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界式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6 21: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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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權界式義務規范的實質內涵

摘要:以義務性規范的形式對憲法權利作出的限制規定,就是憲法中的權界式公民義務規范,它有概括限制型和具體限制型兩種類型。憲法權利的法律保留限制式規定,不應視為公民義務規范。權界式義務規范在創設目的、出現位置、表述轉換等方面與明示式義務規范有著重大區別。權界式義務規范附屬于公民憲法權利規范本身,它可以轉換成非義務性的表述,其實質是表示權利應當有所約束。關于憲法權利之限制規定能否被視為公民義務規范的爭議,可通過形式與實質的雙重視角予以化解。

關鍵詞:權界式憲法義務權利規范形式

一、權界式—憲法中公民義務規范形式之一

對于憲法中公民義務規范的表現形式問題,學界幾乎沒有專門的研究,大多數學者自覺不自覺地僅把“公民有……義務”或者“……是公民的義務”這種直接、明確的規定形式(可稱之為“明示式”)識別為公民義務條款。事實上,無論在我國憲法還是很多外國憲法之中,公民義務規范的表現形式絕不僅限于人們熟悉的明示式,還有一種“權界式”的義務規范。

憲法在確認某項公民權利的同時又規定公民應當做什么、不得做什么,或者針對所有憲法權利而規定應當如何行使、不得如何行使,這些規定屬于對公民義務的規定。這種義務,用李龍教授的話來說叫做“遵守法定權利界限的義務”。簡言之,憲法以義務性規范的形式對公民權利作出的限制規定,筆者就稱之為權界式的公民義務規范。在各國憲法中,權界式義務規范是比明示式義務規范普遍得多的公民義務規范形式。

1.權界式義務規范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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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憲法中權界式公民義務規范

摘要:以義務性規范的形式對憲法權利作出的限制規定,就是憲法中的權界式公民義務規范,它有概括限制型和具體限制型兩種類型。憲法權利的法律保留限制式規定,不應視為公民義務規范。權界式義務規范在創設目的、出現位置、表述轉換等方面與明示式義務規范有著重大區別。權界式義務規范附屬于公民憲法權利規范本身,它可以轉換成非義務性的表述,其實質是表示權利應當有所約束。關于憲法權利之限制規定能否被視為公民義務規范的爭議.可通過形式與實質的雙重視角予以化解。

關鍵詞:權界式憲法義務權利規范形式

一、權界式—憲法中公民義務規范形式之一

對于憲法中公民義務規范的表現形式問題,學界幾乎沒有專門的研究,大多數學者自覺不自覺地僅把“公民有……義務”或者“……是公民的義務”這種直接、明確的規定形式(可稱之為“明示式”)識別為公民義務條款。事實上,無論在我國憲法還是很多外國憲法之中,公民義務規范的表現形式絕不僅限于人們熟悉的明示式,還有一種“權界式”的義務規范。

憲法在確認某項公民權利的同時又規定公民應當做什么、不得做什么,或者針對所有憲法權利而規定應當如何行使、不得如何行使,這些規定屬于對公民義務的規定。這種義務,用李龍教授的話來說叫做“遵守法定權利界限的義務”。簡言之,憲法以義務性規范的形式對公民權利作出的限制規定,筆者就稱之為權界式的公民義務規范。在各國憲法中,權界式義務規范是比明示式義務規范普遍得多的公民義務規范形式。

1.權界式義務規范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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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中的公民義務規范探討

摘要:以義務性規范的形式對憲法權利作出的限制規定,就是憲法中的權界式公民義務規范,它有概括限制型和具體限制型兩種類型。憲法權利的法律保留限制式規定,不應視為公民義務規范。權界式義務規范在創設目的、出現位置、表述轉換等方面與明示式義務規范有著重大區別。權界式義務規范附屬于公民憲法權利規范本身,它可以轉換成非義務性的表述,其實質是表示權利應當有所約束。關于憲法權利之限制規定能否被視為公民義務規范的爭議.可通過形式與實質的雙重視角予以化解。

關鍵詞:權界式憲法義務權利規范形式

一、權界式—憲法中公民義務規范形式之一

對于憲法中公民義務規范的表現形式問題,學界幾乎沒有專門的研究,大多數學者自覺不自覺地僅把“公民有……義務”或者“……是公民的義務”這種直接、明確的規定形式(可稱之為“明示式”)識別為公民義務條款。事實上,無論在我國憲法還是很多外國憲法之中,公民義務規范的表現形式絕不僅限于人們熟悉的明示式,還有一種“權界式”的義務規范。

憲法在確認某項公民權利的同時又規定公民應當做什么、不得做什么,或者針對所有憲法權利而規定應當如何行使、不得如何行使,這些規定屬于對公民義務的規定。這種義務,用李龍教授的話來說叫做“遵守法定權利界限的義務”。簡言之,憲法以義務性規范的形式對公民權利作出的限制規定,筆者就稱之為權界式的公民義務規范。在各國憲法中,權界式義務規范是比明示式義務規范普遍得多的公民義務規范形式。

1.權界式義務規范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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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控股企業會計信息產權界定及治理

摘要:會計信息產權在企業的價值分配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為其決定了會計信息質量,會計信息是具有產權屬性的。股份公司的會計信息產權界定是以企業的所有權作為基礎,會計信息產權的維護力量是會計管制和道德。根據基本的邏輯,會計信息的產權是由企業所有權、倫理道德、會計管制和聲譽機制四種因素組合管理的。

關鍵詞:投資控股;會計信息產權;界定治理

會計信息是反映產權結構、維護產權利益和協調產權關系的一個企業價值變量,與產權具有著天然的聯系,所以具有產權屬性,也是企業所有權的基礎,影響著企業的價值確認、披露和計量的權利,將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和解除受托責任作為目標。通過有效的界定和合理的治理機制,維護企業的會計信息產權,有效的監督和激勵產權主體,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實現企業價值。

一、企業會計信息產權界定及必要性

作為產權主體中影響經濟決定因素的一項重要的內容,會計信息會出現各種不同的群體企業在不同程度上因會計信息取得的經濟效益不同,具體表現為是獲益還是受損。所以就要明確界定會計信息的實際產權,來分析并決定因為會計信息獲益或受損的具體個人或群體,減弱矛盾。一般來說會計信息界定就是間接界定企業價值歸屬。會計信息產權就是在企業產出的代替變量和分配形式出現的一般作用,可以對企業的產出價值和個人的直屬利益產生影響。錯誤的會計信息產權界定還會使企業喪失會計信息市場的競爭性,所以正確的會計信息產權界定是很有必要的。錯誤的會計信息產權界定還會模糊在會計信息中供求雙方的相互關系,在企業中的管理人員如果沒有對會計信息進行全面的了解可能會造成會計信息供求雙方的責任和權利關系混亂,并且會計信息的提供也容易受到內部強勢主體的操控,很難達到會計信息的公正性獨立性。

二、會計信息產權界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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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感技術利用論文

摘要:遙感技術在各個領域的應用越來越廣,遙感技術在土地利用現狀更新調查中也得到了應用。對于具體應用方式做了分析

關鍵詞:遙感技術;土地利用

一、引言

遙感定義。從廣義來講,就是指遙遠的感知,非接觸遠距離的探測技術。從狹義來講,指借助于專門的探測儀器(傳感器),把遙遠的物體所輻射(或反射)的電磁波信號接收記錄下來,再經過加工處理,變成人眼可以直接識別的圖像,從而揭示出所探測物體的性質及其變化規律。遙感技術指從高空到地面各種對地球觀測的綜合性技術系統總稱。它由遙感平臺、探測傳感器以及信息接受、處理與分析應用系統等組成,周期性地提供監測對象數據和動態情報。

主要的遙感軟件ENVI——美國ResearchSystemINC公司開發,1995年引入,適普,目前最高版本ENVI3.7。ERDASImagine——美國ERDASLLC公司開發。2003年6月在全球40多個遙感軟件評比中,11個應用功能中的9個獲得第一。藍賽特阿波羅等都,目前最高版本ERDASImagine8.6。PCIGeomatica——加拿大PCI公司開發。加拿大阿波羅等都,目前最高版本PCIGeomatica8.2。

IRSA—國家遙感應用技術研究中心CASMImageInfo—中國測科院&四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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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參與式檔案管理檔案權利

摘要:參與式檔案管理是檔案管理從國家模式到社會模式轉型階段的產物,也是當前學術研究的熱點問題之一。公民的檔案權利在參與式環境下獲得了更多的實現,同時也引發權利自由邊界的探討。文章在闡釋參與式檔案管理建構的檔案權利世界的基礎上,以文獻觀察法分析參與式管理背景下的公民權利自由及其邊界。得出結論為保障參與式環境下檔案權利的有限自由,需要從公民權利意識、權利制度和權利生態三方面做出改變。

關鍵詞:參與式檔案管理;檔案權利;自由權;權力規范

“參與式”是近年來檔案學界的重要研究領域之一,同時檔案權利的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益,而“參與式”檔案管理則給予該法定自由更廣闊的施展平臺。但任何一個國家都不會允許“無邊界”的自由在文明土壤中生根發芽,檔案權利的自由在開放包容的參與式檔案管理的多元宇宙中也應當受到合理的規范。學界目前缺少對參與式檔案管理環境中公民檔案權利自由及其邊界規范的研究,本文擬以權利自由的限度為研究的核心問題,討論參與式檔案管理中檔案權利的自由及其邊界,實現檔案權利生態的和諧。

1參與式檔案管理

亨利•詹金斯等學者結合web2.0的特征,指出“參與文化”是“以Web2.0為平臺,以全體網民為主體,通過某種身份認同,積極主動地創作媒介文本、傳播媒介內容、加強網絡交往,通過這些主要形式,所創造出來的一種自由、平等、公開、包容、共享的新型媒介文化樣式”[1]。在全面進入互聯網時代后,“參與”思維和文化幾乎經常出現在人們的生活、生產、學習等領域中,并且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檔案作為信息和社會記憶的重要載體,也受到了“參與”浪潮的波及。2008年,吉士多•弗利亞的文章提到參與式檔案應具備“分散保存、用戶為中心和廣闊背景”的特征,這也被譽為是參與式檔案管理領域最早的文獻之一[2]。而更為人所熟知的,應該是特里•庫克有關第四個社群檔案范式的論述,即“在這個多元的數字宇宙中,專業的檔案人員需要從制度高墻后的精英角色中解脫出來,成為社群工作的倡導者和教練員,鼓勵參與式建檔……”,這種“基于社群的檔案范式涉及檔案核心規則的變化,即從排他性的檔案管理和所有權到共享合作的轉變”[3]。這是一種對參與式建檔和協同合作的形象詮釋,代表著國際檔案界積極關注公民參與檔案管理的機會、途徑和方式。國內關于參與式檔案管理的研究雖然起步較晚,但已有學者開始討論參與式檔案管理開發和利用服務的路徑、策略等。在參與模式研究領域,寇京提出公眾參與檔案信息資源的共建模式主要有權限轉移和征詢接受兩種[4];加小雙和安小米提出參與式數字檔案資源建設的三個模式,即內部授權個體、內部授權組織以及服務用戶參與模式[5];周文泓基于參與式生成與發展的社交媒體網絡環境,提出相關的信息服務和檔案管理的創新方向,即一個全景的檔案世界[6]。針對參與式檔案管理,國內的研究成果大多以檔案實踐為研究問題,缺乏對參與式檔案管理的學理性反思。參與式檔案管理一方面為公眾帶來了多元包容的文化、開放共享的資源以及便捷易得的平臺,讓公眾從檔案世界的邊緣走向中心;另一方面,檔案權利作為公民參與的伴生物,勢必會受到參與式檔案管理的影響。

2參與式檔案管理建構下的檔案權利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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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澤爾的產權理論評析論文

在眾多關于產權理論的論著中,Y•巴澤爾的產權理論因其觀點新穎、思想深刻和方法獨特而倍受關注,享有盛譽。《產權的經濟分析》一書是其產權理論的總結性成果,比之其他學者的產權論著之通俗易懂,該書初讀起來,略感艱深。但因其深刻,所以耐人尋味,余味無窮。在《產權的經濟分析》中,作者對產權理論的進行了幾乎是全方位的研究,深化和豐富了已有的產權理論,發展了新制度經濟學。

一、有關產權界定的兩個基本性質

產權界定問題的研究是產權理論中一個核心部分。科斯通過其著名的交易費用論,說明了在現實世界中,初始產權的界定對資源優化配置或產值最大化有至關重要影響,并呼吁法律界根據社會理性來判定產權的歸屬。巴澤爾卻看到,產權界定過程存在著兩個顯著特征,一是產權界定具有相對性;二是產權界定具有漸進性。

產權界定的相對性是指產權界定的清晰程度具有相對性。產權理論的常識是,產權界定清晰是交易的前提,產權界定清楚了,就讓市場去運作[1]。可是巴澤爾認為,產權常常不可能完整地被界定,因為完全界定產權的成本太高。

巴澤爾的判斷似乎與產權理論的常識相矛盾,其實不然。筆者認為,作為產權理論的常識,科斯的上述命題的確不錯,它反映了從產權界定到產權交換這一初始階段的現象。若沒有產權的初始界定,產權交換就無從談起,人們不能用不屬于自己的東西去交換。但是產權制度的運作不會在其初始階段終結,它還存在于相繼發生的各個階段之中。初始界定的產權常常是不清晰的,很不完善的,因為實踐中完全界定產權的費用很高。初始界定的產權僅僅為產權交易即產權制度的運作提供了一個起點,而產權的進一步界定則是通過產權體系的運作過程自身,即交易過程來實現的。巴澤爾通過排隊配給汽油的案例,說明了排隊是用來進一步界定對未被擁有部分汽油權利的方式,也即說明了交易過程是進一步界定產權的方式,產權界定常常是在交易過程之中而不是在此之前完成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巴澤爾批評科斯,認為“說不管誰擁有權利,只要權利被清楚地界定,收入就會實現最大化,是毫無疑義的,因為……只有與收入最大化相一致的權利轉讓,才能完全清晰地界定產權”[2][P75]。

的確,以往的產權文獻都假定產權要么存在并得到明確界定,要么就不存在,人們忽略了產權只能部分界定的中間狀態,而這種狀態才是更為一般的狀態。以這種狀態為假定的研究才是真正有意義的。巴澤爾對產權的研究就是這樣一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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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小平外交思想與和諧社會構建研究論文

[摘要]鄧小平外交思想對人類社會是一種建設性外交思想。這一外交思想對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全人類和諧發展,建設和諧世界有著現實的指導意義。

[關鍵詞]鄧小平;外交思想;和諧世界

進入新世紀,以為總書記的新一代中央領導集體冷靜觀察當前國際政治現實,深刻分析國際關系失序、國際制度缺失和國際行為失范根源的基礎上。從全人類共同利益和本國人民根本利益出發,提出了建設和諧世界的理念,強調全球化時代各國人民相互依存關系,堅決摒棄國際關系中的實力政治,倡導通過合作對話方式化解相互之間的矛盾,努力增強國際秩序的合理性和國際關系的穩定性。“和諧世界”其核心思想是中國堅持走和平發展道路,世界各國“和諧共處”。和諧世界理念的提出標志著中國和平發展進入新時期的外交理念新突破,它高度概括了中國外交的理想追求與全球戰略的核心內涵,是對具有中國特色的外交理論的豐富和發展。今天,我們重溫鄧小平外交思想,對建設和諧世界有著現實的指導意義。

一、“和平與發展是當今時代兩大主題”

建設和諧世界的首要前提是和平與發展是當今時代的兩大主題。時代主題是一國制定對外戰略和外交政策的依據。當明確了當今時代的兩大主題是和平與發展時,全世界各個國家才能從戰爭陰云中走出來、從冷戰思維中解脫出來,從而制定與之相適應的對外戰略和外交政策。在小平同志的積極倡導和實踐下,這一理論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為建設和諧世界作出了巨大貢獻。

馬克思主義認為,人類社會的發展在經歷原始時代、奴隸時代、封建時代、資本主義時代,最終要進入共產主義時代。人類社會發展的每一時代都需要經歷幾個世紀甚至千年以上的漫長歷程。在每一個大時代長河中,若干歷史階段性特征和主題是不一樣的。20世紀初,基于帝國主義國家內外矛盾的激化。列寧認為,帝國主義存在著“矛盾的深刻性”和“生產危機的必然性”,因此提出“帝國主義是無產階級社會革命的前夜”這一深刻論斷,并親自領導俄國無產階級十月革命,建立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開辟了人類歷史新紀元。它鼓舞了被壓迫民族從殖民主義、帝國主義桎梏下爭取獨立的斗爭,促進了二戰后社會主義運動的壯大、民族解放運動的蓬勃發展及殖民體系的瓦解。概括地講,20世紀初期和中期的時代主題和特征是戰爭和革命。歷史的車輪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后,世界形勢發生了轉折性變化,廣大新獨立國家要生存、圖發展;帝國主義國家也要保生存、圖發展。于是,“東西南北”各方從對抗轉向對話,國際關系由緊張轉向緩和,進而推進時代主題發生新變化。1984年小平同志兩次會見外賓時都指出,當今世界有兩個主題,一個是和平問題,一個是發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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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改權性質與界限研究論文

憲法的穩定性與適應性是辯證統一,憲法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構成社會共同體的基本價值體系與目標。憲法與社會生活之間既存在沖突,又存在協調,沖突是絕對的,協調是相對的。憲法學的重要任務是尋求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保持協調的條件與機制,有效地預防與解決憲法運行中的違憲現象。[2]在現代憲法學研究領域中我們經常遇到各種形式的沖突現象,當運用憲法解釋權無法解決或者不能有效地解決憲法與社會沖突時通常運用憲法修改權,但憲法修改權本身是有界限的。本文擬對憲法修改權的性質與界限問題進行探討。

(一)

憲法修改是指憲法正式施行后,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與變化,出現憲法規范與社會生活發生沖突時,特定機關依據憲法的程序,以明示的方法對憲法典的條文或文句進行補充、調整的活動。從一般意義上講,憲法修改存在的基本條件是:一是成文憲法的存在。不成文憲法體制下實際上不存在憲法修改問題;二是形式意義憲法的存在;[3]三是當運用憲法解釋權達到極限時人們可以運用修憲方式解決社會的各種沖突。[4]

憲法修改是調整憲法規范與社會生活沖突的基本形式之一,其基本目的是提高和保持憲法規范的現實適應性,發揮憲法調整社會生活的基本功能。憲法修改不同于憲法改革、憲法破壞、憲法變遷等概念。憲法學視野中的“憲法改革”指的是憲法體制的重大變動,實際上超越了修改的范圍,是一種創制新憲法的結果。[5]憲法破壞是一種對憲法規范內容的蔑視與人為的變更,有時雖然形式上經過了法定的程序,但本質上是對憲法原則的破壞。憲法修改也不同于“憲法的特別措施”。憲法的特別措施一般分為“無視憲法的特別措施”與“尊重憲法的特別措施”。前者是指不經過憲法規定的程序,采取不同于憲法規定措施的情況。后者是指根據具有憲法效力的法律或憲法修改程序采取不同于憲法規定措施的情況。按照憲法程序作出違背憲法規定的措施是否具有正當性是需要論證的重要命題。從多數國家的憲法實踐看,即使出于尊重憲法的目的,如采取的措施違反憲法規定,就有可能造成違憲的社會效果。

憲法修改一般有兩個方面原因:在主觀上,由于制憲者或修憲者認識能力的限制,對憲法內容的設計與原則的確定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造成憲法規定內容的不確定性,影響憲法權威的維護。對因主觀能力的局限性而導致的憲法與社會生活的重大矛盾,有時難以通過憲法解釋權予以解決。在客觀上,憲法是在調整社會生活中得到發展和完善的,社會的變化不斷向憲法規范提出新的課題,要求憲法適應社會生活的變化。憲法修改是保持憲法與社會生活的協調、解決違憲的基本形式之一。憲法修改一方面反映了社會的需求,同時修改后的憲法又為社會的發展提供更合理的法律基礎。

憲法修改權(amendingpower)是修改憲法的一種力,是依制憲權而產生的權力形態,一般稱之為“制度化的制憲權”。由制憲權中派生的修憲權低于制憲權而高于立法權。修憲權與立法權盡管都是依據憲法規定的國家權力的行使,但修憲權對象作為國家根本制度的內容,不同于制定普通法律的立法權。因此,行使修憲權時應嚴格地受制憲權的約束,不得違背制憲權的基本精神與原則。制憲權與修憲權的界限是我們研究憲法運行機制的基本出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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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憲法概念的缺失探究論文

摘要:傳統憲法概念存在三大局限性:歷史的局限性、抽象對象的局限性、定位上的局限性。基于對傳統憲法概念的局限性之反思與超越,可將憲法界定為客觀秩序和觀念秩序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主權社會的基本規范。

關鍵詞:傳統憲法概念反思超越

一、傳統憲法概念綜述

縱觀中國憲法學的研究,學者們對憲法概念的界定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形:一是以憲法調整對象來定義憲法,這種界定方法主要突出憲法規定公民權利、國家權力以及二者的相互關系。如有學者認為:“憲法是調整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之間基本關系的部門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二是以憲法的功能與作用為視角來定義憲法。這種方法主要突出憲法的兩重功能——授予權力、限制權力,它是自由主義思想的產物。l9世紀的自由主義者認為,美國憲法是保衛自由的重要手段,它既規范了中央政府各部門之間的權力平衡,也規范了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權力平衡。它的目標是約束國家權力。三是以憲法的表現形式為視角定義憲法。這種定義突出了憲法的兩個主要要素:“具有成文法典形式,具有特定的修改程序。”它首先著重強調必須有貫以“憲法”的規范性文件,以與其他部門法相區別。其次是有嚴格的修改程序,以區別于其他法律的修改程度。從這兩個主要的形式要素來體現憲法的根本性,而不是從憲法的調整對象來體現其根本性。四是以憲法在整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為視角定義憲法。這種界定直接突出憲法作為根本法的屬性。這種定義著重指出,憲法制定者將憲法確定為治理人類政治組織群體的一種根本大法。憲法文獻指出并闡明一國政體所賴以建市的原則。因此美國學者施華茲說:“憲法是包括治理國家的指導原則的國家根本法”。是以憲法的政治性、階級性為視角定義憲法,這種定義從法是階級社會的產物出發,認為憲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體現。它是統治階級的政治在法律上的最高反映。“因為國家是屬于統治階級的個人借以實現其共同利益的形式,因此可以得出一個結論:一切共同的規章都是以國家為中介的,都帶有政治形式。”“憲法是統治階級意志和利益的集中體現”,正是從這個意義上理解憲法的。

綜上所述,不同學者從不同角度對憲法的內涵有著不同的界定,它們都從不同的角度揭示了憲法的某一特性.對于我們認識與研究憲法具有積極的意義。然而,憲法的基本用語概念與歷史的發展同時發生變化,它與憲法原理的變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說,憲法原理隨著歷史的發展發生變化,而基本用語的概念又隨著憲法原理的變化而變化,以適應憲法原理。就在這個過程中,憲政實踐首先對憲法的概念提出了疑問,然后憲法學理論也開始對此予以探討,并涌現出大量與之相關的成果。

二、傳統憲法概念的局限性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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