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判決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4 17: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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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維持判決論文
摘要:維持判決作為現行行政訴訟中的一種非常重要的判決形式,在理論上存在著一些認識上的誤區,因而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有必要分析當時的立法背景和制度中的不足,并以駁回訴訟請求判決來全面代替維持判決。
關鍵詞:維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立法背景
我國1989年制定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維持判決、履行判決、撤銷判決、變更判決和重作判決五種行政判決;2000年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補充規定了確認判決和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這些判決形式,在行政審判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這一理論,特別是維持判決理論中存在著一些認識上的盲點和誤區,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本文將分析當時的立法背景和現行制度中的不足,并提出要以駁回訴訟請求判決來全面取代維持判決。
一、問題的提出
(一)為何僅在我國有維持判決制度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行政案件,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維持判決。維持判決,一方面意味著法院對就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肯定,另一個方面,也意味著駁回了原告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可以說,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維持判決制度是行政訴訟中最具中國特色的,因為,不管是歐洲大陸法系國家還是在英美法系國家,都沒有行政維持判決制度[1]。對此,我們不禁產生第一個疑問,為什么國外不存在維持判決制度,而在我國卻有這一規定呢?是否當初立法時,我國存在著什么特殊的歷史背景?
小議行政訴訟中維持判決
我國1989年制定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維持判決、履行判決、撤銷判決、變更判決和重作判決五種行政判決;2000年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補充規定了確認判決和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這些判決形式,在行政審判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這一理論,特別是維持判決理論中存在著一些認識上的盲點和誤區,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本文將分析當時的立法背景和現行制度中的不足,并提出要以駁回訴訟請求判決來全面取代維持判決。
一、問題的提出
(一)為何僅在我國有維持判決制度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行政案件,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維持判決。維持判決,一方面意味著法院對就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肯定,另一個方面,也意味著駁回了原告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可以說,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維持判決制度是行政訴訟中最具中國特色的,因為,不管是歐洲大陸法系國家還是在英美法系國家,都沒有行政維持判決制度。對此,我們不禁產生第一個疑問,為什么國外不存在維持判決制度,而在我國卻有這一規定呢?是否當初立法時,我國存在著什么特殊的歷史背景?
(二)駁回訴訟請求判決與維持判決的具體關系如何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頒布之前,維持判決在行政判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作為行政訴訟的特有制度,一直深入人心。但是,這個司法解釋卻新增了“駁回訴訟請求判決”,也就是第五十六條所規定的:“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自從確立了駁回訴訟請求至今,兩者重復并行的現象便頻頻出現,同樣的內容,有的地方適用維持判決,而有的地方適用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既然同樣是原告敗訴,為何會有兩種判決方式?由此,我們不禁又會產生第二個疑問:維持判決和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兩者是并列關系,抑或種屬關系?在現實制度下,有沒有必要保留維持判決?
行政判決書(二審維持原判或改判用)
法院訴訟文書樣式96
××××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二審維持原判或改判用)
(××××)×行終字第××號
上訴人(原審××)……(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行政判決書(二審維持原判或改判用)
××××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行終字第××號
上訴人(原審××)……(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原審××)……(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除當事人的稱謂外,與
駁回訴訟請求取代維持判決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問題的提出;維持判決確立的背景和現實狀況;維持判決存在的不合理性;建議四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為何僅在我國有維持判決制度、駁回訴訟請求判決與維持判決的具體關系如何、理論研究水平有限、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維持判決不針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判決沒有實際法律意義、維持判決限制了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將行政訴訟“維護”行政權行使的價值觀轉化、以駁回訴訟請求判決來代替維持判決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摘要:維持判決作為現行行政訴訟中的一種非常重要的判決形式,在理論上存在著一些認識上的誤區,因而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有必要分析當時的立法背景和制度中的不足,并以駁回訴訟請求判決來全面代替維持判決。
關鍵詞:維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立法背景
我國1989年制定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維持判決、履行判決、撤銷判決、變更判決和重作判決五種行政判決;2000年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補充規定了確認判決和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這些判決形式,在行政審判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這一理論,特別是維持判決理論中存在著一些認識上的盲點和誤區,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本文將分析當時的立法背景和現行制度中的不足,并提出要以駁回訴訟請求判決來全面取代維持判決。
一、問題的提出
(一)為何僅在我國有維持判決制度
刑事裁定書(二審維持原判決用)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刑終字第××號
原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
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等,現在何處)。
民事判決書(二審維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民終字第××號
上訴人(原審××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原審××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二審維持原判決用)
××××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刑終字第××號
上訴人(原審自訴人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
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委托人……(寫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和職務)。
刑事判決書(按二審程序再審改判用)
××××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刑再終字第××號
原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原審被告人(原審經過上訴的應括注“原審上訴人”。下同……(寫明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現在何處)。
刑事判決書(再審后的上訴、抗訴案件二審改判用)
××××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刑再終字第××號
原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
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現在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