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執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9 07: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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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執法分析論文
公安做為國家機器的一部分,顧名思義就是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弘揚良好的社會風尚、打擊犯罪、杜絕犯罪案件上升的一個組織構成。依法治國已經成為我們的基本國策。就目前我國的法治現狀而言,已經基本具備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卻不盡如人意。在一些地區公安執法不嚴、不能公正執法的現象還時有存在,這種現象的存在將嚴重影響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因此,我們必須對其進行研究和探索,找出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辦法,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公正執法的行為準則落到實處。
公正、合理的程序是現代法治的重要基石,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該規定是一部完整的、統一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特別強調了公正、合理的程序是現代法治的重要基石。近年來,隨著國家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國家對行政執法活動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明確提出各級行政機關要將行政執法活動全部納入法律規范內。國家也先后出臺了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法律,對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予以規范和監督,特別是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明確將違反法定程序作為行政行為可撤銷的理由之一。衡量執法行為和執法質量的標準,除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處罰適當外,還包括程序合法。各級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法律的要求,不斷加強辦案程序的規范化建設,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保證了辦案質量,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與依法治國的要求相比,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范化建設上還存在不足,主要有:一是長期缺乏統一的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行政執法部門多、領域廣,現有執法程序規定比較零散,缺乏嚴密統一的程序規定,影響了公安行政執法質量;二是現有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還不完善,有些內容與現行法律,特別是行政處罰法不盡一致,有些規定不夠嚴謹,為隨意執法留下了法律空間。上述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出現受案不規范、違法調查取證、濫用強制措施、越權處罰、執行不當等問題。這些問題,不僅直接影響了公安機關辦案質量,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公安機關的形象。《程序規定》對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進行了統一規范,并與現有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復議案件程序規定》一起構成了完整的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程序體系,是公安執法程序規范化建設的重大舉措。
一、公安執法過程中依然存在的問題
執法指的是一定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權限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付諸實施的活動。包括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職務活動均屬于執法的范疇。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固然要重視立法工作,但更要重視執法環節。法律制定頒布后,能否得到執行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能否建立的關建。現行法律的執法就面臨嚴重的問題。首先是以權壓法,以言代法的現象依然存在。有的執法機關不是嚴格依法辦事,而是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力,超越法定職權范圍,亂處罰、亂罰款、亂收費,擅自越權執法。其次是執法不到位,定性不準確。部分執法人員不嚴格執法,程序混亂,工作不認真履行職責,敷衍草率,使違法者有可乘之機,鉆法律空子,進行不合法行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一些無證經營者,受執法單位個別人的庇護,有恃無恐,不繳稅費,獲取暴利,破壞了經濟秩序。再次,違法者得不到應有的制裁,喪失了法律的權威。目前由于執法力度不夠,執法環境較差,使得違法者得不到應有的制裁。案件久拖不決,致使民事糾紛案件激化為刑事案件。一些執法部門,對自已有利的事情爭著管,特別是涉及罰款處理的案件。而對自已沒有利的事情則嫌麻煩,互相推諉不愿意管。最后,導致執法工作阻力重重。有的當事人自持靠山強硬,拒不執行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有的還無理取鬧,抗拒執法,甚至毆打執法民警。
二、影響公正、合理執法的原因
公安行政執法探究論文
摘要
公安機關做為國家機器的一部分,顧名思義就是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弘揚良好的社會風尚、打擊犯罪、杜絕犯罪案件上升的一個組織構成。公安機關行使職能必須要依法行事,而依法治國已經成為我們的基本國策。就目前我國的法治現狀而言,已經基本具備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卻不盡如人意。在一些地區公安執法不嚴、不能公正執法的現象還時有存在,這種現象的存在將嚴重影響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因此,我們必須對其進行研究和探索,找出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辦法,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公正執法的行為準則落到實處。本文依據現有法律法規,結合我國法制建設實際對公安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影響影響公安機關公正,合理執法的原因;及如何提高公安公正執法能力三個方面作粗線的探討。
關鍵詞:依法行政公正執法
公安機關做為國家機器的一部分,顧名思義就是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弘揚良好的社會風尚、打擊犯罪、杜絕犯罪案件上升的一個組織構成。公安機關行使職能必須要依法行事,而依法治國已經成為我們的基本國策。就目前我國的法治現狀而言,已經基本具備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卻不盡如人意。在一些地區公安執法不嚴、不能公正執法的現象還時有存在,這種現象的存在將嚴重影響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因此,我們必須對其進行研究和探索,找出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辦法,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公正執法的行為準則落到實處。本文依據現有法律法規,結合我國法制建設實際對公安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影響因素及如何提高公安公正執法能力作粗線的探討。
一、公安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執法指的是一定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權限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付諸實施的活動。包括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職務活動均屬于執法的范疇。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固然要重視立法工作,但更要重視執法環節。法律制定頒布后,能否得到執行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能否建立的關建。現行法律的執法就面臨嚴重的問題。首先是以權壓法,以言代法的現象依然存在。有的執法機關不是嚴格依法辦事,而是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力,超越法定職權范圍,亂處罰、亂罰款、亂收費,擅自越權執法。其次是執法不到位,定性不準確。部分執法人員不嚴格執法,程序混亂,工作不認真履行職責,敷衍草率,使違法者有可乘之機,鉆法律空子,進行不合法行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一些無證經營者,受執法單位個別人的庇護,有恃無恐,不繳稅費,獲取暴利,破壞了經濟秩序。再次,違法者得不到應有的制裁,喪失了法律的權威。目前由于執法力度不夠,執法環境較差,使得違法者得不到應有的制裁。案件久拖不決,致使民事糾紛案件激化為刑事案件。一些執法部門,對自已有利的事情爭著管,特別是涉及罰款處理的案件。而對自已沒有利的事情則嫌麻煩,互相推諉不愿意管。最后,導致執法工作阻力重重。有的當事人自持靠山強硬,拒不執行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有的還無理取鬧,抗拒執法,甚至毆打執法民警。等等諸如此類問題,如不能徹底工正解決,必將影響公安執法形象和社會秩序,進而影響依法制國進程。
公安行政執法研究論文
摘要
公安機關做為國家機器的一部分,顧名思義就是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弘揚良好的社會風尚、打擊犯罪、杜絕犯罪案件上升的一個組織構成。公安機關行使職能必須要依法行事,而依法治國已經成為我們的基本國策。就目前我國的法治現狀而言,已經基本具備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卻不盡如人意。在一些地區公安執法不嚴、不能公正執法的現象還時有存在,這種現象的存在將嚴重影響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因此,我們必須對其進行研究和探索,找出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辦法,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公正執法的行為準則落到實處。本文依據現有法律法規,結合我國法制建設實際對公安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影響影響公安機關公正,合理執法的原因;及如何提高公安公正執法能力三個方面作粗線的探討。
關鍵詞:依法行政公正執法
公安機關做為國家機器的一部分,顧名思義就是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弘揚良好的社會風尚、打擊犯罪、杜絕犯罪案件上升的一個組織構成。公安機關行使職能必須要依法行事,而依法治國已經成為我們的基本國策。就目前我國的法治現狀而言,已經基本具備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卻不盡如人意。在一些地區公安執法不嚴、不能公正執法的現象還時有存在,這種現象的存在將嚴重影響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因此,我們必須對其進行研究和探索,找出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辦法,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公正執法的行為準則落到實處。本文依據現有法律法規,結合我國法制建設實際對公安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影響因素及如何提高公安公正執法能力作粗線的探討。
一、公安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執法指的是一定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權限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付諸實施的活動。包括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職務活動均屬于執法的范疇。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固然要重視立法工作,但更要重視執法環節。法律制定頒布后,能否得到執行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能否建立的關建。現行法律的執法就面臨嚴重的問題。首先是以權壓法,以言代法的現象依然存在。有的執法機關不是嚴格依法辦事,而是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力,超越法定職權范圍,亂處罰、亂罰款、亂收費,擅自越權執法。其次是執法不到位,定性不準確。部分執法人員不嚴格執法,程序混亂,工作不認真履行職責,敷衍草率,使違法者有可乘之機,鉆法律空子,進行不合法行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一些無證經營者,受執法單位個別人的庇護,有恃無恐,不繳稅費,獲取暴利,破壞了經濟秩序。再次,違法者得不到應有的制裁,喪失了法律的權威。目前由于執法力度不夠,執法環境較差,使得違法者得不到應有的制裁。案件久拖不決,致使民事糾紛案件激化為刑事案件。一些執法部門,對自已有利的事情爭著管,特別是涉及罰款處理的案件。而對自已沒有利的事情則嫌麻煩,互相推諉不愿意管。最后,導致執法工作阻力重重。有的當事人自持靠山強硬,拒不執行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有的還無理取鬧,抗拒執法,甚至毆打執法民警。等等諸如此類問題,如不能徹底工正解決,必將影響公安執法形象和社會秩序,進而影響依法制國進程。
公安行政執法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公安機關做為國家機器的一部分,顧名思義就是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弘揚良好的社會風尚、打擊犯罪、杜絕犯罪案件上升的一個組織構成。公安機關行使職能必須要依法行事,而依法治國已經成為我們的基本國策。就目前我國的法治現狀而言,已經基本具備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卻不盡如人意。在一些地區公安執法不嚴、不能公正執法的現象還時有存在,這種現象的存在將嚴重影響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因此,我們必須對其進行研究和探索,找出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辦法,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公正執法的行為準則落到實處。本文依據現有法律法規,結合我國法制建設實際對公安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影響影響公安機關公正,合理執法的原因;及如何提高公安公正執法能力三個方面作粗線的探討。
關鍵詞:依法行政公正執法
公安機關做為國家機器的一部分,顧名思義就是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弘揚良好的社會風尚、打擊犯罪、杜絕犯罪案件上升的一個組織構成。公安機關行使職能必須要依法行事,而依法治國已經成為我們的基本國策。就目前我國的法治現狀而言,已經基本具備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卻不盡如人意。在一些地區公安執法不嚴、不能公正執法的現象還時有存在,這種現象的存在將嚴重影響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因此,我們必須對其進行研究和探索,找出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辦法,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公正執法的行為準則落到實處。本文依據現有法律法規,結合我國法制建設實際對公安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影響因素及如何提高公安公正執法能力作粗線的探討。
一、公安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執法指的是一定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權限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付諸實施的活動。包括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職務活動均屬于執法的范疇。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固然要重視立法工作,但更要重視執法環節。法律制定頒布后,能否得到執行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能否建立的關建。現行法律的執法就面臨嚴重的問題。首先是以權壓法,以言代法的現象依然存在。有的執法機關不是嚴格依法辦事,而是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力,超越法定職權范圍,亂處罰、亂罰款、亂收費,擅自越權執法。其次是執法不到位,定性不準確。部分執法人員不嚴格執法,程序混亂,工作不認真履行職責,敷衍草率,使違法者有可乘之機,鉆法律空子,進行不合法行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一些無證經營者,受執法單位個別人的庇護,有恃無恐,不繳稅費,獲取暴利,破壞了經濟秩序。再次,違法者得不到應有的制裁,喪失了法律的權威。目前由于執法力度不夠,執法環境較差,使得違法者得不到應有的制裁。案件久拖不決,致使民事糾紛案件激化為刑事案件。一些執法部門,對自已有利的事情爭著管,特別是涉及罰款處理的案件。而對自已沒有利的事情則嫌麻煩,互相推諉不愿意管。最后,導致執法工作阻力重重。有的當事人自持靠山強硬,拒不執行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有的還無理取鬧,抗拒執法,甚至毆打執法民警。等等諸如此類問題,如不能徹底工正解決,必將影響公安執法形象和社會秩序,進而影響依法制國進程。
公安行政執法評議整改措施
9月22日上午,鎮人大主席團組織全體鎮人大代表和部分縣人大代表對我所近幾年來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了評議,會上,各位代表在聽取了趙永仁所長代表我所所作的行政執法工作報告后,就我所在執法辦案、隊伍建設、窗口服務等各方面表現作了綜合評價,在此忠心感謝代表們一直以來對我所的行政執法工作的關心與支持,感謝代表們對我所近幾年行政執法工作中所做出的成績的充分肯定和提出的寶貴意見和建議,這大大鼓舞了士氣,增強了民警的執法熱情,也為我們的下一步工作明確了方向,對我們更好的開展執法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針對代表們提出的建議意見,我所專門召開所務會,剖析自身不足,制訂工作對策,積極落實整改,現將有關整改情況作如下匯報:
(一)加強外來人口管理方面
一是加強稽查力度。針對全鎮半年度外來人口管理工作考核后,各村、廠在登記發證方面有所松懈的現狀,我所一方面加大稽查力度,鞏固日漸增強的暫住人員登記辦證意識,另一方面,推動村、廠聯動,發揮好各村、廠暫住人口登記站作用,指導督促各專協管員加強日常稽查工作,互通信息,及時掌握暫住人員變動情況。
二是推廣管理經驗。今年以來,鎮黨委政府將各行政村外來人口管理工作納入年終考核,但各村工作進度不一,為此此我所深入實際,發現大生村在外來人口管理方面通過堅持“發揮黨員監督、深化“以外管外”、促進房東自律”取得了較好成績,便將其作為管理經驗在全鎮推廣,該經驗的總結也得到了縣局領導的好評。
三是加大處罰力度。論文百事通我所在完善外來人口辦證等便民舉措的同時,對違法違規的外來人口、出租房屋房東的處罰毫不手軟。所內結合各轄區實際情況規定了處罰指標,并將此納入轄區民警考核機制,要求各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對其中的違法犯罪分子,堅決予以打擊。
四是深化“以外治外”。動員各村在管理中物色在村內選取居住時間較長、政治素質較高、工作責任心較強、愿意為社會治安作出貢獻、同時在外來人口中有較高威望的暫住人員,融入村級暫住人口管理網絡;與此同時,積極在外來人口中物建特情耳目,加強對個別有違法犯罪前科及傾向的重點人口的動態控制,為偵查破案服務。
公安行政執法存在問題及對策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公安行政執法涉及到社會的各個方面,現階段公安執法活動還存在許多問題。本文從公安行政執法的概念、特點入手,歸納了公安行政執法存在問題的種類,分析了存在這些問題的原因。最后對如何改進公安行政執法工作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公安行政執法行政行為程序行政相對人
行政執法主要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影響其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執行是法治的要求,法(包括規范管理者行為的法和規范被管理者行為的法)的存在是實行法治的前提,但法的存在并不是法治本身,法治需要通過法的執行和使用來實現。公安機關作為國家重要的行政執法部門之一,承擔了大量治安、交通、消防、戶政等國家行政管理職能,這些行政管理職權的適用,與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聯系十分密切。公安行政執法的內容、形式、程序都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和要求進行,但是長期以來,公安行政執法活動中還存在許多問題。基于上述認識,本文試圖對公安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成因及對策作些分析、研究和探討。
一、公安行政執法概述
公安行政執法,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在具體適用公安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過程中,所采取的直接影響公安行政相對人一方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對公民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具體行政行為。它具有五個方面的特點:
1公安行政執法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公安行政執法行為只能由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才能做出,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實施該行為的權力。
公安行政執法理論建構論文
[摘要]本文通過對《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聽證制度的闡釋,論述了公安機關在行政執法中對聽證制度的適用范圍、提出條件及適用程序應作進一步的理論建構,從而對實際工作中依法執法以期有所幫助。
[關鍵詞]聽證;聽證程序;聽證制度;告知義務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這部法律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處罰法》作為治安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依據,對于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之所以能夠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比較好地把握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比較好地維護了包括社會治安秩序在內的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有序。《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在系統總結《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7年1月1日施行以來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與原來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比,這部法律在指導思想上更強調維護社會治安工作要堅持綜合治理的方針,實施治安處罰要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要通過各種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在具體內容上,這部法律的重要變化之一,就是細化了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程序,加強了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活動的監督,特別是原則規定了聽證制度。
一、聽證制度概說
行政處罰聽證制度是我國行政處罰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行政處罰中的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行政機關依法、正確、有效地適用法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舉行的有案件當事人及其人、行政機關案件調查人員等參加的,聽取上述人員的陳述、申辯、質證的行政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聽證程序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的一種特殊程序,并不是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只有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且違法行為人要求聽證的,才舉行聽證。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如果屬于聽證程序的法定適用范圍但違法行為人未要求聽證,或者違法行為人要求聽證但不屬于聽證程序適用范圍的案件,行政機關可以不舉行聽證。設立聽證制度的主要意義在于,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使得受行政處罰的一方有權為自己的行為辯護;另一方面有利于對行政權的行使加以控制,規范行政權的使用,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通過聽證程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通過聽證程序,行政機關和相對人、相關人之間建立起一種平等協商的機制,聽證各方在聽證過程中加強了溝通,使根據聽證作出的決定更有說服力。聽證基于其自身的說服力和公正性,可以促使處罰決定的實施,緩解社會矛盾。治安管理處罰是行政處罰的重要組成部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試論聽證制度在公安行政執法中的理論建構
[摘要]本文通過對《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聽證制度的闡釋,論述了公安機關在行政執法中對聽證制度的適用范圍、提出條件及適用程序應作進一步的理論建構,從而對實際工作中依法執法以期有所幫助。
[關鍵詞]聽證;聽證程序;聽證制度;告知義務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這部法律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處罰法》作為治安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依據,對于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之所以能夠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比較好地把握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比較好地維護了包括社會治安秩序在內的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有序。《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在系統總結《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7年1月1日施行以來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與原來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比,這部法律在指導思想上更強調維護社會治安工作要堅持綜合治理的方針,實施治安處罰要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要通過各種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在具體內容上,這部法律的重要變化之一,就是細化了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程序,加強了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活動的監督,特別是原則規定了聽證制度。
一、聽證制度概說
行政處罰聽證制度是我國行政處罰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行政處罰中的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行政機關依法、正確、有效地適用法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舉行的有案件當事人及其人、行政機關案件調查人員等參加的,聽取上述人員的陳述、申辯、質證的行政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聽證程序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的一種特殊程序,并不是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只有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且違法行為人要求聽證的,才舉行聽證。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如果屬于聽證程序的法定適用范圍但違法行為人未要求聽證,或者違法行為人要求聽證但不屬于聽證程序適用范圍的案件,行政機關可以不舉行聽證。設立聽證制度的主要意義在于,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使得受行政處罰的一方有權為自己的行為辯護;另一方面有利于對行政權的行使加以控制,規范行政權的使用,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通過聽證程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通過聽證程序,行政機關和相對人、相關人之間建立起一種平等協商的機制,聽證各方在聽證過程中加強了溝通,使根據聽證作出的決定更有說服力。聽證基于其自身的說服力和公正性,可以促使處罰決定的實施,緩解社會矛盾。治安管理處罰是行政處罰的重要組成部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商務局工作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廳(局)、監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局、監察局:
為了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加大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打擊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出如下意見:
一、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辦案件過程中,對符合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及時將案件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對未能及時移送并已作出行政處罰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于作出行政處罰十日以內向同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并書面告知相關權利人。
現場查獲的涉案貨值或者案件其他情節明顯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應當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行政執法機關不按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執法機關舉報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并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三、人民檢察院接到控告、舉報或者發現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經審查或者調查后認為情況基本屬實的,可以向行政執法機關查詢案件情況、要求行政執法機關提供有關案件材料或者派員查閱案卷材料,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配合。確屬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而不移送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移送的書面意見,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移送。
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研究
為杜絕以罰代刑現象,依法懲罰犯罪行為,20**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以下稱《規定》),明確規定了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依據、程序、標準,以及有關部門的責任,建立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但由于相關制度不完善,有關部門配合不力,對犯罪標準認識有分歧等原因,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存在許多迫切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手續不規范
《規定》對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和需履行的手續,應該說是比較明確具體的,但由于沒有具體的工作制度和規程,移送接辦的程序和手續不規范,導致相關部門缺乏協調,相互配合不力,影響了《規定》的執行效果。存在的問題和爭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具體承擔移送和接受案件的機構不明確,不統一。《規定》第5條規定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但對具體的移送和接受機構沒有明確。工商機關以市局或區分局的名義正式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有的公安機關以內部辦案機構及工作人員蓋章或簽名接受或退回。目前,深圳市工商局的涉嫌犯罪案件直接移送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局,該局設立了受案中心接受移送案件。各區工商分局的案件移送區公安分局經濟文化內保科。由于工商所、派出所都屬于派出機構,不是獨立的執法機關;管轄的地域范圍是工商、公安機關在各自內部機構職權范圍的劃分,不屬行政區劃,沒有對應關系。因此,工商所查辦的涉嫌犯罪案件,應以分局或市局的名義移送給公安分局或市公安局。有的辦案機關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其他公安機關或其內部處室,嚴格說不符合有關規定。由于機關內部機構設置較為復雜,哪個機構或工作人員能夠代表公安機關接受、處理,是一個需要明確的實際問題。
(二)移送案件交接程序與手續不規范。表現在移送回執上,有的只蓋辦案機構的公章,有的還不蓋章,有時使用的是《報警回執》。有的沒有正式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只在移送回執上寫上退回意見就退回移送機關;有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是以內部機構名義作出;通知書格式不統一,有的是有存根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有的以不予立案函發出。
(三)案件材料處理不當。《規定》第6條和第8條對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時需要提交給公安機關的材料和不予立案后案卷材料的處理做了明確的規定。但一些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后,公安機關沒有了下文,沒有回復。是否立案,行政機關無從得知。案卷材料還在公安機關那里。有的案件,公安機關不予立案,雖告知了移送機關,但卻以需保存案卷、執法監督等理由,不予退回案卷材料。有的公安機關讓移送機關保存案卷材料的復印件。無論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是部分還是全部,如果公安機關依法不予立案的,都應“相應退回案卷材料”。否則既影響了行政機關對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的處理,又破壞了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