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力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4 23: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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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力

電子證據的證明力研究論文

一、電子證據證明力的概念

1.電子證據證明力的界定

關于證明力的概念,我國理論界的表述有很多種,有的認為是“證據材料在證明事實方面體現其價值大小與強弱的狀態和程度”有的認為是“證據對于案件事實的證明意義和作用”,雖然這些定義在表述上各有不同,但歸納起含義,我們可以看出證明力應該是一種證據對于待證事實是否有實質性的價值以及這種價值到底有多大的問題。那么有關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問題,就主要是認定電子證據同案件主要事實的關系以及電子證據在多大程度上能夠待證事實,即產生證明作用的效果。

2.電子證據證明力與證據能力的區別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是兩個密切相關的概念,兩者很容易被混淆,因而對兩者關系有一個準確的把握對理解電子證據的證明力有著重要的意義。

證據能力,是法律對證據資格上的限制,它涉及的是一項證據的可采性問題。證據能力是從多個層面上反映證據特征的。某項證據只有同時具備了證據的基本屬性,才具有證據能力。電子證據的證據能力是指電子證據的證據資格問題,即電子證據應具備何種條件才能成為訴訟中的證據。只有當電子證據具備了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才具有成為訴訟證據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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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證明力論文

一、電子證據證明力的概念

1.電子證據證明力的界定

關于證明力的概念,我國理論界的表述有很多種,有的認為是“證據材料在證明事實方面體現其價值大小與強弱的狀態和程度”有的認為是“證據對于案件事實的證明意義和作用”,雖然這些定義在表述上各有不同,但歸納起含義,我們可以看出證明力應該是一種證據對于待證事實是否有實質性的價值以及這種價值到底有多大的問題。那么有關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問題,就主要是認定電子證據同案件主要事實的關系以及電子證據在多大程度上能夠待證事實,即產生證明作用的效果。

2.電子證據證明力與證據能力的區別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是兩個密切相關的概念,兩者很容易被混淆,因而對兩者關系有一個準確的把握對理解電子證據的證明力有著重要的意義。

證據能力,是法律對證據資格上的限制,它涉及的是一項證據的可采性問題。證據能力是從多個層面上反映證據特征的。某項證據只有同時具備了證據的基本屬性,才具有證據能力。電子證據的證據能力是指電子證據的證據資格問題,即電子證據應具備何種條件才能成為訴訟中的證據。只有當電子證據具備了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才具有成為訴訟證據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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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的民事訴訟證明力論文

摘要:隨著短信越來越多地以證據的身份出現在民事訴訟中,短信能否作為證據的問題也引起了學術界和司法部門越來越多的關注。由于相關立法的不完善,導致此類案件的處理成為一個相當棘手的問題。文章首先對短信進行了概述。重點論述短信在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能力,最后對短信的證明力進行了討論。

關鍵詞:短信;證據能力;證明力

1短信概述

所謂短信是用戶通過手機或其他電信終端直接發送或接收的文字或數字信息。短信是伴隨數字移動通信系統而產生的一種電信業務,通過移動通信系統的信令信道和信令網,傳送文字或數字短信息,屬于一種非實時的、非語音的數據通信業務。

伴隨著短信從手機擴展到小靈通及固定終端、從數字移動通信網擴展到固定電話網,人們對短信的認識也不再僅看作是數字手機的“專利”,業務形態在改變、網絡要素在變化、信息內容在豐富,這一過程中始終不變的只有兩點:一是短信的信息長度,始終是不超過160個英文或數字字符,或70個漢字,這與短信基于通信系統的信令網傳送內容的機制密切相關。二是短信傳遞的方式——存儲轉發,當用戶無法接收時,短信不會丟失,暫時存放在短信中心,當用戶重新登錄進網的時候,短信會迅速遞交到用戶手機上。

這些與生俱來的特點,使短信具備了傳遞準確可靠、迅速及時的優點,使短信具備了影響人們的習慣的基本條件。因此,短信走進法律領域也就成了一種必然。但短信能否成為證據,以及其證明力如何的問題卻依然需要我們從理論上加以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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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服力是證明一切的有力證據演講

大家有沒有聽說過一款運動品牌叫耐克?聽說過,對不對?我們如果買一雙耐克運動鞋便宜一點的要500、800塊,貴一點的要1000、2000塊,對不對?那劉翔也穿而耐克運動鞋,他要不要花錢?不僅不用花錢,而且耐克公司還要給幾百萬,是不是?為什么我們穿耐克鞋要花錢,而劉翔不僅不花錢,別人還給他幾百萬給他呢?

很簡單,因為劉翔有名氣、有說服力、有影響力、親和力、帶動力與震撼力嘛!能給耐克公司帶來更多的增值與市場效應,對不對?而我們默默無聞、名不見經傳、不能給公司增值,當然要付費嘍!

各位:我們雖不是劉翔,但如果我們也具備他那種超強的名氣、影響力、說服力、親和力、帶動力、震撼力,我們買鞋要不要花錢?不用!就算要花,因為我們影響力強、名氣大、賺的多,那也是小菜一碟,對不對?

所以各位要不要想盡辦法,動盡腦筋,用盡心思讓自己獲取超強的說服力、影響力、親和力、帶動力與震撼力,讓自己變得更碾成功、更富裕?要不要?

大家有沒有聽說過一款化妝品叫SK11?聽說過,對不對?我們買幾支SK11的產品少則幾千塊,多則上萬塊,對不對?而劉劉嘉玲也用SK11的產品,她要不要花錢?不僅不用花錢,而且SK11公司還要給幾百萬的費用給她,是不是?為什么我們買幾支產品要花幾千、上萬塊,而劉嘉玲不僅不花錢,還可以得到一大筆錢呢?

很簡單,因為劉嘉玲名氣、有說服力、有影響力、親和力、帶動力與震撼力嘛!能給SK11公司帶來更多的增值與市場效應,對不對?而我們默默無聞、名不見經傳、不能給公司增值,當然要付費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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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材料證明能力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擬從對幾對相關概念的辨析著手,初步指出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確立民事證據材料之證明能力制度的必要性,并比較兩大法系中主要國家關于證明能力的規則及其成因,分析我國民事訴訟中此項制度的某些缺失和相應對策。

關鍵詞:民事訴訟證據證據材料證明證明能力

一民事訴訟中證據材料(以下簡稱證據材料)與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以下簡稱證據)

證據材料與證據盡管經常易于混淆且常被不加區分地使用,以致于在證據這一概念下包含了證據與證據材料兩種情形,使得“證據”一詞,有時是指證據,有時又是指的證據材料。而正確地看待證據材料與證據關系的問題,無疑應是民事訴訟理論中的一個基本問題。

(一)何謂證據材料

證據材料,亦稱證據資料,有人認為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職權收集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材料。”(1)也有人認為是指“凡是未經查證屬實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各種證據形式,統統稱為證據資料,或曰證據材料?!保?)還有人認為“所謂‘證據資料’則被理解為通過證據方法表現出來或為人所了解知悉的內容,如證人和當事人本人的證言,鑒定意見(尤其是其結論),書證所表示的信息內容,對物品或場所進行檢驗或者勘驗的結果,等等?!保?)總之,筆者認為以上都從不同層面揭示了證據材料的含義,說明了證據材料其作為證據的內容,意味著一定的既知事實,而既知事實與作為證明對象的待證命題或待證事實間的關聯性以及用來評估證據從而從已知推斷未知作用程度的證明力或證明價值等概念,都直接與對證據材料的理解緊密相關。證明材料,對于考察訴訟中證明的機制和過程都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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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證明標準研究

內容摘要:行政處理活動中的證明標準、行政復議活動中的證明標準和行政訴訟活動中的證明標準具有同一性。行政復議證明標準具有合理性、哲學基礎和經濟學基礎。行政復議活動中的證明標準因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不同而不同,即行政復議分別采用“清楚而有說服力”的證明標準、“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和“優勢”的證明標準。

關鍵詞: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證明標準區別修訂

證明標準的同一性分析

行政處理活動、行政復議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的證明標準是同一的即同質的。在最初的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處理公共行政事務而做出行政行為的時候,其采用的證明標準的質量決定了行政復議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中證明標準的質量。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訴訟機關對引發行政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來決定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的時候,它們為查明事實所進行的證明活動同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之前進行的證明活動沒有質的區別,都是依托證據來判斷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是否越權或者濫權。

基于行政處理活動、行政復議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的前后一致性和所做出決定的公信力,行政處理活動、行政復議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的證明標準應當是同一的。所以,理解行政訴訟活動中的證明標準就等于理解行政處理活動和行政復議活動中的證明標準。從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和行政訴訟證明標準比較的角度,本文更多的從行政訴訟的角度來理解行政復議中的證明標準。

行政訴訟證明標準設置的哲學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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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證明標準原理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行政處理活動中的證明標準、行政復議活動中的證明標準和行政訴訟活動中的證明標準具有同一性。行政復議證明標準具有合理性、哲學基礎和經濟學基礎。行政復議活動中的證明標準因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不同而不同,即行政復議分別采用“清楚而有說服力”的證明標準、“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和“優勢”的證明標準。

關鍵詞: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證明標準區別修訂

證明標準的同一性分析

行政處理活動、行政復議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的證明標準是同一的即同質的。在最初的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處理公共行政事務而做出行政行為的時候,其采用的證明標準的質量決定了行政復議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中證明標準的質量。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訴訟機關對引發行政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來決定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的時候,它們為查明事實所進行的證明活動同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之前進行的證明活動沒有質的區別,都是依托證據來判斷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是否越權或者濫權。

基于行政處理活動、行政復議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的前后一致性和所做出決定的公信力,行政處理活動、行政復議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的證明標準應當是同一的。所以,理解行政訴訟活動中的證明標準就等于理解行政處理活動和行政復議活動中的證明標準。從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和行政訴訟證明標準比較的角度,本文更多的從行政訴訟的角度來理解行政復議中的證明標準。

行政訴訟證明標準設置的哲學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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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明標準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本文從證明標準的理解,行政訴訟證明標準的特點以及行政訴訟證明標準與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區別,結合有關法律規定、理論和自己在行政審判中的實踐,對行政訴訟證明標準進行了探討,認為行政訴訟證明標準采用清楚而有說服力的標準為一般標準,優勢證明標準和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劃分不僅有利于法官的辦案,同時也是符合公正與效率價值的,也會使法官在辦理案件中有章可依,節約了訴訟資源,節省了訴訟成本,也方便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

[主題詞]證據證明標準行政訴訟

證明標準指證據與事實之間的聯系應當達到何種程度才能認定案件事實,也就是法官認定案件事實的最低證明要求,同時,證明標準的判斷是所有在案證據綜合證明力的判斷,所以它是一項綜合、復雜的工作和過程。雖然我國刑事、民事和行政三部訴訟法均未提到“證明標準”這一詞語,但都有與證明標準問題有關的條文,如《刑事訴訟法》第1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3條、《行政訴訟法》第61條,這些條文字面上有些差異,但一般都將其概括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有的學者據此認為,我國三大訴訟中的證明標準是同一的,并且追求的都是客觀真實。筆者不完全同意這種觀點。因為司法上的客觀真實實際上是一種通過證據對過去發生的事件即“真正”的客觀真實的重現,案件事實的查明過程就是一個法官綜合分析、運用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據,以期最大限度的重現“真正”的客觀事實,以保證公正裁判的過程,因此,筆者同意“證明標準追求的都是客觀真實”這一說法。但,我們必須看到,由于三大訴訟對敗訴方(在刑事訴訟中主要針對性的是被告人)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嚴厲程度不同,三大訴訟的證明標準不可能也不應該是同一的;而且認定事實都不可能全部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這種同一的訴訟證明標準也不利于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作為我國三大訴訟之一的行政訴訟在案件的當事人、審查的范圍等方面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有著很大的不同,其證明標準也就理應有著自己的特色。

一、行政訴訟證明標準概述

證明標準是證據法中的基本問題,又稱證明要求、證明任務、證明度、法定的證明程度,指證明主體為了實現其證明目的,在證據的質和量上應達到的程度,是對證明對象的范圍和證明所達到的程度的界定。行政訴訟證明標準,是指在行政案件中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履行舉證責任、證明案件事實所應達到的程度,是人民法院查明行政案件事實,特別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客觀真實的標準,具體包括行政訴訟證據所應達到的質和量兩方面的要求。

(一)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理解,行政訴訟證明標準首先是行政訴訟當事人履行舉證責任、證明其訴訟主張成立的標準,它與行政訴訟主體、舉證責任、訴訟主張和訴訟后果緊密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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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證明標準

證明標準的同一性分析

行政處理活動、行政復議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的證明標準是同一的即同質的。在最初的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處理公共行政事務而做出行政行為的時候,其采用的證明標準的質量決定了行政復議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中證明標準的質量。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訴訟機關對引發行政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來決定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的時候,它們為查明事實所進行的證明活動同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之前進行的證明活動沒有質的區別,都是依托證據來判斷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是否越權或者濫權。

基于行政處理活動、行政復議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的前后一致性和所做出決定的公信力,行政處理活動、行政復議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的證明標準應當是同一的。所以,理解行政訴訟活動中的證明標準就等于理解行政處理活動和行政復議活動中的證明標準。從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和行政訴訟證明標準比較的角度,本文更多的從行政訴訟的角度來理解行政復議中的證明標準。

行政訴訟證明標準設置的哲學基礎

行政訴訟活動的核心是查明已發生的事實,分清是非,采用適用的法律。因此訴訟活動的基礎是查明已發生的事實。但爭議發生的時候,事實的發生時間早已過去;所有查明真相的活動都是對過去發生的事情進行復原,因為不可能預見到事實的發生從而通知執法人員在旁參觀見證,尤其是刑事案件的事實的發生。所以,對于所有發生的訴訟爭議(無論是刑事爭議、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都是對過去事實的認定。那么,執法人員怎么認定過去發生了什么呢?通過事實發生時對外界造成的影響和留下的痕跡進行判斷事實的發生方式、時間和地點等內容。之所以人們可以認識到一個事實的發生是因為發生的事實是客觀的、是不受人們意識所制約的;“存在決定意識”,正是因為事實的客觀存在才使人們認識發生的事實,如果沒有發生事實就沒有人們對事實的認識,如果沒有存在發生的客觀事實而有對事實的認識那么這種對事實的認識只能是臆想??陀^的事實在任何時候總是第一位的,這是整個人類認識活動的前提和基礎,也是所有訴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

當事實發生的時候總會對外部世界(外部環境)形成影響和留下痕跡,人們通過對這種影響和痕跡的收集、鑒定、推理和判斷來認知已經發生的事實,來拼湊發生的事實的真相。這種認知事實的方式的成功率受到科學技術、工作方式(譬如如何收集證據等)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因此,人們不可能總是百分之百的正確認知事實,所以對于訴訟活動的證明標準不應當是百分之百證明標準,即現在的訴訟法所要求的“客觀真實”的證明標準是不現實的和沒有理性基礎的。人們可以把“客觀真實”當作訴訟證明活動的終極目標(即執法人員永遠的追求)但不是每一個案件的證明標準;在案件認知事實中所要實現的證明標準是低于“客觀真實”的證明標準的,人們把這種證明標準稱為“法律真實”。“法律真實”是以人們的主觀形式表現出來的案件的“客觀真實”,但是這種以主觀形式表現出來的“客觀真實”不等于絕對的“客觀真實”。基于不同的訴訟活動的性質在不同的訴訟活動中“法律真實”具有不同的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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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民事訴訟證據審判的思索

內容摘要:民事訴訟證據的法律特征決定了它在民事審判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官要確認一定的案件事實,需要依靠具有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充分證據。沒有證據就無從談起待證的案件事實,不能確定的案件事實,法官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所以說“以事實為根據”,實質上就是“以證據為依據”。但是并非任何某一證據都能證明案件事實,證據能否具有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需要法官依據良知和理性對證據進行判斷,即“對證據的審查與判斷”。法官的這一抽象過程,不僅是訴訟程序的具體規定,也是實體處理上的客觀要求。因此審查判斷證據是民事訴訟中必不可少的關鍵訴訟活動。由于審查判斷證據在民事審判中具有非凡意義,如何去審查判斷證據呢?這是法官重點要解決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法律特征,要求法官必須做到尊重證據的客觀性,依靠證據的關聯性,不能脫離證據的合法性。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實用性、可采性。為確保法官準確高效地審查判斷證據,需要有一個科學方法、學者根據審判實踐,總結出常用的基本方法,并結合實例加以論證。

關鍵詞:民事訴訟的證據審查判斷證據證據能力證明力待證事實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民事糾紛案件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要想作出公正的裁判,必須以正確的事實作保證,正確事實的認定,取決于證明這一事實的證據是否充分、確實,在法律上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如何確定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關鍵在于解決好對證據的審查和判斷問題。本學者根據對“證據學課程”的學習,結合自己的審判實踐,淺談在民事訴訟中,如何審查判斷民事訴訟證據的幾點思考。

一、民事訴訟證據的特征決定了“以事實為根據”即是“以證據為依據”

民事訴訟法規定,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民事訴訟證據是指民事訴訟過程中用來確定案件事實的根據。①它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一)客觀性。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本身必須是客觀的、真實的,而不是想象的、虛構的、捏造的。這一特性說明了民事訴訟證據是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在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終止過程中形成的客觀存在的事實。這一特性要求:一是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二是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必須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更不得只收集有利一方當事人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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