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個案監督思考論文
時間:2022-04-10 0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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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合肥市人大常委會首次設立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對“汪倫才案件”實施監督,查清了“汪倫才案件”的真相,使普通民眾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涉案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得到查處,維護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尊嚴,提高了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威,社會反響強烈,全國多家新聞媒體對此事進行了報道或轉載,其中《合肥晚報》的“汪倫才案件系列報道”還被全國人大評為2001年度宣傳人大制度好新聞一等獎。
采用特定問題調查這一法定形式,對社會反響強烈的具體案件實施監督,是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成立以來的首次,這是個案監督形式的的一次勇敢嘗試和重大突破。這一成功的實踐為個案監督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先例。
一、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是法律規定的強硬的人大監督形式
所謂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是指人大及其常委會為查證某個重大問題而依法定程序組織的調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會;第五十二條規定: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提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全體會議決定。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請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這是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強硬的監督措施,它的特點在于:一是特定問題調查不同于人大的一般調查,它是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能的活動。二是特定問題也不同于一般問題,它是指某項特殊或重大的問題。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就“汪倫才案件”成立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正是因為這一案件符合法律規定的上述特性。“汪倫才案件”緣于1996年11月肥東縣財辦下屬企業負責人汪倫才與承包人王某某因承包結算引起的爭吵撕拉案件。這起原本普通的民事糾紛,由于一些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范,個別司法人員在辦案中置公民權益于不顧,不能公正司法,致使案件性質變為刑事案件,歷時三年多才作出終審裁定,給當事人及其家庭帶來極大傷害。雖最終裁定受害人無罪,但有關部門不追究作假誣陷者的法律責任,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得不到應有賠償;案件涉及市、縣兩級公、檢、法機關以及市、縣兩級衛生部門和法醫鑒定單位,涉案面廣,社會影響大。我市人大常委會正是抓住了“汪倫才案件”的這些典型性,運用特定問題調查這一監督形式實施監督。其目的不是單純為一個案件或給汪倫才一個說法,旨在通過這一案件的調查和深入剖析,找出我市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監督和促進司法部門切實做到打擊犯罪,保護人民和公正司法,自覺維護法律尊嚴,推進依法治市進程。
二、依法辦事是成立特委會監督案件必須堅持的原則
依法辦事是依法治國的核心內容,是實現法治的關鍵。包括權力機關在內的所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自覺做到依法辦事,維護法律的權威。作為行使立法和監督權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依法治國中起主導作用,更應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做到依法辦事,依法監督。
一是堅持依法開展監督的原則。監督個案重在事實和證據,關鍵是證據要有法律效力。特委會的調查非一般意義上的調查,要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僅需要取證的方式符合法律程序,更需要使證據符合法律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特委會對“汪倫才案件”中的關鍵證據的查證,一方面請公安刑偵人員參加,一方面走訪多名專家,并到省和國家級的司法鑒定部門進行鑒定取證,使得證據的取得符合程序,經得起推敲,為常委會的依法監督案件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二是堅持事后監督的原則。人大對司法機關具體案件的監督,其法律界限就是不妨礙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我市人大常委會成立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是在司法機關對“汪倫才案件”最終裁定后實施的監督。因此不僅沒有代替或干擾司法機關獨立辦案,而且充分運用法律規定的間接手段達到監督目的。這一點也得到司法部門、法學界專家學者的廣泛認可。
三是堅持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這是由國家權力機關的性質決定的,也是保證人大個案監督工作的公正性、權威性的關鍵。我市人大常委會在特委會的提起、組織、調查、處理等四個環節的決策上,都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集體審議決定,杜絕了監督行為個人意志化。
四是不直接處理問題的原則。人大要做到監督不越位,就不能代行行政、檢察和審判機關的權力,否則就會出現職責不清、越俎代庖情況。汪倫才案件特委會在實施調查時,只查與案件有關的問題,對于其他問題只聽不查或建議依法舉報,由有關部門另案處理。查清問題后,涉及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只在特委會的調查報告中提出處理意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后,交由“一府兩院”處理,對處理不到位的,再通過審議意見書的形式督促“一府兩院”進行整改,并要求報送處理結果。
三、嚴謹細致是特委會開展工作必須堅持的作風
堅持嚴謹細致的作風,既反映的是工作態度,也體現對國家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敬業精神。人大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是人大行使監督權力的法定形式,其監督的對象是本行政區域內重大違法失職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因此,更應自覺堅持嚴謹細致的作風。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查清案情真相,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客觀公正的處理,才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一是強化組織。特委會能否在較短的時間內查清案情,特委會成員和工作人員的配備十分關鍵。為此,要選擇那些業務素質好、政治素質高、紀律觀念強、有吃苦耐勞精神的同志組成調查組。我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案情的需要,挑選有多年司法領導工作經驗的同志和相關工作委員會領導及法律工作者共8人組成了特委會。特委會成員專業結構互補,彼此團結協作,有效地完成了任務。
二是精心準備。特委會監督是事后監督,開始監督距案發時間一般都較長,加上特委會監督的案件案情往往也比較復雜,這就給特委會的調查取證帶來了較大的難度。因此,調查前必須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主要是進行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制定調查方案、落實調查經費和交通工具等。為了保證特委會投入工作后能在計劃的時間內查清案件真相,我市人大常委會給特委會的工作以極大的支持,不僅在經費和交通工具等方面給予優先保障,還邀請法律界的專家給調查組集體“充電”。特委會為保證初戰必勝,也沒在急于行動,而是先關起門來研究“戰略戰術”,制定了一個非常詳細的調查取證方案。明確了調查的主攻方向和突破口。對調查中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了預測,并定出應對措施。由于準備工作扎實有效,為下一步的調查實施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三是深入細致調查。特委會調查的事項往往涉及多個部門和個人的行為,調查中必然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抵觸和人為設置的障礙,如果只是在浮在表面查,很難查到案件的真實情況,必須深入進去刨根問底,方能查清案件的來龍去脈,確定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負的責任。為查清“汪倫才案件”的真相,特委會調閱了肥東縣公安局、縣法院、縣檢察院以及合肥市中級法院、市公安局法醫室近20冊案件卷宗;分析對比了公安、檢察部門當時所作的40多人次的證人、證言筆錄;先后聽取了合肥市、肥東縣有關部門關于案件辦理情況和肥東縣財辦對“汪案”善后工作處理意見的匯報,以及肥東縣醫院對另一當事人診療情況的說明;對案件主要承辦人、案件當事人進行了集體或個別調查。調查范圍涉及10多個單位、50多人次和十幾名法醫學專家。為確定另一當事人是否因“脾破裂”而造成輕傷,特委會成員專門攜帶其病史資料和有關案件卷宗,遠赴上海,請國家司法部授權進行刑事科學鑒定的單位——華東政法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王的傷情進行鑒定。經過兩個多月深入細致的調查,終于查清了整個案情。
四、對特定問題調查的處理要跟蹤監督到底
人大運用特委會監督具體案件,其目的就是保證錯案和執法過錯得到依法查處和糾正,使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得到依法處理,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不查處或查處不力,執法犯法、徇私枉法就難以從根本上杜絕,個案監督就會半途而廢,就起不到教育和警示作用。汪倫才案件特委會經過兩個月深入細致的調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于汪倫才案件調查報告》,明確提出五條處理意見。根據調查報告和委員的審議意見,常委會作出了《關于汪倫才案件調查報告的決議》,既增強了監督的剛性和力度,便于執行機關把握處理的尺度,又便于權力機關跟蹤監督。在“一府兩院”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貫徹落實人大決議情況后,市人大常委會又作出了《對“一府兩院”貫徹落實〈關于汪倫才案件調查報告的決議〉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意見”對“一府兩院”落實決議充分肯定的同時,針對少數部門認識不到位、處理不到位的情況,又提出四條處理意見,要求“一府兩院”認真辦理,并將辦理結果報下次人大常委會。在市人大常委會的跟蹤督促下,“一府兩院”分別落實了人大常委會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合肥市人大常委會運用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形式監督重大的人民群眾關注的司法案件,不僅增強了人大監督工作的剛性和實效性,在人民群眾中樹立了良好的形象,而且是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一次生動、具體的、有說服力的宣傳。其意義已超過了對這一具體案件處理的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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