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監督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8 15: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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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監督研究論文
為了履行《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賦予地方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權,各地人大常委會在加強對司法機關的監督中形成了個案監督這一新的監督方式。這既是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舉措,又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表現。它對促進公正司法,維護法律權威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起到了應有的作用。但具體操作中存在著做法不統一、不規范等問題。本文就如何規范個案監督談點自己的看法。
一、個案監督的依據
地方人大常委會開展個案監督,一是符合法律規定。憲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睉椃ǖ?1條規定:“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地方組織法第44條規定,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如果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多數人的決定,可以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二是符合全國人大會議批準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的要求。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指出:“人大如果對法院、檢察院處理的特別重大的案件有意見,可以聽取法院、檢察院的匯報,也可以組織調查,如確屬錯案,可以責成法院、檢察院依法糾正或處理?!本艑萌珖舜蠖螘h人大常委會報告明確指出:“個案監督要規范化和制度化,對在執法檢查和人民群眾的申訴、控告、檢舉中發現的重大案件,各級人大常委會將考慮采用詢問、質詢、組織調查等方式,依法進行監督,以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第三,全國已有10多個省、市、自治區制定了關于個案監督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后,都在得到有效實施,這些地方性法規,完全符合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的要求。因此,地方人大常委會開展的個案監督是有法律依據的,實踐證明這種監督方式也是符合中國實情的。由此可見,地方人大常委會開展個案監:督的合法性不容質疑。
二、個案監督的原則
從各地開展個案監督的成功經驗來看,要開展好個案監督工作,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一是依法監督原則。各級人大常委會開展個案監督,只能依照憲法、法律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目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個案監督尚未出臺法律,各地省、市人大常委會的規定又不盡相同,致使在開展個案監督工作時難免有些變形走樣。要防止某些與案件有關系的人大代表借其特殊身份左右和影響審判工作,對審判工作施加壓力;要防止在人大監督中從地方保護主義的狹隘動機出發,對審判工作發號施令;防止變監督為干涉,從而造成新的司法不公,確保個案監督能更有效地發揮其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
淺議人大常委會的個案監督
個案監督,是對個別案件的監督。它特指“重大典型違法案件”。個案監督的宗旨在于促使司法機關的公正司法,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個案監督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將我國目前存在的司法不公現象降到最低的程度,從根本上遏制司法腐敗現象的發生。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的一項重要議程是審議《對審判、檢察工作中重大違法案件實施監督的規定(草案)》,對兩院工作實施監督,是憲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重要職權,就此專門立法很有必要。但目前對個案監督尚存不同看法,筆者試就個案監督的有關問題作些探討。
一、關于人大常委會對重大典型違法案件實施監督
有的同志對人大常委會進行個案監督持有異議,擔心這樣做會侵犯兩院的獨立審判權和獨立檢察權,認為缺乏憲法和法律依據。人大常委會進行個案監督,不僅是加強和規范人大常委會對法院工作監督的需要,而且也有憲法和法律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檢察院組織法第三條、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察監督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等規定,都是人大常委會對重大典型違法案件能夠實施監督的直接法律依據。據了解,目前地方人大對司法機關的監督主要有以下方式:1、代表評議。即人大就當事人告狀的案件進行評議。2、述職評議。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評議由人大選舉和任免的干部的工作。3、個案監督。人大信訪部門接到老百姓申訴、控告的案件,而真正能提起個案監督的是通過一定途徑引起領導重視的案件。4、法律監督書。針對通過執法檢查和個案監督發現的錯案,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發出“法律監督書”,指出案件錯誤,要求限期改正,報告結果。5、錯案追究制。人大對法院認定的錯案責任人行使罷免權。6、“人大代表審監團”。一些地方人大組成“審監團”或“聽審團”出庭旁聽,參加案件的審理。
人大常委會對個案進行監督時,如何做到不侵犯兩院的獨立審判權和檢察權呢?最重要的是必須遵循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職權分工的原則。人大同“一府兩院”的關系,不是分權鼎立的關系,而是決定和執行、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也是分工合作的關系。因此,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其監督權,不能代替其他國家機關的職權,包括不能代替兩院的獨立審判權和獨立檢察權。必須遵循按照法定程序嚴格依法辦事的原則。其主要點為,一是人大監督法院的審判、檢察工作,不直接處理具體案件,即不越俎代皰代替兩院去做審判、檢察工作;二是對兩院工作有意見,可以聽兩院的匯報,可以提出詢問和質詢,對特別重大的案件也可以依法組織調查;三是錯案的糾正應由兩院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去辦。這三條既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也是對實踐經驗的總結。
二、確定重大典型違法案件的范圍
要堅持事后監督的原則,因為監督的是重大典型違法案件,被認為違法而又得不到糾正的,自然是指審結的案件。至于在審判和檢察過程中發生的程序違法問題,屬于法院的可由檢察院監督,屬于檢察院的可由上一級檢察院監督,都未得到糾正的等審結后再由人大常委會監督。如果程序嚴重違法,不及時監督可能會帶來嚴重后果的,人大也可以采用適當方式進行監督。要采用被動審查的方式,即“不告不理”。主要是三個方面:一是公民(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申訴、控告、檢舉;二是常委會組成人員在會議上依法提出有關議案;三是代表在閉會期間向常委會提出意見和建議。筆者認為以上所述需要進行監督的個案可以限定在以下幾種情況:1、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大產生的國家機關和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違法失職行為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案件。2、社會影響較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3、公檢法機關有爭議,欠拖不決的重大典型案件。4、上級人大常委會轉辦或下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反映的重大典型案件。
法行使職權實施個案監督論文
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告訴我們:司法,是極其重要的國家職能,司法權是政權的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數百年來,無論是哪一種國體和政體的國家,都無一例外地建立并實施了對司法權的監督機制。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立了權力機關與司法機關的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在實行司法獨立的同時,司法機關必須接受權力的監督。基于這樣一種基本的理論和基本的法律關系,我們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都必須努力提高認識,一個是要增強監督的使命感,一個是要增強接受監督的自覺性,兩者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更好地實現地方國家機關的職能。開展個案監督,促進司法公正,是憲法法律賦予人大的使命和職責;開展個案監督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推進依法治省的重要舉措;開展個案監督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具體實踐。
人大開展個案監督,既要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和糾正錯案、實現司法公正為目的,又要以不妨礙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損害司法的權威性為前提條件;既要與司法機關共同追求司法公正的價值理想,又要支持和監督司法權的合法行使。因此,人大個案監督應當遵循依法監督的原則、不代行司法權的原則、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事后監督的原則和黨的領導的原則。
一是要堅持依法監督的原則。人大要求司法機關公正司法,首先本身要依法行使職權。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實施每一件個案監督時,都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執行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于個案監督的地方法規,監督的案件應當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監督范圍,監督的程序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的監督意見一定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切忌主觀臆斷,切忌沒有根據的泛泛議論,切忌把某些工作上的意見與對個案中的司法不公混為一談,這是保證人大個案監督準確有效的重要基礎,也是防止在監督中造成新的司法不公的重要前提。
二是要堅持不代行司法權直接處理案件的原則。權力機關監督個案與司法機關辦案雖然都是面對具體的案件,但有明確的權力界限,不能以監督權妨礙司法權,更不能以監督權代替司法權。人大在監督過程中,對案件的檢察、審查起訴、審理判決或裁定等訴訟活動不應實施具體的干預,應當從監督的角度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對于應該監督的錯案,應當提出監督意見,交司法機關辦理,督促其按照法定程序自行糾正錯案,而不是代替司法機關去直接糾正錯案。如果越俎代庖,就直接影響了司法機關的獨立性,所形成的結論必然缺乏合法性和權威性,也不可能真正得以執行。因此,在人大實施個案監督工作中,對司法權的監督和對司法權的尊重應當達到高度的統一。
三是要堅持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集體行使職權是國家權力機關的性質決定的。人大的職權是國家權力,任何個人都不應享有、也不能行使這種權力。人大實施個案監督也必須遵循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這是開展個案監督的法律保證和組織保證。權力機關的領導人不能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擅自決定問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有權對司法機關辦理案件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但不能以個人身份搞個案監督,個案監督中組織調查和審議決定的權力必須由享有監督權的機構集體行使。
四是要堅持事后監督的原則。一般情況下,人大對個案的監督是一種事后的監督。司法機關辦理案件是否有錯,是否違法,是否包庇了當事人或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都要在正常的司法程序終結,已經作出裁定、判決之后,才能從結果上看清楚。只有這樣,人大才可以受理申訴,如認為有錯誤,方可實施個案監督。同時,也應當指出,如果有些嚴重違法問題在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已經明顯地反映出來,如超期限辦案、超期限羈押、行賄受賄、徇私枉法、刑訊逼供等,也必須及時提出,糾正和制止違法行為,以避免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對人大個案監督工作的再思考
今年年初,總書記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任務,黨的***強調,促進社會和諧是我國發展的重要目標和必要條件。司法公正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因此如何加強人大對司法機關的監督,促進公正司法,對實現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關系重大。
依據憲法、人大組織法等有關規定,人大對司法機關的監督主要采取審議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評議、視察等形式,在實際工作中,運用最普遍的是個案監督。個案監督主要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實體處理違法、程序違法和執法人員違法等案件進行監督,可以采取交由有關機關辦理或者并報結果、聽取辦案情況匯報、組織調查、提出建議和意見、作出有關決定并交有關機關執行等方式。人大對個案監督有兩方面的作用:它是法律執行的最后保障機制;通過對涉嫌違法的具體案件的監督來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工作,促進憲法和法律的實施。采用這樣的最后糾錯監督或者保障機制,其效率和成本以及對于正義的維護是否最優當然值得探討,但是應該承認,在現行體制下由國家權力機關保留這種執法和司法案件監督權,對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個案監督的基礎工作已經成為人大常委會的有關工作部門的日常工作。作為在人大制度下對適用法律不當的具體案件的最后糾錯監督機制,這種工作形式容易見效果,出成績,但是如果不加以規范化,失去“度”,就可能反而不能達到促進實現公正和社會和諧發展的目標。因此有必要正確認識個案監督的意義。
一、個案監督不應是人大司法監督的主要形式
人大對司法機關具體案件實施監督,是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由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在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工作中逐步發展而來的。最早對個案監督進行地方立法的是遼寧省,1987年11月,《遼寧省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司法工作的暫行規定》率先出臺。之后,各地方人大相繼制定了類似的地方性法規或規范性文件,例如廣東、江蘇專門制定了個案監督的地方性法規;四川、重慶等省市則制定了“司法案件監督條例”;吉林、湖北、廣西等省制定了“監督司法機關辦理案件”或者“對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實施監督”等地方性法規;北京、上海、浙江、新疆等省市區制定的“監督司法工作條例”,其中涉及到“個案監督”的內容。目前我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上都有了關于個案監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甚至在市縣一級人大常委會也制定有個案監督方面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自身還沒有開展過個案監督,而且在地方人大常委會開展個案監督的問題上曾一度持保留態度,在1989年7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曾有這樣的表述:“人大在監督法院、檢察院的工作時,不直接處理具體案件。對法院、檢察院的工作有意見,可以提出質詢和詢問。糾正錯案應當由法院、檢察院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去辦。”上世紀90年代以后,隨著個案監督在地方人大中的廣泛開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個案監督的態度出現轉變,對個案監督的做法較多地給予了肯定。但即便如此,1999年為了加強及規范個案監督,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曾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于對審判、檢察機關重大違法案件實施監督的決定》的議案,該議案曾經過兩次常委會審議,但由于來自學界和司法部門的強烈反對而中止審議,這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立法法的規定,第一次將一個法律議案變成廢案。
關于人大個案監督的若干思考
對于當前各級人大開展的個案監督,全國范圍內尚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定概念。一般來說,人大個案監督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和法律,對于由它產生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所辦理的具體案件,認為有必要時施加的權力監督行為。開展個案監督是九屆全國人大以來逐步探索和建立起來的新的監督形式,在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部門都引起了強烈的關注和討論,筆者就人大個案監督中的幾個基本問題進行分析,旨在肯定和規范這一新生的人大監督方式,并試圖將人大的個案監督與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形成權力監督和法律監督的相得益彰的良好效果。
一、人大個案監督的必要性
人大個案監督從產生之日起,就一直存在著肯定論和否定論兩者截然不同的看法。否定論認為,人大監督確有必要,但應當是整體、抽象和一般的監督,即通過一個時期、一批案件所暴露出來的問題,發現帶有普遍性的規律,進行專題調查和監督,以求糾正和解決,而不是對具體案件進行的直接監督。筆者不贊同這個觀點,認為人大個案監督無論在法理上、憲政上,還是在執法、司法實踐中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人大個案監督符合權力制約權力的基本法理。
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這是古今中外被無數歷史事實證明了的權力運行的基本規律。只有運用權力制約權力,才能在權力相互制衡的動態過程中保障各項權力正確行使和不被濫用。應該看到,行政執法權和司法權是國家權力中的一種強有力的權力,尤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些權力對經濟資源的確認和分配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社會的經濟生活。在行政執法人員和司法工作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的時候,執法不公、司法不公的現象不可避免地大量存在。這就需要對行政執法權、司法權進行必要的監督和制約,這種監督理所當然地包括對某一具體案件的關注和調查。人大的一般監督與具體事項監督是辨證統一的,作為權力機關,如果在特定情況下不能對具體案件進行監督,那么這種權力監督就是沒有任何針對性的泛泛而談。輿論監督尚可以就某一具體案件進行調查和評論,更何況擁有法定監督權的國家權力機關?
(二)人大個案監督有憲法和法律的依據
委員會個案監督思考論文
2000年,合肥市人大常委會首次設立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對“汪倫才案件”實施監督,查清了“汪倫才案件”的真相,使普通民眾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涉案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得到查處,維護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尊嚴,提高了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威,社會反響強烈,全國多家新聞媒體對此事進行了報道或轉載,其中《合肥晚報》的“汪倫才案件系列報道”還被全國人大評為2001年度宣傳人大制度好新聞一等獎。
采用特定問題調查這一法定形式,對社會反響強烈的具體案件實施監督,是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成立以來的首次,這是個案監督形式的的一次勇敢嘗試和重大突破。這一成功的實踐為個案監督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先例。
一、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是法律規定的強硬的人大監督形式
所謂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是指人大及其常委會為查證某個重大問題而依法定程序組織的調查?!吨腥A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會;第五十二條規定: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提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全體會議決定。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請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這是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強硬的監督措施,它的特點在于:一是特定問題調查不同于人大的一般調查,它是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能的活動。二是特定問題也不同于一般問題,它是指某項特殊或重大的問題。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就“汪倫才案件”成立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正是因為這一案件符合法律規定的上述特性。“汪倫才案件”緣于1996年11月肥東縣財辦下屬企業負責人汪倫才與承包人王某某因承包結算引起的爭吵撕拉案件。這起原本普通的民事糾紛,由于一些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范,個別司法人員在辦案中置公民權益于不顧,不能公正司法,致使案件性質變為刑事案件,歷時三年多才作出終審裁定,給當事人及其家庭帶來極大傷害。雖最終裁定受害人無罪,但有關部門不追究作假誣陷者的法律責任,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得不到應有賠償;案件涉及市、縣兩級公、檢、法機關以及市、縣兩級衛生部門和法醫鑒定單位,涉案面廣,社會影響大。我市人大常委會正是抓住了“汪倫才案件”的這些典型性,運用特定問題調查這一監督形式實施監督。其目的不是單純為一個案件或給汪倫才一個說法,旨在通過這一案件的調查和深入剖析,找出我市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監督和促進司法部門切實做到打擊犯罪,保護人民和公正司法,自覺維護法律尊嚴,推進依法治市進程。
二、依法辦事是成立特委會監督案件必須堅持的原則
依法辦事是依法治國的核心內容,是實現法治的關鍵。包括權力機關在內的所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自覺做到依法辦事,維護法律的權威。作為行使立法和監督權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依法治國中起主導作用,更應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做到依法辦事,依法監督。
委員會個案監督思考論文
2000年,合肥市人大常委會首次設立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對“汪倫才案件”實施監督,查清了“汪倫才案件”的真相,使普通民眾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涉案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得到查處,維護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尊嚴,提高了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威,社會反響強烈,全國多家新聞媒體對此事進行了報道或轉載,其中《合肥晚報》的“汪倫才案件系列報道”還被全國人大評為2001年度宣傳人大制度好新聞一等獎。
采用特定問題調查這一法定形式,對社會反響強烈的具體案件實施監督,是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成立以來的首次,這是個案監督形式的的一次勇敢嘗試和重大突破。這一成功的實踐為個案監督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先例。
一、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是法律規定的強硬的人大監督形式
所謂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是指人大及其常委會為查證某個重大問題而依法定程序組織的調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會;第五十二條規定: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提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全體會議決定。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請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這是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強硬的監督措施,它的特點在于:一是特定問題調查不同于人大的一般調查,它是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能的活動。二是特定問題也不同于一般問題,它是指某項特殊或重大的問題。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就“汪倫才案件”成立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正是因為這一案件符合法律規定的上述特性?!巴魝惒虐讣本売?996年11月肥東縣財辦下屬企業負責人汪倫才與承包人王某某因承包結算引起的爭吵撕拉案件。這起原本普通的民事糾紛,由于一些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范,個別司法人員在辦案中置公民權益于不顧,不能公正司法,致使案件性質變為刑事案件,歷時三年多才作出終審裁定,給當事人及其家庭帶來極大傷害。雖最終裁定受害人無罪,但有關部門不追究作假誣陷者的法律責任,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得不到應有賠償;案件涉及市、縣兩級公、檢、法機關以及市、縣兩級衛生部門和法醫鑒定單位,涉案面廣,社會影響大。我市人大常委會正是抓住了“汪倫才案件”的這些典型性,運用特定問題調查這一監督形式實施監督。其目的不是單純為一個案件或給汪倫才一個說法,旨在通過這一案件的調查和深入剖析,找出我市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監督和促進司法部門切實做到打擊犯罪,保護人民和公正司法,自覺維護法律尊嚴,推進依法治市進程。
二、依法辦事是成立特委會監督案件必須堅持的原則
依法辦事是依法治國的核心內容,是實現法治的關鍵。包括權力機關在內的所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自覺做到依法辦事,維護法律的權威。作為行使立法和監督權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依法治國中起主導作用,更應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做到依法辦事,依法監督。
法院個案監督權沖突調整論文
監督案例引出的法理問題
近來,各種報刊上相繼報導了一些人民代表大會對法院個案進行監督的事例,即人大通過監督,糾正了違法審判造成的錯案甚至冤案,這些事例本身頗為感人,同時又提出了發人深思的理論問題。
從現有的報導看,人大對法院實施個案監督,雖有成功之例(注:如《人民日報》1998年6月10日刊登的《正確認識人大對司法工作的監督-對江蘇新沂市人大糾正一志法院錯判案的調查》;以及該報1998年9月8日刊登的《人大還了我青白與公道》和《要特權法官屢鑄錯,強監督公道終討回》。10月6日刊登的《村婦訴冤歷經三載,人大監督為民除兇》等。),但亦有失敗之例。例如《南方周末》所載“三級法院四個判決八年官司一張白紙”一文報導的事例(注:壽蓓蓓:《三級法院四個判決八年官司一張白紙》,《南方周末》,1998年6月5日。),就不能不令人對有關的市人大在該案中起的作用提出質疑。一件普通的經濟合同糾紛在經歷了河南省兩級法院審理后,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審的不當判決,又先后兩次做出改判。但是,最高法院的判決居然無法在河南省當地得以執行。不少學者已經對此案發表了精辟的評論。但似乎人們并未認真注意該市人大在其中的作用。據報導:最高法院做出第一次判決后,在該市人大會上,市人大代表聯名為敗訴且拒不執行最高院判決的一方翻案,后又聯名提交為其翻案的議案。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似乎是該市的人大代表,并積極參與了在市人大的活動。其后,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副主任專程到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反映情況四五次,該報告又經省人大轉呈全國人大,并由全國人大轉批最高法院。據此,最高法院又開始了長達三年的再審,而“據透露,再審合議庭認為此案應維持原判,但終從大局出發,將違約金砍掉一半?!蔽覀児们也徽撆袥Q的公正,僅從有關人大縱容當事人拒不執行已產生效力的最高法院判決而言,其效果已經構成了對國家法制統一和尊嚴的破壞。在文章結尾,此案另一方當事人的一聲“早知如此,我屈死也不告狀”的悲愴長嘆,不禁令人為之扼腕,難以按捺心中陡然而生的激憤。
那么,到底人大對法院獨立審判權的監督是利大還是弊大呢?它在法律和法理上的根據是什么?人大對法院的監督應當如何行使?而面對這一系列法律理論問題,現行的法律似乎沒有為我們提供明確的指引和答案,現有的理論也往往忽略了對人大和法院行使的兩種權力的關系的細致深入的分析,故本文不揣冒味,擬對此提出一些淺見。
對法院獨立審判權的法律制約
法院獨立行使國家審判權是我國司法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這一原則雖然在1954年憲法首次得以表述,但從1957年反右運動以來,一直被當作資產階級的法治原則而加以批判。(注:熊先覺:《中國司法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第89頁。)在中,“群眾專政”更直接取代了法院的審判職能。其后,1975年和1978年憲法均未明文規定這一原則。在經歷了令人刻骨銘心的歷史教訓后,我國1982年憲法在第126條中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保ㄗⅲ盒の翟疲骸度嗣穹ㄔ汉腿嗣駲z察院》,載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講話》,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理論部,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99頁。)這一原則的重新設立為我國司法制度和法治建設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礎。其重要性也愈發凸現出來。(注:王家福:《關于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理論和實踐問題》,載于《中共中央法制講座匯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3-104頁。)
淺談做好新時期人大信訪工作與促進個案監督的聯系
淺談做好新時期人大信訪工作
與促進個案監督的聯系
隨著新憲法的修訂和普法工作的不斷深入,人民群眾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認識逐步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逐漸增強。就白河縣人大近年來信訪案件統計中來看,信訪件數趨于平穩,但歸納起來,維權涉法問題呈上升趨勢,占了40%的來信和75%的來訪。而且,涉法問題中70%左右是不服司法機關處理結果的申訴,重復訪、纏訪中涉法問題更是達到了90%??h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這些信訪個案如何辦理才能收到預期效果?筆者認為做好人大信訪工作只有與個案監督有效地結合起來才能發揮良好的效果。個案監督是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本級司法機關所辦理的重要或影響較大的案件因違法行為所造成的錯案,通過一定的程序予以糾正的一種監督措施。是以懲治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權利為最終目的而開展的法治化、公開化、經?;囊环N工作監督。這說明,新時期人大信訪工作與個案監督工作是有著密切聯系的。
要把做好人大信訪工作真正同個案監督統一起來,首先,應該從思想上要有政治覺悟,把講政治放在突出位置,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始終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保持高度一致,堅持法治、求實、團結、穩定為主的方針,努力實踐“三個代表”,力行“群眾利益無小事”,才能與個案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達到“雙羸”。其次,改變人大信訪工作固有的模式,再也不能停留在原來“收收轉轉、訪訪談談、不痛不癢”只靠文書往來的局面上,轉變原有的處于低層次轉辦交辦督辦狀況。建立信訪工作新機制,引進來信來訪首問制、案件責任制、結果報告和回訪制,要把人大信訪監督當作人大及其常委會實施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第三,構建人大信訪工作和個案監督的互動機制。當前,我國正處在逐步推進法治化建設的初始階段,由于體制的原因和人員素質的關系,司法不公的現象屢見不鮮,司法機關內部制約機制往往難以奏效,群眾上訪到權力機關是他們受到侵害后尋求法律救助的最后希望。這使得人大信訪工作的壓力越來越大,任務也越來越艱巨,而監督職能又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我們應該采?。阂皇敲磕陱男旁L案件中抽取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反映較為普遍和影響面較大的幾個案件作為監督工作重點,重大案件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二是建立人大與“一府兩院”有關負責人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共同研究重大疑難案件,加強聯絡溝通,齊抓共管,形成信訪合力。在解決上訪者問題的同時,“一府兩院”的工作也受到了監督。三是建立信訪案件分類登記制度,按照涉及相關部門信訪的內容分類進行登記,作為人大搞好視察、執法檢查、述職評議和選舉、任免干部等監督活動的重要參考資料,也是檢驗相關部門是否作到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一面鏡子,以此增強監督力度,提高信訪案件辦理質量和個案督辦的效率。
把人大信訪工作與個案監督緊密地結合起來,這對全面落實黨的十六大提出的法制建設的各項任務,宣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提高人大工作效能,樹立人大威信,規范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和職業道德,促進和完善司法制度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人大常委會個案監督特定問題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是法律規定的強硬的人大監督形式;依法辦事是成立特委會監督案件必須堅持的原則;嚴謹細致是特委會開展工作必須堅持的作風;對特定問題調查的處理要跟蹤監督到底四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這是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強硬的監督措施、堅持依法開展監督的原則、堅持事后監督的原則、堅持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不直接處理問題的原則、目的就是保證錯案和執法過錯得到依法查處和糾正、增強了監督的剛性和力度,便于執行機關把握處理的尺度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2000年,合肥市人大常委會首次設立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對“汪倫才案件”實施監督,查清了“汪倫才案件”的真相,使普通民眾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涉案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得到查處,維護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尊嚴,提高了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威,社會反響強烈,全國多家新聞媒體對此事進行了報道或轉載,其中《合肥晚報》的“汪倫才案件系列報道”還被全國人大評為2001年度宣傳人大制度好新聞一等獎。
采用特定問題調查這一法定形式,對社會反響強烈的具體案件實施監督,是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成立以來的首次,這是個案監督形式的的一次勇敢嘗試和重大突破。這一成功的實踐為個案監督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先例。
一、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是法律規定的強硬的人大監督形式
所謂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是指人大及其常委會為查證某個重大問題而依法定程序組織的調查?!吨腥A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會;第五十二條規定: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提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全體會議決定。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請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這是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強硬的監督措施,它的特點在于:一是特定問題調查不同于人大的一般調查,它是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能的活動。二是特定問題也不同于一般問題,它是指某項特殊或重大的問題。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就“汪倫才案件”成立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正是因為這一案件符合法律規定的上述特性?!巴魝惒虐讣本売?996年11月肥東縣財辦下屬企業負責人汪倫才與承包人王某某因承包結算引起的爭吵撕拉案件。這起原本普通的民事糾紛,由于一些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范,個別司法人員在辦案中置公民權益于不顧,不能公正司法,致使案件性質變為刑事案件,歷時三年多才作出終審裁定,給當事人及其家庭帶來極大傷害。雖最終裁定受害人無罪,但有關部門不追究作假誣陷者的法律責任,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得不到應有賠償;案件涉及市、縣兩級公、檢、法機關以及市、縣兩級衛生部門和法醫鑒定單位,涉案面廣,社會影響大。我市人大常委會正是抓住了“汪倫才案件”的這些典型性,運用特定問題調查這一監督形式實施監督。其目的不是單純為一個案件或給汪倫才一個說法,旨在通過這一案件的調查和深入剖析,找出我市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監督和促進司法部門切實做到打擊犯罪,保護人民和公正司法,自覺維護法律尊嚴,推進依法治市進程。
二、依法辦事是成立特委會監督案件必須堅持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