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制度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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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制度完善論文
一、累犯的概念及構成
我國《刑法》第65條確定了一般累犯的概念,即: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這一規定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第一,累犯是指一種犯罪人類型,即被判處一定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間之內再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目前大多數人是把累犯作為一種犯罪人看待的。第二,累犯是一種量刑情節,犯罪人屬于累犯之列的,對其量刑時應當考慮予以從重處罰。第三,累犯是一項刑罰制度,它是刑罰量刑階段人民法院考慮對犯罪人適用的一項量刑制度。第四,不管是前罪還是后罪均不包括過失犯罪。
一般累犯的特點是,前后罪均是一般刑事犯罪或者前后罪中有其一是一般刑事犯罪。其構成條件是:
1、主觀條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這是由我國刑法的任務和累犯從重處罰的根據所決定我國刑法是以同故意犯罪作斗爭為主要任務,以遏制犯罪人再次犯罪為目的的累犯從重制度,必然也要防止故意犯罪者再次實施故意犯罪作為自已的出發點和歸宿,因此,把構成累犯的前后兩次犯罪限定為故意犯罪。累犯從重處罰的根據是累犯比初犯的人身危險性大,即再犯的可能性大,由故意犯罪的主觀性質決定,故意犯罪的實施者具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過失犯罪者雖然在一定條件下也可能再次實施犯罪,但是過失犯罪的結果不是犯罪人主觀上所希望的,因此,過失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很小甚至沒有。由此決定,刑法規定的一般累犯的前后兩罪只能限于故意犯罪。
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均是在有期徒刑以上。“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犯罪的全部情況,最后確定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同時也包括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緩的犯罪分子。因為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緩的犯罪分子可以通過減刑或假釋最終出獄,回歸社會,從而有可能再次犯罪、構成累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指根據后罪的社會危害性大小及其他有關情況,實際上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不是說該罪的法定刑中包含有期徒以上的刑罰,如果將“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理解為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中含有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勢必無限制地擴大累犯的范圍。
3、前提條件: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設立累犯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對那些屢教不改的犯罪分子給予從重處罰,使他們最終得到改造,而犯罪人只有通過刑罰的執行之后,才能看出是否認罪服法,接受改造。一般說來,未經刑罰的執行,是難以測定出犯罪人是否已經得到改造,是否還會實施犯罪。
我國累犯制度發展完善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未成年人特殊累犯單位累犯假釋
【論文摘要】:1997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與1979年《刑法》相比對累犯制度的規定已經有了很大進步,但仍存在不少缺陷?,F行累犯制度不應當把未成年人納入其中,而未考慮單位累犯,在特殊累犯的構成上僅考慮了危害國家安全罪而未將販賣、走私等同樣惡劣的犯罪行為納入其中,規定對累犯一律不得假釋,這些規定不利于累犯制度的準確執行,應當在立法上加以修改和完善。
前言: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國刑法規定的累犯,可分為一般累犯、特殊累犯兩類。累犯制度根植于現實生活。1997年《刑法》對1979年的《刑法》中的累犯制度作了較大修改,迎合了國內形勢變化的需要,堅持了原有的累犯從重處罰原則和累犯不得緩刑的規定,加強了對累犯人身危險性和刑罰對累犯的矯正和關注。然而,“法律像人類創建的大多數制度一樣,也存在某些弊端”①我國現行累犯制度仍有不足之處。
一.我國現行累犯制度的缺陷
(一)規定未成年人可以構成累犯
我國現行的累犯制度,只是從罪次條件、時間條件、刑度條件、主觀條件等方面來限定累犯的范圍,對累犯主體的適格性則未作特殊要求。未成年人犯罪符合累犯成立條件的,就認定為累犯,不但從重處罰,而且不得適用假釋和緩刑。
淺談我國消防行政累犯制度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到一定的刑罰處罰,在法定期限又犯罪,并應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人。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累犯制度,即對于具備二次以上犯罪記錄的人,處以嚴厲刑罰的制度。而我國行政法領域并沒有累犯制度的規定,在理論研究層面的研究也寥寥無幾。但因消防行政違法行為相較一般行政違法行為,更易造成較大的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成為研究探討消防行政累犯制度構建的現實需要。本文從論證構建消防行政累犯制度的必要性入手,分析比對澳門地區消防行政累犯制度的規定,提出了我國消防行政累犯制度構建的路徑。
一、構建消防行政累犯制度的必要性
法律制度如同其他任何一項人類社會制度一樣,不是憑空創造的,而是人類基于一定需要對客觀現象的主觀認識。因此,一種法律制度的設立必須基于這一層面的共識。故此闡明構建消防行政累犯制度的必要性,引發共鳴。
(一)在行政能動與行政克制之間:實現維護公民私權利與達成社會管理目的之契合
根據社會契約論的觀點,人原先是處于沒有國家或政府的“自然狀態”。只是為了解決自然狀態的困難或不方便,才產生了公共權力或國家。通過相互同意所達成的契約過程,這個實體獲得了一定的授權,而這些公共利益都有比較客觀的定義與衡量標準。而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為了維護公民權利,設計制度抑制國家權力膨脹成為探討研究的重點。在此前提下,是否仍有必要探討將累犯制度引入消防行政領域,擴張消防行政權力,成為首先要論證解決的問題。1.行政能動必要止于公民私權利的邊界。雖然給行政以能動性是實現其功能的必然,但是它以不傷害不必要的公民權益為邊界。設立消防行政累犯制度,通過對二次以上消防行政違法的相對人更為嚴厲的譴責,符合法律正義,并未傷害不必要的私權利。同時,這種有效的正義實踐,能夠促使和維護更多的私權利處于一種安全、和平而公正的社會秩序中。在這個層面上,這個制度的設立不僅可以做到不傷害不必要的私權利,還能夠拓展維護公民私權利的深度和廣度。2.行政克制前提是需要達成社會管理的目的。誠然公民的私權利神圣不可侵犯,但以任何“私利唯一至上”、“為求私利,不擇手段”的心理與做法都是不可取的。選擇最為行之有效的手段進行行政管理,表面上迫使公民讓渡私權利與國家,但取得的效果是對私權利更好的維護。因此,設立消防行政累犯制度,是實現社會管理的目的必要選擇的手段。
(二)驅動相對人自律,實現減少火災危害的公共利益
押犯對新刑法的思想反應
押犯對新刑法的思想反應新刑法公布后,引起了江蘇省押犯的很大關注。為此,我們最近對4個監獄進行了調查??偟目矗蠖鄶底锓笇π滦谭ǚ磻容^積極,態度比較端正,但同時,也有部分罪犯對新刑法反應比較消極,情緒波動較大。這已成為當前影響監所安全穩定的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新刑法對假釋作了限制性規定后,累犯和暴力性重刑犯,消極抗改思想抬頭
新刑法第81條規定了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累犯、暴力犯對此反應突出。他們認為減刑不如假釋出獄快,取消假釋就失去了與其他犯人公平競爭的機會。溧陽監獄去年以來新投改罪犯中有15%是二次以上改造的慣累犯,這部分罪犯改造情緒頹喪。同時新刑法擴大了累犯成立的條件,將前后兩次犯罪的間隔期由3年改為5年。一些累犯認為在監獄改造受“歧視”,回到社會同樣遭“冷落”,感到前途暗淡。徐州監獄今年新收押犯中,判刑10年以上的暴力犯占74%,這些罪犯特別是農村籍犯,因刑期長,加上家庭、戀愛、婚姻等問題,思想包袱沉重,取消假釋規定后,其悲觀失望心理更加突出,有的甚至一入監就消極對抗,違規違紀。目前,監內還有一些投改時間較長、表現較好的暴力刑罪犯,因假釋無望而心理不服,思想波動較大。
二、認為新刑法對罪犯改造要求趨嚴,思想包楸加重
不少罪犯感到新刑法比原刑法更嚴厲。不僅增加了犯罪的種類,各種罪名更加具體、細化,而且刑罰打擊手段進一步強化。特別是對新增加的第315條“破壞監管秩序罪”,是對他們改造的“收縮”和限制。鎮江監獄一罪犯說:“過去有些違規違紀行為,現在要定罪;過去是一般行政處分,至多關鐐銬,現在弄不好就加刑,犯人改造日子更難過了?!睋{查,徐州監獄去年“嚴打”以來人監的新犯中,有60%認為新刑法給他們增加了壓力,同時對他們最關心的減刑、假釋問題,感到要求提高,程序嚴格,難度更大了。特別是一些死緩、無期徒刑犯悲觀情緒加大。他們認為現在刑法條款作了限制,改造表現再好,死緩一般只能減為無期,無期至少要服刑10年,刑期漫漫。這些長刑期犯普遍思想包袱較重,已成為監管教育上的一個難點。
三、與新刑法條款“對號入座”,不認罪思想抬頭
緩刑適用條件的理解綜述
摘要:緩刑是人類刑罰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起源于19世紀中后期的西方國家。緩刑作為一種刑事法律制度,在當今刑事法領域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我國的緩刑制度在1979年刑法頒布后進入了全新的階段。本文中筆者將從我國緩刑制度的三個適用條件入手,分析三個適用條件的存在的問題,淺談對于我國緩刑制度適用條件的理解。
關鍵詞:一般緩刑;緩刑考驗期;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累犯
緩刑在世界各國法律中都有不同的規定。緩刑作為一種刑罰,其運用相當靈活。它的適用是根據每個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等情況而定,其實這是刑罰個別化的重要體現,因此也有學者認為“緩刑是最高程度的個別化”。
我國刑法對于緩刑有兩個制度,一個是一般緩刑,另一個是戰時緩刑。由于戰時緩刑只適用于戰爭這種特殊時期,適用范圍較窄,不具有普遍性,因此在這里只探討一般緩刑。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這兩項法條就是我國對于緩刑的法律規定。這兩項法條規定了緩刑適用的三個條件:一是前提條件也稱為形式要件;二是實質條件;三是排除條件。下面筆者將對于我國關于緩刑適用的這三個條件進行分析。
一、緩刑適用的前提條件
首先,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緩刑適用的前提條件(形式要件)是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我國刑法對于緩刑的前提條件并沒有罪種的限制,適用的是短期自由刑,適用對象中沒有罰金刑。而且按照我國刑罰種類排序,比拘役輕的刑罰是管制,管制是一種限制自由刑,并不需要剝奪人身自由,因此管制不需要適用緩刑,直接由公安機關執行即可。
小議中國緩刑適用條件的理解
摘要:緩刑是人類刑罰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起源于19世紀中后期的西方國家。緩刑作為一種刑事法律制度,在當今刑事法領域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我國的緩刑制度在1979年刑法頒布后進入了全新的階段。本文中筆者將從我國緩刑制度的三個適用條件入手,分析三個適用條件的存在的問題,淺談對于我國緩刑制度適用條件的理解。
關鍵詞:一般緩刑;緩刑考驗期;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累犯
緩刑在世界各國法律中都有不同的規定。緩刑作為一種刑罰,其運用相當靈活。它的適用是根據每個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等情況而定,其實這是刑罰個別化的重要體現,因此也有學者認為“緩刑是最高程度的個別化”。
我國刑法對于緩刑有兩個制度,一個是一般緩刑,另一個是戰時緩刑。由于戰時緩刑只適用于戰爭這種特殊時期,適用范圍較窄,不具有普遍性,因此在這里只探討一般緩刑。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這兩項法條就是我國對于緩刑的法律規定。這兩項法條規定了緩刑適用的三個條件:一是前提條件也稱為形式要件;二是實質條件;三是排除條件。下面筆者將對于我國關于緩刑適用的這三個條件進行分析。
一、緩刑適用的前提條件
首先,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緩刑適用的前提條件(形式要件)是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我國刑法對于緩刑的前提條件并沒有罪種的限制,適用的是短期自由刑,適用對象中沒有罰金刑。而且按照我國刑罰種類排序,比拘役輕的刑罰是管制,管制是一種限制自由刑,并不需要剝奪人身自由,因此管制不需要適用緩刑,直接由公安機關執行即可。
透析對我國緩刑適用條件的理解
摘要:緩刑是人類刑罰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起源于19世紀中后期的西方國家。緩刑作為一種刑事法律制度,在當今刑事法領域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我國的緩刑制度在1979年刑法頒布后進入了全新的階段。本文中筆者將從我國緩刑制度的三個適用條件入手,分析三個適用條件的存在的問題,淺談對于我國緩刑制度適用條件的理解。
關鍵詞:一般緩刑;緩刑考驗期;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累犯
緩刑在世界各國法律中都有不同的規定。緩刑作為一種刑罰,其運用相當靈活。它的適用是根據每個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等情況而定,其實這是刑罰個別化的重要體現,因此也有學者認為“緩刑是最高程度的個別化”。
我國刑法對于緩刑有兩個制度,一個是一般緩刑,另一個是戰時緩刑。由于戰時緩刑只適用于戰爭這種特殊時期,適用范圍較窄,不具有普遍性,因此在這里只探討一般緩刑。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這兩項法條就是我國對于緩刑的法律規定。這兩項法條規定了緩刑適用的三個條件:一是前提條件也稱為形式要件;二是實質條件;三是排除條件。下面筆者將對于我國關于緩刑適用的這三個條件進行分析。
一、緩刑適用的前提條件
首先,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緩刑適用的前提條件(形式要件)是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我國刑法對于緩刑的前提條件并沒有罪種的限制,適用的是短期自由刑,適用對象中沒有罰金刑。而且按照我國刑罰種類排序,比拘役輕的刑罰是管制,管制是一種限制自由刑,并不需要剝奪人身自由,因此管制不需要適用緩刑,直接由公安機關執行即可。
緩刑適用條件的理解思索
緩刑在世界各國法律中都有不同的規定。緩刑作為一種刑罰,其運用相當靈活。它的適用是根據每個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等情況而定,其實這是刑罰個別化的重要體現,因此也有學者認為“緩刑是最高程度的個別化”。
我國刑法對于緩刑有兩個制度,一個是一般緩刑,另一個是戰時緩刑。由于戰時緩刑只適用于戰爭這種特殊時期,適用范圍較窄,不具有普遍性,因此在這里只探討一般緩刑。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這兩項法條就是我國對于緩刑的法律規定。這兩項法條規定了緩刑適用的三個條件:一是前提條件也稱為形式要件;二是實質條件;三是排除條件。下面筆者將對于我國關于緩刑適用的這三個條件進行分析。
一、緩刑適用的前提條件
首先,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緩刑適用的前提條件(形式要件)是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我國刑法對于緩刑的前提條件并沒有罪種的限制,適用的是短期自由刑,適用對象中沒有罰金刑。而且按照我國刑罰種類排序,比拘役輕的刑罰是管制,管制是一種限制自由刑,并不需要剝奪人身自由,因此管制不需要適用緩刑,直接由公安機關執行即可。
但是刑法規定的有期徒刑的刑期是3年以下,對此學界有不同的意見。有的認為過短,主張應當提高到5年;有的認為過長,應當降低到2年;還有的認為是3年即可?;旧隙颊J為3年是最合理、最恰當的期限。這種觀點這樣認為的理由主要是:第一,緩刑適用的刑期為3年以下者,與其他國家的緩刑面大致相似。川第二,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我國刑法中屬于罪行較輕的類型,其犯罪人人身危險性較小,社會危害較小。
筆者認為這兩種理由都存在漏洞。首先,第一條理由,規定緩刑的適用是為了與其他國家的緩刑面相似。這樣的理由我認為是沒有說服力的。每個國家和地區都有各自不同的國情,都有不同的屬于自己的特色的社會環境。緩刑的適用不能為了與其他國家緩刑面相似而緩刑。不同的國家對于罪刑的輕重基于當地人民對于犯罪危害程度的理解都有著不同的規定。這就好比美國對于槍支的管理的規定適用到中國,這顯然是不合情理的。我認為緩刑應該根據自己的國情而定,不要刻意的跟其他國家去比較。對于第二條理由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人身危險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較小。在我看來,刑期并不是判定緩刑的唯一前提條件。因為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是相對而言的,不能保證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就一定小。緩刑的目的是既為了完成刑罰的目的,教育改正罪犯,也是在維護法律的公正,保護被害人的利益。對于被害人而言,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害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的權利,加害人的人身危險性與社會危害性并不一定小。而且社會上的公民如果站在被害人的角度來看,也不一定認為加害人的人身危險性與社會危害性就小。因此不能僅憑一刑期的長短來判定犯罪人其人身危險性與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因為刑期只是法律規定的一個類似考試的“分數線”,而對于這個“分數線”并不是社會公眾都予以認同。刑期在3年以上的罪犯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判處緩刑,對于這種的緩刑,關鍵是看緩刑考驗期的效果如何。緩刑考驗期是指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對于刑期在3年以上的適用緩刑,考驗期需要加長。
中國緩刑適用條件的理解探索
緩刑在世界各國法律中都有不同的規定。緩刑作為一種刑罰,其運用相當靈活。它的適用是根據每個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等情況而定,其實這是刑罰個別化的重要體現,因此也有學者認為“緩刑是最高程度的個別化”。
我國刑法對于緩刑有兩個制度,一個是一般緩刑,另一個是戰時緩刑。由于戰時緩刑只適用于戰爭這種特殊時期,適用范圍較窄,不具有普遍性,因此在這里只探討一般緩刑。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這兩項法條就是我國對于緩刑的法律規定。這兩項法條規定了緩刑適用的三個條件:一是前提條件也稱為形式要件;二是實質條件;三是排除條件。下面筆者將對于我國關于緩刑適用的這三個條件進行分析。
一、緩刑適用的前提條件
首先,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緩刑適用的前提條件(形式要件)是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我國刑法對于緩刑的前提條件并沒有罪種的限制,適用的是短期自由刑,適用對象中沒有罰金刑。而且按照我國刑罰種類排序,比拘役輕的刑罰是管制,管制是一種限制自由刑,并不需要剝奪人身自由,因此管制不需要適用緩刑,直接由公安機關執行即可。
但是刑法規定的有期徒刑的刑期是3年以下,對此學界有不同的意見。有的認為過短,主張應當提高到5年;有的認為過長,應當降低到2年;還有的認為是3年即可?;旧隙颊J為3年是最合理、最恰當的期限。這種觀點這樣認為的理由主要是:第一,緩刑適用的刑期為3年以下者,與其他國家的緩刑面大致相似。川第二,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我國刑法中屬于罪行較輕的類型,其犯罪人人身危險性較小,社會危害較小。
筆者認為這兩種理由都存在漏洞。首先,第一條理由,規定緩刑的適用是為了與其他國家的緩刑面相似。這樣的理由我認為是沒有說服力的。每個國家和地區都有各自不同的國情,都有不同的屬于自己的特色的社會環境。緩刑的適用不能為了與其他國家緩刑面相似而緩刑。不同的國家對于罪刑的輕重基于當地人民對于犯罪危害程度的理解都有著不同的規定。這就好比美國對于槍支的管理的規定適用到中國,這顯然是不合情理的。我認為緩刑應該根據自己的國情而定,不要刻意的跟其他國家去比較。對于第二條理由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人身危險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較小。在我看來,刑期并不是判定緩刑的唯一前提條件。因為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是相對而言的,不能保證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就一定小。緩刑的目的是既為了完成刑罰的目的,教育改正罪犯,也是在維護法律的公正,保護被害人的利益。對于被害人而言,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害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的權利,加害人的人身危險性與社會危害性并不一定小。而且社會上的公民如果站在被害人的角度來看,也不一定認為加害人的人身危險性與社會危害性就小。因此不能僅憑一刑期的長短來判定犯罪人其人身危險性與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因為刑期只是法律規定的一個類似考試的“分數線”,而對于這個“分數線”并不是社會公眾都予以認同。刑期在3年以上的罪犯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判處緩刑,對于這種的緩刑,關鍵是看緩刑考驗期的效果如何。緩刑考驗期是指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對于刑期在3年以上的適用緩刑,考驗期需要加長。
公考行測常識判斷刑法基本常識十
第十章刑罰的裁量
第一節量刑概述
一、量刑概念:是審判機關在查明犯罪事實、認定犯罪性質的基礎上,依法對犯罪人裁量刑罰的審判活動。特點:1、主體是審判機關;2、基礎是查明犯罪事實、認定犯罪性質;3、內容是裁量刑罰;4、是一種刑事審判活動。
二、量刑原則:1、以犯罪事實為根據:認真杳清犯罪事實;準確認定犯罪性質;全面掌握犯罪情節;綜合評價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2、以刑事法律為難繩:必須依照刑事法律關于各種刑罰方法的適用權限與適用條件的規定裁量刑罰;必須依照刑法關于刑罰裁量制度的規定裁量刑罰;必須依照刑法關于各種量刑情節的適用原則裁量刑罰;必須依照刑法分則規定的法定刑裁量刑罰。
第二節量刑情節
一、量刑情節的概念:是指在某種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對犯罪人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的,椐以決定量刑輕重或者免除刑罰的各種情況。特點:1、必須是在某種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前提下,于量刑時考慮的情況;2、是反映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從而影響刑罰輕重的各種情況;3、是選擇法定刑與決定宣告刑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