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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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污染源的監督管理,規范排污許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為的排污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一)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以及含重金屬、病原體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其他廢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鎮、工業園區或者開發區等運營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
(四)經營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行為。
傾倒固體廢物,種植業、非規?;笄蒺B殖場排放污染物,機動車、鐵路機車、船舶、航空器等移動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設施與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項目中有放射性和電磁輻射排放,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鼓勵排污單位采用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手段,持續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排污單位削減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后可以留存,也可以有償轉讓。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環境功能區劃要求、污染減排目標、行業排污績效等因素,科學核定分配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五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指導。各地級以上市、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日常監督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與監督管理工作。
排污許可證管理權限存在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決定。
第二章 許可證辦理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領排污許可證。
第七條 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按照規定重新審核同意;
(二)有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規定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能力。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托運營的,運營單位應當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
(三)按照規定進行了排污申報登記;
(四)按照規定制定污染事故應急方案,配備相應的設施、裝備;
(五)按照規定標準和技術規范設置排污口;
(六)有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劃和所在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七)按照規定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并與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自動監控系統聯網;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排污單位首次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以及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等法定身份證明;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意見;
(三)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合格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需要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一、二、四項證明材料以及落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意見的自查報告。
第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排污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排污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具同樣的法律效力。
排污許可證正本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二)所屬行業類別;
(三)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限值和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總量限值;
(四)有效期限;
(五)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排污許可證副本除載明前款規定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去向等要求;
(二)排污口的數量,各排污口的名稱、編號、位置;
(三)主要生產工藝、設備;
(四)污染物處理工藝和能力;
(五)污染物排放執行的國家或者地方標準;
(六)有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任務的,載明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數量和時限;
(七)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 排污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限值、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總量限值或者第十條第三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項發生變化的,排污單位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排污許可證變更申請,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污染物排放執行的國家或者地方標準、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功能區劃等發生變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排污許可證載明事項進行變更,或者要求排污單位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
第十三條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試生產或者試運行項目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四條 排污單位需要延續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環境監測頻次要求的環境監測報告,或者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日常監管部門出具的數據及設備運行證明;
(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的年度排污申報登記材料;
(三)按照要求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應當提供相關驗收材料。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污單位提交的延續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準予延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予延續:
(一)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
(二)因環境功能區劃調整,被禁止或者限制在該區域排放污染物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毀損的,排污單位應當立即報告發證機關,在15日之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補領排污許可證,發證機關核實后應當補發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排污許可證正本應當懸掛于排污單位主要辦公場所或者主要生產經營場所。
第十八條 在許可證有效期限內,排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
(二)按照規定規范排污口設置;
(三)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使用,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拆除或者閑置;
(四)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以及排放地點、方式、去向等符合排污許可證的規定,不得私設暗管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監管;
(五)排污單位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的種類、總量限值濃度、排放地點等有重大改變的,及時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六)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進行定期檢定,按照規定進行監測,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排污情況;
(七)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
(八)按照規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檢查、排污監測;
(九)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臺帳,記錄排污許可事項的執行情況;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自動監控系統、現場檢查、書面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排污單位許可事項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情況,建立排污許可證管理檔案。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注銷排污許可證:
(一)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的;
(二)因停產、轉產或其他原因終止排放污染物的;
(三)依法應當注銷排污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將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全省建立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平臺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后的10日內將上季度本行政區域內排污許可證的發放、變更、撤銷、吊銷、注銷等信息,通過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排污許可證核發和監督管理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實施排污許可證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或者逾期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停業。
第二十六條 排污單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可由頒發排污許可證的行政機關吊銷排污許可證;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通過私設暗管或者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未經處理將污染物排入環境,且排放的污染物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要求的;
(二)未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將污染物未經處理或者未經完全處理排入環境,且排放的污染物濃度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標準5倍以上的;
(三)在半年內兩次以上超標排放,且排放的污染物平均濃度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
(四)國家確定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年度控制指標20%的;
(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二十七條 排污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排污單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轉讓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排污許可證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擅自排污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未依法處理的;
(三)對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工作規程。
第三十一條 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以及相關申請文書格式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自行印制。
第三十二條 辦理排污許可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排污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但因情況變化需要變更或者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全省排污許可證統一按照XXXXXX-YYYY-ZZZZZZ16位數字格式進行編號,其中:XXXXXX為發證機關所屬行政區劃代碼,YYYY為排污許可證頒發年份,ZZZZZZ為排污許可證年度頒發順序號。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中的規?;笄蒺B殖場,是指常年生豬出欄量500頭以上、奶牛存欄量100頭以上、肉牛出欄量100頭以上、蛋雞存欄量10000只以上、肉雞出欄量50000只以上的畜禽養殖場,以及達到上述規模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其他畜禽養殖場的折算方法按照《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61320xx)執行。
本辦法中的醫療污水指醫療機構門診、病房、手術室、各類檢驗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間等排出的診療、生活及糞便污水。醫療機構其他污水與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時一律視為醫療污水。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排污的含義1. 排放污染物。
《人民日報》1983.7.20:依照《環境保護法》規定,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排放污染物,要收取排污費。
2. 排除污染。
篇2
2013年12月,國務院對《食鹽專營辦法》做出修改,將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的審批權下放至省級。發改委表示,原來規范中央部門審批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辦法一一《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無存在必要。對此,有媒體援引中國鹽業協會工作人員的說法稱,該文件廢止并不意味著食鹽專營向社會資本放開。
鹽業專營的“國家隊”中國鹽業總公司(中鹽)對媒體表示,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的依據是《食鹽專營辦法》,由國務院,為國家法規。而《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是部門規章,廢止該辦法并不是廢除食鹽專營。
中投顧問食品行業研究員梁銘宣表示,廢除專營許可并不意味著長期依靠國家壟斷經營的食鹽成為歷史。只是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原來的發改委批準,下放到地方政府來審批,依然需要相關政府部門來審核通過。
中投顧問食品行業研究員向健軍表示,上述變化,除了順應簡政放權的思路,也是推動中國食鹽業改革的重要一步。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地方鹽業公司是最大受益者。決定公布當日,證券市場上云南鹽化聞訊漲停,主營加碘食用鹽的內蒙古蘭太實業,亦大漲4.12%,盤中最高漲幅近7%。
中宇資訊分析師安康表示,目前省級鹽業公司的權力中已經包含準運證和批發證的審批?!吧a審批下放后,各省的鹽業生產企業去省里辦證要容易得多?!?/p>
由于中鹽公司專營食鹽,分得大部分利潤,2010年,多家地方鹽業公司曾經,要求更改與中鹽的利潤分配比例,“中鹽拿走的利潤是生產廠家的數倍”。
篇3
一、《辦法》的制定背景
在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各環節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需要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也需要取得相應的資質許可,而對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在以前一直沒有專門的許可制度。近年來,化工企業在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過程中造成的事故時有發生,給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如2006年8月7日,天津市津南區鑫達工業園區宜坤化工公司發生反應釜重大爆炸事故,死亡10人,近200平方米廠房被毀。2011年1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皖北藥業有限公司實驗車間發生三光氣泄漏事故,造成75名職工住院接受治療和觀察,其中使用呼吸機進行治療的重癥病人17人(包括危重病人5人、特危重病人1人),死亡1人。這些事故的發生說明需要加強對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需要把涉及使用重點品種的化工企業納入安全許可范圍。
2011年3月2日,國務院頒布了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并對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安全條件提出了新的要求。為貫徹落實相關法規的新要求,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辦法》。
二、《辦法》的制定過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前期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從2011年2月著手編制《,辦法》,9月編制完成了《辦法》(草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過修改完善,充分吸收了各方意見。經多次修改,《辦法》逐步成熟完善。前后歷經1年多時間,經反復研究、協商和修改完善,最后《辦法》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7章,共49條。包括總則、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條件、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辦法》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框架下,參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針對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的實際特點,明確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準入門檻,從申請條件、頒證程序、延期和變更手續、法律責任等各個環節規范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并且明確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企業和安全評價機構等相關各方的責任。
(一)明確了適用范圍
根據《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規定,《辦法》的適用范圍確定為: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燃料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其中,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依據《條例》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公布的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的化工企業類別。我局近期將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參照我國傳統化工行業的分類,從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醫藥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三個典型的制造業(大類)化工行業剔除部分涉及化工工藝普遍簡單、所用危險化學品量一般較少的小類行業后,作為使用許可范圍,并予以公告。
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依據《條例》進行公布。擬將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作為使用許可品種。使用量的數量標準,擬以企業危險化學品10天設計用量是否達到重大危險源臨界量作為依據。
(二)明確了安全使用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的原則
根據《條例》“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的規定,《辦法》確定,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市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三)嚴格規范了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條件
《辦法》有關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條件的規定有12條,基本參照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對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準入條件的有關規定,充分吸收了“兩重點一重大”的有關要求(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頒布的《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嚴格規范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的準入門檻,同時又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選址布局、規劃的要求?!掇k法》要求企業總體布局符合《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標準規范的要求,石油化工企業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同時,新建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和布局。
二是設計、工藝和安全設施的要求。《辦法》要求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制造和施工建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由具備石油化工醫藥行業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三是制度和人員要求。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辦法》規定,企業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每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辦法》還對企業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進行了細化,要求企業建立完善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變更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等19項主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四)明確了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申請和發證程序
根據《條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的規定,《辦法》對企業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提交材料如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清單等11項材料明確做出規定,并對發證機關具體頒證程序、變更手續、延期手續及證書載明事項等作了詳細的規定。
《辦法》第二十五條對企業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變更作了特別規定。企業進行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的條件,一是增加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情況;二是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范圍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情況;三是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
(五)明確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細則
《辦法》規定,“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本辦法和有關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規定,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證”。同時,辦法還詳細規定了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撤銷、注銷情況,并要求“發證機關應當將其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根據《條例》要求,《辦法》強調了對企業違規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處罰。企業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同時,《辦法》明確規定了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然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安全使用許可證等情況下對企業的處罰及對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機構違規操作的處罰。
四、實施《辦法》的意義
篇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
隨著土地管理事業的發展,各級土地管理部門相繼開展了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包括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建設用地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等方面的土地勘測工作,土地勘測不僅是政策性強、技術要求高、涉及面廣的工作,而且是一項需要組織土地勘測事業機構和社會各有關測繪力量共同參加的工作。為加強對土地勘測工作的統一管理,保證土地勘測成果質量,使之滿足土地管理的要求,特制定并印發《土地勘測許可證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附件:土地勘測許可證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土地勘測工作的管理,提高土地勘測成果質量,使之滿足土地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一、凡承擔土地勘測工作的單位,必須申請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土地勘測許可證,方可實施作業。
二、土地勘測許可證的實施,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組織領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審批、發證和監督管理。
三、勘測單位向當地省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勘測許可證時,要提交《土地勘測資格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審批單位接到申請審批表后,應在三個月內進行資格審查,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核發土地勘測許可證。
1、土地勘測成果達到國家土地管理局制定頒布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城、鎮地籍調查規程》、《土地分等定級規程》規定的標準。
2、具備從事土地勘測工作的專業隊伍和技術人員。
3、具備必要的勘測儀器和勘測手段。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要不定期地對具有土地勘測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復查,如發現不符合標準的,注銷其許可證。
五、審批土地勘測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系統內外,一視同仁,一個標準,實事求是,秉公辦事,做好土地勘測許可證的頒發工作。
六、《土地勘測許可證》和《土地勘測資格申請審批表》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印制。
七、土地勘測許可證不得轉讓,違者注銷其許可證,并追究其責任。
篇5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5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三款中的城市、縣人民政府改為市、縣人民政府。
二、第六條修改為: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三、第七條修改為: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四、第八條修改為: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開發企業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核。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
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發送開發企業,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代表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開發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送達開發企業。
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不予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準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五、第九條修改為: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六、第十條修改為: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托人辦理。委托人辦理的,應當有書面委托書。
七、第十一條修改為: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八、第十二條修改為: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由于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九、第十三條修改為: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并處3萬元罰款。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之日起施行?!冻鞘猩唐贩款A售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全文)
(1994年11月15日建設部令第40號,根據20xx年8月15日《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20xx年7月20日《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商品房預售的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七條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第八條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開發企業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核。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
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發送開發企業,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開發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送達開發企業。
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不予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準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九條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第十條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托人辦理。委托人辦理的,應當有書面委托書。
第十一條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由于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并處3萬元罰款。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申請流程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取得要符合下列條件:
項目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國有土地使用證;
建設工程開工證;
篇6
《辦法》的主要內容
紡織品出口管理由出口自動許可管理調整為限制出口管理。
對列入《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管理的紡織品納入限制出口類貨物管理。
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海關憑加蓋紡織品許可證專用章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驗放,對屬法檢出口的紡織品,海關還應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出境貨物通關單》辦理驗放手續。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對《許可證》實施電子聯網核查,納入2000年出口許可證聯網核查系統;
凡轉讓、買賣或偽造、變造出口許可批準文件或出口許可證的違規者,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及《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商務部可以同時取消其已獲得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數量。
對紡織品出口管理主體及管理模式部分進行了調整。
在明確商務部負責全國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工作,并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哈爾濱、長春、沈陽、南京、武漢、成都、廣州、西安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管理工作的基礎上,紡織品出口管理部門進行了部分調整。
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和質檢總局制定及調整《目錄》并以公告形式對外公布,內容包括涉及的產品類別及其稅則號、涉及的國家或者地區、實施時間范圍和許可總量等;質檢總局根據商務部的建議,授權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臨時發證機構負責有關紡織品臨時出口的原產地證書簽發工作。
經營者在申辦《許可證》后,應向商務主管部門申領紡織品原產地證書,且兩證的數量、金額等相關內容必須一致。經營者憑加蓋紡織品許可證專用章的《許可證》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在有關進口國憑商務部電子數據、書面許可證及紡織品原產地證書驗放通關。
明確了發證管理機構。
商務部授權許可證事務局統一管理、指導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的《許可證》發證工作。發證機構名單、許可證樣式和專用章由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制定公布。
明確了適用的海關監管方式、范圍。
辦法適用的海關監管方式包括:一般貿易、易貨貿易、來料加工裝配貿易進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貨物、補償貿易、進料加工(對口合同)、進料加工(非對口合同)、保稅工廠和其他貿易。并明確了出口國為最終目的國(地區),加工貿易出口為實際報關出口國(地區),轉口貿易不列入紡織品出口管理。通過外發加工方式(OPA)在內地加工且原產地非中國內地的紡織品同樣不適用辦法。
明確了從境內區外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的出口管理。
從境內區外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的屬于目錄的紡織品,海關不驗核《許可證》,待上述貨物實際離境時,如屬于辦法管理范圍的,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
明確了樣品、展品、展賣品的出口管理。
出口樣品的,對于每批商品數量不超過50件(含50件、套、雙、公斤或其它商品單位,不包括打、打雙、打套、噸數量單位)的,可免領許可證。但屬于進口國海關要求憑許可證放行的,經營者應在本企業可申請數量范圍內向發證機構申領許可證。
對赴國(境)外參展或者舉辦展覽會的展品、展賣品的出口,參照《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即赴國(境)外參加或者舉辦展覽會所帶屬于《目錄》的非賣展品,免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國(境)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部門批準辦展的文件和出口貨物報關單監管驗放。參展單位應當在展覽會結束后6個月內,將非賣展品如數運回,由海關核銷。在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可以延期。
赴國(境)外參加或者舉辦展覽會帶出的展賣品、小賣品,屬于《目錄》管理的,參展單位憑出國(境)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出國(境)經濟貿易展覽會組展單位提供的參展證明,向規定的發證機構申領《許可證》,不占用出口配額。
明確了《許可證》的管理。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一關一證”,在公歷年度內有效,有效期為6個月,逾期作廢。許可證持有者,在有效期內未出口的,可以到原發證機構辦理延期手續,最長延期不超過3個月,其后需延期、更改的,重新換發新證。如在有效期內未使用量超過申請量20%且未在許可年度結束前60天將剩余數量按期上交商務部的,商務部將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比例相應扣減其數量。
《許可證》不得轉讓、買賣、偽造和變造。
明確了與《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暫行辦法》的銜接問題。
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臨時出口許可管理的商品如在實施前已實行了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的,自臨時出口許可實施之日起,經營者已經領取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不再作為海關通關驗放憑證?!币簿褪钦f,從7月20日起,對列入目錄管理的紡織品出口,海關不再憑《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驗放,應憑許可證驗放。
明確了對規避《辦法》的處罰方法。
對于將原產于中國的商品避開本辦法的規定,經第三國或者地區轉口至《目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經營者,一經查實,商務部將予以公告,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1年內禁止從事所有與臨時出口許可管理產品相關的出口經營活動。
《辦法》與老《紡織品出口配額管理辦法》的區別
《辦法》與一體化前的紡織品配額管理在管理的性質、范圍、方式、數量等方面有明顯的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管理的性質不同。
過去的紡織品配額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進口國為主導的被動配額管理,配額的范圍、數量、增長率、實施年限主要由進口國決定,可談判的余地不大。
最新公布的《辦法》,是為加快中國紡織品出口增長方式轉變、穩定出口經營秩序而自主制訂的,具體管理的商品、數量、增長率、年限由中國與進口國政府通過磋商決定,中國政府有充分的自。
兩者涉及的紡織品范圍不同。
一體化前的配額體制設限種類較多,直到一體化的最后一刻,美國、歐盟、加拿大、土耳其仍分別對我國103類、41類、23類、38類產品實行限制。
而根據《辦法》,實施出口數量管理的條件:一是有關國家或地區對我國實行限制的紡織產品;二是雙邊協議規定需要臨時進行數量管理的紡織產品。即將實施的對歐出口管理只涉及10類產品,范圍大大縮小,僅占我國對歐一體化紡織品出口總額的36%。
管理的數量和增長率不同。
過去配額體制下,配額數量與我國的出口能力不相稱。
而此次依據《辦法》即將實施管理的對歐盟出口的10類商品的數量,是一體化后我國在上述紡織品出口能力得到釋放的起點上確定的,其數量基礎遠遠大于配額體制下給予我國的出口數量。
管理的方式不同。
此次公布的《辦法》,與一體化前的配額管理辦法相比,更為公開、公正、透明:一是完全以企業的出口實績計算申請數量,且總量、計算公式、分配方案全部在網上公布,企業也可根據上述信息計算出可申領數量,做到完全公開、透明;二是過去的配額相當一部分是有償使用,現在全部無償使用;三是對所有類型的企業一視同仁,做到公正、公平;四是充分考慮到了一體化后企業相關產品對相關國別的出口實績,使真正有實力并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能獲得出口數量。
篇7
審批項目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9號)
2.《食品衛生監督程序》(衛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號令)
3.《北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北京市衛生局京衛防字[1998]
132號
審批收費:不收費
審批總時限:10個工作日。
審批范圍: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生產經營場所。
審批程序:
一、受理
申辦人須提交以下申辦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生產經營負責人資質證明;
(2)生產經營場地的使用證明;
(3)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生產工藝流程及衛生防護設施;
(4)產品原料、配方、產品包裝及其材料、標簽說明書、產品樣品及產品安全性、穩定性評價資料;
(5)產品質量衛生標準及產品衛生檢驗報告;
(6)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檢查與衛生培訓證明資料;
(7)企業衛生管理的組織和制度的資料;
(8)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衛生審查材料。
(依據:北京市衛生局京衛防字[1998]132號《北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第七條)
審批發證科受理人員按受理標準查驗申辦材料。對申辦材料符合標準的,于收到材料當日予以受理,給予申辦人受理通知單,將申辦材料轉審核人員。對申辦材料不符合標準的,不予受理,由審批發證科受理人員即時將需要補齊的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及申辦人的相關權利、投訴渠道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辦人。同時備案。
時限:1個工作日。
二、審核
標準:
1.《食品衛生國家標準匯編》(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標準處 1995,1999,1992,1997)及《食品衛生標準使用手冊》;
2.食品企業衛生規范GB8950-GB8957,B1263-GB12698,GB13122-91,GB14881-94,GB17403-GB17405,WS103-1999;
3.《北京市學生營養午餐衛生審批管理辦法(試行)》(京衛防字[1999]91號,1999年7月19日);
4.《北京市送餐企業衛生規范(試行)》(京衛防字[1999]94號,1999年7月21日);
5.《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10號,2000年1月16日);
審批發證科審核人員根據審批權限,屬于審批科權限范圍內的,及時到達現場進行驗收;根據審批會審制度需要會審的,及時通知相關領導及科室進行現場驗收。
現場監督檢查需對企業選址、生產用房及衛生設施等按標準進行審核,符合標準的,由現場監督員當場出具“竣工驗收認可書”,在《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上簽署“同意”。不符合標準的,由現場監督員當場出具“現場衛生監督筆錄”、“監督意見書”,申辦人進行整改(在此期間申辦人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違反者按無證經營予以處罰),并將申辦材料返還給申辦者。整改后重新進行申請。
工作時限:7個工作日
三、核發
工作標準:
1.經審核同意的,制作衛生許可證;
2.及時、準確告知申辦人辦事結果;
3.留存歸檔的審批文書材料齊全、規范。
審批發證科核發人員按照工作標準進行告知核發。對符合標準的,制作、登記、核發《衛生許可證》。對退回的中止件,必須將需要補齊的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及申辦人的相關權利、投訴渠道,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辦人,并將申辦材料退申辦人。審批工作結束后,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進行歸檔。
時限:2個工作日
附:申辦復驗換證的條件:(依據《北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北京市衛生局“京衛防字[1998]132號”)。 (1)提交復驗換證申請書;
(2)申請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負責人、生產經營方式和生產經營范圍與原核準的內容一致;
(3)生產經營場所、布局、衛生設施符合規定的衛生要求;
篇8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6年10月1日開始施行,《辦法》的施行也給嬰幼兒配方乳粉行業帶來一定的挑戰和機遇。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過渡期的公告》規定,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生產或向我國境內出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妒称飞a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應當提交3相關注冊文件??偩职凑铡秼胗變号浞饺榉凵a許可審查細則(2013版)》發放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將在2017年陸續屆滿,屆時,有些企業可能尚未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為做好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與食品生產許可的有效銜接,需要對該問題作出規定。
為保障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監管有關工作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對以下3個問題做出了相關規定。
對基粉的使用規定
《公告》對整改過渡期結束后同一集團公司使用不在同一廠區所屬基粉工廠的基粉作出規定。同時對國內企業使用進口基粉作出規定。
《公告》規定,整改過渡期結束后,集團公司所屬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可繼續使用同一集團所屬不在同一個廠區的基粉工廠生產的基粉。同時,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使用同一集團所屬不在同一個廠區基粉工廠生產的基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國內企業使用進口基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要對基粉進行逐批全項目檢驗,確保基粉質量安全。
上述規定,一方面是對近幾年基粉使用管理規定的延續,保持政策的相對穩定性,另一方面,要求企業對使用的基粉逐批全項目檢驗,體現了對基粉使用更加嚴格的要求,確?;鄣馁|量安全。同時,規定無論是使用國內同一集團所屬不在同一個廠區的基粉工廠生產的基粉,還是使用進口基粉,都要求對基粉逐批全項目檢驗,也體現了政策適用的平等性。
對生產許可工藝的規定
對集團公司所屬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使用同一集團所屬不在同一個廠區基粉工廠生產的基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和國內企業使用進口基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生產許可證作出統一規定。
《公告》規定,集團公司所屬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使用同一集團所屬不在同一個廠區基粉工廠生產的基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國內企業使用進口基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各省級局對企業生產許可審查或延續許可審查時,應按照干法工藝的相關技術要求,組織實施生產許可審查,符合條件的,發放“嬰幼兒配方乳粉(干濕法復合工藝)”生產許可證,但應在生產許可證的副頁上加注“干法工藝部分”。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3版)》規定,基粉是指以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為主要原料,加入部分或不加入營養素和其他輔料,通過濕法工藝生產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半成品。按照生產工藝流程來說,基粉生產源于濕法。使用同一集團異地生產的基粉或使用進口基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是干濕法復合工藝生產中的部分工藝流程。因此,對使用同一集團異地生產的基粉或使用進口基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符合生產許可審查條件的,統一發放“嬰幼兒配方乳粉(干濕法復合工藝)”生產許可證,但需在生產許可證的副頁上加注“干法工藝部分”。
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與食品生產許可銜接的規定
對過渡期內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與產品配方注冊的銜接作出規定。
篇9
煙草專賣許可證是我國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我國由煙草專賣局頒發的,允許公司、企業、單位和個人經營銷售煙草的許可證件。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持證人因主體、企業類型或者地址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同時,第四十二條規定,任何企業或者個人不得涂改、偽造、變造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
因此,煙草證是不可以辦理過戶的。
(來源:文章屋網 )
篇10
關鍵詞:舟山沿岸;管理現狀;漁業許可證
基金項目:浙江海洋學院水產學院大學生科技創新項目(舟山沿岸漁業捕撈許可證管理制度實施情況調查研究)浙江海洋學院大學生研究性ぱ習與創新性實驗項目的資助
作者簡介:顏榮彬(1989―),男,福建莆田人,浙江海洋學院水產學院學生。
通訊作者:宋偉華(1968―),男,博士,浙江海洋學院水產學院副院長,教授,碩士生導師。
中圖分類號:F5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1)10015702
お
1 引言
舟山沿岸漁場曾是世界漁業產量最高的漁場之一,素有漁倉之稱,也是我國傳統4大海魚的主產區之一。在資源衰退和海洋環境日益污染的背景下,加強沿岸漁場的綜合管理和實施科學的利用規劃,是舟山沿岸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目前主要是通過漁業捕撈許可制度來進行監督,但沿岸漁場管理仍存在不熟悉地域、不了解現狀、管理權限過高等問題。同時國家賦予各級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權利和漁業捕撈許可證制度沒有得到充分體現,主管部門出現權力真空,漁民缺乏管理。因此只有真正落實漁業捕撈許可證管理制度,才能進一步控制捕撈強度、保護和管理,利用漁業資源,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
2 舟山沿岸漁業生產現狀
2.1 捕撈作業的漁船持續增長
素有漁倉之稱的舟山漁場的捕獲量在20世紀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曾有所下降,但80年代初開始,舟山海洋捕撈產量基本上都保持著強勁的增長趨勢。這種看似表面旺盛的海洋捕撈活動其實已經難以掩蓋舟山海洋捕撈業面臨的壓力。雖然目前的遠洋捕撈業有了一定的發展,但是就舟山漁業而言,單一的捕撈狀況仍然沒有得到根本性的解決,以開發公海漁業資源為主的捕撈產業所占的比重遠遠不夠。
2.2 舟山海洋環境污染日趨嚴重
舟山漁場地處長江、錢塘江、甬江入???沿岸流、臺灣暖流和黃海冷水團交匯于此。大陸徑流為漁場帶來大量浮游生物,與海水營養鹽類相結合,促使其迅速生長繁殖[1]。雖然國家頒布了很多的條令,但是大量的工業廢水和養殖廢水通過大陸徑流排入大海,舟山海域的水質逐步惡化。近幾年不同地區發生了不同程度的赤潮,舟山漁場的海洋環境遭到了極大的破壞。同時舟山漁場作為多種經濟魚類的生長、繁殖、越冬的棲息地的功能受到了極大地限制。
2.3 生產成本過高,漁業資源持續衰退
在國際石油價格持續上漲的大背景下,我國的石油價格也持續攀升。油價上漲,漁業生產成本大大提高,這讓漁業生產進入一個前所未有的困難時期。進入21世紀以來,舟山漁場從生產情況來看,魚體的規格明顯偏小,像大黃魚、小黃魚等經濟魚群已經趨于滅絕[2]。
3 捕撈許可證管理制度實施狀況分析
3.1 漁業捕撈許可證的職能
漁業捕撈許可證是通過農業部漁業局委托各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捕撈活動發放捕撈許可證來實行規范管理。海洋漁業許可證制度在生產方面的管理和作用對于確認和保護漁民的合法權益,調動漁民生產積極性,以及維護漁業生產秩序、合理利用漁業資源,促進漁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起到重要作用。國家對捕撈業實行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管理,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和捕撈限額制度及漁業捕撈許可證、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等證書的審批和簽發實行簽發人制度[3]。
3.2 捕撈許可證的管理現狀
3.2.1 “三無”漁船仍然存在
正是由于這種“三無”違規漁船的泛濫,導致了漁業生產過程中秩序混亂,產生種種海事糾紛。據統計,1991~1993年沈家門漁港管理的各類海事糾紛共658起,其中因海事或網具糾纏引起的打、砸、搶、扣等惡性事件有414起,約占總數的64%[4]。
3.2.2 許可證的內容沒有落實到位
自從浙江省政府頒發的《浙江省漁業捕撈許可辦法》規定后,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海洋作業的捕撈許可證。但是存在一部分漁船沒有真正將捕撈許可證的內容落實到位。如有些單位或個人并沒有在規定的場所和時限內作業,很多單位在制造、購置新的船舶后并沒有按照相關規定申請填寫《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原來的許可證仍然有效,這樣便得馬力指數難以得到有效地控制。據統計,舟山海洋捕撈生產機動漁船總功率是20年前的4倍多,而單位功率漁獲產量還不到20年前的一半[6],違規的作業方式正是導致舟山海洋漁業捕撈失控的主要因素。
3.2.3 許可證買賣現象嚴重
自從國家實施《漁業法》以來,明令不許買賣捕撈許可證,但就舟山而言,這種證件的買賣現象普遍存在。根據農業部《漁業捕撈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漁業經營者變更,原發的捕撈許可證作廢;按本辦法重新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的規定,這些私買的捕撈許可證應當作廢,可是由于種種原因,大多數買賣的捕撈許可證均以過戶繼續使用而告終[6]。同時舟山市政府指出,捕撈漁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實行一證一船,非漁船捕撈的漁業捕撈許可證實行一證一人。但是在實際的調查中可發現一證多船,一證多人冒用現象普遍存在。正是因為這些漏洞才導致了舟山海洋漁業資源日益衰竭,嚴重影響了漁業的可持續發展。
4 完善捕撈許可證管理制度的對策
4.1 加大舟山漁業行政機關的監督查處力度
部分許可證持有者并沒有按照許可證上規定的作業類型、作業場所、作業時限、漁具數量進行捕撈。這些行為都違反了許可證制度的相關規定。漁業捕撈許可證作為一種法律證書,必須要有執行力,漁業行政主管機關就要堅決做好查處工作,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給予違法行為人于經濟、行政處罰。對于相關的漁業行政機關來說,頒發許可證后,在形式上不能隨意撤消,或宣布無效,在內容上必須保障許可證持有人捕撈權利的合法行使[5]。
4.2 完善漁業捕撈許可證的中止、違規記錄工作
漁業捕撈許可證的中止是指許可證暫時失去法律效力,是漁業行政主管機關或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為制止許可證持有人的違法行為,責令其暫時停止已經許可的捕撈生產活動[6]。根據舟山海域自然地理狀況,在舟山沿岸進行禁漁區、禁漁期管理。在禁漁期、禁漁區,漁業行政主管機關或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責令相應的漁船休漁。在此期間,該漁船的捕撈許可證法律效力應該中止。同時,對于違規作業的漁船建議捕撈許可證應該附一本違規記錄本,要有統一的編號,注明有效期限。根據違規情況的輕重程度,違規一次就由漁業行政主管機關或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從總分中扣除一定的分數。當分數被扣完時就責令其停止捕撈作業,法人代表進行重新學習培訓。
4.3 許可證證書欄目應附照片,規格應適當縮小
舟山市較為嚴格地實行了漁業許可證制度,在具體實行過程中,經調查發現浙江省省制作的“捕撈許可證”在欄目設置和規格上有些不盡合理?!稘O業法》自實施以來,嚴禁捕撈許可證的買賣,但實際生產中,捕撈許可證買賣現象相當普遍,每年審核時有大量的持證者換了新人。根據農業部《漁業捕撈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漁業經營者變更,原發的捕撈許可證作廢;按本辦法重新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的規定,這些私買的捕撈許可證應當作廢??墒怯捎诜N種原因,大多數買賣的捕撈許可證均以過戶繼續使用而告終。既然漁業捕撈許可證不得買賣,為每個漁業經營者所特有,就應該隨證附有持證人照片,一旦船、證不符或人、證不符,即可按照相應的管理辦法予以作廢。同時在調查過程中,不少漁民反應捕撈許可證規格過大,攜帶不便的問題。故省漁業行政機關在制作許可證時可適當將規格縮小,保證證隨人在,證隨船在。
4.4 鼓勵漁民轉產、退證、退費
在舟山漁業資源日益衰退的今天,單單靠漁業支撐的漁區經濟已是遠遠落后于以多元化發展的社會經濟。而且單純依靠不增加馬力指標很難達到恢復資源的目的,必須采取適當措施,把入漁船舶的數量減下來。應當鼓勵漁業經營者主動退出、轉產。國家退回一部份費用作為補償,注銷其捕撈許可證。收回的漁船可以沉沒于近海做為人工漁礁,或用于近海養殖等。國家從財政政策上做好漁民轉產轉業的工作,引導捕撈漁民進行“二次創業”,推動漁民轉產轉業的進行[7]。
參考文獻:
[1] 鐘 志,劉 琴.關于舟山漁場海域環境質量評價[J].廣州化工,2011(39):3~4.
[2] 林博專.和大海拔河[J].中國水產,2009(11):80~81.
[3] 水伯年.關于浙江海洋漁政管理現狀及存在問題[J].浙江海洋學院學報:人文科學版,2001,18(6):2~3.
[4] 黃凱軍.關于關于漁業捕撈許可證管理方法的探索[J].中國漁業經濟漁政管理,2001(4):6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