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0 15: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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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研究論文
[摘要]2006年交強險正式推出后,引發了各種有關的討論,但是大多數都是非經濟學視角的討論。本文立足于經濟學的視角,從兩個側面分析交強險,并由此得出了兩個新穎而有意義的結論:交強險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減少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不良行為,以及提高駕駛行為的謹慎程度,從而促進交通的安全。
[關鍵詞]交強險,經濟學視角,逃逸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英文縮寫SALl)經國務院法制辦、保監會及公安部等部門的反復研究和論證,并多次征求社會各方的意見后,于2006年3月1日由國務院正式頒布,并規定在2006年7月1日正式在全國范圍內施行。可以說交強險是一個非常新的險種。該強制性險種的正式推出引起了社會各方廣泛的關注,并引起了大量的討論。
對于交強險正反兩方面的聲音都有。大部分認為交強險的推出不僅體現了關注生命,以人為本的立場,同時還由于其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體現了很好的社會公益性。也有對交強險的質疑聲,比如認為它相對于之前的商業性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來說可能加重一部分機動車的保費負擔。還有觀點認為交強險削弱了保險公司通過不同的保單類型來減輕投保人逆向選擇的能力。
對于一個新的險種進行多方面多視角的討論不僅必要而且意義重大。本文試圖從經濟學的視角出發,在理論層面上探討交強險的推出對投保人帶來的影響,筆者相信這不僅可以豐富我們對交強險的理解,也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一個簡單的經濟學分析
交強險分析論文
一、一個簡單的經濟學分析
(一)強制性的交強險減少惡意逃逸行為
我們從經濟學的視角出發,即充分考慮該保險條例如何改變一些駕駛者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的激勵,從而得出相應的結論。機動車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惡意逃逸是一種較為常見的行為,這種行為往往會延誤受害一方的及時治療而使得事故的后果變得更加嚴重。下面將分為兩個步驟仔細地分析交強險的推出如何有效地遏制了這種不良行為的發生。
作為分析的第一步,我們先確定分析的主要群體——因交強險而行為改變較大的群體:即在交強險沒有推出之前,尚未購買商業第三者保險的人或駕駛者。選擇這個群體作為分析的主要對象的理由有兩個方面:其一,該群體的數量龐大,據有關預測投保商業第三者保險的比例大約不到50%。其二,這部分群體受到的影響最為直接,因為以前他們可以自己決定是否購買相關的商業保險(比如商業第三者保險),而現在根據交強險規定中相關條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他們必須購買交強險。
分析的第二步是通過一些簡單數據分析,指出在沒有發生特別重大的交通事故的情況下,該群體的個人將減少肇事逃逸的行為。
不難想象,對于在交強險實施之前未投保相應商業第三者險的駕駛者來說,無論交通事故大小,他們都有逃逸的激勵,并期望能僥幸避開懲罰或賠償。只不過對于不太嚴重的交通事故,他們逃逸的相對可能性要小一些而已。而一旦這部分駕駛者投保了交強險之后,本文下面的分析表明他們逃逸的激勵會變小。
芻議交強險經濟學探討
[摘要]2006年交強險正式推出后,引發了各種有關的討論,但是大多數都是非經濟學視角的討論。本文立足于經濟學的視角,從兩個側面分析交強險,并由此得出了兩個新穎而有意義的結論:交強險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減少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不良行為,以及提高駕駛行為的謹慎程度,從而促進交通的安全。
[關鍵詞]交強險,經濟學視角,逃逸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英文縮寫SALl)經國務院法制辦、保監會及公安部等部門的反復研究和論證,并多次征求社會各方的意見后,于2006年3月1日由國務院正式頒布,并規定在2006年7月1日正式在全國范圍內施行。可以說交強險是一個非常新的險種。該強制性險種的正式推出引起了社會各方廣泛的關注,并引起了大量的討論。
對于交強險正反兩方面的聲音都有。大部分認為交強險的推出不僅體現了關注生命,以人為本的立場,同時還由于其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體現了很好的社會公益性。也有對交強險的質疑聲,比如認為它相對于之前的商業性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來說可能加重一部分機動車的保費負擔。還有觀點認為交強險削弱了保險公司通過不同的保單類型來減輕投保人逆向選擇的能力。
對于一個新的險種進行多方面多視角的討論不僅必要而且意義重大。本文試圖從經濟學的視角出發,在理論層面上探討交強險的推出對投保人帶來的影響,筆者相信這不僅可以豐富我們對交強險的理解,也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一個簡單的經濟學分析
交強險經營現狀及策略研究論文
摘要:交強險自2006年7月1日實施以來部分地區的虧損嚴重,出現對交強險消極承保現象,通過從區域、車型、公司等方面對湖南交強險的效益情況的對比分析,說明造成交強險經營嚴重虧損的因素,進而分析了造成湖南交強險經營現狀的原因,最后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交強險;經營情況;費率機制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簡稱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以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作為中國第一個法定強制保險,自2006年7月1日實施以來受到社會的關注。重慶、湖南、湖北、安徽、江西、江蘇、浙江、上海等地的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虧損情況嚴重,特別是近期多地出現保險公司對承保交強險態度消極現象,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筆者以湖南省為例對交強險情況進行了調研。
一、湖南省交強險經營狀況分析
(一)總體情況
1.承保情況
剖析交強險現狀及社會意義研究論文
摘要:交強險自2006年7月1日實施以來部分地區的虧損嚴重,出現對交強險消極承保現象,通過從區域、車型、公司等方面對湖南交強險的效益情況的對比分析,說明造成交強險經營嚴重虧損的因素,進而分析了造成湖南交強險經營現狀的原因,最后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交強險;經營情況;費率機制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簡稱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以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作為中國第一個法定強制保險,自2006年7月1日實施以來受到社會的關注。重慶、湖南、湖北、安徽、江西、江蘇、浙江、上海等地的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虧損情況嚴重,特別是近期多地出現保險公司對承保交強險態度消極現象,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筆者以湖南省為例對交強險情況進行了調研。
一、湖南省交強險經營狀況分析
(一)總體情況
1.承保情況
談論交強險經濟學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英文縮寫SALl)經國務院法制辦、保監會及公安部等部門的反復研究和論證,并多次征求社會各方的意見后,于2006年3月1日由國務院正式頒布,并規定在2006年7月1日正式在全國范圍內施行。可以說交強險是一個非常新的險種。該強制性險種的正式推出引起了社會各方廣泛的關注,并引起了大量的討論。
對于交強險正反兩方面的聲音都有。大部分認為交強險的推出不僅體現了關注生命,以人為本的立場,同時還由于其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體現了很好的社會公益性。也有對交強險的質疑聲,比如認為它相對于之前的商業性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來說可能加重一部分機動車的保費負擔。還有觀點認為交強險削弱了保險公司通過不同的保單類型來減輕投保人逆向選擇的能力。
對于一個新的險種進行多方面多視角的討論不僅必要而且意義重大。本文試圖從經濟學的視角出發,在理論層面上探討交強險的推出對投保人帶來的影響,筆者相信這不僅可以豐富我們對交強險的理解,也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一個簡單的經濟學分析
(一)強制性的交強險減少惡意逃逸行為
我們從經濟學的視角出發,即充分考慮該保險條例如何改變一些駕駛者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的激勵,從而得出相應的結論。機動車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惡意逃逸是一種較為常見的行為,這種行為往往會延誤受害一方的及時治療而使得事故的后果變得更加嚴重。下面將分為兩個步驟仔細地分析交強險的推出如何有效地遏制了這種不良行為的發生。
智能網聯汽車交強險法律風險探討
摘要:伴隨著智能汽車的發展,與傳統汽車相適應的法律關系必將進行一定的調整。其中,汽車交強險就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其主要風險包括傳統投保人的適格及其保險利益問題,保險人的信息困境以及追償困境等。為此,要調整交強險的投保人由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變更為高階智能汽車制造企業,將機動車駕駛人與車內人員宜界定為“第三人”,將數據、系統更新遲延或網絡問題納入保險人免責條件,以及規范保險人與高階智能汽車企業間的信息共享。
關鍵詞:智能汽車;交強險;保險法
一、問題的提出
智能網聯汽車(下文簡稱“智能汽車”)是當前駕駛自動化發展的主要趨勢,并逐步進入大眾生活。然而,伴隨著自動駕駛等級的提升,駕駛員的角色也逐步從駕駛人轉變為乘客。“用戶”身份的轉換使得原有的相關法律必須做出一定的調整與規制。其中,智能汽車交強險的法律問題就較為突出。
二、現有交強險體系面臨的法律風險
(一)傳統投保人的適格及其保險利益
剖析保險業車輛交強險營銷思維改變論文
摘要:從我國財產保險市場現狀來看,車險業務占比較高,呈現出“一枝獨秀”的狀況,這種狀況在中小保險公司中更為突出。車險屬于管理型險種,由于車險業務所占比較高,因此車險經營效益的好壞,直接影響到保險公司的盈利狀況以及在保險市場上的生存與可持續發展問題。本文結合保險公司車險經營管理工作的實踐,對車險結構調控的一些思路進行了討論分析,以尋求提高車險盈利能力的一些方法和手段。
關鍵詞:車險結構;賠付率;車險經營效益
一、目前我國保險行業車險業務的現狀
自2006年以來,伴隨著交強險制度的實行,車險覆蓋面迅速擴大,車險業務保費收入快速增長,車險市場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
(一)保費收入增速較快
2006年全國實現財產險保費收入1580.35億元,同比增長23.13%;車險保費收入1107.87億元,同比增長29.2%。車險保費增速明顯高于財產險整體保費增長速度,車險業務對產險業保費增長的貢獻率達到84.33%。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一、交強險的歷史沿革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前,交強險的發展歷程
交強險的前身被稱為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或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最早以文件形式正式提出是1984年的國務院27號文。1984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農民個體或聯戶購置機動車船和拖拉機經營運輸業的若干規定》(國發[1984]27號),要求農民個人或聯戶經營運輸的機動車必須投保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同年11月3日,國務院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下發了《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于加快發展我國保險事業的報告的通知》(國發[1984]151號),報告中提到為加速發展我國的保險事業,需要在許多方面進行加強,其中之一就是“實施機動車輛(包括)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以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經濟利益,同時也解決車輛肇事后的賠償糾紛。我國廣東、山東、青海、寧夏等地經當地政府批準,先后辦理了這種保險。為了便于執法和管理,有必要對公、私車輛等交通工具(包括外國人的車輛)全面實行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
在1985年5月25日舉行的國內保險業務座談會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也提到:“當前各地應抓好兩件事情,其一就是為配合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實行,充分做好輿論宣傳和實務管理兩方面的準備工作,以保證法定保險的順利實施。”
1988年11月12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公安部、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實施拖拉機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通知》(保發字[1988]350號),要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集體、個體、聯戶專門從事運輸和既從事農田作業又從事運輸的拖拉機都必須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或其代辦處投保“拖拉機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并積極參加“車輛損失險”,否則不準上道路行駛,公安、農機部門不予檢驗、上戶。
1989年1月28日,經國務院批準,公安部了《關于在華外國人的機動車輛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公告》,公告規定:“凡外國駐華外交代表和領事機關,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外國駐華新聞機構和商社駐華辦公處、外資企事業等單位及其外籍員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牌照的公用、私用機動車輛,都必須在1989年5月31日以前,由所有人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1989年6月1日起,中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沒有辦理前述保險的機動車輛,將禁止其行使,并不予辦理登記注冊和發放牌照。對到期不續保的,不予辦理年檢手續。”
機動車交通事故管理論文
[摘要]2006年3月29日,歷時22載,經歷無數次的研究、討論和完善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終于出臺了。交強險的誕生為車險市場朝著更規范、更成熟的方向發展指明了方向。同時,也為保險業更好地發揮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促進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作為新生事物,現行的交強險在經營模式、賠償原則以及相關的配套制度等方面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在今后的經營管理過程中逐漸加以完善。
[關鍵詞]交強險;歷史沿革;經營模式;無過失原則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已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保險業的一件大事也是一件幸事。對于這樣一個利國利民的險種,我們有必要探求其產生的歷史,分析其所體現的社會價值,同時探求其有待改進之處,以便逐步加以完善,力求達到社會共同期待的效果。
一、交強險的歷史沿革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前,交強險的發展歷程
交強險的前身被稱為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或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最早以文件形式正式提出是1984年的國務院27號文。1984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農民個體或聯戶購置機動車船和拖拉機經營運輸業的若干規定》(國發[1984]27號),要求農民個人或聯戶經營運輸的機動車必須投保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同年11月3日,國務院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下發了《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于加快發展我國保險事業的報告的通知》(國發[1984]151號),報告中提到為加速發展我國的保險事業,需要在許多方面進行加強,其中之一就是“實施機動車輛(包括)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以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經濟利益,同時也解決車輛肇事后的賠償糾紛。我國廣東、山東、青海、寧夏等地經當地政府批準,先后辦理了這種保險。為了便于執法和管理,有必要對公、私車輛等交通工具(包括外國人的車輛)全面實行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