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義務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8 13: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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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義務

憲法義務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由于對傳統義務本位的深惡痛絕,研究義務特別是憲法義務被看作是“屈服國家”或“過時的思想”。憲法學界普遍認識到人性與失察權力結合可能導致嚴重后果,但人性與失范權利結合可能產生的后果關注較少,造成了憲法義務研究闕如的事實。世界多數國家憲法都有公民義務的規定,鑒于此,我們在對155部憲法中義務內容與結構量化比較的基礎上嘗試做出一些結論和預測。

[關鍵詞]憲法公民國家憲法義務

憲法義務的存在既是古代的、現代的又是后現代的,它是在社會發展進程中所出現的全能政府和自由主義危機所進行的一種學理與實踐的反思和內省。今天憲法義務已經得到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肯定和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第29條規定:“(一)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二)人人在行使它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并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三)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規定,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為“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可以進行某種限制。1981年的《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規定家庭和社會、國家和其他社區及國際社會負有義務,顧及他人權利、集體安全、道德和共同利益;不歧視相互尊重;維護家庭和諧、尊重、贍養父母,為本國社會服務;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和國家團結,維護國家獨立和領土完整,納稅,維護非洲文化的積極價值,為實現非洲統一貢獻力量。1948年《美洲人的權利和義務宣言》規定了社會義務,父母與子女的義務,受教育義務,選舉,守法,為社區和國家服務,與社會保險和福利有關的義務,納稅,工作,克制在外國從事政治活動等。1969年《美洲人權公約》規定對家庭社會人類負有責任,每人的權利都受其他人的權利、全體的安全和大眾福利的正當要求所限制等。

如同各洲人權憲章規定的憲法義務有區別一樣,在各國憲法中,憲法義務的內容和結構也有很大的不同。我們以地域、時間、發達程度和國家性質為別對我們所掌握的憲法予以分類,并量化各國憲法義務的數量、種類和結構。通過對各國憲法義務共識與差異的比較研究,推測憲法義務發展的不同歷史階段,嘗試歸納與總結各國的經驗教訓,為我國憲法義務的完善提供借鑒。這種基于數據的比較有的我們認為印證了某種發展趨勢,有的我們試圖從中推出一定的結論,有的我們并沒有結論或者根本得不出結論,我們僅從興趣和資料的角度把數據提供給讀者,留下的問題有待于我們進一步的研究。

一、憲法義務內容比較

關于憲法義務的內容比較主要涉及在各國憲法中有無直接規定憲法義務以及種類。憲法義務的內容與特定地域、特定時期的思想文化發展程度密切相關,同時似乎也與一國的經濟、政治制度有所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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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憲法義務發展趨向探索論文

摘要:憲法義務的產生是源于人們對于幸福的承諾,即個人為了實現自己的幸福而在日常生活中采取一定的合作手段,并把這種建立在經驗基礎上的維護社群存續的合作習慣于建立國家之后以憲法契約的形式制度化。國家起源、人性論、和諧社會、自由主義等思想構成了憲法義務的理論基礎,這些理論內在的預示了憲法義務的發展趨勢。

關鍵詞:憲法義務公民國家

一、問題的提出

憲法義務是指為維護憲法權利和秩序,應由憲法所規定公民必須履行的,建立國家并保證國家持續發展必不可少的義務。…縱觀憲法義務思想的發展史,憲法義務大致經歷了從形而上到形而下,從超驗到功利,從分析到實證,從理論到實踐的過程。憲法義務是基于學者們關于人性、國家起源與發展、憲法的產生與發展理論的探討而逐步發展起來的。

憲法科學同自然科學還有其他社會科學一樣,也總是處于不斷自我糾正的復雜流變之中。最初的成文憲法并未規定公民義務,在憲法文本中將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并列始見于法國大革命時期的憲法,如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以及1791、1793、1795年憲法對公民義務都有所規定,1919年的德國《魏瑪憲法》則較詳細地規定了公民的憲法權利和義務。憲法權利與義務并列,這是近代社會發展與實踐試錯的結果。19世紀末,特別是進入2O世紀以后,由于個人自由主義的放任發展以及社會對權利的一味追求,造成社會矛盾凸現,國家動蕩不安,秩序受到嚴重沖擊,于是人們開始對自由主義進行反思。實踐證明,沒有義務相伴的權利難以持久維系,自由主義隨之退卻(withdrawa1),法律觀念發生位移,由以往的個人本位轉向社會本位,由權利至上向以權利為目的、以義務為保障的權利一義務平衡方向發展。二戰以后,很多國家的憲法紛紛設立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專章。但是,為什么產生憲法義務鮮有論及,本文嘗試從歷史的維度探索憲法義務存在的理論基石,并在此基礎上推斷其發展趨勢。

二、公民憲法義務的理論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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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義務理論與發展趨勢詮釋

摘要:憲法義務的產生是源于人們對于幸福的承諾,即個人為了實現自己的幸福而在日常生活中采取一定的合作手段,并把這種建立在經驗基礎上的維護社群存續的合作習慣于建立國家之后以憲法契約的形式制度化。國家起源、人性論、和諧社會、自由主義等思想構成了憲法義務的理論基礎,這些理論內在的預示了憲法義務的發展趨勢。

關鍵詞:憲法義務公民國家

一、問題的提出

憲法義務是指為維護憲法權利和秩序,應由憲法所規定公民必須履行的,建立國家并保證國家持續發展必不可少的義務。…縱觀憲法義務思想的發展史,憲法義務大致經歷了從形而上到形而下,從超驗到功利,從分析到實證,從理論到實踐的過程。憲法義務是基于學者們關于人性、國家起源與發展、憲法的產生與發展理論的探討而逐步發展起來的。

憲法科學同自然科學還有其他社會科學一樣,也總是處于不斷自我糾正的復雜流變之中。最初的成文憲法并未規定公民義務,在憲法文本中將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并列始見于法國大革命時期的憲法,如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以及1791、1793、1795年憲法對公民義務都有所規定,1919年的德國《魏瑪憲法》則較詳細地規定了公民的憲法權利和義務。憲法權利與義務并列,這是近代社會發展與實踐試錯的結果。19世紀末,特別是進入2O世紀以后,由于個人自由主義的放任發展以及社會對權利的一味追求,造成社會矛盾凸現,國家動蕩不安,秩序受到嚴重沖擊,于是人們開始對自由主義進行反思。實踐證明,沒有義務相伴的權利難以持久維系,自由主義隨之退卻(withdrawa1),法律觀念發生位移,由以往的個人本位轉向社會本位,由權利至上向以權利為目的、以義務為保障的權利一義務平衡方向發展。二戰以后,很多國家的憲法紛紛設立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專章。但是,為什么產生憲法義務鮮有論及,本文嘗試從歷史的維度探索憲法義務存在的理論基石,并在此基礎上推斷其發展趨勢。

二、公民憲法義務的理論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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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義務理論特征論文

摘要:憲法義務的產生是源于人們對于幸福的承諾,即個人為了實現自己的幸福而在日常生活中采取一定的合作手段,并把這種建立在經驗基礎上的維護社群存續的合作習慣于建立國家之后以憲法契約的形式制度化。國家起源、人性論、和諧社會、自由主義等思想構成了憲法義務的理論基礎,這些理論內在的預示了憲法義務的發展趨勢。

關鍵詞:憲法義務公民國家

一、問題的提出

憲法義務是指為維護憲法權利和秩序,應由憲法所規定公民必須履行的,建立國家并保證國家持續發展必不可少的義務。…縱觀憲法義務思想的發展史,憲法義務大致經歷了從形而上到形而下,從超驗到功利,從分析到實證,從理論到實踐的過程。憲法義務是基于學者們關于人性、國家起源與發展、憲法的產生與發展理論的探討而逐步發展起來的。

憲法科學同自然科學還有其他社會科學一樣,也總是處于不斷自我糾正的復雜流變之中。最初的成文憲法并未規定公民義務,在憲法文本中將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并列始見于法國大革命時期的憲法,如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以及1791、1793、1795年憲法對公民義務都有所規定,1919年的德國《魏瑪憲法》則較詳細地規定了公民的憲法權利和義務。憲法權利與義務并列,這是近代社會發展與實踐試錯的結果。19世紀末,特別是進入2O世紀以后,由于個人自由主義的放任發展以及社會對權利的一味追求,造成社會矛盾凸現,國家動蕩不安,秩序受到嚴重沖擊,于是人們開始對自由主義進行反思。實踐證明,沒有義務相伴的權利難以持久維系,自由主義隨之退卻(withdrawa1),法律觀念發生位移,由以往的個人本位轉向社會本位,由權利至上向以權利為目的、以義務為保障的權利一義務平衡方向發展。二戰以后,很多國家的憲法紛紛設立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專章。但是,為什么產生憲法義務鮮有論及,本文嘗試從歷史的維度探索憲法義務存在的理論基石,并在此基礎上推斷其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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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義務及發展趨勢詮釋

摘要:憲法義務的產生是源于人們對于幸福的承諾,即個人為了實現自己的幸福而在日常生活中采取一定的合作手段,并把這種建立在經驗基礎上的維護社群存續的合作習慣于建立國家之后以憲法契約的形式制度化。國家起源、人性論、和諧社會、自由主義等思想構成了憲法義務的理論基礎,這些理論內在的預示了憲法義務的發展趨勢。

關鍵詞:憲法義務公民國家

一、問題的提出

憲法義務是指為維護憲法權利和秩序,應由憲法所規定公民必須履行的,建立國家并保證國家持續發展必不可少的義務。…縱觀憲法義務思想的發展史,憲法義務大致經歷了從形而上到形而下,從超驗到功利,從分析到實證,從理論到實踐的過程。憲法義務是基于學者們關于人性、國家起源與發展、憲法的產生與發展理論的探討而逐步發展起來的。

憲法科學同自然科學還有其他社會科學一樣,也總是處于不斷自我糾正的復雜流變之中。最初的成文憲法并未規定公民義務,在憲法文本中將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并列始見于法國大革命時期的憲法,如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以及1791、1793、1795年憲法對公民義務都有所規定,1919年的德國《魏瑪憲法》則較詳細地規定了公民的憲法權利和義務。憲法權利與義務并列,這是近代社會發展與實踐試錯的結果。19世紀末,特別是進入2O世紀以后,由于個人自由主義的放任發展以及社會對權利的一味追求,造成社會矛盾凸現,國家動蕩不安,秩序受到嚴重沖擊,于是人們開始對自由主義進行反思。實踐證明,沒有義務相伴的權利難以持久維系,自由主義隨之退卻(withdrawa1),法律觀念發生位移,由以往的個人本位轉向社會本位,由權利至上向以權利為目的、以義務為保障的權利一義務平衡方向發展。二戰以后,很多國家的憲法紛紛設立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專章。但是,為什么產生憲法義務鮮有論及,本文嘗試從歷史的維度探索憲法義務存在的理論基石,并在此基礎上推斷其發展趨勢。

二、公民憲法義務的理論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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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憲法義務理論及發展前景論文

摘要:憲法義務的產生是源于人們對于幸福的承諾,即個人為了實現自己的幸福而在日常生活中采取一定的合作手段,并把這種建立在經驗基礎上的維護社群存續的合作習慣于建立國家之后以憲法契約的形式制度化。國家起源、人性論、和諧社會、自由主義等思想構成了憲法義務的理論基礎,這些理論內在的預示了憲法義務的發展趨勢。

關鍵詞:憲法義務公民國家

一、問題的提出

憲法義務是指為維護憲法權利和秩序,應由憲法所規定公民必須履行的,建立國家并保證國家持續發展必不可少的義務。…縱觀憲法義務思想的發展史,憲法義務大致經歷了從形而上到形而下,從超驗到功利,從分析到實證,從理論到實踐的過程。憲法義務是基于學者們關于人性、國家起源與發展、憲法的產生與發展理論的探討而逐步發展起來的。

憲法科學同自然科學還有其他社會科學一樣,也總是處于不斷自我糾正的復雜流變之中。最初的成文憲法并未規定公民義務,在憲法文本中將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并列始見于法國大革命時期的憲法,如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以及1791、1793、1795年憲法對公民義務都有所規定,1919年的德國《魏瑪憲法》則較詳細地規定了公民的憲法權利和義務。憲法權利與義務并列,這是近代社會發展與實踐試錯的結果。19世紀末,特別是進入2O世紀以后,由于個人自由主義的放任發展以及社會對權利的一味追求,造成社會矛盾凸現,國家動蕩不安,秩序受到嚴重沖擊,于是人們開始對自由主義進行反思。實踐證明,沒有義務相伴的權利難以持久維系,自由主義隨之退卻(withdrawa1),法律觀念發生位移,由以往的個人本位轉向社會本位,由權利至上向以權利為目的、以義務為保障的權利一義務平衡方向發展。二戰以后,很多國家的憲法紛紛設立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專章。但是,為什么產生憲法義務鮮有論及,本文嘗試從歷史的維度探索憲法義務存在的理論基石,并在此基礎上推斷其發展趨勢。

二、公民憲法義務的理論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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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憲法義務的規范價值及其發展論文

摘要:憲法義務的產生是源于人們對于幸福的承諾,即個人為了實現自己的幸福而在日常生活中采取一定的合作手段,并把這種建立在經驗基礎上的維護社群存續的合作習慣于建立國家之后以憲法契約的形式制度化。國家起源、人性論、和諧社會、自由主義等思想構成了憲法義務的理論基礎,這些理論內在的預示了憲法義務的發展趨勢。

關鍵詞:憲法義務公民國家

一、問題的提出

憲法義務是指為維護憲法權利和秩序,應由憲法所規定公民必須履行的,建立國家并保證國家持續發展必不可少的義務。…縱觀憲法義務思想的發展史,憲法義務大致經歷了從形而上到形而下,從超驗到功利,從分析到實證,從理論到實踐的過程。憲法義務是基于學者們關于人性、國家起源與發展、憲法的產生與發展理論的探討而逐步發展起來的。

憲法科學同自然科學還有其他社會科學一樣,也總是處于不斷自我糾正的復雜流變之中。最初的成文憲法并未規定公民義務,在憲法文本中將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并列始見于法國大革命時期的憲法,如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以及1791、1793、1795年憲法對公民義務都有所規定,1919年的德國《魏瑪憲法》則較詳細地規定了公民的憲法權利和義務。憲法權利與義務并列,這是近代社會發展與實踐試錯的結果。19世紀末,特別是進入2O世紀以后,由于個人自由主義的放任發展以及社會對權利的一味追求,造成社會矛盾凸現,國家動蕩不安,秩序受到嚴重沖擊,于是人們開始對自由主義進行反思。實踐證明,沒有義務相伴的權利難以持久維系,自由主義隨之退卻(withdrawa1),法律觀念發生位移,由以往的個人本位轉向社會本位,由權利至上向以權利為目的、以義務為保障的權利一義務平衡方向發展。二戰以后,很多國家的憲法紛紛設立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專章。但是,為什么產生憲法義務鮮有論及,本文嘗試從歷史的維度探索憲法義務存在的理論基石,并在此基礎上推斷其發展趨勢。

二、公民憲法義務的理論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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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憲法義務的整體性詮釋

摘要:納稅人的憲法義務是納稅人享受納稅權利后應該支付的代價,作為組成國家的基本個體,納稅人的身份是重要的,但對履行納稅義務是整體的,不能分割或者選擇履行。憲法上沒有規定其他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可以認為是憲法規范的缺失,今后,憲法及憲洪J生規范可以做出相應的完善規定,而不能認為對其他納稅主體征稅是違憲。除公民外的其他納稅主體實際上也享受到一個國家的憲法確認的各種民主權利,他的各種合法活動受法律保護就是正在享受憲法確認的民主權利。其他社會組織是非生命存在的個體,不享有公民個人應該享有的選舉權。

關鍵詞:納稅人憲法義務整體履行

納稅人憲法權利主要指納稅人民主立法權、稅賦使用控制權、法律適用監督權等【”。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把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結合起來考量,論述二者之間的關系12]。一個國家中交納稅賦的除了公民外,還包括在本國居住、工作的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統稱為自然人。在一個國家中承擔稅賦的主要是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在中國承擔稅賦的還包括非法人的單位),一個國家中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和自然人四種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區別和交叉的地方,在論述納稅人憲法權利或者憲法義務時,首先把這四個概念作一個簡單的辨析。從數量上看,承擔納稅的主體是國家的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數量很少,在論述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的時候,可以忽略后兩種人,但還是要清楚,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和自然人四種人的權利和義務是有區別的,不是完全等同的,這兒只論述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并不是說他們是完全等同的,只是為論述的方便而暫時不分別論述他們的憲法權利和憲法義務。與權利對應的是義務,與公民憲法權利對應的是公民的憲法義務。公民的憲法義務是一個整體,不可以分割履行。一個人在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權利時,其履行的納稅義務與享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應該有聯系。對公民個人而言,在區分他是否充分享有被選舉權一類政治權利時,區分的標準是他是否被剝奪政治權利,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則享有被選舉權,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還是一個納稅人,如果是合法的納稅人,則享有完全平等的被選舉權;如果不是,則實現被選舉權的過程中會遇到障礙,盡管他享有完全的被選舉權;如果一個公民因為納稅不實,會受到行政法、乃至刑法的處罰;顯然,不遵守共同體的規則,在享有某種權利時有障礙,有了實現某種可能的一種資格,享有某種權利是實現某種權利的資格,卻不是實現這種權利的充分條件。一個人享有權利并不表明他必須完全實現這種權利。

公民的劃分是以國籍為標準的翻。公民對國家(共同體)承擔的經濟義務,是納稅人義務,該義務歷史上曾經以勞動形式、實物形式體現,現在卻主要用貨幣體現,間接承擔其他義務。公民個人或者說納稅人對履行納稅義務和享有納稅權利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例如,一個目不識丁的老實農民,可不可以放棄享有出版作品的權利,同時,交納的稅比法律規定的少一點。事實上,很多人一輩子也不寫作,不發表作品,完全可以(事實上也已經)放棄出版作品的憲法確認的權利。他可以少交納稅嗎?筆者認為,不可以。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并且,即使是根據權利義務對等性原理也不能只選擇享有憲法權利和協商履行憲法義務。對憲法條款,是公民應該履行義務的基本條款,相當于格式條款,公民(納稅人)是全盤接受和履行的,不得更改和部分認可;他應該是要么全部認可,要么是全部不認可,一個人主動放棄一個國家的國籍,可以視為他對那個國家憲法確認的全部憲法權利的放棄。對所有的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都一樣,相關主體都應該作出認可或不認可的決定,不再有協商余地。因為,制定法律的過程本身就是一個協商的過程,他是相關主體讓渡出部分基本權利(立法權)或者理解為委托制定法律的權利。立法本身是協商,法律生效后,相關主體則就只能自覺守法了。制定憲法和法律的過程就是公民與國家對于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相互協商妥協的過程,憲法和法律制定出來后,就應該嚴格遵守,不得任意更改,所以,就沒有再協商的余地了。

中國憲法中只有關于公民納稅義務的規定,而沒有關于法人等其他組織納稅義務的規定,導致的問題是:如果認為在憲法上關于公民納稅義務的規定對應的是憲法上確認的公民民主權利,那么憲法上沒有規定的納稅主體(外國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是否有對應的民主權利,這些事實上的納稅主體納稅的憲法依據是什么?他們不享有等同于公民的已經有的民主權利,他們是否可以不納稅?筆者的認識是,憲法上沒有規定其他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可以認為是憲法規范的缺失,今后,憲法及憲法性規范可以做出相應的完善規定,而不能認為對其他納稅主體征稅是違憲。除公民外的其他納稅主體實際上也享受到一個國家的憲法確認的各種民主權利,他的各種合法活動受法律保護就是正在享受憲法確認的民主權利。其他社會組織是非生命存在的個體,不享有公民個人應該享有的選舉權等,但是他享有憲法確認其他民主權利,享有相應的“擬制”的民主權利。

根據馬克思主義的權利和義務觀,權利和義務是對應的、對等的,理論上權利和義務是完全對等的,但實際生活中,規則不可能絕對細致化,有多享權利,少履行義務,或者多履行義務,少享權利的情況,至少現在還無法做到權利和義務完全對等。根據天賦人權觀:人的一些作為人的基本權利是天然的,作為人就應該有的,這種天賦的權利,其對應的義務是什么呢?還有對應的天賦義務,例如:對弱者的救助,是出于道德上的可憐、同情、憐憫,也是由于法律上的義務;行政救助者是出于法律上的義務,但是,作為個人如果要幫助弱者,則應該出于道德,法律不能強迫個人扶助弱者。籠統地講,人的生存權、生命權、發展權、健康權等基本人權是與生俱來的。如果有人蓄意破壞,由公權力來保護,公權力又由個人來支持;因此,天賦人權觀無法解決基本的權利義務對等性問題,無法解釋基本權利和義務到底由誰來保護、支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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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義務理論思考論文

摘要:憲法義務的產生是源于人們對于幸福的承諾,即個人為了實現自己的幸福而在日常生活中采取一定的合作手段,并把這種建立在經驗基礎上的維護社群存續的合作習慣于建立國家之后以憲法契約的形式制度化。國家起源、人性論、和諧社會、自由主義等思想構成了憲法義務的理論基礎,這些理論內在的預示了憲法義務的發展趨勢。

關鍵詞:憲法義務公民國家

一、問題的提出

憲法義務是指為維護憲法權利和秩序,應由憲法所規定公民必須履行的,建立國家并保證國家持續發展必不可少的義務。…縱觀憲法義務思想的發展史,憲法義務大致經歷了從形而上到形而下,從超驗到功利,從分析到實證,從理論到實踐的過程。憲法義務是基于學者們關于人性、國家起源與發展、憲法的產生與發展理論的探討而逐步發展起來的。

憲法科學同自然科學還有其他社會科學一樣,也總是處于不斷自我糾正的復雜流變之中。最初的成文憲法并未規定公民義務,在憲法文本中將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并列始見于法國大革命時期的憲法,如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以及1791、1793、1795年憲法對公民義務都有所規定,1919年的德國《魏瑪憲法》則較詳細地規定了公民的憲法權利和義務。憲法權利與義務并列,這是近代社會發展與實踐試錯的結果。19世紀末,特別是進入2O世紀以后,由于個人自由主義的放任發展以及社會對權利的一味追求,造成社會矛盾凸現,國家動蕩不安,秩序受到嚴重沖擊,于是人們開始對自由主義進行反思。實踐證明,沒有義務相伴的權利難以持久維系,自由主義隨之退卻(withdrawa1),法律觀念發生位移,由以往的個人本位轉向社會本位,由權利至上向以權利為目的、以義務為保障的權利一義務平衡方向發展。二戰以后,很多國家的憲法紛紛設立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專章。但是,為什么產生憲法義務鮮有論及,本文嘗試從歷史的維度探索憲法義務存在的理論基石,并在此基礎上推斷其發展趨勢。

二、公民憲法義務的理論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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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作為問題與憲法思考論文

摘要:法治國家要求權力的運行納入到憲政的規制下,不僅權力行使者的積極作為而且其消極的不作為行為也要受到憲法和法律的約束。隨著立法活動的繁榮,立法侵權現象頻頻發生,《立法法》頒布后,對立法活動的規制逐步完善,但不容忽視的是立法機關的消極不作為同樣會對公民權利造成侵害,因此有必要將之納入到規制的范圍內。立法不作為“在公法學上是一個模糊的概念,且目前并無專門著述文章就此概念加以解釋。本文試從立法不作為的概念、判定及其應對機制幾個方面對立法不作為進行分析。

關鍵詞:立法不作為;立法義務;立法期限

一、問題的提出

2003年3月24日,江蘇省南京市美亭化工廠廠長楊春庭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一份行政起訴書,狀告南京市江寧區政府不按上位法規及時修改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致使自己損失慘重的行政立法不作為。這是我國公民首次以訴訟形式狀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為。[1]政府不及時依據上位法規修改自己的規范性文件是一種懈怠行為,公民起訴政府行政“立法”不作為這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還沒有過,這在全國是首例。

該案中原告起訴被告的訴訟理由是被告行政“立法”不作為,是就行政機關對修改和廢止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懈怠行為提起的訴訟,這和一般情況下訴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作為的案件有很大區別。我們在這里不討論法院是否有權受理此案,就本案的擴展意義而言,如果是人大或人大常委會這樣的權力機關出現類似情況,這種立法上的不作為如何認定,公民是否仍可以提起訴訟來保護自身權利?需要關注的是“立法不作為”的內涵是什么,怎么來認定立法不作為以及立法不作為的可選擇救濟途徑如何。現代社會立法活動日益頻繁,立法侵害公民權利的現象也屢有發生,隨著對立法活動規制的完善,立法失范的現象正逐步得到扭正。但不容忽視的是立法者積極的立法行為會侵害公民權利,立法者的消極懈怠同樣也會對公民權利自由造成侵害,面對立法者的漠然,我們能做的是對立法者進行道德上乏力的敦促還是將立法者的這種怠惰行為納入憲政框架中尋求法律上的救濟,這是一個頗為值得研究的課題。本文試從概念、判定及其應對機制幾個方面著手對“立法不作為”進行初步的探析,以期拋磚引玉引起大家對此問題的關注。

二、憲法委托理論與立法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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