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管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5 12: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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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管理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食鹽專營辦法》(*6年國務院第197號令)、《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4年國務院令第16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是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食鹽專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食鹽專營許可證分為以下三類:

食鹽生產許可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

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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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合理配置資源,規范出口經營秩序,營造公平透明的貿易環境,履行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和條約,維護國家經濟利益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統一的貨物出口許可證制度。國家對限制出口的貨物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

第三條商務部是全國出口許可證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處罰違規行為。

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和年度《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商務部負責制定、調整和年度《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

《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和《出口許可證管理分級發證目錄》由商務部以公告形式。

第四條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統一管理、指導全國各發證機構的出口許可證簽發工作,許可證局對商務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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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藥品經營許可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并指導和監督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開展《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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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進口許可證管理,維護貨物進口秩序,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統一的貨物進口許可證制度。國家對限制進口的貨物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

第三條商務部是全國進口許可證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監督、檢查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處罰違規行為。

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和年度《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商務部負責制定、調整和年度《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

《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和《進口許可證管理分級發證目錄》由商務部以公告形式。

第四條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統一管理、指導全國各發證機構的進口許可證簽發工作,許可證局對商務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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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許可證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出口許可證管理是出口管理的重要手段。為了合理配置資源,規范出口經營秩序,營造公平的貿易環境;履行我國承諾的國際公約和條約,維護國家經濟利益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下列情況之一,國家可以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或出口許可證管理:

為維護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限制出口的;

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國內資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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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廳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省實驗動物管理,適應科學研究、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實驗動物管理條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第2號令)、國家科委、國家技術監督局《實驗動物質量管理辦法》以及科學技術部、衛生部、教育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衛生部《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在*省內實行實驗動物許可證制度,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實驗動物工作有關的組織和個人。凡從事實驗動物生產繁育和動物實驗的組織和個人必須申領許可證。

第三條*省科學技術廳(下稱省科技廳)負責實驗動物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省科技廳責成*省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下稱動管會)開展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的協調工作。并由*省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下稱動管會辦公室)負責實驗動許可證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實驗動物許可證包括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

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適用于從事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保種、繁育、生產、供應、運輸及有關商業性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適用于使用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進行科學研究、教學以及產品檢定和實驗的組織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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碘鹽零售許可證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碘鹽零售許可證的管理,維護食鹽專營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實現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和《江蘇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碘鹽的零售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碘鹽是指直接食用或制作食品所用的加碘食鹽(包括以碘鹽為母鹽添加其它微量元素的營養鹽和其它多品種食用鹽);經省衛生部門認定、省政府批準的在高碘地區以及向不適宜食用碘鹽的人群供應的非碘食鹽,均在碘鹽零售許可的管理范圍。

第四條根據《省政府關于公布省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及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通知》(蘇政發[2004]64號)規定,全省碘鹽的零售經營實施行政許可制度。凡從事碘鹽零售業務的,必須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碘鹽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未領取許可證的,一律不得從事碘鹽零售經營業務。

第五條負責食鹽專營的各市、縣鹽業公司要本著既便民,又利于市場管理的要求,根據所在地供應人口、地理位置以及交通條件,對本地區碘鹽零售網點進行合理布局,實行碘鹽零售定點制度,科學確定碘鹽零售定點單位和個人,并通報當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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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許可證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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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許可證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金融機構的準入管理,促進金融機構法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

金融許可證的頒發、更換、扣押,吊銷等由銀監會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行使上述職權。

第三條金融許可證適用于銀監會監管的、經批準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

第四條銀監會對金融許可證實行分級授權、機構審批權與許可證發放權適當分離的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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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物許可證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審批和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審核、審批和管理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審核、審批機關應當對辦理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

第四條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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