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8 02: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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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習慣現狀與啟示

摘要:在我國的民事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是一部具有本土性與習俗性的法律,但在我國婚姻家庭立法中,卻一直對這一特性重視不夠。由于“習俗性”伴隨著人們婚姻家庭生活的始終,并影響著人們的行為方式,當引發糾紛訴諸法院時,在法無規定或法律規定與習俗不相協調的情況下,司法裁判無法回避對民間習慣的引用或遵循。當此民法典編纂之際,在婚姻家庭編的制定過程中,應該認真對待婚姻家庭中的習慣問題,對在司法實務中已通過司法政策和解釋得到認可的一些民間習慣,如婚約及彩禮的返還問題、事實婚姻與同居問題、子女的姓氏選擇問題等,應通過立法的方式將其規范化,以引導和規范人們的行為,增加法律應對復雜現實生活的能力。

關鍵詞:習慣;婚約及彩禮的返還;事實婚姻與非婚同居;子女的姓氏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以下簡稱為民法典總則)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據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該條規定首次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確認了“從習慣”是民法的法源,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在我國的民事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是一部具有本土性與習俗性的法律。因為“親屬法多為各法律體系所固有,夫妻親子之自然屬性,莫不受其社會環境、風俗、人情之影響,各有其傳統,故親屬間之法律關系,多隨習俗而移轉,其與‘國情’不合之規定,鮮能發揮其效用”。[1]5但在我國婚姻家庭立法中,卻一直對這一特性重視不夠,除了195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為婚姻法)中有一條文帶有“從習慣”的用語①外,在隨后頒布的1980年的婚姻法和2001年的現行婚姻法中,都未曾再出現過“從習慣”的用語。但由于“習俗性”伴隨著人們婚姻家庭生活的始終,并影響著人們的行為方式(如,在全國各地普遍存在的結婚前舉行訂婚儀式并支付彩禮;在一些地區相比于到婚姻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并領取結婚證的行為,人們更重視婚禮儀式的舉行等),當引發糾紛訴諸法院時,在法無規定或法律規定與習俗不相協調的情況下,司法裁判無法回避對民間習慣的引用或遵循,為了使法院的裁判處理有據,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得不通過各種司法政策和解釋來應對這些問題。當此民法典編纂之際,婚姻家庭法將最終回歸民法,作為獨立一編規定于其中。在婚姻家庭編的制定過程中,是到了該認真對待婚姻家庭中的習慣問題的時候了。

一、婚姻家庭習慣在我國立法和司法實務中的存在現狀:司法先行而立法滯后

作為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婚姻家庭生活與習慣相伴而行,而我國有關婚姻家庭的立法,在制定之時即存在對國外的立法經驗借鑒得多,對本土資源重視不夠,加之立法時理想化色彩過于深厚,民間存在的習慣僅作為需要改造的陋習的狀況,相關規定或者與現實脫節,或者缺乏明確規定,使司法實務不得不通過各種解答、復函、批復、貫徹執行民事政策的意見等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來解決相關問題。而縱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部門做出的各種解決之策中,都涉及對習慣的運用,要求法院在處理相關事務時對當地的習慣加以尊重。歸納之,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其一,結婚問題。如《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關于回漢及外僑婚姻問題的批復》(批復山東省人民法院):“關于回漢結婚問題,根據法制委員會意見,應按民族政策基本精神處理,尊重少數民族習慣,……但如因民族的風俗習慣或教規關系,不準與外族通婚時,應本個人利益服從整體利益的原則,說服男女雙方當事人尊重民族習俗,不要勉強結合以免引起群眾反感及民族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表叔與表侄女結婚問題的復函》(1957年1月8日,法研字第506號):“表叔與表侄女是五代內輩分不同的旁系血親,習慣上是不結婚的。”其二,婚姻家庭關系問題。除子女姓氏問題強調從習慣外,還涉及收養契約、不同民族婚后所生子女應屬何族的問題等多方面內容。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收養關系諸問題的幾點意見(發東北分院)》:“(一)收養契約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契約,但幼年子女的生父母亦可與收養的父母成立契約,將子女交其收養。只要不妨礙子女利益,在習慣上(如近親輩分)又無妨礙,即應認為是合法的契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關于不同民族男女結婚后所生子女應屬何族的問題的復函》(1953年6月15日,司普字第26/829號):“關于不同民族結婚后所生子女應屬何族的問題,經與民族事務委員會聯系,我們認為此種問題應根據群眾一般習慣決定,在子女長大后,所屬民族,應聽其自行選擇。”其三,離婚問題。這主要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歷年所做出的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和相關司法解釋對事實婚姻的認定與保護的相關政策及解釋。

二、司法政策和解釋對習慣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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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制完善建議論文

關鍵詞:回顧修改內容完善建議

摘要:新中國于1950年制定了婚姻法,后來分別于1980年、2001年修改了婚姻法。通過兩次修訂,婚姻法在基本原則、結婚制度、夫妻財產制度、法定離婚理由制度、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得到了較大的完善。在制定民法典時,應該在親屬制度的通則性規定、夫妻人身關系、親子關系、監護制度、扶養制度等方面進一步完善。

新世紀之初對1980年《婚姻法》的修正,是我國社會生活和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國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驟。

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會成員人人都是現實的和未來的婚姻家庭主體。婚姻家庭法以其調整的對象的普遍性、廣泛性和特殊性,在不同時代、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均具有重要的地位。在新中國的婚姻家庭法史上,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的頒行,世紀之交對《婚姻法》的修正,堪稱具有標志性的三個里程碑。當前,全國人民正在黨的領導下致力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社會和諧說到底是人與人之間的和諧,沒有婚姻家庭的和諧哪來全社會的和諧?和諧社會需要相應的法制保障。從一定意義上來說,完善的婚姻家庭法制是和諧社會的法制基石之一。我們應當從這樣的高度去認識繼續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必要性。

值此《婚姻法》修正五周年之際,《金陵法律評論》特辟紀念專欄,邀集有關學者撰文筆談,這是很有意義的。紀念《婚姻法》的修正不應當局限于緬懷往事,更重要的是,應當以此為新的起點,總結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歷史經驗,探討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途徑和方案,這才是更好的紀念。

一、新中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歷史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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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則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主要探討了婚姻法基本原則的幾個問題,即婚姻自由、婚姻自主與婚姻自由的區別及距離,婚姻自由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則。從現代文明發展的歷史演變看,婚姻自由是各國婚姻法律制度的一個核心立足點。作者認為,有了婚姻自主并不意味著就婚姻自由。

[關鍵詞]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則婚姻自由婚姻自主

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導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運行的基本原則。它貫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終,集中體現了以婚姻家庭為主要內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和特征。婚姻從表現上看,是男女兩性的生理結合;從本質上看,是男女的一種特點的社會結合。①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以下幾項基本原則:

第一,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二,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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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則論文

[摘要]本文主要探討了婚姻法基本原則的幾個問題,即婚姻自由、婚姻自主與婚姻自由的區別及距離,婚姻自由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則。從現代文明發展的歷史演變看,婚姻自由是各國婚姻法律制度的一個核心立足點。作者認為,有了婚姻自主并不意味著就婚姻自由。

[關鍵詞]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則婚姻自由婚姻自主

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導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運行的基本原則。它貫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終,集中體現了以婚姻家庭為主要內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和特征。婚姻從表現上看,是男女兩性的生理結合;從本質上看,是男女的一種特點的社會結合。①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以下幾項基本原則:

第一,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二,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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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主義愛情婚姻家庭道德觀

馬克思、恩格斯、列寧在其經典著作中,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科學方法,對愛情、婚姻、家庭領域的道德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許多精辟的觀點。

一、愛情的本質及道德基礎

在愛情的本質問題上,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的觀點是一致的。馬克思對愛情本質問題的認識,是其整個愛情婚姻家庭道德觀的邏輯起點。馬克思在其早期著作《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就開始從人的社會性本質來探索和理解兩性關系的本質。他認為,兩性關系是“人對人之間的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關系”,“這種關系表明人的自然的行為在何種程度上成為人的行為,或者,人的本質在何種程度上對人來說成為自然的本質,他的人的本性在何種程度上對他來說成為自然。這種關系還表明,人具有的需要在何種程度上成為人的需要,也就是說,別人作為人在何種程度上對他來說成了需要,他作為個人的存在在何種程度上同時又是社會存在物”[1]296-297。他進一步指出:“吃、喝、生殖等等,固然也是真正的人的機能。但是,如果加以抽象,使這些機能脫離人的其他活動領域并成為最后的和唯一的終極目的,那它們就是動物的機能。”[1]271

由此可見,在馬克思看來,愛情雖然具有自然的基礎,但其本質是社會性的。基于這一認識,一方面,馬克思反對中世紀以來基督神學宣揚肉體罪惡的禁欲主義觀點,強調愛情的感性特點;另一方面,他同樣反對將愛情等同于純粹生理的、本能的性欲,強調愛情中的道德與理性因素,認為性的誘惑和沖動應當受人的道德和理性意志的支配。

恩格斯將愛情歸結為“人們彼此間以相互傾慕為基礎的關系”[2]234。他考察了人類社會家庭形式隨生產方式變化而發生的改變,并從現代的平等互愛前提、雙方結合的理想以及性交關系的評價3個方面,深刻揭示了愛情的道德內涵。“第一,是以所愛者的對應的愛為前提的,從這方面說,婦女處于同男子平等的地位,而在古代的厄洛斯時代,決不是一向都征求婦女同意的。第二,常常達到這樣強烈和持久的程度,如果不能結合和彼此分離,對雙方來說即使不是一個最大的不幸,也是一個大不幸;為了能彼此結合,雙方甘冒很大的危險,直至拿生命作孤注一擲,而這種事情在古代充其量只是在通奸的場合才會發生。最后,對于性交關系的評價,產生了一種新的道德標準,人們不僅要問:它是結婚的還是私通的,而且要問:是不是由于愛和對應的愛而發生的?”[2]75

列寧以馬克思和恩格斯關于愛情本質問題的基本思想為基礎,批判資產階級的戀愛觀,并提出無產階級戀愛觀的道德要求。他抨擊了十月革命后蘇聯流行的“杯水主義”理論(注:這種“杯水主義”理論認為,在共產主義制度下,性的接近應該成為像喝一杯水那樣簡單平常的事。)的“非馬克思主義”和“反社會”性質,認為,“在性生活上,不僅應該考慮到單純的生理上的要求,而且也應考慮到文化上的特征,看它們究竟是高等的還是低等的”[3]69。他還論述了戀愛中的道德要求,并強調,“戀愛牽涉到兩個人的生活,并且會產生第三個生命,一個新的生命。這一情況使戀愛具有社會關系,并產生對社會的責任”[3]69-70。這種“社會關系”和“社會責任”,正是戀愛中所包含的道德關系和道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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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某市婚姻家庭情況的調查報告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深入,傳統家庭的功能結構、生活方式、價值取向都發生了深刻變化。一方面,追求民主、平等、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已成為絕大多數家庭的共識。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離婚率上升已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為了深入分析婚姻家庭方面存在的特點和問題,探尋在新形勢下化解家庭矛盾、構建幸福婚姻的對策和途徑,推動文明家庭建設向縱深發展,張家港市婦聯于2001年底及2002年初對全市21個鎮1000個家庭和有關部門進行了調查走訪,本文是對調查情況的綜合分析和理性思考。文中調查數據、事例均是以張家港市為例。

一、近年來張家港市婚姻家庭呈現的新特點

1、家庭結構日趨單純,生活追求各取所需。

在接受調查的1000個家庭中,由父母、子女組成的三口之家占了87.8%。絕大部分年輕夫妻結婚之后,不再與父母或岳父母一起居住,紛紛另起爐灶,建起了溫馨的小家。不少小家庭只是在孩子出生之后一個階段或節假日回去與父母團聚一下。這樣一種模式不僅能滿足年輕夫妻追求自由空間的需要,又滿足了老年人清靜、閑適的晚年生活追求,為他們騰出更多時間參加健身、旅游,發揮晚年余熱、實現二次創業創造了條件,有效地減少了兩代之間因生活習慣、思想觀念、行為方式等方面不同引起的家庭矛盾。

2、生活質量大幅提高,物質精神并駕齊驅。

調查發現,99.1%的家庭生活質量近年來有大幅度提高。具體體現在:一是家用電器現代化。37.7%的家庭用上了全自動洗衣機、電腦型電飯煲及微波爐等高檔電器。電視機已全面普及,家均擁有達1.2臺。71.4%的家庭有電腦、cd機、音響、家庭影院等文化娛樂設施,不少農村家庭由當初的彩電、冰箱、洗衣機三大件,發展到摩托車、空調、家庭影院等全方位的現代化。二是家政服務社區化。現代社會工作節奏的加快,競爭壓力的增大,使家務勞動已日漸成為家庭的一大負擔。但隨著近年來社區服務業的蓬勃興起,社區幼托服務、托老保健、家庭保潔、學生小餐桌等家政服務項目,為家庭減輕了負擔。不少家庭,特別是中高收入的城市家庭,已成為社區家政服務的受益者。在接受調查的1000戶家庭中,接受家政服務的戶數2000年為239戶,2001年上升到356戶。三是文化生活健康化。近年來,家庭文化生活方面的消費呈直線上升趨勢,讀書、訂報、看電影電視、看演唱會已成為家庭精神生活的主要方式。在接受調查的1000戶家庭中,100%的家庭都有讀書看報學習的習慣,藏書數量最少的為50多冊,最多的達1000多冊。48.7%的家庭有早鍛煉、上健身房的習慣。特別是張家港市開展的“四個一”讀書活動(即一頂書櫥、一份報刊、一盆花卉、一件健身器材),極大地促進了家庭文化生活質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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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的憲法原則及實施

本文作者:楊遂全工作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6第49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0。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6第104條做了類似的規定。現行的5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6對此尚無明文規定。筆者主張,在婚姻法修改時在總則中應進一步明確此項法律原則,通過各項具體規定,保障憲法此項規定的實際施行。

一、國家保護婚姻家庭的時代內涵

人類社會的各種客觀規律在每個時代都是不可改變的。但是,在各個時代人類演繹和表現這些規律的生活方式卻不會完全相同,概括起來,國家保護婚姻家庭這一法律原則在現時代包含以下幾層內涵:第一,國家保護婚姻家庭,意味著國家和社會各方面應盡可能地保證每個合乎結婚條件的公民的結婚權、生育權、維持婚姻家庭生活的權利得以全面實現,保護每個合法的婚姻家庭能夠正常發揮其各種功能。我國的安居工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制度、夫妻不同時下崗制度、計劃生育制度等等,都體現了國家保護婚姻家庭的憲法精神。我國現行法規中最突出的,與此保護家庭的憲法規定不相符合的,是個人所得稅法中缺少絕大多數國家都有的扶養家庭成員費用扣除額0的規定。一個家庭只一人有收入,800元供養幾口人,本該領取救濟金的,卻仍要依法納稅。同時,據我們實地調查,在我國現實生活中,一些偏僻農村和山區,男性由于貧窮和當地女性大量外遷而被迫終身獨身的比例呈逐步上升的趨勢¹,這一問題也應該引起社會的關注。第二,從國家保護婚姻家庭的憲法規定分析,這既是強制國家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又是賦予國家的一種權力。國家據此必須尊重公民在婚姻家庭領域私生活的合法自主權。同時,國家和法律也可以在此范圍內,為保護婚姻家庭,而適當干預公民的私生活。在法治社會里,國家各種不同類型的權力都必須有憲法依據。特別是涉及公民基本權利和私生活的限制和干預,不能縱容立法者的任性(比如要求高婚齡,就不能再絕對禁止婚前同居,無謂地拉長性等待期),有時哪怕純粹是為了私人利益或協調好私人關系。另一方面,憲法肯定公民的婚姻家庭受國家的保護,國家也不能因部分公民強調婚姻家庭完全是個人私事0,而完全由當事人任性。如果將來有一天我國結婚率降低到象一些西方國家出現不婚不育文化0危及社會延續的地步,國家加大對適齡不婚者個人的稅收,或采取其它必要的保護婚姻家庭的法律措施,也是合憲的。就象現在的計劃生育制度一樣。第三,遵循國家保護婚姻家庭的憲法原則,任何妨礙公民正當行使婚姻家庭權利或有可能侵害他人此項權利的行為都必須予以取締。對這層內涵,下文將詳細分析,此處不贅述。在此層意義上,關鍵是要解決好公民個體人權之間以及其與群體人權的關系問題,因為婚姻家庭形式本質上就不純粹是為了滿足公民個體需要的產物。

二、國家保護婚姻家庭的歷史必然性

我們認為,不管我們的理論是否承認,客觀上人類社會中必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人與人之間婚姻家庭方面的沖突和協作關系。但是,性的自由與其它任何自由或競爭一樣,以必須遵循一定的社會規律為前提,特別是必須服從社會物質生產和人口生產發展的需要。據史料記載,在古羅馬和中國唐朝后期某一階169¹參見楊遂全:5現代家庭的源與流)))家庭的未來及段,都曾不同程度地存在過類似西方國家20世紀60年代消滅家庭0、回到原始0的比較自由的性生活¹。這種性的無序自由之所以一閃即逝,并未能成為人類社會性生活的主流,必有其深刻的歷史動因,是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這種動因也就是婚姻家庭形式過去和將來存續的歷史必然性之所在。深究其背后的歷史動因,恐怕與這種無序的性關系、無婚姻家庭機制,對人類生存及其它生活條件的沖突,有直接關系。無序的性自由必然造成危害社會的后果:(1)導致部分人或許多人獨居(這是性的充分自由所必需的,西方國家現實獨身者增多已明證),相互失去日常生活中配偶或家人提供的危急救助,暴病猝死機率增加,使人的生存機制出現不可避免的缺損(歷史已經證明,這種社會后果只有通過男女配偶組成家庭才能消除和預防)。(2)導致人與人之間基本的性權利的根本不平等(不僅是一般差別),一部分人的基本人權)))性需求根本無法實現、進而導致社會長期性、普遍性的根本不平等,潛在地影響社會的安定。(3)導致社會人口延續的萎縮和退化,部分公民喪失生育權等基本人權。長期獨居、自由自在、個人享樂和愛情至上,潛在的影響必然產生不育文化0,最終愛情否定親情0。西方一些國家的人口出生率一直下降,就是例證。同時,長期性關系的混亂,會使人們最終無法分辨親屬關系,進而導致近親的性關系,出現人類繁殖的退化(至少在目前人類還不可能普遍推行人工生育子女的客觀條件下,道理仍是如此)。由于完全無序,性行為完全成為個人私事,必然造成一部分人終身無配偶或終身不能過一次性生活,進而使這部分公民因社會地位等因素的影響而終身無生育的機會。(4)導致和加劇人際感情和性關系的沖突。人類文明幾千年形成了性心理的習慣,要求性伴侶一定時期內的排他性,這種心理應該說男女完全一樣,也是現代愛情產生的基本點。婚外(或取消婚姻制度)的完全性自由,勢必產生人與人之間的情感沖突,激化矛盾,影響社會其它方面正常穩定的發展。為消除上述惡果,人類成千上萬年的選擇,最終完全拋棄了性的絕對自由0(或雜亂的性關系),確立了婚姻家庭制度,肯定了每個成年適婚公民的婚姻家庭權。最初這種制度雖說過于禁錮和壓抑人性,特別是對女性更甚,但經過幾千年的改良,人類在保留和發展這種制度的前提下,逐步獲得了更多的自由。但適婚公民的結婚權(即一些學者所說的最低的性權利保障º0)還須得到法律的明確肯定,獲得配偶的權利事實上平等。此外,即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家庭仍是社會的基礎,是社會延續和穩定發展的前提。國家還必須有親屬生活保障機制,一般的社會保障和救濟還只能是親屬保障機制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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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族婚姻家庭語言政策調查研究

[摘要]文章以Spolsky的家庭語言政策理論為概念基礎,通過問卷和訪談等方法,從家庭語言意識、語言實踐和語言管理三個方面來研究云南瑞麗跨族婚姻家庭的語言政策。結果表明,在語言意識方面,家長最看重普通話,其次是英語,最后是民族語言和漢語方言;但在語言實踐和語言管理方面,漢語方言最好,其次是普通話,最后是民族語和外語。綜合來看,隨著代際的出現,普通話的發展趨勢最佳,漢語方言和民族語言呈現逐漸下降趨勢,英語則與這二者相反。

[關鍵詞]跨族婚姻;家庭語言政策;代際傳承

家庭是兒童自然習得母語的場所,也是語言文字自然代際傳承的最佳場所。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與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國內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跨區域、跨文化、跨民族、跨語言的婚姻家庭,家庭內部的語言結構變得更加多元,也更凸顯了家庭語言政策的研究價值。筆者通過文獻研究發現,目前國內學者在討論民族語傳承時,大多認為關鍵在于學校,建議學校應增設民族語課程,國家和政府也應提供相應的師資和經費保障等。而根據Spolsky[1]的觀點,“家庭域非常重要,它是許多語言管理活動的關鍵點和最終點。希伯來語復活的關鍵是依賴了語言的自然代際傳承,而不是依賴傳統的、有限的學校語言教學”。因此,家庭語言政策研究在民族語傳承中的作用有必要做進一步探討。盡管如此,近年來仍有不少關于家庭語言政策的研究成果,有對國外較好的有關家庭語言政策的研究成果的譯著,有對家庭語言政策的理論和方法進行類探討的文章,有對國外和國內家庭語言政策的綜述文章,有對我國家庭語言政策的實證研究文章。雖然不乏對不同國別和群體對象的研究,但對特定群體,如跨族婚姻家庭學生、家庭語言政策的執行者家長等方面的研究并不多。為此,筆者根據Spolsky的語言政策理論對云南瑞麗跨族婚姻家庭的語言政策進行了調查研究。

一、理論基礎與研究設計

家庭語言政策(familylanguagepolicy,FLP)作為語言政策與規劃研究的一個新領域,主要考察的是“在家庭范圍內家庭成員之間與語言相關的明確和公開的規劃,提供如何管理、學習和家庭內部語言協商的綜合研究”。Fishman[2]的“民族語言活力理論”與Spolsky[1]的“語言管理理論”是家庭語言政策研究的重要理論基礎。家庭語言政策主要包括三大版塊:語言意識、語言實踐和語言管理。家庭語言意識是指家庭成員對語言、語言使用、語言價值的認知;家庭語言實踐是指家庭成員之間長期穩定的語言使用情況;家庭語言管理是家庭成員為影響和干預語言意識和語言實踐而采取的具體行為。三個成分“相互關聯,但又獨自一體”。基于這個模型結構,筆者共計發放問卷1692份,通過篩選信息,確定以其中來自跨族婚姻家庭的336位家長為研究對象調查其家庭語言政策。其中母親218人,父親106人,祖孫0人,其他親屬關系12人;按民族組成分類,漢族與少數民族組成的家庭127個,少數民族與少數民族組成的家庭209個;按受教育階段分類,初中學生家長245人,高中學生家長91人;按家庭所在地分類,來自市區的88人,來自縣(鄉鎮)的51人,來自農村的197人;按家長文化程度分類,小學畢業及以下的132人,中學畢業的186人,大學畢業的18人,碩士及以上的0人。按職業分類,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7人,企業人員11人,農業勞動者134人,自由職業者146人,打零工11人,其他27人。研究通過問卷調查的方式展開,輔以深度訪談。問卷內容包括家長基本信息、語言意識、語言實踐和語言管理四個方面。為了深入了解家長的語言態度,訪談選取了接受過問卷調查的10位家長,采用單獨訪談的形式進行。

二、結果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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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學教學改革分析

一、以培養學生應用能力為指向改革我校婚姻家庭法學教學的必要性

2015年5月29日,喀什師范學院正式更名為喀什大學,定位為多民族、多學科、多形式的應用型、技術技能型大學。我校法學本科于2002年招生,在學校“以教學為中心,以提高教學質量為生命線,以培養合格人才為目標”辦學思路的指導下,堅持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培養了大批法律人才。對法學本科生而言,婚姻家庭法學是應用性和實踐性較強的一門課程,旨在通過理論學習及應用,使學生系統掌握基本理論和制度,理解和熟悉相關的法律規定,培養學生運用相關理論和法律規定分析、解決婚姻家庭問題的能力。說過:“婚姻法是關系到千家萬戶、男女老少切身利益的,是普遍性僅次于憲法的根本大法。”從1950年我國第一部婚姻法的頒行,到1980年婚姻法,再到2001年的修正,以及司法解釋的相繼出臺,《婚姻法》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維護社會穩定與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以來,喀什地區社會經濟正在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各種因素綜合作用催升了離婚率。通過調查得知,在喀什地區某基層法院2015年處理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類案件已略超50%①,其中涉及的人身、財產關系和孩子撫養、婦女權益保障等已成為喀什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迫切需要相關法律人才。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高校法學教育的目標與方向,作為新疆南疆的領頭高校,培養熟悉《婚姻法》和擅長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高素質法律人才成為擺在我校面前的一道緊迫而艱巨的任務。就培養高素質法律人才而言,現代法學教育在傳授法學理論知識的同時,應以提高學生的法律實務能力,培養實用法律人才為己任。就法學專業而言,主要是指采行能力為重的培養模式,豐富社會實踐,著力提高學生的學習、應用、創新能力,促進學生主動適應社會。②教育部教高[2007]2號文件《關于進一步深化本科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指出:要堅持知識、能力和素質協調發展,繼續深化人才培養模式、課程體系、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實現從注重知識傳授向更加重視能力和素質培養的轉變。然而,我校法學教育目前面臨十分尷尬的局面:一方面,新疆尤其是南疆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大量掌握法學知識和技能的人才;另一方面,學生不能很好地應對社會需求,實踐、應用能力不足。從這個角度說,我校婚姻家庭法學教學改革值得密切關注與深入研究。

二、我校婚姻家庭法學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一)教學目標認識不到位。比較而言,傳統的填鴨式理論教學模式對教師的要求不高,照本宣科,或推崇漫無邊際的聊天,或沉迷于講臺獨演,期末結課時即是教學任務完成時,至于學生學了什么、學到什么,在所不問。結果是學生學了后篇忘前篇,討論不會,模擬法庭不練,法律規定不理解,為了考試死記硬背,考完就忘完,工作中一竅不通。究其原因,在于教師對教學目標的認識不到位,教學不僅要授人以魚,更應授人以漁。(二)教學內容陳舊狹窄。教學內容陳舊狹窄,首先局限于教材,教師往往習慣于數年使用同樣的教材,一般不輕易更換;其次,教學內容局限于婚姻家庭法的歷史發展、基本原則、婚姻的成立與效力、婚姻的終止、收養、法律責任等;再次,欠缺親屬關系與繼承方面的內容,受課時所限,只能穿插在個別案例中講解;最后,教師的實踐、創新能力不夠,未立足喀什實際及充分利用本地資源,課堂缺乏色彩。(三)教學形式單一。無論是教師還是學生,都習慣于教師滿堂灌、學生埋頭記的模式,課堂教學大多為理論講授,偶有案例,也僅是為了輔助學生認識一些難懂的理論,實踐教學尚未獨立,也未充分利用學校現有資源開展實踐教學,更別提校外實踐的開展了。(四)課程設置與安排不盡合理。在我校法學本科人才培養方案中,婚姻家庭法學是一門選修(限選)課程。受語言和風俗習慣等影響,該課程分別由民漢教師授課,且在不同的學期開設,民漢班學分和學時存在較大的差異,課時短缺,且均為理論課時,未設置實踐課時。民漢師生相互之間交流不夠,特別是在實踐活動方面缺乏合作。這些都給民漢班級的授課、交流與合作帶來一些問題,既影響教學效果,也不利于鍛煉學生的實踐能力。(五)師資科研薄弱。除進修、讀博等,法學教研室在崗民漢教師不足十人,師資力量十分薄弱。其中,僅有兩名民商法學研究生,但研究方向均非婚姻家庭法學。漢語班一直由法學其他專業的教師授課。教師中執業律師寥寥,鮮少專注婚姻家庭類案件。因此,教師自身欠缺實踐,解決婚姻家庭案件的經驗不足,不能很好地指導學生開展實踐活動。此外,有關婚姻家庭法學的科研成果不多、不精,難以實現科研促教。(六)考評機制滯后。學生一學期學完婚姻家庭法學課程,雖有平時成績,但主要看期末成績,導致有的學生比較功利。因此,考評機制的滯后不利于鼓勵學生積極參加實踐活動。而在職稱壓力下,教師過多專注于科研,不能、不愿將大量的時間用在教學上,這對課程改革及培養學生的應用能力是十分不利的。

三、以培養學生應用能力為指向改革我校婚姻家庭法學教學

(一)教學目標再梳理。法學教育的生命力在于實踐性,對婚姻家庭法學這門課程而言亦是如此。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如前所述,現今南疆社會經濟的發展,渴求“用得上、下得去”的法律人才。這不僅指掌握了多少法學知識,應主要突出學以致用的能力,而如何培養應用型的法律人才理所當然地成為我們應當堅持不懈并努力實現的教學目標。(二)更新拓展教學內容。更新拓展教學內容,可以選擇一本婚姻家庭法學教材作為主教材,其他為教師備課之用,以采各教材的長處,做到教學內容豐富化。同時,選擇合適的教輔、案例集、習題集也很重要。合理適用PPT、視頻教學,實現課堂教學動態化。增加繼承法、親屬法內容,引入倫理學和社會學觀念,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婚戀家庭觀,注重女生“四自”教育。充分利用喀什本地特色和資源,為教學增添一些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眾所周知,喀什是一個多民族聚居的地區,主要有維吾爾族、漢族、塔吉克族、回族、柯爾克孜族等31個民族,西部與塔吉克斯坦相連、西南與巴基斯坦接壤,周邊鄰近國家還有吉爾吉斯斯坦、印度等,發展了特有的經濟和文化。可以由民漢師生合作調研,取得關于民族婚姻家庭的第一手資料,對民漢婚姻家庭關系進行對比,適當介紹一些涉外婚姻家庭案件以及國外法律的相關規定。(三)多種教學方式齊下并用。培養學生的應用能力,推行實踐性教學已成共識,這需要多種教學方式齊下并用,即在理論教學的基礎上,綜合交叉運用多種實踐教學方式;不僅僅針對課堂,法學教育更廣闊的天地應在社會實踐中,還要融合其他資源,借助其他途徑,來培養學生的應用能力,逐步培養學生像法官、律師、檢察官一樣思考。這對教師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要改革傳統的理論教學模式,讓實踐教學成為一種獨立、優位的教學方式。而且眼光不能局限于一學期教與學任務的完成,要把學習和運用放到更長遠的時間中。1.課堂實踐主要采用案例分析、分組討論、開展辯論賽和模擬法庭、表演節目等方式。傳統的案例教學無非是教師在課堂上講讀一些案例,讓學生發表意見,最后由教師總結,但選編的案例大都體現了編排者的意志,教師讓學生思考、發言無非是考查學生是否掌握了某個知識點,追求的是正確答案。改革后的案例分析,應有教師自身參與的案件,讓學生“看到”當事人提供了哪些證據,在舉證、質證、辯論階段如何抗辯等,逐步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可以選擇大學生婚戀、同居方面的熱點問題,展開分組討論、辯論賽和組織節目表演,讓學生在討論、辯論和角色扮演中思考、成長,切實認識到婚姻不是兒戲,從而樹立正確的婚戀家庭觀。指導學生面向全校公開舉辦模擬法庭,以及開展模擬法庭競賽,充分利用我校新建的數字化模擬法庭,邀請法官、律師作精準化的指導,在鍛煉學生膽量的過程中,培養學生思考、解決問題、應用知識的能力。2.課后(外)的應用課后(外)指導學生參加社會調查、法律咨詢、法院旁聽與實習,有目的地培訓學生的法律思維和應用能力,用課堂上學到的知識分析和解答活生生的案例。在解答法律咨詢的過程中,學生可能會向教師求助③,教師可以點開云霧,幫助學生掃除思維上的障礙,傳授分析案件的思路。學生可以先在學校作關于大學生婚戀、同居方面的調查,再逐步與外界打交道,培養與人交流、為人處世的能力。為避免旁聽流于形式,教師要提前和法院溝通,要求學生事先做準備,查詢相關案例,回校后組織討論,解答學生提出的疑難問題,組織學生開展模擬法庭④,培養學生的協調、表達、應用能力,增強團隊意識。同時,教師在教學中可以經常提示該案例,以鞏固學生的認識。深入指導專業實習,不僅包括學生記錄庭審筆錄的準確性和速度,還要引導學生分別站在法官、原告、被告的角度去思考。在實習結束后,指導學生面向全校開展經驗交流。3.其他資源和途徑的利用教師在布置作業或在期中布置寫作時,應盡量避開教材和書本,到廣闊的社會中選擇熱點問題、疑難案例,培養學生查找資料、分析和思考問題的能力,為寫作畢業論文和申報課題做準備。在寫作畢業論文和申報課題時,婚姻家庭法學的選題往往受到較多學生的青睞,如“80后”、“90后”離婚案件的原因及啟示,婚姻家庭法在喀什少數民族中落實狀況研究⑤。現今學生大多為“80后”、“90后”,獨有個性,透過“80后”、“90后”離婚案件,可以讓學生深刻認識到婚姻家庭的重要性,樹立正確的婚戀家庭觀,并通過自身積累的訴訟技巧、調解策略幫助周圍的家庭,為社會和諧作出一些貢獻。而為完成課題,學生需要進行問卷調研、數據分析、報告寫作等,會在潛移默化中提升學生的語言表達、分析和寫作能力等。另外,應充分利用診所課堂,其與眾不同之處在于法律人像醫生一樣診斷當事人的疑難雜癥,學生接觸真實案件,教師傳授辦案經驗,還可以讓學生扮演不同的角色,在體驗人生中提升實踐、應用能力。(四)改革課程設置與安排。在修訂人才培養方案時,宜將婚姻家庭法學課程確定為法學本科生的必修課,統一民漢班級的學分和學時以及開課時間,將漢語班的學分、學時分別至少提高至3和54,又從理論課時中分出一部分作為實踐課時,建議初步確定理論部分36學時,實踐部分18學時。這些改革措施也有利于民漢班級和教師間加強交流與合作。(五)提升師資和科研水平。教師要不斷提高對自己的要求,包括學歷、兼職、進修、科研等方面。努力讀取博士,根據意愿選擇婚姻家庭法學作為研究方向,以彌補師資欠缺。努力考取律師執業資格,提升實踐、應用能力,爭做“雙師型”教師,為培養學生的應用能力創造更多的實踐機會。積極響應“千人計劃”,到公檢法司等實務部門學習鍛煉,同時聘請法官、檢察官、律師到我校任教,加強理論與實務的互通。積極參加進修、學術會議等,多合作申報婚姻家庭法學課題,寫作質量較高的論文,提升科研水平,以科研促教。(六)改進考評機制。關于學生的考評機制,要細化平時成績,由原來主要考查課堂秩序和理論知識的掌握,轉向著重考查應用能力,即參與實踐的次數、程度與效果,且加大平時成績的比例,由原來的30%提高到50%,降低期末成績的比例,避免以一次考試決定學生的總評成績。鼓勵教師積極投身于教學工作,科研教學兩手抓,在評先選優、評定職稱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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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立法賠償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論文摘要】我國的離婚精神損失賠償制度在立法上仍然有一些不足,在實踐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離婚精神損失賠償制度的完善已經提到議事日程。本文結合理論界關于離婚損失賠償制度的最新研究成果,對離婚精神損失賠償的不足及完善措施進行分析與探討,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議。

隨之而產生的離婚率居高不下,而由離婚帶來的離婚精神損失賠償問題也因此成為一個比較熱門的話題。離婚的精神損失賠償問題已經成為擺在我國法律理論界面前的一個重要的課題。

1精神損失賠償的概念、性質

精神損失賠償制度萌芽于古羅馬時期,在20世紀得到確立與發展。精神損害現已涉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貞操權等許多方面,財產和人身損害造成的精神痛苦也可以請求物質賠償。

1.1精神損失賠償的概念我國立法明確規定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失賠償。這一法定范圍,顯然是過于狹窄了,其與現實狀況不適應,就我國司法實務而言,采取司法解釋的方法,將隱私權、自由權、信用權某些方面的保護,納入了精神損失賠償范圍,類推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關于保護名譽權的規定,但是,即使采取了這些辦法,也沒有徹底改變我國精神損失賠償適用范圍過于狹小的弊病,對于民事主體人身權的保護,仍存在諸多不完備的情況。現在,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失賠償司法解釋解決了這個問題,使精神損失賠償民事責任方式的適用范圍大大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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