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適用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2 13: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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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法域外適用研究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
傳統觀點認為,國際私法調整的是涉外的或國際的民商事這類具有“私法”性質的法律關系,其方法是通過沖突規范來決定適用內國法還是外國法,或國際統一實體規范。因此,具有“準公法”性質的經濟法一直被排斥在外。這是因為,經濟法是一國政治意志和經濟利益的直接體現,國家干預具有強制性和排他性,而傳統國際私法中的雙邊沖突規則在這一領域顯得無能為力。事實上,在這一領域總是適用內國法,外國法被拒之門外。隨著國際經濟的發展,國與國之間的商事活動日益頻繁,一國的經濟活動不可避免地容入到國際經濟循環中,由此,帶有“準公法”性質的經濟法逐漸被他國承認并接受,這是各國法院不得不面對的一個新問題。對于這一“準公法”域外適用所引起的法律沖突,傳統的國際私法理論與規則已很難適用,需要一種新的、能夠調整經濟沖突法的方法。本文以競爭法作為切入點,分析競爭法域外適用及其法律沖突的原因和發達國家在這一領域的實踐,隨著中國加入WTO與我國經濟走向國際化,我國競爭法的域外適用問題不僅僅是一個理論問題,而且也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
二、競爭法域外適用的理論與原則
內國競爭法的域外適用,始于美國的司法實踐。早在1911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審理“美國煙草公司案”時就主張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域外效力。在該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美國對一英國公司享有管轄權,并判定一家美國公司與英國公司劃分市場的協議違反了《謝爾曼法》(ShermanAct)。之后,隨著國際經濟的發展和發達國家推行的強權政治,這種域外適用一方面受到許多國家的抵制,另一方面也被更多的國家接受。一些發達國家紛紛立法,仿效美國的做法。這部分法律,不但針對發生在本國內的行為,而且把他們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本國以外的他國領域,這種域外適用勢必導致與其他國家的立法與政策相沖突,從而產生競爭法的域外適用及其法律沖突問題。
從法理角度來分析,競爭法的域外適用是為了阻止來自本國以外的行為對本國經濟造成的危害。按照傳統的國際私法理論,只有“私法”才會發生域外適用問題,而“公法”僅具有域內效力,即所謂的“屬地管轄原則”。實踐中,有些經濟行為介于公法與私法之間,具有“準公法”特征,如果堅持屬地原則,有可能使這部分行為逃避一國的法律管轄。例如,在本國域外成立跨國壟斷公司,控制本國的進出口市場,以逃避本國的反壟斷法制裁??梢姡瑢俚卦瓌t已不能適應國際經濟的迅猛發展,各國在涉外經濟管制立法方面開始突破域內適用的界限,并提出域外適用的法律依據。一般而言,一國對外國企業是否適用國內的反壟斷法,是一國的司法能力的范圍問題,應屬于國際公法。所謂司法能力至少包括兩個方面,即規定權和執行權。規定權指通過立法、行政和司法機構,制定一般或個別規則的權力;執行權是指一國有權對個
別規則,通過執行而使之產生效力。可見,規定權是由一國主權決定的,各國對規定權的相互承認和尊重對雙方的利益都不存在影響;只有當執行權超出一國的管轄范圍時,才會發生法律沖突問題。競爭法的域外適用有可能導致各國執行權的沖突,而不是規定權。
證券法域外適用研究論文
一、證券法律域外適用的法律沖突
法律沖突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法律同時調整一個相同的法律關系而在這些法律之間產生矛盾的社會現象。一般來說,只要各法律對同一問題作不同的規定,而當某種事實又將這些不同的法律規定聯系在一起時,法律沖突便會產生。證券域外發行與交易行為的迅速興起要求有關國家承認外國證券法律的域外效力,從而導致了證券法律域外適用的法律沖突。
當前,各國主要是根據以下三項原則來推行本國證券法的域外適用效力的:
1證券法域外適用的國籍原則。國籍原則是指本國證券法可以適用于發生在域外的本國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行為。國籍原則作為國內刑法和民事法律域外的依據,已為國際法所確認,隨著證券市場國際化向縱深發展,一些國家已開始把國籍原則作為主張證券法域外效力的理論依據。如美國證法就規定,如果美國國民在其他國家從事證券發行與交易行為時,依照美國法律是違法的,則美國法院享有管轄權。
2證券法域外適用的影響原則。影響原則又叫客觀領土原則,根據該原則,違反證券法的活動雖然完全發生在國家領域之外,但在該國內產生有危害后果時,該國有權予以依法制裁。例如,美國《證券交易法》中的反欺詐條款,就適用于對美國證券市場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域外詐欺行為,即使這些行為對美國投資者沒有造成什么特別損害,也是如此。在肖思鮑姆訴菲斯特布魯克一案中,某石油公司的美國股東告該公司之母公司利用內幕交易消息,以不公正的價格購買其子公司的股票。雖兩公司均在加拿大,但美國法院認為該石油公司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而且美國股東涉及該案件事實,所以享有管轄權。又如,瑞典的《證券市場法》規定,凡該法所規定的內幕人民依據尚未公開的,然而一旦公開將影響有關證券價格的信息進行證券買賣或建議他人這樣做的,不論在瑞典境內境外,均構成內幕交易,受瑞典法律的管轄。
3證券法域外適用的行為原則。行為原則又稱主觀領土原則,即一國對于其領土內受法律禁止的行為,縱使其影響是在本國領土以外,該國也有權予以制裁??扑箍茢祿幚碓O備公司訴馬克思威爾案是運用行為原則的一個重要案例。原告美國公司聲稱,其在英國的子公司受了英國被告人的欺騙誘惑,在倫敦股票交易所購買了一家英國公司的股票。案中大部分欺騙活動是在英國發生的,但其某些錯誤意思表示是在美國作出的,法院依據這些行為及其對美國權益所造成的后果,行使了管轄權。
證券法域外適用分析研究論文
一、證券法律域外適用的法律沖突
法律沖突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法律同時調整一個相同的法律關系而在這些法律之間產生矛盾的社會現象。一般來說,只要各法律對同一問題作不同的規定,而當某種事實又將這些不同的法律規定聯系在一起時,法律沖突便會產生。證券域外發行與交易行為的迅速興起要求有關國家承認外國證券法律的域外效力,從而導致了證券法律域外適用的法律沖突。
當前,各國主要是根據以下三項原則來推行本國證券法的域外適用效力的:
1證券法域外適用的國籍原則。國籍原則是指本國證券法可以適用于發生在域外的本國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行為。國籍原則作為國內刑法和民事法律域外的依據,已為國際法所確認,隨著證券市場國際化向縱深發展,一些國家已開始把國籍原則作為主張證券法域外效力的理論依據。如美國證法就規定,如果美國國民在其他國家從事證券發行與交易行為時,依照美國法律是違法的,則美國法院享有管轄權。
2證券法域外適用的影響原則。影響原則又叫客觀領土原則,根據該原則,違反證券法的活動雖然完全發生在國家領域之外,但在該國內產生有危害后果時,該國有權予以依法制裁。例如,美國《證券交易法》中的反欺詐條款,就適用于對美國證券市場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域外詐欺行為,即使這些行為對美國投資者沒有造成什么特別損害,也是如此。在肖思鮑姆訴菲斯特布魯克一案中,某石油公司的美國股東告該公司之母公司利用內幕交易消息,以不公正的價格購買其子公司的股票。雖兩公司均在加拿大,但美國法院認為該石油公司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而且美國股東涉及該案件事實,所以享有管轄權。又如,瑞典的《證券市場法》規定,凡該法所規定的內幕人民依據尚未公開的,然而一旦公開將影響有關證券價格的信息進行證券買賣或建議他人這樣做的,不論在瑞典境內境外,均構成內幕交易,受瑞典法律的管轄。
3證券法域外適用的行為原則。行為原則又稱主觀領土原則,即一國對于其領土內受法律禁止的行為,縱使其影響是在本國領土以外,該國也有權予以制裁??扑箍茢祿幚碓O備公司訴馬克思威爾案是運用行為原則的一個重要案例。原告美國公司聲稱,其在英國的子公司受了英國被告人的欺騙誘惑,在倫敦股票交易所購買了一家英國公司的股票。案中大部分欺騙活動是在英國發生的,但其某些錯誤意思表示是在美國作出的,法院依據這些行為及其對美國權益所造成的后果,行使了管轄權。
證券法域外適用探究論文
一、證券法律域外適用的法律沖突
法律沖突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法律同時調整一個相同的法律關系而在這些法律之間產生矛盾的社會現象。一般來說,只要各法律對同一問題作不同的規定,而當某種事實又將這些不同的法律規定聯系在一起時,法律沖突便會產生。證券域外發行與交易行為的迅速興起要求有關國家承認外國證券法律的域外效力,從而導致了證券法律域外適用的法律沖突。
當前,各國主要是根據以下三項原則來推行本國證券法的域外適用效力的:
1證券法域外適用的國籍原則。國籍原則是指本國證券法可以適用于發生在域外的本國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行為。國籍原則作為國內刑法和民事法律域外的依據,已為國際法所確認,隨著證券市場國際化向縱深發展,一些國家已開始把國籍原則作為主張證券法域外效力的理論依據。如美國證法就規定,如果美國國民在其他國家從事證券發行與交易行為時,依照美國法律是違法的,則美國法院享有管轄權。
2證券法域外適用的影響原則。影響原則又叫客觀領土原則,根據該原則,違反證券法的活動雖然完全發生在國家領域之外,但在該國內產生有危害后果時,該國有權予以依法制裁。例如,美國《證券交易法》中的反欺詐條款,就適用于對美國證券市場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域外詐欺行為,即使這些行為對美國投資者沒有造成什么特別損害,也是如此。在肖思鮑姆訴菲斯特布魯克一案中,某石油公司的美國股東告該公司之母公司利用內幕交易消息,以不公正的價格購買其子公司的股票。雖兩公司均在加拿大,但美國法院認為該石油公司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而且美國股東涉及該案件事實,所以享有管轄權。又如,瑞典的《證券市場法》規定,凡該法所規定的內幕人民依據尚未公開的,然而一旦公開將影響有關證券價格的信息進行證券買賣或建議他人這樣做的,不論在瑞典境內境外,均構成內幕交易,受瑞典法律的管轄。
3證券法域外適用的行為原則。行為原則又稱主觀領土原則,即一國對于其領土內受法律禁止的行為,縱使其影響是在本國領土以外,該國也有權予以制裁??扑箍茢祿幚碓O備公司訴馬克思威爾案是運用行為原則的一個重要案例。原告美國公司聲稱,其在英國的子公司受了英國被告人的欺騙誘惑,在倫敦股票交易所購買了一家英國公司的股票。案中大部分欺騙活動是在英國發生的,但其某些錯誤意思表示是在美國作出的,法院依據這些行為及其對美國權益所造成的后果,行使了管轄權。
知識產權法效力管理論文
〔摘要〕長久以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已審理判決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沒有一個適用外國知識產權實體法的。出現這種不正常狀況的原因可能源于理論上的誤區,因沒有真正區分知識產權法域外效力所導致。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域外效力,司法實踐
近幾年來,有關涉外知識產權案件的報道往往是各家媒體炒作的對象、關注的焦點,作為學人如果我們拋開輿論本身的喧囂,沉淀下來,從已公開的案例來看,我們會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在中國法院已審理判決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當中,幾乎沒有一個適用外國知識產權實體法的。是當應如此還是另有“隱情”?讓我們先從一經典的案例談起。
一、往事不得不提——從“北影錄音錄像訴北京電影學院”案說起
原告北影錄音錄像公司通過合同,依法取得的汪曾祺創作小說《受戒》的改編權和攝制權,被告電影學院從教學實際需要出發,挑選在校學生吳瓊的課堂練習作品,即根據汪曾祺的同名小學《受戒》改編的電影劇本組織應屆畢業生攝制畢業電影作品,用于評定學生學習成果。未征得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在該作品攝制完成后在北京電影學院內進行了教學觀摩和教學評定,1994年11月北京電影學院將電影《受戒》送往法國參加朗格魯瓦國際學生電影節,電影節放映該片時,觀眾除特定的學生、教師外,還有當地公民,且組委會還出售了少量門票。限于本文主題,筆者關注的是“北京電影學院將電影《受戒》送往法國參加朗格魯瓦國際學生電影節公映”這一行為如何進行法律適用的問題。
按照我國國際私法學定義,涉外民事案件應當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即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具有涉外因素。此案,毫無疑問當屬涉外民事案件。
知識產權法域外效力論文
〔摘要〕長久以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已審理判決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沒有一個適用外國知識產權實體法的。出現這種不正常狀況的原因可能源于理論上的誤區,因沒有真正區分知識產權法域外效力所導致。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域外效力,司法實踐
近幾年來,有關涉外知識產權案件的報道往往是各家媒體炒作的對象、關注的焦點,作為學人如果我們拋開輿論本身的喧囂,沉淀下來,從已公開的案例來看,我們會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在中國法院已審理判決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當中,幾乎沒有一個適用外國知識產權實體法的。是當應如此還是另有“隱情”?讓我們先從一經典的案例談起。
一、往事不得不提——從“北影錄音錄像訴北京電影學院”案說起
原告北影錄音錄像公司通過合同,依法取得的汪曾祺創作小說《受戒》的改編權和攝制權,被告電影學院從教學實際需要出發,挑選在校學生吳瓊的課堂練習作品,即根據汪曾祺的同名小學《受戒》改編的電影劇本組織應屆畢業生攝制畢業電影作品,用于評定學生學習成果。未征得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在該作品攝制完成后在北京電影學院內進行了教學觀摩和教學評定,1994年11月北京電影學院將電影《受戒》送往法國參加朗格魯瓦國際學生電影節,電影節放映該片時,觀眾除特定的學生、教師外,還有當地公民,且組委會還出售了少量門票。限于本文主題,筆者關注的是“北京電影學院將電影《受戒》送往法國參加朗格魯瓦國際學生電影節公映”這一行為如何進行法律適用的問題。
按照我國國際私法學定義,涉外民事案件應當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即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具有涉外因素。此案,毫無疑問當屬涉外民事案件。
知識產權法域外效力研究論文
〔摘要〕長久以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已審理判決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沒有一個適用外國知識產權實體法的。出現這種不正常狀況的原因可能源于理論上的誤區,因沒有真正區分知識產權法域外效力所導致。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域外效力,司法實踐
近幾年來,有關涉外知識產權案件的報道往往是各家媒體炒作的對象、關注的焦點,作為學人如果我們拋開輿論本身的喧囂,沉淀下來,從已公開的案例來看,我們會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在中國法院已審理判決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當中,幾乎沒有一個適用外國知識產權實體法的。是當應如此還是另有“隱情”?讓我們先從一經典的案例談起。
一、往事不得不提——從“北影錄音錄像訴北京電影學院”案說起
原告北影錄音錄像公司通過合同,依法取得的汪曾祺創作小說《受戒》的改編權和攝制權,被告電影學院從教學實際需要出發,挑選在校學生吳瓊的課堂練習作品,即根據汪曾祺的同名小學《受戒》改編的電影劇本組織應屆畢業生攝制畢業電影作品,用于評定學生學習成果。未征得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在該作品攝制完成后在北京電影學院內進行了教學觀摩和教學評定,1994年11月北京電影學院將電影《受戒》送往法國參加朗格魯瓦國際學生電影節,電影節放映該片時,觀眾除特定的學生、教師外,還有當地公民,且組委會還出售了少量門票。限于本文主題,筆者關注的是“北京電影學院將電影《受戒》送往法國參加朗格魯瓦國際學生電影節公映”這一行為如何進行法律適用的問題。
按照我國國際私法學定義,涉外民事案件應當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即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具有涉外因素。此案,毫無疑問當屬涉外民事案件。
知識產權法研究論文
〔摘要〕長久以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已審理判決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沒有一個適用外國知識產權實體法的。出現這種不正常狀況的原因可能源于理論上的誤區,因沒有真正區分知識產權法域外效力所導致。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域外效力,司法實踐
近幾年來,有關涉外知識產權案件的報道往往是各家媒體炒作的對象、關注的焦點,作為學人如果我們拋開輿論本身的喧囂,沉淀下來,從已公開的案例來看,我們會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在中國法院已審理判決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當中,幾乎沒有一個適用外國知識產權實體法的。是當應如此還是另有“隱情”?讓我們先從一經典的案例談起。
一、往事不得不提——從“北影錄音錄像訴北京電影學院”案說起
原告北影錄音錄像公司通過合同,依法取得的汪曾祺創作小說《受戒》的改編權和攝制權,被告電影學院從教學實際需要出發,挑選在校學生吳瓊的課堂練習作品,即根據汪曾祺的同名小學《受戒》改編的電影劇本組織應屆畢業生攝制畢業電影作品,用于評定學生學習成果。未征得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在該作品攝制完成后在北京電影學院內進行了教學觀摩和教學評定,1994年11月北京電影學院將電影《受戒》送往法國參加朗格魯瓦國際學生電影節,電影節放映該片時,觀眾除特定的學生、教師外,還有當地公民,且組委會還出售了少量門票。限于本文主題,筆者關注的是“北京電影學院將電影《受戒》送往法國參加朗格魯瓦國際學生電影節公映”這一行為如何進行法律適用的問題。
按照我國國際私法學定義,涉外民事案件應當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即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具有涉外因素。此案,毫無疑問當屬涉外民事案件。
證券法域外管轄權分析
摘要:瑞幸咖啡注冊于開曼群島,上市于美國納斯達克股票市場,其業務主要集中在中國,是典型的“走出去”的中國企業。瑞幸咖啡能否成為新《證券法》第2條的“長臂管轄”第一案成為焦點,然而對于該條款立法上僅確定了原則性的規定,此前并未有過司法實踐。如果一味地認為任何“域外”事件都可以管轄無疑會導致權力的濫用,因此借鑒制度成熟國家的域外管轄權適用規則無疑非常關鍵?!伴L臂管轄”在美國已經經過了百余年的發展歷史,本文通過分析美國證券法域外適用規則,分析了瑞幸咖啡案的管轄權爭議,為新《證券法》域外管轄權的適用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證券法;域外管轄;瑞幸咖啡;比較法研究;美國證券法
1《證券法》“域外管轄”問題的提出
2019年5月,瑞幸咖啡成功在美上市,融資6.95億美元,打破了中國公司最快IPO上市記錄。2020年1月,渾水做空報告,揭露瑞幸數據造假。瑞幸公司雖一度否認,但很快自曝公司2019年二至四季度期間,偽造公司財報,涉及偽造的交易額高達22億元;此事公布之后,瑞幸咖啡公司股價在40分鐘內發生6次熔斷,高達300億元的市值蒸發,投資者損失慘重。最終,瑞幸咖啡公司于5月15日收到納斯達克交易所的退市通知,股價再度暴跌。7月31日財政部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對瑞幸咖啡公司的檢查基本完成,檢查發現瑞幸咖啡境內主要運營主體存在嚴重財務造假。此次事件影響重大,中概股在美形象崩塌,投資者遭受重大損失,引發了對證券市場注冊制的擔憂。這就使得《證券法》的域外管轄這一問題進入了我們的視野。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不斷加深以及我國對企業“走出去”的大力支持,跨國證券融資日益增多,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通過紅籌模式在境外上市。然而由于立法與行政方面仍然不夠完善,導致監管十分不便。一方面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境內經營實體調查難度極大,難以準確掌握境內經營實體的實際經營狀況,為取證造成了很大困難;另一方面,此前我國《證券法》沒有有關“境外管轄”的相關立法,監管部門對境外上市公司的發行和交易行為的執法沒有法律依據,存在很大的監管漏洞。2020年,新《證券法》第2條第四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并追究法律責任。”這標志著我國證券領域域外管轄權的設立。對其進行進一步解釋,即所有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只要在境內產生了“構成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權益”的影響,均有可能受到中國法律的約束。然而,這項僅為原則上的規定,實際上僅對于域外管轄權的適用范圍作出了模糊定義。雖然這種模糊的定義方式賦予了監管部門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有利于應對跨境證券活動中出現的新情況,最大限度地填補我國相關監管機構的監管漏洞,但是這種模糊的立法規定缺乏具體、可操作標準,可能會帶來域外管轄權適用沖突與過度擴張等問題,不利于我國相關監管機構行使域外管轄權。而在這一方面,美國作為有著深厚的金融業底蘊,且在國際金融市場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的國家,很早就在其法律體系中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善的證券法域外運用規則,其體系有著相當重要的參考意義。
2美國證券法“域外管轄”制度之分析
總體來說,美國證券法域外管轄的適用規則主要來源于長期的司法判例實踐,在多國證券訴訟案件中,美國具體確立了效果標準、行為標準和交易標準等模式。首先是美國證券法域外管理的效果標準模式。在1968年的Schoenbaumv.Firstbrook案中,法院認為美國證券法適用于欺詐性證券交易,即只要欺詐性行為損害了美國境內的證券市場或投資者,無論該行為是否在美國境內發生,聯邦法院都對該行為具有管轄權。這個判例提出了“效果標準”,但是并未詳細界定何種程度的“欺詐行為”應當被管轄。這個缺陷在后續的司法實踐中得以彌補,即“實質性”“直接性”和“可預見性”三個標準?!皩嵸|性”原則包括以下兩點含義:第一,對美國境內投資者的財產利益造成損害;第二,欺詐行為所針對的主體是美國投資者,且美國投資者占主體的大部分。“直接性”原則即該境外證券欺詐行為與境內投資者損失具有明顯的因果關系。而“可預見性”即該因果關系在正常情況下是可以被理性人合理預見的,而非偶然發生,或有其他不可抗力的介入。其次是所謂的“行為標準”。在1972年的LeascoDatav.Maxwell案中,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指出,只要欺詐行為在美國境內發生,那么美國法院就能行使管轄權。該標準強調了法理學上的“屬地原則”,即主權國家對發生在其領土內的一切欺詐行為都有管轄權。在司法實踐中逐漸形成了狹義和廣義兩類行為標準。前者認為美國法院只能對發生在美國境內的、滿足《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規定的所有起訴條件的詐騙行為行使管轄權;后者認為美國法院可以對任何發生在美國境內的證券欺詐行為行使管轄權。最后是交易標準。在2010年的Morrison案中,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了“交易標準”以支持佛羅里達州不予受理該案件的決定?!敖灰讟藴省笔菍?934年《美國證券交易法》第10條(b)款的解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該款適用于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交易行為以及其他證券在美國國內的交易行為。至此,以往的“影響標準”和“行為標準”被“交易標準”所取代。而在司法實踐當中,則對“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交易行為”如何適用在美國存托憑證的管轄問題上存在爭議。根據美國證券法的規定,一家企業要在美國上市的前提是其要在美國注冊,否則只能采用美國存托憑證的形式。不在美國境內注冊的公司如果要在美國的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則需要采取存托憑證的方式上市,且該存托憑證和其代表的證券應當分別注冊登記。也就是說,一家上市公司的美國存托憑證與該存托憑證所代表的普通股票要一同上市,但實際上只有存托憑證在美國的證券交易所交易,普通股票并沒有在美國的證券交易所交易。根據“交易標準”,證券的買賣在哪里發生才是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的關鍵。由于美國存托憑證在美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且交易”,所以對于購買了美國存托憑證的投資者(不管是否是美國人)都屬于證券法的管轄范圍;而普通股票在美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但沒有交易”,故購買普通股票的美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都不屬于該管轄范圍?!捌渌C券在美國國內的交易行為”的適用上出現的問題是美國居民之間買賣在國外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是否可以受到證券法的管轄。如果根據“影響標準”,該行為是可以受到證券法管轄的,但是由于Morrison案的“交易標準”的確立旨在對美國在證券領域的域外管轄權進行限縮,故司法判例中比較一致的認識是美國居民之間買賣在國外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不屬于美國證券法管轄,應該尊重國外的證券規制法律和司法實踐,采取更為謙抑的態度。與“效果標準”“行為標準”相比,交易標準的定義進一步明確、細化,且限縮了適用范圍。該標準只關注美國國內證券交易行為是否合法,大大限制了美國法院對涉外證券詐騙的管轄能力,看似是不利于美國國內投資者的。實際上,“交易標準”是美國立法的一個長期原則,排除域外適用推定原則的反映——如果法令不明確禁止,國會立法的適用范圍將限定在美國領土。這是符合美國立法習慣的,相較以往的標準是進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