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主義愛情婚姻家庭道德觀

時間:2022-03-05 0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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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主義愛情婚姻家庭道德觀

馬克思、恩格斯、列寧在其經典著作中,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科學方法,對愛情、婚姻、家庭領域的道德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許多精辟的觀點。

一、愛情的本質及道德基礎

在愛情的本質問題上,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的觀點是一致的。馬克思對愛情本質問題的認識,是其整個愛情婚姻家庭道德觀的邏輯起點。馬克思在其早期著作《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就開始從人的社會性本質來探索和理解兩性關系的本質。他認為,兩性關系是“人對人之間的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關系”,“這種關系表明人的自然的行為在何種程度上成為人的行為,或者,人的本質在何種程度上對人來說成為自然的本質,他的人的本性在何種程度上對他來說成為自然。這種關系還表明,人具有的需要在何種程度上成為人的需要,也就是說,別人作為人在何種程度上對他來說成了需要,他作為個人的存在在何種程度上同時又是社會存在物”[1]296-297。他進一步指出:“吃、喝、生殖等等,固然也是真正的人的機能。但是,如果加以抽象,使這些機能脫離人的其他活動領域并成為最后的和唯一的終極目的,那它們就是動物的機能。”[1]271

由此可見,在馬克思看來,愛情雖然具有自然的基礎,但其本質是社會性的。基于這一認識,一方面,馬克思反對中世紀以來基督神學宣揚肉體罪惡的禁欲主義觀點,強調愛情的感性特點;另一方面,他同樣反對將愛情等同于純粹生理的、本能的性欲,強調愛情中的道德與理性因素,認為性的誘惑和沖動應當受人的道德和理性意志的支配。

恩格斯將愛情歸結為“人們彼此間以相互傾慕為基礎的關系”[2]234。他考察了人類社會家庭形式隨生產方式變化而發生的改變,并從現代的平等互愛前提、雙方結合的理想以及性交關系的評價3個方面,深刻揭示了愛情的道德內涵。“第一,是以所愛者的對應的愛為前提的,從這方面說,婦女處于同男子平等的地位,而在古代的厄洛斯時代,決不是一向都征求婦女同意的。第二,常常達到這樣強烈和持久的程度,如果不能結合和彼此分離,對雙方來說即使不是一個最大的不幸,也是一個大不幸;為了能彼此結合,雙方甘冒很大的危險,直至拿生命作孤注一擲,而這種事情在古代充其量只是在通奸的場合才會發生。最后,對于性交關系的評價,產生了一種新的道德標準,人們不僅要問:它是結婚的還是私通的,而且要問:是不是由于愛和對應的愛而發生的?”[2]75

列寧以馬克思和恩格斯關于愛情本質問題的基本思想為基礎,批判資產階級的戀愛觀,并提出無產階級戀愛觀的道德要求。他抨擊了十月革命后蘇聯流行的“杯水主義”理論(注:這種“杯水主義”理論認為,在共產主義制度下,性的接近應該成為像喝一杯水那樣簡單平常的事。)的“非馬克思主義”和“反社會”性質,認為,“在性生活上,不僅應該考慮到單純的生理上的要求,而且也應考慮到文化上的特征,看它們究竟是高等的還是低等的”[3]69。他還論述了戀愛中的道德要求,并強調,“戀愛牽涉到兩個人的生活,并且會產生第三個生命,一個新的生命。這一情況使戀愛具有社會關系,并產生對社會的責任”[3]69-70。這種“社會關系”和“社會責任”,正是戀愛中所包含的道德關系和道德責任。

二、婚姻家庭道德的歷史性

馬克思和恩格斯認為,婚姻家庭領域中的道德是歷史地產生、發展并發揮作用的。恩格斯指出,迄今為止,人類歷史上有3種不同的婚姻形式,即群婚制、對偶婚制、專偶制。在群婚制和對偶制的條件下,現代的愛情不可能產生,更不可能成為婚姻的基礎,因此,“在中世紀以前,是談不到個人的的”,“在整個古代,婚姻都是由父母為當事人締結的,當事人則安心順從。古代所僅有的那一點夫婦之愛,并不是主觀的愛好,而是客觀的義務;不是婚姻的基礎,而是婚姻的附加物”[2]74-75。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恩格斯肯定專偶制婚姻家庭的產生是人類婚姻家庭史上的道德進步,因為它“第一次造成了一種可能性”,即在它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整個過去的世界所不知道的現代的個人”[2]67。

但是,恩格斯強調,專偶制盡管為現代的提供了一種可能性,但在階級社會,這種可能性卻不可能變成現實。在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中,盡管人們意識到“當事人雙方的相互愛慕應當高于其他一切而成為婚姻基礎”,但事實上,男女的結合仍然是以政治、經濟條件為基礎的,婚姻往往演變為一種交易。正因為如此,恩格斯一針見血地指出,“買賣婚姻的形式正在消失,但它的實質卻在越來越大的范圍內實現,以致不僅對婦女,而且對男子都規定了價格,而且不是根據他們的個人品質,而是根據他們的財產來規定價格”[2]77。因此,無論是封建制度下對婚姻自主的公開否定,還是資產階級所標榜的“婚姻自由”,其實質都是私有制條件下剝削階級道德在婚姻家庭關系上的反映。

馬克思和恩格斯認為,在人類發展的不同歷史時期,人們在婚姻家庭關系上必然有不同的道德觀念,不能脫離歷史條件對其進行道德評判。馬克思曾批判瓦格納的《尼貝龍根》歌詞對原始時代的完全曲解,并指出:“在原始時代,姊妹曾經是妻子,而這是合乎道德的”[2]33。恩格斯強調,不能完全以現代社會的道德評判標準去理解野蠻時代的“雜亂的性交關系”,應當看到,“現在或較早時期通行的禁規在那時是沒有效力的”[2]31。恩格斯還指出,盡管個體婚制是一個偉大的歷史進步,但“任何進步同時也是相對的退步,一些人的幸福和發展是通過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壓抑而實現的”,“舊時性交關系的相對自由,決沒有隨著對偶婚制或者甚至個體婚制的勝利而消失”,相反,如同“文明時代所產生的一切都是兩重的、口不應心的、分裂為二的、對立的一樣:一方面是專偶制,另一方面則是淫游制以及它的最極端的形式——”[2]64。

三、資產階級婚姻家庭道德的虛偽性和墮落性

馬克思和恩格斯認為,資產階級的婚姻家庭關系完全是以財產關系和金錢關系為轉移的。恩格斯在《英國工人階級狀況》恩格斯批判了資產階級的所謂“婚姻自由”,并強調,與資產階級相反,在無產階級中間發展了一種新型婚姻家庭關系。他指出,“按照資產階級的理解,婚姻是一種契約”,“這種契約那時在形式上是自愿締結的;沒有當事人雙方的同意就不能解決問題”。但事實上,“人人都非常明白,這一同意是如何取得的,實際上是誰在訂立婚約”[2]78。他進一步指出,資產階級的“婚姻自由”僅僅是“在字面上,在道德理論上以及在詩歌描寫上”,“統治階級仍然為眾所周知的經濟影響所支配,因此在他們中間,真正自由締結的婚姻只是例外,而在被統治階級中間,像我們所已看到的,這種婚姻卻是通例”[2]79-80。無產階級一無所有的經濟地位,決定了他們的婚姻家庭關系與以往私有制條件下的“專偶制”有著本質區別,因為“在這里沒有任何財產,而專偶制和男子的統治原是為了保存和繼承財產而建立的”。因此,“無產者的婚姻之為專偶制,是在這個名詞的詞源學意義上說的,決不是在這個名詞的歷史意義上說的”[2]70。

四、共產主義社會愛情、婚姻、家庭關系中的道德要求

馬克思和恩格斯認為,愛情和婚姻的真正統一,只有在消滅私有制的前提下才能實現。他們在《共產黨宣言》中指出,“由私有制所產生的現代婚姻的兩種基礎,即妻子依賴丈夫、孩子依賴父母”,在“廢除私有制和社會負責教育兒童”的情況下,也會消滅。這時,“兩性間的關系將成為僅僅和當事人有關而社會無需干預的純粹私人關系”[2]70。恩格斯更為明確地指出,在私有制消亡以后的未來社會中,婚姻的基礎將是即愛情。也只有在共產主義社會制度下,才能真正實現以愛情為唯一基礎的婚姻。這是因為,在消滅了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及其財產關系后,對人們選擇配偶有巨大影響的經濟因素相應地被消除。到那時,“男子一生中將永遠不會用金錢或其他社會權力手段去買得婦女的獻身;而這一代婦女除了真正的愛情以外,也永遠不會再出于其他某種考慮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擔心經濟后果而拒絕委身于她所愛的男子”[2]81。同時,隨著生產資料轉歸社會所有,“私人的家務變為社會的事業。孩子的撫養和教育成為公共的事情;社會同等地關懷一切兒童,無論是婚生的還是非婚生的”,這就消除了在今天“妨礙少女毫無顧慮地委身于所愛的男子的最重要的社會因素既是道德的也是經濟的因素”[2]74。在這種情況下,兩性的結合“除了相互的愛慕以外,就再也不會有別的動機了”[2]80。

馬克思和恩格斯還指出,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關系的發展必然使“真正的專偶制”婚姻形式得以普遍實現。針對攻擊共產主義社會是“公妻制”的言論,他們指出:“公妻制完全是資產階級社會的現象,現在的就是公妻制的充分表現。是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它將隨著私有制的消失而消失。因此,共產主義組織并不實行公妻制,正好相反,它要消滅公妻制”[5]244。馬克思在《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中預見,現代的專偶制家庭,“必然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它還能夠有更進一步的改進,直到達到兩性的平等為止”[6]。恩格斯指出,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的“古典的專偶制”是一種以男子的統治和財產繼承為特征的婚姻形式,它必然伴隨著公開的或變相的多偶制。而在剝削制度消亡后的共產主義社會,古典的專偶制隨著其財產基礎的消除而消亡,建立在公有制和男女平等基礎上的“真正的專偶制”,“不僅不會消失,而且相反地,只有那時它才能十足地實現”。這是因為,“隨著生產資料轉歸社會所有,雇傭勞動、無產階級、從而一定數量的用統計方法可以計算出來的婦女為金錢而獻身的必要性,也要消失了。將要消失,而專偶制不僅不會滅亡,而且最后對于男子也將成為現實”[2]74。

五、婚姻的離異及其道德要求

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在論述婚姻自由問題時一致認為,婚姻自由不僅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的自由。馬克思在其早期著作《論離婚法草案》中,闡明了在一定條件下離婚現象的合理性。他指出:“離婚無非是宣布某一婚姻是已經死亡的婚姻,它的存在僅僅是一種假象和騙局。”[5]348恩格斯認為,應當打破由專偶制賴以產生的經濟狀況所導致的“婚姻的不可解除性”,“如果說只有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繼續保持愛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不過,個人的持久性在各個不同的個人中間,尤其在男子中間,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確實已經消失或者已經被新的熱烈的愛情所排擠,那就會使離婚無論對于雙方或對于社會都成為幸事。只要使人們免于陷入離婚訴訟的無益的泥污才好”[2]81。列寧也指出:“離婚自由并不意味著家庭關系‘瓦解’,反而會使這種關系在文明社會中唯一可能的和穩固的民主基礎上鞏固起來。”[7]251列寧還指出,馬克思主義者懂得,“離婚自由愈充分,婦女就愈明白,使他們作‘家庭奴隸’的根源是資本主義”[8]167。

盡管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認為離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內容,但他們都強調應當慎重使用離婚的權利,反對感情用事,更反對在婚姻家庭關系上見異思遷、不負責任的輕率行為。馬克思反對在婚姻問題上的任性態度,指責一些離婚者“僅僅想到兩個個人,而忘記了家庭”,“忘記了幾乎任何的離婚都是家庭的離散”。他還指出:“誰也不是被迫結婚的,但是任何人只要結了婚,那他就得服從婚姻法……婚姻不能聽從結婚者的任性,相反,結婚者的任性應該服從婚姻。”[7]347列寧曾引用羅莎·盧森堡的觀點,認為承認婦女“有離開丈夫的自由,并不等于號召所有的妻子都離開丈夫”[8]166。

應當看到,恩格斯提出“只有繼續保持愛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是針對以經濟考慮為轉移的“片面的專偶制”,不能將其作為對愛情、婚姻、家庭關系上不負責任的行為進行道德辯護的理由。事實上,恩格斯一貫反對在離婚問題上的輕率行為。1888年,他在寫給考茨基的信中談到離婚問題時指出,“每個丈夫會發現自己妻子的某些缺陷,反之亦然,這是正常的”,夫妻雙方應相互諒解,“只有在萬不得已時,只有在考慮成熟以后,只有在完全弄清楚必須這么做以后,才有權利決定采取這一極端的步驟,而且只能用最委婉的方式”[9]107-108。他還明確指出,如果有人“每兩年就要求新的愛情”,那他就必須抑制這種本性,否則就會“使他和別人陷在無休止的悲劇沖突之中”[9]98。

馬克思、恩格斯、列寧在愛情婚姻家庭道德問題上的闡述,對于把握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同時期愛情婚姻家庭道德的演變,樹立正確的愛情婚姻家庭道德觀,促進和諧兩性關系、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建立,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指出,在資本主義社會,“維系家庭的并不是家庭的愛,而是隱藏在財產共有這一外衣下的私人利益”[4]。在《共產黨宣言》中,馬克思、恩格斯更為明確地指出:“資產階級撕下了罩在家庭關系上的溫情脈脈的面紗,把這種關系變成了純粹的金錢關系”[5]275。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恩格斯分析了當時資產階級中天主教和新教的婚姻締結方式,指出:“在這兩種場合,婚姻都是由當事人的階級地位來決定的,因此總是權衡利害的婚姻。這種權衡利害的婚姻,在兩種場合都往往變為最粗鄙的有時是雙方的,而以妻子為最通常。妻子和普通的娼妓不同之處,只在于她不是像雇傭女工做計件工作那樣出租自己的身體,而是把身體一次永遠出賣為奴隸”[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