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8 02: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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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跨國婚姻(中西合璧)婚姻婚禮主持詞

尊敬的各位來賓、各位朋友:中午好!

在這辭舊迎新的美好的日子里,我們迎來了魏大淇小姐和Mr.Richard喜結良緣、幸福的結合。在這里首先請允許我代表二位新人對各位來賓的光臨表示最衷心的感謝和熱烈的歡迎!我是主持人**,很榮幸能為我的朋友主持今天的結婚慶典儀式,與朋友們共同見證這個美好的時刻。

現在正是良辰吉時,我宣布新婚慶典儀式現在開始,請我們的音響師奏響莊嚴的婚禮進行曲,讓我們大家以最熱烈的掌聲有請二位新人登場!……(新人登場——)(走上臺的過程中禮花響,新人站定禮花再次響)

今天的兩位新人已經來到了臺上,我們看見他們真是幸福的一對、恩愛的一對、中西合壁的一對,他們倆一路攜手走來,一路上風風雨雨。今天終于在朋友們的祝福聲中,踏上了婚姻的紅地毯,來到了圣潔的婚姻殿堂。

當然今天送給新郎新娘的不止有最美好的祝福和最熱烈的掌聲,還有最美麗的鮮花。下面就請我們兩位最可愛的小花童為新人送上鮮花。

(男花童給新娘送花,女花童給新郎送花,新郎還給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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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較舊婚姻法的優勢論文

摘要:新《婚姻法)規定的離婚制度和夫妻財產制度彌補了原婚姻法中的不足,更好地適應婚姻家庭關系的需要,與原婚姻法相比,更具科學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

關鍵詞:婚姻法離婚制度夫妻財產制度

我國原《婚姻法》對于穩定婚姻家庭關系、保障和發展家庭關系建設、促進社會發展曾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婚姻家庭關系呈現出新的特點,舊婚姻法的缺陷日益顯露,已無法適應社會的需要。新婚姻法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出,它的出臺較好地彌補了1日婚姻法中的不足之處,作出了一些符合杜會要求的新規定,可以說新婚姻法是一部更為科學、更為系統的法規,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本文主要就婚姻家庭關系中的離婚制度及夫妻財產制度的相關內容進行論述,提出拙議,以求教于大家。

一、夫妻的離婚制度

傳統上我國的婚姻一直處于超穩定狀態,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離婚率呈上升趨勢,對于婚姻的聚合與解體已經很難茼單地評判好或不好。因此,新《婚姻法》對離婚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是面向2l世紀的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內容之一。筆者首先就離婚的法定條件進行論述。

(一)修改前的離婚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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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婚姻的思考

現行婚姻法對配偶權規定之不足在于沒有在法律上明確夫妻的特定身份權利,規定過于簡略、籠統。也沒有對夫妻這一特殊身份關系所產生的特殊權利義務加以涉及。并且忽略、漠視夫妻關系的自然屬性,例如同居義務。而且在現行婚姻法中存在反射性保護的現象。法律只關心夫妻與外部世界交往可能產生的糾紛。例如稱謂(姓名)是與外界交往中才會有這類糾紛發生。參加社會生產和工作也是與外部世界相聯系才會存在的法律事實:計劃生育義務更是與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聯系緊密。這三項權利義務的發生都不僅僅存在婚姻內部,它因為對社會秩序,國家利益發生影響而引起立法者的關注,又加之受社會主義制度下提倡的男女平等原則的影響,反射在婚姻家庭領域中就是主要保護已婚婦女合法權益,而沒有基于夫對妻、妻對夫的個體身份權利的規范和保護。這種立法選擇與當時計劃經濟的大環境有關,計劃經濟下人的概念常為國家的人、社會的人、家庭的人,而忽略了人本身為個體人的權利。并且受傳統的根深蒂固的家族本位觀念的某些影響,“清官難斷家務事”在我國由來已久,因而婚姻內部的權利義務沒有得到法律的關懷,只偏重了婚姻作為整體與外界可能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現階段,我國正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經濟要求將人還原為個體的人,法律應該深入到婚姻內部對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加以規定并完善。筆者僅對夫妻人身權利的一部分——配偶權的內容進行探討,并對侵犯配偶權的法律責任加以研究。

(二)完善我國配偶權制度

配偶權()是夫對妻和妻對夫的身份權。它的內容包含著依據婚姻自然屬性而產生的權利,如同居權、生育權和依據婚姻的社會屬性而產生的權利,如忠實請求權、日常家事權、互相協助權等。它是指配

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鐘愛和幫助的權利。[⑥]“研究配偶權的內容有必要借鑒西方包括發達國家在內的一切現代法學研究成果。世界很多國家,如英、法、德、美、日以及我國港澳臺地區對配偶權主要規定有以下內容,值得我國借鑒。

1.同居權

同居權是指夫妻互有情感恩愛以及充分和正常性交的權利,包括夫妻有權共同決定雙方婚后的住所。同居是指共同飲食起居以及滿足對方合理的性欲要求而言。德國民法典1353條第2款規定:“夫妻互負有共同婚姻生活之義務”,日本和法國等國家的民法或婚姻法有類似的規定。原創:同居權是公民性自由權和性隱私權派生的權利,它是夫妻人身關系基于婚姻的自然屬性必然產生的權利。婚姻性質包括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雖然社會屬性是婚姻的根本屬性,但并不能否認婚姻的自然屬性的重要,婚姻失去了自然屬性就不能稱為婚姻了。男女兩性生理差異和固有的性本能,是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然基礎。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必然要求。同居權合理地將人的基本需求置于婚姻家庭制度的保護之下,肯定同居權的存在是理智地承認婚姻的自然屬性。筆者反對那種認為廢止同居權可以培養和促進夫妻感情,推動新型社會主義婚姻關系發展的說法。[⑦]這種觀點抹殺了是愛情的基礎,抹殺了婚姻的自然屬性,是不可取的。其次,把同居權作為配偶權內容加以規定是符合當事人雙方的意愿。從婚姻締結開始配偶一方的性自由權就已服從夫妻同居權。婚姻當事人雙方也明白婚姻的締結意味著夫妻共同飲食起居和夫妻間的性生活。從這個意義上講,當事人雙方同意締結婚姻就是對同居請求權的承諾,如果不想承擔此義務,可選擇不結婚。因此,對同居權的規定也是符合婚姻當事人的主觀愿望。其三,對同居權的規定在革命根據地法律中可找到先例。1943年的《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1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有正當理由不能同居者不在此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50年婚姻法第7條也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之伴侶,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這些規定都正視夫妻人身關系的特殊性。由于后來左的思潮影響,把夫妻同居權視為資產階級法律的內容加以排斥。但夫妻同居的事實行為在現實生活中本身存在,法律調整夫妻關系就不能回避對配偶權中同居義務的規范。在現行的司法解釋中其實也對同居權有所涉及,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了判決離婚的14條標準,作為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其中第5條:“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判決準予離婚,這條標準的“未同居生活”該如何認定,就有賴于對“同居生活”的認定,而同居權在現有的法律中不存在,造成了司法解釋和法律本身的矛盾和漏洞,法律規定不能互相呼應,因此同居權的規定是非常之必要的。其四,規定同居權也是保護婦女權益的需要。司法實踐,有大量案例是丈夫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長年累月寄居異地他鄉在外尋歡作樂,既不寄錢回家也不回家探親,已構成遺棄,因為法律沒有這方面權利的規定,婦女往往求告無門,有關部門也無法可依,難以保護婦女權益。規定夫妻的同居權,可以避免發生現實中的糾紛和執法中的困難,因此,法律對同居權的確認就是對夫妻基本權利的確認和保護。對同居權的規定就是要用法律對夫妻同居行為進行正確指引。首先,應科學界定同居權的含義是指夫妻共同飲食起居以及滿足對方合理的性欲要求。其次,規定所謂滿足對方合理性欲要求,是以合理、正當為限,不得違背妻之意志,或在妻患病時暴力強行性行為。德國民法典在1353條規定:“妻之一方對他方在建立共同生活后所提出之請求,如顯然為濫權或婚姻已破裂,無承諾之義務”。我國也可借鑒這種規定。當然還應規定同居義務之抗辯理由:有正當理由如工作、學習等造成的兩地分居不能同居,他方不得認為其未履行同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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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論文

一、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概述

男女結婚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對不符合結婚法定條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國法律一般都有婚姻無效或可撤銷的規定。

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增設了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不僅填補了立法空白,也使我國的婚姻法更好的與國際婚姻法相接軌。從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來看,無效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已經進行結婚登記,但不具備法定結婚的實質要件,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銷婚姻是指婚姻當事人一方違背另—方的真實意愿,脅迫另一方與之結婚,受脅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一)確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在現實生活中,違法婚姻屢禁不止,增設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是全面防止違法婚姻的客觀要求。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社會肌體上的細胞組織,承擔著多方面的社會職能。婚姻狀況如何,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而且也關系到子女、家庭和社會的利益。因此,必須用法定的條件和程序來規范人們的結婚行為,以便保證婚姻的質量,使婚姻關系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為了全面建立防止違法婚姻的法律機制,增設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婚姻無效制度與可撤銷制度是婚姻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結婚制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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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論文

一、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概述

男女結婚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效力。對不符合結婚法定條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國法律一般都有婚姻無效或可撤銷的規定。

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增設了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不僅填補了立法空白,也使我國的婚姻法更好的與國際婚姻法相接軌。從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來看,無效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已經進行結婚登記,但不具備法定結婚的實質要件,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銷婚姻是指婚姻當事人一方違背另—方的真實意愿,脅迫另一方與之結婚,受脅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一)確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在現實生活中,違法婚姻屢禁不止,增設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是全面防止違法婚姻的客觀要求。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肌體上的細胞組織,承擔著多方面的社會職能。婚姻狀況如何,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而且也關系到子女、家庭和社會的利益。因此,必須用法定的條件和程序來規范人們的結婚行為,以便保證婚姻的質量,使婚姻關系走上健康的道路。為了全面建立防止違法婚姻的法律機制,增設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婚姻無效制度與可撤銷制度是婚姻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結婚制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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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修改

有效遏制婚姻違法行為

1980年修訂后的《婚姻法》實施20年來,總有人“包二奶”、養情人,破壞一夫一妻制;有的人夫權、父權思想嚴重,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了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婚姻法》的修改,背后有諸多代表議案的支撐。作為眾多關于修改婚姻法議案中的一位牽頭人,山西呂梁人大工委主任段麗卿代表說:“當有些婦女找我哭訴丈夫包二奶時,我卻愛莫能助。因為婚姻法里沒有這方面規定,顯然已不適應新形勢需要,必需修改。”段麗卿被邀請列席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時,曾三次接過話筒,發表自己的建議。

基層人大代表的建議,得到了肯定。婚姻法的修改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這部法律,征求群眾意見之廣泛是前所未有的。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于2001年4月28日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原婚姻法37條,修改后增加到51條,共修改了33處。修改后的婚姻法,針對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確立無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制度的規定。這些規定,為有效地遏制嚴重危害婚姻家庭違法行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受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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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侗族婚姻習性與現行婚姻法的沖突

摘要:由于歷史傳統原因和社會現實原因,侗族的婚姻習俗與我國現行婚姻法存在諸多沖突,甚至相悖。如結婚年齡大大提前,近親結婚、包辦婚姻、結婚不履行法定手續等。文章從歷史傳統和社會現實兩方面剖析其存在的原因、危害性,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解決沖突的途徑和辦法。

關鍵詞:侗族;婚姻習俗;現行婚姻法;沖突

侗族聚居地大都地處偏僻的山村,交通信息閉塞,文化教育落后,生產力水平極為低下,以致這些傳統的、落后的,甚至與現行法律(主要是婚姻法)、法規具有明顯沖突的婚姻習俗至今仍舊不衰,具有較強的生命力。侗族傳統婚姻習俗與我國現行婚姻法相抵觸的主要方面有:

一、結婚年齡大大提前

我國現行婚姻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公布,1981年1月1日施行)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婚姻法》對結婚年齡的規定,是從我國國情出發,并考慮結婚者的生理、心理發育和健康狀況,婚后能否承擔家庭責任,以及社會能否和諧發展等綜合因素而作出的,也是經過科學論證的。因此,是具有科學性的。這里所說的“男子不得早于22周歲,女子不得早于20周歲”,并非說男子年齡屆滿22周歲,女子年齡屆滿20周歲必須結婚,而是具備此條件才可以結婚。從現行婚姻法的規定來看,男子年滿22周歲,女子年滿20周歲,只是結婚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另外,國家從控制人口增長,為使社會各方面和諧穩步發展的角度出發,還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從長遠和大局來看,這于國于民均是有利無弊的。但是,侗族青年(特別是在偏僻落后的農村)一般結婚年齡都大大超前,不僅“意識超前”,且“行動也超前”。“意識超前”指訂婚、指腹婚等(下文將另論)。“行動超前”指男青年十七、八歲,女青年十六、七歲(甚至更早)就婚嫁者大有人在,可謂“年輕化”了。在侗族聚居地(特別是偏僻落后的山區)年滿二十二、三歲尚未完婚者,便被人們視為大齡青年而歧視之,分別稱這種人為“漢行”(男光棍、單身漢)、“棉行”(老處女),充滿著歧視味。

近些年來由于計劃生育這項基本國策在全國貫徹實施,原先相對被法制冷落的偏僻侗族聚居地也加大了計劃生育的力度。由于計劃生育工作抓得緊,相應地結婚登記手續也嚴了一些,強調必須達到法定婚齡。但是人們為了早結婚,又采取了一些相應的手段:一是以虛歲充實歲,用這種方法可以把實際年齡多報一兩歲。侗族傳統只講虛歲,不講實歲;另外,在農村只用農歷(即陰歷),不用陽歷。因此,侗族人家所報的歲數比實際周歲大一兩歲是很常見的。二是虛報歲數,侗族農村戶口登記觀念十分淡薄,基層鄉、鎮政府對戶口登記也抓得不緊。嬰孩出生后,一般都不及時上戶,而是不定期得隔幾年才統一進行上戶。這樣,為了達到早婚早育、早娶媳婦、早嫁女兒、早抱孫子的目的,父母們給孩子上戶口時往往多報年齡。此外,為了達到早結婚的目的,有的不惜以財物賄賂拉攏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員。加上鄉、鎮婚姻登記機關管理不健全,部分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不高,也助長了侗家人的早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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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婚姻現象研究論文

一、引起跨國婚姻的主要原因

跨國婚姻現象在中國由來已久,但在古代只是少數現象,最主要是由于交通不發達,普通百姓很難成就跨國婚姻,而近代的中國由于飽受戰亂、外國入侵,許多中國人漂洋渡海謀生異國,這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跨國婚姻的形成,但這也只是少數現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的三十年左右,由于政治上的原因,跨國婚姻的發展幾乎停滯。直到改革開放,世界經濟政治格局的變動,各國文化、經濟和政治的交流越來越頻繁,跨國婚姻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綜合各方面的資料來看引起跨國婚姻的原因可以從以下層面來考察:

(一)經濟層面

無論在過去還是現在,經濟因素是影響跨國婚姻的根本原因,只不過古代中國由于生產力不夠發達,這種因素體現的不為明顯,它往往隱含在政治、文化這些明顯動機的背后,但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這一因素突顯了出來,特別是當前的中國社會,這一因素幾乎起到了決定作用。我們不難看出這一層面的原因可以從以下兩點來考察:第一,世界經濟的發展促進了全球一體化。在經濟全球化浪潮的推動下各國交流頻繁,帶動了跨國職業的發展,在異國工作的人很大機會結識異國的異性,經過一定程度的交往進而發展為婚姻。第二,豐厚的物質利益驅使和財富的不均衡分配。擇偶中的經濟成分加大,物質的中介因素作用增強,很多跨國婚姻是在國外優越的物質生活條件的驅使下進行的,當前中國許多跨國婚姻多以女子外嫁為主,并且以取得物質享樂,財富利益等。

(二)文化層面

文化因素是影響跨國婚姻的主要原因。中國古代,文化因素在婚姻中是處在突出位置上的,文化的交流從方方面面促成了跨國婚姻的發展,從史料中觀察,特別是與扶桑、新羅等東南亞國家更為頻繁。當前的中國跨國婚姻這一層面更是突出,我們可以從以下幾點來考察:第一,全球一體化使世界各國的文化趨于融合,由此人們的價值觀,人生觀發生了變化,過去那種內心的種族障礙的到了釋放,人們多數不再介意配偶的語言、膚色、習俗等,周圍的人們在心靈上也能接受他所認識的人與外國人結婚。第二,西方的文化當前在中國得到了極大的傳播,許多西方的書籍、電視和影片在中國出版或者放映。人們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影響,婚姻觀也隨著變化,跨國婚姻也經常出現在人們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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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無效婚姻

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違反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不履行法定的結婚登記程序而建立的婚姻關系,這種婚姻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下列婚姻關系是無效婚姻: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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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觀對子女婚姻觀的影響探討論文

摘要:婚姻是人生重要的階段,而一個人的成長,很大部分時間是在家庭之中,所以我們相信父母的婚姻對子女婚姻觀有極其大的影響。因此探討父母婚姻觀對子女婚姻觀的影響有著重要意義。

關鍵詞父母婚姻觀家庭影響

引言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會的縮影,對整個社會的生產和生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都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和影響。家庭除了擔負著撫養和教育孩子的功能,還有贍養、消費、情感寄托等功能,家庭關系處理的好壞,關系著整個社會、整個民族的人口素質,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的發展。因此,每一對走進家庭的夫婦都有重要的社會責任和義務。我國古代講“齊家、治國、平天下”,可見家庭在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意義。因此父母應該把子女教育成一個熱愛家庭的人,有良好的構建自己幸福家庭的能力的人。做到這點,對于建設我國和諧社會將會有重要意義。

一、婚姻觀的變遷

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因此弄清婚姻的變遷是非常有必要的。“婚姻”這個概念有一個演變的過程,傳統的婚姻觀多定義為責任,講百年好合,一定終身。西方人的婚姻觀與中國人的婚姻觀有著極大的不同。因為他們認為:婚姻純屬個人私事,任何人不能干涉;同時婚姻不屬于道德問題。一個人有權選擇和他或她最喜歡的人生活在一起,一旦發現現有的婚姻是一個錯誤,他或她有權作第二次選擇。如果夫婦一方愛上了第三者,任何一方都不會受譴責。在他們看來:強迫兩個不相愛的人生活在一起是殘忍的。改革開放以后的中國社會處于迅速轉型期。改革開放的深人和拓展無疑對國內政治、經濟、文化環境的變化產生了極為深刻的影響,因此,人們的價值觀念和婚姻家庭觀念逐漸呈現較為多元化的特性,現代人的婚姻多強調感情而非責任,例如出現了同居、未婚媽媽、單身貴族、試婚等各種前所未有的現象。環境是影響人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社會是一個大的影響環境,其次最重要的就是家庭的影響。在不同的家庭背景下成長的孩子會形成不同的婚姻觀。父母是孩子的學習榜樣,他們的婚姻觀會給孩子很重要的影響。因此我們必須明確婚姻觀與父母婚姻觀的涵義。

婚姻觀從內涵定義為:人們對婚姻生活基本看法,它是人們對待婚姻和家庭的內在標準和主觀看法,其不但直接影響個體對配偶的選擇,還會影響個體對未來婚姻、家庭的責任和義務的承擔。它包括生育觀、家庭模式觀等因素,婚姻觀也包括婚姻傾向、婚姻自主觀、婚姻價值觀、婚姻忠誠觀、抉擇觀等六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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