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審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3 20: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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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評審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下列商標評審案件:
(一)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二)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三)對已經注冊的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請求裁定撤銷的案件;
軍校職稱評審制度改善
長期以來,軍校的職稱制度都在積極的適應和服務于不同階段的教育訓練任務,按照形成戰斗力和保障力最大化的原則進行著不斷的改革和優化,起到了較強的激勵和選拔作用。但我們也看到,職評過程中學術不端、權力尋租等積瘤長期存在,對“量”和“全面發展”的過度重視并不利于營造適合各類人才脫穎而出的良好環境。因此本文擬對現有的軍校職稱評審制度提出三點優化建議,以供參考。
一、出臺基于道德標準的“一票否決”職評問責制度
(一)職評舞弊與治理舞弊行為的博弈分析職評舞弊通常指參評者為謀取職稱晉升,而采取各種違背法律法規的非正當行為,具體包括職稱考試作弊、虛報申報材料、學術腐敗、評審過程中找關系、開后門等等。我們試分析一下職評舞弊行為究竟需要“付出”什么成本:實施過程中所付出的物質耗費,相比起收益來說幾乎為零;實施職評舞弊行為造成的后果及被有關部門追究受到的處分,這是制度規定的違背制度行為應承受的代價,經濟和時間方面具體有如受到兩年禁止參評等造成的損失;個人信譽受到的損失。以上這些付出用C表示。“收益”呢?則是通過職評舞弊行為謀取晉升職稱的利益,用B表示。職評舞弊行為一旦被發現而受到的懲罰的付出全部應為-(C+B),用q表示舞弊的被追究率,其關系如下:舞弊行為的期望收益:-(C+B)q+B(1-q)=(-2B-C)q+C遵守職評制度規定的期望收益(即謀取的不正當利益為0):0×q+0×(1-q)=0當期望收益(-2B-C)q+C>0,選擇舞弊。當期望收益,(-2B-C)q+C<0選擇如實參評。理性的人只有在職評舞弊的收益超過或至少等于成本時,才會有舞弊行為。當期望收益(-2B-C)q+C=0,二者擇一。即要達到監管有效,就必須保證(-2B-C)q+C<0即B/(2B+C)<q此式中,B是常數。C是變量,代表承擔的職評舞弊成本,q代表被追究率;至此我們得出了決定治理舞弊效果的兩個變量C和q。可見,職評舞弊誘因決定于查處概率(監督嚴不嚴)和職評舞弊收益(也就是制度規定嚴不嚴),前者與誘因成負相關關系,后者與誘因成正相關關系。軍隊職評制度屬于軍事法規范疇,維護其公正和權威尤為重要。如果監督機制不健全或者發現查處舞弊的效率低,權威小,即賦予的C與q都較小。因為一個如實合規而另一個舞弊,如實合規的獲益很小,職評舞弊的獲益很大(因被追究風險小,但潛在利益巨大),必然導致職評舞弊之風盛行。究其行為動機,主要是他們以身試“法”所獲取的利益遠大于付出的代價,代價越小,謀利越高,職評舞弊行為發生的概率就越大。如果監督制度舞弊成本C過低,查處力度弱(q極低),就導致了參評者較為普遍的逆制度性“操作”而違規。筆者所提倡出臺的“一票否決”的職評問責制度,正是從最大限度提高職評的監督力度(即舞弊成本)C和查處概率q的原則出發,強調職評過程中的如實反映和絕對客觀。
(二)建立科學合理的職評問責體系一是明確問責主體。首先是“內部”的問責主體(同體問責),即軍校職評的職權部門對職評過程中違規的行為進行問責。主要是軍校職權部門可以最具體最直接的感受到職評的違規舞弊行為,并且具備最大懲罰的權力。職評的職權部門進行直接問責,力度越大,所產生的舞弊成本C就越大。因此,主要解決的是成本C的問題。其次是“外部”的問責主體(異體問責),即是由第三方對職權部門履職狀況不佳以及參評者的違規行為進行問責。筆者認為,紀委可以作為這個“第三方”而存在,但由于紀委“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的緣故,外部問責必須融入更多民主因素。相比起“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非參評教員,筆者認為可以由每年參加職評的參評者連同紀委一起組成當年的“職評問責委員會”。由紀委負責具體的調查、取證、問責工作,當年的臨時委員負責監督、發現職評過程中的違規行為。由于事關自身利益,臨時委員(也就是當年參評者)勢必會高度認真負責的相互監督,以此達到查處率的有效提高。只有讓問責的主體實現多元化、將同體問責和異體問責有效結合,才能確保職評問責到位、合法、有效。二是完善問責制度。要保證職評問責制的有效運作,從而防治職評失范,最重要的就是要有科學規范的問責規范,才有可能依法問責。我軍甚至是我國至今沒有專門的有關職評或者學術評價規范的法律法規,現有的《中國科學院院士科學道德自律準則》、《關于加強職稱評審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等只是學術道德準則,不具備強制性和懲罰性,對職評失范行為不能起到威懾作用。因此,需要建立專門的懲治職評舞弊的法律,確保懲處有法可依,保證軍校職評的純潔性。筆者認為,雖然“殺一儆百”并非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但“以儆效尤”的警示作用還是能有效降低職評舞弊行為。因此,在職評過程中,從審核申報材料,到隨后的評審環節,對于出現違規行為的參評者和職評工作者無論情節輕重一律實行“一票否決”。三是規范問責程序。規范的職評問責程序應該包括:由職評問責委員會受理和統一管理投訴和檢舉;規定受理期限、處理期限、復議期限;規定質詢等方面的程序要求,如問責主體回避的規定、質詢答復時限的規定、問責客體申辯程序的規定、聽證和申請復議程序的規定;規定職評問責的回避制度、申辯制度;規定職評問責的啟動程序以及受理、調查、申辯、審議、決定、復議、申訴等程序。合法正當的程序可以防止在職評問責過程中出現偏差和失誤,造成矯枉過正。
二、推行基于質量規定性的“代表作評審”學術評價機制
(一)“代表作評審”學術評價機制的基本設想“代表作評審”學術評價機制,顧名思義,就是由參評者本人推薦出一到兩篇能夠代表自己最高學術水平或最新研究成果(觀念)的科研成果代表作。然后由“特定專家”對這些代表作進行評審,論文作者和評審專家雙方信息完全保密,以確定參評者的真實學術水平。這種學術質量評價機制可以有效節約浪費在“攻關”上的成本,有利于教員全身心投入到教學和真正的科研中去。具體的評價方式如下:申報副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者,須將一到兩篇(部)代表作送三名具有高級職務的在職同行專家鑒定(至少兩名為正高級職務,至少兩名為校外專家)。申報正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者,須將兩到三篇(部)代表作送四名具有正高級職務的在職同行專家鑒定(至少三名為校外專家)。申報教授任職資格人員的代表作必須由教授鑒定;申報副教授任職資格人員的代表作必須由教授或副教授鑒定。需要注意的是,送審代表作必須是所申請職稱專業的學術成果,而評審專家也必須是該專業的權威專家。職評部門根據參評者申報的職稱專業將論文隱去作者資料后分別寄給國內和國外在該專業領域內的知名專家,由專家寫出具體的評價信。專家全部評審通過者才視為本階段通過,如果超過半數專家(包含半數)認為代表作未達到標準,那么直接認定為該參評者本年度職評不通過;如果有一名以上(包含一名)專家認為該代表作學術水平沒有達到相應的職稱層次,那么職評部門就將此作品再次寄給專家庫里另外兩名專家進行評審,如果還有專家認為不通過,該年度該參評者就視為職評不通過。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代表作評審未能通過的參評者將沒有資格進入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階段。換句話說,代表作評審階段其實也就是一種門檻很高,也相對客觀的“高準入制”。
評審示范社區制度
一、組織管理方面
1、有固定辦公場所、健全組織管理機構和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充分發揮物業管理職能。
2、有業主委員會,并能充分發揮其作用。
3、有日常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服務細則,有日常檢查記錄,企業資質證書有效,聘用合同和委托合同齊全有效。
4、小區管理范圍界定明確,涉及物業管理的有關工程圖紙,住戶檔案和與住戶簽訂的入住合約齊備。
5、物業管理收費有合法依據,并在經營場所公布。
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管理,規范評審專家執業行為,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根據國家財政部、監察部印發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則庫[2003]119號)及遼寧省財政廳印發的《遼寧省省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采購咨詢專家管理辦法》(沈財采字[2001l27號)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與政府采購有關訐審與咨詢工作的人員。
評審專家從事和參與政府采購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活動評審,以及相關咨詢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條件;分級考核;資源共享,隨機抽取,管用分離”的管理使用辦法。評審專家通過政府采購專家庫進行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專家庫建設與專家集中考核,為各采購單位、采購機構及區、縣采購部門提供專家資源平臺。各采購單位、采購機構及區、縣采購部門負責專家的具體使用與日常考核。
第四條評審專家資格由財政部門實行“開放式”管理,采取公開征集、推薦與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確定。財政部門應對本地區專家資源整合,采購機構可以按照本細則規定,對自身管理的專家進行初審,并作為評審專家候選人報財政部門審核登記。
財政投資評審制度研究論文
一、科學定位市場經濟下的財政投資評審,使其更好地服務于宏觀財政
市場經濟下的財政投資主要是公共性的,它直接為市場提供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等外部條件,在這種背景下,財政投資評審活動的性質和目的是為市場經濟服務,其制度、內容、方式方法也要與市場經濟相適應。作為公共性投資,其首要目的是服務于社會利益,而不是追求項目本身的市場贏利,其項目效益必須采用社會方式,而不是商業方式來評審。因此,公共投資效果的評價標準,就不能局限于項目本身的市場成本與收益,還必須包括項目所涉及的社會成本與所產生的社會收益。
明確服務對象,明確服務的切入點,是財政投資評審當前和今后生存與發展之本。
財政投資評審首先要為政府投資管理服務。從宏觀的角度上講,評審要站得高,要有長遠眼光和宏觀意識,當好政府的投資參謀和助手,為合理有效地配置和使用公共資金,提供投資信息和政策建議,減少和避免政府投資的失誤;從微觀的角度講,財政投資評審要為政府投資具體項目的監管服務,行使業主對政府投資項目職能,合理控制工程造價。
評審要為財政部門的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服務。要充分體現出評審機構的財政特色,即站在財政部門的角度,利用自己擁有的專業技術力量,通過科學、規范的評審措施算細賬、算實賬,為財政部門安排或調整項目支出預算提供專業技術依據,提高財政資金的有效性,筑起一道堅固的防線,并為財政投資決策提供準確的信息和政策建議。
評審要為財政支出項目績效評價服務。財政支出項目內容十分廣泛,特別是建設性項目之間差異大、建設周期長、項目效益不確定性等因素,要求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充分發揮自己的專業技術優勢,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對財政支出的建設性項目進行績效評價,為政府合理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提高財政資金效益發揮應有的作用。
職務申報評審處理制度
為嚴肅職稱申報評審工作紀律,保證職稱評審工作的真實性和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是指初、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評審。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工作中違規違紀人員及單位責任人的處理。
第三條進一步建立健全申報評審監督制度,各級人事(職改)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核申報材料,監督檢查評審委員會工作,要面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職稱申報評審中違紀行為的處理由各級人事、監察部門負責。
第五條違紀行為的處理:
政府采購專家評審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范評審專家執業行為,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依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政府采購有關評審工作的人員.
評審專家從事和參加政府采購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活動評審,以及相關咨詢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條件,分級管理,資源共享,隨機選取、管用分離”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評審專家資格由財政部門管理,采取公開征集、推薦與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確定。集中采購機構和經財政部門登記備案的政府采購業務機構(以下統稱“采購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自身管理的專家進行初審,并作為評審專家候選人報財政部門審核登記。
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規范財政投資評審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財政投資評審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財政投資評審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財政性投融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等進行評估與審查的行為。
第三條市財政部門是財政投資評審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財政投資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市審計、監察、發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協同財政部門共同搞好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規范財政投資評審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財政投資評審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財政投資評審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財政性投融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等進行評估與審查的行為。
第三條市財政部門是財政投資評審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財政投資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市審計、監察、發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協同財政部門共同搞好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科技計劃項目評估評審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含課題,下同)評估評審活動的監督檢查,規范項目評估評審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保證項目評估評審工作廉潔高效依法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項目評估,是指科技部各專項科技計劃主管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和競爭的原則,擇優遴選具有科技評估能力的評估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辦法和標準,對項目進行的專業化咨詢和評判活動。
項目評審,是指科技部各專項科技計劃主管部門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單位組織科技、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專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法和標準,對項目進行的咨詢和評判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在項目立項(含項目招標)、項目檢查、項目驗收等過程中組織或參與評估、評審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包括項目評估評審活動的組織者、承擔者,項目評估人員和評審專家以及項目推薦者和項目申請者(含投標人和項目責任人,下同)。
第四條科技部負責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評估評審活動的督查工作。
第五條項目評估或評審活動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要求,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并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