制約機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7 15: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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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監督制約機制思考
加強對黨員干部尤其是黨員領導干部的監督,是黨的整個干部工作的重要環節。歷史和現實的經驗證明,能不能成功解決黨內監督尤其是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監督問題,是事關我們黨能否經受住各種考驗和嚴峻挑戰的重大問題,也是新時期貫徹落實從嚴治黨方針、切實加強黨的建設的重大課題。本文擬就建立黨員領導干部監督制約機制談點粗淺的看法。
一、建立干部監督制約機制既要更新觀念,體現時代性,又要實事求是,具有可行性能
當前,干部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干部監督工作要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的要求,必須擺脫傳統的思想觀念和固有的思維方式的束縛,放開視野,敞開思路,置身更高的層面、更大的空間、更寬的領域,多方位、多角度地思考新形勢下必須建立干部監督制約機制的問題。
1、監督制約機制的運行方式應從封閉式向開放式轉變,充分體現開放性。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程度逐步提高。干部監督工作必須打破相對封閉的格局,步入開放式監督的軌道。一是監督的途徑應由組織監督向執紀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不斷拓展,形成立體式、全方位的監督網絡,真正做到干部的權力行使到哪里,領導活動延伸到哪里,監督工作就實施到哪里。二是監督的范圍從工作圈向其生活圈、社交圈延伸,不斷擴大有效監督的范圍。三是監督形式要由相對單一的監督,向多形式監督轉化,讓群眾真正參與到干部監督的整個過程之中,比如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考察環節,就應改變以往機械劃定考察范圍的工作方式,主動深入到所有“知情”群眾中,對干部進行立體開放式考察,讓更多的群眾參與到考察工作中來,在更廣泛的社會空間內“透視”考察對象,使干部接受群眾的有效監督。
2、監督制約機制的運行程序應由事后向事前、事中轉化,充分體現全程性。長期以來,對黨員領導干部監督工作的重點主要體現在事后監督上,即干部出現了不良苗頭或問題才去制止,去糾正,去查處。這種事后監督,實際上是一種被動消極的監督。那么,怎樣才能由被動監督轉變為積極監督呢?可以從四個方面去考慮:一是從加強黨員領導干部的黨性鍛煉和自身修養入手,開展思想監督;二是從引導黨員領導干部正確運用手中權力入手,實施權力制約;三是從遏制貪污受賄、以權謀私行為等方面入手,強化組織監督;四是從增強權力運行透明度入手,引進群眾監督。通過對干部行為的全方位規范和約束,可以起到超前防范性監督的作用。
3、監督制約機制的運行渠道應由單一型向復合型發展,充分體現立體性。采取自我監督與紀律監督并重,制度監督與立法監督并用,公開監督與隱形監督并施,組織監督與社會監督并舉等措施,逐步實行干部監督制約機制系統化、科學化,切實改進傳統的單純依賴紀律監督和組織部門監督的做法。由組織部門牽頭,每季與紀檢、監察、檢察院、法院、公安、審計等執紀執法部門聯系一次,半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綜合分析干部隊伍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解剖分析案例,研究相關對策,制定防范措施。對來信來訪或舉報中反映的比較嚴重的問題,由紀委、公安、檢察等單位進行立案審查;對于匿名來信或一時難以查證的,或反映干部一般問題夠不上立案審查的,由組織部門調查核實,進行誡勉談話;對重要的或涉及面比較廣的案件,經黨委批準,組織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共同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同時,加強與人大合作,支持人大做好對政府組成人員的述職、評議工作,強化人大對“一府兩院”工作的監督。通過建立橫向聯動機制,形成干部監督管理工作的合力。
民主與權力監督制約機制論文
摘要:發展黨內民主涉及的內容是多層次和多方面的,在當前最為重要和根本的是構建黨內權力監督制約體系,建立健全各種相關制度,做到以完備的權力監督制度保障黨內民主的健康發展。本文探討了有效加強黨內權力監督制約機制的主要對策,對于新時期推進黨內民主建設、鞏固黨執政的基礎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黨內民主;權力監督;制度創新
黨內民主建設一直是我們黨各項建設中備受關注和重視的課題。在當前,發展黨內民主的關鍵是合理構建黨內權力監督制約體系,做到以完備的權力監督制度保障黨內民主的健康發展,這對我們準確理解和把握黨內民主建設的基本規律,有效推進黨內民主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黨內民主的實質
黨內民主,是共產黨的政治本質規定性之一。黨內是否實行民主及實行的程度,這是關系到黨的性質和黨是否有生機與活力的問題。我們雖然經常強調發揚黨內民主,但對黨內民主的實質問題缺乏深入而系統的研究。根據列寧的意思,黨內民主的實質,就是指全體黨員有權平等地直接或間接地決定和處理黨內一切事務,即黨員是黨組織的“主人”,黨內事務歸根到底由黨員當家作主。他指出:“現在整個黨組織是按民主原則建立的。這就是說,全體黨員選舉負責人即委員會的委員等等,全體黨員討論和決定無產階段政治運動的問題,全體黨員確定黨組織的策略方針。”[1]他又進一步指出,“俄國社會是民主地組織起來的。這就是說,黨內的一切事務是由全體黨員直接或通過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無例外的條件下來處理;并且,黨內所有負責人員、所有領導人員、所有機構都是選舉產生的,必須向黨員報告工作,并可以撤換”[2]。
從列寧的論述中可以看出,黨內民主,從根本上來說,是黨內生活中的基本政治原則和政治制度。其實質,就在于全體黨員一律平等地直接或間接地決定和處理黨內事務。擴大和發展黨內民主,就是要加強制度建設,確保廣大黨員在黨內生活中的平等的主體、“主人”地位,使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得到充分實現和確實保障,如果離開了這一點就不可能有真正的黨內民主。
獨家原創:黨內權力監督制約機制論文
摘要:當前黨內權力監督制約機制的弱化,直接影響黨的內部工作和黨在群眾中的形象,如何規范執法行為,建立起各環節相互制約的監督制約機制,是確保黨內工作的公正合理,促進黨內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手段。為此,必須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法規,構建黨內權力監督制約機制。不斷完善監督制約的內容、方法及措施,從根本上解決黨內執法過程中的隨意性,努力提高黨內執法工作質量和水平。
關鍵詞:健全;法律法規;黨內權力;監督;重要基礎
目錄
摘要……………………………………………………………………………………
1、健全法律法規的作用………………………………………………………………
2、黨內權力監督制約機制的重要性…………………………………………………
預防腐敗監督制約機制
[摘要]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推進反腐懲防體系建設是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歷史性課題。推進反腐懲防體系建設一項浩大的系統工程,必須展開“大宣教”,筑牢思想道德防線;必須加強制度建設,構建嚴密的制度反腐機制;必須強化監督,建立建全監督制約機制。
[關鍵詞]反腐監督制約機制懲防體系建設
中國共產黨執政半個多世紀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多年來,中央作出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的多次專項反腐工作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改革開放力度的不斷加大,滋生和誘發腐敗的因素依然存在,而且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反腐敗斗爭的形勢依然嚴峻。尤其在改革開放深入發展、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進一步加劇的今天,執政黨的建設面臨著許多新的環境和情勢。面對復雜的局面,如何進一步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推進反腐懲防體系建設,如何使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體制、機制和工作方法從根本上得以改善和優化,這是擺在我們面前的迫切任務。
近年來,我們黨圍繞加強監督制約機制,推進反腐懲防體系建設做了大量工作。中央頒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是其重大舉措之一,這也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一個綱領性文件。要落實好這個綱領性文件,各級黨委必須思想認識到位、組織措施到位、協調工作到位。除此之外,筆者認為要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推進反腐懲防體系建設,當前最重要的是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展開“大宣教”,筑牢思想道德防線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黨的一大政治優勢,只有把反腐倡廉教育納入到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總體部署之中,構建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使紀檢、監察、組織、宣傳等部門聯動,形成合力,才能收到最佳實效。
建立制約機制遏制權力異化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行政領導權力異化的表現;行政領導權力異化的原因;行政領導權力異化的防范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要遏制行政權力異化現象,必須建立完善合理的制約機制、行政領導權力異化主要表現為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濫用公共權力謀取私人利益、權力尋租現象突出、對權力流程監督不力、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制約行政權力的機制嚴重欠缺、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非正常的“權力崇拜”、以道德制約權力、以權利制約權力、以權力制約權力、以規范行政程序制約權力、以公共輿論制約權力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當前,我國腐敗瀆職事件時有發生,行政權力異化現象不斷出現。要遏制這些事件的發生,必須建立完善合理的制約機制。
【關鍵詞】行政領導權力異化防范
近年來,新聞媒體上不時傳出有關領導干部違紀違規之事,紀檢監察立案查處,無不令人民群眾拍手稱快,凸現出政法、監察機關工作的力度和決心,同時也反映出對領導干部的監督有待加強,要遏制行政權力異化現象,必須建立完善合理的制約機制。
一、行政領導權力異化的表現
行政領導權力異化主要表現為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而權力的異化最終必然導致腐敗的產生。具體地說有以下幾點:
地稅局監督制約機制調研報告
中共中央在《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年工作規劃》中,把“加強對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權力行使的監督”放在了突出位置,強化了對權力監督制約的著力點和針對性。而存在于稅收中的“兩權”,則是稅務系統加強對權力行使監督制約的重要部位和關鍵環節。在進一步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中,如何深化“兩權”監督制約,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和機制,是我們必須著力解決的問題。
一、“兩權”監督制約的必要性、艱巨性和長期性
稅務系統的“兩權”,就是國家法律賦予稅務人員行使的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每個稅務人員為取得稅收,必然要在稅款征收、稅源管理、稅務稽查、行政處罰等稅收業務中行使稅收執法權。由于稅收執法權具有自由裁量性,為保證每個稅收執法人員行使權力過程中的公正、公平、廉潔、奉公,就必然要對權力運行的過程進行監督制約,以實現為國聚財、執法為民的宗旨。而對稅務系統和隊伍的人、財、物的管理,就是各級稅務機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行使行政管理權,而加強對行政管理權運行過程的監督制約,也是題中之義。因此,在稅務系統加強對“兩權”的監督制約,不僅是維護稅務人員正當行使職權取得稅收所必需的,也是稅務部門從源頭上有效預防腐敗所必要的。
稅務系統的“兩權”運行過程,有其業務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對應的監督制約就具有艱巨性。在重點監督的對象上,不僅有各級稅務機關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還有一些重要崗位的人員,以及為數不少的稅收執法人員,具有不同層次、人數眾多的特性;在權力運行的環節上,既有稅款征收、稅源管理環節,又有稅務稽查、行政處罰等環節,其稅款征收環節,又有納稅申報、稅款核定、稅款解繳、欠稅清理等關節點,具有環節多、過程復雜的特性;在行政管理的體制上,由于我國對稅務系統實行的是以垂直管理為主的行政層級管理體制,“看得見的監督不了、監督得了的又看不見”,在這個系統表現得尤為突出;在經濟發展的水平上,由于經濟決定稅收,在稅收任務的完成、稅收管理的方式、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等,各地都存在差異,多少影響著人們的思想認識,影響著“兩權”監督制約的力度。
稅收是國家實現其職能的重要形式。只要有國家存在就有稅收,就有稅務機構。稅務機構作為國家設立的行政執法機關,憑借國家法律賦予的公共權力,對企業、單位和個人強制、無償征收稅收。有權力的地方就必然要有監督,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走向腐敗,這是被歷史和現實證明了的真理。所以說,稅務系統的“兩權”監督雖不是社會上的熱點、難點問題,卻是伴隨稅收存在而長期存在的問題。
因此,對“兩權”監督制約,既是稅務系統反腐倡廉必須要抓的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其必要性、艱巨性和長期性,則是我們構建廣西地稅系統懲防體系中監督制約機制的出發點。
黨建監督和制約機制的思考
權力監督和制約是一種有效的管理。對各級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對“一把手”的有效監督,防止權力的不正當運用,既是“從嚴治黨”的迫切要求,也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執行“兩個條例”,全面加強黨的干部隊伍建設的有力舉措。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及外部權力監督和制約機制,筆者認為,應從四個方面著手。
第一,建立科學的選人用人機制,嚴把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的入口關。在堅持黨管干部原則的前提下,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要求和程序,建立科學的干部管理制度和相互制約的選人用人機制,把組織選派與向人才市場公開選拔競爭結合起來,以促進黨政領導班子年齡結構、文化程度、專業水平的優化配置以及黨政領導干部的合理流動。另外,在選拔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選拔“一把手”時,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要密切配合,監督和制約機制要超前到位,在選人用人方法上,還要注意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走群眾路線,充分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搞好民主評議和民主推薦,以確保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有較好的群眾基礎和較高的群眾公認度,做到凡是群眾不擁護、不信任、社會輿論反映強烈的干部堅決不能提拔到領導崗位上委以重任。只有把好了選拔任用的入口關,才能為以后的權力監督和制約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二,建立民主科學決策和責任追究制度。在建立黨政領導班子的工作職責、職權范圍、議事與決策程序等制度,合理配置權力,適度分權,以權力制衡權力的同時,凡屬重大項目立項、大額資金使用以及干部人事調整等重大決策,都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交班子集體討論,讓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甚至在一些比較重大的問題決策前還應廣泛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出了問題該追究的追究,該處理的處理,決不姑息。
第三,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各級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必須正確認識經濟建設與黨風廉政建設的關系,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擔負起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的重大政治責任。“一把手”作為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從我做起,率先垂范。要注意提高自身的素質,加強自身的修養,嚴格要求自己,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邊的工作人員。因為大量的案例證明,相當一部分黨政領導干部走上違紀違法的犯罪道路,都是因為其配偶或子女起了推波助瀾甚至是“二傳手”的作用。此外,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的率先垂范作用還表現在帶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自覺地將自己置于領導班子成員相互監督以及上級領導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
第四,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及外部監督和制約機制。體制和制度具有穩定性、全局性、根本性和長期性。它是實行權力監督和制約機制的準繩和依據,反腐敗斗爭的治本措施,防止和抑制腐敗現象的有效辦法。當前,應建立健全以下幾個方面的權力監督和制約機制。
l、建立和完善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制度。明確劃分同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之間的職權范圍,把權力限制在履行職務所允許的范圍內,這對防止權力獨攬、權力濫用,逃避權力監督和制約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依法行政權制約機制論文
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十五計劃綱要》明確指出:要“依法行政,從嚴治政”,“健全依法行使權力的制約機制,加強對權力運行的民主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這無疑抓住了防止權力違法和濫用的要害。行政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國家行政機關管理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的最重要的國家權力。由于行政權具有管理領域廣、自由裁量度大、以國家強制力保證行使等特點,決定了它既是與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最密切相關的一種國家權力,又是最動態、最容易違法或濫用的一項國家權力,因而制約權力的核心首先是制約行政權。
一、加強對行政權的制約是世界性的普遍規律
對行政權進行制約,是自行政權產生以后就無法回避的一個重大課題。而將這種制約由“權力問題”變成一個“法律問題”的,則源自古希臘柏拉圖的名著《法律篇》。柏拉圖認為:“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處于從屬地位,沒有權威,我敢說,這個國家一定要覆滅;然而,我們認為一個國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這些官吏服從法律,這個國家就會獲得諸神的保佑和賜福。”①柏拉圖的學生亞里士多德則在其名篇《政治學》中進一步完善了這個“法律問題”。亞里士多德認為,法治的兩個條件或標準是“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②無獨有偶。大約在同一歷史時期的中國春秋戰國時代,也產生了主張“法治”的法家。③但無論是古希臘柏拉圖、亞里士多德所主張的法治,還是中國古代法家所主張的法治,在當時都沒有實現的經濟、政治和思想基礎,因而對行政權的控制和監督也就主要局限為理論層面的“法律問題”。而將這一理論層面的“法律問題”上升為實踐層面的“法律制度”的,則是源于近代資本主義制度的建立。
1、20世紀以前西方國家對行政權的嚴格控制。資本主義國家在立國之初,政治上為了防止封建復辟和行政專橫,經濟上為了保障自由競爭不受行政權干預,明確提出政府管理得越少越好的“消極行政”理論。資產階級思想家和法學家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④因此,他們主張“所有權力都必須通過法律賦予,否則行政機關不得享有和行使任何權力,與此同時,任何權力都必須通過法來制約和控制。”⑤這就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將行政權置于法律之下的“依法行政”的原則。為了保證“依法行政”原則的真正實現,資產階級思想家和法學家提出:“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⑥并為此設計了一套頗為繁復的法律制度:將立法權交給議會,將司法權交給法院;行政權的行使既要受到立法權的事先規范和控制,又要受到司法權的事后審查和監督。這種嚴格規范主義的依法行政的觀念和制度,統治了西方世界200余年。
2、20世紀前半期西方國家行政權的迅速擴張。壟斷資本主義時代的來臨,對“消極行政”理論和嚴格規范主義理論提出了挑戰。英國著名行政法學家韋德描寫的那種“除了郵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識的英國人可以度過他的一生卻幾乎沒有意識到政府的存在”⑦的田園牧歌時代已經結束。壟斷經濟、福利國家的出現,要求政府全面和能動地介入經濟和社會管理,“積極行政”、服務行政、給付行政理論隨之產生。與此相適應,“依法行政”立法已不再局限于議會的立法,而是擴大到了政府制定的法規和規章;政府也不再僅僅擁有行政執法權,而且擁有了行政立法權和行政司法權-裁決公民、法人之間的民事、經濟糾紛以及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之間的行政糾紛的權力。西方國家行政權迅速擴張的一大突出例證,就是美國大量獨立管制機構的興起,以及羅斯福新政之后聯邦政府權力的擴張。⑧
3、20世紀后半期行政權受控與擴張并存。行政權的急劇擴張,對傳統行政控權理論構成了嚴峻的挑戰,對公民的民主和自由也構成了巨大威脅。西方有識之士驚呼:“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并去正視行政控制中所固有的某些危險。如果一個公共行政制度只注重結果而不關心人權,那么它就有可能導致獨裁與壓迫。”⑨因此,以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美國1946年頒布的《聯邦行政程序法》為標志,西方國家紛紛開始對行政權加強控制:在立法上,議會在委托政府立法時均規定明確的立法原則和立法范圍,政府超越可以撤銷;在執法上,通過制定行政程序法和建立行政公開、行政監察、行政監督、行政裁決和行政復議等制度來加強行政機關的自律、內部監督和公眾監督;在司法上,法院擁有對政府行為的違憲和違法審查權,以及對政府與公民、法人之間的行政糾紛的最終裁決權。但是,20世紀40年代后期開始的控權,并不是對20世紀以前控權理念的簡單回歸,而是實行一種控制與擴大行政權并重、保護公民民主與提高行政效率并舉的新的模式。
權力監督制約機制研究論文
一、權力的濫用和失控是滋生腐敗的源頭
權力腐敗是由權力的雙重性決定的:一方面,正確使用權力,它便是為社會、為人民謀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錯誤地使用權力,它便成了腐蝕人們靈魂、牟取個人私利的工具。權力的腐敗包括權力的濫用和失控。權力的濫用是指權力的運行主體超出了授權的范圍,隨意擴大化,使權力變質越位的行為;權力的失控是指權力的運行避開監督,運作程序顛倒錯亂。
權力滋生腐敗,就其主觀原因是源于邪念的滋生,即理想信念發生動搖,萌發謀取私利的念頭。“物必自腐而后蟲生”。一旦思想長堤崩潰,私欲膨脹,就會利令智昏,千方百計去滿足個人的需要,腐敗必將乘隙而人,這是滋生腐敗的根本條件,而導致權力腐敗的客觀原因,主要有四:
1.設權失當。即有關組織部門設置權力時有失恰當。一是黨政不分,職責不清。有的是黨政一肩挑,在具體工作中往往以政代黨,或以黨代政,忙起來黨務工作便被當作軟件擱置一邊;有的雖然黨政分了家,但彼此職責劃分不清。黨委領導下的廠長經理負責制,到底聽黨委的,還是聽行政的,叫人無所適從;有的是黨政交叉任職,有利益的事,大家爭著管,沒好處的事,都避之不及,造成管理上的空檔。二是職位設置過多過濫。職位設置缺乏規范,因人設職。三是權力分配過于集中,一把手往往集人財物大權于一身,常常個人說了算;政府仍在包攬干涉企業事務;行政權力過大,有侵占立法權、司法權、監督權的傾向。
2.授權失誤。即把權力授給了本不該授予的對象。某些人人黨動機本來就是不純的,正如胡長清所說“無非是撈取政治資本、升官發財”的不良心理,一旦竊取實權,便肆意放縱,損公肥私,為所欲為。授權失誤為權力腐敗種下了禍根。有的部門考察干部時沒有執行德才兼備的干部路線;有的組織干部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只憑某領導的一聲招呼,就漫不經心地偏聽片面之詞,走走過場;有的考察人員甚至被人收買,“酒杯一端,政策放寬”。即使聽了不良反映,也是充耳不聞,考察結論只揀好聽的寫,造成了用人失誤;有的公開跑官要官,有的則公開賣官鬻爵。用人腐敗是影響最壞、危害最烈、群眾意見最大的腐敗。用錯一個人,就會挫傷一大片人的積極性,甚至會帶壞一種風氣。“上有所好,下必甚矣”,從而敗壞黨風,損害黨的事業。
3.用權失范。任何權力運行都需要遵守行為規范,所謂“不以規矩,難成方園”。之所以出現用權失范的現象,主觀上講,是少數黨員干部淡忘了為人民服務的初衷,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發生扭曲,讓那些“升官發財”、“及時行樂”、“人不為己、天誅地滅、“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陳腐思想占據了靈魂。以權謀私也就成了必然。客觀上講,體制和機制上的漏洞,給人以空子可鉆。我國正處在兩種體制轉軌的過渡時期,體制上還不夠完善,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這些客觀上的疏漏,為少數意志薄弱的人用權失范提供了機會。
人民監督員監督制約機制論文
摘要:人民監督員制度是在現行法律框架內,結合檢察工作實際進行的一項開創性、制度性、歷史性探索,是一項切合法治、民主觀念、富于時代精神的制度探索和創新,邁出檢察制度改革實質性、關鍵性的一步。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應當繼續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范化和制度化,自覺依靠人民監督員促進檢察機關依法、規范、文明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關鍵詞:人民監督員;監督制約;互動機制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按照有關規定產生的人民監督員,代表人民群眾,依照憲法賦予的權利,獨立地對檢察機關部分案件行使監督權,“保障檢察權的正確行使,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切實體現憲法關于一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的原則精神”。
1人民監督員制度的發展概況
1.1人民監督員制度產生的歷史背景
2003年,檢察機關從人民群眾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強烈,最關注、最關心的現實問題著手,從執法辦案中容易發生濫用職權、不正當使用權力的重要部位和關鍵環節著手,針對這些問題進行了專門討論,自上而下形成了共識:第一,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確實存在幾個重要部位和關鍵環節缺乏專門機構參與,缺乏剛性的監督制約機制。從檢察機關以往的經驗教訓來看,檢察機關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決定是否逮捕、是否撤銷案件、決定是否起訴或不起訴等重要環節最容易發生濫用權力或不正當行使權力問題,因為職務犯罪案件在立案后,案件決定是否逮捕、是否撤銷案件、決定是否起訴或不起訴等重要環節,這些都由檢察院內部作出決定,透明度不高,存在較大的執法隨意性,甚至濫用問題。第二,檢察機關在“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超期羈押的;違法搜查、扣押、凍結的;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確認或者不執行刑事賠償決定的;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營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情況的”等執法環節也存在五方面突出問題,這些問題都是人民群眾對查辦職務犯罪工作意見較多和不太滿意的重要方面。如果對這些環節不加強監督制約,檢察機關就很難真正做到嚴格規范執法,維護和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的作用也難以有效地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