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0 07: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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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課稅分析論文
土地是萬物生存之本,是人類創造財富的源泉。用以調節土地資源的土地稅是最古老的租稅形式,在現代各國稅收收入中雖然已只占很小比重,但仍然是目前西方國家稅收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增加財政收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調節土地級差收入等重要作用。
各國的土地稅制,是一個包括許多稅種的復雜體系,既有中央稅,也有地方稅;既有財產稅,也有所得稅;既有個人稅,也有法人稅。此外,還與遺產稅、繼承稅、贈與稅相聯系。總的來說,各國的土地稅制是以土地為課稅對象的稅收制度。土地包括農業用地、住宅用地、經營用地、林地等。各國的土地稅制包括3個方面的內容:(1)土地保有課稅;(2)土地有償轉移和增值課稅;(3)土地取得和無償轉移課稅。
一、土地保育課制的國際比較
土地保有稅是一定時期或一定時點上對個人或法人所擁有的土地資源課征的稅。課征土地保有稅的目的在于平抑地價上漲,確保土地保有的負擔公平,降低土地作為資產保有的有利性。由于國情不同,各國對土地保有課稅的范圍、稅種設置、計稅依據、稅率設計以及征收管理等,差別很大,特別是許多國家的土地稅是作為地方稅稅種,即使在一國之內,各地方之間也不一樣。
(一)課稅范圍
各國對土地稅的課稅范圍,有廣義和狹義兩種:(1)廣義的土地稅,把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均包括在土地稅之內。(2)狹義的土地稅,只是單指對土地的課稅。
我國宅課稅研究論文
[摘要]通過對我國住宅課稅稅負歸宿的一般分析可以看出,我國住宅課稅的稅負歸宿應該是較高收入群體,對其稅負歸宿的重要表現,即稅負輸出的分析結果表明,住宅課稅在一定條件下具備稅負輸出的典型特征和正負效應。由此,應將住宅課稅作為我國財產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在功能目標定位、課征環節、稅率選擇、稅權確定和課征地區范圍等方面做出適合我國國情的探索和試點。
[關鍵詞]住宅課稅;稅負歸宿;稅負輸出;調節功能;財產稅改革
近幾年,我國對于開征物業稅的研究一直是財產稅制改革的熱點議題,是否對居民住宅課稅和怎樣課稅尤其是物業稅研究的重點內容。綜合起來看,這些研究主要是從物業稅應該具有的收入功能、調節分配差距功能和促進經濟穩定增長的功能人手,分析未來物業稅的定位、稅種設置、課征環節、稅率設計等內容。這些研究都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但同時,對于居民住宅是否應該課稅的問題也出現頗多爭議。筆者認為,如果從稅負歸宿的視角去研究居民住宅課稅問題,或許不難將各種結論歸于一致。
一、對居民住宅課稅稅負歸宿的一般分析
(一)稅負歸宿——較高收入群體
稅收理論上稅負歸宿是與稅負轉嫁相關聯的概念,傳統的稅負轉嫁理論通常把住宅課稅劃歸于很難實現稅負轉嫁的不動產直接稅。然而從現實經濟運行來看,這種屬性劃分不是絕對的,住宅課稅在一定條件下恰恰可以實現相當程度的稅負轉嫁。這種轉嫁是按照轄區政府的管轄范圍來進行的,如果轄區內住宅課稅的稅負能夠轉嫁到轄區外,就存在住宅課稅的稅負轉嫁和稅負歸宿問題,當稅負歸宿成為轄區非居民,此時對住宅課稅就實現了稅負輸出。顯然,就納稅人而言,轄區政府對其轄區內住宅課稅的稅負歸宿分為兩部分:一是不能實現稅負轉嫁的課稅,其稅負歸宿是轄區居民納稅人;二是能夠實現稅負轉嫁的課稅,其稅負歸宿是轄區非居民納稅人。因此,就住宅課稅的稅收負擔能力和這兩部分稅負歸宿而言,只有對在轄區內擁有超過一定標準的基本必需居住面積以上的住宅部分課稅,才符合稅收的能力原則和公平原則,而顯然只有較高收入群體才有能力和條件作為住宅課稅的稅負歸宿。較高收入群體與第一部分稅負歸宿的關系不難理解,而較高收入群體作為第二部分稅負歸宿則是稅負輸出的結果。以下著重分析住宅課稅稅負歸宿中的稅負輸出問題。
我國宅課稅研究論文
[摘要]通過對我國住宅課稅稅負歸宿的一般分析可以看出,我國住宅課稅的稅負歸宿應該是較高收入群體,對其稅負歸宿的重要表現,即稅負輸出的分析結果表明,住宅課稅在一定條件下具備稅負輸出的典型特征和正負效應。由此,應將住宅課稅作為我國財產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在功能目標定位、課征環節、稅率選擇、稅權確定和課征地區范圍等方面做出適合我國國情的探索和試點。
[關鍵詞]住宅課稅;稅負歸宿;稅負輸出;調節功能;財產稅改革
近幾年,我國對于開征物業稅的研究一直是財產稅制改革的熱點議題,是否對居民住宅課稅和怎樣課稅尤其是物業稅研究的重點內容。綜合起來看,這些研究主要是從物業稅應該具有的收入功能、調節分配差距功能和促進經濟穩定增長的功能人手,分析未來物業稅的定位、稅種設置、課征環節、稅率設計等內容。這些研究都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但同時,對于居民住宅是否應該課稅的問題也出現頗多爭議。筆者認為,如果從稅負歸宿的視角去研究居民住宅課稅問題,或許不難將各種結論歸于一致。
一、對居民住宅課稅稅負歸宿的一般分析
(一)稅負歸宿——較高收入群體
稅收理論上稅負歸宿是與稅負轉嫁相關聯的概念,傳統的稅負轉嫁理論通常把住宅課稅劃歸于很難實現稅負轉嫁的不動產直接稅。然而從現實經濟運行來看,這種屬性劃分不是絕對的,住宅課稅在一定條件下恰恰可以實現相當程度的稅負轉嫁。這種轉嫁是按照轄區政府的管轄范圍來進行的,如果轄區內住宅課稅的稅負能夠轉嫁到轄區外,就存在住宅課稅的稅負轉嫁和稅負歸宿問題,當稅負歸宿成為轄區非居民,此時對住宅課稅就實現了稅負輸出。顯然,就納稅人而言,轄區政府對其轄區內住宅課稅的稅負歸宿分為兩部分:一是不能實現稅負轉嫁的課稅,其稅負歸宿是轄區居民納稅人;二是能夠實現稅負轉嫁的課稅,其稅負歸宿是轄區非居民納稅人。因此,就住宅課稅的稅收負擔能力和這兩部分稅負歸宿而言,只有對在轄區內擁有超過一定標準的基本必需居住面積以上的住宅部分課稅,才符合稅收的能力原則和公平原則,而顯然只有較高收入群體才有能力和條件作為住宅課稅的稅負歸宿。較高收入群體與第一部分稅負歸宿的關系不難理解,而較高收入群體作為第二部分稅負歸宿則是稅負輸出的結果。以下著重分析住宅課稅稅負歸宿中的稅負輸出問題。
小議所得課稅與會計的演進
一、稅收與會計關系溯源及所得課稅的產生
財政與會計的關系是封建中央集權制的基礎。西方產業革命始于18世紀中期,家庭生產制度在此前占據著統治地位,那時對簿記的認識與對簿記工作的要求基本停留在簡單的算賬層面。歐洲中世紀國家封建君主及封建領主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并將這些收入監控起來,逐步建立并完善了財政與會計的管算系統。在維護與確認財產權的問題變得突出之后,他們進一步認識到強化專門經濟管理的重要性,其中“專門性財政機關、書面的財政記錄和較為周密的會計與審計方法發展起來以后對經濟權力的掌握才成為可能。”而要保證國庫充裕,國用不匱,關鍵在于稅收。
(一)稅收與會計的歷史淵源
18世紀后30年,隨著公司制度的確立,近代公司逐步取代家族生產而居主導地位。隨著大機器生產及其分工的發展,經營成本問題日益復雜,逐步將簿記的視野擴大到管理層面,同時成本的社會屬性也日益明顯,對外關系到政府稅收等方面的利益。對于諸如折舊計提、費用分攤等,都須確定合理的方法,形成了相關理論。隨著成本管理進一步完善,人們已將管理問題與簿記密切聯系到一起,圍繞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的研究不僅進一步完善了簿記理論結構,而且奠定了法定性審計的基礎。為基于簿記的稅收分配的完善與普及奠定了科學的計量基礎,因此也深刻地影響到經濟個體收益分配方式的變化,極大地深化了稅收分配與會計之間的關系。
(二)近代稅收與會計關系演進過程的特點
一是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建立,社會經濟管理力度的加強,以及西方稅收與會計的經濟學說突破,使西方各國稅收與會計審計制度迅速發展;二是隨著公司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企業會計成為會計制度的主體,在近代稅制發展的影響下,初步形成稅收、會計、審計各方面之間的新型關系;三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稅收與會計關系理論基本形成,并對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產生巨大影響。近代經濟體系的建立對稅收與會計關系有著直接影響,同時科學會計方法的推廣,也受益于稅收制度要求的提高和稅收與會計理論的發展。
課稅客體歸屬分析論文
所謂課稅客體的歸屬是指課稅客體與課稅主體[1]之間的結合關系。從理論上講,只要明確課稅客體,我們根據課稅客體的歸屬即可確定課稅主體。但某一稅種的課稅主體往往在稅法上直接規定,課稅客體的歸屬問題似乎沒有明確的必要,反而僅僅成為一種理論上的邏輯設計,在實踐中沒有作用。果真如此嗎?在大陸法系國家的稅法中,課稅客體的歸屬一直作為課稅要件的要件之一,與課稅主體、課稅客體、稅基和稅率并列,其地位從未動搖,在實踐中,許多稅收疑難問題的解決也依賴于課稅客體的歸屬加以闡釋,可見課稅客體的歸屬有存在的價值。但長期以來,課稅客體的歸屬問題卻未得到重視,對其理論研究也十分薄弱,令人焦心。因此,本文試圖對課稅客體的歸屬問題進行初步地探討,雖然觀點不成熟,但希望對該問題的研究有所增益。
一、課稅客體歸屬關系的判斷根據
課稅客體的歸屬連接著課稅客體和課稅主體,要確定課稅主體,我們就必須明確“歸屬關系”是什么?由于課稅客體可以分為物、行為和事實三類[2],對于三類客體我們宜分別探討。首先,當課稅客體為物時,客體的歸屬關系如何確定?筆者以為,早期的稅法將稅分為對人稅和對物稅,對人稅著眼于人的因素而設立,而對物稅則著眼于物的因素,既然是對物征稅,征稅機關只需考慮物即可,勿需考慮納稅人為誰。例如對一斤大棗征一兩棗的稅,將棗從中取走即可,納稅人為誰對征稅機關而言并不重要。當然誰從大棗中收益,誰自然就因負擔這些稅而成為納稅人。但這種以物征物的方式,造成稅款形式上的千差萬別,顯然不符合國家財政的需求,將稅款一并折合為金錢已成為現代國家通行的做法。因此,確定納稅義務人(課稅主體),使之于物外另行給付金錢就有十分必要。但我們從這種邏輯演變過程中,可以發現課稅客體為物時的歸屬依據,即誰享有收益,誰就應當以收益納稅,遵循“收益原則”。以“收益”為判斷“歸屬關系”的依據,也體現法律上的公平理念和利益平衡的原則。如果課稅對象與納稅義務人沒有這種收益關系,納稅義務人沒有從中收益反倒為之納稅,其權利與義務顯然不對等,其不合理性也十分明顯。當然,“收益”并非是一個法學上的標準,稅法在確定課稅客體的歸屬的方面,在大多數情況下,將作為課稅客體的“物”歸屬于物的所有人,因為物的所有人也多是課稅客體的收益人,在二者不一致,即當課稅客體即物的形式上的所有人與事實上的收益人不一致時,稅法則傾向于將課稅客體歸屬于物的事實上的收益人。
其次,當課稅客體為行為時,課稅客體如何確定歸屬?由于哪些稅的課稅客體為行為存在爭議,筆者傾向于臺灣學者陳清秀的觀點,認為消費稅和交易稅的課稅客體主要為行為。對于消費稅而言,其間接消費稅,如營業稅,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或外國貨物之進口行為;直接消費稅,如娛樂稅等為消費行為。對交易稅而言,其中的證券交易稅,課稅客體為有價證券的買賣交易行為;不動產取得稅的(契稅)的課稅客體為不動產的買賣等法律上的交易行為等[3].對于課稅客體為行為時的歸屬問題,筆者以為應以“行為者”為判斷標準,即對行為的實施者課稅。例如,有關國內交易的消費稅的課稅主體為進行課稅客體轉讓的行為人。但契稅的課稅主體為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而非土地、房屋權屬的轉移者(行為人),令人費解。
最后,課稅客體為事實的情形主要是指印花稅。當課稅客體為事實時,應以引起事實發生者為課稅主體,即對于印花稅而言,為書立、領受相關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如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領受人等。
以課稅客體的分別類型來確定課稅客體的歸屬原則,以這些歸屬原則確定課稅主體,構成課稅要件上嚴密的邏輯結構。但由于課稅客體的歸屬問題在實踐中未得到應有的重視,使得一些概念的理解和使用存在混淆之處。例如課稅主體(納稅義務人),通常理解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4].據此,凡是稅收法律、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人,即為納稅義務人。但我們從課稅要件的角度看,課稅主體應為課稅客體所歸屬者,兩個概念明顯不同。凡為課稅客體所歸屬的人為納稅義務人,凡與課稅客體無此歸屬關系的人,便不能稱為納稅義務人,只能是代繳義務人。而在我國許多稅收法律、法規中,納稅義務人與代繳義務人混用的情況很多,例如《房產稅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既然全民所有的房產的經營管理單位并非房產的所有者,也非房產的“收益”享有者,與房產并無歸屬關系,則不應該稱為納稅義務人,而只能是代繳義務人。同時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也因與房產并無稅法上的歸屬關系,實質上只是代繳義務人而已。
小議增值稅和重復課稅思考
摘要:2008年我國實現國內增值稅17966.94億元,占稅收收入的33.1%;企業所得稅11175.63億元,占稅收收入的20.6%,兩稅合計占稅收收入的53.7%,成為名副其實的主體稅種。目前,兩稅設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沖突。研究表明,實施消費型增值稅是優化現行稅制的可選方案和必然選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重復課稅;消費型增值稅
自1954年法國首先實行增值稅以來,已有半個世紀的歷史,其自身所具有的“超稅負擔”(ExcessBurdenofTaxation)最小、稅基寬闊、消除重復征稅、出口退稅徹底、稅負易轉嫁和內部制約機制等優越性,已為世界各國稅務當局所認可,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引進實施了增值稅,增值稅也因此成為20世紀后期流轉稅中最優良的稅種,在歐洲享有“造幣機器”的國際聲譽。①但從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的組合角度看,在一個國家同時征這兩種稅,二者的組合在某種程度上也還存在一些矛盾或問題。
一、兩稅組合存在“重復課稅”問題
目前,增值稅與所得稅的組合幾乎成為一種國際慣例,但存在自身上的理論缺陷,在某種程度上說,還仍是一個尚待解決的理論問題,主要體現在職能、納稅人、課稅對象和稅率等四個方面:
1.增值稅與所得稅在職能上存在一定的重合
我國增值稅課稅范圍論文
摘要:近十年的稅收實踐表明,我國現行增值稅的課稅范圍選擇違反了稅收公平和稅收效率的基本原則,存在諸多弊端,不利于我國入世后經濟的穩定發展。在簡述我國現行增值稅課稅范圍存在問題的基礎上,試圖從具體的改革途徑入手,著重闡述作者對中國增值稅的課稅范圍進行改革的一系列建議,包括如何把握增值稅課稅范圍重新選擇的尺度、課稅范圍變革的步驟等,并對其中一些頗有研究價值的細節問題進行嘗試性的探討。
關鍵詞:增值稅課稅范圍;公平稅負;稅收效率
一、增值稅課稅范圍的選擇
(一)世界各國增值稅課稅范圍選擇概況
1954年法國首先開征增值稅。在將近50年的時間里,各國增值稅的課稅范圍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從縱向的角度來看,它從一開始僅限于貨物的生產、批發環節發展到現在涉及于貨物生產、流通以及服務等各個經濟領域;從橫向的角度來看,各國的增值稅課稅范圍選擇各不相同,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將課稅范圍局限在整個制造業產品上,這與傳統的商品稅沒有太大的差別,增值稅的優勢根本無法體現;第二層次是對整個制造業和批發業征收增值稅,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重復征稅現象以及比較嚴重的增值稅稅款在零售環節損失的問題,這是一種過渡型的增值稅課稅范圍的選擇;第三層次則是對商品的生產、流通以及服務的各行各業!普遍征收增值稅,有助于稅負的公平分配并避免增值稅抵扣鏈條人為中斷而降低征管的效率。以歐盟為代表的發達國家以及一部分發展中國家選擇第三層次的課稅范圍。中國的課稅范圍選擇則介于第二層次和第三層次之間,對商品的生產和流通的所有環節征收增值稅,但僅對服務行業中的加工、修理、修配行業征收增值稅,而對其他服務行業則征收營業稅。
(二)影響各國增值稅課稅范圍選擇的客觀條件
數字產品的特點及課稅探索
[摘要]在電子商務課稅現有研究中的分歧,主要源于對數字產品認識上的模糊,試圖用工業時代的稅制,去對知識時代的數字產品征稅。因此,要拋開時代錯位下的關于稅種適用的無謂紛爭,創建知識時代的電子商務新稅制。
[關鍵詞]數字產品;電子商務;課稅;稅制改革
1電子商務課稅研究的現狀
目前,對數字產品電子商務進行課稅的研究,絕大多數研究者(包括官方觀點)都是主張不開征新稅,而沿用現在的稅制。在這一共識的基礎上,對如何適用現行稅制,即征收哪種稅,則產生了嚴重的分歧。比如,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網上提供的數字產品(如計算機軟件),究竟是有形貨物、勞務服務,還是特許權轉讓?有形貨物適用增值稅,勞務服務、特許權轉讓則適用于營業稅。編輯。
已有的觀點及理由如下:
1.1認為是銷售貨物,應征增值稅
優化企業資本利得課稅探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注意區分所得與資本利得課稅的異同;中國現行資本利得課稅情況簡介及其存在的不足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從資本利得產生的那一天起,各種對資本利得是否應該征稅的爭論就已經產生、注意所得和資本利得的區別、注意區分所得稅與資本利得稅的異同、異同分析、所得是納稅人作為所得稅課稅對象的全部或部分凈利潤的稅收術語或稅法術語、多數的資本利得與其他形式的個人所得形式之間在根本的經濟特征方面并不存在區別、財產轉讓收入,就包括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也對資本利得課稅作出了規定、對個人所取得的資本利得征收所得稅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在企業戰略管理中存在的固有不足與缺陷,要求納入危機管理。危機管理本身所具有的戰略性及其與戰略管理的相似性,又推動了戰略管理與危機管理的融合,形成了一個新的融入危機觀念的戰略管理模型。
資本利得稅(也稱資本收益稅),通常是指對納稅人出售或轉讓資本性資本而實現的收益課征的稅。從稅種性質看,因其課稅對象是收益額,是所得額的一種形式,所以國際上將資本利得稅歸入所得稅類。例如證券投資、期貨交易、基金等資本所涉的經營形式。
從資本利得產生的那一天起,各種對資本利得是否應該征稅的爭論就已經產生,而且一直持續到了現在。從資本利得產生的那一天起,各種對資本利得是否應該征稅的爭論就已經產生,而且許多爭論都持續到了現在。中國近幾年,由于證券、期貨市場和交易的發展,對證券交易、期貨交易課稅也成了稅收理論研究的一個熱門話題。在研究中,許多專家、學者的觀點和建議都有很好的借鑒價值,有人提出對資本市場和資本利得開征資本利得稅的觀點,但也存在著資本市場課稅與資本利得課稅混淆的現象。針對這些問題,本文認為,優化資本利得課稅,應當注意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注意區分所得與資本利得課稅的異同
(一)注意所得和資本利得的區別
我國財產課稅制度研究論文
財產課稅制度是一國稅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1994年稅制改革曾對我國財產課稅制度作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但相對于所得稅制、商品稅制來說,財產課稅制度改革的步子要小得多。目前我國財產課稅制度在稅種設置、稅制設計、組織收入等方面有其明顯的不足,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國現行的財產課稅制度,建立一個科學、合理、公平、有效、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財產課稅體系,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一、世界各國財產課稅的發展概況及對我國的啟示
財產課稅歷史悠久,曾是各國政府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目前世界各國都已開征并著手建立一套種類齊全、功能完整、與本國國情相適應的財產課稅制度。從財產課稅的實踐來看,根據應稅財產的形態不同可分為動態財產稅和靜態財產稅。動態財產稅是對轉移或變動中的財產課征的財產稅,主要包括遺產稅和贈與稅。靜態財產稅是對納稅人在一定時間內擁有的財產進行課稅,是財產課稅的主要組成部分。同時靜態財產稅依據其征收方式不同,分為綜合財產稅和特種財產稅。綜合財產稅,又稱為一般財產稅,是對納稅人擁有的全部財產實行的綜合課征。這種財產稅的應稅范圍較廣,原則上包括納稅人所有或支配的全部財產。實行綜合財產稅制度的國家主要有美國、加拿大、德國和新加坡等。特種財產稅,又稱個別財產稅,是對特定類型財產課征的財產稅,主要包括土地稅、房屋稅、車輛稅等。發展中國家一般實行以土地、房屋和車輛為課稅對象的特種財產稅制度。綜合財產稅和特種財產稅雖同屬財產稅系,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在稅制設計、征管方式、課稅對象和作用側重點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差別。前者課稅范圍較廣、公平性較強、籌集的收入相對較多,但計征方法比較復雜,偷逃稅問題比較突出。后者以土地、房屋和其它特定的財產作為課稅對象,課稅范圍相對較窄,但不宜隱匿虛報,計征方法相對簡便。發達國家由于居民的納稅意識較強,征管手段比較先進,征管制度比較嚴密,多選擇綜合財產稅制度并普遍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而發展中國家在這些方面有許多欠缺,多實行特種財產稅制度。同時,還應看到,過去由于顧慮征管難度較大和稅源較少等原因,很多發展中國家沒有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但在近年來,一些發展中國家先后開征了遺產稅和贈與稅,并取得了良好的財政效果和社會效果。可以預見,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在今后一段時間內,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發展中國家將會逐漸增多。
財產課稅制度經過若干年的發展,呈現出許多以前所沒有的特點。具體表現為:
1、財產課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主體地位不復存在,但仍是一國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嗡笆親罟爬系乃笆招問劍歉鞴普杖氳鬧饕叢礎K孀派緇峋玫姆⒄梗撇嗡暗鬧魈宓匚灰馴凰盟昂蛻唐匪八〈諶坎普杖胨嫉謀戎亟閑7⒋錒也撇嗡笆杖朐頰既坎普杖氳?0-12%,發展中國家平均僅為5-6%。但從長遠來看,由于財產課稅在保證地方財政收入、公平社會財富分配、調節人們收入水平、促使閑置財產投入使用等方面,仍具有所得稅和商品稅說沒有的功能和特點,它能有效地補充這兩個稅系的不足,如商品稅不能對不動產、繼承財產進行課征,所得稅對不使用資產和未實現的資產增益無法課稅等。因此,財產課稅的地位比較穩定,仍然是現代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2財產課稅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由于財產課稅具有稅源分散廣泛、區域性等特點,地方政府易于做到對本地區的稅源實施嚴格監控,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同時財產稅收入主要用于為本地區提供公共服務,有利于形成“多征稅,多提供公共服務”的良性循環機制。因此,許多實行分稅制國家將大多數財產課稅歸為地方稅。在發達國家中,無論是美國、德國等聯邦制國家,還是日本、英國等單一制國家,大多數財產課稅的稅種歸地方政府,成為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據OECD組織1990年的資料,在地方稅收中,美國財產稅占80%,加拿大占84.5%,英國占93%。發展中國家近年來也極為重視財政分配關系的調整,并多把財產稅劃歸地方管理和支配,成為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政收入。而且,隨著地方政府權限的擴大,一些國家正逐步下放財產稅稅種的立法權,增加財產稅稅種、調整其稅率。這不但保證了財產課稅仍舊作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而且使稅源更加廣泛,稅收收入額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