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議會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3 07: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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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教育局長聯議會議的講話
同志們:
這次縣市區教育局長聯議會議,是經市教育局局務會議研究決定召開的。這次會議的主題是總結20*年全市教育工作,安排部署20*年主要工作,認真落實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扎實推進縣域教育持續健康協調發展。
剛才聽了各縣市區關于落實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做好20*年工作,扎實推進農村教育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的情況匯報,我認為講得都很好。這次教育局長聯議會確定在廣宗召開,是有特殊意義的。廣宗是全市乃至全省財政收入最少的縣,但是,在今年首輪省級教育督導評估期間,省評估小組看了廣宗的學校以后感到很吃驚。在他們腦海里,這里的基礎非常差,在第一輪“普九”復查時,全省都很難找到像這里這樣破爛的學校。但是,經過這幾年的努力,讓省里評估組的專家感到有了一個翻天覆地的變化。今天看來,與其它縣市區比較,廣宗的基礎設施、辦學條件等方面還是比較落后的,但是能發展到今天這個水平是相當不易的。從中可以看出縣委、縣政府對教育的重視和廣宗縣教育工作者付出的努力。省督導評估主要是督導政府的教育責任。去年,省評估小組對廣宗縣評價比較高,關鍵是廣宗縣政府在教育投入方面應投的都按標準投了。20*年,落實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5%配套資金45萬,目前該縣已一次全部到位。其它縣市區可以比一比,是否有差距。今天中午,廣宗縣劉縣長說:“再困難,可以壓縮別的開支,這部分錢必須保障到位。”我說:“廣宗縣雖然窮,但要有志氣,要長精神。志氣、精神體現在哪里?就體現在教育上,體現在人民的素質上。如果我們的教育上去了,那么各項工作,比如招商引資也好,發展經濟社會各項事業也好都會受益,這是一項基礎性的工作。所以我這次到廣宗來感覺挺振奮。廣宗剛召開教育工作會,會上宣布,廣宗縣教育部門的領導班子要從教育系統里選。縣教育局副局長、各校校長,由教育系統負責選拔。這個重視程度,這個力度,我覺得應該學到手。有了這種精神,這種力度,有條件,我們能搞上去,沒有條件,創造條件我們也能搞上去。比如說,廣宗縣今年準備把省級示范性高中搞成,憑什么搞呢?沒錢怎么辦呢?向上級爭取。過去,縣長、縣委書記請省委的張毅書記調動省里各個部門支持廣宗。現在,又跑民盟中央,讓民盟中央調動各部門支持。一年搞不成,每年搞一部分,不就弄成了嘛。另外,還可以搞校產轉換,這也是辦法。比如說新河,也是一個小縣,要搞北師大附中,需要投資1.2個億,而且今年要招生,這是一種什么樣的精神,什么樣的干勁?像廣宗、新河這樣的縣能搞成,我們其它縣市區該怎么辦?哪一項工作還能被困難所嚇倒,哪一項工作我們還沒有辦法?廣宗新河帶來的意義就在這里。另外,廣宗的教育教學質量,大家也看到了。馮寨鄉中是個老典型了,它的教學質量是一流的,為什么?一是多年來,馮寨鄉中一直跟市一中攀高枝、結高親。二是靠全體教職員工的勤奮精神、敬業精神。從1996年以來,該校所有的教師,包括本村的教師全部吃住在學校,圍著學生轉,手把手地教,不出成績才怪?有人說,老師吃住在學校,他們的孩子怎么辦,他們的家庭怎么辦?馮寨中學也有一套辦法。我覺得,只要有這種敬業精神,有了這種勤奮的工作態度,管理、質量都能上去。當然,廣宗還有很多落后的地方,基礎是很差的。但是在剛才說的這些方面,應對我們大家有所啟示,要認真學習。
一、20*年*的教育事業取得了不平凡的業績
20*年,在我市生均投入處于全省后進位次的情況下,通過大家的共同努力,教育工作全面超額完成了省、市制定的各項任務。
(一)基礎教育邁上一個新臺階。標志之一,是我們抓了以高中為龍頭的縣域教育的持續發展。去年,我們市的省級示范性高中新增3所,達到了22所,位居全省第四位,像巨鹿、威縣、沙河、*縣等縣市區已經達到了2所。南和縣和任縣在去年通過了省級示范性高中驗收,這兩個縣的經濟狀況是非常差的,它們是舉全縣之力去做成這件事。沙河市投入最大、標準最高,把一中進行了改建。目前,像新河這樣經濟狀況不太好的縣,這項工作也已經啟動。南宮市新建的南宮市一中今年要通過驗收,南宮市準備投入1.5個億,這是相當不容易的。標志之二,是我們有5個縣通過了首輪省級教育工作督導評估驗收。這5個縣原來的基礎都不太好。比如寧晉縣,雖然是經濟大縣,但原來教育基礎不太好,經過這一年的努力,總算打了場硬仗過關了,不容易。柏鄉這個小縣,經費能夠及時撥付到位,也很不容易。下一次,我們對縣市區的教育督導評估要上查幾年,保障撥付到位的經費全部用到教育上。標志之三,在基礎教育中,圍繞著項目建設,搞了民心工程。撤并了212所學校,布局調整和危房改造全部達到目標,對95所中小學進行了改造,投資為歷年來最大。標志之四,在教育管理和教育質量上,有了一個明顯的提升。原來一提到*,就認為咱們的管理水平差,但通過去年省語委在內邱舉辦的現場會,各地市看到我們的管理并不差。內邱以及其他縣市區的各學校確實有了大的變化,按照規劃,從高中、初中到小學,調整優化資源配置,建設優質教育資源工作已經前進了一大步。標志之五,我們從“普九”向“普十五”的步伐加快。20*年,大家對發展學前三年教育的積極性一下提高了,因為它既解決了孩子們接受學前教育的需求,同時也對保住我們的教育資源是非常有利的。我們去年定的6個縣普及學前三年教育的任務,結果一下通過了9個縣。我們感到非常自信。但全省教育工作會上,沒讓我們發言,而讓滄州發言,因為滄州的各縣市區一年就全部通過了“普三”任務。而我們的平鄉沒有通過,原來也沒打算過,如果去年過了,咱們也是一片紅,那么會上介紹經驗的可能就是我們而不是滄州了,因為普及學前三年教育攻堅現場會是在咱沙河打響的。
市區教育局長聯議會上的講話
同志們:
今天,我們在寧晉縣召開第八次縣市區教育局長聯議會,這次會議是全市教育工作會議后召開的一次非常重要的會議,主要安排部署三項任務:一是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導評估工作;二是農村中小學現代遠程教育工程;三是在全市學生中廣泛開展“自強、創新”教育活動。為了開好這次會議,寧晉縣在會前做了精心細致的籌備工作。在這里,我代表市教育局和各縣市區教育局長對寧晉縣委、縣政府和縣教育局表示衷心的感謝!
寧晉縣是我市的人口大縣,經濟強縣,更是我市的教育強縣。2005年,該縣成為我市兩所擴權縣之一。近年來,寧晉縣立足本縣實際,不斷加大教育投入,加快教育體制改革步伐,教育質量穩步提升,辦學條件不斷優化,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取得了許多可喜的成績......。目前,該縣正在積極籌措資金,加快改造薄弱學校,消除中小學危房,建設標準教學用房,配齊實驗儀器和圖書等,切實為迎接省政府教育督導評估做好準備工作。寧晉縣的做法,大家通過上午的考察和武建中局長的介紹已經感受到了。同時,其他縣市區在迎接省教育工作督導評估、發展遠程教育和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等方面也都積累了各自的經驗和做法,希望各縣市區教育局相互學習,相互借鑒,取長補短,共同提高。
下面,我就這次會議的主題,講三點意見:
一、以對縣級教育工作督導評估為契機,進一步提升縣域教育發展水平
(一)高度重視,把迎省督導評估工作當作重中之重
憲法權利研究論文
憲法權利是民主法治國家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在權利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憲法權利”一詞也是法學研究領域內使用頻率極高的一個憲法學術語。①近年來,該詞頻頻見諸報端與學人之口,但是從相關文章的內容看,在對“憲法權利”的概念、內涵、與其他法律權利的關系、權利的憲法保障和普通法律保障之間的差異等問題的認識與理解上尚存有許多歧義。這一現象折射出我國權利保護制度中的某些缺失,某種程度上也反射出我國憲法學權利理論的貧弱。鑒于此,需要認真在學理上澄清“憲法權利”的含義、價值屬性、法律形態、內容與救濟方式,以利于實踐中公民權利的保護與實現,進一步深化憲法學的權利理論研究。本文僅以英、美、歐陸諸國的理論與實踐為依托,嘗試對憲法權利作進一步初步探討。
一、憲法權利的概念識別
憲法權利,又可稱為憲法上的權利,是憲法所確認并保護的權利。憲法的屬性和憲法學原理決定了憲法權利是個人持有的抵制政府侵犯、限制與約束政府各機構的一種權利。但在學理上,識別憲法權利有一定的困難,其困難依賴于這樣一些事實:當今各國憲法文本大都以“公民的基本權利”或“公民的權利作為憲法結構的一部分;②”權利“與”基本權利“內涵的不確定性致使其外延不斷擴大,形成了價值取向、道德基礎、與國家的關系、權利的實證化方式等方面不相同的各類權利;權利名稱的多樣化。這些因素決定了憲法權利含義的廣狹之別。
廣義上的憲法權利包括憲法文本中規定的所有“公民的基本權利”,這些權利大體上可分為三種類型:公民的自由權、政治權利和社會權利,又可稱為公民權、政治權利和社會權利。③狹義的憲法權利有時也可稱為自由權利,是近代憲法理論確立的國家不應干預的主體權利,也是抵制政府侵犯的個體權利。它有著最深厚的歷史淵源,在近代權力的極權主義傾向中,這一權利采取對國家權力的反權力形態,其范圍包括宗教自由、言論自由、個人自由和財產自由。它是一種反對國家干預的自由,屬于消極自由的范疇,是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憲法的價值信奉,也是古典自由權利的內容,因此,狹義的憲法權利不包括社會權利。這是因為通常人們認為,近代憲法主要確立的是自由權利保障體系,社會權則是現代憲法的突出標志,其實現需要國家干預,具體表現為社會立法的制定,及各國在此基礎上發展出的公益訴訟、平等保護等司法救濟手段。在對社會的權利屬性和保障方式上,各國所堅持的理論認識與使用的保障手段不盡相同。美國人認為社會權是一種福利權利,它們“在美國從來沒有成為憲法權利”。④鑒于社會權在價值屬性、法律形態與救濟方式上與自由權的深刻差異,本文將主要展開對自由權也即狹義的憲法權利的討論。
狹義上的憲法權利“是一種個人權利,它保障個人權利甚至不受合法權威的侵害,甚至不受民選代表的侵害;而且在大多數場合,即使他們的行為出于善意和公共利益,也不得侵害個人權利。”⑤憲法權利的這一內涵決定了其與其他權利概念之間的差異。
首先,憲法權利與普通法律權利不同。“憲法權利”一詞本身就蘊涵著與普通法律權利區別與對比的意義。狹義的憲法權利是要求國家不得侵犯與干擾的權利,它依賴憲法獲得保障,須審查公共權利的合憲性進行救濟;而普通法律權利是通過裁決普通公民之間的侵權糾紛,審查當事人行為的合法性而獲得保障的權利。美國“憲法中的權利條款僅僅保護其不受‘國家行為’的侵犯,而將私人對他人權利的侵犯留給侵權法。”⑥因為,通常人權受到來自兩方面的侵害,一是普通公民之間的權利侵犯,一是國家對公民權利的侵犯。在“對人權的實證法的承認中,人權具有雙重意義。在基本的體系上,人權是人類間相互間的權利要求,在輔助的體系上,人權也是對應當保護這種權利要求的機構即國家提出的要求。因為人權不僅不會受到他人方面的危害,所以要由國家保護……國家還會通過(任意和無賠償的)沒收手段危害財產,用對公民的不平等行為危害名譽,或許也濫用官僚機構的干涉,用審查手段危害言論自由,用特權和歧視方法危害宗教自由。”⑦兩者的結合構成對公民權利的完全保障。人權的雙重保護形成例如這樣一種事實:一部分權利需要抵制政府的侵犯來實現;一部分權利需要防止公民之間的相互侵權。前者形成了狹義上憲法權利;后者則構成了普通法律所保護的內容。
政府審計體制選擇論文
[摘要]本文應用新制度經濟學的思想和方法研究政府審計體制選擇問題。研究認為,政治制度和歷史傳統深刻影響著政府審計體制選擇,建立審計監察院并提高其行政級別符合中國政治制度和歷史傳統的審計體制改革方向。
[關鍵詞]政治制度;歷史傳統;政府審計;審計體制;路徑依賴
審計體制是政府審計組織制度中的核心內容之一,它直接決定著政府審計的工作質量與政府審計制度安排的有效性,一直受到我國學者的高度重視。審計體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審計體制是指審計監督機構的總體構成、隸屬關系、社會地位、機構設置、上下級關系和各自相對的職權范圍;狹義審計體制是指政府審計組織的隸屬關系和審計組織內部上下級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本文主要在狹義審計體制的概念范疇內重點討論政府審計組織的隸屬關系及審計組織內部上下級之間的關系。
一、研究文獻回顧
目前,審計理論界關于政府審計體制的分類研究中得到廣為接受的是四種模式分類法,即將政府審計區分為立法型審計、司法型審計、行政型審計模式和獨立型審計模式[1].當然,也有學者、專家認為這四種分類的提法并不科學。李金華指出,世界所有國家的審計都是獨立的,不管是對議會負責還是對政府負責,都是獨立的。獨立性是世界各國審計最基本的共同特征,把獨立型跟司法型、立法型、行政型并列,在一個層面上對比是不科學的。世界沒有一個國家的審計機關是立法型,多數國家的審計機關是對立法機構負責,向立法機構報告工作,而不作為議會的下屬單位。司法型確實存在,但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司法型。行政型是存在的,隸屬于政府。很多國家的審計機關隸屬于政府,但又不完全是政府的職能部門,同時也要向議會報告工作[2].與此相似,劉家義將世界主要國家審計制度分為三類:(1)審計機關對議會負責并向議會報告工作,這種類型占大多數且越來越多,尤其是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大多如此;(2)審計機關屬于司法序列,擁有部分司法權,但要向議會報告工作并對議會負責。這些國家的審計法院,從組織架構來說,屬于司法序列,但同時必須對議會負責并向議會報告工作;(3)審計機關屬于政府序列,對政府負責并向政府和議會報告工作,典型的是中國。我國審計機關是政府組成部門,但每年的預算執行審計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情況既要向政府報告,又要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會報告[3].
自1982年中國現行審計制度建立以來,我國學者就開始對中國審計體制選擇問題展開討論。楊時展以受托責任學說為基礎,得出“審計因受托責任的發生而發生,因受托責任的發展而發展”的結論,并認為各級政府審計機關應該獨立于各級政府之外,向著取信于民、聽信于民的方向發展[4];秦榮生在分析了受托責任關系之后認為,我國審計署應歸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地方各級政府審計機關由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直接領導[5];廖洪和余玉苗認為,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對該國的政府審計機關的隸屬關系具有決定性的作用,社會主義國家的政府審計機關只能隸屬于政府部門[6];李齊輝等認為,審計環境決定審計制度,根據我國的審計環境,應建立一種政府審計機關擁有司法地位和相應的法律監督權、地方審計機關由省級直管的新型的政府審計制度[7];尹平則在分析了我國現行政府體制利弊的基礎上,認為我國政府審計體制改革應采取漸進改良的方式,如現行政府審計機關向政府負責并報告審計結果,同時接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報告工作,可以改為審計機關接受政府領導,向政府和人大同時報告工作[8].
政府審計體制選擇論文
[摘要]本文應用新制度經濟學的思想和方法研究政府審計體制選擇問題。研究認為,政治制度和歷史傳統深刻影響著政府審計體制選擇,建立審計監察院并提高其行政級別符合中國政治制度和歷史傳統的審計體制改革方向。
[關鍵詞]政治制度;歷史傳統;政府審計;審計體制;路徑依賴
審計體制是政府審計組織制度中的核心內容之一,它直接決定著政府審計的工作質量與政府審計制度安排的有效性,一直受到我國學者的高度重視。審計體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審計體制是指審計監督機構的總體構成、隸屬關系、社會地位、機構設置、上下級關系和各自相對的職權范圍;狹義審計體制是指政府審計組織的隸屬關系和審計組織內部上下級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本文主要在狹義審計體制的概念范疇內重點討論政府審計組織的隸屬關系及審計組織內部上下級之間的關系。
一、研究文獻回顧
目前,審計理論界關于政府審計體制的分類研究中得到廣為接受的是四種模式分類法,即將政府審計區分為立法型審計、司法型審計、行政型審計模式和獨立型審計模式[1].當然,也有學者、專家認為這四種分類的提法并不科學。李金華指出,世界所有國家的審計都是獨立的,不管是對議會負責還是對政府負責,都是獨立的。獨立性是世界各國審計最基本的共同特征,把獨立型跟司法型、立法型、行政型并列,在一個層面上對比是不科學的。世界沒有一個國家的審計機關是立法型,多數國家的審計機關是對立法機構負責,向立法機構報告工作,而不作為議會的下屬單位。司法型確實存在,但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司法型。行政型是存在的,隸屬于政府。很多國家的審計機關隸屬于政府,但又不完全是政府的職能部門,同時也要向議會報告工作[2].與此相似,劉家義將世界主要國家審計制度分為三類:(1)審計機關對議會負責并向議會報告工作,這種類型占大多數且越來越多,尤其是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大多如此;(2)審計機關屬于司法序列,擁有部分司法權,但要向議會報告工作并對議會負責。這些國家的審計法院,從組織架構來說,屬于司法序列,但同時必須對議會負責并向議會報告工作;(3)審計機關屬于政府序列,對政府負責并向政府和議會報告工作,典型的是中國。我國審計機關是政府組成部門,但每年的預算執行審計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情況既要向政府報告,又要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會報告[3].
自1982年中國現行審計制度建立以來,我國學者就開始對中國審計體制選擇問題展開討論。楊時展以受托責任學說為基礎,得出“審計因受托責任的發生而發生,因受托責任的發展而發展”的結論,并認為各級政府審計機關應該獨立于各級政府之外,向著取信于民、聽信于民的方向發展[4];秦榮生在分析了受托責任關系之后認為,我國審計署應歸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地方各級政府審計機關由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直接領導[5];廖洪和余玉苗認為,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對該國的政府審計機關的隸屬關系具有決定性的作用,社會主義國家的政府審計機關只能隸屬于政府部門[6];李齊輝等認為,審計環境決定審計制度,根據我國的審計環境,應建立一種政府審計機關擁有司法地位和相應的法律監督權、地方審計機關由省級直管的新型的政府審計制度[7];尹平則在分析了我國現行政府體制利弊的基礎上,認為我國政府審計體制改革應采取漸進改良的方式,如現行政府審計機關向政府負責并報告審計結果,同時接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報告工作,可以改為審計機關接受政府領導,向政府和人大同時報告工作[8].
婚慶禮儀:中西婚慶融合的想法
婚慶禮儀
中西婚慶文化早已有所融合,即“洋為中用”之一。當今,很難形成一種固定的模式,社會進步,時代變化,必然對不同時期的婚慶起了促進的作用,新的內容和形式不斷融合而被人們所接受。
在閩南談婚慶文化,應該重視有地方特色,也就是讓閩南文化在婚慶中體現,舊的婚俗不能照搬照套,這是起碼的常識。但是,優良傳統的婚俗如何保留傳承,很值得研究,重視傳承好的婚俗,是承上啟下中華婚慶文化的組成部分。我個人的看法,現在是洋味較多,我們的責任應該挖掘固有的婚慶文化的精品,以新的形式繼承下來。
我就婚禮會場上的布置等談點想法
一、與去年對比,我建議會場上應有中華文化古老傳統的婚聯與婚聯披。婚聯、橫披應與婚禮會標有機有序的結合,新與舊、中與外配合在一起,更有婚慶的氣氛,選幾幅供參考。
橫披:①珠聯璧合②百年良伴③琴瑟和鳴④美滿良緣⑤新婚喜⑥百年好合⑦鴛鴦成對
地方權力憲法化分析論文
一
地方權力憲法化是指在單一制國家由憲法明確規定地方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或由憲法明確規定地方權力由法律具體化。地方權力憲法化的本質是憲政國家內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地方權力要求在憲法上的體現,類似于自由狀態下的自然人或市民社會的法權要求。當然地方權力要求與自然人或市民社會的法權要求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從歷史哲學的視角審視,地方權力憲法化是分權或限權的一極,也是憲法之源。王世杰、錢端升在論及憲法起源時說:“歐洲中世紀時代是封建時代,也可以說是近現代憲法觀念萌芽時代。在這個時代內,君主的勢力,每受各地方封建諸侯或各城市團體的限制;而國王對于所屬諸侯或所屬城市,往往以特別法律承認各諸侯或各城市的特權。此項特權,即為國王權力的限制;此項法律,亦頗類于近代的憲法或根本法。”①當然現代地方權力的憲法化與歐洲中世紀諸侯或城市的特權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屬性相同,它們植根于相同或相似的經濟基礎。
像建立在商品經濟基礎上的市民社會的城市特權要求一樣,在我國,商品(市場)經濟的每一次發展都會帶來地方權力憲法化的要求。撇開軍閥割據因素,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史界所稱的中國“民族資本主義發展的短暫春天”(1912~1918年)正好與民初的“地方主義與聯省自治”思潮相契合。這不是簡單的巧合,它實際上是商品經濟發展打破中國傳統社會自然經濟平衡的必然。“我們或可從另一個角度去觀察一下中國古代社會。農業化的特質,使農村顯得安定而少變化,加上宗法制度與儒家不鼓勵突破所造成的墨守成規,使基層的社會幾乎停頓一旦與地區性經濟利害配合上以后,就會很快地形成為政治上所謂的‘地方主義’。”②作為這種“地方主義”思潮的體現,從1920年開始,中國出現了所謂的“聯省自治”與“省憲運動”,自1921年12月11日湖南省憲法通過后,四川、浙江、廣東、福建、江蘇等省紛紛開始制定省憲,謀求自治。“聯省自治的理論架構,既然是在以地方權力平衡中央權力,以保障民治之實現,所以聯省自治運動的本質,便是在爭取較多的地方權力。后來聯省自治運動,雖未能完全成功,而成為中國式的政治模式,但是地方分權精神之取向,卻為社會普遍容納和吸收甚而民國13年改組后的中國國民黨在其一全大會的宣言中,仍強調了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之規定。”③“聯省自治”和“省憲運動”原因復雜,但商品經濟的發展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改革開放后,我國的經濟體制逐步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渡,商品經濟在我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發展。與此同時,我國的經濟與社會發展不平衡問題也進一步加劇。地方不再像計劃經濟時代那樣只是中央的人,地方有自己的利益。這種地方利益無處不在,大到立法與政策制定、國計民生,小到造橋修路,都有中央對地方的利益平衡及“何予何取”的問題。盡管在法律層面和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已經開始承認這種地方利益,開始實行有限的地方分權,如1994年實行的“分稅制”等。但從1988年以來的四次修憲并未在地方權力憲法化方面有任何實際的步驟,修憲者對此問題采取了回避態度。這是一個明顯的欠缺,它不僅不利于國家的憲政化進程,而且不利于地方積極性的發揮,會人為地加劇經濟與社會發展的不平衡。
二
我國學界有一種認識誤區,認為只有聯邦制國家才在憲法中規定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的權力關系。實際上不僅聯邦制國家的聯邦與成員之間的權力關系由憲法所規定,大多數單一制國家的憲法也規定了地方權力。“二戰”以后制定憲法的單一制國家無不有此規定;在歷來將地方視為中央人的法國,于1982年開始實行地方自治;蘇東劇變后新獨立的國家也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了地方自治,將地方自治作為一項普遍的制度。
地方權力憲法化研究論文
摘要:地方權力的憲法化是商品(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是一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法律體現。地方權力憲法化是單一制和聯邦制國家憲法的共同規定“,二戰”以后,地方自治和地方權力的憲法化成為世界憲政發展的潮流,就連具有中央集權傳統的法國也在1982年開始了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的改革。我國憲法應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順應世界憲政發展的潮流,盡快明確規定地方權力。
關鍵詞:商品(市場)經濟單一制地方權力憲法化
地方到底應該擁有哪些權力是我國憲法所沒有解決的問題。在憲法學界,有的學者拘泥于傳統,認為在單一制國家地方是中央的人,地方的權力完全由中央規定;有的學者在這一問題上采取了實用的“描述主義”,對我國的地方制度完全按照現行憲法文本進行描述,不加以評判;更多的學者在論及這一問題時回避我國的“中央與地方權力的關系”,只論及單一制的優越性,似乎我國憲法有關國家結構形式的規定完美無缺。
在許多深諳中國歷史的學者的潛意識里,有一種擔心,他們害怕地方權力憲法化之后,地方主義會抬頭,會不利于國家的團結統一。我們認為這種心態是可以理解的,是學者社會歷史責任感的一種體現,但這種擔心是多余的。一方面,新中國民族區域自治的成功經驗表明,地方權力的憲法化不僅不會損害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反而會加強這種團結統一;另一方面,地方權力的憲法化有助于中央對地方權力的監督法律化、制度化,中央可以通過法治化的手段確保國家的團結統一。
一
地方權力憲法化是指在單一制國家由憲法明確規定地方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或由憲法明確規定地方權力由法律具體化。地方權力憲法化的本質是憲政國家內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地方權力要求在憲法上的體現,類似于自由狀態下的自然人或市民社會的法權要求。當然地方權力要求與自然人或市民社會的法權要求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從歷史哲學的視角審視,地方權力憲法化是分權或限權的一極,也是憲法之源。王世杰、錢端升在論及憲法起源時說:“歐洲中世紀時代是封建時代,也可以說是近現代憲法觀念萌芽時代。在這個時代內,君主的勢力,每受各地方封建諸侯或各城市團體的限制;而國王對于所屬諸侯或所屬城市,往往以特別法律承認各諸侯或各城市的特權。此項特權,即為國王權力的限制;此項法律,亦頗類于近代的憲法或根本法。”①當然現代地方權力的憲法化與歐洲中世紀諸侯或城市的特權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屬性相同,它們植根于相同或相似的經濟基礎。
地方權力憲法化論文
摘要:地方權力的憲法化是商品(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是一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法律體現。地方權力憲法化是單一制和聯邦制國家憲法的共同規定“,二戰”以后,地方自治和地方權力的憲法化成為世界憲政發展的潮流,就連具有中央集權傳統的法國也在1982年開始了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的改革。我國憲法應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順應世界憲政發展的潮流,盡快明確規定地方權力。
關鍵詞:商品(市場)經濟單一制地方權力憲法化
地方到底應該擁有哪些權力是我國憲法所沒有解決的問題。在憲法學界,有的學者拘泥于傳統,認為在單一制國家地方是中央的人,地方的權力完全由中央規定;有的學者在這一問題上采取了實用的“描述主義”,對我國的地方制度完全按照現行憲法文本進行描述,不加以評判;更多的學者在論及這一問題時回避我國的“中央與地方權力的關系”,只論及單一制的優越性,似乎我國憲法有關國家結構形式的規定完美無缺。
在許多深諳中國歷史的學者的潛意識里,有一種擔心,他們害怕地方權力憲法化之后,地方主義會抬頭,會不利于國家的團結統一。我們認為這種心態是可以理解的,是學者社會歷史責任感的一種體現,但這種擔心是多余的。一方面,新中國民族區域自治的成功經驗表明,地方權力的憲法化不僅不會損害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反而會加強這種團結統一;另一方面,地方權力的憲法化有助于中央對地方權力的監督法律化、制度化,中央可以通過法治化的手段確保國家的團結統一。
一
地方權力憲法化是指在單一制國家由憲法明確規定地方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或由憲法明確規定地方權力由法律具體化。地方權力憲法化的本質是憲政國家內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地方權力要求在憲法上的體現,類似于自由狀態下的自然人或市民社會的法權要求。當然地方權力要求與自然人或市民社會的法權要求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從歷史哲學的視角審視,地方權力憲法化是分權或限權的一極,也是憲法之源。王世杰、錢端升在論及憲法起源時說:“歐洲中世紀時代是封建時代,也可以說是近現代憲法觀念萌芽時代。在這個時代內,君主的勢力,每受各地方封建諸侯或各城市團體的限制;而國王對于所屬諸侯或所屬城市,往往以特別法律承認各諸侯或各城市的特權。此項特權,即為國王權力的限制;此項法律,亦頗類于近代的憲法或根本法。”①當然現代地方權力的憲法化與歐洲中世紀諸侯或城市的特權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屬性相同,它們植根于相同或相似的經濟基礎。
地方權力憲法化論文
摘要:地方權力的憲法化是商品(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是一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法律體現。地方權力憲法化是單一制和聯邦制國家憲法的共同規定“,二戰”以后,地方自治和地方權力的憲法化成為世界憲政發展的潮流,就連具有中央集權傳統的法國也在1982年開始了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的改革。我國憲法應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順應世界憲政發展的潮流,盡快明確規定地方權力。
關鍵詞:商品(市場)經濟單一制地方權力憲法化
地方到底應該擁有哪些權力是我國憲法所沒有解決的問題。在憲法學界,有的學者拘泥于傳統,認為在單一制國家地方是中央的人,地方的權力完全由中央規定;有的學者在這一問題上采取了實用的“描述主義”,對我國的地方制度完全按照現行憲法文本進行描述,不加以評判;更多的學者在論及這一問題時回避我國的“中央與地方權力的關系”,只論及單一制的優越性,似乎我國憲法有關國家結構形式的規定完美無缺。
在許多深諳中國歷史的學者的潛意識里,有一種擔心,他們害怕地方權力憲法化之后,地方主義會抬頭,會不利于國家的團結統一。我們認為這種心態是可以理解的,是學者社會歷史責任感的一種體現,但這種擔心是多余的。一方面,新中國民族區域自治的成功經驗表明,地方權力的憲法化不僅不會損害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反而會加強這種團結統一;另一方面,地方權力的憲法化有助于中央對地方權力的監督法律化、制度化,中央可以通過法治化的手段確保國家的團結統一。
一
地方權力憲法化是指在單一制國家由憲法明確規定地方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或由憲法明確規定地方權力由法律具體化。地方權力憲法化的本質是憲政國家內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地方權力要求在憲法上的體現,類似于自由狀態下的自然人或市民社會的法權要求。當然地方權力要求與自然人或市民社會的法權要求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從歷史哲學的視角審視,地方權力憲法化是分權或限權的一極,也是憲法之源。王世杰、錢端升在論及憲法起源時說:“歐洲中世紀時代是封建時代,也可以說是近現代憲法觀念萌芽時代。在這個時代內,君主的勢力,每受各地方封建諸侯或各城市團體的限制;而國王對于所屬諸侯或所屬城市,往往以特別法律承認各諸侯或各城市的特權。此項特權,即為國王權力的限制;此項法律,亦頗類于近代的憲法或根本法。”①當然現代地方權力的憲法化與歐洲中世紀諸侯或城市的特權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屬性相同,它們植根于相同或相似的經濟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