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稅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5 15: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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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分稅權構建三級分稅制論文
[論文摘要]地方稅制建設的重要基礎是稅收權限的劃分。公共支出的效率理論和政府管理體制的現狀決定了地方稅權劃分的必然性。我國目前在稅收權限上還是傾向于集權為主,權限的劃分很不合理。我們要應充分考慮政府職能分工和稅種本身的性質,并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合理劃分省級及省級以下的稅收管理權限。
[論文關鍵詞]地方稅制稅收管理權限分稅
科學的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劃分是建立完善地方稅制的重要基礎?,F行的稅收管理權限劃分離徹底的分稅制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這說明現行的稅收管理權限只是過度性的。當前應順應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日益深入和加入世貿組織后進一步與國際經濟接軌的客觀要求對現行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劃分進行創新和改革。
一、地方稅制管理權限劃分的理論依據
地方稅制作為財政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政府間支出責任的劃分和政府間分稅有密切聯系。一方面.按照西方邊際效用理論和靈活偏好理論的分析.由中央統一提供公共物品會造成效率損失.因此公共產品的提供必然是多層次性的。另一方面.從政府管理體制來看.由于受到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的制約.世界各國實行的都是多級政府體制。地方政府理應作為公共產品的提供主體,才能更有效地滿足全社會的公共需要.從而達到或接近帕累托最優狀態。
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層次性使財政的資源配置職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進行了相應的分配.因而有必要根據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事權)劃分財權并在各級政府之間進行適當分配使地方政府的財權基本滿足一般性財政支出的需要。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財權的劃分自然就集中地表現在了稅收的劃分上。即以“分稅為基礎在整個政府內部實行由中央向地方的放權.建立中央和地方兩套稅制.并確定各級政府相應的權限,從而使整個國家的稅收權利在中央和地方之間進行分配。
分稅制研究論文
一、進一步完善我國分稅制的措施
1、進一步明晰上下級政府之間的事權,合理劃分各級財政收支范圍。明晰事權是完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包括建立規范化轉移支付制度的基礎所在。要結合機構改革和政府職能調整、科學合理界定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事權,尤其要進一步明確劃分那些交叉的、界定不清的事權。具體來說應遵循:市場基礎原則。按照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職能,劃清政府與企業的事權界限,尤其是要進一步明確界定財政供給范圍;范圍原則。屬于全國(全社會)范圍共同事務的事權,由中央政府承擔,屬于地方(局部)范圍的事務由地方承擔;效率原則。凡是由地方政府處理,其行政效率最高的事務歸地方,由中央政府處理,其行政效率最高的事務歸中央;分級原則。需由中央承擔的事務,由中央管理,需地方能決策并有能力承擔的事務,由地方管理;法律規范原則。事權劃分和調整,都應經過法律程序,保持相對穩定;可行原則。將全國的財政資源統籌考慮后,保證各地行政的最低財力需求,確保各級財政的正常運轉。根據上述原則,將中央的事權和財政支出,概括為三類。一是中央政府直接負責的社會事務,經費由中央財政安排,主要包括中央政府的各類行政機構和應由中央政府負責的社會公共事業;二是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的社會事務,經費應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主要包括一些跨區域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社會統計、氣象觀測等公共福利事業;三是中央負有間接責任,但應通過地方政府來具體負責實施的社會事務。諸如基礎教育、公共醫療等。中央財政通過對地方一般性轉移支付來補助。同時要提出具體的原則、標準和要求,由地方政府來具體實施。其他屬于地方的事權,由地方財政相應安排經費。但中央政府應確保經濟落后地區行政的最低財力需求,以保證財政的正常運轉,使“財權與事務統一”原則的含義明確化、具體化在收入劃分方面,對某些收入劃分進行必要的調整,如企業所得稅要取消按行政隸屬關系或行業劃分的做法,全部實行比例分享,稅收返還收入的計算方法應予調整,按實際增量30%予以返還。
2、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稅收征管權限,盡快建立和完善地方稅收體系,確保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增長都有相對的稅源基礎,充分調動兩個積極性。根據我國國情,應賦予地方省級人大適當的稅權。如讓省級人大在對宏觀經濟影響較小的地方稅種上擁有一定的解釋權和稅率、稅目調整選擇權。也可對那些不影響宏觀調控和中央稅基的地方稅種賦予立法權。但省級以下的稅權不宜再下放。完善地方稅收體系,擴大地方稅收規模,保證地方稅收。首先要確定地方稅的主體稅種,主體稅種應同時體現收入功能和調節功能,并根據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進行調整。應逐步完善所得稅和財產所得稅制度,提高所得稅和財產稅的地位,逐步使其成為地方稅的主要稅種。其次可適時出臺一些新稅種,如遺產贈予稅、社會保障稅等,加快“費改稅”進程,將一些合理的、普遍性的收費或基金改為立法征稅,使其中央和地方收入同步增長,充分調動兩方面的積極性。
3、強化稅法建設,及時修改、完善或出臺相關稅法。加入WTO后,已經顯示出我國稅收法律體系還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完整的稅收法律體系還遠遠未建成,已有的稅收法律關系有待進一步理順。如在我國邊貿進口管理中的稅收是按照國別區別對待的,即對不同的國家給予不同的稅收優惠,這是不符合稅收的最惠國待遇的。再有現行稅法規定中一些進口產品既征收增值稅又征收營業稅,而對于國內的其他同樣產品只征收增值稅或只征收營業稅,這樣一來就構成了對國外產品的歧視,是不符合WTO的國民待遇原則的。再如為了加大吸引外資和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的力度,在稅收方面給予外國在華投資者和外國產品較低的稅收負擔和較寬的稅收優惠,使其享受了“超國民待遇”,對內資企業和國內產品造成很大的不公平,不利于保護民族產業。所以,檢查、修訂我國的稅收法律法規,使其既能夠與WTO協議相一致,又能夠保護民族產業,是非常必要的。因此,除了要根據WTO規則對現行稅法體系進行適應性的修訂完善外,還應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對現行稅制進行改革,加強稅收法制建設。各主要稅種及主要的稅收征管規則應由立法機關正式立法,以提高稅收的立法水平,增強稅收管理的權威性;同時對部分不合時宜的稅收法規應及時修改、完善。
4、進一步完善政府間的轉移支付制度。在分稅制的條件下,合理確定轉移支付制度,已成為調整地方財政分配關系,實現區域和社會事業協調發展的重要手段。各地應得的轉移支付額,應重新計算確定一個初始補助額,這個補助額可用基數年份的實際分成財力與必要事權所需財力間的缺口為基準,既防止地方與中央“博弈”和討價還價,也可防止困難地區財政入不敷出而不能正常運轉。在確定初始補助后,再按現行的轉移支付補助公式計算轉移支付補助的增量部分,在因素的選擇上要盡量選用影響財政支出并切合實際的因素,來核定各地的標準支出數額。對標準收入的確定應逐步向“納稅申報額*平均入庫率”的辦法計算,盡量減少“經濟稅基”不實而帶來的負面影響,使標準收入更貼近實際。在轉移支付補助項目上可設置一般補助、專項補助和特殊災害補助三大類。一般轉移支付補助主要用彌補財政困難地區的各種剛性財政支出的缺口;專項補助要求受補助的地區按規定用途使用應由地方配套的資金要足額以逐步減少行政專項數額;在撥款模式上采取縱向轉移支付為主,橫向轉移支付為輔;在撥款結構上采用無條件撥款為主,有條件撥款為輔。另外,要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對現行的轉移支付制度進行改革,使轉移支付能夠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二、現行分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分稅制改革論文
一、我國分稅制改革基本概況
(一)主要內容
1993年12月15日,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同年12月18日,財政部下發了《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后有關預算管理問題暫行規定》,12月25日,財政部核定了各地消費稅和增值稅資金費用管理比例。1994年,全國人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8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制?!?/p>
在劃分事權的基礎上,劃分財政支出范圍;按稅種劃分收入,明確各級收入范圍;分設中央與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分別征稅,國家稅務總局及海關系統負責征收中央及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地方稅務總局負責征收地方固定收入;實行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
配套措施有:從1994年1月1日起,我國進行了工商稅制改革;國有企業利潤分配制度,相應改進預算編制辦法;建立轉移支付制度;建立并規范國債市場等。
(二)現行分稅制中存在的問題
分稅財政失衡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產生本文對分稅制后地方政府出現的事權與財權不統一、財政收支不平衡以及由此旌的問題進行了分析思考,并就如何消除地方財政失衡及解決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政策建議。
關鍵詞:財政分稅制對策
同志在《論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專題摘編)中指出:“實行分稅制,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合理確定中央和地方的收支比例,目的是理順經濟關系,使經濟活動規范化?!辈⑦M一步指出,“財政是一個經濟范疇,又是一個政治范疇,事關治國安邦、強國富民。”這就要求我們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在充分認識實行分稅制所帶來的積極效果的同時,認真研究其對地方財政所產生的消極影響,并采取措施使之進一步完善,真正達到強國富民的目的。
從建國之初直到改革開放前,我國實行完全的政府主導經濟的發展格局,中央政府包攬一切,計劃代替一切。改革開放以來,一方面,市場化因素在逐步形成,對經濟發展格局產生影響;另一方面,由于我們正處于從傳統的計劃經濟向現代的市場經濟轉軌的重要時期,政府仍在較大程度上主導著經濟的發展格局。由于國家的經濟發展任務最終要由地方政府來貫徹執行,因此,撇開市場化因素的影響之后,改革開放以來的經濟發展格局就是一種“雙主導”經濟發展格局,也就是說,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主導了經濟發展格局。
政府主導的經濟發展格局是否科學合理關鍵要看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在GDP中的比重。在實行分稅制以前的1980年至1993年,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在GDP中的比重呈現明顯的下降趨勢,從1980年的19.4%下降到1993年的9.8%;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占GDP的比重在經歷微弱的波動之后,也從1985年的13.5%開始下降到1993年的9.6%。這說明地方政府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仍然很重要,但已開始明顯減弱,逐步讓位于市場化因素來影響經濟的發展。1980—1993年,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平均為68.4%,地方政府財政支出占全國財政支出的比重平均為59.0%。這表明,在這些年中,地方政府用68.4%的相對財政收入僅僅負擔了59.0%的相對財政支出責任;而中央政府用31.6%的相對財政收入卻負擔了41.0%的相對財政支出責任。事權與財權沒有實現適度的統一,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利與責任沒有實現合理的劃分;該地方政府負擔的責任沒有貫徹落實,該中央政府負擔的經濟發展責任,卻由于中央財政收入的薄弱而沒有能力實現,又削弱了中央政府的經濟能力。為處理好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關系,我國在1994年實行了分稅制改革。本著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利益關系,促進國家財政收入合理增長,逐步提高稅收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中央財政收入占整個財政收入的比重的指導思想,我國進行了分稅制度改革,目的就是加強中央政府對稅收來源的控制、提高地方政府征稅的積極性,解決中央和地方之間長期存在的利益矛盾。分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把稅收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共享稅三個部分,并對具體稅種的收入歸屬和收入范圍進行了明確的劃分。從分稅制改革運行情況看,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占整個財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從1993年的78%下降到2001年的47.6%;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占整個財政收入的比重卻明顯上升,從1993年的22%上升到2001年的52.4%。而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占整個財政支出的比重卻沒有相應的變化,一直在70%左右的水平上波動。這說明地方政府用49%的相對財政收入支撐了70%的相對財政支出責任,這與分稅制改革前地方政府用68.4%的相對財政收入僅僅支撐59.0%的相對財政支出責任恰恰相反,說明我們的分稅制在明顯提高中央政府財政收入的同時,給地方政府帶來了一定的事權與財權不統一、收支不平衡等問題。
地方政府財政收入與財政支出之間相對比例之所以出現逆轉,首要原因就在于分稅制的執行。劃分稅收時,收入來源穩定、稅源集中、增收潛力較大的稅種,都列為中央固定收入或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而留給地方的幾乎都是收入不穩、稅源分散、征管難度大、征收成本高的中小稅種;因而導致一些地方財政收入下降,尤其是經濟不發達地區。這無疑影響了地方政府對地方經濟的調控能力,影響了地方經濟的發展,也間接縮小了內需,阻礙了宏觀經濟的發展。
轉移深化分稅制改革
*年開始實行的分稅制改革,經過10年的發展,顯示出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最突出的就是導致了基層財政困難和地區間差距的日益擴大。其中轉移支付制度的薄弱和不規范則是導致地區間差距拉大的因素之一。目前改革的任務,除了緩解基層政府的收支矛盾外,更為重要的是構建一個具有自律機制的能有效運行的基層財政體制
。
分稅制導致的問題之一:基層政府財政陷入困境
1.分稅制使基層政府財源縮減,只能把籌資目光集中于農業
分稅制改革中一項重要的制度變革,就是把一些原來由地方財政支配的收入劃歸中央政府所有,從而改變了地方財政收入的來源結構。在這一制度安排下,基層政府為了自身收入的穩定,就把籌集收入的關注點由*年以前的偏向工業,部分地轉向了農業。這種行為的改變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特別是可以減少當時地方政府爭投資、忙于上短線項目的短期化扭曲行為。
但是,規范的農業各稅數量是有限的,規范的轉移支付制度尚未健全,因此難以提供基層政府正常運轉所需要的資金。特別是處于財政級次最低層的鄉鎮財政,在巨大的支出壓力下,為了彌補財政收支缺口,不得不在制度外采取非規范的籌資行為,形成了“費大于稅”的局面。
分稅制革新以及立法完善
一、我國分稅制改革基本概況
(一)主要內容
1993年12月15日,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同年12月18日,財政部下發了《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后有關預算管理問題暫行規定》,12月25日,財政部核定了各地消費稅和增值稅資金費用管理比例。1994年,全國人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8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制。”
在劃分事權的基礎上,劃分財政支出范圍;按稅種劃分收入,明確各級收入范圍;分設中央與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分別征稅,國家稅務總局及海關系統負責征收中央及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地方稅務總局負責征收地方固定收入;實行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
配套措施有:從1994年1月1日起,我國進行了工商稅制改革;國有企業利潤分配制度,相應改進預算編制辦法;建立轉移支付制度;建立并規范國債市場等。
(二)現行分稅制中存在的問題
詮釋目前分稅制財政管理
關鍵詞:現行分稅制財政體制財政收入
一、現行分稅制的財政收入功能及其缺陷
從1978年到1993年,我國財稅改革基本上是遵循放權讓利的思路進行的,導致了財稅體制的收入功能逐漸減弱。以實行財政大包大干的1988~1993年為例,中央財政每年從收入增量部分中取得的收入基本被包死,既不能與國民經濟增長同步,也不能與財政總規模的增長同步,致使中央財政收入不斷萎縮,赤字逐漸增加,中央財政缺乏應有的回旋余地。
從1994年起,把承包制改為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基礎上的分稅制,建立中央稅收和地方稅收體系;按照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和合理分權的原則,改革和完善稅收制度。
分稅制與承包制相比,其財政收入功能明顯增強,一是根據財政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實行分稅,將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劃為中央稅,將與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為共享稅,將適宜地方征管的稅種劃為地方稅,并充實地方稅種。二是對稅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大大增強了稅收收入功能。以增值稅為主體、消費稅和營業稅為補充的流轉稅制,具有隨經濟增長而不斷擴大的稅源,并且收入入庫及時,統一內資企業所得稅,規范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保護了稅基;擴大了資源征收范圍,開征了土地增值稅等新稅種;清理取消了許多不規范、不合理的減免稅政策。三是為加強稅收征管,確保分稅制體制的順利實施,分設了中央與地方兩套稅務機構。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通過分稅,中央財政建立了穩定增長的運行機制,一改過去依靠行政手段層層下達稅收計劃的辦法,減輕了工作難度。
現行財稅體制經過4年的運行,已基本進入穩定運行期,其收入效應正在積極釋放。中央財政相對地方財政增長少一些,但是進行縱向比較可以明顯看出,中央財政增長的規模和幅度是很大的,對于緩解中央財政困難起到了重要作用?,F行體制也大大調動了發展地方的財源和加強收入管理的積極性,地方財政的大幅度增收減輕了地方對中央的依賴。
分稅制后地方財政的失衡及對策
內容提要:產生本文對分稅制后地方政府出現的事權與財權不統一、財政收支不平衡以及由此旌的問題進行了分析思考,并就如何消除地方財政失衡及解決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政策建議。
關鍵詞:財政分稅制對策
同志在《論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專題摘編)中指出:“實行分稅制,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合理確定中央和地方的收支比例,目的是理順經濟關系,使經濟活動規范化。”并進一步指出,“財政是一個經濟范疇,又是一個政治范疇,事關治國安邦、強國富民。”這就要求我們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在充分認識實行分稅制所帶來的積極效果的同時,認真研究其對地方財政所產生的消極影響,并采取措施使之進一步完善,真正達到強國富民的目的。
從建國之初直到改革開放前,我國實行完全的政府主導經濟的發展格局,中央政府包攬一切,計劃代替一切。改革開放以來,一方面,市場化因素在逐步形成,對經濟發展格局產生影響;另一方面,由于我們正處于從傳統的計劃經濟向現代的市場經濟轉軌的重要時期,政府仍在較大程度上主導著經濟的發展格局。由于國家的經濟發展任務最終要由地方政府來貫徹執行,因此,撇開市場化因素的影響之后,改革開放以來的經濟發展格局就是一種“雙主導”經濟發展格局,也就是說,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主導了經濟發展格局。
政府主導的經濟發展格局是否科學合理關鍵要看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在GDP中的比重。在實行分稅制以前的1980年至1993年,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在GDP中的比重呈現明顯的下降趨勢,從1980年的19.4%下降到1993年的9.8%;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占GDP的比重在經歷微弱的波動之后,也從1985年的13.5%開始下降到1993年的9.6%。這說明地方政府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仍然很重要,但已開始明顯減弱,逐步讓位于市場化因素來影響經濟的發展。1980—1993年,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平均為68.4%,地方政府財政支出占全國財政支出的比重平均為59.0%。這表明,在這些年中,地方政府用68.4%的相對財政收入僅僅負擔了59.0%的相對財政支出責任;而中央政府用31.6%的相對財政收入卻負擔了41.0%的相對財政支出責任。事權與財權沒有實現適度的統一,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利與責任沒有實現合理的劃分;該地方政府負擔的責任沒有貫徹落實,該中央政府負擔的經濟發展責任,卻由于中央財政收入的薄弱而沒有能力實現,又削弱了中央政府的經濟能力。為處理好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關系,我國在1994年實行了分稅制改革。本著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利益關系,促進國家財政收入合理增長,逐步提高稅收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中央財政收入占整個財政收入的比重的指導思想,我國進行了分稅制度改革,目的就是加強中央政府對稅收來源的控制、提高地方政府征稅的積極性,解決中央和地方之間長期存在的利益矛盾。分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把稅收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共享稅三個部分,并對具體稅種的收入歸屬和收入范圍進行了明確的劃分。從分稅制改革運行情況看,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占整個財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從1993年的78%下降到2001年的47.6%;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占整個財政收入的比重卻明顯上升,從1993年的22%上升到2001年的52.4%。而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占整個財政支出的比重卻沒有相應的變化,一直在70%左右的水平上波動。這說明地方政府用49%的相對財政收入支撐了70%的相對財政支出責任,這與分稅制改革前地方政府用68.4%的相對財政收入僅僅支撐59.0%的相對財政支出責任恰恰相反,說明我們的分稅制在明顯提高中央政府財政收入的同時,給地方政府帶來了一定的事權與財權不統一、收支不平衡等問題。
地方政府財政收入與財政支出之間相對比例之所以出現逆轉,首要原因就在于分稅制的執行。劃分稅收時,收入來源穩定、稅源集中、增收潛力較大的稅種,都列為中央固定收入或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而留給地方的幾乎都是收入不穩、稅源分散、征管難度大、征收成本高的中小稅種;因而導致一些地方財政收入下降,尤其是經濟不發達地區。這無疑影響了地方政府對地方經濟的調控能力,影響了地方經濟的發展,也間接縮小了內需,阻礙了宏觀經濟的發展。
分稅制收入劃分問題研究
【內容提要】省以下財政收入體制是國家財政收入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央對地方財政收入體制的貫徹和延伸。我國省以下財政收入體制的框架,出自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的要求,但目前過渡色彩較濃,合理化程度和規范性都不高。從十二年來的運行情況看,現行體制在提高“兩個比重”,增強宏觀調控能力,調動各級政府當家理財積極性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省以下政府間收入劃分的現狀各地不一,科學性、公平性、均等性和穩定性不高。財政運行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突出表現為在全國財政總收入高速增長的同時,基層財政困難加劇,農村義務教育、農村公共衛生體系、農村基礎設施等建設滯后,維系基層機構正常運轉和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務的內生機制日顯體制性缺陷,重要機遇期和矛盾突現期,正確歷史發展過程中的看待,適時完善財政分配體制,統籌經濟社會和城鄉協調發展已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
如何調整和改進省以下財政收入體制,科學合理劃分政府間收入,建立健全地方財政可持續發展的良性運轉機制,緩解基層財政困難,實現中央提出的“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的目標,是當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加快公共財政體系建設亟待解決的問題。本課題在對政府間收入劃分體制改革背景、運行現狀及存在問題進行體制和現狀分析后認為,近期是調整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的有利時機,通過適度向地方分散財力,以緩解基層財政困難和調動地方合理發展經濟、精簡機構、增收節支的積極性。從中長期目標來看,按照構建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需對分稅制下財政收入體制進行系統化的調整、改進和規范。
一、政府間財政收入劃分體制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歷史背景及基本評價
1、我國財政體制改革的歷史沿革和階段特征
規范政府間財政收支劃分關系歷來是財政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財政體制和收支劃分主要經歷了十多次體制調整和變化,其基本取向都是沿著集權與分權關系判斷與選擇這條線來進行的。過度的集權影響地方政府的積極性,阻礙地方基本職能的發揮,而過度的分權又會導致中央政府宏觀控制力下降,實現其必要職能能力的削弱。因此,尋求適當集權與分權的體制,是我國政府間財政收支劃分關系變革和完善的主要動因與基本走向。
分稅制財政體制問題調研報告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政府間財政收入劃分體制的現狀分析;當前政府間財政收入劃分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進一步完善政府間財政收入體制的基本思路與建議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我國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歷史背景及基本評價、當前省以下政府間財政收入劃分體制的實際運轉、省以下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的實際運轉、中央、省財力集中度較高,過分強調集中收入,忽略了事權的調整,制約了科學規范分稅制財政體制的有效構建、地方財力留成偏低,難以保障地方社會經濟協調發展、轉移支付體系不健全,穩定、規范、科學的轉移支付缺乏制度保障、財政收入征管關系有待進一步理順,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基本思路、具體建議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內容提要】省以下財政收入體制是國家財政收入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央對地方財政收入體制的貫徹和延伸。我國省以下財政收入體制的框架,出自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的要求,但目前過渡色彩較濃,合理化程度和規范性都不高。從十二年來的運行情況看,現行體制在提高“兩個比重”,增強宏觀調控能力,調動各級政府當家理財積極性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省以下政府間收入劃分的現狀各地不一,科學性、公平性、均等性和穩定性不高。財政運行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突出表現為在全國財政總收入高速增長的同時,基層財政困難加劇,農村義務教育、農村公共衛生體系、農村基礎設施等建設滯后,維系基層機構正常運轉和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務的內生機制日顯體制性缺陷,重要機遇期和矛盾突現期,正確歷史發展過程中的看待,適時完善財政分配體制,統籌經濟社會和城鄉協調發展已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
如何調整和改進省以下財政收入體制,科學合理劃分政府間收入,建立健全地方財政可持續發展的良性運轉機制,緩解基層財政困難,實現中央提出的“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的目標,是當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加快公共財政體系建設亟待解決的問題。本課題在對政府間收入劃分體制改革背景、運行現狀及存在問題進行體制和現狀分析后認為,近期是調整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的有利時機,通過適度向地方分散財力,以緩解基層財政困難和調動地方合理發展經濟、精簡機構、增收節支的積極性。從中長期目標來看,按照構建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需對分稅制下財政收入體制進行系統化的調整、改進和規范。
一、政府間財政收入劃分體制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歷史背景及基本評價
1、我國財政體制改革的歷史沿革和階段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