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5 20:04:14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契稅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國契稅規章制度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契稅耕地稅征收通知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府各部門,縣屬各廠礦、中學:
近年來,我縣抓住機遇,全面加快城鎮化步伐,城鎮規模逐步擴大,房地產開發勢頭良好,房地產交易日益活躍,為契稅、耕地占用稅(以下簡稱“兩稅”)征收創造了有利條件。但由于“兩稅”征管還不盡規范,擅自減免或漏征等現象不同程度存在。為了切實加強“兩稅”征管,規范征管行為,防止“兩稅”收入流失,努力增加財政收入,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縣“兩稅”征管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兩稅”征收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征收機關直接征收契稅的通知》相關規定,我縣“兩稅”征收機關為**縣財政局及各街鎮鄉財政所。
二、“兩稅”征收窗口及征管人員的設定
棠香、龍崗街道辦事處和龍水鎮的單位、集體和城鎮居民依法應繳納的契稅和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窗口設在縣行政服務中心。棠香、龍崗街道辦事處、龍水鎮的農村居民和其余鎮鄉單位、集體、個人依法應繳納的契稅和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窗口設在當地財政所。人員由財政部門在本系統現有人員中抽調。縣財政局負責契稅和耕地占用稅的征管、稽查等相關工作。
財政契稅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在我省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契稅。
本辦法所稱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
本辦法所稱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省契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契稅。
本辦法所稱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本辦法所稱承受,是指以購買、受讓、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淺談契稅征收審計對策
契稅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向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規定,契稅屬于地方財政收入。近年來,隨著契稅征收機構源頭控稅機制的完善,征收力度的加強,以及協稅護稅部門依法行政意識的提高,契稅收入逐年增長,目前已占地方財政體制收入的10%左右,但當前契稅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應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
一、當前契稅征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金融系統以資抵債取得不動產的契稅征收工作尚需規范。近年來,金融系統對到期信貸采取了嚴格的以資抵債措施,用土地、房屋以資抵債業務時有發生。因抵債后土地、房屋所有權已歸金融機構所有,應視同土地、房屋買賣,按規定金融系統應照章繳納契稅。但由于過去契稅收入額度小,加之對其征收工作重視不夠,稅法宣傳力度薄弱,造成金融系統對以資抵債資產繳納契稅的認識不高,往往對繳納契稅產生抵觸情緒,使契稅征收工作阻力較大,漏繳契稅現象比較普遍。
二是房屋拆遷工程契稅征收工作有待加強。隨著基本建設投資規模的逐漸提高,房屋拆遷工程不斷增多。舊房動遷時,被動遷的房屋權屬由原房主轉移到開發建設部門(單位),其行為屬于先買房后拆料,根據規定,應按實際支付給動遷戶的動遷安置補償費為計稅依據,由開發建設部門(單位)照章繳納契稅。但由于目前契稅源頭控稅的觸角還沒有觸及到城市規劃、工程開工監管等部門,使契稅征收機構無法掌握舊房動遷的規劃和工程進展信息。而舊房動遷工程時點性較強,一旦動遷工程實施或完成以后,舊房動遷量和動遷安置補償費基礎資料很難收集齊全,使契稅征收機構無法核定計稅依據,造成舊房動遷契稅征收工作舉步維艱,出現了國家稅款流失問題。
三是國土部門對違章用地的稽查結果尚未納入契稅征管范疇。違章用地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用地單位不辦理征地手續,違法用地;另一方面,用地單位辦理了征地手續,但在后續的實際操作中,無意或故意超規劃多用地。國土部門稽查機構在處理違章用地案件,補辦征地(用地)手續并進行處罰時,時常忽略補征契稅問題,沒有將違章用地案件信息及時傳送給契稅征收機構,使契稅征收工作出現盲區。
四是契稅征收中附帶稅種的征收管理體制仍未理順。根據規定,契稅征收過程中發生的附帶稅種主要有:一是對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征收的萬分之五的印花稅;二是對政府部門頒發的房屋產權證書、土地使用證書按每件五元計征的印花稅;三是對個人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時征收的營業稅及附加;四是對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而現行稅收管理體制下,契稅征收機構尚無上述稅種征收職能,且契稅征收具有一次性的特點,納稅人繳完契稅以后,整個納稅環節就執行完畢,將不再受其他稅種征收管理機構的制約。契稅征收機構在征收契稅時不能或難以及時征收契稅附帶的稅種,勢必造成這部分稅款的流失。
契稅減免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嚴格執行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政策,簡化減免管理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依法應予減免的耕地占用稅、契稅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耕地占用稅、契稅的減免,實行申報管理制度。
申報耕地占用稅減免的納稅人應在用地申請獲得批準后的30日內,向與批準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機關同級的征收機關提出減免申報。
由國務院或國土資源部批準占用耕地的,由省級征收機關辦理減免手續。
契稅納稅人應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生效的10日內,向征收機關提出減免申報。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由省級征收機關辦理減免手續。
契稅管理暫行制度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所稱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
第三條條例所稱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第四條條例所稱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條例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第五條條例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予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市契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在我省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契稅。
本辦法所稱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
本辦法所稱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耕地稅和契稅清理指導方案
為加強對全縣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征收管理,理順稅收征管秩序,增加稅收收入,縣政府決定在全縣范圍內開展一次以耕地占用稅、契稅為主的稅收集中清理活動。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圍和時限
(一)范圍:在全縣范圍內所有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和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契稅。清理的重點是尚未納入正常稅收管理的業戶;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戶。
(二)時限:自2008年至2011年度三年內應繳納未繳的耕地占用稅、契稅,重大稅務事項可追繳到以前年度。
二、征收標準
(一)耕地占用稅實行定額稅率征收,適用稅額22.5元/平方米。對農村居民經批準在戶口所在地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對占用基本農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50%。
契稅和耕地占用稅征管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切實加強對契稅和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規范征管行為,增加地方可用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省契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契稅和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依法征收
地稅部門要嚴格按照稅收政策規定,依率計征,依法征收,做到應征盡征。對納稅人簽訂的合同中計稅價格明顯偏低的,地稅部門應按照已確定的最低計稅交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征收稅款,防止稅款流失。對于違反規定不征、少征稅款的,除補征應征未征稅款外,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強化源頭控管
納稅人在依法繳納全部應納稅款后,持地稅部門開具的《房產、土地權屬登記(變更)征(免)稅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和其他規定的資料,依法向國土、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登記(變更)手續。國土部門憑《證明單》和相關納稅憑證為購地人辦理土地權屬登記(變更)手續。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憑《證明單》和相關納稅憑證為購房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