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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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性

簡述貨幣政策效應非對稱性

一、引言

20世紀20年代以前,經濟學家普遍認為,擴張性貨幣政策與緊縮性貨幣政策在實施效果上是對稱的,在經濟不景氣的時候,政府可以通過施行擴張性貨幣政策,有效刺激經濟增長,同樣,在經濟過度繁榮的時候,政府可以實施緊縮性貨幣政策有效防止通貨膨脹,抑制經濟過熱。然而,20世紀30年代末,人們開始懷疑擴張性貨幣政策的有效性,1929~1933年經濟大蕭條期間,為了刺激經濟復蘇,美聯儲實施一系列擴張性貨幣政策,如美國3個月的國債率從1929年的5%下降到1932年的1%以下,但收效甚微。據此,凱恩斯提出了流動性陷阱。他指出,美國實施的一系列擴張性貨幣政策使得其經濟系統陷入了流動性陷阱,導致貨幣政策失效。自此,經濟學家開始思考貨幣政策效果的非對稱性。近幾十年來,隨著經濟、金融危機的頻頻爆發,貨幣政策已經成為中央銀行實施宏觀調控、應對危機的重要工具。2007年金融危機爆發后,我國宏觀調控傾向于采取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和積極的財政政策,央行連續降低人民幣和外幣存款利率以后,貨幣供給和流動性已經出現了明顯的松動,4萬億元財政資金強力啟動內需,確實十分明顯地促進了經濟增長,然而卻也伴隨著30年來史上最高的通貨膨脹,面對持續走高的通脹問題,央行在2011年6月20日再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這已經是央行當年第6次,同時也是2010年以來的第12次上調準備金率。此后,央行在2011年基本上保持著準備金率“一月一調”的節奏。此外,2010年以來,央行已經5次加息,這樣大力度的緊縮性貨幣政策是否能夠有效地遏制通貨膨脹的持續上漲,在我國經濟運行當中貨幣政策是否也具有一定程度的非對稱性,這是同宏觀經濟決策密切相關的重要問題,也是一個需要加以檢驗的實證問題。在此背景下,本文結合我國實際經濟條件,采用較新的“有向無環圖”技術識別SVAR,從“貨幣渠道”和“信貸渠道”兩方面實證研究我國貨幣政策產出效應和價格效應在方向上的非對稱性問題,從而為我國宏觀政策當局提供理論分析和實證檢驗的參考依據。最早對貨幣政策在效果方向上的非對稱性進行研究的是Cover(1992),隨后國內外很多學者進行效仿。該文通過1951:1~1987:4的季度數據,運用兩步OLS方法檢驗正負貨幣供給沖擊對產出影響的非對稱性。結果表明,無論在影響程度上還是在統計顯著性上,負向貨幣供給沖擊對產出的影響都要大于正向貨幣供給沖擊對產出的影響,從而證實了貨幣政策效應非對稱性的存在。隨后,國內外眾多學者對貨幣政策在效果方向上的非對稱性問題進行了廣泛的研究,但綜合這些文獻來看,對不同方向貨幣政策的識別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構建貨幣供給方程,由殘差項識別,如Cover(1992)、ShahidMalik(2013)、黃先開和鄧述慧(2000)、陸軍、舒元(2002)、馮春平(2002)、張暾等(2013)等人的研究;第二種是通過HP濾波等時間趨勢分析法對貨幣政策工具變量直接進行分析,如劉金全(2002)、邱宜欣、劉召虹(2012)、胡臻(2013)等人的研究。本文考慮到貨幣供給方程的構建并沒有統一的理論依據,現有文獻構建的貨幣供給方程也各有不同,因此本文采用第二種方法,即通過時間趨勢分析分解出不同方向的貨幣政策進行分析。同時,現有文獻大多只是對產出或價格方程進行OLS回歸,考察不同方向貨幣政策的系數,或者采用VAR從單一貨幣政策傳導渠道考察貨幣政策在方向上的非對稱性,研究方法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采用較新發展的“有向無環圖技術(DAG)”識別SVAR模型的擾動項結構,采用脈沖響應分析和預測誤差分解的方法,從“貨幣渠道”和“信貸渠道”兩個層面實證檢驗我國貨幣政策產出效應和價格效應在方向上的非對稱性,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傳統VAR及SVAR模型中格蘭杰因果檢驗不能刻畫變量間同期因果關系以及傳統choleskey分解方法受變量主觀排序影響的局限,提高了本文研究結論的可信性。本文余下部分的結構安排為:第二部分是實證模型及方法;第三部分是變量選擇以及數據說明;第四部分是實證結果及分析;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結論。

二、實證模型及方法

1.有向無環圖(DAG)有向無環圖主要通過計算一系列變量之間的相關系數矩陣來分析判斷這些變量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尤其是同期因果關系,圖中的方向代表因果,但不存在閉合回路,因此名叫有向無環圖(DirectedAcyclicGraphs)。與傳統的granger因果檢驗不同,有向無環圖可以檢驗變量之間的同期相關性,從而避免傳統方法在SVAR的識別問題中受到變量次序影響較大的問題。下面具體介紹有向無環圖是如何體現變量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對于變量X,Y和Z,如果Y和Z的無條件相關系數不為零,但在給定X的條件相關系數為零,我們則可以說X既是Y也是Z的原因,記作Y←X→Z;反之,如果X和Z的無條件相關系數為零,但在給定Y下的條件相關系數不為零,則稱X和Z都是Y的原因,記作:X→Y←Z。有向無環圖由點和連結它們的有向邊組成,反映變量之間的同期因果關系。具體來說,若變量X和Y的連結方式是X→Y,表明X和Y存在同期因果關系,且X是引起Y變化的原因;若X和Y的連結方式是X-Y,表明X和Y存在同期因果關系,但它們誰是因誰是果還不明確;若X和Y的連結方式是XY,表明X和Y是相互獨立的,不存在同期因果關系。Spirtesetal(1993)、PeterSpirtes(2005)對DAG的畫法提出和完善了PC算法。該算法的具體做法是,首先從“完全無向圖”出發,各個變量(頂點)之間均存在連線(邊),當某兩個變量之間的相關系數或條件相關系數在某一給定顯著性水平下為0時,則移去這兩個變量之間的連線。該算法首先計算變量的相關系數(可理解成0階條件相關系數),移去相關系數為0的變量之間的連線,緊接著計算變量的1階條件相關系數,移去1階條件相關系數為0的變量之間的連線,這樣推進下去,直到分析完變量的N-2階條件相關系數(N為變量的個數)。本文采用Fisher'sZ統計量來推斷某兩個變量之間的相關系數是否顯著異于0。z(籽(i,j|k)n)=12(n-k-3)1/2×ln(1+(籽i,j|k))×1-(籽,i,j|k)-1→→其中n為用來估計相關系數的觀測值個數,籽(i,j|k)是序列i和序列j在給定序列k的總體條件相關系數,k是k中變量個數,即計算條件相關系數的階數。若i、j、k均服從正態分布,則z(籽(i,j|k)n)-z(r(i,j|k)n)也服從正態分布,其中r(i,j|k)為樣本條件相關系數。在完成上述步驟后,我們需要為保留下來的連線畫出方向,即確定保留連線的變量之間的因果關系方向。主要借助“相鄰(adjacent)”和“隔離集(sepset)”兩個概念。兩個變量之間存在連線,我們稱該兩個變量是相鄰的,否則則稱該兩個變量是不相鄰的;隔離集是指使得某兩個變量之間的連線被移去的條件變量,即使得某兩個變量的條件相關系數為0的條件變量,例如,若籽(i,j|k)為0,則稱k為i,j的隔離集。這樣一來,我們可以很方便的給出有向無環圖的方向。例如,若X和Y相鄰,Y和Z相鄰,但X和Z不相鄰,即X-Y-Z,如果Y不在X和Z的隔離集里,則我們可以確定這3個變量的有向無環圖為X→Y←Z。2.SVAR模型縮減型VAR只能描述各個內生變量的動態形成過程,注重內生變量的“跨期”相關性,而沒有考慮內生變量的同期相關性,而SVAR則可以根據相關理論設定變量之間的因果關系。SVAR(P)模型定義如下:Ayt=pi=1移A*iyt-i+Bεt其中,yt為一個K維向量,結構性擾動項被假定為白噪聲過程,P為滯后階數,上式左乘A-1后可以得到縮減型VAR模型,如下所示:yt=籽i=1移A-1A*iyt-i+A-1Bεtyt=籽i=1移Aiyt-i+滋t可見,通過對A、B矩陣施加約束,可以識別出SVAR模型的擾動項沖擊,而由對A、B矩陣施加約束類型的不同,SVAR模型可以分為如下三種情況(詳細請參閱Pfaff(2006)):(1)B被設定為單位陣,這種情況下,最少需要施加約束條件個數為K(K-1)/2。(2)A被設定為單位陣,這種情況下,最少需要施加約束條件個數也為K(K-1)/2。(3)AB矩陣均被施加約束,這種情況下,最少需要施加的約束條件個數為K2+K(K-1)/2本文采用第(1)種方式,結合DAG分析對SVAR模型施加約束。A矩陣的非對角元素反映了變量之間的同期相關關系即因果關系。克服了傳統的Cholesky分解識別SVAR中主觀設定變量次序所帶來的偏誤,更準確地反映了數據的真實生成過程。

三、變量與數據

1.變量選擇《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了我國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是“促進經濟增長、實現充分就業、保持物價穩定和國際收支平衡”。結合我國現實國情,在金融危機的沖擊下,我國經濟增長放緩,通貨膨脹高漲,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應當將經濟增長和物價穩定作為我國貨幣政策的兩個最主要的最終目標。因此,本文選取產出GDP和消費者價格指數CPI作為衡量和評價我國貨幣政策效果的指標。考慮到貨幣政策的傳導渠道主要是“貨幣渠道”和“信貸渠道”,本文選取廣義貨幣供給量M2和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貸款余額L作為貨幣政策工具變量,由于GDP數據只有季度數據,本文選取工業企業增加值Y作為產出水平的替代變量。2.數據來源及處理本文所采用的數據除工業增加值Y①來自wind數據庫外,其他數據全部來自中經網統計數據庫,其中CPI經筆者自己換算成定基比數據,選取1998年12月作為基期,全部數據的時間范圍是1999年1月至2013年5月。為了消除季節性因素,本文對所有的變量采用X-12的方法進行了季節性調整,為了降低數據的異方差性,本文對各變量進行了自然對數化處理,處理后的變量名都在原來的基礎上加上前綴“L”。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本文采用Hodrick-Precott濾波法對不同方向上的貨幣政策進行識別,對于某一特定的經濟時間序列{St},包含趨勢成分和波動成分。可以采用HP濾波將其波動成分和趨勢分離出來,具體做法如下:minTt=1移(St-STt)2+姿Tt=1移[(STt+1-STt)-(STt-STt-1)]2移移其中STt為趨勢項,姿取值一般由序列的時間頻率決定,本文采用月度數據,姿取14400。本文采用HP濾波對LM2和LL進行分析,識別出貨幣政策的方向。具體波動成分結果如圖1所示。由此可以定義出貨幣政策的不同方向如下:μm+=max(CLM,0)μ-m=min(CLM,0),μL+=max(CLM,0)μ-L=min(CLM,0)其中,μ+m代表擴張性貨幣供給政策,μ-m代表緊縮性貨幣供給政策;μ+L代表擴張性信貸政策,μ-L代表緊縮性信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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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貨幣政策的非對稱性

1平穩性檢驗

在協整檢驗之前,必須首先檢驗各個變量危機前、危機中、危機后的三組時間序列數據的平穩性,本文采用增廣的迪基-福勒方法即單位根ADF方法對五個變量的時間序列數據進行平穩性檢驗,并采用AIC和SC最小準則來確定時間序列的最佳滯后期,因篇幅限制,僅列出危機中時間序列的的檢驗結果。檢驗結果明,在5%的顯著水平下,五個變量的三組原序列均接受原假設,現為非平穩序列。但五個變量的時間序列數據經過一階差分后,其ADF檢驗值均小于臨界值,即拒絕原假設,現為一階單整的平穩序列,因此符合協整檢驗的前提條件,可以進行下一步的協整方程回歸。

2實證檢驗

基于上步驟的平穩性檢驗,分別將中介目標變量作為解釋變量,將最終目標變量作為被解釋變量建立長期協整方程,選擇最優滯后期,進行最小二乘估計,同時采用廣義差分法消除模型的自相關,得到危機前、危機中、危機后三組長期均衡關系的協整方程回歸結果。估計均為顯著,且經檢驗發現,協整方程的殘差均為5%顯著性水平下的平穩序列,因此金融危機前中后變量的長期協整關系均成立,中介目標變量與最終目標變量之間均存在長期均衡關系。然而,從短期來看,又可能出現失衡狀態,為增強實證檢驗的精準度,本文進一步建立了誤差修正模型,以分析各經濟變量間的短期動態關系。該誤差修正模型中的被解釋變量為協整方程中被解釋變量的一階差分,解釋變量為協整方程中解釋變量的差分序列以及長期均衡方程的誤差項。篩選滯后項,得到短期誤差修正模型的最優估計結果。為進一步證實協整回歸的結論,系統分析貨幣政策與國民產值、物價指數之間的先行、滯后關系,本文對金融危機前后的變量進行格蘭杰(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根據AIC和SC原則,滯后期同樣選擇為1。

3實證結果分析

第一,在中長期內貨幣政策的產出效應存在非對稱性。就經濟增長而言,金融危機發生前中后三個階段,貨幣渠道的貨幣供應量和利率以及信貸渠道的信貸規模對國內生產總值的影響均是顯著的,但信貸規模對國內生產總值的影響存在5期的滯后,且除利率對國內生產總值呈負向影響外,其他兩個變量均呈正向影響。金融危機前,當貨幣供應量下降1%,國內生產總值下降0.475%;當利率上調1%,國內生產總值下降0.823%。當信貸規模下降1%,五期后的國內生產總值下降0.341%。同樣分析危機時期和危機后的實證結果并將三個階段進行對比后發現,金融危機前三個變量的系數明顯大于金融危機時期,金融危機后的變量系數小于危機前而大于危機時期,處于居中地位。這從一定程度上說明,在我國經濟周期的三個階段中,金融危機前緊縮性貨幣政策的產出效應最大,危機時期適度寬松貨幣政策的產出效應最小,而危機后穩健性貨幣政策的產出效應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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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非貨幣性資產的成本確認

企業會計準則核心的變化是判斷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且同時引入“公允價值”的計量模式,針對不同情況提出了相應的成本確認規范。《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解決了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方式換入換出資產成本確定和損益確認問題。

一、換入單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分析

(一)具有商業實質的單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該項交易具有商業實質,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均能可靠計量”兩個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此時應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除外。若未發生補價: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本方換出資產,下同)應支付相關稅費。發生補價的,應分別情況進行處理。支付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加收到的補價之和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支付補價]+(本方換出資產,下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收到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加收到的補價之和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計入當期損益;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一收到的補價+(本方換出資產,下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1。

(二)不具有商業實質的單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若未發生補價,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不確認損益)。發生補價的,應分別下列情況處理。支付補價的,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支付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收到補價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補價并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一支付的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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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性交易準則與美國對應準則的比較

1999年6月28日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以下簡稱“非貨幣性交易準則”)。該準則對非貨幣性交易中資產的計量標準、損益的確認條件、資產減值損失的認定,以及信息披露作出系統規定。

概括地說,在非貨幣性交易準則中,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資產進行的交換。非貨幣性交易最大的特點是以貨易貨,不收付款項。所以,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核算的主要問題是以什么價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帳價格,以及是否確認交易損益。總體來說,對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核算的規定,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第一,將非貨幣性資產劃分為待售資產和非待售資產,在此基礎上,將非貨幣性交易劃分為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第二,為便于具體操作,該準則對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對其分別作了具體規定。

第三,謹慎原則在非貨幣性交易會計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非貨幣性交易準則的核心是:資產的計量和損益的確認,而兩者又是相互影響的。為了正確進行會計確認,必須確定判斷標準。該準則將盈利過程是否完成作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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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剖析規范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關于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計量;關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損益;關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涉及多項資產的會計處理;關于少量補價規定的模糊性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既可以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換入和換出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要有顯著的不同、新準則對投入資產的入賬價值規定了兩種計量基礎、不同的非貨幣性資產確認的損益的會計處理有所不同、一個企業的非貨幣性交換產生的損益絕對不應成為其損益的主要來源、企業以一項非貨幣性資產換入另一企業的多項非貨幣性資產、將其總額按一定標準在換入的各項具體資產中進行分配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修改后的《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嵌入了商業實質的概念,為公允價值的應用提供了判斷依據,也為會計實務操作提供了指南,便于統一會計信息,但由于對準則的理解不同,在各種教材實務舉例中,發現了確認計量上的不同。文章針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的幾個問題,從理論到實務進行剖析,以期規范其確認與計量。

關鍵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公允價值賬面價值損益多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1關于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計量

新修改的《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規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既可以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也可以以換入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基礎確定。按照市場的原則,公允價值是最公平合理的,企業操縱利潤的空間也小。可是如果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換入資產的成本,由于我國市場不是很規范,公允價值有時并不公允,所以對公允價值的使用有嚴格的規定,即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二是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其中,商業實質包括兩項內容:一是換入和換出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要有顯著的不同;二是計算換入與換出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差額占換入與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的比重是否大。這只是準則給出的對商業實質判斷的標準,在實務中還可以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比如把換入和換出資產性質、盈利方式與換入和換出企業的經營項目、企業性質、經營方式等相結合,具體分析其是否具有商業實質,同時還要注意關聯關系對其的影響。

一般來說,取得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所放棄資產的對價來確定,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換出資產就是放棄的對價,如果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確定,應當優先考慮按照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就應當以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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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性交易準則研究論文

2001年1月財政部以財會[2001]第7號文件頒布了修訂后的《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以下簡稱《非貨幣性交易準則》,對我國非貨幣性交易業務的會計處理予以規范。美國對非貨幣性交易進行規范的會計準則,稱為《會計原則委員會意見書第29號——非貨幣性交易會計》(以下簡稱《第29號意見書》)。本文對中美兩國非貨幣性交易準則的內容進行比較,旨在增強對非貨幣性交易不同規范的認識和理解,并提出幾點建議。

一、關于定義

1.非貨幣性交易。我國《非貨幣性交易準則》中的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美國《第29號意見書》中,非貨幣性交易指不涉及或涉及很少貨幣性資產或負債的交換和非互惠轉讓。其中,交換是指一個企業與另一個企業之間的互惠轉讓,通過轉讓,企業以讓渡其他資產或勞務而取得資產和勞務,或者償還一項負債。非互惠轉讓,是指資產或勞務的單方向轉讓,由一個企業轉讓給其所有者或其他企業,或者由企業所有者或其他企業轉讓給該企業。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我國非貨幣性交易準則沒有包括非貨幣性負債交換和非互惠轉讓,非貨幣性交易對象主要是非貨幣性資產。

2.貨幣性資產。對于貨幣性資產的定義,我國《非貨幣性交易準則》中指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美國《第29號意見書》中指由合同或通過其他方法規定了貨幣金額的資產,如現金、以現金方式收回的長期或短期應收賬款或應收票據。根據以上定義,可以看到我國和美國對貨幣性資產的定義基本相似,并無實質差別,都是指貨幣金額固定的或能夠確定的資產。

3.非貨幣性資產。對于非貨幣性資產的定義,我國《非貨幣性交易準則》作了如下描述: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以及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美國《第29號意見書》中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如存貨、普通股投資、固定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有別于貨幣性資產最基本的特征是:其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即貨幣金額是不固定的或不確定的。

4.公允價值。我國《非貨幣性交易準則》中對公允價值的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33號——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動會計》對公允價值的定義是:在當前交易中,雙方自愿買入(承擔)或賣出(清償)一項資產(負債)所使用的金額,換言之,該項資產(負債)是在非強迫或清算(或拍賣)的情形下買入(承擔)或賣出(清償)的。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雖然兩國對公允價值定義的表述不盡相同,但都指明公允價值不是企業在強制性的交易、清算或拍賣中成交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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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性交易準則研究論文

1999年6月28日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以下簡稱“非貨幣性交易準則”)。該準則對非貨幣性交易中資產的計量標準、損益的確認條件、資產減值損失的認定,以及信息披露作出系統規定。

概括地說,在非貨幣性交易準則中,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資產進行的交換。非貨幣性交易最大的特點是以貨易貨,不收付款項。所以,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核算的主要問題是以什么價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帳價格,以及是否確認交易損益。總體來說,對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核算的規定,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第一,將非貨幣性資產劃分為待售資產和非待售資產,在此基礎上,將非貨幣性交易劃分為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第二,為便于具體操作,該準則對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對其分別作了具體規定。

第三,謹慎原則在非貨幣性交易會計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非貨幣性交易準則的核心是:資產的計量和損益的確認,而兩者又是相互影響的。為了正確進行會計確認,必須確定判斷標準。該準則將盈利過程是否完成作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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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思考

1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中一些問題的思考

經過幾十年的探討和發展,我國的會計理念不斷轉變和更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也不斷調整,反映出我國與國際會計準則日益趨同。準則中明確規定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確認和計量原則。然而,這些原則和方法在實際操作中還存在諸多問題,值得思考。

1.1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的核算范圍問題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所涉及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互惠轉讓,即交易雙方都必須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以付出自己所擁有的非貨幣性資產為代價,來獲得交易對方的非貨幣性資產。全文都沒有涉及到非貨幣性負債交易和勞務交換,也沒有涉及非互惠轉讓,實際上規范的只是狹隘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交換業務越來越多元化,此問題已經不容小覷。而且作為一項具體準則,應該具有完整性和前瞻性,以提供盡可能完整的會計信息,故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應該對此問題進行更加詳細的規范和說明。

1.2涉及補價的交換是否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判別問題

由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交換成本不一定相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通常會涉及少量貨幣性補價。補價的比重是判斷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成立的重要標準。然而準則中只是簡單說到“通常以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為參考比例”,并沒有對25%的比例提出足夠的理論根據和實證研究結果的支持。不區分行業、區域、企業規模大小等因素,而是籠統的將25%作為認定標準的方法值得商榷。而且“25%”是一個具體的值,從而使關于補價比例的規定缺乏彈性,出現“臨界點”現象,即企業利用準則的硬性規定進行利潤操縱,比如故意將補價的比例提高到25.1%,從而規避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種種限制;或者人為地將補價比例壓到24.9%,從而將交易按照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來處理。而且準則也未對“交換金額”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范和解釋,如交換金額中是否應該包含增值稅、不等價交換時應該用換入資產公允價值還是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交換金額、當換出資產和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都無法確定時交換金額該如何確定等。以上都說明準則中還存在一些細節問題,值得我們更加深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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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性交易準則問題論文

一、關于基本概念

(一)預付帳款是不是非貨幣性資產?根據準則指南關于定義的說明,非貨幣性資產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即貨幣金額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確定的”。對照定義,預付帳款首先必須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其次這種利益表現為貨幣在金額上是不固定的。那么,預付帳款能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所謂經濟利益,對企業來說可以是收益,也即在耗費成本基礎上的增值額。之所以能產生經濟利益,原因之一在于該要素的稀有性;其二是它的有用性,即可以提供經濟利益。預付帳款從根本上說屬于往來款的性質,它在未來能國企業帶來是的等價交換產生的其他資產,并不會直接產生收益。另外,預付帳款也不具備產生經濟利益的本質原因。所以,筆者認為不應將預付帳款劃為非貨幣性資產。

(二)待售資產與非待售資產的區別。準則將待售資產定義為“為出售而持有的非貨性資產”;非待售資產“是指待售資產以外的非貨幣性資產”。準則指南指出,“二者區分的主要依據是企業持有資產的目的不同”。筆者認為,以企業持有非貨幣性資產的目的作為區分標準似是而非乎有些主觀,比如,非貨幣性資產中的半成品,企業既可以自用,也可以銷售,實際工作中怎樣判斷?準則應該對該類介于銷售和自用的資產予以進一步說明。

二、關于損益的確認

準則依據穩健的會計原則,將非貨幣性交易劃分為同類和非同類交易,同類交易中以低價確認資產,盡量不確認收益;非同類交易按照換出資產的公允市價與帳面價值間差額確認損益。這樣處理對于限制非貨幣性交易的發生、防止人為地虛增資產與收益有一定的作用,但其中有些問題:其一同類交易與非同類交易間區分標準容易被人為操縱,使得利潤不實失去可比性;其二,如果同類交易不確認收益,那企業應不應該為此交納所得稅?準則中對于稅的問題一采取滿足納稅的要求,比如增值稅,無論企業非貨幣性交易屬于哪種類型,涉及的增值稅都需按照交易的公允價值計繳,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中貨物”等行為片收的稅金,對非貨幣性交易征收增值稅顯然是將其視為銷售活動,既然如此,就應按昭交易的公允價值與交換資產的帳面價值差額視同為銷售利潤征收所得稅,那么,準則實際上把交換損益看作“永久性差異”。誠然,會計與稅法間允許存在這類差異,然而,筆者傾向于盡量減少該種差異,因為這顯然會使實際工作變得復雜化。因此,筆者認為對于所有非貨幣性交易都可視同銷售確認損益,在住處披露中把這部分損益予以單獨列示。這樣做的好處在于能夠使實際操作工作變得簡潔,同時損益的計算也有一個統一標準,增強可比性。

三、關于資產價值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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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非貨幣性交易會計啟示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于2004年12月了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53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FAS153),對1973年5月并于同年9月30號開始實施的APB意見書第29號《非貨幣性交易》進行修訂,以消除其與《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和《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有關計量指南之間的某些差異,該準則于2005年6月開始實施。新規定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仍以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但對APB意見書第29號包含的該原則的例外進行了修訂,即排除同類生產性資產交換的例外,將其替換為不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一般例外。FAS153對商業實質進行了規范,如果一項非貨幣性交換能夠導致主體的未來現金流量發生重大的變化,則該交換就具有商業實質。并對一項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提供了判斷標準。

一、交易的性質和對象

APB意見書第29號,將交換定義為,“交換(或交換交易)是指一個主體與另一個主體之間的互惠轉讓,通過轉讓,主體以讓渡其他資產或勞務或者承擔其他義務而取得資產或勞務,或者償還一項負債。”該定義明確了交換的性質為互惠轉讓,交換的對象可以是資產、勞務或負債。而FAS153只對APB意見書第29號中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規范,不涉及非互惠轉讓、有關非貨幣性負債和勞務交換的會計處理。同時委員會注意到有些交易表面上看似為非貨幣性交易,實則不然,如果轉讓方對所換出資產在實質上還持續涉入,則不應當將這些交易確認為非貨幣性交易。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原則,委員會對“交換(或交換交易)”的界定進行了修正,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加以更為嚴格的限制性條件,即“非貨幣性資產的互惠轉讓只有在轉讓方對轉讓資產不再進行實質性的持續涉入,即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或報酬已經轉移時,才應作為交換”。只有在交易雙方對換出資產“不再進行實質性持續涉入”,才能將非貨幣性資產的轉移作為一項交換。

二、交易的計量原則

非貨幣性交易會計處理的一個主要方面就是,換入資產的計價問題,即如何計量所收到的資產的成本。在貨幣性交易中,貨幣性資產或負債提供了計量收到資產或勞務成本的基礎,但是對于非貨幣性交易中換入資產如何計價的問題,卻存在著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APB意見書第29號規定了非貨幣性交易的基本計量原則:非貨幣性交易應以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如果所收到資產的公允價值比所放棄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明顯,則應以所收到的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成本,但對相似資產之間的交換,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金額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FAS153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仍應按該原則進行會計處理,但對上述原則的例外情況進行了如下修訂:只有在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時,非貨幣性交換應建立在所放棄的資產的賬面金額的基礎上(如果合適的話,則應減去已發生的減值),而不應建立在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基礎上:

1.公允價值無法合理確定。所收到資產或放棄資產的公允價值在合理范圍內無法合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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