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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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企業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上述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并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上述所稱國有控股公司,是指國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國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國有控股公司。
二、企業股權轉讓
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三、企業合并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改建為一個企業,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并后的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四、企業分立
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
五、企業出售
國有、集體企業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注銷,并且買受人按照《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稅。
六、企業注銷、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注銷、破產后,債權人(包括注銷、破產企業職工)承受注銷、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注銷、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稅。
七、其他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篇2
關鍵詞:資產轉讓 稅收政策 釋疑
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變革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轉讓、資產轉讓、企業合并、企業分立等事項。企業重組事項相對復雜,政策性比較強,涉及的稅收政策也比較多,一般包括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契稅等,對有關政策的理解和合理應用是重組事項科學決策和開展節約稅負的基礎。為了便于理解,本文通過一個典型案例來具體分析相關稅收問題。
[案例介紹]
2012年,甲公司由于長期虧損,難以繼續。目前資產賬面凈值7 000萬元(總資產8 000萬元,長期借款1 000萬元),實收資本10 000萬元。經評估資產公允價值為9 000萬元,其中:土地及房產6 000萬元,機器設備2 000萬元,存貨1 000萬元。公司準備處置上述資產。
處置資產的方式很多,可以破產清算,也可以通過資產轉讓等方式來進行處理。假設公司準備通過資產轉讓的方式來處理資產,轉讓完成后,甲公司注銷。甲公司將賬面凈值為7 000萬元,公允價值為9 000萬元的全部資產轉讓給乙公司,甲公司的原股東成為乙公司的股東。乙公司為一家上市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原股東支付的對價包括:本公司股票3 000萬股,乙公司股票每股面值1元,公允價值2元,股票價值6 000元;另外乙公司以銀行存款代為償還甲公司的長期借款1 000萬元,乙公司再支付給甲公司有價證券公允價值2 000萬元。
[相關稅收政策及會計處理]
1.關于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征收營業稅。顯然,甲公司資產轉讓中無需繳納營業稅。
2.關于土地增值稅。
上述方案涉及土地及房產,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三條關于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規定,“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土地增值稅”。根據該文件,這是一項遞延納稅的規定,將來受讓企業轉讓土地、房產時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所以甲公司資產轉讓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3.關于增值稅。
資產評估增值轉讓一般需要繳納增值稅。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顯然,甲公司將全部資產業務整體轉讓處置,符合該規定。所以上述資產轉讓行為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4.關于契稅。
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交易一般都涉及契稅。案例中土地房屋轉讓是否需要繳納契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國有、集體企業整體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注銷,并且買受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基于此條款規定,如果乙公司能夠承接甲公司全部職工,并簽訂不少于三年的勞動合同,則適用此政策條款,免征契稅。
5.關于企業所得稅。
所得稅相關政策相對比較復雜。根據《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一般分為兩類,即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根據《通知》第五條,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通知》第六條規定,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對于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或者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的,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
對案例進行分析發現,被收購企業資產全部進行轉讓,大于75%;但是股權支付占總交易總額的比重為66.67%[(2×3 000)÷(2×3 000+2 000+1 000)]
根據上述情況,考慮到甲公司在此次轉讓中并沒有現金流入,是否有可能按照特殊性稅務處理來爭取稅收優惠呢?
假如甲公司希望利用特殊性稅收政策,則資產處置的方案可以依據條款重新設計。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如果乙公司股權支付的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則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例如,甲公司轉讓全部資產,乙公司以本企業股票4 000萬股支付甲公司,每股2元,股票價值8 000萬元,乙公司另支付公允價1 000萬元有價證券給甲公司。則乙公司股權支付占總交易額的比重=(2×4 000)÷(2×4 000+1 000)=88.89%>85%。根據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交易中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非股權支付)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轉讓企業取得受讓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企業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如果根據特殊性稅務處理,轉讓方甲公司的會計處理與納稅調整如下:甲公司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在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后,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所得或損失。“股權支付”的公允價值為8 000萬元,“股權支付”對應的甲企業被轉讓的資產計稅基礎=(7 000÷9 000)×8 000=6 222.22(萬元)。股權支付有關資產轉讓所得=8 000-6 222.22=1 777.78(萬元)。但是根據規定,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所得。對于非股權支付(有價證券)則需要確認所得。非股權支付對應資產轉讓所得=(被轉讓資產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公允價值),即:(9 000-7 000)×(1 000÷9 000)=222.22(萬元)。“非股權支付”對應甲公司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1 000×(7 000÷9 000)=777.78(萬元),所以應交所得稅=222.22×25%=55.56(萬元)。甲公司按照1 000萬元確認收入,有價證券的計稅基礎為1 000萬元。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基于特殊性稅務處理甲公司僅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55.56萬元,與一般性稅務處理相比節約所得稅444.44萬元。
參考文獻: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5.梁明.對企業重組相關稅收政策問題的思考[J].西部財會,2012,(09).
篇3
關鍵詞:加入wto;稅收政策;調整;不同影響
一、加入wto后我國稅收政策的調整勢在必行
我國加入wto是逐漸與國際接軌的過程,也是和現代市場經濟逐漸融合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必將牽涉到我國稅收的重新設計和調整。高效、公平、透明、法制,將是我國稅收調整的基本政策,其實施的成效對確保我國入世后獲得經濟發展起著很關鍵的作用。
(一)加入wto要求我國建立新的符合國際規范的稅收制度
在50年的發展歷程中,wto(gatt)一直致力于為國際貿易、國際投資提供相對公平、穩定和充分競爭的環境,其所確立的一整套規則體系也已被國際社會廣泛接受為處理國家間稅收關系和處理涉及外國公民或法人征納關系的行為規范。具體而言,wto在稅收上的約定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國民待遇原則。即稅收無差別待遇原則。這是當今國際社會公認的國際稅收慣例。它要求一國稅收可以區分征稅對象(即征稅客體)的不同而設有不同的稅種,不能因納稅人(即負稅主體)的不同而稅負各異。應當是不分納稅人的國籍(中、外籍)和資金來源(內資和外資)都依法負有同等的納稅義務。
在全面理解wto有關稅收的國民待遇原則上,有幾點值得注意:一是該原則所涉及的稅種主要是間接稅,對于所有稅和財產稅等直接稅種的國民待遇問題,則屬于wto規則未加規范的領域。因此,要結合國際稅收規范和我國對外簽訂的稅收協定中的政府承諾全面理解稅收國民待遇原則。二是該原則所謀求的是給予同等納稅的義務,不受稅收歧視的權利,但只要不扭曲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它并不限制基于本國政策給予外資和進口產品的稅收優惠,也不限制對內資或國內產品征稅和稅率調整。任何國家的稅收都不可能不體現政策,而沒有差別也就沒有政策。三是wto的國民待遇原則主要根據各成員國經平等協商后達成的協議實行,而且在協議中一般都根據不同國家的開放程度規定了不同的過渡期。
2.最惠國待遇原則。它主要要求在貨物貿易上不僅稅制、稅收政策公平,而且要求稅收征管、征收方法公平,以創造一個平等競爭的關稅環境。
3.市場開放的原則。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該原則要求在wto體制下多邊談判的基礎上,任何締約國都要大幅度削減關稅,消除數量限制等非關稅壁壘,以不限制其他締約國的商品和服務進口,開放本國市場。
4.公平競爭的原則。該原則要求用市場價格參與國際競爭,禁止成員國采用補貼或者傾銷的辦法。這一方面要求進口方在利益受到損害或威脅時采用反補貼或者反傾銷措施,同時對稅收政策的制定特別是稅收優惠的實施提出了不破壞公平競爭的要求。
5.透明度原則。要求成員國通過在報刊上刊登或設立查詢點或通知wto等各種方式,及時公開與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以及與其他成員國締結的足以影響其貿易政策的協定。wto規則還特別規定,如果一個成員需要提高關稅或者其他稅、費的稅率、費率,必須提前公布,否則不得實施。
6.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原則。在wto體制中根據發展中國家的不同情況設置了種種例外條款,如幼稚工業保護條款,關稅可較發達國家高,可繼續享受普惠制、可利用“寬松條款”等等,無疑是wto在追求實質公平方面的重要舉措。在這一原則下,我國可以“合法”地利用其身份,根據本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在總體遵循一般規則的前提下,靈活利用這些“例外”優惠,贏得一個短暫的緩沖期。
(二)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已經明顯不適應當前經濟發展和新的形勢的需要
目前我國經濟的主要矛盾,從宏觀上看主要是存在通貨緊縮的趨勢;從微觀上看重點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自1998年以來我國一直實施積極財政政策,但始終沒有調動起民間投資的積極性,這與現行的稅收政策不無關系。
1.1994年稅收改革在當時通貨膨脹的情況下選擇了對投資課以重稅的政策取向,已明顯不適應目前的經濟形勢。尤其是生產型增值稅制,它只抵扣了原材料、燃料等所含的稅額,而不抵扣購進的固定資產中所含的稅額,實際上是重復征稅,特別是對資本密集和技術密集企業的重復征收問題更為突出,抑制了投資,不利于企業的設備更新換代和技術進步。而且我國增值稅的基本稅率為17%,如果換算成國外“消費型”的增值稅,則稅率高達23%,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國內企業的競爭力。
2.目前我國內外資企業稅收負擔差異的矛盾已經積累到必須加以解決的程度。加入wto前,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和進口設備實行特殊的低于國內企業待遇的稅收政策。這是基于我國國情,服務于對外開放政策,適應對外開放戰略格局的演進而形成的,對我國引進外資和經濟增長起過重要的歷史作用。但其弊端也日益顯露:一是內外有別的稅收優惠政策造成外資企業所享受的稅收優惠面比內資企業寬。據一些資料反映,外資企業的實際稅負比內資企業低1/3到1/2左右,使得外資的投資回報率一般要高于內資的投資回報率,致使國內資金投資受到約束,放大了外資對內資企業的“擠出效應”,也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一個不可逾越的障礙。二是稅收流失嚴重。據一些研究報告估計,1996年,中國對外資的稅收減讓使稅收流失達1300億元,1997年這個數字約為1700億元。稅收收入的流失構成了吸收國外投資的重要成本。三是內外有別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設計背景是我國的高關稅壁壘和大量的非關稅限制的存在。加入wto后,隨著市場準入程度的大幅度提高,國內企業將面臨嚴峻的直接競爭壓力,如果不調整對外資的稅收優惠,我國企業的競爭劣勢將更加顯著。
3.稅種配置的不合理抑制了國家財政宏觀調控的空間。我國目前仍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的稅制模式,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項流轉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超過60%.而其中增值稅收入比重畸高,整體稅收的走勢過度依賴增值稅,抑制了國家財政支持積極的產業政策的能力。而且,同國外以所得稅為主的稅制相比,我國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僅為15%左右,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的功能乏力。現實是我國貧富差距的程度在驚人的發展。這一方面降低了社會資金的邊際利用效率,另一方面相對貧困人口比例的增加也限制了社會消費,使積累和消費的矛盾更加突出。
4.稅費不清加重了政府財力不足與企業負擔過重的矛盾。據調查研究表明,目前各類收費數額預計占我國gdp的10%以上,而我國各項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接近12%,二者相加的總體負擔大約在22%-25%之間,我國與國際可比的宏觀稅負不算重(發展中國家20世紀90年代平均稅負為17%,含社會保障稅),但總體負擔并不輕,重就重在非稅負擔上。過多過亂的收費不僅使企業不堪重負,而且侵蝕了稅基,減少了政府的可支配財力。
二、加入wto后我國稅收調整的主要走向
(一)在降低關稅總水平的同時,完善國家主權利益的關稅保護體系
1.在逐步降低并約束關稅總體水平的同時,合理調整關稅稅率結構。根據入世的有關協議,我國承諾到2004年降低并約束關稅至9.5%~9%.大多數產業的最高關稅要降到15%以下,極少數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實施保護的幼稚產業的最高關稅也要約束在30%以下。
另一方面,隨著關稅總體水平的降低,我國要依據有效保護理論和關稅結構理論,利用wto規則關于允許保護國內幼稚產業的例外條款,并與國內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產業政策的要求相結合,不斷合理調整關稅稅率結構,形成“從原材料到中間產品到最終制成品”、“比較優勢明顯產品到比較優勢不明顯產品到缺乏比較優勢產品”的由低到高的梯級關稅稅率結構,以體現對產業的不同保護。
2.大力清理整頓和削減關稅減免優惠政策措施,逐步統一名義關稅和實際關稅。我國關稅名義稅率高,但實際征收率卻低。近兩年盡管打擊走私和加強征管力度明顯加大,但實際征稅的數額仍不到按名義稅率應征數額的1/4.主要就是因為關稅減免太多,稅基過窄。今后,關稅優惠的重點將逐步傾斜到國家重點扶持的支柱產業上來,同時要注意外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在關稅政策上的平等待遇。
3.對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嚴格實施把加工貿易納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或指定的保稅工廠、保稅倉庫進行保稅管理的制度,把現行的“不征不退”改為“有征有退”。“入世”之后,中國將實行徹底的零稅率。
4.調整稅制結構,增補重要關稅。工業化國家現行的關稅稅目總量一般為1萬多個,而我國關稅稅目總計只有7000多個。因此,要細化稅制結構,增設新的稅目,同時增補一些特別關稅,如進口附加稅、反補貼稅、反傾銷稅、緊急關稅等。
5.利用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和動植物衛生檢疫協議規定的較大的靈活性,對涉及國家安全的衛生、環保產品可以按產品技術標準和衛生檢疫標準實行差別性進口稅收政策,將某些不合要求的國外產品阻在關外。這也是日本、韓國及其他發達市場經濟國家都常用的國際慣例。
(二)建立能保持收入水平可持續增長和滿足政府宏觀調控職能的稅收結構
1.對不符合中國入世規則要求的稅收政策進行清理、調整和修改,并廢除不符合反傾銷和反補貼原則的稅收政策。
不符合國民待遇原則的稅收政策主要包括:
(1)進口產品稅負高于國產品。如對國內生產和銷售的而進口不免稅的農業生產資料,如化肥、飼料等免征增值稅;進口糧食等農產品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對銷售自產糧食等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從事農產品購銷經營的商業企業計算繳納增值稅可以按收購價款的10%作進項稅額抵扣。
(2)對一些含有無形資產的產品,進口時征收了增值稅,進入國內后,還有可能對其中的無形資產再征收營業稅。而同樣的產品,在國內則一般按照混合銷售只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3)限于國產設備的技改項目投資抵稅。從1999年7月1日起,對內資企業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購置的國產設備,可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載價稅合計金額的40%,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時,可以延續在不超過5年期限,用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抵免,并且對準許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企業仍可按設備原價計算折舊。
不符合補貼與反補貼協議的稅收政策有:
(1)按出口業績減免稅。如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法減免稅期滿之后,如果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負擔率不得低于10%.外國投資者再投資于產品出口企業100%退還所得稅。這種對出口企業特殊的所得稅優惠,構成了對本國出口產品的直接稅補貼。
(2)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向我國公司、企業提供設備技術,由我方用產品返銷或交付產品等供貨方式償還價款的本息,免征預提所得稅,可能被作為出口補貼。
(3)“以產頂進”和“以出頂進”等有替代進口性質的補貼。為了鼓勵加工出口產品的企業使用國產鋼材,國家對寶鋼、鞍鋼、首鋼等27家企業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的鋼材,實行“以產頂進”辦法給予免、抵、退稅。再如,為了解決國產棉花積壓,鼓勵企業使用國產棉加工出口產品,對國產棉實行“以出頂進”,給予免、抵、退稅。
(4)對國內特定廠家生產的數控機床、鑄鍛件、模具產品等實行的增值稅先征后返。
(5)對國內遠洋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此外,我國還要廢止那些不能適應經濟發展變化的稅種,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土地增值稅、屠宰稅等。
2.逐步統一稅制,促進公平競爭及發揮稅收宏觀調控作用的稅制體系。
(1)統一內外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在稅收上享受的超國民稅收優惠待遇將逐步取消,以間接性的和產業導向性的稅收優惠來取代現行的普遍性外資稅收優惠。預計在中國加入wto之后的一段時間內,政府將允許特區自行決定是否繼續給予外資企業所得稅上的優惠,但時間不會太長。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預計可能需要3年時間。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國內企業為33%;外資企業為15%,甚至更低)趨向于折衷水平──25%.
(2)逐步調整進口機器設備的稅收優惠政策,統一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等原內外有別的其他稅種。
(3)增值稅要由目前的生產型向消費型轉變,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這將與國際上通行的消費型制度下所有的外購帳目都可以抵扣稅金相一致,從而使國內企業可以獲得更多的抵扣,降低生產成本。
(4)適當擴大消費稅征收品目,實行有差別的消費稅稅率。最主要的措施是對一些特定行業如餐飲、夜總會、按摩等娛樂業和一些服務性行業以及包括煙、酒、化妝品、珠寶等奢侈高檔消費品(現時煙、酒、化妝品已在批發層面征收消費稅)開征高消費稅,稅率按行業不同,如電子游戲機等的消費稅,可能高達20%.其次對國內供應能力不足并且不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非生活必需品和國內有開發潛力但沒有形成實際生產能力的產品,如大排氣量轎車、部分汽車配件、數字化產品(部分應用軟件、影碟)等等,也實行較高的消費稅稅率,反之則實行較低的稅率。與此同時,香皂、護膚品等老百姓日常消費品將不再列入消費稅征收范圍。此外,對一些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也要考慮征收消費稅。
(5)為減輕農產品市場放開后對農民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應以建立新的農業稅收為核心,通過農業稅收改革、規范政府和農民之間的分配關系,減輕農民負擔,以保護農民的生產經營積極性,并減輕開放農產品市場后給農民可能造成的損失;在此基礎上,新的農村稅制應發揮產業政策的導向功能,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6)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建立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稅制。開征遺產稅和社會保障稅,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調節社會分配不公,維持失業和無業人員的最低生活標準,保持社會穩定。
(7)積極推進“費改稅”改革,調整地方稅種,建立起以規范的稅收收入為主、收費為輔、稅費并存的政府收入體系。
3.為促進國內經濟結構和資本結構的調整,提高國內產業的國際競爭能力,在靈活運用wto規則的前提下,根據國家新的產業政策的要求,制定或調整相應的稅收政策,主要有:
(1)加大對農業、企業技術進步、科研成果轉化、環保等方面的稅收優惠力度。比如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即對國內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和集成電路產品可按法定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2)對有國際比較優勢的產品和企業如紡織、家電、礦產品、建材產品等,實行加速折舊等間接方式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
(3)充分利用wto規則允許的對貧困地區的補貼方式。當前主要是配合西部開發戰略,鼓勵內資和外資企業到西部投資,并實行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
(4)對在能夠提高工業化水平的大型、高科技的投資項目,以及農業、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環保等產業部門的國外投資繼續實行稅收優惠,并逐步以間接優惠為主。
(5)應降低我國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稅率,以增強國內金融業的競爭能力。
4.隨著稅收在參與國際之間的權益分配日益重要,為防止稅收流失,進一步完善對國際經濟活動的稅收政策。主要對轉讓定價、國際資本流動和新興產業應稅行為的認定、適用稅種、稅收管轄權、稅收抵免等有關問題進一步研究,加快制定和完善對跨國公司直接投資、國際服務貿易、電子商務的相關稅收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內容主要是指明稅收調整的方向,并不意味著我國加入wto后都會立即發生改變。尤其是調整的兩個重點,增值稅的轉型和改革對外商的稅收優惠政策會實行漸進式調整策略,分步實施,平穩過渡。
三、對經濟影響的靜態分析
(一)對經濟增長的影響
1.刺激社會投資和消費。我國即將到來的重大稅收調整從經濟上講,通過轉變稅制,擴大稅基,公平稅負,實際上起到了減稅的作用,將對生產和消費有明顯的刺激作用。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實行的減稅讓利,明顯地促進了經濟發展就是個有力的證明。減稅之所以會具有擴張效應,從根本上說是由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是價格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價格一定的條件下,稅額的大小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企業可支配利潤的多少。根據市場原則,企業之所以要投資和經營是為了追求利潤的最大化,而這里的利潤最大化,是指企業在交納流轉稅、所得稅和其他稅之后,留歸企業可支配的利潤最大化。因此,減稅會直接提高企業的利潤率,增強社會投資的積極性。同時,調整個人所得稅超額累進的級距,事實上降低了邊際稅率,提高了普通消費者的可支配收入。
2.有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優化。消費型增值稅由于向資本有機構成高、抵扣比重大的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傾斜,消除了稅負在產業結構、地區結構上的過高累退性,推動了高新技術產業、基礎產業、以及基礎產業較為密集的中西部地區的發展。同時,現行稅收優惠的改革,體現了稅收政策與政府產業政策、加快中西部發展的區域政策的協調。關稅和國內稅結構的調整,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和促進國內幼稚產業的發展。此外,通過加強資源稅、財產稅、房地產稅等稅種的征收管理,發揮稅收對生產經營的“硬約束”機制,避免對資源、勞動力、房地產的浪費,變粗放經營為集約經營,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3.促進出口。我國出口產品的增值稅退稅率經近年的調整,已達平均15%的水平,但仍低于一般產品17%的法定稅率,留有一定的降低稅負的空間。而且現行增值稅的稅率要比現在的名義稅率高,即使出口全額退稅也仍然不能退盡,這樣使中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大打折扣。出口產品得以徹底退稅,有利于提高國際市場競爭力。
此次的稅收調整有望為我國投資推動型的經濟增長提供新的動力。據估計僅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每年可新增投資1%,第3年gdp可增長0.59%,稅收減少1%,當年經濟可增長0.25%,從中長期看又有利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進一步增強其宏觀調控、實施產業政策的能力。
(二)對相關產業的影響
1.關稅調整的影響,會明顯有利于那些具有零部件出口優勢、原材料進口和出口導向型的產業。隨著我國反傾銷、反補貼稅的制訂和實施,國內鋼鐵行業、造紙行業對國外公司的反傾銷訴訟將有更完善的法律環境。關稅降低的負面影響主要集中在我國不具備比較優勢的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產業上,如汽車、電信設備、醫藥、化工等行業及高新技術產業。缺乏自主研發能力的化學制藥類和生物制藥類中短期內受的沖擊也會比較大。農業尤其是種植業則由于資源稟賦的限制,將面臨長期的挑戰。
2.增值稅由生產型轉向消費型,受益最大的是資本有機構成高的企業,反過來說,對資本構成低的企業,可能會有負面影響。目前的轉型可能分兩步走,首先在稅負較重和重復征稅嚴重的行業如傳統的煤炭、冶金、鋼鐵行業以及鼓勵發展與投入的高新技術產業實行轉型,以推動其發展,然后再推廣到其他行業。這樣既可以減少大量進口產品由于實際稅負低形成的對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優勢,減輕對幼稚產業的沖擊,還可以鼓勵國內這些原本稅收負擔較重的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如汽車、化工和高新技術產業等)獲得較快的發展,甚至還可以促進外國資本在資本和技術密集型行業的直接投資,起到“一箭三雕”的作用。
3.所得稅率統一是大勢所趨,對外資企業以及特區內企業都會有影響。根據有關部門2000年頒布的政策,各地實行的對上市公司所得稅先按33%的法定稅率征收,再返還18%、實征15%的優惠政策將在2001年年底到期。但我國優惠政策的調整會使一些行業和企業受益。高新技術產業和西部地區的企業,由于它們普遍繼續享受國家對西部大開發的特殊優惠,對于這些企業的相對盈利能力有一定的支持作用。
4.消費稅政策的調整對一些餐飲、娛樂等服務業和煙、酒等行業影響較大。特別是啤酒和平價白酒生產企業,由于競爭激烈,增稅負擔難以轉嫁,企業贏利能力必然受到制約。對一些農業企業而言,由于國家已停止實行對從事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批發業務的企業增值稅先征后返的稅收政策,也會使其收益減少。隨著國家有關補貼政策的逐步取消,預計受影響的行業和企業會增加。而房地產業的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的減免措施將有力地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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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一、企業兼并的征稅原則
對企業兼并活動的稅制設計應該遵循兩個基本原則:
(一)經濟促進原則
公司的合并、兼并是企業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擴大生產規模、降低經營風險、提高競爭能力的正當經營管理決策行為。在企業合并、兼并的過程中,可能發生公司與公司、公司與股東之間的財產轉移、股息分配和贈與,涉及有關的稅務問題。對此,國家的稅收政策不應阻礙企業這種合理的經營管理決策行為,而應促進其發展。從我國來看,企業兼并活動始于80年代初期,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雖然起步較晚,但發展勢頭迅猛,尤其是黨的十五大提出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戰略后,企業兼并、重組活動更趨活躍。我們應該制定合理的稅收政策,鼓勵、促進正當的企業兼并活動,推進國有企業改制工作。
(二)防范原則
從企業兼并的動機看,可以分為經營戰略兼并與稅務型兼并。前者主要是從經營戰略的角度出發,通過兼并,達到擴大生產規模、降低經營風險、增強競爭力的目的;而后者主要是從稅務出發,企圖通過兼并,達到轉移資產和利潤、逃避或減輕稅負的目的。對經營戰略型兼并應當鼓勵,而對稅務兼并則應制定嚴密的稅務防范條款,以防止企業通過兼并有意逃稅。
二、企業兼并的稅收政策調
從稅收政策的角度分析,企業兼并活動的稅務處理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納稅義務的確定
在企業兼并活動中,原公司法人資格的變動必然涉及到公司法人納稅義務的重新確定。在購買式兼并中,被兼并企業已消亡,其法人資格也隨之消失。那么,對被兼并企業的舊納稅義務(補繳欠稅的義務)與新納稅義務(兼并后的納稅應該如何確定等),依據兼并企業應該承繼被兼并企業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原理,兼并企業應該承繼被兼并企業舊的納稅義務,即一方面承繼被兼并企業舊的納稅義務,補繳欠稅;另一方面,承擔兼并后新企業的納稅義務。
從我國企業兼并的實踐來看,關鍵是如何解決被兼并企業的欠稅問題。我們認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將進行改制的企業應提前向稅務機關申報,由稅務機關首先對被兼并企業進行清算,對其欠繳的稅款在改制前積極清繳入庫;(2)對被兼并企業確實無力繳納的欠稅,由兼并企業承繼,并限期繳納;(3)對兼并企業在限其內補繳原企業欠稅確有困難的,一律不能沖銷欠稅,而是先掛賬,待效益好后及時繳納入庫。
(二)企業所得稅稅基的確定
在企業兼并活動中,由于兼并公司與被兼并公司之間的資產轉移,盈虧沖抵,必然會引起稅基的變動,從而影響應征稅額的升降。分稅種來看,企業兼并活動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最大,計征最為復雜,因此,我們將著重考察企業所得稅稅基的確定。
1.資產計價的問題。
在企業兼并活動中,對兼并企業購入被兼并企業資產的價格采用何種標準判定,其結果是不同的。如果采用被兼并企業資產負債表中的數據來衡量,則它基本反映了其資產的歷史成本,而兼并企業計提的折舊額以資產的歷史成本為依據;如果采用當前的市場價值計價,在資產的市場價值大大超過其歷史成本的條件下(這種情況在通貨膨脹時期尤為顯著),則兼并企業的資產價值總額將增加,而計提折舊也隨之上升,從而使兼并企業享受到增加折舊額避稅的好處,這正是某些避稅型企業從事兼并活動的稅務動機之一。為了貫徹防范措施,我們也應向以達國家一樣,在稅法中規定以被兼并企業資產負債表中的帳簿價為兼并企業收購被兼并企業資產的價格。
2.經營虧損與經營利潤沖抵的問題。
避稅型兼并企業的稅務動機之一就是尋求一個有大量凈經營虧損的企業作為兼并對象,以期通過兼并活動,使自身的大量盈利與被兼并企業的大量虧損相沖抵,減少新公司的應納所得額,減輕納稅義務。發達國家的稅法對企業兼并活動中的盈虧沖抵一般都有所限制。例如,日本稅法規定,合并企業與被合并企業之間5年內不允許進行盈虧沖抵;美國的《1986年稅收改革法案》對原稅法較寬松的凈經營虧損結轉條款進行了修改與限制。稅收改革法案規定,如果一家虧損公司在3年內發生了超過50%所有權的變化,對凈經營虧損的使用將受到一個年度限額的限制,可以用來扣減收益的凈經營虧損不得大于所有權變化日虧損公司的價值與長期免稅債券利率的乘積。
從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來看,僅規定企業當年發生的經營虧損可向后轉5年沖抵經營利潤,而對企業兼并中的經營盈利與虧損相抵的問題未做特別規定。因此,應針對避稅型企業兼并活動做出經營利潤與經營虧損沖抵的限制性規定。
3.資本利得的稅務處理。
篇5
小型微利企業一直是國家稅收政策扶持對象,截至目前,全國已有955.35萬戶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營改增稅收優惠政策。在增值稅方面,經國務院批準,2013年7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通知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另外,可考慮提高增值稅銷售貨物的月起征點,或將起征點改為免征額,并將增值稅中關于起征點的規定同樣適用于小微企業。在出口退稅方面,建議實行規范的出口退稅政策,取消對新辦企業、小型出口企業加強退稅管理的政策。
2營業稅方面對小微企業的扶持探討
根據國家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中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營改增”試點中對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的征收率計稅,這部分納稅人原營業稅稅率為5%,相當于稅負降低了40%。因此,建議可以從營改增入手,降低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涉及營業稅的行業恰恰是小微企業聚焦的行業,而我國現行的營業稅實行的重復征稅政策。這樣,許多小微企業營業稅稅負明顯偏高。雖然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文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起征點的要求有所提高,但其受惠范圍主要是個體工商戶,仍有許多小微企業不符合優惠條件。因此,營業稅起征點可適當抬高,并且起征點僅針對個人的要求也可適當放寬。
3所得稅方面對小微企業的扶持研究
雖然自2010年以來,我國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實行了優惠政策,但實際效果并不明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要求,達到征稅點的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可減按20%的稅率征收。在基本稅率為25%的情況下,20%的稅率是偏高的。美國的基本稅率為35%,法國的基本稅率為33%,而這兩個國家小企業的優惠稅率為15%;加拿大的基本稅率為19%,其優惠稅率僅為11%。
我國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一年所得額低于6萬元的企業畢竟有限,而且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由于賬證不健全,稅務機關往往對其采取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因而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因此,可考慮提高可享受優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標準,擴大可享受所得稅優惠企業的范圍。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投資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等個人所得項目一律以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這使得有些中小企業主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基礎上,又再次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應考慮采取正確的核算方式,避免重復征稅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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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6號)精神,結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以下簡稱《辦法》),為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現就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一)經營范圍符合《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在2005年11月15日《辦法》前完成工商登記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記名稱,但經營范圍須符合《辦法》規定。
(二)遵照《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程序,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投資運作符合《辦法》有關規定。
(三)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四)創業投資企業申請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所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用于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經費須占本企業銷售額的5%以上(含5%),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合計須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含60%)。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通知》(國科發計字〔*〕370號)、科技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324號)、《關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關執行規定的通知》(國科發火字〔*〕120號)等規定執行。
二、創業投資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抵扣額,符合抵扣條件并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
三、創業投資企業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其他所得稅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創業投資企業申請享受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一)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的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情況等證明材料;
(二)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的復印件及實投資金驗資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以及省級科技部門出具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和高新技術項目認定證書的復印件。
五、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審核并簽署相關意見后,按備案管理部門的不同層次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案):
(一)凡按照《辦法》規定在創業投資企業所在地省級(含副省級城市)有關管理部門備案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部門,(由)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共同審核;
(二)凡按照《辦法》規定在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備案的,報國家稅務總局,(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審核。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公布在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備案的享受稅收優惠的具體創業投資企業名單。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公布在省級有關管理部門備案的享受稅收優惠的具體創業投資企業名單,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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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國家支持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
1.所得稅方面
美國對中小企業的所得稅優惠:
(1)納稅方式的可選性:如果一個企業符合美國稅法中有關中小企業的規定,便可以從下面兩種納稅方式中任選一種:①一般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為5%-46%的超額累進稅率。②合伙企業的納稅方式,合伙企業的所得不用繳納公司所得稅,而是根據股東應得的份額并入股東的個人所得之中,繳納個人所得稅。
(2)降低稅率:通過1981年的《經濟復興法》將涉及中小企業的個人所得稅稅率下調了25%。
(3)減輕對企業投資的稅收:①投資抵免,凡購買新的設備,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其購入價格的10%可直接抵扣當年的應付稅款;若法定使用年限為3年者,抵免額為購入價格的6%;甚至某些不動產以及某些購入的舊設備,也可以獲得一定程度的稅收抵免;小型企業的應納稅款如果少于2500美元,這部分應納稅款可百分之百用于投資抵免。②虧損結轉:中小企業的股東從公司得到的損失可以用來對抵從別的來源所得到的收入,如從別的公司得到的工資收入。對中小企業的股東從公司分攤的損失,扣除數額不能超過股東的基值,超過部分要結轉到以后年份,結轉的期限沒有限制。對損失數額超過股東基值的部分,按比例從股東其他收入項目中進行損失扣除。
(4)鼓勵中小企業加大科研力度的政策:①通常的研究開發費用如果在課稅年度超過過去3年的平均發生額,其超過部分的25%給予免稅;②在從事基礎研究時,把各稅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的65%作為非課稅對象。同時還實行企業科研費用增長額稅收沖減。
日本對中小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1)降低稅率:對資本金在1億日元以下的中小企業的年度所得,分兩部分征稅,對總所得在800萬日元以下的部分按28%的稅率征稅,超過800萬日元的按37.5%稅率征稅;而對具有公益性質的中小企業的年度所得均按27%的稅率征
(2)鼓勵中小企業增加科技開發投入的政策:規定中小企業的試驗費的6%可以從法人稅或所得稅中扣除(扣除額不能超過當年法人稅或所得稅的15%)。企業為提高技術能力而購入或租借的機器設備,在使用的第一個年度里或是作30%的特別折舊,或是免繳7%的所得稅金。
(3)準備金制度:日本建立了多種特定準備金,針對中小企業設立了中小企業改善結構準備金。對于提取的準備金款項,不計入當年的應稅所得,年度終了使用有結余時交回再提。
法國對中小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1)鼓勵創辦中小企業方面:中小企業在創辦當年及隨后4年;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占其50%的費用或者可在創辦當年及隨后2年,對再用于經營的利潤全部或部分免稅。
(2)有利于中小企業轉型方面:從1997年起對中小企業轉為公司時所確認的資產增值暫緩征稅,并允許原有企業的虧損結轉到新公司。
(3)鼓勵再投資方面:中小企業如用一部分所得作為資本再投資,該部分所得將按降低的稅率(19%)征收公司所得稅。
(4)鼓勵發明創新方面:中小企業以專利、可獲專利的發明或工業生產方法等無形資產投資所獲利潤增值部分可以推遲5年納稅。
2.其他稅收支持措施
加拿大:
(1)對于收入少于20萬加元的小企業,提供更長期的繳稅寬限期;特別小的企業,并不需要按日繳納稅款。
(2)支持小企業雇員與雇主之間設立期貨式的股權合約,企業股票出售時雇員優先購買。如果股票被持有兩年,按其收益的75%計稅。
德國:
(1)在落后地區新設立中小企業可以免繳營業稅5年。
(2)對落后地區的中小企業使用內部留存資金進行投資的部分免繳財產稅。
(3)增值稅方面,凡上年銷售額或勞務費低于25萬馬克的中小企業,可以采用實收實繳法,以實際當期收到的銷售額或勞務費計算上繳。
二、上述國家的有益做法,完善我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1.所得稅方面
(1)借鑒日本的做法將目前按利潤多少來確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的做法改為按企業的規模(資本金)確定稅率。
(2)鼓勵中小企業加大科研力度方面:借鑒美國的做法,如果中小企業課稅年度的科研投入超過過去3年的平均水平,超過部分的50%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
(3)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方面:取消以是否設在高新區為標準來決定是否給子稅收優惠的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改為僅以是否符合高新技術產業標準為標準的稅收優惠政策。
(4)提高折舊率:可回比許中小企業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5)鼓勵投資的措施:①對中小企業的經營利潤用于再投資的部分,給予免稅;對于已征稅的部分;給予退稅。②中小企業購買機器設備的支出可以按一定比例從應付稅款中扣除,若企業當年發生虧損,則允許向后和向前結轉,可以結轉的期限與虧損結轉的期限一致。
(6)虧損結轉:中小企業的虧損可以延長結轉期,建議后轉至10年,同時增加前轉的優惠,建議可以前轉3年。
(7)與鼓勵增加就業機會相結合的政策:①對積極吸納殘疾人,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的中小企業給予所得稅優惠。②對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創辦的小企業,給予適當的減免稅,并提供一定的稅收寬限期。
2.其他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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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掌握現代管理知識
水利水電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政治和意識形態工作,涉及的對象是普通員工,在新的形勢下,這一組是復雜的。水利水電企業政工隊伍工作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積極協助上級領導做好基本管理工作,這也就對政治工作干部的管理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要想有效地的增強政工干部的管理能力,應該緊密結合時代的發展,學習現代管理理論、管理心理學等相關知識,不斷與時俱進,提高自身只是理論水平。
2、具備創造性
政工人員不僅僅要有獨立工作的能力,而且還應該提高自身的創新能力,善于并且能夠積極開展創造性工作。這就要求政工工作人員從基礎工作做起,多學習知識,多總結經驗教訓,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充分發揮自身的主動性和創造性,進而高水平的完成政工工作。
二、提高水利水電企業政工隊伍素質的措施
1、做好日常考評工作
一是,政工隊伍工作人員應該掌握水利水電企業的發展目標及規劃和,并將其及時的傳達給員工群眾,進而實現企業目標思想的統一。政工隊伍工作人員應該掌握企業的一些重要決策,以及一些重大事件,掌握企業的發展動態,積極將其傳達給員工。與此同時,還要積極完善廠務公開和黨務公開制度,確保職工群眾的基本權利,做好宣傳和引導工作。二是,水利水電企業中干部選拔任用、職稱評聘、年度考核等工作和職工群眾的切身利益相關,關系到員工的發展和職業生涯規劃,因此需要給與重點關注,要秉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合理維護職工群眾的利益,防范出現各種矛盾和問題。三是,政工隊伍工作人員要協調企業的各部門、班組負責人在企業內部營造積極向上的工作氛圍,合理分配工作任務。政工隊伍工作人員要加強和員工之間的溝通,如果發現員工出現情緒問題,應該及時給予關心關注,幫助員工解決面臨的問題,積極做好員工心理的疏導工作,這樣才可以保證員工具有良好的精神面貌積極主動的開展工作。四是,政工隊伍工作人員應該結合公司的運營情況、法定節假日等特殊節日,合理的組織開展一些文體活動,例如勞動競賽、知識競賽等,可以將這些活動作為途徑,加強企業和社會、企業和員工、員工和員工之間的聯系。
2、加強政工干部作風建設
水利水電企業政工工作隊伍應該加強作風建設,不斷提高政工隊伍的綜合素質,贏得職工群眾的信任和支持。因此,水利水電企業政工工作者應該關注職工的思想動態,積極給予職工人性化關愛,例如給予面臨生活困難的群眾一些必要的幫助,幫助他們解決家庭生活中遇到的難題等等。此外,在思想政治工作中還應該根據不同職工的問題,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通過溝通了解他們的心理和思想動態。
3、及時總結經驗教訓
相對來說,水利水電企業的工作環境比較簡單,員工的工作內容較為穩定,而且工作流程也比較固定,在這種情況之下,企業的職工的思想問題存在一定的共性。針對這一問題,水利水電企業的政工人員可以開展政工例會、專題座談,通過這種集中的方式做好溝通和交流。再這個過程中,需要分析出目前企業面臨的市場環境,企業職工的思想動態,分析企業職工中有可能出現的苗頭、矛盾及時進行預防。通過持續改進政工工作,不斷地總結工作中的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有利于提高水利水電企業政工隊伍的整體素質水平,可以幫助政工人員更好的做好企業的政工工作。此外,還可以根據這些工作經驗,不斷地完善政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政工工作的長效機制,實現思想政治工作預警、分析、應對、提高的持續改進,對構建和諧企業、保證企業穩定發展有著積極和重要意義。
三、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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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是20世紀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確立和發展起來的,隨著改革的深化,也出現了稅收優惠不統一、內容不合理等諸多問題。
一、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內容
所謂稅收優惠,實際就是指政府利用稅收制度,按預定目的,以減輕某些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來補貼納稅人的某些活動或相應的納稅人。政府實施稅收優惠并不是一種隨意行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中規定的對某些活動,某些資產,某些組織形式以及某些融資方式給予優惠政策待遇的條款,其實質就是減免其優惠對象的稅負,但方式多種多樣,如對制造業的投資給予免稅期和稅收抵免,給予特定資產以加速折舊,對小企業按低稅率征稅,對債務融資和股票融資的稅收待遇不同,對住房所有權的估算所得不征稅,對無形投資的投資區分研究和開發支出等。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對現行的稅收優惠進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優惠幣點轉向“產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原有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轉向“以產業優惠為王、區域優惠為輔”,對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所得稅上的優惠對待,發揮了稅收優惠在體現稅法政策性上應有的積極作用,有效配合了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明晰了國家產業扶持的重點。
2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三免三減半”
新稅法將基礎設施項目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由部分地區擴大到全國,適用對象由外資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聽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3非營利公益組織收入免征所得稅
新稅法中新設了此項優惠,對各類非營利公益組織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稅優惠。同時,嚴格規定非營利公益組織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防止偷漏稅現象發生。
4農、林、牧、漁業項目繼續實行免征優惠
新稅法繼續實行稅收優惠向農業產業傾斜的政策,統一了內外資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所得免稅政策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農、林、枚、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以及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從事環保節能項目的所得實行“三免三減半”
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6賦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力
在以產業優惠為重點的同時,新稅法仍然保持了對區域優惠的關注賦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力。
二、稅收優惠的積極作用
1吸引了大量外資,引進了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我國實行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種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來,為外資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來我國進行投資。吸引了一批外資來華投資建場,外資的進入,促進了國內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的改善。
2配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積極引導投資方向
我國稅收政策通過采取各種優惠措施,積極鼓勵企業投資于國家急需的行業和地區,對我國產業政策的調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會需求總量由消費,投資和政府支出構成,稅收是消費和投資的一個變量因素,對個收入和支出增稅將影響個人的消費支出;對企業收入和支出征稅,將影響企業的投資支出。稅收對需求總量的調節作用,主要是根據經濟情況的變化,制訂相機抉擇的稅收政策來實現經濟穩定。在總需求過度而引起經濟膨脹時,選擇增稅的緊縮性稅收政策,以控制需求總量;在總需求不足而引起經濟萎縮時,選擇減稅和實行稅稅收優惠的擴張性稅收政策,以刺激需求總量。
3扶持補貼的迅速及時,增強政策效果
稅收優惠形式的稅式支出,是稅收收入過程和補貼過程同時實現的,減少了稅收收入的征收、入庫等過程,直接形成了財政的補貼,因此,較直接財政支出更為及時,減少了政策的時滯,增加了政策的時效性。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增長取決于生產要素投入的增長,生產要素包括土地、勞動和投資三個基本要素。土地要素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經濟的增長,但不會對經濟增長起決定性的作用,這已為世界各國的經濟建設實踐所證明。勞動要素由于在廣大發展中國家存在無限供給和發達國家的高失業率,也不會構成經濟增長的首要約束條件。因此,投資形成的快慢,將構成經濟增長的首要約束條件。
4實施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我國出口貿易
需求、投資和出口被稱為拉動經濟發展的三架馬車,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通過對出口商品實行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國家進出口貿易的飛速發展,提高了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并增加國家外匯儲備。在總需求和總供給關系中,如果出現總供給過大或過小的經濟失衡,既可以通過控制需求來取得經濟平衡,也可以通過控制供給來實現經濟平衡。因總供給不足引起的經濟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給結構不合理造成的,我國國民經濟中的某些部門,如高新技術產業、能源、交通、通訊等部門發展滯后;而其它一些部門,如紡織、機械、建材、鋼鐵等出現了供給過過大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就要通過調整供給結構來調節供給,促進經濟的平衡發展。
三、稅收優惠的政策控制途徑
稅收優惠政策在我國的稅收體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國宏觀調控的一項重要政策,在促進我國經濟和諧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實施成本。它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存在著不少消極作用,是經濟發展的一把雙刃劍,又是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一項有力的工具。在實際制定與操作中,應盡量發揮優勢,控制劣勢,在此方面,各國都普遍采用稅式支出理論,將稅收優惠納入國家預算,建立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實質。OECD國家計算稅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種:收入放棄法、收入獲得法和等額支出法。目前,各國對于稅式支出的理論和方法仍處在探索階段,還未全面完善,對于我國而言,應效仿國外的先進經驗與管理方法,結合我國的國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稅式支出預算體系,管理和控制稅收優惠,揚長避短,發揮更大效益。
篇10
一、從公共政策目標實現情況看個稅起征點的調整
公共政策在進行方案規劃時應滿足基本的公共政策目標——公平、效率、自由、安全。所謂公平即機會均等、貢獻標準和需求標準。效率有兩個標準:帕累托最優和帕累托跟進,帕累托最優是指資源分配的一種理想狀態,即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資源,從一種分配狀態到另一種狀態的變化中,在沒有使任何人境況變壞的前提下,也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處境變好;帕累托跟進是指不使一個人的狀況變壞而是至少一個人情況變好。自由指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安全即滿足生理生存的最低需求。個稅起征點的調整一定程度上滿足以上標準,但存在一些弊端。首先從公平的角度看,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和物價不斷上漲,提高個稅起征點十分必要,從消費需求角度看,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體現社會公平,這是由于工資薪金收入是按月收入采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費用扣除標準變動使不同收入者所對應的納稅級距發生移動,其所對應的稅率隨之而變,負擔率由此發生變化。換言之,由于費用扣除額的調整變化,較高級別納稅人中在原級距點附近也有部分納稅人稅級降低,結果是起征點的提高幅度對高收入者稅級移動的影響較少,對中低工薪收入的影響較大。但另一方面,個稅起征點的調整并不能真正的實現公平。第一,目前的個稅征收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是否合適。由于國內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均衡,所謂的南北差異、大城市與中小城市差異非常明顯,在這種情況下,將全國的平均水平作為征稅的指標顯然有失公平。第二,受傳統思維和模式的影響,包括社會保障等在內的很多事務都是以家庭為單位,家庭事實上部分分擔了本應由國家承擔的社會保障職能等責任。而我們的個稅制度卻尚未考慮家庭因素。其次,從效率的角度看,提高個稅起征點符合帕累托跟進,沒有使高收入者遭到實際的損失而是相對的低收入者減少繳納稅收狀況變好。但是,實際上個稅起征點提高并不能使納稅人的狀況變好多少,從2001到2010年,全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僅占全國稅收總額的6%到7%之間,如果以政府的實際收入為基數這個比例就更低了。所以納稅人所能得到的實惠其實非常少。就全社會的狀況而言,納稅人的概念及公民的納稅意識是伴隨著個人所得稅的普及出現的。最后,從自由和安全的角度來看,個稅起征點的調整原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數額的絕對值前后影響不大,而且考慮到經濟發展和物價上漲的因素,起征點的提高并不能真正地給人民帶來很大的實惠。
二、對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建議
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調整并不能從根本上使人民得到實惠,針對此,建議個人所得稅進行改革,以更好地維護人民的利益。1.建立多元化的個稅起征體系,避免一刀切。應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因地制宜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個稅起征點。可允許在北上東等經濟發達城市或地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速度做適當調整,從而形成適當多元化的個稅起征體系。2.盡快施行個稅征收指數化,將個稅起征點與收入變化以及通貨膨脹等因素掛鉤,按照消費物價指數的漲落,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使用稅率和納稅扣除額,實行不同年度浮動的個稅起征點制度,從而保護低收入者利益,有利于減輕中低收入者特別是困難群體的負擔,實現稅負公平。3.以家庭為單位按照年度征收。這是因為在我國,包括社會保障等在內的很多事務都是以家庭為單位的。4.個人所得稅應當設置更多減免條款。比如家庭購買房屋、進行裝修等大宗消費就應當獲得稅收減免。有利于促進消費,增強經濟市場活力。
作者:崔倩單位:中央民族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