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限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6 12: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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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的言論限制
一場討論進行得如何,往往要看其參加者決定不說什么。為了避免破壞性的沖突,我們就不談論那些有爭議的話題。在馬薩諸塞州的劍橋,老朋友們對有關以色列的問題總是避而不談,免得傷了和氣。當然,掩蓋有分歧的問題,可以視為一種預先審查,是逃避而不是交流。然而,羞于交鋒不能簡單地被視為懦弱,因為它能夠促成積極目標的實現。對敏感的問題保持緘默,我們就能夠維持某些形式的良好合作和伙伴關系;反之,則不能。
人在各種場合,從國際高峰會議到夜半幽會——或許也包括少有的健忘病患者,都會出現策略性自查。在集體生活中,有許多事情不能提及。犯忌諱,在任何群體中都會引起普遍的震驚和難堪。畢竟不應有人當眾洗涮骯臟的內衣。在全體教職員會議上,即使愛饒舌的教授也不會沒完沒了地嘮叨他們的酗酒或婚姻關系。這種免談之受到如此廣泛的贊賞是容易解釋的。原因之一是,沒有哪一個群體處理信息的能力是無限的。人們不能同時談論每一件事情;生命是短暫的;為了減輕認知的負擔,不同的群體在不同的時間集中討論不同的問題。
自緘其口的其他原因則不太普遍,但與民主理論的聯系比較密切。有時,某個問題“說不得”,是因為泄漏出來會冒犯重要人物或小集團,并且會極大地損害團體組織的合作精神。相反,如果一個群體避開了某一令人厭煩的問題,它就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其稀缺的資源。只要蓋緊閑談的話匣子,討論會的主持人就能夠防止其生動的內容吸引每一個人的全部注意力——至少在當時。換言之,盡管大眾心理學提出了一些警告,但克制可能是極有益于健康的。
若干初步的例證
在法律上,時效制度使歷時已久的犯罪免受追訴。與此相似,不受法院裁判原則(nonjusticiabilitydoctrine)使最高法院對疑難的法律問題保持沉默。所謂“政治問題”原則,以及,“案件與爭議”、“成熟性”和“訴訟資格”都是“為決定不作出判決而設計的方案”,(1)這是一種策略,借此,最高法院的法官們限定了他們必須表態的問題的范圍。每一個機構在解決某些難題方面都有優于其他機構的條件。通過縮小自己的管轄范圍,最高法院可以改善其整體功能。通過拒絕對某一政府行為作出支持或推翻的決定,最高法院可以避免作出可能損害其信譽且使其有限的解決問題的能力負擔過重的判決。
學術團體同樣要對可討論而又相關的言論的范圍進行調整。例如,大學通常被認為是職能有限的機構。大學究竟應不應當發表政見,爭議很大。保守派人士宣稱,讓不讓公司在南非做生意這個問題不適合大學職員討論。自由派人士雖然對他們認為逃避道德責任的作法應加以斥責,但也同意,教職員會議的議程應當以某種方式加以限制,例如不得把時間花在對員工的配偶進行評頭品足上。
民主制度言論限制論文
一場討論進行得如何,往往要看其參加者決定不說什么。為了避免破壞性的沖突,我們就不談論那些有爭議的話題。在馬薩諸塞州的劍橋,老朋友們對有關以色列的問題總是避而不談,免得傷了和氣。當然,掩蓋有分歧的問題,可以視為一種預先審查,是逃避而不是交流。然而,羞于交鋒不能簡單地被視為懦弱,因為它能夠促成積極目標的實現。對敏感的問題保持緘默,我們就能夠維持某些形式的良好合作和伙伴關系;反之,則不能。
人在各種場合,從國際高峰會議到夜半幽會——或許也包括少有的健忘病患者,都會出現策略性自查。在集體生活中,有許多事情不能提及。犯忌諱,在任何群體中都會引起普遍的震驚和難堪。畢竟不應有人當眾洗涮骯臟的內衣。在全體教職員會議上,即使愛饒舌的教授也不會沒完沒了地嘮叨他們的酗酒或婚姻關系。這種免談之受到如此廣泛的贊賞是容易解釋的。原因之一是,沒有哪一個群體處理信息的能力是無限的。人們不能同時談論每一件事情;生命是短暫的;為了減輕認知的負擔,不同的群體在不同的時間集中討論不同的問題。
自緘其口的其他原因則不太普遍,但與民主理論的聯系比較密切。有時,某個問題“說不得”,是因為泄漏出來會冒犯重要人物或小集團,并且會極大地損害團體組織的合作精神。相反,如果一個群體避開了某一令人厭煩的問題,它就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其稀缺的資源。只要蓋緊閑談的話匣子,討論會的主持人就能夠防止其生動的內容吸引每一個人的全部注意力——至少在當時。換言之,盡管大眾心理學提出了一些警告,但克制可能是極有益于健康的。
若干初步的例證
在法律上,時效制度使歷時已久的犯罪免受追訴。與此相似,不受法院裁判原則(nonjusticiabilitydoctrine)使最高法院對疑難的法律問題保持沉默。所謂“政治問題”原則,以及,“案件與爭議”、“成熟性”和“訴訟資格”都是“為決定不作出判決而設計的方案”,(1)這是一種策略,借此,最高法院的法官們限定了他們必須表態的問題的范圍。每一個機構在解決某些難題方面都有優于其他機構的條件。通過縮小自己的管轄范圍,最高法院可以改善其整體功能。通過拒絕對某一政府行為作出支持或推翻的決定,最高法院可以避免作出可能損害其信譽且使其有限的解決問題的能力負擔過重的判決。
學術團體同樣要對可討論而又相關的言論的范圍進行調整。例如,大學通常被認為是職能有限的機構。大學究竟應不應當發表政見,爭議很大。保守派人士宣稱,讓不讓公司在南非做生意這個問題不適合大學職員討論。自由派人士雖然對他們認為逃避道德責任的作法應加以斥責,但也同意,教職員會議的議程應當以某種方式加以限制,例如不得把時間花在對員工的配偶進行評頭品足上。
民主制度的言論限制分析論文
場討論進行得如何,往往要看其參加者決定不說什么。為了避免破壞性的沖突,我們就不談論那些有爭議的話題。在馬薩諸塞州的劍橋,老朋友們對有關以色列的問題總是避而不談,免得傷了和氣。當然,掩蓋有分歧的問題,可以視為一種預先審查,是逃避而不是交流。然而,羞于交鋒不能簡單地被視為懦弱,因為它能夠促成積極目標的實現。對敏感的問題保持緘默,我們就能夠維持某些形式的良好合作和伙伴關系;反之,則不能。
人在各種場合,從國際高峰會議到夜半幽會——或許也包括少有的健忘病患者,都會出現策略性自查。在集體生活中,有許多事情不能提及。犯忌諱,在任何群體中都會引起普遍的震驚和難堪。畢竟不應有人當眾洗涮骯臟的內衣。在全體教職員會議上,即使愛饒舌的教授也不會沒完沒了地嘮叨他們的酗酒或婚姻關系。這種免談之受到如此廣泛的贊賞是容易解釋的。原因之一是,沒有哪一個群體處理信息的能力是無限的。人們不能同時談論每一件事情;生命是短暫的;為了減輕認知的負擔,不同的群體在不同的時間集中討論不同的問題。
自緘其口的其他原因則不太普遍,但與民主理論的聯系比較密切。有時,某個問題“說不得”,是因為泄漏出來會冒犯重要人物或小集團,并且會極大地損害團體組織的合作精神。相反,如果一個群體避開了某一令人厭煩的問題,它就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其稀缺的資源。只要蓋緊閑談的話匣子,討論會的主持人就能夠防止其生動的內容吸引每一個人的全部注意力——至少在當時。換言之,盡管大眾心理學提出了一些警告,但克制可能是極有益于健康的。
若干初步的例證
在法律上,時效制度使歷時已久的犯罪免受追訴。與此相似,不受法院裁判原則(nonjusticiabilitydoctrine)使最高法院對疑難的法律問題保持沉默。所謂“政治問題”原則,以及,“案件與爭議”、“成熟性”和“訴訟資格”都是“為決定不作出判決而設計的方案”,(1)這是一種策略,借此,最高法院的法官們限定了他們必須表態的問題的范圍。每一個機構在解決某些難題方面都有優于其他機構的條件。通過縮小自己的管轄范圍,最高法院可以改善其整體功能。通過拒絕對某一政府行為作出支持或推翻的決定,最高法院可以避免作出可能損害其信譽且使其有限的解決問題的能力負擔過重的判決。
學術團體同樣要對可討論而又相關的言論的范圍進行調整。例如,大學通常被認為是職能有限的機構。大學究竟應不應當發表政見,爭議很大。保守派人士宣稱,讓不讓公司在南非做生意這個問題不適合大學職員討論。自由派人士雖然對他們認為逃避道德責任的作法應加以斥責,但也同意,教職員會議的議程應當以某種方式加以限制,例如不得把時間花在對員工的配偶進行評頭品足上。
民主制度言論限制分析論文
一場討論進行得如何,往往要看其參加者決定不說什么。為了避免破壞性的沖突,我們就不談論那些有爭議的話題。在馬薩諸塞州的劍橋,老朋友們對有關以色列的問題總是避而不談,免得傷了和氣。當然,掩蓋有分歧的問題,可以視為一種預先審查,是逃避而不是交流。然而,羞于交鋒不能簡單地被視為懦弱,因為它能夠促成積極目標的實現。對敏感的問題保持緘默,我們就能夠維持某些形式的良好合作和伙伴關系;反之,則不能。
人在各種場合,從國際高峰會議到夜半幽會——或許也包括少有的健忘病患者,都會出現策略性自查。在集體生活中,有許多事情不能提及。犯忌諱,在任何群體中都會引起普遍的震驚和難堪。畢竟不應有人當眾洗涮骯臟的內衣。在全體教職員會議上,即使愛饒舌的教授也不會沒完沒了地嘮叨他們的酗酒或婚姻關系。這種免談之受到如此廣泛的贊賞是容易解釋的。原因之一是,沒有哪一個群體處理信息的能力是無限的。人們不能同時談論每一件事情;生命是短暫的;為了減輕認知的負擔,不同的群體在不同的時間集中討論不同的問題。
自緘其口的其他原因則不太普遍,但與民主理論的聯系比較密切。有時,某個問題“說不得”,是因為泄漏出來會冒犯重要人物或小集團,并且會極大地損害團體組織的合作精神。相反,如果一個群體避開了某一令人厭煩的問題,它就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其稀缺的資源。只要蓋緊閑談的話匣子,討論會的主持人就能夠防止其生動的內容吸引每一個人的全部注意力——至少在當時。換言之,盡管大眾心理學提出了一些警告,但克制可能是極有益于健康的。
若干初步的例證
在法律上,時效制度使歷時已久的犯罪免受追訴。與此相似,不受法院裁判原則(nonjusticiabilitydoctrine)使最高法院對疑難的法律問題保持沉默。所謂“政治問題”原則,以及,“案件與爭議”、“成熟性”和“訴訟資格”都是“為決定不作出判決而設計的方案”,(1)這是一種策略,借此,最高法院的法官們限定了他們必須表態的問題的范圍。每一個機構在解決某些難題方面都有優于其他機構的條件。通過縮小自己的管轄范圍,最高法院可以改善其整體功能。通過拒絕對某一政府行為作出支持或推翻的決定,最高法院可以避免作出可能損害其信譽且使其有限的解決問題的能力負擔過重的判決。
學術團體同樣要對可討論而又相關的言論的范圍進行調整。例如,大學通常被認為是職能有限的機構。大學究竟應不應當發表政見,爭議很大。保守派人士宣稱,讓不讓公司在南非做生意這個問題不適合大學職員討論。自由派人士雖然對他們認為逃避道德責任的作法應加以斥責,但也同意,教職員會議的議程應當以某種方式加以限制,例如不得把時間花在對員工的配偶進行評頭品足上。
民主制度的言論限制研究論文
一場討論進行得如何,往往要看其參加者決定不說什么。為了避免破壞性的沖突,我們就不談論那些有爭議的話題。在馬薩諸塞州的劍橋,老朋友們對有關以色列的問題總是避而不談,免得傷了和氣。當然,掩蓋有分歧的問題,可以視為一種預先審查,是逃避而不是交流。然而,羞于交鋒不能簡單地被視為懦弱,因為它能夠促成積極目標的實現。對敏感的問題保持緘默,我們就能夠維持某些形式的良好合作和伙伴關系;反之,則不能。
人在各種場合,從國際高峰會議到夜半幽會——或許也包括少有的健忘病患者,都會出現策略性自查。在集體生活中,有許多事情不能提及。犯忌諱,在任何群體中都會引起普遍的震驚和難堪。畢竟不應有人當眾洗涮骯臟的內衣。在全體教職員會議上,即使愛饒舌的教授也不會沒完沒了地嘮叨他們的酗酒或婚姻關系。這種免談之受到如此廣泛的贊賞是容易解釋的。原因之一是,沒有哪一個群體處理信息的能力是無限的。人們不能同時談論每一件事情;生命是短暫的;為了減輕認知的負擔,不同的群體在不同的時間集中討論不同的問題。
自緘其口的其他原因則不太普遍,但與民主理論的聯系比較密切。有時,某個問題“說不得”,是因為泄漏出來會冒犯重要人物或小集團,并且會極大地損害團體組織的合作精神。相反,如果一個群體避開了某一令人厭煩的問題,它就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其稀缺的資源。只要蓋緊閑談的話匣子,討論會的主持人就能夠防止其生動的內容吸引每一個人的全部注意力——至少在當時。換言之,盡管大眾心理學提出了一些警告,但克制可能是極有益于健康的。
若干初步的例證
在法律上,時效制度使歷時已久的犯罪免受追訴。與此相似,不受法院裁判原則(nonjusticiabilitydoctrine)使最高法院對疑難的法律問題保持沉默。所謂“政治問題”原則,以及,“案件與爭議”、“成熟性”和“訴訟資格”都是“為決定不作出判決而設計的方案”,(1)這是一種策略,借此,最高法院的法官們限定了他們必須表態的問題的范圍。每一個機構在解決某些難題方面都有優于其他機構的條件。通過縮小自己的管轄范圍,最高法院可以改善其整體功能。通過拒絕對某一政府行為作出支持或推翻的決定,最高法院可以避免作出可能損害其信譽且使其有限的解決問題的能力負擔過重的判決。
學術團體同樣要對可討論而又相關的言論的范圍進行調整。例如,大學通常被認為是職能有限的機構。大學究竟應不應當發表政見,爭議很大。保守派人士宣稱,讓不讓公司在南非做生意這個問題不適合大學職員討論。自由派人士雖然對他們認為逃避道德責任的作法應加以斥責,但也同意,教職員會議的議程應當以某種方式加以限制,例如不得把時間花在對員工的配偶進行評頭品足上。
網絡空間法律研究論文
目錄
一、言論自由及其法律界限
二、網絡與言論自由傳統法律界限的沖突
三、美國的經驗
四、總結
美國歷來是一個重視言論自由的國度,它不僅將言論自由規定在憲法修正案的第一條,而且一直致力于探索言論自由的法律界限,并先后形成了“危險傾向原則”、“煽動原則”、“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原則”等一系列適用原則。隨著人類進入網絡時代,網絡技術與傳統的言論自由的法律界限之間的沖突也日益凸現出來。那么,究竟應該在網絡世界中對言論自由施以什么樣的法律限制呢?美國作為網絡的發祥地和世界上在網絡立法上起步最早的國家之一,早在1996年就開始了這方面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1對于我們這樣一個無論是在網絡基礎設施還是在網絡立法上都還處于起步階段的國家而言,美國在網絡言論自由的保護方面取得的經驗無疑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論文。
網絡空間言論自由法律論文
目錄
一、言論自由及其法律界限
二、網絡與言論自由傳統法律界限的沖突
三、美國的經驗
四、總結
美國歷來是一個重視言論自由的國度,它不僅將言論自由規定在憲法修正案的第一條,而且一直致力于探索言論自由的法律界限,并先后形成了“危險傾向原則”、“煽動原則”、“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原則”等一系列適用原則。隨著人類進入網絡時代,網絡技術與傳統的言論自由的法律界限之間的沖突也日益凸現出來。那么,究竟應該在網絡世界中對言論自由施以什么樣的法律限制呢?美國作為網絡的發祥地和世界上在網絡立法上起步最早的國家之一,早在1996年就開始了這方面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1對于我們這樣一個無論是在網絡基礎設施還是在網絡立法上都還處于起步階段的國家而言,美國在網絡言論自由的保護方面取得的經驗無疑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公司法人言論分析論文
一、美國言論自由分層理論
言論自由自6、70年代以來在美國一直得到了極高程度的保護。根據最高法院歷經多年的探索所總結出的一套審判第一條修正案案件的原則,其對言論自由一般僅答應“內容中立”的限制,除非根據利益平衡的檢驗原則政府能夠證實它對某一言論進行限制促進了重要的,或實質性的政府利益并且這一利益和壓制言論自由無關、對言論自由所實施的附帶限制和促進政府利益相比不那么重要。據此,言論自由在公民權利體系中居于基本權利的地位,甚至是憎恨言論(hatespeech)也能得到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實際上,美國學者米克爾約翰就曾明確提出過應對言論自由給予絕對的保護。那么言論自由何以能得到如此高程度的保護呢?這和言論自由在美國學者眼中所具有的價值具有直接的關系。
根據Tushnet等學者的統計,美國言論自由探究領域中形成的有關言論自由哲學基礎的學說主要有三種摘要:追求真理說(聞名的“思想市場”理論即屬于此類)、自治說和自我實現說。追求真理說以霍爾姆斯和布蘭代斯為代表,主張“吾人所欲求的至高之善唯有經由思想的自由交換,才比較輕易獲得,——亦即要想測試某種思想是否為真理的最佳方法,就是將之置于思想競爭的市場上,看它有無能力獲得認可”,因此不到最后關頭,政府絕對不應插手這一進程。自治說的主要代表則是絕對主義者米克爾約翰。米克爾約翰主張,言論自由實際上所保障的是人們參和自治(self-government)的權利;因為言論自由,確切的說是公眾對公共事務的自由討論是保證投票者獲取足夠的智識以及情報(information)以便在投票中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愿的途徑之一。因此,正如選舉權不應受到限制一樣,言論自由也不應受到限制。自我實現說則以Emerson、Redish等人為代表。其中,埃默森教授認為言論自由通過不受拘束的表達和交換信念及觀點來發展個人的思想從而達到個人的自我實現;MartinRedish則認為言論之所以是不可侵犯的,是因為它培育了民主政治所追求的價值——個人對影響生活的決定的控制及個人的“人的才能”的發展。其中很難說哪一種在言論自由探究領域中占有主導的地位;可以說這三種學說共同對美國法院有關第一條修正案的判決發揮著指導性的功能,只是在不同的時代側重點有所不同而已。具體說來,自治說在早期影響較大,自我實現說在較為晚近的時候則發揮著比較重要的功能。值得注重的是,這三種學說雖然著眼點不同,但強調的都是對言者(thespeaker)利益的保護。
那么根據上述理論,是否所有的言論都應該得到第一條修正案完全的保護呢?首先,根據米克爾約翰的自治理論,對這個新問題的回答就是否定的。由于米克爾約翰論證言論自由價值的立論基礎是社會契約論,因此他認為言論自由是公民的一項政治權利,只有和公共事務有關的“公言論”(publicspeech)才能夠得到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除此之外的其他言論都不在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范圍之內,而只能受到第五條修正案的保護。而根據追求真理說和自我實現說,也只有對獲致真理和實現自我價值,非凡是和實現民主相關的價值有促進功能的言論才能夠得到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據此,最高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根據言論的內容將言論劃分為高價值言論——政治言論(或公共言論)和低價值言論——商業言論。只有能夠促進言論自由價值實現的高價值言論——政治言論才能夠得到第一條修正案的全面保護。正如有學者指出的,在美國憲法學界可以說對這一點已經達成共識摘要:制定第一條修正案的目的即使不是完全的也是絕大部分的是為了保護和公共事務有關的言論。以此為基礎,最高法院總結出了言論自由分層理論,即摘要:言論應根據其內容劃分為政治言論(或稱非商業言論、公共言論)和商業言論,政治言論受到第一條修正案的全面保護,對商業言論則采取和政治言論完全不同的保護原則。
至于對商業言論具體采用什么樣保護原則,不同的時代做法有所不同。具體說來,可以以1976年的VirginiaBoardofPharmacyv.VirginiaCitizensConsumerCouncil,Inc.為標志分為兩個階段來熟悉商業言論的保護原則。1976年以前,商業言論基本上被排除在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范圍之外,其中最高法院更是在1942年的Valentinev.Chrestensen一案中明確公布聯邦憲法沒有限制政府調整純粹的商業廣告,從而以判例的形式將商業言論從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范圍內排除出去。而在1976年的VirginiaBoardofPharmacy案中,最高法院宣稱,即使商業廣告注重的是純粹的經濟利益,也不排除其應受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從而第一次將商業言論納入了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范圍之內。而最高法院作出這一判定的根據在于摘要:就具體消費者而言,他從商業信息自由流通中所獲得的利益即使不大于,至少也不少于他在日常的最迫切的政治討論中所獲得的利益。此外,就整個社會而言,商業信息的自由流通也具有重大的公共利益。由此,最高法院就將商業言論和對公共事務的討論聯系起來了。而1980年的CentralHudsonGasElectricCorp.v.PublicServiceCommissionofNewYork案則標志著最高法院對商業言論新的保護原則的成型。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形成了四步分析法來審判商業言論案件摘要:第一,必須確定表達是否受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而商業言論要受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至少必須涉及合法活動,并且不能誤導公眾;第二,所主張的政府利益是否重大;假如以上兩個回答都是肯定的,第三,確定調整是否直接促進了政府主張的利益;最后,確定政府這一調整是否大于促進這一利益之必需。由此,商業言論被正式納入到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范圍之內。但是相比于政治言論,商業言論仍然被認為是僅僅具有“低價值”的言論,它只能得到法院較低程度的保護,一旦商業言論被證實是虛假的、誤導的或者是鼓勵非法活動的,法院仍將準許政府對其進行限制。
值得注重的是,在這一明確了商業言論的“次等”地位的分層理論中存在著一個較為致命的缺陷,那就是最高法院至今未對“商業言論”給出一個明確的定義,司法實踐中僅僅形成了一個對商業言論的模糊的熟悉,那就是所謂商業言論是“純粹意在商業事務”的言論。正是由于缺乏對商業言論的準確定義,因此雖然最高法院并未將商業言論定義為公司法人作出的言論,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著將商業言論等同于公司法人所作出的言論的傾向。其導致的最終結果就是公司法人實際上在言論自由領域中成為了受到歧視的主體。
網絡空間言論自由法律界限論文
一、言論自由及其法律界限
在美國,人們對于言論自由的認識是非常寬泛的,除了口頭言論之外,書面表達、音樂、繪畫甚至行為,都有可能受到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這或許與修正案的表述有關:“國會不得制定關于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宗教活動自由;限制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2根據修正案的這一表述,除了出版、集會、結社、請愿,其他表達公民意見的行為都可以涵蓋在“言論自由”這一范疇之內。正是由于對言論自由的認識如此寬泛,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最高法院實際上將“言論”分為三類:純粹言論、象征性言論(symbolicspeech)以及附加言論(speech-plus-conduct)。所謂純粹言論是指“口語、文字、圖畫、音像、肢體語言等純粹用于表達、展現思想、技藝等而不與外界或他人直接發生物理學意義上沖突的形式、手段”;象征性言論則是指“所有目的在于表達、溝通或傳播思想、意見等觀念性質的因素的行為”,如焚燒國旗、佩帶黑紗等;而附加言論即語言加行動,它是指“在設置糾察線(或警戒)、游行、示威時,言論混合著行動的情況”。3由于這三種言論給社會秩序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大小不一,因此法院對它們形成了不同的法律界限。
在這三者之中,純粹言論被認為應該受到最高的保護,象征性言論被認為“非常近似于‘純語言’”,4而附加性言論則被認為應受到最嚴厲的限制,因為“它是在沒有交流作用的行為環境中的語言表達形式”5。由于純粹言論的保護原則較其他兩種復雜,因此本文將首先討論象征性言論和附加言論的法律界限。象征性言論與附加言論在保護原則上有著重合的地方,即它們均可以適用利益平衡原則。利益平衡原則形成于1968年的“合眾國訴奧爾布萊恩”一案。在該案中,首法官沃倫代表最高法院首先提出了在把言論和非言論結合在行為中時,只有在滿足下列條件的情況下對非言論部分進行限制才是合憲的:(1)規定必須促進重要的或實質性的政府利益;(2)政府的利益必須與壓制自由表達無關;(3)對所提出的自由帶來的附帶限制不得大于促進政府利益所需要的程度。6盡管“奧爾布萊恩原則”既適用于附加言論也適用于象征性言論,但二者在適用條件上還是存在一定的差異的:附加言論的案件一般都適用利益平衡原則,但是如果政府對象征性言論的限制已經構成了內容限制,7那么法院將轉而適用嚴格審查標準,也就是說政府必須證明審查中的法律是嚴格地為實現政府首要的或切身的利益而制定的。8另外,在實踐中,盡管在這種“附加言論”案件中采用了利益平衡原則,但最高法院往往贊成對附加言論實行管制。9由此可見,法院對待附加言論的態度要比對待象征性言論嚴厲的多。
如同上文所提到的,美國最高法院認為純粹言論應該受到最高的保護。那么,對于純粹言論什么樣的法律限制才是合憲的呢?首先,法院將言論分為可以根據其所傳達的信息進行限制的和只能進行“內容中立”限制的言論。之所以對言論進行這樣的劃分,是因為人們認為第一條修正案只對能夠促進它所蘊含的價值的言論提供保護。因此,凡是不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第一條修正案所蘊含的價值的言論,如淫穢言論、虛假陳述、商業廣告等,要么不應受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要么只應受到最低的保護。對這些言論,法律得根據其內容對其進行限制。同樣,對于這些得基于其內容進行法律限制的言論又可進一步劃分為“高價值言論”和“低價值言論”。10其中“高價值言論”指的主要是危險思想和信息,如呼吁人們抵制征兵等;“低價值言論”則是指商業言論、不正當言論等蘊含第一條修正案價值較少從而也應受較少保護的言論。11在對待言論自由的法律界限這一問題上,如何對得基于其內容進行法律限制的言論設置法律界限構成了憲法學者和法院探索的重點,同時也構成了美國法院“對限制的限制”的原則中最為復雜的一部分。現行的對這類言論進行法律限制的原則主要包括霍姆斯——布蘭代斯原則(即“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原則”)、模糊和過寬原則以及事前審查原則。12但是,兩相比較,法院在對待“低價值言論”的法律限制上比對待“高價值言論”的態度要寬容的多。至于受到第一條修正案完全保護的言論,法律對其進行限制的理由則必須與其所傳達的內容無關,即只能對發表言論的時間、地點和方法進行限制,如禁止在醫院附近進行嘈雜的演講。13當然,根據ACAv.Dounds14一案所確立的“逐案權衡”原則,政府如果能夠證明它對于限制“內容中立”言論具有一定程度的正當利益,也可以根據它的內容對其進行法律限制。15
眾所周知,在對待言論自由的法律限制上歷來有兩種態度,即絕對主義和相對主義的態度。而不論是從各國立法、各種人權公約,還是從學者們的論述來看,相對主義都可以說占據著主導地位。16即使是絕對主義論者,如米克爾約翰,也并非認為無論對什么樣的言論都不能施以法律的制約。17既然相對主義已成為各國的共識,那么必然會涉及到什么樣的法律界限才不會侵害受到憲法所保護的言論自由這一問題。為了尋找合憲的法律界限,各國一般采取的都是利益衡量的方法,即將某一言論可能促進的利益與可能損害的利益兩相比較,從而決定是否對其進行限制的方法。然而,面對不同類型的言論,人們所面臨的具體的利益選擇也將是不同的。以政治性言論和商業性言論為例,人們一般都認為對于政治性言論應給予最高的保護,而對于商業性言論的法律限制則是更為可以接受的。這樣,我們就有必要對各種言論進行科學的劃分,并針對不同類型的言論確立不同的保護原則。比如上文所講到的美國對于言論自由的幾種類型的劃分及各自的保護原則,就是美國人根據自己對于言論自由的理解,從自己的價值觀出發,經過幾十年的研究和探索所最終確立下來的。我們可能會不贊同其中某些具體的觀點,如我們可能會不贊同將行為歸入言論自由的范疇之中,也可能會不贊同對不正當言論提供保護,但我們不能否認這種對言論進行劃分的方法與我們籠統地對言論自由進行限制的方法相比,是更有利于保護言論自由的。
二、網絡與言論自由傳統法律界限的沖突
公司法人言論自由
一、美國言論自由分層理論
言論自由自6、70年代以來在美國一直得到了極高程度的保護。根據最高法院歷經多年的探索所總結出的一套審判第一條修正案案件的原則,其對言論自由一般僅答應“內容中立”的限制,除非根據利益平衡的檢驗原則政府能夠證實它對某一言論進行限制促進了重要的,或實質性的政府利益并且這一利益和壓制言論自由無關、對言論自由所實施的附帶限制和促進政府利益相比不那么重要。據此,言論自由在公民權利體系中居于基本權利的地位,甚至是憎恨言論(hatespeech)也能得到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實際上,美國學者米克爾約翰就曾明確提出過應對言論自由給予絕對的保護。那么言論自由何以能得到如此高程度的保護呢?這和言論自由在美國學者眼中所具有的價值具有直接的關系。
根據Tushnet等學者的統計,美國言論自由探究領域中形成的有關言論自由哲學基礎的學說主要有三種摘要:追求真理說(聞名的“思想市場”理論即屬于此類)、自治說和自我實現說。追求真理說以霍爾姆斯和布蘭代斯為代表,主張“吾人所欲求的至高之善唯有經由思想的自由交換,才比較輕易獲得,——亦即要想測試某種思想是否為真理的最佳方法,就是將之置于思想競爭的市場上,看它有無能力獲得認可”,因此不到最后關頭,政府絕對不應插手這一進程。自治說的主要代表則是絕對主義者米克爾約翰。米克爾約翰主張,言論自由實際上所保障的是人們參和自治(self-government)的權利;因為言論自由,確切的說是公眾對公共事務的自由討論是保證投票者獲取足夠的智識以及情報(information)以便在投票中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愿的途徑之一。因此,正如選舉權不應受到限制一樣,言論自由也不應受到限制。自我實現說則以Emerson、Redish等人為代表。其中,埃默森教授認為言論自由通過不受拘束的表達和交換信念及觀點來發展個人的思想從而達到個人的自我實現;MartinRedish則認為言論之所以是不可侵犯的,是因為它培育了民主政治所追求的價值——個人對影響生活的決定的控制及個人的“人的才能”的發展。其中很難說哪一種在言論自由探究領域中占有主導的地位;可以說這三種學說共同對美國法院有關第一條修正案的判決發揮著指導性的功能,只是在不同的時代側重點有所不同而已。具體說來,自治說在早期影響較大,自我實現說在較為晚近的時候則發揮著比較重要的功能。值得注重的是,這三種學說雖然著眼點不同,但強調的都是對言者(thespeaker)利益的保護。
那么根據上述理論,是否所有的言論都應該得到第一條修正案完全的保護呢?首先,根據米克爾約翰的自治理論,對這個新問題的回答就是否定的。由于米克爾約翰論證言論自由價值的立論基礎是社會契約論,因此他認為言論自由是公民的一項政治權利,只有和公共事務有關的“公言論”(publicspeech)才能夠得到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除此之外的其他言論都不在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范圍之內,而只能受到第五條修正案的保護。而根據追求真理說和自我實現說,也只有對獲致真理和實現自我價值,非凡是和實現民主相關的價值有促進功能的言論才能夠得到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據此,最高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根據言論的內容將言論劃分為高價值言論——政治言論(或公共言論)和低價值言論——商業言論。只有能夠促進言論自由價值實現的高價值言論——政治言論才能夠得到第一條修正案的全面保護。正如有學者指出的,在美國憲法學界可以說對這一點已經達成共識摘要:制定第一條修正案的目的即使不是完全的也是絕大部分的是為了保護和公共事務有關的言論。以此為基礎,最高法院總結出了言論自由分層理論,即摘要:言論應根據其內容劃分為政治言論(或稱非商業言論、公共言論)和商業言論,政治言論受到第一條修正案的全面保護,對商業言論則采取和政治言論完全不同的保護原則。
至于對商業言論具體采用什么樣保護原則,不同的時代做法有所不同。具體說來,可以以1976年的VirginiaBoardofPharmacyv.VirginiaCitizensConsumerCouncil,Inc.為標志分為兩個階段來熟悉商業言論的保護原則。1976年以前,商業言論基本上被排除在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范圍之外,其中最高法院更是在1942年的Valentinev.Chrestensen一案中明確公布聯邦憲法沒有限制政府調整純粹的商業廣告,從而以判例的形式將商業言論從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范圍內排除出去。而在1976年的VirginiaBoardofPharmacy案中,最高法院宣稱,即使商業廣告注重的是純粹的經濟利益,也不排除其應受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從而第一次將商業言論納入了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范圍之內。而最高法院作出這一判定的根據在于摘要:就具體消費者而言,他從商業信息自由流通中所獲得的利益即使不大于,至少也不少于他在日常的最迫切的政治討論中所獲得的利益。此外,就整個社會而言,商業信息的自由流通也具有重大的公共利益。由此,最高法院就將商業言論和對公共事務的討論聯系起來了。而1980年的CentralHudsonGasElectricCorp.v.PublicServiceCommissionofNewYork案則標志著最高法院對商業言論新的保護原則的成型。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形成了四步分析法來審判商業言論案件摘要:第一,必須確定表達是否受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而商業言論要受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至少必須涉及合法活動,并且不能誤導公眾;第二,所主張的政府利益是否重大;假如以上兩個回答都是肯定的,第三,確定調整是否直接促進了政府主張的利益;最后,確定政府這一調整是否大于促進這一利益之必需。由此,商業言論被正式納入到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范圍之內。但是相比于政治言論,商業言論仍然被認為是僅僅具有“低價值”的言論,它只能得到法院較低程度的保護,一旦商業言論被證實是虛假的、誤導的或者是鼓勵非法活動的,法院仍將準許政府對其進行限制。
值得注重的是,在這一明確了商業言論的“次等”地位的分層理論中存在著一個較為致命的缺陷,那就是最高法院至今未對“商業言論”給出一個明確的定義,司法實踐中僅僅形成了一個對商業言論的模糊的熟悉,那就是所謂商業言論是“純粹意在商業事務”的言論。正是由于缺乏對商業言論的準確定義,因此雖然最高法院并未將商業言論定義為公司法人作出的言論,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著將商業言論等同于公司法人所作出的言論的傾向。其導致的最終結果就是公司法人實際上在言論自由領域中成為了受到歧視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