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3 20: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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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聯反家庭暴力分析
丈夫將妻子捆綁、辱罵了10多小時;丈夫要求妻子將每月數千元的收入全部上交,但只給50元零用錢;妻子把性生活當籌碼,丈夫不幫自己父母還房貸,就堅決不讓碰……形形色色的家庭矛盾,實際上都藏著“隱形家庭暴力”。
20*年初,全省唯一的反家庭暴力法庭在無錫崇安法院成立。昨天,這個成立剛滿一周年的法庭稱,去年共受理有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14件,最終法院認定有家庭暴力情節的2件。
雖然許多案件無法從法律上認定,但形形色色的家庭暴力導致的樁樁婚姻悲劇令人深思。
女子家中被捆10小時
20*年9月,錫城一小區內,一輛停在路邊的私家車被“從天而降”的一對音箱砸中,車主立即撥打了“110”報警,民警和車主一起敲開了樓上居民陳某的家門,然而,眼前的一幕令兩人都愣住了:一名中年婦女被捆綁在凳子上,全身上下有多處青紫淤傷。
“從昨天晚上到現在10多個小時了,我被老公用繩子綁在這里,他用棍子打我,還罵我不要臉,說我在外面有人,還說我和外面的男人合伙騙了他300萬。”陳某的妻子林某向民警哭訴,要不是碰巧被人發現,還不知道陳某還要打多久,說不定就被他活活打死了!
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考究
家庭暴力是一個歷史性、世界性問題(被稱為“家庭癌癥”),由此引發的相關各種問題直接影響到社會穩定,不利于社會和諧。關于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學術界、社會各界探討較多。例如,人們往往強調傳統文化的影響(歷史原因)、心理疾病、社會救助不當等。但筆者認為,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制觀念的淡漠,而反家庭暴力及其成功也需要法制觀念的強化。我們之所以將反家庭暴力納入法制觀念視域,是因為反家庭暴力相關主體——執法與司法人員、受害人或當事人等均缺乏對家庭暴力問題的法律認知,使家庭暴力游離于法制觀念以外。不僅如此,相關法律法規缺位也在客觀上增加了治理難度。建構必要的法制體系是必要的,但法制、法律體系的完善及其落實,需要人們以法制觀念為基礎。這里所說的法制觀念培植;一方面,可以增強人們自覺運用法律手段捍衛自己權利的意識,另一方面,則有助于改變傳統觀念,加快營造根治家庭暴力這一社會頑疾的法制氛圍。
一、在治理家庭暴力的過程中,提升人們的反家庭暴力法制觀念能更有效地在源頭上遏制家庭暴力,大致可從以下幾方面略作分析。
(一)克服傳統文化與傳統法律的負面影響
在世界各國的傳統文化、傳統法律中,不僅沒有任何的反家庭暴力的概念,甚至對家庭暴力給予某些“鼓勵”,許多國家法律給予丈夫毆打妻子的法定特權。例如,古老的英國普通法采用“拇指法則”,允許丈夫使用不超過拇指粗厚的棍子懲戒妻子。中國古代是一個“男尊女卑”的社會,以男性為中心的社會文化、法律文化造就了女性為男性附屬物的事實。“夫為妻綱”不僅是封建的倫理綱常,也等于公開宣布了丈夫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的“合法性”。眾所周知,前工業化時代女性卑微的社會地位具有世界性和普遍性。
進入工業化時代之后,家庭模式從“男性專權”的傳統家長制家庭向“兩性平等”的現代民主制家庭轉變。但是,制度的飛躍與變遷并不意味著傳統文化觀念的變革,傳統文化中的某些有利于男性家長制的消極因素依然根深蒂固。因此,世界范圍內普遍存在著家庭暴力問題,比如,在當代中國家庭暴力產生的一個主要原因在于,許多家庭中男性的封建夫權、父權思想根深蒂固。此外,受“家丑不可外揚”的傳統習慣制約,人們往往不愿意通過公開的法律手段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當然,僅僅從傳統文化負面影響角度考察,并不能夠說明問題的實質,其深層次原因則是法制觀念的缺失。
(二)促進反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出臺
反家庭暴力法的確立及健全措施論文
摘要: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問題,它嚴重傷害和威脅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者是婦女。我國現行法律對防治家庭暴力做了相關的規定,特別是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但仍存在定義不明,適用不合理等缺陷,本文針對防治家庭暴力的現狀,提出相應的措施。
關鍵詞:家庭暴力;立法現狀;反家庭暴力立法
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現象,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無論城市還是鄉村,這種現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我國2001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系列具體的制裁條款。從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隨著對家庭暴力問題認識的深入,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不斷加強,已實施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和現行婚姻法中,都明確規定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條文,但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規律。筆者認為應針對我國家庭暴力的立法現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保護令及其執行制度,從而有效維護受暴人的權利并防止暴力行為再次發生。
一、家庭暴力的現狀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間的暴力、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即家庭中的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約90%為女性。
據國務院《中國婦女狀況的白皮書》統計,我國每年解體的40萬個家庭中,四分之一緣于家庭暴力。根據中國婦女聯合會權益部門統計,在目前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的占絕大多數,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國農村,家庭暴力可謂司空見慣,丈夫虐待、毆打妻子的事情時有發生,一些人對其可謂近乎麻木。有關調查統計: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會舉辦了遵循概率抽樣原則,采取整體抽樣方法的大型婚姻質量調查。樣本范圍界定在北京市內8個區,發放2400份問卷,回收合格問卷2118份,有效率達88.25%。資料顯示:夫打過妻的占21.3%;妻打過夫的占15.2%;吵架現象占81.8%。值得說明的是男女動武的質量有著量級不同的很大差異。妻給夫一耳光(或一拳)和夫給妻一耳光(或一拳)有質的區別。對這項調查的雙變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認被妻子打過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認自己被夫打過的概率。這說明女性中有些人隱瞞了被丈夫打的事實。
反家庭暴力法建立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文章在論證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必要性、可行性的基礎上,重點思考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地位、立法目的、立法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以及反家庭暴力法應有的基本內容,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出了一些創新性、務實性的建議。
【關鍵詞】家庭暴力、干預/立法
家庭暴力,作為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造成身體、精神、性或財產上損害的違法犯罪行為,其存在不僅嚴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導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還極易引發惡性犯罪案件,危及社會的穩定。因此,采取包括專門立法在內的各種措施以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既是保障家庭弱勢群體人權的需要,也是維護社會穩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
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勢在必行
為了消除家庭暴力,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作出了積極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這些成績并不能使我們樂觀,因為當前我國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仍存在諸多的問題和困難,其中,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規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不完善也尤為突出。有關調查表明,很多人將處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歸咎于無法可依,而且絕大多數的被調查者認為有必要制定一部較為完善的專門規范家庭暴力的單項法律。[1](P29)出現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在我國,對家庭暴力問題雖然已經有了一些規定,而且這些規定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不容否認的是,現有的法律規定還有很多的不足,其主要表現為:(一)現行的刑事法律中對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諸如虐待、遺棄等多以“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為條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將其列為自訴案件,這勢必會把相當一部分家庭暴力行為不當地排斥在刑事干預之外;(二)由于刑法中沒有明確承認“婚內強奸”,由此,影響了對婚內性暴力的處理;(三)在民事法律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雖然第一次將“禁止家庭暴力”寫進全國性的法律之中,但對家庭暴力未做明確界定。最高人民法院雖然對此作出了司法解釋,但該解釋顯然將家庭暴力的范圍限定過窄,是否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值得探討;(四)在程序法方面,對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處理程序和證據規則,這必然導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舉證負擔過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實難以認定,在客觀上使一些施暴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制裁;(五)在組織法方面,沒有為設立專門的反家暴機構包括行政機構、司法機構作出明確的規定;等等。[2](P24)由于存在著上述立法上的不足,而遵從法律又是執法者、司法者的天職,這就必然導致在制裁家庭暴力方面存在執法上的不足。我們認為,針對我國家庭暴力的現狀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現狀,在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就必要性而言,在我國,每年都有一定數量的家庭發生家庭暴力,盡管相對比例與國外相比并不高,但因我國人口數量和家庭數量眾多,所以其絕對數量并不容忽視,反家庭暴力法律有著自己特定的適用空間和對象;再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不僅可以使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的規范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對我國的現行法制是一種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關國際義務,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需要。就可行性而言,我國的憲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對此做了原則性的規定,這就為制定專門的有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和保障,而日益深入的理論研究和許多成功的國外立法經驗亦可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相應的指導和借鑒。此外,一些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或政策措施的出臺和實施,也為制定全國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基礎,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幾點思考
淺析司法的作用與反家庭暴力規章
關鍵詞:司法功能家庭暴力民事司法救濟制度
摘要: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一種違反法律與善良風俗的暴力行為,已成為一個全球性的社會“癌癥”。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專門立法、發揮司法資源的功用、全面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成為當務之急。文章根據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和司法實踐的狀況,指出我國司法介入家庭暴力的現實路徑。
一、“圍城”難進:司法介入家庭暴力機制的掣肘
(一)我國反家庭暴力相關立法
現行法中涉及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主要包括《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處罰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例如,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自力救濟的途徑,明確了公安、司法部門在反家庭暴力中的職責,標志著我國已經開始依法治理家庭暴力。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明確了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000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這是我國第一部反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此后,四川、寧夏等省市自治區人大先后通過了《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等專門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據統計,目前全國已有25個省市自治區頒布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規。最近,、公安部、全國婦聯聯合下發的《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將家庭暴力納入“110”出警范圍,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法律責任對家庭暴力管理論文
論文摘要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和睦、安寧、溫馨的家庭不僅是每個家庭成員人生幸福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穩定的基礎。然而當前,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家庭暴力的存在嚴重地侵擾著家庭的安寧,破壞著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并且使婦女、兒童、老人和殘疾人成為首當其沖的受害者。因此,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和保障人權,特別是婦女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已成為一個及待解決的世界性課題。
本文試就從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危害、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以及對策等方面談一些拙見,以期增強公眾對家庭暴力的敏感度,給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體的保護,從而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關健詞:家庭暴力虐待
一.家庭暴力概述
就現階段全國各媒體報道的情況看,家庭暴力日益凸顯。作為嚴重侵擾家庭、社會安寧的劊子手——家庭暴力,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特別是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
獨家原創:對家庭暴力的調查報告
為全面了解和掌握全*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情況,我們在轄區內開展了關于家庭暴力的調查。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都發生了變化,在各種觀念充斥在整個社會的時候,有些人在新鮮事物的選擇上失去了是與非的標準,實行統統的“拿來主義”。在對舊的事物上也不能批判的繼承。集中在家庭中就表現為家庭責任感的喪失、夫妻之間忠誠的信念產生危機、重男輕女的意識仍存、大男子主義嚴重、享受的意識增強,因此在家庭中就出現了家庭暴力這些現象。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通過對我們轄區內的調查,從2008年的整體情況來看,全*婦女維權網絡共接待婚姻家庭類咨詢**件,其中家庭暴力類**件,占婚姻家庭類咨詢件數的*%。從調查統計情況來看,在收回的**張調查問卷中承認遭受過家庭暴力的女性有*人。通過訪談分析,我們了解到,目前我區內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中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城鎮女性受暴呈上升趨勢。
二是暴力的手段較殘忍。
三是暴力的持續時間較長。
家庭暴力的相關問題探討論文
論文摘要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和睦、安寧、溫馨的家庭不僅是每個家庭成員人生幸福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穩定的基礎。然而當前,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家庭暴力的存在嚴重地侵擾著家庭的安寧,破壞著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并且使婦女、兒童、老人和殘疾人成為首當其沖的受害者。因此,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和保障人權,特別是婦女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已成為一個及待解決的世界性課題。
本文試就從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危害、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以及對策等方面談一些拙見,以期增強公眾對家庭暴力的敏感度,給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體的保護,從而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健詞:家庭暴力虐待
一.家庭暴力概述
就現階段全國各媒體報道的情況看,家庭暴力日益凸顯。作為嚴重侵擾家庭、社會安寧的劊子手——家庭暴力,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特別是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侵害生命健康權論文
論文摘要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和睦、安寧、溫馨的家庭不僅是每個家庭成員人生幸福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穩定的基礎。然而當前,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家庭暴力的存在嚴重地侵擾著家庭的安寧,破壞著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并且使婦女、兒童、老人和殘疾人成為首當其沖的受害者。因此,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和保障人權,特別是婦女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已成為一個及待解決的世界性課題。
本文試就從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危害、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以及對策等方面談一些拙見,以期增強公眾對家庭暴力的敏感度,給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體的保護,從而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關健詞:家庭暴力虐待
一.家庭暴力概述
就現階段全國各媒體報道的情況看,家庭暴力日益凸顯。作為嚴重侵擾家庭、社會安寧的劊子手——家庭暴力,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特別是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
我國當前家庭暴力調查研究論文
摘要: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的行為。其形式包括毆打、罰跪、捆綁、拘禁等體罰形式,也包括威脅、恐嚇、辱罵等精神虐待。家庭是社會成員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細胞組織,家庭的和睦與穩定關系著社會的穩定與安寧,然而家庭暴力在我國卻較為普遍存在著。近年來,有關家庭暴力的投訴數量明顯增多。據全國婦聯統計,2004年共接到群眾來信、來訪、來電總數31萬多件,有關婚姻家庭權益的占到總數的52.4%。其中有關家庭暴力的投訴又占到婚姻家庭類總數的22.5%。全國婦聯權益部門的統計,我國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為,施暴者多為男性。目前我國涉家庭暴力離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訟,導致夫妻離異的占絕大多數,由此表明婦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體。日益嚴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穩定和發展,已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為了給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體、更適當的協助,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必須建立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筆者在此就其現狀、成因及對策等,談點膚淺的認識,以達拋磚引玉之效果。希望國家對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給予高度的重視和關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所創造的條件,充分利用立法資源,堅決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爭,把家庭暴力降低減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關鍵詞:家庭暴力危害原因對策婦女權益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的行為。其形式包括毆打、罰跪、捆綁、拘禁等體罰形式,也包括威脅、恐嚇、辱罵等精神虐待。目前,對于家庭暴力的內涵還沒有全國性的法律做出權威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
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一、我國家庭暴力的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