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工作經驗總結范文

時間:2023-03-14 09: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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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工作經驗總結

篇1

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是刑訴法賦予的一項重要的法律監督職能,隨著社會和經濟的日益發展,相關的犯罪也隨之而來,而刑事立案監督相關法規政策卻未相應的出臺,近年來出現了瓶頸,根據長期工作經驗總結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立案監督案件線索來源要積極拓展改進

在實踐中,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活動卻太過被動,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案件的線索來源主要有三個渠道:第一是控告申述部門;第二是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第三是實踐中通過對公安行政機關定期進行執法監督。從表面上看來,渠道較多,涉及面也很廣,但實際操作卻相當被動。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其中相當一部分以行政處罰,當然大部分確屬不構成犯罪,但確有一些屬違法處理,實際構成犯罪的當事人得到了從輕處罰,而有些即便是有相關的受害人,譬如打架斗毆、小偷小摸等案件,其當事人雙方自行私了的,對此檢察機關人員也就無從知曉了。至于第三種渠道,在實踐中由于檢察院對公安行政機關可查閱其行政處罰材料但并非所有未立案的案件均制作為書面材料,同時檢察機關對其所接觸的材料是否全面也不得而知。

在立案監督實踐中,常有人以“無米之炊,等米下鍋”來形容檢察機關的境地。因此我們可以從推行內外聯系機制,建立信息網絡,確保暢通立案監督信息渠道,完善立案監督的手續,檢察機關工作人員,通過關注媒體和群眾的意見建議,就可以發現對立案監督有重要意義的線索。

二、刑事立案監督的范圍要定準位

對刑事立案監督的范圍,應從兩方面來理解:一是哪種類型的案件應納入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范圍;二是有權立案偵查案件的機關都應是檢察機關立案監督的對象。對于前者,要以國家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來進行把握;對于后者,是從辦案主體角度考察。

(一)案件監督范圍包括

1.有案不立;2.有罪不究;3.以罰代刑;4.以教代刑;5 .不應當立案而立案;6.自偵案件的立案監督。

(二)主體監督范圍

在目前法學理論中,所說的立案監督,主要是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

但是,隨著理論認識的深入和司法實踐知識的積累,立案監督也要逐步趨于完善,根據我國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立案監督的對象應從公安機關擴大到所有具有刑事立案權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和檢察院的自偵部門。

三、刑事立案監督的標準明確合理化

(一)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的受理標準不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由此可以看出,立案監督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人民檢察院在法律監督活動中,發現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可以通過審查批捕和審查兩個環節予以糾正;二是控告人(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可以通過控告的方式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但是控告人(被害人)申請刑事立案監督的規定容易使人產生誤解。

(二)立案監督案件的受理部門和審查部門分工不明確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73條規定:“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審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關的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偵查監督部門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通知控告申訴部門,由控告申訴部門在十日內將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據告知被害人。”并且規定控申部門審查和調查的內容是:(1)是否符合刑訴法規定的刑事立案條件;(2)是否屬于公安機關管轄;(3)公安機關是否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4)公安機關是否立案。

(三)告知形式不明確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只強調偵查監督部門將調查結論通知控告申訴部門,由控告申訴部門告知被害人或者其他當事人,但是并沒有規定告知形式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另外如果被害人對于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結果不服應該怎么辦,目前沒有此方面的規定,這樣不利于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要出臺相關詳細的法律條文對其進行規定。

四、刑事立案監督的程序要全面完善

刑事立法對于立案監督規定得不夠詳細和明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這一規定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依法享有立案監督權,卻規定得較為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同時,不可否認的是,該規定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現在:1.沒有對自偵案件、自訴的立案監督權作出規定;2.沒有對不應當立案而予以立案的案件如何進行監督作出規定;3.將監督對象僅限于公安機關,對行政執法案件的監督未作規定;4.對于立案后的辦理流程和處理措施亦未作相應規定。

(二)行政執法機關對于立案監督不夠支持與配合

由于公安機關并不將其報案、立案的全部情況通報給檢察機關,檢察機關也就無從了解公安機關究竟立了哪些案件,還有哪些報案應當立案而未立,所以對其的立案監督只能通過在辦案過程中發現一些線索。

(三)檢察機關自身對于立案監督不夠積極和主動

1.辦案人員能力和水平尚有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