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稅會計準則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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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稅會計準則應用分析論文
【摘要】新企業會計準則中,所得稅的會計核算變化較大,增加了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兩個科目。本文通過對新舊準則差異的分析,并列舉具體數據進行運算,以利于對新所得稅準則的理解和正確運用。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新所得稅準則與以《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為代表的舊制度相比,無論在制定準則所依據的基礎觀念,還是所得稅會計差異的分類、所得稅會計方法、財務報表列報與披露等方面都存在著重大差異。
一、新所得稅準則與舊制度之間的差異分析
(一)制度準則所依據的基礎觀念不同
在會計準則制定過程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理念(或稱準則建立的基石)——資產負債觀和收入費用觀。
資產負債觀基于資產和負債的變動來計量收益,因此只有當資產的價值增加或是負債的價值減少時才會產生收益;而收入費用觀則通過收入與費用的直接配比來計量企業收益,按照收入費用觀,會計上通常是在產生收益后再計量資產的增加或是負債的減少。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計量研究論文
一、新舊所得稅會計準則的比較
(一)會計觀念的轉變——由收入費用觀轉向資產負債觀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下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正是堅持資產負債觀念,通過比較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分析兩者之間差異的性質,確定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從而得到資產負債表日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有金額,并與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余額相比,確定當期應予進一步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金額或應予轉銷的金額,作為構成利潤表中所得稅費用的遞延所得稅。這一方法保證了資產負債表中所反映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與資產和負債概念的符合性,也保證了資產負債的真實公允。
(二)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變化
舊準則中企業在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時,可以選擇應付稅款法,也可以選擇納稅影響會計法中的遞延法或損益表債務法。從理論上來說,納稅影響會計法優于應付稅款法,更能體現“所得稅是企業在獲取收益時發生的一種費用”這一觀點。
新的所得稅會計準則摒棄了應付稅款法,要求企業一律采用資產負債法來核算遞延所得稅,在理論上更符合會計要素確認的要求。同時新所得稅會計準則體現了與國際慣例趨同的原則,實現了與國際通行做法的接軌。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論文
財政部2005年8月12日公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X×號——所得稅》(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準則”),與企業目前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94]財會字第25號)及1995年的《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會計(征求意見稿)》(二者以下簡稱“舊準則”)相比,存在較大的差異。筆者將在對其比較的基礎上,剖析新準則隱含的問題,并據此提出建議。
新舊準則的比較
新準則主要在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及其相關信息的披露等方面進行了規范,與舊準則相比,會計重心由原來的以損益表為重心轉向了以資產負債表為重心,從而使新準則中計稅差異、會計處理方法等發生了變化。
1.計稅差異的不同
新準則以資產負債表為會計重心,計稅差異部分源于會計準則和稅法確認的資產或負債的金額不一致。新準則引入了資產的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概念,并在此基礎上引入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即資產負債表內某項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按照稅法規定的資產或負債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如:流動資產中包括賬面價值為100元的應收賬款,相關的收入已包括在應稅利潤中,對此項應收賬款不需要再納稅,該應收賬款的計稅基礎就是其賬面價值100元,二者的暫時性差異為0.再如:流動負債中包括賬面價值為100元的預收利息收,由于稅法規定相關的利息收入按收付實現制予以征稅,該預收利息收入的計稅基礎是0,二者的暫時性差異為100.
舊準則以損益表為會計重心,計稅差異源于會計準則和稅法對收入和費用的確認與計量在口徑上和時間上的不一致,將根據會計準則確定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根據稅法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區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永久性差異產生于當期,以后各期不作轉回處理,如企業發生的超標準的業務招待費和公益救濟性捐贈等;時間性差異發生于某一時期,但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可以轉回,如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和廣告費等。
探索執行新所得稅標準對單位財務現狀的影響
摘要:新會計準則率先在上市公司執行,新會計準則的執行標志著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實現了實質性趨同。與舊準則會計處理方法不同的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以資產負債為重心,按企業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等確認所得稅費用的方法。
關鍵詞:暫時性差異,時間性差異,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2006年2月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對所得稅的核算作了重大改變。新所得稅準則引入了“資產的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等概念,所得稅核算采用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是資產負債表觀在會計準則中的一個具體運用,目的就是通過比較資產、負債等項目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確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將該差異的所得稅影響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并在此基礎上確定當期所得稅費用。本文從新舊會計準則會計處理不同的角度,分析執行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對企業財務狀況產生的影響,并對執行新所得稅準則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
一、新舊所得稅準則主要差異
新所得稅準則會計核算采用的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舊準則會計處理方法不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以資產負債表為重心,按企業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計算暫時性差異,據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再確認所得稅費用的方法。舊所得稅準則中,企業對所得稅核算方法選擇余地很大,既可以選用應付稅款法,也可以選擇納稅影響會計法。在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下,既可以采用遞延法,也可以采用利潤表債務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就要求企業在取得資產、負債時應當確定其計稅基礎。計稅基礎,是新舊所得稅會計準則基本理論上的差別。舊會計準則所得稅會計核算注重時間性差異,時間性差異是指在一個期間產生而在以后的一個期間或多個期間轉回的應稅利潤與會計利潤之間的差額,它側重從收入和費用角度分析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揭示的是某個期間內的差異。新準則采用全新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所得稅核算,依據國際慣例,按照資產與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依據之間的差額定義暫時性差異。暫時性差異是指一項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與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賬面金額之間的差額,它側重從資產和負債角度分析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揭示的是某個時點上的差異,更強調差異的內容和原因。新所得稅準則企業彌補虧損時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對遞延所得稅資產可以計提減值準備,而舊準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二、執行新所得稅準則產生的客觀財務效果分析
新舊所得稅會計準則比較及對企業的影響
*年2月15日,財政部了新會計準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執行。這次新會計準則體系的制定,是我國會計改革路上一個新的里程碑。其中新所得稅準則格外引人注意,新所得稅準則直接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第12——所得稅》所得稅準則,引入計稅基礎和暫時性差異概念,要求企業采取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所得稅處理方法。這是一次所得稅會計革命性的變革。
一、新舊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差異
1.計稅基礎
舊準則強調收入和費用與納稅收益和納稅扣除之間的差異,主要是從發生額的角度進行分析。新準則則強調企業在某一特定時日的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所存在的暫時性差異。
2.暫時性差異取代時間性差異
暫時性差異取代時間性差異,是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結果,也是與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趨同的結果。暫時性差異在以后年度資產收回或負債清償時,會產生應稅所得或可抵扣金額。暫時性差異又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所有的時間性差異均是暫時性差異,但某些暫時性差異并非時間性差異。
完善新制度下企業所得稅的對策
摘要:新所得稅會計準則與舊制度相比,無論在會計處理方法上,還是在相關會計信息的披露方面都進行了較大程度的規范。本文將在詳細探討這些差異的基礎上,提出進一步完善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對策。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
一、新舊所得稅準則的主要變化比較
1.新所得稅會計準則使用“暫時性差異”概念取代“時間性差異”概念
新會計準則中規定暫時性差異指的是一項資產或一項負債的稅基和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賬面金額之間的差額;而時間性差異指的是因收入或費用在會計上確認的期間與稅法規定申報的期間不同而產生的差異。如果資產負債表中資產的賬面價值低于其計稅基礎或負債的賬面價值高于其計稅基礎時,就是遞延所得稅資產;反之,則是遞延所得稅負債。暫時性差異包括舊制度中所稱的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中的能轉回的差異,其范圍比時間性差異廣,也就是說,時間性差異一定是暫時性差異,但是暫時性差異不一定是時間性差異。
2.新舊準則中關于所得稅會計的處理方法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
上市企業納稅影響會計條例應用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我國所得稅會計發展簡介;我國新舊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比較;目前我國應用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存在的問題及建議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應稅所得是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所得、我國所得稅的開征及立法較晚、《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舊制度、應付稅款法是指企業不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納稅影響會計法、納稅影響會計法是指企業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企業會計準則18號——所得稅》——新準則、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比較分析、與國際會計準則協調、減少會計政策的選擇范圍,增強可比性、與我國國情相結合的需要、主管部門應加大宣傳力度,把握新政策的精髓、企業負責人都應全力支持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的推廣應用等,具體請詳見。
所謂所得稅會計,就是研究如何對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進行會計處理的會計理論和方法。稅前會計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的方法和程序確認的經營成果;應稅所得是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所得。由于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在目標、法律依據和核算規則上的不同,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也會產生差異。企業本期應負擔的所得稅費用是按稅前會計利潤計算還是按應稅所得計算,對這個問題不同的選擇會產生不同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
一、我國所得稅會計發展簡介
我國所得稅的開征及立法較晚,1980年頒布了第一部所得稅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國有企業從1983年利改稅之后開始繳納所得稅。長期以來我國會計與稅法高度一致,企業所得稅被視為利潤分配的一項內容,所得稅會計沒有產生的必要。1994年初《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暫行條例》的頒布,標志著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的分離。1994年6月29日財政部以財會字[1994]第25號的形式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指出,企業應在損益類科目中設置“所得稅”科目,取消“利潤分配”科目中的“應交所得稅”明細科目,即將企業所得稅視為一項費用。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18號——所得稅》,新的會計準則定義了暫時性差異并要求所得稅會計采用資產負債表法,從而使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之間實現了實質性趨同。
二、我國新舊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比較
(一)《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舊制度。《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將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規定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的會計核算可采用“應付稅款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納稅影響會計法在具體運用時又分為遞延法和債務法,如果企業選擇納稅影響會計法,建議采用遞延法,有條件的企業,也可以采用債務法。
所得稅會計資產負債分析論文
摘要:在新頒布的會計準則中,所得稅會計由利潤表觀轉變為資產負債表觀。文章從這一轉變出發,分析了什么是所得稅會計及其成因,論述了資產負債表觀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具體涵義,總結了所得稅會計中資產負債表觀的具體體現,并指出了新會計準則采用資產負債表觀的積極意義。
關鍵詞:所得稅會計;資產負債表觀;利潤表觀
2006年2月財政部正式頒布了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在內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目前已在我國全面執行。
在這38項具體準則中,第18號準則——《所得稅》會計準則尤為引人注目。其中一個關鍵的原因就是由于該準則制定時所遵循的基本理念發生了根本性轉變,由原來的利潤表觀轉變為資產負債表觀。新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原有的建立在利潤表觀下的所得稅會計的處理方法相比,不僅在概念、特點和核算程序上不同,更重要的是二者在基本理念上也發生了本質的區別。這一處理方法的轉變,是較為完全體現資產負債表觀在我國會計準則中應用的一個典型,也是我國所得稅會計的重大改革。
一、所得稅會計的涵義及成因
所謂所得稅會計,通俗地說,就是研究如何對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或虧損)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稅所得(或虧損)之間的差異進行會計處理的理論和方法。
所得稅會計改革論文
論文摘要:損益表債務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會計準則
論文摘要摘要:2006年頒布的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全面確立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地位。從準則制定理念的轉變入手,闡述并比較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和損益表債務法,分析了我國采用資產負債表法的動因,并對新準則實施中可能碰到的新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損益表觀向資產負債表觀的轉變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在1976年公布的《會計報表的概念框架》中,提出了三種不同的會計理念摘要:資產負債表觀(Asset-LiabilityView)、收入費用觀(Revenue-expenseView,也稱損益表觀)和非循環觀(Non-articulateView)。非循環觀認為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分別是各自獨立的報表,其數據不需要銜接。顯然,這和目前人們注重這兩個表間勾稽關系的觀念相矛盾,故這種觀念已被人們摒棄。現在討論較多的是準則制定以資產負債表觀還是損益表觀為導向。
資產負債表觀以資產負債表為重心,是準則制定者在制定規范某類交易或事項的準則時,先規范和此類交易事項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的確認和計量,然后再根據資產和負債的變化來確認收益。這種觀念是一種全面收益觀,認為企業的收益是凈資產期末比期初的凈增加額,所有者權益的變動(如業主投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等)不包括在其中。這種收益是企業的實際收益,既考慮交易的影響也考慮非交易因素的影響。損益表觀以損益表為重心,是準則制定者應先考慮和某類交易相關的收入和費用的直接確認和計量,然后再確認資產、負債的變化。這是一種當期收益觀,可以得到有關收益的明細數據。
上世紀20年代開始,公司制盛行,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普遍分離,會計的主要目標是向企業所有者提供可考核經營者業績的信息,因此,當期收益的核算是會計核算的主流。1940年,美國聞名會計學家W.A.Paton和A.C.Littleton出版了其著作《公司會計準則導論》,該書系統總結了當時的會計實務,完善了當期收益的確認、計量原則和方法,確立了損益表觀的主流地位。后來,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大,股權分散,企業權力向管理層轉移,企業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更關注的是如何買賣股票以期獲得投資收益,因此更重視獲得有助于判定企業財務狀況和長期贏利能力的會計信息。1978年FASB的第1號財務概念公告中,將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作為財務報告的主導目標。以此為導向,FASB在第3號概念公告中,從導致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入和流出中定義了資產和負債,并定義了全面收益這一會計要素。另外,FASB在第6號概念公告《財務報表的要素》中,首先定義了資產和負債,然后根據資產和負債的變化定義了其他會計要素。這一系列財務概念公告的,確立了資產負債表觀的主流地位。非凡是安然等一系列會計丑聞曝光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其針對會計改革的報告中呼吁FASB在制定準則時,應以資產負債表觀代替收入費用觀。FASB在答復SEC的報告中,表示同意SEC的觀點,并打算在其準則制定項目上,繼續采用資產負債表觀。
所得稅會計準則論文
一、所得稅下會計準則的目標與原則
所得稅在我國經濟領域中一直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伴隨我國會計行業改革的不斷深入,所得稅會計儼然已成為當前相關領域所關注的焦點。自中國加入WTO以來,中國市場經濟逐漸實現與國際市場經濟的接軌,在此背景下,中國上市公司向境外籌資的比率逐年增大,因此,以國際會計標準來實現所得稅的確認與計量成為我國會計準則發展的必經之路,這一點從當前所得稅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中,也展現出了我國所得稅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的發展趨勢。《SFAS109: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中,關于所得稅目標這一點有著如下的敘述內容:所得稅會計處理的目標具體可分為兩項,第一,確認本年度應付稅款或者是應退稅款的金額;第二,對已經在企業納稅報表、企業財務報表中確認事項的未來納稅影響,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與資產。明確所得稅會計目的的基礎上,對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基本原則進行進一步的明確。《IAS12:所得稅》關于所得稅會計的原則的闡述如下:“要求企業采用與核算交易和其他事項本身一樣的方法核算自身的納稅后果。”《SFAS109: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按照基本原則與例外原則分別進行了闡述,首先,在基本原則方面具體為:第一,對本年度納稅申報表中所列的估計應付或者是應退稅款應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負債或者資產;第二,對于能夠歸屬于暫時性差異和以后扣減的估計未來納稅影響,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者資產。當前,我國新所得稅會計準則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因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針對小型企業,其要按照《小企業會計制度》中的具體要求,采用應付稅款法,因此,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原則應該包含會計方法選擇的原則。具體來講可將所得稅會計原則分為:方法選擇原則、確認與計量原則、記錄和列表原則、披露原則以及例外原則。
二、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國際比較
與西方所得稅會計相比,中國所得稅會計在我國起步相對較晚,發展滯后,而西方國家的會計領域目前已具備完善的所得稅會計準則。在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的頒布與實施標志著我國已初步實現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新舊會計準則之間存在著明顯的不同,在原有的所得稅會計準則中,對于企業所得稅會計的核算,實施應付稅款法、遞延法以及損益債務法,允許企業在以上三種核算方式中進行選擇,而新會計所得稅第一次明確要求企業要采用資產表負債法來實現企業所得稅的會計核算。1.所得稅會計準則中所滲透出的相關會計理念關于會計理念的滲透具體體現在會計準則的制定過程當中。在1976年,美國的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明確指出:當前,因為三種不同企業收益計量理論的存在,致使出現了三種不同的會計報表概念的框架,即:資產負債觀、收入費用觀以及非環接觀。資產負債觀是建立在資產與負債的相應變動,進而實現對收益的計量,所以,資產的價值增加時會產生收益,負債的價值減少時也會產生收益;收入費用觀的實現是通過收入與費用的直接配比來實現對收益的計量的,通常都是產生收益后,再來計量資產的增加或者是負債的減少;非環接觀將資產負債表與收益表看做是互相獨立的報表,因而不存在數據環接,當前非環接觀已經被廢棄。在IAS12以及FAS109中,關于所得稅會計的處理都采用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并明確禁止采用除這一方法以外的方法。從中可以看出所得稅會計準則在制定上的總指導思想為:立足于未來現金流凈增加額的位置,將資產負債觀作為向導,以對企業未來可收回資金盡最大程度、最真實的體現出來。2.所得稅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與差異(1)趨同點首先,都提出了使用資產負債表的債務法:第一,與其他三種方法相比較而言,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中對于遞延稅款的相關定義更能夠符合資產與負債的標準要求,而遞延所得稅資產能夠更好的體現出企業未來應付的債務或者應收的資產,進而也就使得企業的資產負債表更好的反映出了企業在的財務狀況。第二,資產負債表法具有著突出的優勢,因此采用資產負債表能夠進一步提高企業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從而推進我國會計制度的發展,為實現其與國際會計制度的接軌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其次,有效的加強了財務報表列表的程度。與國際會計準則相比較而言,我國在遞延稅款和所得稅費用方面,其財務報表的列示方面的要求較低,關于所披露出的內容相對而言過于簡單且范范。因此,為進一步的提高會計信息的透明度,以提升其在決策方面的實用性,《企業會計準則第十八號———所得稅》對于列報部門進行了明確的要求,需要在資產負債表上將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總數以及負債總數進行分別列示,并需要在財務報表附注部分進行較為詳細的說明,這樣才能給財務報表的使用者帶來方便。再次,要將營業中的虧損所產生的未來可抵減暫時性差異記錄成遞延所得稅資產。關于暫時性差異這一內容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中有著十分規范的定義,因而營業虧損可以引起對未來所得稅的抵減,這樣就符合了定義中的要求,所以要按照暫時性差異來處理。所以,只有企業能夠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在未來能夠有充足的利潤實現對這部分遞延差異的抵扣,就能夠將所存在的差異認作是遞延所得稅資產,從而使企業資產負債表詳細且真實的反映出企業資產負債情況。最后,減值理念的提出。因為要對遞延所得稅資產進行明確,所以應通過計提減值準備來實現對這一內容的調整,其中的原理和其他各種資產的備抵賬戶是基本一樣的,且負荷了謹慎性這一原則的相關要求。其中較為重要的是,這一內容的實質是是企業的資產更符合自身在未來所地阿萊的經濟利益的相關定義。而其目的也都集中在使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內容更加符合企業在那一時期的實際狀況,從而提升企業財務報表數據的信任度。(2)存在的差異從國際的整體現狀看,每一國家實現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是當前的必然趨勢,也是這一行業的發展的必然要求,但是,基于各國基本國情的不同,以及各國會計行業所發展的不同水平,在具體制定與實施會計準則的過程中還是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本文將以英國的FRS16、FRS19,美國的FAS109、我國《所得稅》與IAS12進行了比較與分析。首先,在目標上所存在差異的比較分析。在FAS109中明確的指出所得稅會計處理的目標為:第一,確認本年度所應付的所得稅或者是應退還的所得稅的額度;第二,要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中或者是企業的納稅申報表中確認遞延所得稅或者是資產。在FRS19中明確指出了這一準則的目標:第一,要確保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中,將過去交易的未來納稅后果確認為資產或者負債;第二,要保證財務報表能夠將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可能影響到稅款費用的一切情況進行詳細的披露。在IAS12中指出了這一準則的目標:第一,企業負債表中要確認負債賬面金額的清償以及資產賬面金額的未來回收;第二,企業的財務報表中要對當期的交易以及其它相關事項進行明確。通過對比分析,其中FAS109準則中關于目標的定位相較IAS而言更為具體詳細,但是FRS19準則中的目標定位存在著自身的不同特點。在我國的《所得稅》中,將準則制定的目的表述為:規范企業所得稅的確認,計量以及相關信息的列報,但是并沒有對準則的目標進行直接的定位。其次,在會計方法的比較上。我國在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上,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狀況,選擇采用應付稅款法或是納稅影響會計法,與此同時,還規定了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的企業可以選擇遞延法或債務法來完成相應的核算工作。ISA12與我國的所得稅法都規定了企業只可以采用資產負債法來實現所得稅的核算,不可以采用遞延法。而這樣的規定與我國現行的《暫行規定》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存在著明顯的差異,但是與FAS109的規定是相同的。其與FRS19所存在的不同為:雖同為負債法,但FRS19所規定的負債法與我國原來規定的債務法是一致的,但是IAS12與我國《所得稅》所規定的負債法,其中存在著注重點的不同,即:前者所強調的是時間差異與影響,而后者所強調的是暫時差異與影響。在差異性方面,還存在著確認方式、計量方式以及列報方式上的不同,但是,IAS12、SFAS109、FRS19以及我國的《所得稅》法等,都是建立在本國基礎國情之上的,其在規定方面所存在的不同,都是以符合本國實際為根本的。但是,從差異性變化過程的整體分析,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歷經了由方法的多元化到單一化的過程。
三、國內新會計準則與舊會計準則所存在的差異分析
二者所存在的差異具體可總結為以下五方面:1.在處理方法上的不同我國原有的會計準則對會計處理方法的規定如下:企業根據自身的實際狀況可以采用應付稅法或者是納稅影響會計法來實現對會計核算工作的處理,一般情況下,我國的企業多采用應付稅法。新會計準則對于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規定如下:只能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禁止采用除此方法以外的任何方法,其所重視的是暫時性差異。而利潤表債務法所強調的是時間上的差異性,其能夠計算出當期的影響,但是無法直接的將未來所產生的影響反映出來,因此就無法處理暫時性差異,但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卻能夠將暫時性差異直接的反映出來,所以能夠實現對未來所產生影響。2.新所得稅會計準則明確提出了對計稅基礎的定義其一,所謂的資產計稅基礎,實際上是指在企業進行資產賬面價值收回的過程當中,對于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并且對資產的計稅基礎與其之前所列出的金額相等。在這一過程中,一旦產生不需要繳納未來經濟效益的納稅這種情況,則將其賬面值作為計稅的基礎。其二,所謂的負債計稅基礎,即將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扣除之后,所剩余的賬面值,一般來講,對負債進行清償,是不會給應納稅所得額以及損益產生影響的,然而,在一些特殊的條件下,若負債金額當中全部,或者只有一部分用于稅前扣除,則很容易產生會計同稅收之間的差異性。3.二者在差異分類上存在著不同之處首先,在新會計準則中,其僅僅將暫時性差異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同時也將暫時性差異進一步進行劃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其中,所謂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指的是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者是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會導致應納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的出現。其次,在舊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中,其將差異分為兩類:永久性與時間性差異。4.二者在差異的定義上存在著區別首先,新會計準則第一次對暫時性差異進行了明確的定義,暫時性差異從企業資產與負債方面分析,是一項資產或者負債的計稅基礎,以及在資產負債表中所體現出的賬面價值之間所存在的差額,這種差異性會隨著時間而逐漸清除。其次,時間性差異一定是暫時性差異,但是暫時性差異卻不全是時間性差異。5.在科目設置上的差異以及在主要賬務處理上所存在的差異首先,新會計準則在資產類科目中設置了“1881遞延所得稅資產”這一科目,在負債類科目中設置了“2901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在“6801所得稅”這一科目下設置了“所得稅———當期所得稅費用”這一科目以及“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科目。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企業還需要設置“遞延稅款備查登記簿”。由于會計相關信息的處理工作是一項復雜且量大的一項工作,所以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必然會相應的增加成本。其次,在舊會計準下,其規定了如下相關內容:應付稅款法下不用設置“遞延稅款”這一科目,這樣的方式是會計信息處理工作變得簡化,所以在會計信息處理工作上的成本低。綜上所述,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如何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已成為當務之急,而新會計準則的應運而生不僅是當前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必然產物,同時也滿足了我國與國際經濟接軌這一發展的需求。新會計準則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已初步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同時其也是結合我國實際國情、適應我國企業實際需求的一項創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