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觀念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4 15:59:49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法治觀念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大眾法治觀念
大眾對法律的迷惘。新中國建立后,中央大力號召和發展的法制建設并未能使得普通大眾的法制觀念有很大的提高。受傳統的“無為”思想影響,“無訟”、“息訟”仍被看作傳統美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廣泛存在,加上普通大眾受文化水平所限和各地普法力度不夠,普通大眾對法律依然處于極度迷惘的心理狀態之下,老百姓極易對法律產生恐懼感,法律成了“大蓋帽”、“被告席”、“牢房”和“刑場”等的代名詞。這些都亟待老百姓的自我覺醒。
相對迷惘與自我覺醒并存。當老百姓對法律處于無知或迷惘之時,我們的政府應當進行大力的宣傳和引導,因為我們已經不再處于“法律秘密主義”的時代,而且政府也有責任讓老百姓知曉法律規定,更有責任引導老百姓運用法律保護自身權益。但筆者以為,老百姓自我覺醒的作用比什么都要突出。一方面,文化水平的提高促使人們權利保護意識增強,人們不再止步于“忍氣吞聲”,正義一定要伸張。另一方面,廣泛交流使得糾紛的不斷涌現成為必然,同時也促使人們尋求一種恰當的糾紛處理方式。傳統的自力救濟方式如斗毆與私下和解或為社會禁止的手段或非最佳方法,這時就激發了人們尋求更佳方法的欲望。積極尋求的最佳糾紛處理方式——法律手段。當老百姓意識到這一點后,就開始逐步地把糾紛送至國家的相關部門處理,但由于案件總是涉及到兩方甚至多方利益,這時就不可能滿足各方要求,于是乎,各地就出現了許多通過自學法律來維護自身權益的事例,同時成為某個方面“法律專家”的普通老百姓也增多了。多年的法治建設使得民事案件的審理出現了新的景象:被告席不再“恐怖”;被告不再“暴跳如雷”;粗魯的“罵街”轉變為“帶有港臺電視劇中案件審理的法律術語”。這些都反映了法治觀念的新“變化”,然而未來的法治并不要求每一位當事人都成為一名法律專家,所以大眾以自身法律知識參與訴訟的形式仍然屬于一種較為落后的法治觀念。所有這一切預示著,樹立真正的法治觀念已成為必需。
所謂“與時俱進”,普通大眾的法治觀念在新時期也應當有更大的發展。展望未來,筆者以為,基于社會分工的客觀情況,我們不應強求每一個人都有較高的法律素養,因為對于某一位當事人來說,他一生可能只離一次婚或只被撞斷一次腿,亦即對于普通老百姓而言,一般一生只打一次官司,這時他們只需要有權利保護意識,并知道法律手段是最佳的權利保護方法,這時如果還學會了說一句——“有事請找我的律師”,我們就可以說我們的老百姓已經樹立起了真正的法治觀念。
增強法治觀念,提高執法水平
自改革開放以來,法制原則的確立及法治基本方略的提出,使“依法治國”已成為中國21世紀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重要目標,人民群眾的法治觀念也逐漸增強。作為一支打擊違法犯罪,保障公民權利,服務社群的公安隊伍,其法治觀念的強弱將直接影響著公安執法水平及形象。本文結合自己的工作實踐,圍繞公安隊伍如何增強法治觀念,提高執法水平的問題進行了探討。首先論述了增強法治觀念對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和貫徹實施“三個代表”思想的重要意義,進而針對當前公安隊伍存在法治觀念不強的現象和問題,提出了完善公安法規體系,強化法律知識學習,加強道德教育,完善公安執法監督制度,強化公安執法監督,加大對執法過錯行為的懲治等增強法治觀念的主要措施。
改革開放以來,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原則的確立,到“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法治的基本精神逐漸深入人心。依法治國已經成為中國21世紀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重要目標,中國已經進入了法治的新世紀。
所謂法治觀念就是指以人們的法律觀、法治觀和法感情為基礎的一系列法律觀念,它是人們在參與有關法律的社會實踐過程中自身認識發展的內化與積淀,是主體將自己的經驗和片斷的法律知識加以組合的結果。法治的核心是制約執法權力,保障公民權利。以下本文就公安隊伍如何增強法治觀念,提高執法水平作粗淺的探討。
一、增強法治觀念的重要意義
(一)增強法治觀念是貫徹依法治國的根本條件
古語云:“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這句話說明了法令的重要,也即說明了沒有較強的法治觀念就不能認真貫徹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法治之目的是以人為本的,因此法治觀念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觀念。
法治的觀念基礎分析論文
一、法律觀念和法律觀念的功能和作用
社會意識是社會文化的觀念基礎。社會意識只有在理性化的前提下,才可能為法治提供必要的文化依據。法治是人類理性發展的結果,是人類理性的表現。只有在社會意識理性化了的時候,人們才可能不受非理性的糾纏,作出自己明智的選擇。只有在大多數人逐步認識到了法治的好處的時候,法治才可能逐步在社會中得以建立。
從法治角度而言,法律觀念無疑是社會意識的核心。
法律觀念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體系,是社會主體對社會法的現象的主觀把握方式,是人們對法的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種心理要素的有機綜合體。在歷史唯物論看來,法律觀念及其變革和發展都取決于一定社會賴以生存的物質生活條件。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作為上層建筑的有機組成部分都受到經濟基礎的制約,經濟基礎決定法律的性質和變化;另一方面,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之間,法律制度又是根據法律觀念建立的,從發生上看,法律觀念的形成是法形成的前提條件。
法律觀念在法律制度的建構、法制運行和法律實施方面都具有重大作用。在法制建構過程中,法律觀念的作用主要指它在立法方面的作用和功能,主要體現于四個方面:第一,法律觀念是社會法制建構的主觀價值基礎,是立法的直接根據;第二,法律觀念界定了立法目標或法律的思想;第三,法律觀念對立法具有評價和校正功能;第四,法律觀念對立法有“補白”功能,即在法律無法調整或法律不完備、不健全的社會關系領域,法律觀念能起“拾遺補缺”的作用。
法律觀念對法制運行的作用指法律觀念在法律實施和法律制度運作過程中的功能、作用,是它在法律適用和法律遵守方面所具有的功能。具體而言,主要表現在:首先,從法制運行的性質來看,法制運行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法律的實施過程,就是從法律規范到法律秩序和社會主體的法律行為的轉化過程。在此過程中,社會主體的法律觀念扮演著特殊的角色,具有重要的作用,是社會法律規范轉化社會主體的實際行為模式的主觀價值和心理基礎,對法律實施
國內法治觀念研究管理論文
一、問題的引出――對統治階級意志論的反思
我講的法治觀念,實際上涉及到統治階級意志論的問題,之所以講這個問題,跟我們當代的法治建設特點有關系。從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轟轟烈烈地開展和推動以來,中國的法治建設有以下幾個特點。一個是政府推進型法治;一個是政治體制改革滯后型法治;第三是法律觀念缺失型法治。在政府推進型法治中,推進者本身掌握權力,其很難受約束;第二種也和法治特點有關,法治本身有個統治中權力自身受約束的問題,其中有一個就是權力自身受制約,而在我們的政治體制改革中,權力制約問題機制發展還很不完善,這對我們的法治也是個阻礙;第三個特點比較特殊,我們的東部沿海,從硬件來講,和西方發達國家沒有什么差距,科技的差別也很小,制度建設差別也不大(西方有些國家如德國,也是從二戰以后,尤其是70年代后期開始改革的)。而從法治觀念來說,我認為是差了300年,人家300年前講的東西,我們還當做很新鮮的事物,“人民主權、權力制約、法律至上”這一系列法治基本原則被我們當做新鮮的觀念。這說明我們的法治觀念和我們的法治建設是不同步的,現實中法治觀念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傳統的封建統治基礎上,以致于這么多年來反復強調統治階級意志論。當說到社會主義法治的時候,通常會說,社會主義法是“人民(社會主義國家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總之,統治階級意志論是放不下的,而這個觀念和我們的法治建設基本的原則要求是嚴格對立的,它根本推不出來法治。我們講到法治建設的時候我想從三面來解釋:從學術、思想上來解釋,統治階級意志論在我看來是一個需要認真對待并加以清理的觀念。從我們教科書的表述來看,往往說“資本主義社會法律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社會主義以后體現人民的意志,人民后面打個括弧――社會主義國家的統治階級”。這個表述有兩點解釋:一個就是覺得階級意志論放到我們當前社會主義來理解法是有問題的,要換成“人民”的提法,但是又要保持與統治階級意志論的一致性,所以仍保留了括弧內的“社會主義國家的統治階級”的說法。實際上這種說法存在兩個問題:第一,統治階級意志論是作為統一的法的本質的解說提出來的,關于法的本質的解說不僅要適用于過去,也要適用于現在和未來。那么把社會主義法和資本主義法一分為二,以前的體現統治階級意志,以后體現人民的意志,法的本質沒有統一解釋,怎么能具有普遍性呢?這種邏輯上的矛盾使得人們對法的本質的統一性認識產生懷疑。第二個問題,與統治階級相對應的是被統治階級,那么當代社會主義社會如何找出被統治階級?有學者指出,罪犯是被統治階級。這一提法實際上違背了階級的原意,階級是個經濟分層的概念,列寧的定義很明確:階級就是在一定的社會生產關系中占有一定生產資料,并有共同利益的社會集團。現代社會學講的階級和階層劃分又有相似性,現在社科院關于社會階層的分析報告就是根據這個來劃分的――按收入標準進行劃分,越是收入低的越被劃為被統治階級,如果這樣的話,下崗工人和農民的收入最少,工人和農民成了被統治階級,這和我們的實際是完全不相符的。這樣我們講統治階級時,被統治階級缺失,同樣地,如果缺乏被統治階級,那么統治階級也就不好找了。我們說工人農民是統治階級,工人農民們就有異議了,我們都下崗了還統治誰去啊,農民說我們在城市里打工都不能得到合理待遇,還統治階級呢?在他們的理念里,干部才是統治階級,統治是和權力連在一起的,不掌握權力何談統治?所以我們硬是要說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的劃分的話,人民群眾心目當中顯然是要把黨和人民、干部和人民劃出一道鴻溝來,這不利于我們社會的統一與和諧,不利于法治建設和既有秩序的維持。這就是現實中統治階級意志論存在的最大問題,我們黨和國家的各項文件中明確指出,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一切擁護社會主義和祖國統一的公民都是人民,那么誰不是人民呢?所以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的劃分實際上不符合我國的現實社會狀況。
二、學者堅持統治階級意志論的原因
既然統治階級意志論和現實存在著如此尖銳的沖突,為什么學者們還要堅持它呢?我認為學者堅持統治階級意志論的理由有二:一是我國從建國以來到改革開放以后都反復強調要堅持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和思想的指導,大家一般認為這個判斷體現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觀點。首先就這個原因來看,實際上是站不住腳的。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不是馬克思對法的定義,馬克思或者恩格斯從來沒直接這么說過,這種說法是來自于以維辛斯基為代表的前蘇聯學者的定義,而他們這一法的定義的依據是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和資產階級學者論戰時,反駁他們對共產黨人主張廢除私有制的看法的時候提出的,他的原話是:“既然你們用資產階級的教育、所有權、法等觀念來反駁我們的關于廢除資產階級私有制的主張,那就請你們不要和我們辯論了,因為你們的觀念正是你們那個階級的產物,正如你們那個階級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階級意志的體現,而你們的意志是由物質生產方式所決定的。”這個原話里關于法體現階級意志不過是其反駁理由的一個從句,由此前蘇聯學者就得出以下推論:資產階級社會的法體現資產階級意志,封建社會的法體現封建主階級的意志,奴隸制社會的法體現奴隸主階級的意志,由此推論法體現統治階級意志,這似乎非常符合邏輯,但是存在問題。首先,它是推論出來的,不是馬克思對法的直接定義,第二,它同馬恩強調的歷史唯物主義觀點是不一致的,這個觀點強調得是實證法,而馬恩歷史唯物主義原理強調,法作為一種上層建筑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而經濟基礎是一切社會生產關系的總和,其中生產關系是主要成分。那么這個社會關系總和怎么決定法呢?首先是生產關系形成人們的權利義務關系,這個關系是在法律之外首先形成的,而且馬克思認為這個是自發形成的,隱含著參加生產關系的各方自愿形成的意思,當然自愿不等于是完全平等。在一定歷史條件下雙方的地位不平等的情況下,形成的權利義務不完全是平等的,但是自發的。這個自發不是強制,在很大程度上帶有協商性質。那么這種關系說明什么問題呢?馬克思講生產關系決定法律就是說,首先社會在形成規則,這個規則是決定法律的,同時這個規則是不由國家意志所決定的。馬克思多次指出,即使像君主那樣擁有至上權力的人,也不能隨便對經濟生活發號施令。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實際上強調規則在社會中自發形成。就這個意義上,我認為現在強調統治階級意志不符合歷史唯物主義,當然統治階級意志也不是毫無用處,比如說在政治領域、刑事審判領域、追究責任等領域,統治階級意志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只要這個社會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要共存,必須是雙方共同制定規則,被統治階級可以容忍部分規則不公正,但不能容忍所有規則都不公正。所以在法律中,統治階級意志是有限的,而且從人類文明發展過程中,越是向現代文明發展,統治階級的意志的作用就越有限,法律就越多地體現人們共同的利益。學者堅持統治階級意志論的另外一個原因是,我們看到它有問題,上個世紀80年代就有學者對統治階級意志論發難,主張要用法的社會性來代替階級性概念,這個爭論后來沒有結果,也有更多的學者對統治階級意志論提出質疑,但是這樣取代不了它,為什么呢?因為那是解構性的,而,沒有提出建構性的東西,當代學者還沒有人提出系統的完整的取代統治階級意志論的理論,這就是我們直到現在也不能把統治階級意志論徹底撇開的原因。不管統治階級意志論有多少問題,畢竟在它的基礎之上建立起了當代法理學的整個體系,有人企圖建構,但做得很不成功。
三、新的建構――以契約論取代統治階級意志論
我主張用契約論取代意志論,關于法的契約論,大家都很熟悉,但是契約論在西方發展的產生、源流以及其真正起什么作用,可能我們并沒有一個清醒的認識。我的看法是:當代法治的一切原則都只能從契約論中推導出來,沒有契約論其他一切的法治原則都談不上。在西方法學中,契約論是隸屬于自然法的一個觀點,通常說得契約論和自然法是分不開的,實際上,這是兩碼事。從西方法學源頭上來看,古希臘、羅馬時代,一開始討論法的正義問題時,由色拉敘馬庫斯提出“正義就是體現強者的利益。”他具體解釋說,各國所謂的正義就是行為依照法律,而法律是由強者制定的,或者因為財富而強,或者因為武力而強,總之是強者利益的體現。這個解釋幾乎和我們當代統治階級意志論的解釋理由是一樣的,法律體現強者的利益,但是色拉敘馬庫斯這個解釋在西方法理學歷史上被認為是個臭名昭著的解釋,但卻在相當長的時間被我們國家學者奉為至尊的論點。由于不滿對上述的解釋,古希臘時就有另外兩個對正義的解釋,一個說法律來自自然法,體現人類的共同理性,以斯多葛學派為代表;另外一派則認為法律來自于人們之間的契約,以伊壁鳩魯學派為代表。這兩種觀點在古希臘是互不相容的,這種觀點突出地體現在古羅馬的西塞羅身上,他提出,如果說法律來自于契約論,那一群強盜們開會決定的事情也能算是法律嗎?能體現正義嗎?這是對契約論最致命的攻擊,這個爭論在古羅馬沒有延續下去,而在中世紀進一步展開,在中世紀,圍繞著國王權力和教會權力的來源問題,圍繞著兩院論的問題,為了論證權力的來源和法律的源泉,重新拾起了契約論和自然法的爭論,這個爭論到17世紀的時候,在霍布斯那里把它們統一起來了。霍布斯統一的方法非常巧妙,他說在自然狀態時,人們處于戰爭狀態,出于對安全的向往,在理性的支配下人們之間互定契約,形成了國家和法律。這是思想史上第一次把自然法和契約論合為一體,后來隨著思想的發展,又使得自然法和契約論相分離,盡管18世紀幾乎所有學者都主張自然法,以致于被稱為“自然法學昌盛的時代”,即使反對民主、反對憲政的保皇黨也主張自然法,空想社會主義者同樣主張自然法,并且基本上延續了霍布斯的主張。但是也有少數的思想家覺得契約論解說和自然法觀點都存在問題,比較典型的是盧梭對社會契約論的解釋,他雖然也提社會契約論,但他把契約論當做一種推論,在假設的基礎上提契約論。契約論和自然法在19世紀時普遍受到攻擊,有從自然法角度,有從契約論角度,也有從理性角度和自然法規則角度去抨擊的。對自然法的攻擊大體上有如下說法:自然法不明確,格老秀斯說自然法有五條規則,霍布斯說有十四條規則,洛克說自然法只有一條規則。歷史法學派比較集中地攻擊契約論,說法律不是來自于契約而是來自于民族精神和習慣,人類什么時候開會制定規則來著,這也是對自然法的極大攻擊,很難解釋何時制定的自然法。二戰以后自然法重新復興,復興自然法又表現出它的一些新的特點:一個是,多數主張自然法的學者不再強調自然法的實體性規則,多講人權,這在很大程度上是人們能夠共同接受的,人權本來是自然法學的一個概念,現在卻大有支流取代主流之勢。第二個特點是,戰后自然法很大程度上也不再講契約論,用人權概念取代自然法具體規則,那么契約論哪兒去了呢?盡管富勒講程序自然法和實體自然法,德沃金講權利,但也不是契約論。羅爾斯講幾個現成的正義原則,讓大家來選擇,但至于這些原則是從哪兒來得,他不解釋,而讓人們去選擇,這和契約論還是有很大區別的。契約論是在還沒有原則的時候,大家根據契約形成原則,而羅爾斯的理論是在原則先定的情況下讓人們去選擇。這樣看來,戰后對契約論的研究也不像17、18世紀那么多,但是要我來做評價的話,我認為自然法學給我們留下的重要遺產,應該是自然法觀念,而不至于它的具體規則,自然法學更有價值的是它的契約論。實際上,我們現在講契約論的時候,要為當代法學確定一個基點的話,我們講得契約論不能回到17、18世紀的契約論去,因為它已經在19世紀被批評了很多,我們要看到它理論的合理成分,但對其又要重新思考、重新解釋。我的基本看法就是我們的法治建設中,法律的基本觀念可以用契約論來概括,但是對契約論要重新解釋。
法治觀念與執法水平論文
內容提要
自改革開放以來,法制原則的確立及法治基本方略的提出,使“依法治國”已成為中國21世紀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重要目標,人民群眾的法治觀念也逐漸增強。作為一支打擊違法犯罪,保障公民權利,服務社群的公安隊伍,其法治觀念的強弱將直接影響著公安執法水平及形象。本文結合自己的工作實踐,圍繞公安隊伍如何增強法治觀念,提高執法水平的問題進行了探討。首先論述了增強法治觀念對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和貫徹實施“三個代表”思想的重要意義,進而針對當前公安隊伍存在法治觀念不強的現象和問題,提出了完善公安法規體系,強化法律知識學習,加強道德教育,完善公安執法監督制度,強化公安執法監督,加大對執法過錯行為的懲治等增強法治觀念的主要措施。
改革開放以來,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原則的確立,到“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法治的基本精神逐漸深入人心。依法治國已經成為中國21世紀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重要目標,中國已經進入了法治的新世紀。
所謂法治觀念就是指以人們的法律觀、法治觀和法感情為基礎的一系列法律觀念,它是人們在參與有關法律的社會實踐過程中自身認識發展的內化與積淀,是主體將自己的經驗和片斷的法律知識加以組合的結果。法治的核心是制約執法權力,保障公民權利。以下本文就公安隊伍如何增強法治觀念,提高執法水平作粗淺的探討。
一、增強法治觀念的重要意義
(一)增強法治觀念是貫徹依法治國的根本條件
司法機關人員法治觀念論文
x改革開放以來,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原則的確立,到“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法治的基本精神逐漸深入人心。依法治國已經成為中國21世紀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重要目標,中國已經進入了法治的新世紀。
在法治系統工程中,我們所要首先考慮的是提高法治觀念,所謂法治觀念就是指以人們的法律觀、法治觀和法感情為基礎的一系列法律觀念,它是人們在參與有關法律的社會實踐過程中自身認識發展的內化與積淀,是主體將自己的經驗和片斷的法律知識加以組合的結果。因此法治系統工程的核心是制約司法執法權力,保障公民權利。以下本文就司法隊伍如何增強法治觀念,提高執法水平作粗淺的探討。
一、增強法治觀念的重要意義
(一)增強法治觀念是貫徹依法治國的根本條件
古語云:“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這句話說明了法令的重要,也即說明了沒有較強的法治觀念就不能認真貫徹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法治之目的是以人為本的,因此法治觀念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觀念。
1.法律至上觀念。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法律至上是人類法治發展進程中提出的重要口號和基本原則之一。其意在強調法律在整個社會規范體系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其它任何社會規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與法律相沖突,是法治社會的主要特征,實現法治的核心要素。法律至上的核心,是憲法至上,憲法的精髓在于控制權力以保障權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至上性又一重要內涵,法律不僅在老百姓之上,也在所有官員之上,在國家最高權力者之上。“國家機關對法無明文規定的行為都不能去做”,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一項重要行為準則。執政黨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我國在立法上取得了很大的進展,初步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但實際上,法律還未能真正成為權力產生、運行的源泉、依據和界限,法與權的較量,往往是以權代法。由此可見,中國的法治建設是一個樹立法律權威的歷程,要求全體社會成員都依照法律辦事,法律成為社會最重要的行為規范,尤其是執法人員,要確立和堅定法律信仰,增強法律至上觀念,嚴格公正執法,自覺接受法律制度的約束,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治觀念在現代醫學教育中的意義
摘要現代醫學教育的顯著特征是綜合化和融合化。長期以來我們的醫學教育偏重醫學知識和專業能力培養,缺乏法治觀念、權利意識、哲學思維等方面的學習。這種醫學教育模式已經不適應新時代醫療行業發展的需要,因此培養全面的、綜合素質過硬的優秀人才成為醫學教育的當務之急。從法治觀念的內涵和在現代醫學教育中的意義及問題進行探究。
關鍵詞法治觀念;醫學教育;問題探究
現代醫學和醫學教育的基礎是科學,但是隨著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而法治觀念尚未成為人們的生活方式,且醫患關系緊張的現實情況下,醫學教育更應加強法治觀念的培養。學校在學生法治思維方式和法治信仰的形成方面具有關鍵作用,現代醫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必須包含法治觀念,權利意識,讓法治觀念跟上權利意識的步伐。這既符合人民群眾對醫療服務質量和水平要求,也有利于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一、法治觀念的內涵
法治觀念不僅是人們對法治的一般性認知,還表現為對法治的態度、喜好,是法治情感認同與法治思維習慣的融合,是法治規則意識與價值理念、實體觀念與程序意識、思想認同與行為服從相統一的結果[1]。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首先法治的首要特征是法律規則的權威性。法治觀念的基本要求是維護法律權威、嚴格遵守法律規范。法治觀念不僅要求人們熟悉法律規則、遵守法律規則,更應該樹立法律規則至上的觀念,主動按照法律規則辦事,自覺將法律作為工作生活的準則,并將法治觀念融合到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中。其次法治也是價值的集中體現。法治觀念包含著對實現權利的價值訴求,權利實現的最佳方式是法治,保證法治本質上就等于維護了權利。再次法治的生命線是公正,公平原則需要法治確認。權利和義務可以通過法治公平的進行配置,社會糾紛可以通過法治公平的解決。因此,法治觀念的核心之一是公平。
二、法治觀念在現代醫學教育中的意義
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養成教育研究
1高職學生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養成教育的重要意義
1.1有利于建設法治國家。對高職學生進行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的養成教育是提高學生法律素養、法治觀念的核心環節,是國家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學生是未來社會的主力軍,他們的法治情感、法治意識和法治能力對國家法治建設具有深遠影響,只有懂法、知法、用法,堅守法律底線,才能樹立崇高的法律信仰,推動全面依法治國的進程,有利于建設法治國家。1.2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蘊含著意志自由、身份平等和誠實守信等元素,是社會中人與人之間交往的重要紐帶,高職學生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的養成教育就是要教育學生守信用、講信用、講法治、有契約、有和諧、有公平。高職學生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的養成教育有利于帶動社會廣大公民誠實守信、遵紀守法,從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1.3有利于依法治校。大學生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的養成,可以促進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依法治校,提高學校管理者、教師的法治意識,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可以使學生充分認識自身的責任和義務,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教育,自覺遵守校規校紀,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依法主動參與學校各項活動,從而形成和諧的校園氛圍。1.4有利于高職學生全面發展。高職學生正處在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形成的重要時期,他們的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思想意識很容易受到影響,處理問題有時會缺乏冷靜思考。對高職學生進行法治觀念養成教育,有利于他們完善自我品格,提高辨別是非的能力。契約精神培養能夠強化學生的責任意識、誠信意識和自由平等的觀念,提高他們的政治素養。
2高職學生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養成教育存在的問題
首先,傳統觀念對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養成有一定沖擊。在中國傳統觀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權大于法”和“情大于法”的思想,高職學生難免會受到這些傳統觀念和社會風氣的負面影響,這對于他們養成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勢必會有一定沖擊。其次,學校在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養成教育方面重視程度不夠。部分高職院校按照國家要求開設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但在師資、教學等方面投入不足,部分高職院校學生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養成教育由思政課教師完成,缺少法律方面的專業教師。最后,學生對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的認識不到位。雖然學校開設了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等課程,可部分學生對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認識不到位。他們缺乏經濟法律知識、契約責任意識,有的甚至連基本的概念都沒有,既不懂得對他方負責,也不懂得保護自己,甚至出現經濟領域信用缺失、深陷校園貸、拖欠學費、助學貸款不及時歸還、就業擇業輕易毀約等現象。
3高職學生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養成教育的實施途徑
3.1抓住課堂教學主渠道,提升高職學生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思想政治理論課是高職院校學生的必修課,是幫助大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價值觀、人生觀的重要途徑,要充分利用思政課,將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教育與思政課有機融合,對高職學生進行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養成教育。運用討論法、案例分析法等多種教學手段,增強法律課堂教學吸引力,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參考文獻:[1]羅清霞.大學生法治觀念與契約精神養成教育研究[J].學校黨建與思想教育,2018(3):79-81.[2]張建華,吳憲鳳.法治視角下大學生契約精神養成研究[J].法制博覽,2018(6):54-55.[3]吳凡.淺析大學生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的養成[J].青年法苑,2018(1):163-165.[4]張素君.大學生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養成教育研究[J].法制博覽,2017(3):151-152.[5]解穎.基于大學生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現狀的養成路徑研究[J].信息記錄教育,2017(7):126-127.[6]吳雅麗,肖健,何文成.關于當代大學生法治觀現狀的調查分析[J].法制博覽,2018(1):86-87.[7]段忠新.大學生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養成教育研究[J].山西農經,2016(12):83-84.使高職學生能夠感受法、理解法。同時,高職院校應開設法律法規方面的選修課,進一步提升高職學生的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3.2積極開展第二課堂活動,促進高職學生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的行為養成。積極開展法律法規方面的第二課堂活動,在專業教師的指導下,開展“法治論壇”“模擬法庭”“知識競賽”等豐富多彩的活動。“法治論壇”活動中,學生可以提出熱點難點問題,大家進行討論,相互分享;“模擬法庭”活動中,角色扮演、演員說辭等都讓學生真切體會到法律的嚴肅與公平公正;“知識競賽”可以極大地豐富學生法律法規方面的知識。另外,班級可以開展法律方面的主題班團會,既可以幫助學生了解法律法規等相關知識,也可以鍛煉學生的口才,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每年的12月4日是全國法制宣傳日,學生可以走出校園、走進社區,傳播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既可以幫助居民、中小學生普及法律法規方面的常識,又可以促進高職學生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的行為養成。3.3借助校園文化建設平臺,營造高職學生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的養成氛圍校園文化能夠體現時代特征和校園特色,具有一定的育人功能。高職院校可以借助校園文化建設這一平臺,加強和改進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的養成教育。比如,可以在學校官方網站開設法律法規方面的專欄,宣傳和解讀法律法規;利用校園廣播,可以不定期推送法律法規相關內容,使學生了解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的內容;還可以利用學院內的櫥窗,在展示各專業知識的同時也可以開設法制欄目,張貼普法宣傳或者學生征文。此外,班主任還可以利用微信平臺,及時推送身邊發生的法治事件,并與學生進行討論交流。團委、思政部每年可以帶領大一學生開展有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精神的微視頻、微電影大賽。學生處每年也可以開展法治知識競賽、征文、微電影等。
高職法律課教學法治觀念的培養
摘要:現代人類社會的文明指針是法治,它也是當代中國的價值追求,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必備條件。法律是需要全體公民一起用真心擁護的,所以培養全體人民的法治觀念是很有必要的。培養高職學生法治觀念不光是全體公民法治觀念培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也是中國現在高等職業教育的重要目標。我們國家目前需要讓全民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讓高職學生深刻理解和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因此目前高職法律課教學面臨的重要問題是培養高職學生的法治觀念。
關鍵詞:法律課;高職;法治觀念
一、高職法律課教學中培養學生法治觀念面臨的問題
(一)高職法律課的現狀。高職法律課是培養學生法治觀念最基本的課程,是公共基礎必修課程,以全面發展學生能力為目的。現在中國高職對于法律課教學方面的重視度已經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目前學生法治觀念培養存在的問題已經慢慢凸顯出來。高職院校應該將法律課作為公共課,不能當成選修課,法律課的人數不能太多,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證教學的質量和效果,教師也能夠對學生進行更好的管理。對于考試也需要采用閉卷的方式,讓學生對法律課程引起重視,這樣才能改變學生對于法律課的態度,并且形成主動學習的意識。(二)培養高職學生法治觀念面臨的問題。首先,我國對于高職學生的法治觀念的培養研究缺乏一定的創新和實證性,現在的調查研究內容主要是了解學生對于一部分法律知識的掌握程度和法律的思維狀態,這樣的情況是不能正確反映目前高職學生法治觀念培養的狀況的。其次,高職學生畢業后要適應比較高層次的從業要求,要有一定的技術和創新能力,所以高職法律課關于高職學生法制觀念的培養還需要改進,需要重視學生自身的特點,高職法律課教學的研究在內容和形式上都需要提升。
二、高職法律課培養學生法治觀念的方法
首先,需要改變一些傳統教學方法,要實現以解決問題和完成任務為主要內容的教學,這樣可以使學生有良好的積極學習的狀態,而且每一位參與的學生都能利用自己的知識和經驗來解決問題甚至提供方案。在制定任務時一定要有豐富的生活來源,有針對性和代表性,貼近學生的生活,讓生活與教學內容相結合。教師也需要對學生展示的內容進行評議,對于好的案例則可以收集整理。其次,還可以使用情境教學法,這種方式具備生動性、趣味性以及直觀性,能夠激發學生積極參與,提高學習的興趣。在這個過程中,教師還可以及時發現教學中存在的問題,可以及時控制教學進度以及增強教學的效果,對于提高學生的動手能力是非常有幫助的。
依法行政樹立行政法治觀念論文
[提要]本文提出觀念更新是建設法治政府的要義;概括分析了法治政府的六個要件,即有限政府、法制統一政府、透明廉潔政府、公正誠信政府、服務型政府、責任政府;概括提出了行政公務人員應當樹立的現代行政法治觀念,即憲法至上、尊重人權、行政權限、行政民主、行政服務、政府誠信、行政程序、監督責任、權利救濟、法治漸進等十種觀念。
[關鍵詞]依法行政法治政府行政公務人員現代行政法治觀念
(一)
國務院于今年3月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并于近期修訂了《國務院工作規則》,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行政許可法》也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這些都是堅持執政為民、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宏大系統工程。那么何謂法治政府?一般認為至少應具備如下6個要件:一是行政權力受到有效約束,建立起權力有限政府;二是能夠保障市場自由,建立起法制統一政府;三是政務公開、規范,建立起透明廉潔政府;四是遵循法定程序和正當程序辦事,建立起公正誠信政府;五是堅持便民、高效的現代管理原則,建立起服務型政府;六是不斷完善監督與救濟機制,建立起責任政府。這六個要件是相輔相成、互系互動、有機構成的。
(二)
通過政治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立起法治政府,這是很有意義的。在建設法治政府這一宏大系統工程中,需要制度創新,但首先需要觀念更新。如果沒有正確的思想觀念指導,既不可能推出我國行政法治發展進程所要求的制度創新,而且有了科學適用的行政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得到正確實施。歷史經驗表明:不同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對于客觀事物會有不同的認識,會有不同的法律實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