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3 03: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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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度

中外陪審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陪審制度是當前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文章主要介紹了英美法系的陪審制度和大陸法系各自不同的陪審制度,在此基礎上,介紹了我國現行的人民陪審制度,對我國現行的人民陪審制度的存在意義及其改革進行了思考。

「關鍵詞」陪審制度陪審員人民陪審員

現代陪審制度是國家司法機關吸收普通公民參加審判活動的重要制度,是現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權利的保障制度。所謂陪審制度,就是指在司法審判中請幾位公民組成一個陪審團,暫時給予他們參加審判的權力。即在一定的審判管轄區從公民中選出或指定幾名陪審員組成陪審團,參加審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并在辯論后做出自己的判斷。為了使陪審員能做出正確的判斷,法官或法庭應告知陪審員該案將適用那些法律。陪審制度最初建于社會還不發達的時期,那時提交法院審理的案件只是一些簡單的訴訟;這個制度古老的雛形最初是發源于古希臘和古羅馬,經過長時期的發展,在不同的時期和不同的法律傳統、文化影響下,發生了很大變化。現代陪審制在西方國家運作各具特色,從中不但可以發現源于不同法律傳統的司法制度的差別,而且還可看到法律移植和本土文化之間產生的耐人尋味的結果。我們可以從中為我國的陪審制度探討出更為合理的道路,為我國法治社會的建立獻出微力。現就國外陪審制度的形成與發展以及中國的陪審制度進行論述。

一、國外陪審制度的形成與發展

(一)、古希臘、古羅馬

古希臘和古羅馬被認為是西方文化的主要發源地。就司法制度而言,古希臘和古羅馬都曾采用過奴隸主或自由民集體裁決的模式。例如,在古希臘的眾多城邦國家中,斯巴達和雅典是最有代表性的兩個。其中,前者采用貴族政體,后者采用民主政體,但是二者在其司法活動中都適用“集體負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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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度當前狀態研究

一、當今世界陪審制度概況

陪審制度是國家審判機關吸收普通民眾參與審判案件的一項司法制度,目的在于通過民眾的有效參與來實現司法民主。現代意義上的陪審制度起源于11世紀初的英國,但在國際上最有影響的是以美國為模型的“陪審團”模式。這種陪審團又分為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兩種。

而大陸法系的陪審制度采取的是“參審制”。通常的表現形式是由兩名外行人與一名專業法官組成合議庭或所謂混合法庭來審理案件。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外行人與專業法官享有同等的權利,并同時參與對案件事實的判斷與對法律加以適用的各個環節。陪審員有權與職業法官共同主持庭審活動的進行,共同解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問題,享有與職業法官平等的表決權;在當今的德國對各類案件均實行參審制。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更類似于這種參審制。

二、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我國的歷史沿革及現存價值

1951年,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中規定:“為便于人民參與審判,人民法院應視案件性質實行人民陪審制度。”1954年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了陪審制度,當時的人民陪審制通過吸收普通民眾參與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一步鞏固政權、團結人民、共同抵御外敵而采取的一項措施,讓人民有了當家作主人的感覺,成為我國實踐司法民主的先聲。當前堅持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加快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客觀需要,是加強審判工作監督、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陪審制度所體現的不再僅僅是一種訴訟制度和審判方式,更重要的它也是一項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其主要理念內容是中國人民陪審制度是與中國政治體制相適應的民主政治制度和司法民主制度。人民陪審制度作為社會公眾價值觀的聲音,其政治作用具有格外的重要性,是公民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案件,可以充分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司法民主,是人民群眾參與國家管理的重要方面,應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陪審制度的現存價值:一是陪審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二是陪審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三是陪審制度有利于司法公開。四是陪審制度有利于司法獨立。五是陪審制度有利于司法廉潔。六是陪審制度有利于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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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陪審制度思考論文

我國進行司法民主與公正為核心的司法制度改革,陪審制度在維護司法公正與促進政治民主方面的固有價值又被社會重新喚起。陪審制度作為審判組織的重要內容,在現行的法院組織法和三大訴訟法中均有規定。但是也有不少法院實行陪審制度流于形式,甚至一些法院認為實行陪審制度審判效率低而取消了陪審制。當前,實行陪審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有:陪審制適用的案件范圍不清;陪審員的選舉和委任工作較為混亂;陪審員并未實現與審判員相同的職權,即使參加庭審也只是陪而不審;經濟社會人們不愿犧牲個人利益參與審理等。

陪審制要在實踐中真正發揮作用,體現其存在價值,不僅要有組織法和訴訟法的原則性規定,還必須要有符合實際需要的可操作的具體規定。

一是規定陪審案件的范圍。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人民陪審員制度僅適用于一部分一審案件的審判之中。至于究竟哪些案件的審判由人民陪審員參加,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完全由法院自行決定。陪審案件范圍的規定太窄,不足以充分顯示我國陪審制的優越性,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的范圍應當越寬越好,在二審與再審案件中也應實行陪審制度。目前完全適用是不現實的,我們可適當擴大一審案件的范圍,對于一些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和與人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案件,可以適用陪審制度;還可以由當事人申請適用。

二是規定人民陪審員的任職條件。按照我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除了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凡是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23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可以被選舉為人民陪審員。有的學者認為只要具備了一定的年齡和行為能力,人人都有權擔任陪審員,對此不宜作過多的限制,否則不利于公民對司法的參與,也就體現不出陪審制度的民主性質。但由于法律工作是專業性很強的職業,它對從業人員有特殊的要求,因此要保證陪審員切實履行好陪審職責,就必須對人民陪審員的任職條件作出限制。由不熟悉法律的當地居民擔任陪審員,參與審判活動,是世界各國設立陪審制度的一種基本思想,但在目前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可優先從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非法律從業人員中選取。另外針對一些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案件,吸收具有專門知識和技能的專家、技術人員參加審理是非常有益的,這樣可以保證人民陪審員的素質與其所負職責相適應,有助于彌補法官專業知識的不足,對于推進案件的順利進行和糾紛的合理解決具有重大意義。

三是規定人民陪審員的產生辦法現實中陪審員的產生渠道非常混亂,有的由有關單位推薦,有的由民政部門指定,有的由人大進行選舉,有的甚至由法院直接進行任命。對此應進行統一,按照我國現行訴訟法的規定,陪審員在訴訟中與審判員行使同樣的審判權力,處于“準審判員”的地位,應當只有法院的同級人大常委會才有權決定陪審員的任免,因為按照我國現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庭長和審判員均由其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即行使審判權的人員只有立法機關才能決定,它體現了司法人員產生的嚴格性。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目前我國的陪審員一般都采用任期制,而非個案制。在實際工作中,通常的做法是,當某個案件的審判需要陪審員的時候,負責該案審判的法官在本院陪審員“候選名單”中挑選。不少法官樂于挑選那些與自己關系比較好或比較熟悉的陪審員的作法屢見不鮮,這顯然會削弱人民陪審員對法官的制約作用。而且陪審員的任期太長不利于調動和保持其參加審判的積極性,也不利于發揮陪審員在審判中應起的作用。這種作法顯然有悖于設立陪審制度的初衷,因而也就失去了人民陪審的意義。因此對于適用陪審制的個案,陪審員應在具有人民陪審員資格的人員中隨機抽取,采取“一案一選”、“一選一任”,奉行回避的方針,可更大限度地擴大民眾對司法的參與,增強陪審人員的責任心。

四是陪審員能否切實履行對專業法官的監督職責,是實行陪審制度的關鍵。而監督的前提是保證陪審員能真正履行審判職責,并能在履行職責中享有獨立于法官的權力。按照法律規定“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同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故有關審判員的一切規定同樣適用于陪審員。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法官往往在庭審時安排陪審員宣讀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關案件當事人權利的規定等,就算陪審員參與審判活動了。至于評議的時候,陪審員一般都會舉手同意法官的意見。所以要讓人民陪審員更加切實地參與到訴訟的各個環節中去,如在庭審時可由法官主持和引導,由陪審員負責認定事實;合議庭評議時,陪審員可單獨寫出書面意見,附于合議庭筆錄中。當陪審員發現審判程序違法、職業法官在案件審理中有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法院院長或審判委員會如實反映情況,提出意見等。目前湖北省襄樊市襄陽區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切實落實人民陪審制度,增強了審判工作透明度,促進了辦案質量和效率的提高。該院嚴格陪審員任職條件和選拔程序。要求陪審員必須政治素質好,文化程度較高,熱心審判事業,在當地有一定威信,能代表人民利益、反映群眾呼聲;人民陪審員的人選由法院和當地黨委共同協商提出,由院長提請區、鎮人民代表大會差額選舉產生。為了保證陪審員履行職責,強調人民陪審員在履行職責時與審判員享有同等權利,合議庭要認真聽取他們對案件審判的意見;為了提高陪審員素質,定期對陪審員進行培訓,組織學習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沒有工資收入的,參照當地職工收入標準,給予適當補助,使他們安心地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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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度研究論文

現代陪審制度是國家司法機關吸收普通公民參加審判活動的重要制度,是現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權利的保障制度。這個制度古老的雛形最初是發源于古希臘和古羅馬,經過2000年的生長,在不同的時期和不同的法律傳統、文化影響下,發生很大變化。現代陪審制在西方國家運作各具特色,從中不但可以發現源于不同法律傳統的司法制度的差別,而且還可看到法律移植和本土文化之間產生的耐人尋味的結果。今就陪審制度的古典形態、陪審制度的典型態度、陪審制度的變易形態、陪審制度的中國形態作一論述。

一、陪審制度的古典形態

從法律史的角度看陪審制度,我們不難在古希臘和古羅馬———這個西方文明的源頭看到其形態的蹤影。

(一)古希臘

顧準先生在他的《希臘城邦制度》一文中寫道:“古希臘的梭倫首創了陪審法庭的新制度。原意當是‘作為法庭的公民大公’其實際狀況,不外行政官員于市集日在市場上審理訟案,而由有空暇時間的若干公民參加,但是把這種辦法制度化起來,則是司法上民主化的重要措施。”〔1〕在梭倫改革之后,公元前509年“克利斯提尼改革”中,規定每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參政權可當選陪審員、“五百人大會”議員和行政官員,并建立陪審制度,為了使犯罪者得到公平審判,由每個部落從年滿30歲以上的雅典公民中選舉陪審員若干名,組成“陪審法庭”。凡遇重大案件,陪審員參與調查,后由陪審法院下設的委員會進行公平審判。〔2〕在“伯里克利立法”中,創設有5000人陪審員的法院,每50名陪審員設立一個分院,在審判中采取多數票表決制。

現以一個實例來看,古雅典陪審法庭的審理活動。公元前399年,年已七旬的哲人蘇格拉底被雅典陪審法庭判處死刑,在眾位弟子面前飲下毒鴆,從容就死,整個案件完全是依照雅典城邦公律來審判的。起訴人是三位雅典公民,以美萊特斯為首,他們依法指控蘇格拉底不敬神和敬事新神,受到專門負責有關敬神審判的程序很復雜但又很民主。不同于現代,雅典的法庭不設法官,只設主持官,負責審判并維持法庭的秩序,判決的權力則在陪審團。陪審團成員從公民群體中抽簽產生,挑選5000人。法庭開庭之日,城邦官員事先根據案件大小確定審判每件案件所需陪審團規模,從5000名陪審成員中抽簽選出從5人至2000人不等,開庭之日,再以抽簽將這些陪審員分配到不同的法庭,審理不同的案件。開庭前每個陪審員都分得兩塊小金屬牌,一個鑄著“有罪”,一個鑄著“無罪”。當雙方提出證據后,陪審員把一塊牌放入一個罐里,最后點數。審判蘇格拉底一案的陪審團由500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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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度的沿革論文

摘要:人民陪審制度是我國一項重要的司法制度,是人民群眾直接參與國家管理的具體體現,是審判機關接受群眾監督,保證司法公正的一項有力措施,是司法民主化的一種體現。人民陪審制度最早在我國使用始于革命根據地時期,經新中國建國之初到現在發揮過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今天,它似乎遇到了一些困難。本文試圖通過對其產生、沿革等進行盡量全面的介紹和分析,綜合實踐以期望整合出一套方案,使我們對陪審制度的未來充滿信心。

關鍵字:陪審制度,陪審員,改革思路

目次:

一引言:關于本文的一點說明

二陪審制度初窺

三陪審制度的產生及在國外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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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度比較研究論文

陪審制度是國家司法機關吸收普通公民參加審判活動的重要制度,是現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權利的保障制度。這個制度古老的雛形最初是發源于古希臘和古羅馬,經過2000年的生長,在不同的時期和不同的傳統、文化下,發生很大變化。現代陪審制在西方國家運作各具特色,從中不但可以發現源于不同法律傳統的司法制度的差別,而且還可看到法律移植和本土文化之間產生的耐人尋味的結果。今就陪審制度的古典形態、陪審制度的典型態度、陪審制度的變易形態、陪審制度的形態作一論述。

一、陪審制度的古典形態

從法律史的角度看陪審制度,我們不難在古希臘和古羅馬———這個西方文明的源頭看到其形態的蹤影。

(一)古希臘

顧準先生在他的《希臘城邦制度》一文中寫道:“古希臘的梭倫首創了陪審法庭的新制度。原意當是‘作為法庭的公民大公’其實際狀況,不外行政官員于市集日在市場上審理訟案,而由有空暇時間的若干公民參加,但是把這種辦法制度化起來,則是司法上民主化的重要措施。”〔1〕在梭倫改革之后,公元前509年“克利斯提尼改革”中,規定每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參政權可當選陪審員、“五百人大會”議員和行政官員,并建立陪審制度,為了使犯罪者得到公平審判,由每個部落從年滿30歲以上的雅典公民中選舉陪審員若干名,組成“陪審法庭”。凡遇重大案件,陪審員參與調查,后由陪審法院下設的委員會進行公平審判。〔2〕在“伯里克利立法”中,創設有5000人陪審員的法院,每50名陪審員設立一個分院,在審判中采取多數票表決制。

現以一個實例來看,古雅典陪審法庭的審理活動。公元前399年,年已七旬的哲人蘇格拉底被雅典陪審法庭判處死刑,在眾位弟子面前飲下毒鴆,從容就死,整個案件完全是依照雅典城邦公律來審判的。起訴人是三位雅典公民,以美萊特斯為首,他們依法指控蘇格拉底不敬神和敬事新神,受到專門負責有關敬神審判的程序很復雜但又很民主。不同于現代,雅典的法庭不設法官,只設主持官,負責審判并維持法庭的秩序,判決的權力則在陪審團。陪審團成員從公民群體中抽簽產生,挑選5000人。法庭開庭之日,城邦官員事先根據案件大小確定審判每件案件所需陪審團規模,從5000名陪審成員中抽簽選出從5人至2000人不等,開庭之日,再以抽簽將這些陪審員分配到不同的法庭,審理不同的案件。開庭前每個陪審員都分得兩塊小金屬牌,一個鑄著“有罪”,一個鑄著“無罪”。當雙方提出證據后,陪審員把一塊牌放入一個罐里,最后點數。審判蘇格拉底一案的陪審團由500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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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陪審制度探究論文

現代陪審制度是國家司法機關吸收普通公民參加審判活動的重要制度,是現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權利的保障制度。這個制度古老的雛形最初是發源于古希臘和古羅馬,經過2000年的生長,在不同的時期和不同的法律傳統、文化影響下,發生很大變化。現代陪審制在西方國家運作各具特色,從中不但可以發現源于不同法律傳統的司法制度的差別,而且還可看到法律移植和本土文化之間產生的耐人尋味的結果。今就陪審制度的古典形態、陪審制度的典型態度、陪審制度的變易形態、陪審制度的中國形態作一論述。

一、陪審制度的古典形態

從法律史的角度看陪審制度,我們不難在古希臘和古羅馬———這個西方文明的源頭看到其形態的蹤影。

(一)古希臘

顧準先生在他的《希臘城邦制度》一文中寫道:“古希臘的梭倫首創了陪審法庭的新制度。原意當是‘作為法庭的公民大公’其實際狀況,不外行政官員于市集日在市場上審理訟案,而由有空暇時間的若干公民參加,但是把這種辦法制度化起來,則是司法上民主化的重要措施。”〔1〕在梭倫改革之后,公元前509年“克利斯提尼改革”中,規定每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參政權可當選陪審員、“五百人大會”議員和行政官員,并建立陪審制度,為了使犯罪者得到公平審判,由每個部落從年滿30歲以上的雅典公民中選舉陪審員若干名,組成“陪審法庭”。凡遇重大案件,陪審員參與調查,后由陪審法院下設的委員會進行公平審判。〔2〕在“伯里克利立法”中,創設有5000人陪審員的法院,每50名陪審員設立一個分院,在審判中采取多數票表決制。

現以一個實例來看,古雅典陪審法庭的審理活動。公元前399年,年已七旬的哲人蘇格拉底被雅典陪審法庭判處死刑,在眾位弟子面前飲下毒鴆,從容就死,整個案件完全是依照雅典城邦公律來審判的。起訴人是三位雅典公民,以美萊特斯為首,他們依法指控蘇格拉底不敬神和敬事新神,受到專門負責有關敬神審判的程序很復雜但又很民主。不同于現代,雅典的法庭不設法官,只設主持官,負責審判并維持法庭的秩序,判決的權力則在陪審團。陪審團成員從公民群體中抽簽產生,挑選5000人。法庭開庭之日,城邦官員事先根據案件大小確定審判每件案件所需陪審團規模,從5000名陪審成員中抽簽選出從5人至2000人不等,開庭之日,再以抽簽將這些陪審員分配到不同的法庭,審理不同的案件。開庭前每個陪審員都分得兩塊小金屬牌,一個鑄著“有罪”,一個鑄著“無罪”。當雙方提出證據后,陪審員把一塊牌放入一個罐里,最后點數。審判蘇格拉底一案的陪審團由500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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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度考察論文

內容提要摘要:陪審制度是具體的歷史條件、訴訟文化下的產物,陪審團的移植不適合我國國情。參審制(陪審制)的價值基礎受到質疑摘要:其司法民主只具有象征意義;其司法公正難以保證;其司法監督得不償失。現階段司法欠缺公正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化的法院體制和極不科學的法官遴選制度。防止司法不公也不一定要通過陪審制度,以毒攻毒顯然不是明智之舉。本文擬通過借鑒和參考各國(地區)的立法體例,結合我國陪審制度的實施情況,對該制度作一探索。

摘要:陪審制度;陪審團;參審制;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監督

陪審制度是國家審判機關吸收非職業法官參和審判案件的一項司法制度。在近代社會,陪審制作為公民直接參和司法活動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權利的保障制度曾受到了眾多國家的青睞。陪審制度在我國歷史上也曾經發揮過重要的功能,但現在它面臨著名存實亡的命運。對于陪審制度的存廢以及如何改革在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產生了激烈的爭論。陪審制度似乎是人類社會司法領域內一種頗有爭議的現象,有人贊譽它是民主審判的模式,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有人批評它是落后的審判方式,是司法效率的大敵。有的國家早已將它拋入歷史的垃圾堆或者被人遺忘的角落;有的國家則對它推崇備至或者情有獨鐘。[1我們認為對這個新問題的回答除應從歷史的角度去考察陪審制度的成因之外,還應結合我國司法改革的大環境,對陪審制度的價值基礎進行分析和定位,從而作出合理選擇。

一、陪審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一)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制度的概況

陪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紀,古雅典聞名的政治家梭倫實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項辦法是設立了被稱為“赫里埃”的公民陪審法院[2.陪審法官從年滿30歲的雅典公民中選舉產生,然后按照一定的順序輪流參加案件的審判。每次參加審判的陪審法官人數大概是法院陪審法官總數的十分之一,審判結果由陪審法官投票表決,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內投放石子。古羅馬的司法審判權最初屬于民眾大會,每個案件都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審理。法官全部從公民中選舉產生,每年改選一次。[3這種民眾集體審判模式在某種程度上蘊含了陪審制度的思想文化淵源。這種制度是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摘要:雅典和古羅馬作為西方文化主要發源地,其政體都是民主政體,由自由民集體裁決來解決各種事務。這種模式深刻地影響司法活動,我們認為由全體自由民組成民眾大會來行使司法審判權是和當時原始的民主政治體制相適應的必然產物。但這種在當代人看來的優秀文明成果隨著歷史的發展而銷聲匿跡——集權的發展不答應這種民主的陪審制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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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盡快完善人民陪審制度

人民陪審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我國有關陪審制度法律法規規定過于原則、籠統,缺乏系統性和可操作性,人民陪審制度實行得并不理想,導致這一制度往往流于形式,陪審員陪而不審,沒有起到實質性作用,還有很多地方在相當長時間里基本上放棄了這一制度。要從根本上解決當前人民陪審制度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應盡快在有關陪審和人民陪審員方面制定法律,明確人民陪審員的條件、產生程序、任職的期限、陪審的方式與案件范圍、權利義務等,統一和規范陪審制度的實施。

一、確立人民陪審制度的憲法地位

我國至今尚無一部關于陪審制度的專門法律,體現陪審價值的立法和相關操作程序十分欠缺,這是導致陪審制度在司法實踐中衰弱的“瓶頸”所在。因此,完善和加強立法是陪審制度改革的第一步。首先,要使陪審制度得到足夠的重視,目前這種僅在人民法院組織法和訴訟法中加以規定的做法是遠遠不夠的,應當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實行人民陪審制度”。其次,應統一三大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具體包括:分別在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中確認陪審制度,以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一致;在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三大訴訟法中均規定“人民陪審員在履行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參與案件審理但不具法官身份的人員應統稱“人民陪審員”,等等。

二、進一步明確人民陪審員的條件和選任程序

人民陪審員應該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不局限于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還應包括普通公民等各個階層、群體的代表。公民參加陪審,不應受到過多的限制。但由于陪審員要參與案件的審理,且代表一定的社會價值判斷,需要一定社會閱歷,其年齡也不宜過于年輕,要求30歲以上更適宜,至于文化程度則不宜要求太高。

三、科學確定陪審的方式和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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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制度研究論文

人民陪審制作為一種在世界范圍內存在了九個世紀之久的文明制度,以司法民主的理想形式和自由保護神的形象,在謳歌和贊美中從英國傳播至其他歐洲大陸國家,并被世界上許多國家所效仿。我國自清末西學東漸之際,初次在立法上引進了陪審制,并于新中國成立后,制定了以蘇聯陪審制為模式的人民陪審制。該制度幾經跌宕起伏,在“存廢之爭”的聲音中陷入尷尬之地,隨著司法改革大潮的沖擊,頗受爭議的人民陪審制度成為解決“司法不公”、增強“司法公信力”的一劑良方,迅速出現在司法領域。2004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的《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作為我國歷史上第一部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單行法律公布實施,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與此同時,利弊之爭也此起彼伏,筆者認為,應站在理性的高度,客觀評價陪審制度的存在價值,通過《決定》實施以來的運行狀況,審視當前人民陪審制度設定和實踐中的誤區及缺陷,確定新的形勢下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制度的理性目標,不斷探索和創新,從而構建符合中國國情,順應司法改革和法治進程需要的人民陪審制度。

一、找尋陪審制度的“臉譜”——人民陪審制的理性價值

陪審制度是國家審判機關吸收非職業法官或非職業審判員為陪審官或陪審員參加審判刑事、民事案件的制度。它最早起源于古希臘羅馬,后經英國發揚光大,使其司法體系在世界樹立了光輝的典范,并成為兩大法系最顯著的形式特征。但是,隨著科學的突飛猛進和法律的日益專業化,陪審制度客觀存在的缺陷使整個陪審制度漸呈衰弱之勢。盡管如此,陪審制度的優勢卻不容忽略,至今依然在美國歷久不衰,這項歷史悠長的司法審判制度究竟具有那些內在價值,究竟以怎樣的“面目”出現在司法活動中呢?

(一)司法公正的“旗幟”

“陪審團是公正法律的潛移默化者,也是不公正法律的改革者。”[1]陪審員的日常經驗使他們能夠判斷訴訟雙方各自陳述的合理性、證據的可信度從而發現案件事實。而陪審員以不同于職業法官的固定的思維模式參與陪審,可以利用人民的常識來糾正職業法官的可能職業偏見。站在陪審員的角度來看,每一起案件幾乎都是較為新鮮的,他們在審理過程中會更重視分析案情,對證據和事實表現得更加細致、敏感。他們站在與法官不同的角度觀察問題,在使法律變得緩和之余,還考察法律是否賦有正義且充滿人性。正因如此,陪審員參與審判,對保障司法公正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二)司法民主的“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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