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8 18: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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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假冒探討論文

[摘要]本文通過對商標權的本質功能的歷史發展的論述,提示反向假冒行為的侵權本質,也對其它一些容易引起混淆的觀點進行了澄清,并進而指出禁止的這種行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關鍵詞]反向假冒、權利用盡原則、物權原則

反向假冒的提法來源于假冒。一方以他人的商標銷售自己的商品的,是假冒;與此相反,反向假冒,是一方以自己的商標銷售他人生產的商品而該情況顯示銷售者就是商品生產者的。

國內據說最早引起人們對這種商標的更換行為,即反向假冒,的關注是一件案子。在1994年,曾有個“楓葉”與“鱷魚”的商標爭議案子引起了大家對商標去除行為的注意。案情大體是這樣的:百盛商業中心在其出售新加坡鱷魚牌服裝的專柜上,將其購入的北京服裝廠制作的“楓葉”牌服裝,撕去“楓葉”注冊商標,然后貼上“鱷魚”的商標,以高出原價數倍的價錢出售。這件案件的審判歷時四年多,而最后法院的判決主要是從不正當競爭的角度來判決的。至今天人們對反向假冒的認識仍沒有一致。盡管在2001年修改《商標法》時增加了一款,即第52條第四款,把“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反向假冒行為作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之一,加以規定。但是至今仍有不同的認識。[①]所以我想,有必要重新對反向假冒進行思考。而要真正認清反向假冒問題,得對商標權的歷史本質有所了解,也有必要對其侵權的本質,以及其他容易混淆的問題有進一步的認識,才能對反向假冒的危害性認識清楚。

一商標權的本質功能

從商標的起源與歷史來看,商標的產生與發展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出現與發展而逐漸地出現和發展的。在早期的工業社會中,它的產生的主要功能是為了區別不同的制造者,以便追究責任。但是隨著工業的產業化,出現了一批聲譽比較好的商品制造者,他們的商品很受消費者的歡迎。這時他們的商品上的標記才是作為真正意義上的商標來使用。但隨之也就出現了一批假冒者。因此,有必要由國家對商標提供法律保護,制止對商標的不正當的模仿或假冒。國家對商標的立法保護開始。商標的功能也就有了轉變,已經變為對商品制造者及其商品的區別。這是商標最原始的最本質的功能。最早對商標進行立法保護的國家是法國。1803年制定了《關于工廠、制造者和作坊的法律》,該法第16條將假冒商標視為私自偽造文件的行為予以處罰。1857年,制定了《關于以使用原則和不審查原則為內容的制造標記和商標的法律》(簡稱《注冊商標法》)。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商標法。此后其他國家逐步開始制訂的商標法。英國于1862年頒布《商品標記法》,美國于1870年制定了《聯邦商標條例》,同年的8月又補充了對侵犯商標權行為適用刑事制裁的規定。日本明治維新之后,也受英國商標法的影響,于1884年制訂了以注冊原則為方針的《商標條例》。從上述可以看出,這些商標立法保護是保護商標的不被假冒。這種行為主要也是被看作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來加以禁止的。也是在這一意義上,商標法才與不正當競爭法結下了不解之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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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偽劣商品犯罪的刑事策略研究

長期堅持從嚴懲處的刑事政策

假冒偽劣商品犯罪屬于典型的經濟犯罪,行為人往往基于貪利的動機而實施此類犯罪。有行為人以此為生,從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活動中獲取生活的經濟來源,甚至為了賺錢而置他人的生命健康于不顧,長期從事此類違法犯罪活動。正是基于牟取暴利的動機和原因,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在數十年來并未因國家的嚴厲懲治而有明顯的消減,相反,仍然勢頭很猛,相當猖獗,持續不斷地危害公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對此類犯罪,必須毫不懈怠地長期堅持從嚴懲治的刑事政策。具體而言,可考慮采取以下應對措施:其一,準確認識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作為營業犯的特點,將行為人實施此類犯罪的時間長短、次數多少作為從重處罰的酌定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其二,如果制假售假針對的是嬰幼兒、老年人、孕婦、嚴重疾病患者維持身體健康所需的產品,那么,可以將其作為從重處罰的酌定情節。其三,對于特殊時期的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如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期,其行為的危害程度往往重于其他一般時期,因而可以考慮予以從重處罰。其四,充分重視財產刑、非法財物沒收措施的作用,對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要堅持多用財產刑和非法財物沒收措施,既讓犯罪人不能從犯罪中非法獲取任何利益,又讓犯罪人喪失繼續實施此類犯罪的條件。其五,對判處管制或者適用緩刑的犯罪人,人民法院應當適用禁止令,使其不得再從事制售特定種類商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對判處其他刑罰或者適用假釋的犯罪人,人民法院可向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不給其頒發涉案商品類的生產經營許可證。在必要的情況下,可將涉案人員的某些個人信息予以公布,將其置于社會監督之下,使其難以再從事涉案商品類的生產經營活動。

正確運用嚴中有寬的刑事政策

對于寬的運用,應當注意如下幾個問題:其一,從寬處罰的基礎依然是犯罪人的刑事責任,需要根據具體犯罪情節考察其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的程度。這些犯罪情節既包括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還包括悔罪等酌定從寬情節。司法人員應當對這些情節進行綜合評價,以準確判定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從而合理地確定從寬的程度。但也要注意,不能為了從寬而從寬,在從寬量刑之時不能忽視對犯罪人進行守法教育,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對判處管制或者適用緩刑的犯罪人適用禁止令,即在從寬的情況下也要確保對犯罪人特殊預防的法律效果。其二,對于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的初犯、偶犯,能否從寬處罰,應當結合主客觀方面的各種情節綜合評定。如果罪行確實不重,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也較低,可考慮貫徹從寬處理的政策,根據其是否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實際情況,依法從輕處罰;如果盡管是初犯或者偶犯,但置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顧而制售假藥、劣藥、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以及其他商品,缺乏真誠的認罪和悔罪態度,就不必因其是初犯、偶犯而從寬處理。其三,對于行為人迫于生計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情形,并非一概予以從寬處理,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行為人確實迫于生計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沒有侵害或者危及公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可將迫于生計作為酌定從寬的情節來考慮;如果行為人雖然迫于生計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但明知制售的對象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假藥、劣藥等可能危及人們生命和健康的商品,在主觀上有很大的惡性,則不宜基于迫于生計的理由而對行為人從寬處理。

本文作者:趙秉志工作單位: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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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卷煙專項行動方案

為貫徹落實**省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等八部門《關于開展打擊制售假冒卷煙專項行動的通知》精神,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卷煙行為,取締無證經營卷煙,加強卷煙市場管理,切實維護國家和消費者利益,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打擊制售假冒卷煙專項行動,摧毀一批制假售假網絡和團伙,查處一批制售假冒卷煙的大案要案,追究一批制假售假網絡和團伙骨干分子的刑事責任;無證經營卷煙行為明顯減少;異地違法經營卷煙得到有效遏制。相關部門之間形成信息共享、打擊有效、優勢互補、管理強化的長效監管機制。

二、工作重點和分工

開展打擊制售假冒卷煙專項行動工作重點是:一是重點打擊、整治以部分溫嶺、臨海籍人為主的制售假冒卷煙網絡和團伙;以福建、江西籍人為主形成流竄販銷假冒卷煙的團伙;以“禮品回收”為名的卷煙調包團伙。二是重點整治假冒卷煙的運輸、窩點以及假冒卷煙的銷售渠道,嚴肅查處賓館、飯店、棋牌室、歌舞廳等娛樂消費場所銷售假冒卷煙行為。三是全面取締城市、集鎮無證、無照經營卷煙行為,整頓卷煙零售市場秩序。

全市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能,精心組織,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形成合力,深查嚴打。各級整頓辦要加強對專項行動的組織、協調和督察,及時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解決專項行動中的難點、熱點問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把市場主體準入關,嚴厲打擊、取締無證、無照經營卷煙行為,切實加強對城市、城郊結合部、農村集鎮市場的監管,依法及時查處制售假冒卷煙行為。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煙草專用機械及其配件和煙草質量違法行為。各級煙草專賣管理部門要做好對制假販假、無證經營等違法行為的調查摸底工作,明確打擊重點,加強與司法部門、行政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和情報交流工作,及時協調組織、集中力量查大案、破網絡、端窩點、治渠道,開展對重點區域、重點對象的打擊與整治;做好信息收集、交流、反饋工作,開展煙草專賣法律法規以及假冒煙對人身健康危害的宣傳教育活動。各級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各部門開展專項行動的情況進行監督。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大對該領域刑事案件的偵查辦案力度,對大要案要提前介入,依法及時調查取證,對阻礙或抗拒執法的,要依法從嚴查處。各級檢察院要加強對制售假冒卷煙、非法經營卷煙等案件的立案監督,對涉嫌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時批捕,及時提起公訴,對涉煙案件背后的徇私舞弊等職務犯罪案件要依法從嚴查處。各級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時審判此類案件,打擊犯罪,支持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為,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各級政府打假辦及相關部門也要按照分工職責,加強領導,組織協調好本轄區的打假聯合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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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生產者反向假冒論文

對商品生產者的反向假冒的行為來說,除了構成不正當競爭外,還侵害了該商品生產者的企業法人名稱權。所以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責任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而對于侵害商品生產者的企業法人名稱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只能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同時適用這兩部法律不發生沖突。

一、問題的提出

某市A、B兩企業生產同一種商品,A企業生產該商品的時間早于B企業,生產的規模也大于B企業。B企業將A企業商品的照片用于其企業及商品介紹的印刷品廣告之中,并向用戶推介。為此,A企業向法院起訴B企業不正當競爭、侵犯A企業的法人名稱權。

將他人的商品冒充為自己的商品在廣告中向用戶推介,除了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外,是否還構成侵犯他人名稱權行為?應當如何適用法律?

二、對商品生產者的反向假冒與不正當競爭

“假冒”通常也稱作“冒充”、“混充”。所謂假冒是指欺騙性地模仿他人的商標、商號、形象及服務或商品的類似顯著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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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反向假冒立法規范論文

論文摘要:從性質上看,反向假冒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從商標權的角度看,也構成商標侵權。比較相關立法,我國應著重適用商標法,以規制反向假冒行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完善商標法:應對“投入市場”進行擴張解釋;采取舉證責任倒置;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對隱性反向假冒補充立法。

論文關鍵詞:反向假冒;商標侵權;法律規制;完善建議

商標反向假冒的概念源自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即美國商標法),在界定這一行為時用的一組詞是“ReversePassing—off,字面的意思是“相反的騙賣”或“顛倒的騙賣”。商標反向假冒可以理解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而撤、換他人合法貼附的商標后,再將商品投入市場的行為…。在反向假冒中,行為人是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標。這是反向假冒與假冒商標最明顯的區別。

反向假冒分為兩種,一為顯性反向假冒(expressreverepassing—of),指侵權人擅自將他人商品上的商標除去,換上自己的商標,并將該商品作為自己的產品再次投入市場流通的行為。二為隱性反向假冒(impliedreversepassing—off),指將他人合法貼附于商品上的商標去除后并不換上自己的商標,在無任何標識的情況下出售的行為。二者區別的關鍵在于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不同,前者是利用自己的商標竊取他人的商譽,后者是剝奪他人商譽但侵權人自己并不以獲取商譽為目的,手段更隱蔽。

一、商標反向假冒的性質分析

(一)商標反向假冒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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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偽劣商品綜合治理探索

提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假冒偽劣商品的泛濫已經嚴重影響到經濟的良性發展和人們的生活.本文從假冒偽劣商品產生的成因等方面,分析對假冒偽劣商品綜合治理的辦法.

關鍵詞:假冒偽劣治理措施

一、假冒偽劣商品產生的原因

近年來,假冒偽劣商品十分猖獗,并深入到經濟生活中的各個方面.假冒偽劣商品現象為何如此泛濫,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市場經濟中,人們作為理性的經濟人都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其主體主要有廠商、消費者、政府等.

1、從生產者角度來講.生產者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的目的在于牟取暴利,這是假冒偽劣商品出現的主要原因.生產假冒偽劣商品采用劣質的材料,無需廣告宣傳費用等,最大限度的降低了成本,獲取高昂的利潤.

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還處在初級階段,市場機制還不健全,這為假冒偽劣商品提供了可乘之機.有些生產者由于打假成本太高,以及不明晰的產權導致廠商只愿意做短期的生產,而不愿意為廠商長期的企業形象、信譽做過多的投入而形成了一種間接上放任假冒偽劣商品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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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濫”和“假冒偽劣”管理論文

摘要:由于“假冒偽劣”產品泛濫而給消費者帶來侵害,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之一。在對歷史上“行濫”現象和現實生活中“假冒偽劣”產品泛濫原因進行比較分析的基礎上,從社會倫理的角度就如何遏制“假冒偽劣”現象,解決產品質量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建立用倫理道德制約技術和生產活動的有效機制進行了初步探討,提出了加強科技倫理教育,建立監督、揭露和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的社會保障系統,改進科技道德評估等對策建議。

關鍵詞:行濫;產品質量;科學技術;倫理規范

在現實生活中,治理假冒偽劣產品的泛濫是一項艱巨的任務,需要多角度思考,多方面配合。從社會倫理角度分析和消除產生假冒偽劣產品的思想根源,是從根本上杜絕假冒偽劣現象的重要途徑。在歷史上,類似的社會現象早就出現過,當時稱為“行濫”。通過對遏制“行濫”和打擊“假冒偽劣”的比較研究,有助于發現影響我國產品質量的倫理因素,因而具有明顯的現實意義。

一、對“行濫”現象的倫理評價與管理

“行濫”現象從我國宋代開始比較集中地出現,在民用商品流通領域表現得尤為明顯。宋代改變了歷史上“重農抑商”的某些強制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對城鎮工商業者生產與經營的限制,促成了一些商業城市的出現。我國的商品經濟繼戰國至漢初的第一次發展之后,又得到恢復和發展。然而,在這一時期,有些商人為了牟取暴利,在產品質量上玩弄手段,以次充好,以假亂真。《唐律疏義》中說:“不牢謂之行,不真謂之濫。即造橫刀及箭鏃用柔鐵者,亦為濫。”《資治通鑒》卷二○六圣歷元年八月戊子條載:“金銀器物皆行濫,非真物也。”下注:“市例為行。市例造金銀器物販賣,率淆他物以求贏,俗謂之行作。濫,惡也。”

“行濫”包括下述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偽”,即以假冒真的物品,因此行濫也可稱為“偽濫”;二是“惡”(不牢),即質量低劣達不到法定標準的物品。顯然,當時所謂“行濫”,就相當于今天人們所說的“假冒偽劣”產品。“行濫”主要包括各種“器用之物”,還有絹、布、綾、綺等日常生活用品。各種“不及程式”和“涂粉入藥”以增加重量的紡織品,是宋代“行濫”的主要部分。“如販米而加以水,賣鹽而雜以灰,賣漆而和以油,賣藥而易以他物,如此之類,不勝其多。”不法奸商或者與官吏相互勾結,公開欺詐,或者采用其他方法逃避官府的檢查,暗中作偽,這種貿易自宋而后歷代王朝都很難徹底禁止。宋高宗感嘆說:“聞街市貨賣熟藥之家往往圖利,多用假藥,致服者傷生,深為惻然。”天子腳下,尚且如此,“圖利”顯然是商人違法冒禁的最大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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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市場假冒偽劣現象的調查與思考

近幾年來,隨著國家對市場經濟的不斷規范和宏觀調空,市場經濟發展的主流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好勢頭。但由于市場初放型經濟的發展和摻和,私營經濟的加盟,市場上出現了不盡人意的假冒偽劣現象。由于少數的不法分子,無視國家的法律法規,利欲熏心,大肆搞制假販假的不法行為,給市場經濟帶來了嚴重的影響,因此,廣大消費者紛紛呼喚市場誠信、市場公平。為此,筆者對市場出現假冒偽劣現象的狀況進行了調查分析與思考。

一、當前市場假冒偽劣現象的主要現狀

在對市場進行調查中感到,當前市場假冒偽劣的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食品和營養品行業中的假冒偽劣。一些廠家在食品生產中,制假販假或生產劣質的食品。如市場出現了假冒偽劣的月餅、餅干、奶粉、果凍、麥片、腦白金、白糖等,有的甚至加工生產劣質有毒的大米、面粉、食用油等。

2、肉類制品中的假冒偽劣。如用老母豬肉制作的劣質肉松,用死豬肉灌制的香腸和制作的劣質火腿腸,用農藥泡制的火腿,用瀝青拔過毛的雞、鴨、鵝和注水的牛肉、豬肉等。

3、海鮮產品的假冒偽劣。如用甲醇泡制的有毒的海鮮水發產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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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市政府決定,從年1月至年3月,在全市集中開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結合我市實際,現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重點

通過開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嚴肅查處一批全市侵犯知識產權大案要案,曝光一批違法違規企業,形成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高壓態勢;增強企業誠信守法意識,提高消費者識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覺抵制假冒偽劣商品、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社會氛圍,營造知識產權保護的良好環境;加強執法協作,提升執法效能,加大執法力度,充分發揮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作用,全面提高我市保護知識產權和規范市場秩序的水平。

開展專項行動要堅持整體推進、突出重點、打防結合、務求實效。以保護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專利權和植物新品種保護權等為重點內容,以產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高發地為重點整治地區,以新聞出版業、文化娛樂業、高新技術產業、農業為重點整治領域,以圖書、音像、軟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車配件、手機、藥品、種子等為重點查處產品,遏制規模性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大力凈化市場環境。

二、工作任務和分工

(一)加大生產源頭治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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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假冒行為管理論文

[摘要]本文從新《商標法》對商標反向假冒行為規定為侵權行為出發,通過分析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概念、性質、國外在禁止商標反向假冒之立法實踐以及我國商標立法規定的缺失上,希望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完善我國關于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法律規制。

[關鍵詞]商標反向假冒法律完善

商標反向假冒是一種較一般商標假冒行為更為隱蔽、更具欺騙性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對于這種行為的嚴懲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雖然我國在2001年《商標法》修改案中已經將反向假冒行為認定為商標侵權,但發達國家立法及司法實踐早已將反向假冒行為作為商標侵權來處理。對于反向假冒的法律規制,已成為一種國際趨勢。作為知識產權比較落后的國家,我國2001年的商標法規定較為抽象,不利于司法操作,我們應當適當借鑒發達國家的有益的立法經驗,結合我國法律規制的現狀,完善我國商標權保護制度并使之適應我國現階段的現狀。作者希望通過本文能夠對完善我國反向假冒制度有所裨益。

一、商標反向假冒之理論探討

商標假冒,是指假冒者試圖通過簡單地替換商標的方式來冒充來源于他人或自己的商品,通常假冒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與原告的相似,這就構成假冒;但還有一種假冒行為卻十分隱蔽,即“未經商標權人許可而撤、換他人合法附貼的商標后,再將商品投放市場(即美國法所稱‘ReversePassing-off’)的行為。”就是指經營者將他人擁有注冊商標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眾所周之,“商標的主要功能,是使公眾識別那些他們有所經驗而對其品質特性有所了解的產品,它保證下次購買帶有同樣商標的商品時,也會具有同樣的特性。”就是說,商標的功能主要是識別,消費者在流通領域通過商標來識別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如果在經營或者服務過程中,商標被撤、換,必然使消費者對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商品造成誤認,使被摘除的商標的功能無法體現,從而不利于消費者和被撤、換商標者。因為商標不僅具有識別功能,往往還代表一種利益關系。在市場經濟中,現代生產者、經營者向市場推出其商品或者服務的目的,一是為眼前利益,盡快得到利潤;二是為長遠利益,創出自己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商號等,不斷提高市場信譽,以便得到可靠的、長期的利潤。而這種利益是通過商標與商品或服務聯系在一起而產生的。在流通領域中商標與商品或服務具有不可分性,“商標所代表的財產權,是產品或服務信譽的反映……離開了它所標記的產品或服務,商標毫無價值可言。”如果商標被撤、換,即造成消費者對商標及產品的誤認,從而使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品牌在市場上難以確立,在市場上喪失應得的份額,損失應得的的利益。我國《商標法》第37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標是構成保護商標專用權的一個整體,兩者不可分割。而反向假冒者就是把兩者割裂,再貼上自己的商標明顯違背了《商標法》的規定。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商標權是權利人擁有利用其獲得市場利益的獨占權利,反向假冒行為所侵犯的正是商標權人的這種獨占權利,所損害的正是商標權人無形的、潛在的、長遠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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