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行測常識判斷刑法基本常識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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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行測常識判斷刑法基本常識十

第十章刑罰的裁量

第一節量刑概述

一、量刑概念:是審判機關在查明犯罪事實、認定犯罪性質的基礎上,依法對犯罪人裁量刑罰的審判活動。特點:1、主體是審判機關;2、基礎是查明犯罪事實、認定犯罪性質;3、內容是裁量刑罰;4、是一種刑事審判活動。

二、量刑原則:1、以犯罪事實為根據:認真杳清犯罪事實;準確認定犯罪性質;全面掌握犯罪情節;綜合評價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2、以刑事法律為難繩:必須依照刑事法律關于各種刑罰方法的適用權限與適用條件的規定裁量刑罰;必須依照刑法關于刑罰裁量制度的規定裁量刑罰;必須依照刑法關于各種量刑情節的適用原則裁量刑罰;必須依照刑法分則規定的法定刑裁量刑罰。

第二節量刑情節

一、量刑情節的概念:是指在某種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對犯罪人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的,椐以決定量刑輕重或者免除刑罰的各種情況。特點:1、必須是在某種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前提下,于量刑時考慮的情況;2、是反映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從而影響刑罰輕重的各種情況;3、是選擇法定刑與決定宣告刑的依據。

二、量刑情節的分類:1、量刑情節的分類概述:法定酌定;應當(從寬從重)可以(從寬,沒有從重);從寬從嚴;案中情節案外情節;單功情節多功能情節。2、法定量刑情節:分為十一種:具體見書第73頁。3、酌定量刑情節:手段;時空及環境;對象;危害結果;動機;態度;一貫表現;前科(指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事實)。

三、累犯:是指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人,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情況。1、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特點:都是故意犯罪;都是有期以上的刑罰;5年內(是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

2、特殊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特點: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不論刑罰與時間長短。但免除不算。3、對累犯的處罰:應當從重處罰

四、自首:1、一般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已的罪行的行為。條件:(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2、特殊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對于行政拘留期的未掌握的本人期他罪行可以視為特別自首。

3、自首與坦白的區別: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已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相同點:都實施了犯罪行為;都是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已的犯罪事實;都是從圣歌處罰的情節。區別:一般自首與坦白:坦白是被動歸案。特別自首與坦白: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不同。自首是法定從寬情節。坦白是酌定從寬情節。4、自首的法律后果: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五、立功:1、一般立功: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2、重大立功: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前款所稱“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3、處罰: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節量刑制度

一、從重、從輕、減輕與免除處罰制度:1、從重與從輕處罰制度:必須是在法定刑的限定內判處刑罰;不是以中間線為準而是以一般情況下所應判處的刑罰為準。2、減輕處罰:是低于法定刑判處刑罰。有二種:一是法定情節;二是特殊情況。3、免除處罰:宣告有罪不判處刑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二、數罪并罰制度:(一)數罪并罰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對一人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并根據法定原則與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特點:1、一人犯數罪;2、數罪發生在法定期間;3、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根據法定原則與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二)數罪并罰的原則適用:1、對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則;2、對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用限制加重;3、判處附加刑的,并科。罰金合并執行。(三)數罪并罰的不同情況: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同種數罪一般不并罰,而以一罪論處。2、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先并后減。二審法院發現的應當撤銷原則判發回重審。3、刑罰執行完畢以前雙犯新罪的:先減后并。

三、緩刑制度:1、緩刑的概念: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暫緩執行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執行。如果在期內遵守一定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有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分為一般緩刑和戰時緩刑。2、刑緩刑的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累犯不適用緩刑。3、緩刑的考驗期限與考察: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不能折抵。4、緩刑考驗期滿與撤銷:1、期滿: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沒有犯新罪或者沒有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2、撤銷: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3、應當遵守的規定: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守法)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報告)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會客)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