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聯動機制范文

時間:2024-03-08 18:03:0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反家庭暴力聯動機制,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反家庭暴力聯動機制

篇1

什么是家庭暴力?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實上,據全國婦聯調查,婦女、老人、小孩、殘疾人等都是我國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盡管毆打等身體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罵、恐嚇等精神暴力的嚴重性也越來越凸顯。

對此,反家暴法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和精神等侵害行為。

另外,在現實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現象已經較為常見;而由于住房緊張等原因,有許多離婚家庭雙方“離婚不離家”。為保護這部分人群的權益,反家暴法在附則別指出: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監護人失職,撤銷資格沒商量

反家庭暴力法明確,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委會、村委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據悉,雖然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等法律中都有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條款,但表述較為籠統,司法實踐中鮮有被剝奪監護人資格的案例。反家暴法首次明確了“暴力侵害”的特征,讓法律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強。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草案還要求,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撫養、扶養費用,以防出現失職監護人故意“甩包袱”的現象。

發現家暴不報告,學校醫院等要擔責

“官不究,民不舉”,這是我國當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礙。對此,反家暴法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委會、村委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若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要對報案人的信息保密。

專家指出,規定學校、醫院、醫療機構、居委會等易發現家暴線索的機構有家暴強制報告義務,并鼓勵用人單位和社會各界介入家暴事務,法律借此釋放了一個明確信號,即家暴不是家務事,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隔離現實危險

反家暴法的一大利器,是設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人身安全保護令將反家暴工作從事后懲治變為了事前預防。根據反家暴法,當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即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令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別提出,申請人的相關近親屬,也被納入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范圍。

反家暴法強調,如果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因為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親自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委會等機構可以代為申請。被申請人若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將可能被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構成犯罪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預防到救助,“全鏈條”覆蓋

反家暴法對反家暴工作的主管機構、社會責任、預防教育、司法處置以及救助措施等方面作出了“一攬子”規定。在家暴預防方面,反家暴法要求,工會、共青團、婦聯、幼兒園、學校等組織和機構要在各自工作范圍內開展反家暴教育,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要開展反家暴宣傳,居委會、村委會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要配合協助;在救助措施方面,縣級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需為家暴受害人提供臨時庇護所及臨時生活幫助,法律援助機構需提供法律援助,法院也要相應減免訴訟費用。

我國當前反家暴工作難點

傳統的社會觀念、不完備的法律體系、各部門之間缺乏協調機制等問題,仍困擾著反家暴工作實踐。

據最高法去年統計,全國約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婦聯系統每年受理4萬到5萬件家暴投訴;近10%的故意殺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據全國婦聯調查,婦女、老人、小孩是我國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此外,盡管毆打、捆綁、殘害等人身傷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但精神暴力、經濟控制、性暴力等其他暴力問題也在逐漸凸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廳長楊萬明表示,近年來我國家暴案件呈多發態勢,性質不斷升級,嚴重影響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

平均35次家暴后才報警,犯罪事實“發現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爾梅今年7月在全國反家暴聯動機制南寧試點啟動儀式上透露,在我國,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會選擇報警。“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反家暴法中這樣寫道。然而現實中,“家暴就是家務事”的觀念仍非常流行。武漢市婦聯權益部部長丁莉表示,自己在家庭暴力調解工作中,時常能聽到當事人持有類似論調。一方面,許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受傳統觀念影響,沒想過借助法律手段維權;另一方面,鄰居、親友等家庭暴力案件的知情人,也往往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不愿多管“閑事”。

權責不明確,協調不暢通,法律條文“執行難”。當家暴案件進入訴訟程序,是否就意味著受害人的權益能得到及時維護呢?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是一大亮點。這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保護家暴受害人安全的民事強制措施,我國自2008年開始試點。然而據最高法2014年的通報,自2008年以來,全國試點法院共發出500余份人身安全裁定,與報告的家暴數量形成鮮明對比。有專家指出,人身安全保護令“遇冷”,和目前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主體不夠明確,影響執行效果有關。

記者了解到,目前各地的試點中,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方式一般是法院函告公安機關履行必要的保護義務,監督被申請人履行裁定。但在此過程中,法院的權責有多大,公安機關應如何履責,并無明確規定。反家暴法對此作出了進一步規定,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委會、村委會等應當協助執行。人身保護令的執行力度,有望在反家暴法實施后得到有力提升。

篇2

根據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 婦女主要的合法權益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政治權利是各項權利中最基本的部分,婦女要求得到徹底解放,實現真正的男女平等,最重要的就是要實現政治上的平等。政治權利是指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以及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的權利。我國黨和政府為推動婦女的政治權利采取了一系列積極措施,和過去比有了很大進步,但仍存在婦女參政議政的整體水平不高的問題。

女性教育是女性參與社會和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提高女性素質的根本。婦女的文化教育權益內容包括婦女依法享有入學、升學、接受教育、從事文化活動等方面的權利。在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婦女沒有教育權利,“女子無才便是德”的傳統古訓,將婦女打入最底層。據統計,建國前全國40%的婦女是文盲;建國后,由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婦女教育的政策措施,婦女的文化素質有了迅速提高,但由于女性受教育基礎差,婦女教育仍面臨不少問題。婦女文盲比例較高,女童入學率低于男童,女性知識人口仍集中于低文化層。

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實現是婦女享有其他權利的物質保障。婦女只有參加了社會生產勞動,有了經濟地位,才能有社會地位、政治地位和家庭地位, 才能實現自身的全面發展。據有關統計,在全國從業人員中,現在女性已占到將近一半。但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侵犯女職工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比如在就業過程中對女性的歧視,在社會保障方面存在的男女不平等。

婦女的財產權益包括婦女對婚姻家庭共有財產享有的權益、婦女的財產繼承權、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及相關財產權。婦女的這些財產權益在我國基本能得到有效的保護,但由于歷史傳統和世俗觀念的影響,在我國尤其是在農村還不同程度地存在婦女財產權益受侵害的情況,比如農村的出嫁女和離婚女的土地權益保護問題, 近年來表現得就較為突出。

婦女的人身權利是指婦女的人身和與人身直接有關的權利。主要包括婦女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人身自由、人格與名譽等方面的內容。我國的《憲法》和許多法律和法規都賦予了中國婦女神圣不可侵犯的人身權利。但是由于幾千年封建思想的影響,無視婦女的人身權利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當前存在較多的有家庭暴力、、拐賣婦女、兒童、性騷擾等。

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和權利,最能代表婦女真實的生存狀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權利可分為三類,其一是保障婦女人身權利的平等。其二是保障婦女財產權利的平等。其三是對婦女權益的特殊保障。近年來加大了對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的保護力度,但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離婚婦女的房屋居住權仍得不到有效落實;過錯舉證和財產舉證困擾著不女,使她們得不到賠償和合法的財產;撫養費執行難,使單親家庭婦女生活面臨困境。

二、我國婦女依法維權的困境

英國有一句格言:“權利先于救濟”,這里所謂的救濟是指通過一定法律程序給予當事人以法律上的保護,屬于程序法的范疇,權利屬于實體法。在經過了十幾年的發展,我國在婦女保障法在實體法已經比較完善,有些方面甚至處于世界領先的地位,但由于我國總體上是屬于大陸法系,一向重實體輕程序,在婦女權益保障法律體系中也是如此。盡管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已經做了相當大的修改,但仍然顯得可操作性不強。另外,與婦女實體權利相比,力度不夠,顯得有些蒼白。

受教育程度低的婦女,特別是農村婦女,依法維權意識淡薄。普法宣傳雖已多年,但受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的影響,相當多的農村婦女對自身的合法權益依然模糊,一旦受到不法侵害,也不知如何運用法律保護自己,婦女的自身維權能力也相對較弱。

以勞動爭議糾紛為例,由于勞動爭議案件一般訴訟標的小,職工當事人處于弱者地位,舉證難,特別是相當多的爭議歷經仲裁、一審、二審程序,甚至再審,訴程長,辦案難度大,有的律師事務所不愿接,即使有律師,費偏高使很多婦女請不起律師。現有的法律援助機構無論資金還是人才資源都還不能滿足婦女對法律援助的需求。

首先建立立法性別清理、審查和監督機制,要對現有法律進行性別清理和監督,推動現有法律法規以及政策中男女不平等條款,或與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違背的條款,或不利于婦女權益保障的條款加以取消或重新修訂。對未來立法要進行必要的性別審查和監督制度,使立法處處體現出性別平等精神;其次要出臺有關維護婦女權益的相關法律,填補立法空白,比如說應盡快出臺《反家庭暴力法》;再次要盡快制定出臺具體的實施辦法,增強婦女權益保障方面法律的可操作性,以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在維護婦女合法權益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應強調政府要積極參與對婦女合法權益的維護,而不應在這項工作中僅處于配角地位或僅起支持作用,否則這就是政府的失職;其次要繼續發揮婦聯和民間組織的作用,近年來婦聯和其他民間組織在維護婦女權益工作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成績非常顯著;再次公檢法等執法部門應發揮出其獨具優勢的執法保護力量。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等執法部門的直接參與是使婦女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重要環節。總之要使維護婦女權益工作形成社會化、法制化和實事化的格局。

提高婦女自我保護意識和依法維權意識的最為有效途徑就是法律宣傳,使廣大婦女具有自覺的依法維權意識。廣大婦女的權益受到侵害,很重要的原因是不知法、不懂法、不用法,不會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