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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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篇1

一、納稅人認定變化新所得稅法統一以法人為單位納稅。原所得稅法下,內擇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為獨立核算單位,外資企業則為法人。新所得稅法下,無獨立法人主體的分支機構可以匯總繳納所得稅。也就是說,企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設立的分公司可匯總納稅,而設立獨立法人的子公司,則要分別納稅。根據這一點,目前存在虧損子公司的企業集團,可考慮通過工商變更,將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從而可以互相抵減,降低所得稅稅負。企業在考慮設置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時,還應考慮設立地地方政府的態度,因為所得稅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地方政府可能不歡迎分支機構的設立,由此可能會對投資環境設立一些地方性政策調整,對此應一并充分考慮。另外,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在匯總納稅時,應予注意。

二、稅率的變化原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特區、高新技術企業為15%,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10萬元的,為27%;3萬元以下的,為18%);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外加3%的地方所得稅。

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統一為25%,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商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末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為20%。

應對稅率的變化,具備條件的企業應努力向商新技術企業發展,用好用足新所得稅法的優惠政策。另外,小型微利企業應注意把握新所得稅實施細則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把握企業所得稅率臨界點的應用。

三、應稅收入認定變化原所得稅法規定應稅收入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稅法規定準予扣除的項目(納稅人取得與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新所得稅法則規定應稅收入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如財政撥款等)、免稅收入(國債利息等)、各項扣除(成本費用等)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新所得稅法下,應納稅所得額構成變動,所得稅申報表的內容也將跟著變化調整,企業應注意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內容的變動、有關項目計算口徑的變動、收入確定的變動以及稅前扣除內容的變動等,準確把握,正確計算繳納所得稅,以免產生納稅風險。

四、稅前扣除規定變化新所得稅法對企業稅前扣除的規定有較大變化,主要有:

1、取消計稅工資規定。

新所得稅法取消計稅工資制度,對真實、合法的工資支出給予扣除,即對工資的扣除強調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取消計稅工資規定對內資企業是一個很大的利好政策,但企業在作稅前抵扣工資支出時,一定要注意參考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如果工資支出大大超過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則稅務機關可能認定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納稅調整。

2、對公益性捐贈扣除放寬。

新所得稅法對公益性捐贈扣除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扣除。原所得稅法規定內資企業用于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外資企業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可以扣除。

除了扣除比例變化,企業還應注意公益性捐贈扣除的稅基不同。原所得稅法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新所得稅法為年度利潤總額。如果存在納稅調整項目,年度利潤總額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不同的數額,可能差距很大,企業在考慮對外公益性捐贈能否扣除時,一定要注意正確計算扣除基礎,準確把握可扣除的量。

3、廣告費用扣除變化。

原稅法規定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 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國稅發[2000]84號);新稅法沒有具體規定廣告費的扣除比例,在實施細則中應會規定。企業應充分注意廣告費的認定條件,注意與贊助費的區別,新稅法明確規定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4、資產扣除變化。

原相關稅法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采取直線法折舊(國稅發[2000]84號)。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可在實行新稅法的當年,對技術進步等原因引起折耗較大的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增加稅前扣除,以減少所得稅支出。

五、稅收優惠政策調整

1、保留的優惠政策。

新所得稅法保留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政策,保留從事農、林、牧、漁業、公共基礎設施、環保、節能節水等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還有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

企業應熟悉優惠政策,確定投資方向;另外,在日常核算時應注意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認定條件,單獨歸集核算,并歸檔保存相關證明材料,以充分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2、取消的優惠政策。

新所得稅法適當削減區域優惠,取消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15%的優惠稅率等。

3、擴大的優惠政策。

在原有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新所得稅法對原有優惠項目擴大了使用范圍或對象。

(1)對商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新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5%的優惠稅率。原所得稅法規定要在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才能享受15%的優惠稅率,新法取消了地域限制。因此,企業應密切注意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包括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及程序。

(2)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新所得稅法增加了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原所得稅法對此無規定,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對創業投資企業規定了優惠政策。該文規定,新設一個創業投資企業,對投資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的70%可以抵減所得稅。企業應注意新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認定條件,參照原各地的規定(如對注冊資本的規定,對投資對象為中小型商新技術企業的具體認定等),及時進行調整,爭取享受稅收優惠。

4、替代的優惠政策。

這部分優惠對象不變,但以新的計算方法替代原有的計算方法,包括:

(1)安置殘疾人等就業從減免企業所得稅變為對安置人員工資的加計扣除。新所得稅法對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給予加計扣除,即把優惠政策與人頭掛鉤。原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10%以上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達到35%,免征企業所得稅;達到50%,增值稅即征即退。

(2)對資源綜合利用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減免稅改為減計收入。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原所得稅法對該部分收入給予減免稅。

(3)購買國產設備投資額抵免稅改為購買專用設備投資額抵免稅。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兔。原稅法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的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財稅字[1999]290號)。

新所得稅法對購買專用設備投資抵兔的規定更加簡潔,且無購買對象限制。

六、增加對居民與非居民企業的稅收規定企業首先應明確對居民與非居民企業的判斷及其納稅規定。

居民企業包括境內所有企業以及境外設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應稅所得為來源于全球所得,適用25%的稅率。非居民企業包括境外企業在境內設置機構場所以及在境內無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境內所得的企業。前者的應稅所得為境內所得、境外與機構場所有聯系的所得,適用25%的稅率;后者應稅所得為來源于境內的所得,適用20%的稅率。企業應了解"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熟悉居民、非居民企業不同所得來源的納稅規定。

七、新增反避稅條款新所得稅法新增的反避稅條款(即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包括:

1、對企業交易事項的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認定。

新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企業實施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因此,企業以節稅為目的的納稅籌劃一定要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并有充分的理由與證據,策劃的交易事項應具有商業實質。

2、對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規定。

對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新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特別對兩頭在外的來料加工企業,事先達成預約定價,可減少稅務機關重新定價產生納稅風險,甚至對一些特殊原材料還可享受商成本加成的預約定價優惠。

另外,新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有關聯業務往來的企業,還應密切關注即將出臺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資料管理辦法》,按照要求妥善管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資料。

八、規定過渡性政策新所得稅法同時在附則中規定了過渡期優惠政策的銜接,包括:

1、低稅率優惠的過渡。

新所得稅法規定,原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有五年的過渡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即從新所得稅法之日(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準設立的企業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稅率。享受低稅率的企業如果有新業務要新設公司,可考慮暫不新設,用老企業來做新業務,或通過買殼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實亡的低稅率企業,通過工商變更作為子公司,以享受5年過渡期的低稅率優惠。

新所得稅法延續"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的規定。因此,低稅率企業在彌補虧損的設計上,盡量利用高稅率年份的盈利余額彌補低稅率年份的虧損以節稅。

篇2

新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新稅法)實施后,企業原先常用的一些避稅方法已經失效,比如:設立“假合資”企業、在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區內注冊、區外經營”等。目前企業常用的避稅方法主要分為4大類:轉移定價、負債籌資、避稅港和基于稅收優惠政策的避稅等。

(一)通過轉移定價避稅

轉移定價(Transfer Pricing),是指在經濟活動中,關聯方為了轉移利潤而在產品交換和買賣過程中,不依照市場買賣規則進行交易,而是根據雙方的共同利益來定價,以達到少納稅甚至不納稅的目的。采用這種方法,產品轉移價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場公平價格。

轉移定價基本做法是:在關聯交易活動中,盈利較多的企業,通過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等方法,將利潤轉移到虧損的關聯企業,以達到避稅的目的;或實際稅負較高的企業,通過上述方法將利潤轉移到實際稅負較低的企業,同樣達到避稅的目的。

關聯企業運用轉移定價避稅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是有形財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如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商品(產品)等有形財產的購銷、轉讓和租賃業務。

二是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權、版權(著作權)、商標、牌號、專利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的所有權轉讓和使用權的提供業務。

三是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資金拆借和擔保、有價證券的買賣及各類計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等業務。

四是提供勞務。包括市場調查、行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服務、維修、設計、咨詢、、科研、法律、會計事務等服務的提供等。

五是成本分攤協議。成本分攤協議是指關聯方之間達成的一項協議,用以分擔參與各方在研發、生產或獲取資產、勞務和權利等方面的成本與風險。同時,確定研發、生產或獲取資產、勞務、權利等活動的結果帶來的各參與方利益的性質和范圍。

成本分攤協議和轉讓無形資產、提供勞務比較相似,區別在于成本分攤協議的對象是企業與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費用。關聯方如果不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分攤此類成本,可隨意在集團內部調節利潤,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

(二)通過負債籌資避稅

負債籌資又稱資本弱化、資本隱藏、股份隱藏,是指企業采用債權方式替代股權方式進行籌資,人為地增加企業成本,減少企業的應稅所得,從而達到少納稅的目的。

一般來說,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資金主要有3個渠道:自我積累、借貸(金融機構貸款或發行債券)、發行股票。其中自我積累的資金是企業稅后利潤,而發行股票應支付的股息也是企業稅后利潤的分配,均不允許稅前扣除,只有借貸利息支出可以作為企業費用從稅前利潤中扣除以沖減利潤。因此,一些企業以借款的方式代替籌集股本金,增加稅前扣除、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從而達到少交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三)通過避稅港和受控外國公司避稅

避稅港,也稱避稅地或避稅樂園,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為吸引外國資本流入,繁榮本國經濟,在本國或確定范圍內,允許外國人在本國投資和從事各種經濟貿易活動取得收入或擁有財產可以不必納稅或只需支付很少稅收的地區。目前主要的避稅港有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盧森堡、香港等國家或地區。

通過避稅港避稅的基本做法是:在避稅港設立受控外國公司,將海外投資收益保留在受控外國公司,不分配或少分配本應歸屬于我國企業的利潤,實現避稅目的。

(四)基于稅收優惠政策的避稅

新稅法所列明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企業合理運用,屬于“節稅”的范疇,但有些企業為享受這些優惠政策而對自己的經濟活動做一些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則屬于“避稅”的范疇。比如,新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可將大企業分設為數個小型微利企業;第三十條“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因此在從事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期間,應盡可能多安排各類費用支出,甚至將以后各期的費用提前支付等。企業可以仔細研究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結合企業自身具體情況逐條對照,尋找適合自身特點的避稅方法。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反避稅條款

針對上述企業避稅行為,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中,參照國際通行的一些反避稅措施制定了一系列反避稅條款:

(一)針對轉移定價避稅的反避稅條款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對關聯方的認定、獨立交易原則、轉移定價調整的方法、成本分攤協議的原則、預約定價安排等作出了規定。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稅務機關進行納稅調整的“合理方法”包括:

1.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2.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方的價格,減去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

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

4.交易凈利潤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凈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

5.利潤分割法,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并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采用合理標準進行分配的方法;

新企業所得稅法還規定,企業可以就其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與稅務機關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也就是說納稅人與稅務部門就轉讓定價的計算方法等問題事先達成一種具有約束力的協議,變事后調整為預先約定,變“治病”為“防病”,減少轉讓定價處理中的不確定性,提高效率。

(二)針對負債籌資避稅的反避稅條款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對債權性投資的定義和范圍、利息支出的稅前扣除標準等作出了規定。

按照新所得稅法的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同時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金融類企業比例為五比一,其他類企業比例為二比一)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針對避稅港和受控外國公司避稅的反避稅條款

新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12.5%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且不是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換而言之,在避稅港設立的子公司,如果利潤不分配或少分配,一定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此舉是出于合理的商業目的而非避稅。

(四)一般性反避稅條款

一般性反避稅條款是指除以上3項有針對性的特別反避稅條款以外的兜底性反避稅條款。

滿足以下3個條件的,稅務部門可將其判定為“避稅”,并實施納稅調整:

1.存在一個安排,即人為規劃的一個或一系列行動或交易;

2.這個安排“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3.企業從該安排中獲取了稅收利益,即“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

三、企業避稅應注意的問題

企業避稅時,除了會產生直接的籌劃成本,如外聘稅務師或會計師、律師進行籌劃發生的成本費用支出,企業財務部門自身進行稅收籌劃產生的人力、財力成本外,還會產生多種非稅成本,如機會成本、財務報告成本、違規成本等。因此,考慮多種成本、統籌兼顧,是進行企業所得稅避稅的重要思路。

(一)把握好避稅與偷稅的界限,避免違規成本。必須以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前提,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法律責任,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

篇3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納稅籌劃

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適度降低了稅率,擴大了稅前費用扣除,將稅收優惠政策從“以區域優惠為主”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以降低稅收負擔、調整產業結構和實現區域均衡發展。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巨大變化必然對稅收籌劃的方式產生重大影響,原利用內外資企業差異、地區稅率差異等進行稅收籌劃的方式已不再適用。作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業主體,必須盡快地尋找新的籌劃思路,有效降低稅負。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含義及意義

1.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含義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圍內,通過對尚未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應稅行為進行合理的籌劃和安排,利用稅法給出的對自己企業有利的可能選擇或者優惠政策,從中找到合適的納稅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緩或減輕本身稅負,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一種行為過程。

2.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

企業所得稅作為我國稅收重要來源,是僅次于增值稅的第二大稅種。因此,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也成為企業納稅籌劃的主要部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稅法對原有企業所得稅制度和相關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實現了《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兩稅合并”。統一后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率、稅前扣除標準、稅收優惠等方面較前均有很多明顯的差異。針對稅法的諸多變化,企業應潛心鉆研新稅法,并結合自身發展戰略和經營管理特點,有針對性的調整和籌劃各項涉稅行為,才能保證及時足額的享受到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達到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納稅籌劃不僅對納稅人有利,對國家也是有利的。納稅人有了合法的減輕稅負的手段,就不會采取或者會較少地采取非法手段減輕稅負,這對國家是有利的。納稅籌劃的基本手段是充分運用國家出臺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國家之所以出臺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正是為了讓納稅人從事該政策所鼓勵的行為,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籌劃,對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視而不見,那么,國家出臺稅收優惠政策就達不到其預先設定的目標了。

二、新所得稅下稅收籌劃的方法

1.從納稅人認定上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實行法人稅制,企業納稅人身份的確定為“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實施法人稅制后,內外資企業統一實行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根據這點,初創階段較長時間無法盈利的行業,一般設置為分公司,這樣既可以利用公司擴張成本抵沖總公司的利潤,從而減輕稅負;同時,當企業及下屬單位有盈有虧時,設法使企業合并申報,使總分公司之間的盈利以及虧損相互抵消,減少應納稅額。

2.從稅率上進行納稅籌劃

稅率是指稅款征收比例或額度,通過稅率可以看出國家征稅的力度以及納稅人的負擔程度。舊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新稅法規定法定基本稅率為25%,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20%。

據此規定,具備條件的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側重點應從籌劃高新企業的納稅地點轉移到產業發展戰略和企業性質上來,應努力將投資重點放到向國家重點扶持的項目的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節約稅收支出,提高凈收益。

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新《企業所得稅法》改變了過去僅以年度應稅所得額為標準的做法,采用了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三個指標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認定標準是: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因此,小型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注意把握新所得稅實施細則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首先需認真規劃企業的規模和人數,規模較大時,可考慮分立為兩個獨立的納稅企業;其次,要關注年應稅所得額,當應稅所得額處于臨界點時,需采用推遲收入實現、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適用稅率。假定微利企業是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企業,那就是說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上的適用25%的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適用20%的稅率。因此,在進行該稅種的納稅籌劃時,從稅率角度就存在著納稅籌劃的空間。3.從稅前扣除規定上進行納稅籌劃

(1)從計稅工資、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等進行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規定據實扣除合理的工資費用,即工資從限額扣除轉變為全額扣除。當然,相應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也提高了。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2%、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意味著職工教育經費可全額扣除。

盡可能多地列支工資薪金支出、擴大稅前扣除應是稅收籌劃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

①提高職工工資,超支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

②持內部職工股的企業,把向職工發放的股利改為績效工資或年終獎金。

③企業股東、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員或職工,將報酬計入工資。

④增加職工教育、培訓機會,建立工會組織,改善職工福利。

應該值得注意的是,其一,職工工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加工資幅度時需權衡利弊,必要時可采用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積金、增加職工福利等替代方案。其二,內資企業在作稅前扣除工資支出時,也要參照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做到真實合理,否則工資支出遠超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稅務機關會認定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納稅調整。

(2)從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用和業務宣傳費扣除上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因此籌劃時要特別關注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實務中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部分內容有時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況下,外購禮品用于贈送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印有企業標記,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相反,企業因產品交易會、展覽會等發生的餐飲、住宿費等也可以列為業務招待費支出。因此,可以適當規劃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列支比例,當其中某一項費用超支時,及時進行調整。例如,當業務招待費可能超過限額時,則應以業務宣傳費名義列支。

新稅法沒有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應把握廣告費的認定條件,注意廣告費與贊助費的區別,新稅法明確規定了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進行扣除。

(3)從公益性捐贈扣除上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應當注意捐贈符合稅法規定的要件。①捐贈應當通過特定的機構進行捐贈,而不能自行捐贈,應當用于公益性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②如果企業在當年的捐贈達到了限額,則可以考慮在下一個納稅年度再進行捐贈,或者將一個捐贈分成兩次或者多次進行。通過符合稅法要求的捐贈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的稅負。

(4)從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專項資金扣除上進行納稅籌劃

舊稅法對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專項資金的扣除沒有明確規定,新稅法規定,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具備條件的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如果預期當年利潤非常可觀,則可以考慮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專項資金,增加當年可扣除金額。然后在以后出現虧損的年度,再“改變”這筆專項資金的用途,增加當年的利潤。這樣不僅可以使企業的利潤比較穩定,而且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的稅負。

新稅法的實施,企業應明確納稅籌劃對企業理財的積極影響,強化納稅籌劃意識,不僅有利于企業準確地把握政策法規,增強納稅意識,減少涉稅風險,而且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在納稅籌劃時,需要將納稅利益和相關的成本進行權衡,通過成本效益分析,選擇最佳方案。由于各納稅人的情況不盡相同,加之稅收政策和納稅籌劃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于變化之中,這就要求稅收籌劃者必須從企業的實際出發,結合自身的長期規劃,因人、因事、因時、因地做出企業戰略性和戰術性選擇,科學制定稅收籌劃方案,力求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收益,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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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一)所得稅會計的界定

我國所得稅會計采用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要求企業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對于兩者之間的差異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每一會計期間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二)一般程序

1.按照相關會計準則規定確定資產負債表中除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的其它資產和負債項目的賬面價值。

2.按照會計準則中對于資產和負債計稅基礎的確定方法,以適用的稅收法規為基礎,確定資產負債表中有關資產、負債項目的計稅基礎。

3.比較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對于兩者之間存在差異的,分析其性質,除準則中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定資產負債表日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有金額,并與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相比,確定應予進一步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金額或應予轉銷的金額,作為遞延所得稅。

4.就企業當期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按照適用的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將應納稅所得額與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算的結果確認為當期應交所得稅。

5.確定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包括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兩個組成部分,企業在計算確定了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后,兩者之和(或之差),就是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二、我國所得稅會計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缺乏動力

由于企業自身動力不足,對于所得稅會計信息質量的重視程度不夠,參與調查的企業中還有43.24%的企業未對所得稅會計準則進行學習。缺乏重視就不會主動地追求高質量的發展,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利于所得稅會計的整體發展的。

1.我國資本市場比較落后。上市公司數量有限,不能滿足廣大的投資者的需求。資本市場上是供小于求,企業易于籌資,與西方發達國家比,缺乏披露信息的動力,信息披露透明度低。這種情況下,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度缺少了社會公眾的監督,對于會計信息的質量漠不關心,也就不關注不同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優缺,僅在乎不同處理方法的難易程度。上市公司的這種態度,對于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實施產生不利影響,制約著所得稅會計準則的發展。

2.上市公司的情況尚且如此,眾多中小企業就更難接受。中小企業的財務重心還是納稅核算,不是提供高質量的會計報表信息,因此,其更樂意接受核算簡便的應付稅款法。新所得稅會計準則中規定只能使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來核算所得稅費用,眾多中小企業必須從應付稅款法直接過渡到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企業需要一個適應期,此期間難免會有差錯。

3.轉換成本對所得稅會計準則實施也存在影響。在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實施過程中,必須考慮的一個問題是實施所得稅會計準則的成本問題,即制度的轉換成本,包括對企業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費用及在校教育投入、企業相關賬目的調整費用、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實施初期的效率損失成本、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的推廣成本等。實施所得稅會計準則能夠帶來的效益主要是能夠真實反應企業的財務狀況、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快與國際社會接軌、方便資本的國際間流動。只有當制度的轉換成本小于效益時,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實施才會順利進行。對于實施所得稅會計準則能夠帶來的效益的考核,帶有很大的主觀性,沒有具體的量化指標,只能作定性分析。企業的能夠合理的預期實施所得稅會計準則帶來的利益時,能夠積極的推動實施。否則,企業缺乏動力推行所得稅會計準則,甚至阻礙其實施。

4.為加快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實施應用,必須在成本與效益方面做好準備。首先,在成本上,不僅要注意加大投入,更要注意投資的效率,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對于支出的去向用途及使用效率進行跟蹤,作必要的監督。其次,對于所得稅會計準則實施后能帶來的收益,積極加以宣傳,提高相關人員的認識,特別是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證監會、企業主管部門。增加對所得稅會計準則實施后收益的預期。證監會和企業主管部門應最先提高對所得稅會計準則的認識,并在監管指標的制定及企業經營者業績考核指標的制定中反應出這種認識結果,引導企業和市場重視所得稅會計準則。做好成本與收益的配比,積極促進所得稅會計準則在我國的實施應用。

(二)違背公平原則

公平稅負是歷來構建稅制和開展稅收征管應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也是國家發揮稅收調控經濟職能,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一個有效手段。新稅法在稅收優惠過渡政策等問題的規定上造成現實經濟中的不公平,具體分析如下:

1.外商投資企業在可以過渡期內繼續享受優惠政策造成企業實際稅率不同外商投資企業實施新稅法之前享受較多的稅收優惠,新稅法規定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稅收負擔率不足10%,而內資企業為28%.新稅法統一了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雖然降低了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但過渡期的優惠政策仍然使國內企業在一定期間內的稅收負擔仍然大大高于外資企業。這使內資企業難以與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處于相對公平競爭環境之中,特別在經濟全球化進程日益顯著的今天,稅收負擔的不公平,極大的抑制了國內產業的發展。

2.在納稅人的界定上未將機關進行經營的部分確定為納稅人,造成偷逃稅收現象。新稅法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業和取得收入的組織確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具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企業、外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同時考慮到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屬于自然人性質企業,沒有法人資格,股東承擔無限責任,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排除在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之外。這個界定未將取得取得經營收入的機關涵蓋進來,在企業所得稅征管實踐中,經常會發生機關未脫溝取得經營收入的情況,特別是在房屋租賃、房屋開發環節,由于企業所得稅法沒有界定機關取得經營收入的納稅義務。造成同樣的行為,企業納稅,取得經營收入的機關不納稅的情況,對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造成一定的影響。

3.對民族自治地方的稅收優惠政策導致地區間稅收負擔不均衡。改革開放以來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中民族自治地方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是國家一直堅持的稅收優惠。應該說分稅制以來的民族自治地方所得稅優惠政策給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帶來了很大的發展壯大機會,對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也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大部分位于中西部地區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已超過位于相同地區的非民族自治地區的經濟。在與民族自治方的相臨近的非民族自治地方企業與民族自治地方企業相比,稅收負擔明顯偏高。而且新稅法的注冊地納稅的辦法也會導致非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所得稅稅收收入流向民族自治地方。這也與新稅法中以產業優惠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不相符合。

(三)違背效率原則

1.稅基不穩導致稅款流失。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收入確認、資產計價上和成本計算上與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核算的相關度同舊所得稅條例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舊與會計準則和財務核算辦法存在著相當大的差異。這就要求企業不但要按會計準則的要求準確核算經營成果,還要在納稅申報的過程中不斷調整與稅法之間的差異。這在很大程度中加重了納稅人申報所得稅的難度,與稅法的差異在會計核算中如何處理也會一直困擾著納稅人。同樣,所得稅稅基核實的復雜程度也影響著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在稅務機關人員短缺或業務素質低下的情況下,極容易造成稅基的不穩導致稅款的流失。

2.有可能在納稅申報中出錯或者是利用優惠進行偷逃稅。新稅法在稅收優惠上的手段和數量較多,從形式上看,稅收優惠手段包括免稅、減速稅、優惠稅率、退稅、優惠扣除、稅收抵免、稅收饒讓、盈虧互抵、稅收遞延和加速折舊。這些優惠手段涉及到企業的生產、經營、銷售、核算、分配等方方面面,優惠形式眾多和企業所得稅稅基確定的復雜性,如一些成本費用的扣除等,其計算、確定和掌握非常復雜。對納稅人而言,有可能在納稅申報中出錯或者是利用優惠進行偷逃稅。同樣,稅收管理部門對企業所得稅和稽查和管理也非常困難。

(五)會計人員素質對實施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制約1.會計人員對于所得稅會計準則的了解不夠,對于涉及的基本概念的理解不深。新準則要求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大多數企業會計人員對于此方法的認識和理解流于表面。即使掌握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原理,但實際應用還是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我國企業2007年前大多使用應付稅款法,直接過渡到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會計人員而言是一項挑戰。而且我國會計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要求全體會計人員短期內適應新方法難度大,已適應舊制度的會計人員對新方法會有抵制情緒,不利于所得稅會計準則的推廣。

2.會計人員難以做出準確的職業判斷。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具有科學性,其原理更能揭示企業的財務狀況,同時,其會計處理方法要復雜。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會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會計人員能做出準確的職業判斷。例如,所得稅會計準則中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條件是企業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在實施所得稅會計準則時,要求會計人員做出職業判斷并充當評估師的角色。另外,我國的稅務也不發達,企業進行納稅的活動較少。論文格式所以,會計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素質。而我國的會計人員多層次、多樣性,既有國際級別的專家,也有僅具備記賬水平的會計員,這必然阻礙所得稅會計準則的發展。

3.容易造成會計虛假信息。會計人員長期以來對稅法的重視遠超過會計準則,將納稅放在會計核算之上,以至于進行納稅核算時為減少稅法與會計的差異,直接按稅法要求進行核算,從而造成會計信息虛假,侵害了投資人的利益。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實施很可能遇到同樣的問題。選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目的正是要提高財務報表提供的信息的質量,如會計人員仍按稅法要求進行核算,則達到更改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目的,不利于所得稅會計的發展。因此,新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應用要求高素質的會計人員。

三、對所得稅會計應用的建議

(一)謹慎使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

1. 加快發展和完善資本市場。為所得稅會計準則的發展創造必備的環境條件,良好的外部環境有助于所得稅會計準則高質量的發揮作用。目前,我國的市場體系還不完善,必要的配套設施還在不斷完善中,需要建立有效的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證監會對資本市場的監管,提高社會公眾投資者的監督力度,形成全方位的監督體系,促使上市公司提高財務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在企業管理上下功夫,改變企業靠關聯方交易等行為操縱利潤的做法,建立良好的競爭秩序。

2.對于公允價值的使用應當謹慎。新會計準則引入了公允價值屬性,打破了原單一的計量屬性,使資產負債的計量更能符合實際,當然,對于資產和負債的計量比之前要有難度,要求的技術性更強。所得稅會計計量過程中,需要確定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在新會計準則核算體系下,部分資產和負債賬面價值的確定會涉及公允價值,只有能夠合理確定公允價值才能準確確定賬面價值,而公允價值的確定有賴于資本市場的完善。鑒于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程度,對于公允價值的使用應當謹慎,隨著資本市場的完善才可適當放松。

(二)協調稅收法規與會計準則的差異

1.促使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協調發展。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是會計的不同分支,在不同方面發揮著作用。加快發展稅務會計,建立稅務會計的理論框架,促使稅務會計向財務會計靠攏,使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協調發展。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稅收法規和會計準則也可以加以協調。二者根據不同的差異采用不同的做法。稅收針對會計的處理原則進行合理的改動,當然其本身的原則不可動搖,這樣的結果會減少二者之間的差異,正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

在經濟生活中,難把握的方面越來越明顯,會計處理涉及許多進行職業判斷的方面,需要會計估計的地方越來越多,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稅額是相對確定的,而會計處理的結果的不確定性加大,兩者之間的矛盾影響所得稅會計的發展。國家應盡量調節二者的矛盾,減少差距的拉大,在國家經濟實力達到一定水平時,稅法應顧及企業的情況,理解企業的選擇,給企業充分的發展空間。

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屬于不同領域的規章,其制定和和實施有不同的主管部門負責,這些部門之間應該加強聯系與合作,企業可以單獨成立稅務崗,負責企業有關的稅務資料,建立專門的稅務核算體系與財務會計協調,減少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間的不必要的資源浪費。

新企業所得稅將內資與外資企業所得稅合一,并對各稅制要素以法律的形式進行了規定。如果未來出現需要對稅制要素進行調整的情況,則要用法律的手段來實現。稅法的語言要求精煉,不能存在模糊的表述,條例要求詳盡范圍廣。為方便稅收征管的實行,主法應與實施細則一起頒布。

稅收征管體制對我國所得稅會計有很大的影響。目前,我國的市場改革穩步進行中,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進步的,但是稅收征管體制的發展卻停止不前,嚴重落后于實踐,對所得稅會計的發展產生不利影響,阻礙了所得稅會計的發展。所以,稅收征管體制應當加快改革,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首先,加快建設稅收征管的網絡化及運算軟件的升級,是報稅系統與企業會計核算系統銜接,實現不同部門的信息共享,減少資源浪費,提高工作效率。其次,提高效率,減少不必要的環節,加快審批速度。選擇合理的標準,對企業進行監督。最后,加強稅務人員的培訓,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及服務意識。

2.應取消對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優惠過渡期。二法合并前不同的稅收優惠是導致內外資企業稅收負擔迥異的主要原因。導致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刺激了中外雙方的避稅行為,導致國家稅收大量流失;誘使企業競爭方向的改變和資源配置的扭曲,出現大量“假投資”“假三資”現象;稅收理論和實踐表明,任何稅收優惠,都可能導致某些納稅人去想方設法鉆空子,從而成為稅收的漏洞。但這并不排斥稅收優惠作為稅收杠桿的調節作用,關鍵在于優惠政策與優惠方式的選擇。不論是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優惠政策都是公司所得稅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國一般根據本國具體的國情和不同時期的發展任務,實施特定的區域優惠和產業優惠。

3.要調整所得稅優惠的實施范圍和方向。建立產業政策導向與區域發展戰略導向相協調的所得稅優下機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政策的主要目標,是為所有市場參與主體創造平等競爭的環境,而不是人為地通過政策傾斜厚此薄彼,造成一部分區、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相反,為保持社會經濟穩定發展,國家要承擔社會收入再分配職能。在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支持落后地區發展的同時,要有選擇、適當地實施對在落后地區投資企業的優惠稅收政策。要有目的地扶持有效益的中小企業的發展。因為落后地區不發展,要拖全國經濟發展的后腿;中小企業不發展,不利于形成有效競爭市場,不利于優化產業結構,提高就業水平,提高社會整體生活質量。而落后地區和中小企業在社會經濟現存格局中往往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才是真正需要扶持的。

綜上,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己經在我國實施了,并且我國的稅收也在不斷的改革發展中,抓住這個機會,加速會計與稅法的協調,對稅收法規做出新的調整,以適應新的環境,建立促進稅法與會計協調發展的制度,使我國的國家稅收與企業得到雙贏。

(三)范應稅所得

企業所得稅課稅客體的基礎,是納稅人的經營利潤。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必須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和范圍,統一資產處理的方法和標準,也應是采取同樣的程序和方法來確定應納稅所得額,這是公平稅負的前件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還盡可能多地考慮企業經營中出現的新動向。

1.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和范圍。稅前扣除標準要符合當前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盡量與國際慣例相接軌,其核算應稅所得的各項列支和扣除項目標準應最大限度與企業會計準則和財務核算相符合,使應稅所得的計算更加簡便,易于操作自。

具體來講①壞賬提取比例。根據現行規定,企業不得稅前扣除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為了抵御市場風險,真實反應企業經營核算的成果,應擴大企業稅前扣除風險準備金的比例,特別是一些高風險、高投資的行業,比如投資、房地產、金融等。②業務招待費提取的分類。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既然限定了招待費的比例,就不要再限定其扣除的比例,可以從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上加強審核。③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公益性捐贈的稅務處理在年度利潤的總額12%范圍以內部分,可以扣除。公益性捐贈實質上是在彌補政府職能的缺位,企業積極參與公益性捐贈,對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稅前扣除的比例應全額在稅前扣除。

2.資產的稅務處理。固定資產折舊方式的選擇。國際通行的做法是采用加速折舊法,這樣一方面可以刺激投資,另一方面也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因此,我國應在全國范圍內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法,這樣既有利于鼓勵資本投資,加快固定資產更新,又有利于促進企業生產技術進步,并同國際慣例相銜接。

資本交易利得或損失的稅務處理。資本利得已經成為企業收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某些企業來說,現行稅法沒有對資本利得做出專門的規定,一般的做法是將企業資本交易所取得的利得并入企業利潤總額征稅,因交易而發生的損失則沖抵企業的營業利潤。這種處理方法實際上是鼓勵投機而不是投資。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應對資本交易利得或損失予以明確的規定。本著鼓勵投資、防止投機的原則,對企業取得的當期資本交易中的凈收益,應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法定稅率課征所得稅。企業資本交易中發生的損失,只能沖抵其從資本交易中取得的收益,不得沖抵企業的正常營業利潤。

(四)加強所得稅會計人員培訓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實施有賴于會計人員的素質的提高。2007年以前,企業可以在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利潤表債務法中選擇,盡管會計理論界早己經指出應付稅款法的不足及缺陷,但大多數企業還是選擇了應付稅款法,其原因在于應付稅款法的處理簡便。但新所得稅會計準則選擇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新的所得稅處理方法雖然科學性強但其處理難度明顯高于其他三種方法。同時,會計人員對于新所得稅處理方法的認識不深。這種情況對于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實施極為不利。為減少這種不利影響,應該加強對所得稅會計人員的培訓,系統學習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原理及處理方法,這是加快實行新方法的必然要求。

在我國,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存在許多方面,如廣告費、薪酬、傭金、罰金、財產損失、各項準備金、或有事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金融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等。會計人員的核算工作大。由于會計人員是所得稅會計準則實施的直接執行者,負責企業所得稅費用的核算,會計人員的素質無論對稅務部門還是對企業都有重大影響。高素質的會計人員才能很好的應用新所得稅會計準則,才能保證新所得稅處理方法的優勢充分發揮出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會計人員的要求比較高,如在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時前提條件是企業很可能在未來有足夠的應稅收入以利用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會計人員需要依據現有的證據做出判斷,這對會計人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會計人員要盡快從應付稅款法轉變到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中來,對新方法要有充分的認識,對其本質要有清楚的理解。短期內實現這種轉變有很大難度。為適應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必須加強會計人員的培訓。

企業會計人員在校期間學習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比例很少。學校教育本應是傳播知識的殿堂,特別是先進的知識。目前,高校中對于西方的一些成果介紹較少,學生對于一些較新的處理方法知之甚少。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在美國及許多國家已經應用了很多年,國際會計準則也早就采用了該方法,但在新準則頒布前,幾乎沒有幾家高校介紹過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高校教育的缺失不利于會計的發展。所以,應迅速在高校中開展所得稅會計教育,普及所得稅會計的專業知識。在高校開設相關課程,培養高水平的會計專業人才。

同時,對于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也要加大力度,補充最新的專業知識,以適應新的會計工作。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是會計人員了解新知識的一個重要途徑。我國法律規定會計從業人員每年必須接受一定課時的教育。因此,強制性的繼續教育可以成為推廣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平臺。

篇5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 經營租賃 激勵 會計處理 稅務處理

在進行經營租賃談判時,為了達成租賃協議,出租人往往會提出一些激勵措施。常見措施包括:后付租金;在租賃初期免租或減租;由出租人補償或承擔承租人重新安置費用、租賃物改良費用等。此外,租賃合同與實際交付租賃物補充合同經常存在差異,之前確認的收入必須不斷調整和沖銷。

2007年,國家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財會[2007]14號文件)。該文件第三條對“出租人對經營租賃提供激勵措施”的會計處理原則進行了規定,主要包括出租人提供免租期及承擔承租人某些費用兩種情況。

在新會計準則下,相關企業如何對經營租賃激勵措施進行有效的會計和稅務處理,成為理論界和業界都十分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本文對此問題進行了一些探討,并提出四點具體的建議。

一、后付租金的會計及稅務處理

目前,支付經營租賃租金的方式分為即付、預付和后付三種。從減少資金占用,提高資金周轉率的角度來考慮,多數承租人愿意采用后付租金(即租賃期滿再支付租金)的支付方式。為了促進租賃協議的達成,在經營租賃業務談判時,出租人有時也會同意采取此種方式。

從出租人角度看,對于后付租金方式下收取的租金應通過“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會計核算。此外,由于租賃物的產權沒有發生變動,因此,日常維修費用原則上應由出租人支付。對于這些維修費,出租人應通過預提或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途徑進行處理,并在租期內相應調整租賃成本。如果是大修,則應對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折舊年限及折舊率進行相應的調整。

承租人對于后付租金的情況可通過“應付賬款”科目進行核算,以在租期內平均分攤所支付的租金。

關于后付租金的稅務處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由于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金,這種“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金”的付款時間約定條款就是《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索取款項的法律憑據。出租人既沒有收訖營業款項,又沒有取得索取營業款項的憑據的條件下,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出租人不確認營業稅納稅義務。

舉例說明:2010年,A公司將其擁有的固定資產租賃給B公司使用,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租賃期3年,租金50萬元/年,共計150萬元。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時B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A公司于2012年12月一次性收取了3年的租金150萬元。在此情況下,A公司2010年和2011年通過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5行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2012年則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并一次性確認150萬元租金收入的營業稅納稅義務。

二、免租期的會計及稅務處理

關于免租期的會計處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有明確的規定:對于租金收入,出租人應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確認為當期損益,如果使用其他方法更為系統合理的,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在免租期內,應確認租金費用,同時出租人每年按應確認的租金收入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租賃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具體計算公式為:每年確認的租金收入=應收租金總額/租賃年數。(取消分段)這部分應收款項如果涉及金額較大,則還應在附注中對于“尚未到期”作出說明,并披露合同約定的到期收款日。同時,這類應收款項的信用風險不大,不能與一般長賬齡應收款項采用相同的壞賬準備計提比例。

從承租人角度來說,則應將租金總額在租賃期內按直線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即承租人應將所得租金分攤在整個租賃期內,而不是在非免租期內進行分攤。在免租期內,每年確認的租金費用借記“管理費用”或“制造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具體計算公式如下:租賃期內每年確認的租金費用=應支付租金總額/租賃年數。

關于免租期的稅務處理,從出租人角度來說,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租金收入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金額應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全額確定。免租期內,出租人確認了租金收入但沒有實際收到租金,也沒有開具租金發票,因此應按當年確認的租金收入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在收到租金之后,則按當年確認的租金收入與實收租金的差額來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從承租人角度來說,由于實際并沒有支付租金但已確認租金費用,因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第二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的相關規定,計稅時應按確認的租金費用金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當免租期結束之后,按確認的租金費用與實際支付租金的差額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三、售后租回交易的會計及稅收處理

售后租回交易,也稱回租,是指賣方(承租人)將一項資產出售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買方(出租人)那里租回。在此交易方式下,資產的原所有者(承租人)在保留對資產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控制權的前提下,將固定資產轉化為貨幣資本,在出售時可取得全部價款的現金,而租金又是分期支付的,從而獲得了寶貴的流動資金,而資產的新所有者(出租人)也因此獲得了一個風險小、回報有保障的投資機會。

由于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資產的售價和租金相互關聯,一般是以一攬子方式談判和一并計算的,因此,該資產的出售與租回實際上是同一筆業務。出售資產的損益應分期攤銷,而不應確認為出售當期的損益。售后租回交易被認定為經營租賃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遞延,并在租賃期內按照與確認租金費用相一致的方法進行分攤。

關于售后租回交易的稅務處理,《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沒有專門的規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第148號文件)中“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口徑”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因此,對于此項業務,企業計算所得稅時應不作納稅調整。一般來說,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售價與資產原計稅基礎的差額,應當采用合理方式分攤,調整折舊或租金費用。有確鑿證明認定屬于經營租賃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公允價值達成的,銷售的商品應按售價確認收入。

四、出租人為承租人承擔某些費用的會計及稅務處理

由出租人補償或承擔承租人重新安置費用、租賃物改良費用等,是十分常見的經營租賃激勵措施。在此方式下,出租人應將該費用從租金收入的總額中加以扣除,再按照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額在租賃期內進行分配。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計入當期損益。所謂初始直接費用,是指在經營租賃談判和簽訂合同期間所發生的手續費、咨詢費、法律費和廣告費等,應計入當期損益;如果金額較大,還應資本化,在租賃期內按照與確認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礎分期計入當期損益。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出租人每年確認的租金收入=(合同約定的租金總額—出租人為承租人承擔的費用)/租賃年數;承租人每年確認的租金費用=(應支付租金總額—出租人為承租人承擔的費用)/租賃年數。

在稅務處理方面,出租人應將該費用自租金收入總額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額在租賃期內進行分配,并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從承租人方面來說,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第148號文件)的規定,此項業務計算所得稅時也不作納稅調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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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一)從會計要素角度看暫時性差異范圍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差額。在這一概念中,它基于資產負債表為主體價值觀,以資產和負債要素項目反映進入所得稅的考慮范圍。多年來,利潤表在企業財務報表體系中一直居于重要地位,利潤也成為各方面考核企業管理層業績,衡量企業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標。但是利潤反映的是一定時期內相匹配收入與費用的差額,是企業某一期間的經營成果,基于對利潤指標的追求,企業經營者往往為追逐短期利益而操縱利潤水平。在所得稅的指標中,無論是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利潤表債務法都無法逃出對收入和費用兩大類要素與稅法收入和可抵扣項目的差異的思路。從資產負債表債務范圍上看,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較為完全地體現了資產負債觀點,在所得稅的會計計算方面,徹底貫徹了資產、負債的界定,征稅項目較以前所得稅會計中采用的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利潤表債務法更為全面。從會計要素構成的兩個基本會計等式可以知道,三個要素之間關系可以表示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六大要素中,資產的綜合性最強,資產的變化涵蓋了負債、所有者權益項目變化的結果,它們的變動均可反映在資產的變化之中。

如果會計等式被表示為5個會計要素: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一費用,此時所有者權益只代表除本年利潤外的所有者權益,此時,收入、費用的增減變化可與資產直接對應,剩余資產和負債與所有者權益對應。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中的資產項目不僅能夠涵蓋所有者權益中的收入要素項目與費用要素項目,而且把影響所有者權益變動的經濟行為而產生的資產項目也歸納到了所得稅征納的范圍中了。遞延所得稅費用的增加實際是資產增值與負債減值的綜合考慮,因此,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實質上是把凈資產增值(減值)對企業的影響傳導到企業當期所得稅費用中去了,從而會導致凈利潤的減少。反之亦然。

(二)資產負債表賬面價值計量新會計準則條件下,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實際經濟利益流入與流出基本等同。以資產、負債表項目作為所得稅計量的項目范圍外,資產、負債賬面價值的計量也成為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重要基礎之一。對于資產與負債的確認,能否帶來經濟利益或流出經濟利益是資產、負債的一個本質特征。在實踐中,與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能否流入(流出)企業,或者能夠流入流出多少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因此資產負債的確認應與經濟利益流入流出的不確定性程度判斷結合起來。就具體計量而言,可以采用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來進行計量。由于壞賬準備、減值準備、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等賬戶的使用,使得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在持有期間與其實際價值基本等同。這為比較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的計量提供了科學的基礎。

(三)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額從資產負債表角度考慮,資產的賬而價值代表的是企業在持續持有及最終處置某項資產的一定期間內,該項資產為企業帶來的未來經濟利益。而計稅基礎代表的是在這一期間內,就該項資產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一項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的,表明該項資產于未來期間產生經濟利益流入低于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從其產生時點來看,差額應從應交所得稅的范圍在一定時期內可扣減,減少應交所得稅,從而形成一項遞延資產。反之,一項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的,兩者之間的差額將會于未來期間產生應稅金額,增加未來期間的應納稅額及應交所得稅,對企業形成經濟利益流出的義務,從而形成一項遞延負債。負債項目分析與上類似。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章應納稅所得額,第二節收入內容,對于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被認定為各類形式的資產,首次將收入的形式直接與資產相聯系。而對于非貨幣形式的價值的確認,規定應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其資產稅務處理規定:(1)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2)企業持有各項資產增值、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提基礎。(3)各類資產的計稅基礎的詳細說明。因此,從2008年開始執行的新稅法使企業在資產計稅基礎上的確認帶來了明確的信息,各類負債的計稅基礎則需要根據賬面價值一未來期間計稅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于稅前扣除的金額來具體確定。

二、暫時性差異與時間性差異關系

(一)暫時性差異包含時間性差異所得稅會計主要對企業應稅收益與會計收益產生的差異進行處理。盡管應稅收益與會計收益都以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收益為核心,但會計上所定義的收益為企業在一定期間內所實現的利潤總額;而所得稅法所界定的收益為企業在一定期間內所實現的納稅所得,即應納稅所得額。所以稅法界定收益包含企業某些行為所產生的項目。

暫時性差異則是從資產、負債項目出發。從前分析,暫時性差異應包括時間性差異、永久性差異內容,除此外,還包括非暫時性差異,如企業合并形成的商譽,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資本公積,惡性通貨膨脹導致對非貨幣性資產,負債進行重新計量形成的差異。收入、費用的變化都會導致資產的變化,但資產的增減并不一定完全是收入、費用的增減變動所形成。從這個意義來看,暫時性差異所包含的范圍要廣于時間性差異的范圍。暫時性差異的引入使用,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對企業所得稅費用的大小有直接影響,間接影響企業凈利潤指標。2008年新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率降低為25%,對企業所得稅費用與凈利潤大小產生進一步影響。

(二)時間性差異是暫時性差異的一種表現暫時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既會由于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產生,也會由于按照會計準則計算利潤總額與按照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之間的差異產生。它們之間存在必然聯系,是因為會計各要素之間存在內在的聯系。

從會計理論上來講,收入,所有者權益或負債的增加會形成資產,資產獲取后使用中要轉化為費用,資產的減值會對資產賬面價值的計量產生影響;而有些早期負債的償還在后期則會逐步形成收入。因此,盡管時間性差異所反映的會計科目為費用,收人類科目,但背后往往對應的是資產;會計科目為收入、費用類的,有時對應的是負債;所有者權益的變動往往也會對應資產與負債項目。這時分析差異,完全可以轉化為資產負債項目的逐一分析。因此理論界多數人認為時間性差異是暫時性差異的一種。

三、暫時性差異項目的確認

在所得稅費用計算上,對暫時性差異的區分是關鍵環節。基于以上分析,對暫時性差異的實務操作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一)2007年新舊會計準則過渡階段本階段由于上市公司開始執行新會計準則,出現了以下幾個問題需要企業面對,而企業采取了謹慎務實的做法。一是出現新的資產、負債項目,如何在所得稅暫行條例(均以1993年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

暫行條例》及其相關實施細則為準)中確定其計稅基礎,找到資產、負債項目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不明晰。如以下項目: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合并差額――資本公積;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合并差額――商譽;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金融工具分拆增加的權益;衍生金融工具;投資性房地產等。二是對于資產、負債項目會計上可以采用了公允價值計量,稅法對于其計稅基礎未有明確說明。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辭退補償;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重組義務;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惡性通貨膨脹導致對貨幣性資產,負債進行重新計量。三是不能納入到資產、負債的特殊項目。如;企業正常生產活動前發生的籌辦費;可抵扣虧損及稅款抵減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四是對于原先影響收入、費用的永久性差異、時間性差異,這些項目對于暫時性差異的確認,主要以1993年所得稅暫行條例對比確認。如:企業主要涉及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應收賬款,存貨因銷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務等原因確認的或有負債,預收賬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的鐲款和滯納金等。對應付職工薪酬按1993年所得稅實施條例分為計稅工資與超出計稅工資的處理來考慮對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的影響數額。

由于新增資產、負債項目,對公允價值的采用,計稅基礎的不明確,在2006年報中對于這些項目產生的暫時性差異采用了相當謹慎的做法,導致的所得稅費用的調整在這些新資產、負債項目上并不明顯。從2006年各上市公司年報中的新舊會計準則股東權益差異調節表中可以看到,新舊會計準則在新資產、負債項目,新資產、負債項目的公允價值列示上比較集中,但絕大部分上市公司在新資產、負債項目上無數據,即并未立即采用新項目,也談不上采用公允價值計量。

有些企業對原先老項目按照新所得稅準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按1993年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之間的差異進行分析。如陜西廣電(600831)針對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導致應收賬款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進行披露;中鐵二局(600528)對于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按照新準則對在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增值差額進行了披露,形成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二)2008年級及以后結合新稅法確定暫時性差異2008年頒布的稅法結合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中的內容,對資產負債項目計稅基礎做了明確的界定。基于新計稅基礎對新準則出現的新資產,負債項目可以判斷其是否是暫時性差異。例如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對于增值減值部分的變動,會計中計人當期損益,而稅法中明確對于這類資產發生的變動不予以考慮,即以這類資產的歷史成本作為計稅基礎。另外,由于對于一些費用的范圍的變化,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也趨于一致,例如應付職工薪酬,可在實際支付的范疇內進行扣減費用。同時,對不能納入到資產負債中的項目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思想在新準則解釋中有較為詳盡的解釋。從理論上新準則與新稅法的某種程度上的統一應該可以明確確定暫時性差異的內容:(1)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存貨。暫時性差異形成依據,稅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2)應付職工薪酬。暫酬性差異形成依據,稅法第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第四十一條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第三十五條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3)應付利息。暫fI==I性差異形成依據,稅法第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一是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二是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4)對于預計負債,補虧稅前利潤,企業正常生產活動前發生的籌辦費則采用實質重于形式的規則判斷暫時性差異的形成。(以上項目只羅列了部分,其余暫時性差異不一一列示)

四、新準則下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費用的影響

對于時間性差異與暫時性差異的關系,理論界認為時間性差異是暫時性差異的一種,但實際使用中,如果按照現行的計算公式,時間性差異與暫時性差異同時使用,現行的所得稅準則或實務中對于這一觀點仍存在矛盾的做法。比較典型的表現是所得稅費用的計算。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遞延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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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紡織 增值稅 所得稅 改革

一、引言

自2007年我國新一輪稅制改革進入全面實施階段,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與其配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新企業所得稅),和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新增值稅)。這些旨在擴大內需、提高企業競爭力和優化產業結構的稅制改革政策與措施的出臺,必將對我省紡織行業的產業升級、技術進步以及產業結構調整產生重要影響。

稅收政策歷來是各國政府調整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與工具,那么在我國當前新一輪稅制改革中探索陜西省紡織工業發展的新思路對于推動我省紡織工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陜西省紡織行業現狀

早在2008年底,陜西省政府就計劃陸續拿出1億元資金用于貼息;2009年制定的“產業集群發展規劃綱要(2009—2015)”20個產業集群發展規劃中就包括紡織產業發展集群的規劃;2009年省政府正式批準《陜西省紡織產業調整與振興規劃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確定了以發展求生存、調整所有制結構和產業結構、做精做專做特做強的發展思路,出臺了扶持政策和引導措施。此外,西安紡織城地區綜合發展改造項目自2009年4月全面啟動,2010年11月22號,西安現代紡織產業園被中國紡織工業協會授予“中國紡織產業基地”,這是西部地區唯一獲此殊榮的單位,對于推進陜西紡織產業集群建設有著深遠意義。

在政府、企業、社會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陜西省紡織行業發展迎來了新的生機,2010年上半年規模以上企業累計實現盈利1.36億元,扭轉了截止2009年連續18年全行業虧損的局面。[1]

三、稅改對我省紡織行業的影響分析

(一)對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影響

固定資產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其質量好壞和使用效率的高低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否順利開展和企業獲利能力的高低。而我省紡織企業普遍存在固定資產老化、設備更新速度慢的問題。增值稅轉型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促進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加快企業對老設備的淘汰。以我省國有紡織企業為例,2007年到2009年我省國有紡織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情況如表1所示。

表1陜西國有紡織企業投資明細表 單位:萬元

分類 2007 2008 2009

固定資產投資總額 12,472.10 8,200.40 6,176.60

數據來源:2009年企業國有資產統計處理軟件數據庫

由表1可知,三年中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逐年下降,其中2008年下降幅度達到34%,2009年度的固定資產投資總額更是不足2007年年投資額的一半。但我們還可以看到,2009年固定資產下降的幅度較2008年明顯下降。這其中,增值稅轉型改革不無影響。

(二)對企業資本結構的影響

新的企業所得稅將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原來的33%降到25%,這項改革措施必將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進而增加留存收益,從而對企業資本結構產生重要影響。仍以我省國有紡織企業為例,2007年-2009年我省國有紡織企業留存收益情況如表2所示。

表2 留存收益明細表 單位:萬元

分類 2007 2008 2009

盈余公積 7,892.40 7,520.80 8,148.70

未分配利潤 -421,196.70 -122,288.30 -202,442.10

數據來源:2009年企業國有資產統計處理軟件數據庫

由表2可知,企業的盈余公積有正的積累,而且在2009年還有一個較大的提升,較2007年增加了3.2%,較2008年增加了8.3%,這對于我省長期處于虧損狀態的紡織企業來說是難能可貴的,說明我省紡織企業已進入逐步恢復期。2010年我省紡織行業首次打破長達18年的虧損局面,僅上半年規模以上企業累計實現盈利1.36億元,說明我省紡織經濟正處于復蘇與發展期。此外,從表2可以看出,未分配利潤連續三年為負值,這主要是我省紡企長期虧損的遞延影響,但整體上看負值金額下降了,說明稅負降低對我省紡織企業增加內部積累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

(三)對企業現金流量的影響

現金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基礎,企業經營情況的好壞,不僅要看其凈利潤的多少,更要看其現金流量的多少,特別是經營活動產生的凈現金流量是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好壞的直接標志。根據2007年-2009年度陜西國有資產統計報表得到表3陜西國有紡織企業現金流量明細表。

表3陜西國有紡織現金流量明細表 單位:萬元

分 類 2007 2008 2009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 6,407.2 6,266.2 8,365.9

期末現金及現金等價物余額 26,648.6 26,286.3 50,136.6

數據來源:2009年企業國有資產統計處理軟件數據庫

從表3可以看出:(1)從現金凈流量變動來看,我省國有紡織企業的凈現金流量在2009年有了極大提升,較2008年上升了90.7%,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企業各項生產經營活動及投資活動所需現金流;(2)從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凈流量來看,2009年較2007年增加了30.6%,較2008年增加了33.5%,表明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好轉、營利質量提高,另外也說明2010年我省紡織行業的扭虧為盈是我省紡織經濟發展的趨勢。

導致我省紡織經濟好轉的原因眾多,但以下兩方面最為重要:(1)我省政府出臺的相關扶持政策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為我省紡織企業擺脫歷史舊賬、重新輕裝上陣,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2)稅收制度的改革為我省紡織企業形勢的好轉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四)對員工就業率的影響

紡織行業作為勞動密集型產業,能夠提供較大的就業空間,因此歷來是政府促進就業的重點行業,陜西省紡織行業也不例外。新的企業所得稅對企業聘用殘疾人員或下崗人員給予較大的優惠政策,這些優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將緩解就業問題。我省國有紡織企業2007-2009年就業人數如表4所示。

表4陜西國有紡織全年平均職工人數明細表 單位:人

分 類 2007 2008 2009

全年平均職工人數 54,871 38,202 40,203

數據來源:2009年企業國有資產統計處理軟件數據庫

由表4可知:(1)2008年我省國有紡織企業就業人數下降比率為43.6%,這可能于當時的金融危機以及我省在2008年對國有紡織企業的大面積重組改革有關;(2)2009年的就業率較2008年上升了5.2%,這可能是由于稅收優惠政策的促進和企業經營情況改善所致。

(五)對企業科研投入的影響

長期以來,我國紡織服裝業一直依靠廉價勞動力和資源優勢參與國際競爭,自主創新水平處于較低水平,這是導致我國紡織產品附加值低的根本原因。我國成為國際紡織品市場初級產品的加工地,也使我國紡織品的利潤空間極低,極易受到國際、國內市場變化的影響。為了增加我國紡織產品的附加值,要求企業必須加大科研投入,培養出自己的核心科學技術和科技人才。新所得稅中增加50%研發費用稅前扣除的規定,將對解決這一問題起到積極作用。我省國有紡企2007-2009年研發費用如表5所示:

表5陜西國有紡織企業研發投入明細表 單位:萬元

分類 2007 2008 2009

研究開發費用合計 1,051.60 410.10 484.30

數據來源:2009年企業國有資產統計處理軟件數據庫

由表5可知,我省紡企的科研投入整體下降,2008、2009年的研發投入較2007年分別下降61%和54%。可見我省紡織企業對研發投入的重視程度很不夠。一方面,需要我省政府和社會相關部門加大對紡織企業研發的宣傳和支持工作,使我省的紡織企業能夠盡快形成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和競爭優勢,以實現我省紡織經濟的長期、穩定的發展;另一方面,紡織企業應當利用所得稅制度中的優惠措施加大科研投入,在增強創新的同時減少企業稅負。

四、新稅制下我省紡織行業發展應注意的問題

綜上所述,我省紡織行業目前存在良好的發展勢頭,新稅制改革也給我省紡織行業提供了發展的空間,但在加大投資和增加科研投入以求發展的過程中,還需注意一些問題。

(一)改善固定資產投資嚴重不足方面

當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的降低、增值稅轉型都將促進我省紡織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熱情。但同時應考慮到,稅改的另一個目標是提升技術水平,調整產業結構。因此,投資方向應確定在能夠提升企業技術水平、提高產品質量、增強企業創新能力等領域。對于政府相關部門來說,應從制度上不斷創新,加大對紡織企業生產用固定資產投資的扶持力度,以鼓勵企業跟上經濟與技術發展的腳步。

(二)改善科研投入嚴重不足方面

新稅制改革在制度方面為鼓勵企業不斷創新提供了激勵機制,下一步就是企業在實踐中的實施問題。具體來說,要求企業在注重短期經濟效益的同時,更要關注長期發展的機會,不斷加大科研投入,培養企業自身的核心競爭力。此外,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大對這方面政策的宣傳工作,并輔以一定的政策傾斜和扶持,比如向企業提供研發輔助基金;在企業和科研院所之間搭好橋梁,以使有關研發成果順利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等。

我們相信,以國家稅收政策為發展契機,借著優厚的政府制度激勵,憑著自身的不斷創新,隨著西安現代紡織產業園區的快速推進,我省紡織行業必將在不久的將來跨上一個新的發展平臺。

參考文獻:

[1] 《我省扭轉紡織工業18年連續虧損局面》,通訊員:嚴家民,記者:蘇輝,陜西日報,2010.9.5.

篇8

(一)稅收政策的界定

稅收政策是在一定時期內,政府通過各種稅收手段,達到籌集財政收入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策略。稅收政策主要由宏觀稅率、稅負分配、稅收優惠和稅收懲罰四大內容構成。宏觀稅率指的是總的稅收水平,是稅收總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宏觀稅率一旦確定,稅負分配就通過稅種和稅率設計來實現,稅負分配對于收入的變動、個人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各經濟主體的行為均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稅收優惠,是國家在確定了宏觀稅率和稅負分配的基礎上,根據一定時期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目標要求,對某些特定的課稅對象、納稅人或地區給予的稅收豁免或減少,從而鼓勵某些特定地區、行業、企業和業務的發展,或者對某些具有實際困難的納稅人給予照顧,以實現宏觀經濟政策目標。稅收優惠通過各種政策手段干預企業經濟行為,誘導企業的經濟活動符合宏觀經濟發展要求。稅收懲罰則是相對于稅收優惠而言的,指通過規定對納稅人的某種行為多征稅,從而達到對這種行為進行懲罰目的的一種經濟調節手段。

本文所研究的稅收政策主要指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即為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所采取的一系列特別稅收措施的總和。

(二)現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大部分并不是為中小企業所制定的,但從受益主體來看,基本上或相當大部分是中小企業。

1.鄉鎮企業政策。鄉鎮企業所得稅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不再稅前提取10%.

2.鼓勵安置城鎮待業人員就業政策。新辦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免征所得稅3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后,當年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

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取得的營業收入,個人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個體工商戶或者下崗職工人數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企業自其領取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免征營業稅。

3.支持高新技術企業政策。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并自獲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相關技術咨詢、服務、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稅。

4.支持貧困地區發展政策。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新辦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3年。民族自治地方企業,需照顧鼓勵的,經省政府批準,可定期減征或免征所得稅3年。

5.支持和鼓勵第三產業政策。

(1)對農村的農業生產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運輸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獲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稅;(2)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收入免征所得稅;(3)新辦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4)新辦獨立核算的交通運輸、郵電通訊企業或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5)新辦獨立核算的公用事業、商業、物資、外貿、旅游、倉儲、居民服務、飲食、文教衛生企業或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

6.福利企業政策。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安置“四殘”(盲、聾、啞和肢體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免征所得稅;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超過10%不足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7.有利于小企業的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現行稅制改革確定的企業所得稅為33%的比例稅率。為照顧盈利較少企業稅負能力,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對年利潤在3萬元以下企業,減按18%征收所得稅;3萬-10萬元企業,減按27%征收所得稅。目前國務院決定年銷售額180萬元以下的小型商業企業,增值稅率由6%調減為4%.

二、現行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從總體分析,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一)政策目標起點不高,支持力度不足

現行的稅收政策更多的是被當作一種社會政策工具、解決社會問題的手段,側重于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卻忽視了中小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培育,政策的制定既沒有考慮中小企業自身的特殊性,也沒有考慮中小企業發展所面臨的問題。而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提高正是中小企業發展所面臨的問題。而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提高正是中小企業生存與發展的首要問題,應該是政策扶持的重點,而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這方面的支持力度明顯不夠。

(二)政策缺乏系統性和規范性

現行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分散于各個稅種的單行法、實施細則中,而且多以補充規定或通知的形式,優惠內容多,補充規定零散,而且政策調整過于頻繁,雖然這種做法較好地體現了稅收政策的靈活性,但卻缺乏系統性、規范性和穩定性,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證,透明度低,不利于實際操作,影響到中小企業長期發展戰略的制定,也使得政策措施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不利于實現公平稅負和平等競爭。

(三)稅收優惠政策低效

稅收優惠政策方式單一,范圍窄,間接優惠政策少,造成稅收優惠政策的低效。現行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局限于稅率優惠和減免稅等直接優惠方式,而像國際上通行的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延期納稅、專項費用扣除等間接優惠方式運用較少。這樣,不能真正體現公平稅負、平等競爭的原則,不利于鼓勵中小企業對于投資規模大、‘經營周期長、見效慢的基礎性投資。此外,對中小企業缺乏降低投資風險、籌集資金、緩解就業壓力、引導人才流向、鼓勵技術創新、提高核心競爭力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并且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在企業開辦之時。

(四)稅收優惠政策設計不合理

現行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設計不合理,沒有真正起到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效果不明顯。例如,企業所得稅實行的18%和27%的優惠稅率,由于采用了全額累進稅率的設計,使得兩檔稅率的臨界點附近稅負增長過快,稅負不合理,抵消了低稅率的作用,使中小企業的稅后收益降低。同時,適用優惠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標準則定得太高,使得不少應予扶植的中小企業得不到扶持照顧,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業增加投資、擴大規模,影響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五)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導向不明

現行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導向不明,不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稅收優惠政策應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對宏觀經濟進行調控,要體現鼓勵、允許和限制精神,引導中小企業的資金、資源流向國家巫需發展的產業,而現行優惠政策未能充分體現導向性原則。

(六)現行稅收政策對中小企業存在歧視和限制1.現行增值稅稅制對中小企業存在歧視和限制

現行增值稅稅制把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凡達不到銷售額標準的納稅人,一般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都劃為小規模納稅人征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稅規定是: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經營上必須開具專用發票的,要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開應納稅額。這不但加重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而且購貨方因不能足額抵扣進項稅額不愿購買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使占總納稅戶80%甚至90%以上的小規模納稅人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的地位,阻斷了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之間的正常經濟交往,嚴重地影響到中小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增值稅兩類納稅人的界定不合理,把中小企業大量地劃為小規模納稅人,再加上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實際仍然偏高江業企業6%,商業企業4%),稅負超過一般納稅人,嚴重地影響到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與發展;同時,現行增值稅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企業購置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得不到抵扣,加重了稅收負擔,降低了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這對中小企業的發展極為不利。

2.現行所得稅制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

現行企業所得稅制仍實行內外兩套稅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優惠多,稅負輕,對內資企業優惠少,稅負重;同屬內資企業,又是對大型企業優惠多,對中小企業優惠少,稅負偏重。據測算,現在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率比外商投資企業高出約一倍左右,其中內資中小企業實際稅負率則更高。這主要是以下稅收政策規定造成的:

(1)稅收優惠政策過少。《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諸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對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實行“兩免三減半”的優惠,而內資企業只對設在經國務院批準的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特定地異的企業可享受15%、24%的優惠稅率,大部分中小企業享受不到這一優惠。

(2)費用列支標準過嚴。外商投資企業對工資支出、利息支出、廣告費支出、公益救濟性捐贈等許多支出項目,基本上都可稅前據實列支,而內資企業無權受這一優惠。如工資支出,內資企業實行計稅工資,尤其對沿海和經濟發達省和高科技產業而言,嚴重脫離實際工資水平,加重了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除些不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的大型企業還可享受一些優惠外,絕大多數中小企業則無法享受優惠,稅負不公。

(3)折舊年限規定過死。外商投資企業經批準不少是實行加速折舊,內資企業則限定過死,特別是很多中小企業機器設備超負荷運轉,磨損很快,折舊計算貝、不予照顧,加重了稅收負擔。

(4)擴大投資稅負過重。外商投資企業分紅的利潤用于再投資,可退還的部分企業所得稅,而內資企業股東權益轉增資本金還要再繳納一道個人所得稅稅負明顯偏重,不符合公平稅負的原則。

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支持取向選擇

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在運用稅收政策手段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時,應重點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運用稅收政策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要堅持稅制統一,稅負公平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對現行的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清理、規范和完善,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平等競爭、稅負從輕、便于征管的原則,并以正式法規的形式予以頒布,以增強稅收政策的規范性、穩定性和透明度,使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具有有效的法律保證,以此積極營造有利于中小企業生存和發展的稅收環境,引導中小企業經營行為,提高中小企業自身素質和競爭能力。

2.運用稅收政策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不能夸大稅收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中的作用,不能片面強調稅收手段的運用,稅收手段也有其局限性。論文格式要科學選擇稅收手段的作用方式、方法和作用范圍;注重發揮加速折舊、稅收投資抵免、風險投資扶持、費用扣除等間接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注重系統的觀點,與其他政策手段,如財政支出、投資政策、金融政策、產業政策等的配合運用。

3.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要充分考慮到中小企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和特點,具有明確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當前及今后一個很長的時期,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方向和重點應當明確為:

(1)支持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要把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作為一個明確的政策目標,通過培育企業技術創新機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引導中小企業大力推進技術進步,不斷提高企業的技術素質和產品競爭力,加快科技成果迅速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

(2)支持發展特色型中小企業。要把特色資源優勢的開發、利用與促進工業生產的專業化、加快培育優勢特色型中小工業企業的發展結合起來。

(3)鼓勵發展服務型中小企業。要把發展信息服務業、商貿流通、交通運輸、市政服務和會計、咨詢、法律等現代服務業以及旅游業、社區服務業,作為中小企業著力發展的重點產業,引導中小企業向生產生活服務型領域拓寬。

(4)積極推動發展外向型中小企業。要把積極推動外向型中小企業的發展作為一個重要戰略舉措,鼓勵和引導企業主動出擊,參與國際競爭,使中小企業在國際市場的地位得到進一步鞏固,讓中小企業在“走出去”戰略中發揮其應有的作。

4.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應與產業政策結合起來。在制定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時,應適應市場需求結構的變動,對目前產業結構與產生組織結構不合理的狀況加以調整,推動傳統產業的調整和升級,培育和發展產業,發展高新技術,改業,加快產品更新換代,實現經濟結構的優化升級。

5.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應與就業政策緊密結合起來。當前我國就業壓力仍然很大,促進就業,特別是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是社會穩定的關鍵因素。因此,制定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應充分考慮我國的這一特殊國情,這對促進經濟發展,實現充分就業,支持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維護社會穩定具有深遠意義。

6.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應與振興東北、西部大開發、中部崛起戰略的實施結合起來。針對東西部中小企業發展存在的客觀差距,應結合國家實施振興東北、西部大開發、中部崛起戰略,加大對東北、中西部中小企業的稅收扶持力度,促進東北、中西部地區等欠發達地區中小企業的發展。

(二)建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體系

要建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體系,更好地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方式比較單一,主要采用減免稅方式,而此種方式的過度運用導致稅收收入大量減少,使財政緊張的狀況進一步加劇。建議借鑒國外的經驗,采用靈活多樣的稅收優惠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特別應當注重采用加速折舊、延期納稅、投資抵免等稅收優惠方式。這些稅收優惠方式實質只是將資金的時間價值讓渡給了企業,既不會造成過大的財政壓力,又能夠“四兩撥千斤”,使企業加快固定資產投資,緩解資金短缺,從而可以獲得政府與企業“雙贏”的效果,非常適合于像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運用。

2.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在覆蓋范圍上主要局限于企業的初始創建環節,而缺少針對中小企業特點對其在產品和技術研發、設備更新、增資、再投資以及改制等企業發展關鍵環節的政策扶持。建議應針對這些環節加大稅收政策支持力度。具體設想是:

(1)對中小企業為研發新產品、新技術而添置或更新的設備,可按其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免企業所得稅,或允許其對所購置的設備實行加速折舊,以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產業升級。

(2)對中小企業的股東將在企業獲取的利潤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企業注冊資本的,比照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對外商再投資退稅的規定,按照一定的比例退還該利潤額己經繳納的所得稅部分。

(3)對中小企業改制、重組、上市等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以扶持中小企業發展。

3.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目前涉及稅種太少,且主要集中在企業所得稅一個稅種,限制了稅收對中小企業的調控和支持力度。建議應注重發揮不同稅種對中小企業的調節作用。特別是對中西部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應下放給其地方政府更多的稅收管理權限,使他們能夠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地通過多稅種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中小企業加以扶持,以便促進這些地區中小企業更快發展,振興地方經濟,盡快改變這些地區的經濟落后面貌,促進我國不同區域間平衡發展。

4.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忽略了與其他政策手段的配合,從而難以構建起完整的中小企業政策支持體系。鑒于此,今后應注重稅收優惠與其他政策的配合,具體建議是:

(1)配合政府對中小企業的產業政策,加強對中小企業投資方向的引導。對于高污染、高能耗、與國家產業政策相悖或布局缺乏合理性,且經濟效益十分低下的企業,幾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限制,絕不能盲目地通過稅收優惠手段加以扶持。而對那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布局合理、具有良好發展前景,如從事環境保護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的企業和安排城鎮下崗職工及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的企業,可考慮給予稅收優惠。因此稅收對中小企業的支持應采取“特惠制”,而非“普惠制”.

(2)配合政府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通過對向中小企業資金支持的金融機構的稅收優惠,以解決中小企業面臨的融資困難問題。要與政府的相關的金融政策和措施相配合,對向中小企業提供優惠貸款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等稅種上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

(3)通過對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的稅收優惠,促進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與發展。由政府組建或資助民間建立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是發達國家通行的做法。我國近年來出現了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服務的機構。據統計,目前全國己有近萬家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服務的機構,但是這些擔保機構普遍存在著規模小、資金薄弱、擔保實力不足問題,遠不能滿足廣大中小企業的需要,其自身的經濟效益也不夠理想。為促進它們發展壯大,政府應運用包括稅收在內的政策工具給予支持和扶助。

(4)我國的《中小企業促進法》規定國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并規定該項基金的來源除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外,還包括基金收入和捐贈等。為配合這一舉措,建議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運營收益應予以免稅;對企業和個人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提供的捐贈應允許按照一定標準在其所得稅前扣除,以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三)促進欠發達地區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稅收措施在明確中小企業稅收政策支持取向和建立相關稅收政策體系的基礎上,筆者提出以下促進欠發達地區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稅收措施:

1.完善現行增值稅稅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1)擴大增值稅按一般納稅人征收的比重。從事工業生產加工和修理、修配的中小企業,凡生產場所比較固定、產銷環節便于控制、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都可認定為增值稅納稅人,享受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的待遇。中小企業中從事商業經營,年銷售額未達到180萬元標準的,如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批準也可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中小企業在達到一定條件后,允許自行選抒納稅辦法,也可改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計算納稅。

(2)進一步調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貫徹公平稅負的原則,減免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縮小增值稅兩類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差距,促進小規模納稅人生產經營正常健康發展,應進一步調低征收率。工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可以調低為4%;商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可以調低為3%.

(3)增值稅及早“轉型”.我國現行生產型增值稅的弊端越來越明顯,特別是對資本有機構成高的中小企業更為不利。根據我國當前國家財政承受能力必須抓住機遇,認真總結東北三省“轉型”試點的經驗,抓緊在全國范圍先選擇特足地區、若干基礎產業全面試行“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對當年新增固定資產已繳納的增值稅給予抵扣,逐步實現增值稅轉型,從而消除重復課稅,鼓勵固定資產役資,加速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促進經濟發展。

2.改革現行所得稅稅制,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

(1)統一所得稅,以法人身份來確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統一后的所得稅規范稅基、統一費用扣除項目和稅前列支標準。合理確定所得稅稅率,稅率采用比例稅率,可定為25%,從照顧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發展的角度出發,可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比例稅率。這樣既考慮了我國中小企業的國情,又不至引發貿易爭端和違反WTO相關規則。

(2)放寬稅前費用列支標準。兩稅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稅前費用列支標準,原則上應向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稅前費用列支標準靠攏,徹底消除對內資企業的限制,特別是對中小企業的歧視。改革的重點是:一要取消“計稅工資”的不合理規定,改按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全額稅前列支;二要取消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等的限額規定,準予稅前列支;三要取消只準按國家銀行貸款利率標準列支利息的規定,對不違反現行法規的融資利息支出,都應準予按實稅前列支,更好地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3)擴大中小企業稅收優惠范圍。統一、規范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應改變現行的以地區優惠、經濟性質優惠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改為以產業傾斜和特定地區為導向的優惠,優惠形式也要多樣化。出于政策目的考慮,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宜由單一的直接減免稅,改為采用加速折舊、投資稅收抵免、專項費用扣除、延長稅收寬限期、放寬費用列支、再投資退稅等間接優惠方式,以體現對中小企業的鼓勵、支持和引導。并應擴大對中小企業的優惠范圍。重點是要采取以下稅收優惠措施:一要適應擴大新辦企業定期減免稅的適用范圍,不僅限于部分第三產業可以減免,對生產領域新辦的中小企業也可給予定期減免稅扶持;二要準許個人獨資和合伙經營的小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之間選擇,股息允許稅前列支;選擇按個人所得稅納稅的,股東應得的股息、紅利,并入股東個人所得征稅,避免重復征稅;三要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等欠發達地區創辦的中小企業,授權省級人民政府給予定期減免稅照顧。

3.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

稅收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應體現在:降低科技開發成本,推動基礎研究和應用開發的進程;降低科技投資的風險,刺激科技投資的不斷增長;支持中小企業應用新成果,引進新技術,更新生產設備,加快技術改造;支持新興產業迅速成長,鼓勵技術和高科技產品出口帶動本國技術產業發展。

(1)鑒于高新技術產業的資本密集和直接物耗率低的特點,可考慮率先對其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轉軌,以減輕其增值稅負擔偏重的問題,降低中小企業高新技術化過程中固定資產投資的成本,刺激其投資擴張的欲望。

(2)推行投資稅收抵免制度,對中小企業投資于政府鼓勵的科技項目,允許按本年投資金額的一定比例或按超過基數部分的一定比例抵扣,緩解資金困難、設備陳舊的問題。

(3)縮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當今世界科技進步日新月異,中小企業也必須不斷更新設備,不斷開發新產品,才能滿足市場的需要。對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的中小企業的機器設備,允許實行加速折舊,縮短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以促進中小企業加快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4)建立準備金制度,允許中小企業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發展科技的準備金,用于研究開發、技術革新和技術培訓。或者選擇對中小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據實扣除。

(5)針對高新技術行業高智力勞動成本高的情況,提高技術研究開發人員的討稅工資標準;科研人員的研究成果實現的收益(如特許權轉讓收入、研究成果轉讓獎勵所得等)應給予個人所得稅優惠照顧;對外國技術人員在本國技術服務的所得,給予一定的個人所得稅優惠。

(6)對先進設備的引進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對國外技術輸出單位和個人所取得的技術轉讓費,對單位可按低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或免稅,對個人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予以優惠照顧;對本國企業技術輸出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可按一定比例在應稅所得中扣除。

4.鼓勵對中小企業投資

對中小企業在其利潤和規模未達到一定額度之前,可考慮免除企業所得稅;對中小企業用稅后利潤轉增資本的再投資行業,給予稅收抵免,鼓勵中小企業將所獲得的利潤用于再投資;投資的凈資產損失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以體現政府與中小企業共擔投資風險。對個人和民間資本進入中小企業的風險投資取得的利得,免予征稅。

5.緩解就業壓力

要繼續保留對安置待業人員、安置下崗員工、安置殘疾人和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現有中小企業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占生產人員的比例達到一定程度時,可考慮免除企業所得稅。對新辦中小企業凡當年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占生產人員30%以上(含30%),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當年安置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人數30%,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

6.支持人力資源開發。

(1)鼓勵人才向中小企業流動。對中小企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中高級管理人員,取消其計稅標準工資的限額,允許按照實發工資額在稅前扣除;對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的獎勵也可以在稅前扣除。

(2)對中小企業員工的教育培訓投入予以稅收上的支持。允許中小企業以高于一般企業的比例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在稅前扣除;對中小企業為購置用于培訓的設備發生的費用,作為專項費用在稅前扣除;對社會上的各類培訓中心、職業技術學院和大中專學校按國家規定的價格向中小企業提供培訓服務所收取的培訓收入免征營業稅和所得稅。

7.提供政策咨詢,加強稅收服務。

對中小企業可以進行征納稅方式的創新,簡化納稅申報和辦理納稅事宜的程序,延長納稅期間,對部分規模小、會計核算不規范的中小企業可以實行簡易申報和合并申報的辦法。稅務部門應加強信息提供、納稅輔導、稅收宣傳和納稅培訓等服務,盡量減少中小企業因不熟悉稅收政策法規而造成的納稅中的種種失誤,從而促進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

8.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通過多種渠道籌集中小企業擔保資金,同時鼓勵各類商業性擔保公司的設立。在組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的過程中,應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支持作用,對地方性非盈利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可以給予5-10年的免征營業稅的照顧。

附:案例

在我國,新辦軟件企業希望充分利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達到企業快速發展的目的,而因許多企業對政策運用不夠靈活,沒有享受到稅收優惠。本文通過A軟件開發公司籌劃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實際案例,以說明新辦軟件企業如何靈活利用國家有關政策,合理合法地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提供一種模式,以供相類似企業在籌劃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時參考借鑒。

A軟件開發公司是2008年6月1日開辦的企業,主營范圍為計算機硬軟件的開發、生產、銷售,其自主研發的CAD輔助設計軟件,同時獲得省信息產業廳軟件產品登記證。該企業于2008年進入獲利年度,當年應納稅所得額40萬元,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由于各種原因,預測該公司2009-2013年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前的應納稅所得額為-6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0萬元和1200萬元。2011年1月(2010年上報資料的認定),企業被批準成為軟件企業。同年因企業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文件規定,經企業申請被國家有關部門評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根據以上情況,公司預計2014-2018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6000萬元/年,折現率為10%.我們可以對該公司的納稅情況分析如下:2008年度,該公司是新辦企業,但無稅收優惠,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為10萬元。2009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600萬元,企業所得稅為0萬元。2010年度企業被同時認定為軟件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