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5 18: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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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

專利侵權責任保險

一、專利權的侵權責任范圍

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是為被保險人(潛在的侵權人)所設計的一種責任保險,其保險標的主要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我國《保險法》第50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因此,在我國,專利侵權責任完全可以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標的予以投保或承保。

依據包括我國專利法在內的各國法律,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專利侵權責任保險中,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但由于各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有所差異,因而如何確認被保險人的侵權責任范圍則成為專利侵權責任保險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

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表明,侵害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范圍包括故意和非故意兩種侵權責任,故意侵權的損害賠償將超過非故意侵權,且將被處以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二、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范圍

從理論上講,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應賠償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承保事故的發生,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但多數國家的專利法將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為懲罰性的和非懲罰性的。目前多數責任保險都承保非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但對于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各國的保險人則采取不同的方式來處理,如瑞士再保國際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士再保)的示范專利侵權損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示范合同)將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列為除外不保事項;有的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不提及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也有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對懲罰性的損害賠償特別約定承保。當然有些國家的法律明文規定禁止保險人承保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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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責任保險

一、專利權的侵權責任范圍

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是為被保險人(潛在的侵權人)所設計的一種責任保險,其保險標的主要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我國《保險法》第50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因此,在我國,專利侵權責任完全可以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標的予以投保或承保。

依據包括我國專利法在內的各國法律,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專利侵權責任保險中,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但由于各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有所差異,因而如何確認被保險人的侵權責任范圍則成為專利侵權責任保險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

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表明,侵害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范圍包括故意和非故意兩種侵權責任,故意侵權的損害賠償將超過非故意侵權,且將被處以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二、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范圍

從理論上講,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應賠償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承保事故的發生,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但多數國家的專利法將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為懲罰性的和非懲罰性的。目前多數責任保險都承保非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但對于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各國的保險人則采取不同的方式來處理,如瑞士再保國際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士再保)的示范專利侵權損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示范合同)將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列為除外不保事項;有的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不提及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也有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對懲罰性的損害賠償特別約定承保。當然有些國家的法律明文規定禁止保險人承保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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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責任保險

一、專利權的侵權責任范圍

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是為被保險人(潛在的侵權人)所設計的一種責任保險,其保險標的主要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我國《保險法》第50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因此,在我國,專利侵權責任完全可以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標的予以投保或承保。

依據包括我國專利法在內的各國法律,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專利侵權責任保險中,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但由于各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有所差異,因而如何確認被保險人的侵權責任范圍則成為專利侵權責任保險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

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表明,侵害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范圍包括故意和非故意兩種侵權責任,故意侵權的損害賠償將超過非故意侵權,且將被處以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二、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范圍

從理論上講,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應賠償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承保事故的發生,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但多數國家的專利法將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為懲罰性的和非懲罰性的。目前多數責任保險都承保非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但對于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各國的保險人則采取不同的方式來處理,如瑞士再保國際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士再保)的示范專利侵權損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示范合同)將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列為除外不保事項;有的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不提及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也有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對懲罰性的損害賠償特別約定承保。當然有些國家的法律明文規定禁止保險人承保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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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

摘要:在現實社會活動中,由于民事關系的復雜性、民事違法行為性質的多重性,使得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經常發生競合。合理分析和處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不同情形,對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會起到積極的作用。因此,準確區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對于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民事糾紛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違約責任侵權責任責任競合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某一行為,違反了合同規范和侵權規范,同時具備了違約責任的要件和侵權責任的要件,導致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同時產生的一種法律現象。它是一種常見的民事責任競合現象。兩者在構成要件等方面有重大差異,直接關系到當事人以何種訴由及可能獲得的結果。但由于現有的法律對此方面規定甚少,并且過于籠統,實際操作中難度較大。

一、責任競合的產生原因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產生的根本原因是兩種責任的對立與同一。責任競合現象是伴隨合同法與侵權法的獨立而產生的,它的存在體現了違法行為的復雜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和侵權法相互獨立又相互滲透的狀況。作為兩種基本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最初是不區分的,違反契約和侵犯他人權利同為不法行為,應受到處罰。

兩種責任的同一性主要表現在:侵權責任為違反權利不可侵害義務所生責任,違約責任則是違反合同義務所生責任,兩者均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均以故意或過失為發生責任之要件;違約行為究其本質屬侵害債權,與侵權行為無實質差別。正是由于兩種責任的同一性,在現實生活中一種違法行為常具有兩種性質,同時符合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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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責任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從專利侵權入手,首先論述了專利侵權的形態、規則原則、構成要件等,然后著重闡述了我國專利法對于專利侵權的懲罰措施即專利侵權的責任。以期通過此來減少我國專利侵權案件的發生,促進我國專利的發展和經濟的進步。

目錄:一、專利侵權行為概述

二、專利侵權行為形態

三、專利侵權歸責原則

四、專利侵權構成要件

五、專利侵權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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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法上共同侵權責任探析

共同侵權是相對于單獨侵權而言的,共同侵權涉及復數侵權主體,在構成要件與責任承擔上與單獨侵權相比,存在著特殊性;同時,共同侵權的形態在侵權法中的表現也是多樣的,各種類型的共同侵權相互之間在要件構成、責任承擔與抗辯事由等多方面也各具特殊性.因此,許多國家通常都以制定法形式分別類型對其作出特殊規定.我國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作為全面規范侵權責任的基本法,在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也對共同侵權的幾種具體類型進行了歸類,并在第二章用五個具體條文(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對其分別進行規定;此外,還用兩個條文(第13條、第14條)對作為共同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的連帶責任作了具體規定.這樣規定的好處在于使比較復雜的共同侵權問題讓人一目了然.

一、共同侵權的涵義廣義上的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加害人實施的導致同一損害結果的行為.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含義:

第一,加害主體的復數性.共同侵權行為中的加害人必須是兩人或兩人以上,否則不構成共同侵權.當然,數人中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民法理論認為,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其應當具有侵權責任能力,即對于事物之是非利害有認識辨別之能力.

我國侵權法上沒有明確侵權責任能力這一概念,但實際上我國侵權法上是承認侵權責任能力理論的,這可以從監護人的監護責任的設計中推導出來.

第二,損害結果的同一性.共同侵權中損害結果的同一性主要表現為如下幾種情形:一是指在狹義的共同侵權中,數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了同一損害結果.共同侵權行為的特點就在于數個侵權行為造成了同一的損害后果.二是指在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中,各行為人的行為偶然結合造成對受害人的同一損害.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1條和第12條都規定,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是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當然,這里的同一損害是數個行為偶然結合的結果.三是指在共同危險行為中,雖然數個行為人都從事了危險行為,但是最終只是造成了一個損害結果.四是指在教唆和幫助侵權中,其結果也表現為同一個損害結果的發生.

二、共同侵權的具體類型我國《侵權責任法》在借鑒各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對廣義的共同侵權行為進行了歸類,共用五個具體條文規定了四種類型的共同侵權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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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論文

一、過錯責任原則在我國侵權歸責原則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

1.過錯責任原則的存在,是我國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經濟生活中,沒有競爭,就不能稱其為市場經濟,而競爭的存在,就難免有各種偏差和損害的存在,因為優勝劣汰是必然現象,如果無論何種原因造成的偏差和損害,行為人都要承擔責任,人們為了避免這種結果,必然畏縮不前,安于現狀,但是,如果對競爭中的損害和偏差不加限制,那么整個社會的經濟就可能陷入混亂的無政府狀態,失去了最起碼的穩定和平衡,社會經濟也就無法順利發展。過錯責任原則既承認了損害在一定范圍內的可原宥性,同時,也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這樣,既最大限度地發揮了經營者的積極性,也保持了社會經濟秩序的相對穩定。

2.過錯責任原則的存在,是社會主義道德的必然要求。社會主義法和社會主義道德之間應該具有廣泛的一致性,社會主義道德所提倡的,也應該是社會主義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道德所譴責的,一般也應該是社會主義法所禁止的。懲惡揚善、誠實守信、尊重他人利益、不得損人利己,這是社會主義道德和法的共同要求。在行為人對他人造成損害時,他的過錯行為是道德所譴責的,他的無過錯行為,在道德上往往也無可非難。

3.過錯責任原則的核心地位,取決于其功能的全面性。在依據過錯責任原則確定責任時,是把損害和人的心理狀態或行為本身聯系起來,依法對造成損害的行為進行評判,人們就知其可為與不可為,在行為前便可預知行為的法律后果,可以通過控制行為達到控制損害結果的目的,從而趨利避害,預防損害的發生。同時,通過行為人對自己過錯行為造成損害后果的承擔,告誡人們如果選擇了一種與法律不相容的行為,不僅會損害別人,也會使自己受到懲罰,這既教育了行為者本人,也昭示整個社會以此為誡。過錯責任原則強調行為人應對自己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這不是單純懲罰行為人的過錯行為,而是為了使受害人的損害能夠得到合理的補償。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補充

1.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一般性與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特殊性。傳統的過錯原則有其固有的缺陷,如在因果關系復雜或者無法迅速認定加害人的場合,就會出現相互推諉、無可賠償的情況,迫使立法者對一些特殊侵權行為適用特殊的歸責原則,于是歸責方式日趨客觀化,出現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不涉及當事人雙方誰是誰非,從保護受害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側重考慮損害后果的合理負擔,能夠迅速有效地填補受害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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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責任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從專利侵權入手,首先論述了專利侵權的形態、規則原則、構成要件等,然后著重闡述了我國專利法對于專利侵權的懲罰措施即專利侵權的責任。以期通過此來減少我國專利侵權案件的發生,促進我國專利的發展和經濟的進步。

關鍵詞:專利侵權專利侵權責任專利法專利行為

正文:

一、專利侵權行為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于1985年4月1日起實施,是新中國第一部專利法。為了更好地促進我國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我們不斷地對他進行修改和完善,到2000年8月25日第九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其進行了第二次修正,并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專利法的不斷普及,我國專利申請量已達每年十幾萬件,相應地,專利糾紛也大幅增加,因此,我們有必要研究一下專利侵權責任問題。

自上世紀80年代開始,全球范圍內的專利制度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基礎上進入了一個更高的發展階段,這以1995年1月1日生效的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為重要標志。而相應地我國為了加入世貿組織,也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對于專利侵權行為也做了更符合世界趨勢的規定,從傳統的“損害填補”原則發展為采取懲罰性的補救手段以充分保障權利人的權益和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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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探析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采用比較法學的研究方法,對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和產品質量侵權責任從性質、責任主體、歸責原則、責任的構成要件、承擔責任的方式、適用法律等方面進行了分析和比較。在此基礎上,著重研究了產品質量違約責任與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競合情況下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兩種不同產品質量責任

隨著社會經濟的繁榮,產品品種越來越多,伴隨而來的產品質量問題也越來越多,如何正確認識這些產品質量糾紛準確適用法律和保護當事人各方合法權益的關鍵所在。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通該條款對產品質量規定了三項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為不合格產品,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而引起的責任稱為產品質量責任。產品質量責任是指因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產品適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給用戶造成損失后,由產品的生產者和經銷者所承擔的民事責任。這里的損失既包括不合格產品對用戶的經濟效益的影響,也包括不合格產品給用戶及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的損害。因此,這種民事責任既包括了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即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又包括了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引起的一種特殊的損害賠償責任,即產品質量侵權責任。鑒于這二種責任分別由不同的實體法調整,本文試就它們各自的內容、特點及處理談點淺見。

二、產品質量侵權責任和產品質量違約責任的區別

產品質量侵權責任和產品質量違約責任都是行為人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但因責任基礎不同而有很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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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研究

【摘要】生活中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的現象經常會在我們的身邊發生,而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問題也時刻伴隨著人們的生活,如果只是單一的侵權責任、或者單一的違約責任,依照規定解決時比較簡單,但是一旦出現侵權和違法二者的責任出現競合,這類問題處理起來就稍微復雜一點,同時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也是困擾學術界的一大難題。民事責任體系建立在是一個雙軌體系上,即以違約責任體系與侵權責任體系。當下實行這種傳統的有德國和我國,均是把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作為構建民事責任體系的兩重大支撐板塊。隨著我國的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各種法律制度也在不斷完善,保障人們絕對權的侵權法與保障人交易的債權法也日益得到完善。但是由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問題更加復雜,難以解決,至今仍然沒有一個合理的規定去解決這種競合問題,這個問題還是困擾廣大立法者們的一個難題。本篇文章就將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難題進行分析討論。

【關鍵詞】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競合

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會是民法責任體系中兩個最主要的責任板塊,侵權責任的定義是某一行為人因為某些原因侵害了別人的權利,要依法受到懲罰,承擔起與自己違法行為相對應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的定義是指雙方的當事人已經簽訂了合同,有一方違反合同的規定,給另一方造成了損失,違反合同的一方要根據規定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我國《合同法》規定如果當事人一方發生違約現象,侵害另一方的財產權益人身安全,遭受損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加害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是依據其他法律,對加害者提出承擔侵權責任的要求,在兩種或者多個責任競合的狀況下,受害者只能選擇一種方式,不能同時使用兩個請求權。侵權與違約責任的競合一種行為導致兩種法律責任產生,然后兩個責任之間出現了相互沖突。本文將會對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競合問題進行介紹,并介紹其特征及其產生這類問題的原因,然后介紹處理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競合問題的原則,并提出一些合理的解決相關問題的建議。

一、競合問題的概述和特征

(一)責任競合問題的概述。競合是指某一項具體的行為同時滿足了兩個概念的情形。在民法的規定上,競合是指某一種法律行為導致產生了多項民事責任,然后多個民事責任中又存在著交叉或者存在沖突,只能從眾多責任之中選擇一個對受害者最有力的方式來對侵害人進行追究。其實就是二選一的過程。受害者只能要求其中一種的責任權利補償,只能從中選取一種對自己比較有利的方式。民事責任的重心就是損失補償,并不是指受到侵害的一方得到超過其受到損失的補償,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請求權是指受害者有權要求對方做出行為或者不做出行為的權利,行使合同行為的請求權。但是如果發生責任競合,受害者只能要求其中一種的責任權利補償。常見競合有三種,第一種是合同與侵權請求權競合,這就造成了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這種責任競合在生活中較為常見。第二種侵權行為請求權與競合不當得利的競合。舉例如侵權人在不具有某一物品的所有權時,通常是借別人的東西,擅自轉給第三人牟利。最后一種就是與不當得利的請求權競合。(二)責任競合的特征。就是一個行為只能承擔一種責任。有某一個行為引發了多種責任的產生,這個多種責任就是競合責任。與刑法里的想象競合犯相似,如果犯人觸犯了多種法律,選擇最重的承擔。不能因為一次違法犯罪行為承擔多種罪名造成承擔責任過于重,競合責任與競合犯相似。一個民事主體來實施,反之就不屬于競合問題。這個行為必須同時符合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要求,違反了合同規定就是違約。侵權責任由侵權行為產生,這兩種都不能有違法阻卻事由。二者承擔責任內容存在沖突。損害給付的內容相同。這樣才能夠形成競合責任問題,受害者選擇有利于自己的責任承擔。

二、責任競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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