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規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9 07: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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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稅規制

電子商務避稅規制論文

一、電子商務的概念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電子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和互聯網的普及,形成了一個高效、便捷的全球性電子虛擬市場,十多年來,全球電子商務[1]呈爆炸式地迅猛發展。一方面,電子商務的發展給世界經濟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另一方面,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的貿易形態,產生了新的避稅問題,對各國稅制造成了很大沖擊。如不及時加強對電子商務避稅現象的研究并制定相應的對策,將會損害我國稅收利益,減少我國稅收收入。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基于網絡技術的電子商務,與傳統交易模式主要有以下三點區別:

(一)交易的空間擴大。傳統的貿易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時間和空間限制,但網絡面向全球,基于網絡的電子商務使異地交易與同城交易、國際貿易與國內貿易相差無幾。

(二)部分交易主體具有不確定性。電子商務的主要參與者是企業,但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基于網絡的虛擬企業,這些網絡上的企業已不再是傳統法律意義上的完整的經濟實體,它們根本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通常是若干法人組成的聯合體,而不表現為具體的實體形態,具有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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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避稅規制研究論文

一、電子商務的概念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電子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和互聯網的普及,形成了一個高效、便捷的全球性電子虛擬市場,十多年來,全球電子商務[1]呈爆炸式地迅猛發展。一方面,電子商務的發展給世界經濟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另一方面,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的貿易形態,產生了新的避稅問題,對各國稅制造成了很大沖擊。如不及時加強對電子商務避稅現象的研究并制定相應的對策,將會損害我國稅收利益,減少我國稅收收入。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基于網絡技術的電子商務,與傳統交易模式主要有以下三點區別:

(一)交易的空間擴大。傳統的貿易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時間和空間限制,但網絡面向全球,基于網絡的電子商務使異地交易與同城交易、國際貿易與國內貿易相差無幾。

(二)部分交易主體具有不確定性。電子商務的主要參與者是企業,但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基于網絡的虛擬企業,這些網絡上的企業已不再是傳統法律意義上的完整的經濟實體,它們根本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通常是若干法人組成的聯合體,而不表現為具體的實體形態,具有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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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避稅規制探析論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避稅成因;規制

一、電子商務的概念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電子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和互聯網的普及,形成了一個高效、便捷的全球性電子虛擬市場,十多年來,全球電子商務[1]呈爆炸式地迅猛發展。一方面,電子商務的發展給世界經濟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另一方面,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的貿易形態,產生了新的避稅問題,對各國稅制造成了很大沖擊。如不及時加強對電子商務避稅現象的研究并制定相應的對策,將會損害我國稅收利益,減少我國稅收收入。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基于網絡技術的電子商務,與傳統交易模式主要有以下三點區別:

(一)交易的空間擴大。傳統的貿易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時間和空間限制,但網絡面向全球,基于網絡的電子商務使異地交易與同城交易、國際貿易與國內貿易相差無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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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脫法性分析論文

「關鍵詞」稅法脫法性「正文」

在現代社會,財政是一個國家存在和發展的經濟基礎,而稅收則是財政的源泉。沒有了稅收,財政就將成為無源之水,并進而危及國家的政治和經濟的發展。由此可見,稅收對于社會發展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實踐中,基于人的自然理性,為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可以作為“唯利其圖”的另一種解釋,傳統的解釋包含了太多道德評價的因素,不在法律的考量范圍之內),對于不利于利益最大化之后果的躲避——避稅就成為了行為主體的內在需求。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對偷、漏、逃稅行為進行規制的力度不斷加強,避稅日益成為利益最大化的首選之策。因此有必要對避稅行為進行深入的法學研究。本文擬從行為性質的角度對避稅行為作一簡要分析。

一、避稅的概念和脫法性

關于避稅的概念問題,理論上歷來眾說紛云,形成了不同的觀點,并且都在一定程度上與避稅行為的法律性質存在著一定的內在聯系,劉劍文教授在《避稅之法理新探(上)》一文中,把避稅界定為:“避稅是指納稅人濫用法律形成的可能性,通過法律所未預定的異常的行為安排達成與通常行為方式同一的經濟目的,謀求不正當減輕稅負的行為。”[1]這一概念界定也包含了對避稅行為的法律評價。

首先,這一概念排除了所謂的“合法避稅”。合法避稅是指納稅人依據稅法規定所作出的符合稅法宗旨的行為[2],從形式上看,合法避稅是納稅人依據稅法規定對自己的經濟行為進行的調整,是一種守法行為;從實質上看,合法避稅行為符合稅法的具體規范,當然也與稅法的宗旨相符合,與作為經濟杠桿的稅法所欲實現的規制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從本質上說,這種行為與稅法設置的初衷相吻合。從嚴格意義上講,合法避稅(原文稱之為順法性避稅。筆者注)不屬于真正的避稅范疇[3].

其次,這一概念把避稅行為界定為兼具形式合法性和實質違法性的脫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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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稅行為非法性質疑研究論文

「摘要」避稅行為非法性是當前稅法學界的主流觀點。本文在對避稅概念進行界定與分析的基礎上,指出現行稅法以予以規制的一系列所謂“避稅”行為,不宜再稱其為避稅,而現實生活中廣泛存在的避稅行為,其非法性也值得質疑。

并從避稅產生的原因、以避稅有違稅法宗旨和稅法基本原則來認定避稅非法性觀點的不合理及避稅非法性界定在實踐中的困境來論證自己的觀點。

「關鍵詞」避稅;稅法漏洞;稅法原則「正文」

一:有關避稅行為定性的幾種觀點

關于避稅行為的法律性質,法學界曾有合法、違法與脫法的不同界定。認為避稅具有合法性的理由是避稅行為并不違反稅法的文義規定,且是私法上適法有效的行為,選擇何種行為方式是納稅人的行為自由,具有合法性。持違法觀點者認為避稅雖形式合法但實質違法,它違反了稅法的宗旨,不符合量能課稅的公平原則,有損稅法的實質正義,因此應定性為違法,并予以法律規制。持脫法觀點者認為避稅既非合法行為也非違法行為,而是一種行為雖抵觸法律的目的,但在法律上卻無法加以適用的脫法行為。①其本質在于利用法律上的漏洞,實現一定的行為目標,同時達成法律無法對其適用的目的。第一種觀點因為避稅行為越演越烈及其導致的稅收功能實現的嚴重障礙和避稅規制的現實必要性而漸漸被多數學者所擯棄,而后二種觀點應為稅法學界現今的主流觀點——即避稅行為是非法(包括違法和脫法)的。

二:對避稅概念的界定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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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稅行為合法性論文

「摘要」避稅行為非法性是當前稅法學界的主流觀點。本文在對避稅概念進行界定與分析的基礎上,指出現行稅法以予以規制的一系列所謂“避稅”行為,不宜再稱其為避稅,而現實生活中廣泛存在的避稅行為,其非法性也值得質疑。并從避稅產生的原因、以避稅有違稅法宗旨和稅法基本原則來認定避稅非法性觀點的不合理及避稅非法性界定在實踐中的困境來論證自己的觀點。

「關鍵詞」避稅;稅法漏洞;稅法原則

一:有關避稅行為定性的幾種觀點

關于避稅行為的法律性質,法學界曾有合法、違法與脫法的不同界定。認為避稅具有合法性的理由是避稅行為并不違反稅法的文義規定,且是私法上適法有效的行為,選擇何種行為方式是納稅人的行為自由,具有合法性。持違法觀點者認為避稅雖形式合法但實質違法,它違反了稅法的宗旨,不符合量能課稅的公平原則,有損稅法的實質正義,因此應定性為違法,并予以法律規制。持脫法觀點者認為避稅既非合法行為也非違法行為,而是一種行為雖抵觸法律的目的,但在法律上卻無法加以適用的脫法行為。①其本質在于利用法律上的漏洞,實現一定的行為目標,同時達成法律無法對其適用的目的。第一種觀點因為避稅行為越演越烈及其導致的稅收功能實現的嚴重障礙和避稅規制的現實必要性而漸漸被多數學者所擯棄,而后二種觀點應為稅法學界現今的主流觀點——即避稅行為是非法(包括違法和脫法)的。

二:對避稅概念的界定與分析

在對避稅行為做具體分析以前,我們必須對避稅的概念有一個清晰的界定,這是一切分析和探討的前提。雖然各國立法都尚未對節稅、避稅和偷稅做清晰界定,但我國學理已有較為一致的共識。即:節稅是法所允許的,偷稅是法所嚴禁的,而避稅是界乎二者之間的。它因形式合法性及公示性與偷稅相區分,又因對稅法宗旨的違反與節稅相區分。稅收規避是指利用私法上的選擇可能性,在不具備私人交易固有意義上的合理理由的情況下,而選擇非通常使用的法律形式。一方面實現了企圖實現的經濟目的或經濟后果,另一方面卻免予滿足對應于通常使用的法律形式的課稅要素,以減少稅負或者排除稅負。②國際財政文獻局(InternationalBureauofFiscalDocumentation)的定義是:稅收規避是指描述納稅人為減輕稅負而作法律上事務安排的一個用語。該用語一般在貶義上使用,如用來闡明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漏洞、含糊、不規范和其他缺陷,對個人事務或商業事務進行人為安排,從而實現稅收規避目的。聯合國稅收專家小組認為:避稅可以認為是納稅人采取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處的方式來安排自己的義務,以致減少其本應承擔的納稅數額而這種做法不受法律約束。劉劍文教授認為,避稅是指納稅人濫用法律形成的可能性,通過法律所未預定的異常的行為安排達成與通常行為方式同一的經濟目的,謀求不正當減輕稅負的行為③。簡言之,避稅是利用稅法漏洞,規避稅法以達到與稅法宗旨相違背的減少或免除納稅人負擔的行為。“利用稅法漏洞、規避稅法”這一條件是稅法學界對避稅的一種共識,這里就產生了一個問題——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所明確禁止的一系列所謂的避稅行為,如轉移定價、利用避稅港等行為是否還能被稱做嚴格意義上的避稅行為。若還稱其為避稅行為,那它與一般的稅收違法行為的界線在哪里?如果它不再被稱作避稅行為,那法學界以其顯著危害性為例論證避稅行為的非法性,合理性何在呢?筆者認為,現行稅法已予以規制的一系列所謂“避稅”行為,不宜再稱其為避稅,而現實生活中廣泛存在的避稅行為,其非法性也值得質疑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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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在華避稅及法律的適用

一、跨國公司國際避稅的含義及表現形式

根據聯合國《跨國公司行動守則》定義,跨國公司是指分布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的企業實體,各個實體通過一個或數個決策中心,在一個決策系統的統轄之下開展經營活動。由于經營的跨國性、戰略的全球性、管理的集中性以及母子公司之間的相互關聯性,產生了跨國公司國際避稅這一特殊的法律問題,即跨國公司跨國境或稅境,利用各國稅法規定的差別和漏洞,以種種公開的、不違法的手段,減輕其總體稅負的行為。主要手段有:

1.轉讓定價,指跨國公司違背市場公平定價,在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訂立有關商品、資本、技術、勞務、信貸等的內部交易價格,從而使跨國公司總體稅負大大減少。它是國際避稅中最常見的一種手段。

2.利用避稅港避稅,指跨國公司在避稅港注冊一個只具法人實體形式而不作實質經營的基地公司,將在避稅港境外的財產和所得匯集到基地公司的賬戶上,從而實現避稅的目的。

3.實施資本弱化,指跨國公司利用國際市場上債權融資稅負低于股權融資的優勢,把本來應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資金轉為采用貸款方式提供,從而逃避或減輕其本應承擔的稅負。

4.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指跨國公司利用一些國家吸引外資的稅收優惠政策避稅,這種形式在發展中國家運用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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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避稅成因論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避稅成因;規制

一、電子商務的概念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電子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和互聯網的普及,形成了一個高效、便捷的全球性電子虛擬市場,十多年來,全球電子商務[1]呈爆炸式地迅猛發展。一方面,電子商務的發展給世界經濟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另一方面,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的貿易形態,產生了新的避稅問題,對各國稅制造成了很大沖擊。如不及時加強對電子商務避稅現象的研究并制定相應的對策,將會損害我國稅收利益,減少我國稅收收入。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基于網絡技術的電子商務,與傳統交易模式主要有以下三點區別:

(一)交易的空間擴大。傳統的貿易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時間和空間限制,但網絡面向全球,基于網絡的電子商務使異地交易與同城交易、國際貿易與國內貿易相差無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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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信托避稅下法律思考論文

摘要:隨著國際貿易的盛行,跨國公司的迅猛發展,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開始利用信托制度以及不同國家稅收規定的不同,將本公司許多本應上交國家的稅收予以規避,對國家的財政收入以及經濟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影響。本文就信托避稅的法律規制問題展開了深入探討。

關鍵詞:信托避稅;國際貿易;跨國公司

一、信托避稅的簡述及其危害

信托避稅并不是一個特定的法律概念,但這種社會現象變得日益頻繁,已經開始引起法學界的關注,在法學中,時常作為一個專有名詞出現。對信托避稅的不同理解和界定都直接影響了立法的評價和法律適用。所以在這里我們有必要先對這個概念下一個定義,信托避稅是指納稅義務人以減少稅負為目的濫用信托制度的安排實現規避稅收利益。

通過信托進行避稅,現在呈現出設計更為隱蔽,避稅數額更加龐大的特點,給我們國家帶來了很多危害。(1)使政府財政收入流失,財稅計劃落空。一個國家的稅收關系著國家的財政收入的多寡,利用信托進行避稅會使國家蒙受巨額的經濟損失。(2)破壞稅負公平,擾亂正常的分配秩序。納稅人通過復雜的信托安排,斷開了稅法預先設計好的通常的納稅方式,減輕或排除了原來正常形式下應納的稅收負擔,造成了稅賦的不公。(3)信托避稅導致成本增加,經濟效率降低。納稅人設立信托若沒有其它商業利益上的考慮,而僅僅只是為了規避稅賦,很多資金流通和財產轉讓活動被故意設計得非常復雜,步驟繁瑣,這樣遷回、復雜、多階段的安排將花費一定的成本,耗費了財富資源。

二、信托避稅的主要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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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避稅成因分析論文

一、電子商務的概念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電子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和互聯網的普及,形成了一個高效、便捷的全球性電子虛擬市場,十多年來,全球電子商務[1]呈爆炸式地迅猛發展。一方面,電子商務的發展給世界經濟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另一方面,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的貿易形態,產生了新的避稅問題,對各國稅制造成了很大沖擊。如不及時加強對電子商務避稅現象的研究并制定相應的對策,將會損害我國稅收利益,減少我國稅收收入。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基于網絡技術的電子商務,與傳統交易模式主要有以下三點區別:

(一)交易的空間擴大。傳統的貿易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時間和空間限制,但網絡面向全球,基于網絡的電子商務使異地交易與同城交易、國際貿易與國內貿易相差無幾。

(二)部分交易主體具有不確定性。電子商務的主要參與者是企業,但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基于網絡的虛擬企業,這些網絡上的企業已不再是傳統法律意義上的完整的經濟實體,它們根本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通常是若干法人組成的聯合體,而不表現為具體的實體形態,具有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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