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范文
時間:2023-03-20 10:12:3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投資目標:謀求持續的資本絕對收益
投資理念:
進行價值型投資,尋找具備長期投資價值的低估型企業,包括資產價值低估、并購價值以及由業績增長驅動的相對價值低估等。
投資策略:
主要以產業投資的眼光,評估和挖掘上市公司的內在價值,充分考慮長短線因素,最終精選出價值被低估,市場易于形成共識,透明度高,溝通順暢,可以施加積極性影響的投資品種。
風險提示:本產品以證券投資交易為主要投資目標,盡管投資管理人將積極發揮專業特長,但投資收益仍受到證券市場走勢的影響,有可能還會出現虧損。請投資者在購買該產品前仔細閱讀信托文件。
投資業績
1994年成立的內部職工基金到2007年累計增長157倍,年均復利收益率47.6%,遠遠超過上證指數的增長率
“平安證大一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總收益率為107.58%獲取2007年信托產品組第一名(風險提示:投資有風險,過往業績不代表將來業績。)
上海證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投資顧問)介紹
上海證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是證大投資集團旗下的主力公司和集團賴以成長壯大的發源公司。公司創建于1993年,由當時從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碩士畢業的戴志康、朱南松等人發起設立。主營業務為:證券投資管理、企業資產委托管理、資產重組及收購兼并、企業財務顧問、證券投資咨詢、實業投資等。最初的注冊資本僅為人民幣300萬元,經過十多年的快速發展,公司規模百倍增長,目前注冊資本為3億元人民幣,管理和運營的資產規模約為20億元。
基金經理介紹:
朱南松――上海證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總裁、蘇州新區高新技術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理事、西安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董事。
1989年獲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學士學位。
1992年獲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研究生部經濟學碩士學位。
2008年獲復旦大學哲學博士。
篇2
2003年4月,杭州市工商信托推出了規模2000萬元的“證券組合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是開放式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的雛形。同月,百瑞信托推出了國內第一只準開放式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在鄭州問世(以下簡稱“百瑞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該產品存續期長達10年,,實現了“曲線”的開放。2004年2月,深圳國投推出的“深國投·赤子之心(中國)”(以下簡稱“赤子之心”)則為更完全意義上的開放式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產品,合同約定,除非在特定情況下,其將一直存續,投資者可在任何一個開放日隨時申請認購,在封閉期滿之后,可隨時贖回。
已推出的這幾支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產品,都較充分利用了信托制度的優勢,不乏創新之處:
監管更加透明,加強了財產的安全性
根據《信托法》規定,每個信托計劃單獨設帳、單獨管理,每個委托人均有獨立賬戶,因此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的運作規范、透明。“赤子之心”借鑒國外模式,采取了受托人(深國投)、銀行(工商銀行)、證券公司(國信證券)和投資顧問(國泰君安咨詢)四方監管的形式,即證券托管在證券公司,資金托管在工商銀行,投資顧問和信托公司在此基礎上雙重監管。具體的流程是:資金劃撥由信托公司發出指令,銀行直接向證券公司劃轉;購買證券的指令,由投資顧問發出,信托公司審核后進行具體操作。證券賬戶的資金余額T+1后劃回銀行。這樣保證資金只在銀行和證券公司流動,而銀行和證券公司分別只托管資金和證券,保證了投資者資金的安全。
投資范圍更廣,彈性更大
“百瑞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募集的資金將統一用于資本市場的股票、國債、企業債、證券基金投資,以及貨幣市場的同業拆借、債券回購交易、信貸業務等投資,并將根據資本市場、貨幣市場中長期和階段系統性風險的評估與變化趨勢確定資產配置,對配置資產比例評估修訂。“赤子之心”投資范圍為深圳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或已經公開發行并即將交易的除基金以外的證券產品。在品種的轉換上,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可以根據對大勢的判斷適時換倉,具有更大彈性,可以充分平滑在金融市場中的資金配置。而范圍的擴大意味著風險更加分散。
績效的激勵約束設計更為合理
信托的收費模式更趨市場化,信托公司與投資者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對基金業實行的固定管理費率是一個有力的挑戰。在“百瑞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中,根據信托收益收取信托報酬,在信托投資年收益低于1.5%時不收報酬:“赤子之心”則按開放日凈值與歷史最高凈值比較之差,提取20%?的績效管理費用。也就是說,如果基金不能保持持續增值,投資顧問是不能從中獲取績效費的。
以投資經理為核心,內在信用加強
“赤子之心”合同第十四條規定,因受托人與本信托投資顧問簽訂的《投資顧問合同》解除,或接到趙丹陽先生不再擔任本信托投資顧問之負責人,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終止。實際上就說明了該信托計劃是圍繞著基金經理而設立的,投資者是基于對該基金經理的信用,而參加信托計劃的。同時,在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首次募集設立時,投資顧問以自有資金認購了相當份額的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這就將基金經理的利益與投資者的利益捆綁在了一起,有效弱化了“委托—”中存在的道德風險,起到了內在信用加強的目的。
對客戶進行有效篩選
贖回影響了投資的穩定,資金的不平衡進出使基金經理頻繁買賣證券,而無法持續地長線投資,阻礙了其運做思路。而“赤子之心”為了投資穩健、持續的考慮,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拉長了封閉期,在封閉期后的開放日才能自由贖回。這對客戶進行了有效的篩選,只有立足投資而非投機的客戶能夠進入該集合信托。保障了信托運做的長線性,避免短線頻繁操作而影響整體投資策略的投資波動現象,鼓勵投資而非投機行為。
篇3
關鍵詞: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產品企業債短期融資券附擔保企業債信托
在國家金融體系日益完善以及銀行風險居高不下的背景下,作為企業直接融資工具的企業債券必將重新興起。與我國金融市場發展迅速的其他金融工具相比,企業債作為有效的金融工具一直沒有得到良好的發展。國內金融市場的進一步完善及持續高儲蓄率的背景下,要改變企業外部融資過度依賴銀行貸款這種單一的融資結構,放松企業債市場以減輕企業間接融資所造成的銀行系統風險迫在眉睫。本文主要從產品的替代性和互補性角度,分析了企業債券對目前的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產品及其設計的影響。
企業債與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產品的替代性
企業債與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產品一樣都具有融資功能。企業債是企業直接融資工具,而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產品利用從委托方募集的資金同樣可以投放于企業或項目。在某種程度上講,企業債與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產品具有一定的替代性。由于企業債在其發展中出現過一定問題,國家加強了企業債發行的審批與管制。目前國內企業主要融資方式還是通過銀行、股票市場和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產品融資。雖然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產品在這些融資方式中占的比例并不大,但企業債的發展必然會對這種替代金融產品造成沖擊。
短期融資券的出現已經昭顯國家放松企業債市場的趨勢。雖然國家發改委認為短期融資券并不屬企業債范圍(企業債主要是指期限超過一年的長期債券),但由于其融資成本較低,而國家對信托、REITs等融資渠道要求比較嚴格,已經有一些經營效益較好、具有較好償付能力的企業為尋求短期流動資金轉向企業債。這種情況也將隨著企業債市場的進一步放開而日趨明顯。企業債主要是融資目的,其與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產品的競爭主要體現在融資市場上。產品銷售價格與數量直接決定于供給與需求。企業債的市場供給取決于企業對債券融資的需要,其結果直接來自于融資成本的比較。包括直接成本(比如股息、紅利、利息和發行費用等)與隱性成本(比如破產成本、控制權轉移成本與委托成本等)。企業債的市場需求,除投資方的資金規模外,主要體現在企業債券投資的風險與收益的權衡與比較。目前,企業債市場特別是供給市場并不是完全市場化的,制度法規限制很嚴格。所以其對融資類集合信托產品的替代性是十分有限的。
從目前集合資金信托產品的供給來看,其限制并不如企業債那么多。而且,同其他金融工具相比,信托具有自身不可比擬的優勢,特別是在混業經營上,通過信托產品募集的資金可以直接用的資本市場、證券市場或產業市場。但目前我國的信托產品同美、日等發達國家相比尚有一段差距,具體體現在信托產品結構失衡上。對信托產品融資與投資功能的不同側重是我國信托產品與西方信托產品的主要差異,即一個注重融資,一個注重理財。我國信托公司主要是產品開發型業務,而中介顧問型業務較少。特別是投資銀行業務較少。同時,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產品的銷售卻受到嚴格限制。由于信托融資受到314號文件、《資金信托管理辦法》以及《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等多重政策限制,特別是受到每期不得超過200份合同的限制,一般單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融資額度不超過億元,此外,銀監會在今年年初又一次加大了對信托行業的監管力度,導致目前以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產品為主業的信托公司直接面對企業債的沖擊更加陷入困境。
企業債與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產品的互補性
這里所說的互補,并不是從供給角度講,而是從功能角度講,具體指產品開發與資金運用上的互補。同作為投融資工具,企業債與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產品各有其具有優勢的領域。在金融市場上,信托產品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聚集社會資金,形成一定規模的資金集合,使儲蓄有效轉化為投資。特別是融資類集合信托產品,為企業融資提供了新的方式。目前信托資金來源主要集中于社會中小投資人,這與以機構投資為主的企業債在目標客戶上存在一定的差異。從而在銷售對象上形成互補。
融資類集合信托產品與企業債各有一定的優勢范圍。如短期融資券的缺點主要就是融資風險大、融資彈性小和對企業的要求高。這就需要企業具有相當高的信用等級。從稅率角度看,企業債也有一定的弱勢。目前個人投資企業債券,持有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而且,根據《公司法》規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才可以發行企業債。但企業債的興起也為信托公司提供了新的業務空間以及新的產品設計方向。目前,企業債和企業年金是信托業應關注的兩大業務增長點。
企業債與集合類信托產品還需要解決兩個重要問題,一個是利率市場化問題,另一個是信托產品的流動性問題,在這兩個問題解決之前,由于風險與收益不能得到合理的體現。可能會出現企業債或信托產品一頭冷一頭熱的情況。但總的來說,互補性依然存在。
企業債對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產品的影響
企業債對信托公司產生沖擊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信托公司的產品結構較為簡單。在《信托法》出臺的大背景之下,經過整頓與重組的信托公司主營業務轉型為以所謂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為主體的信托業務模式。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產品的銷售面臨的是兩個市場:一是以信托方為主體的財產委托方;一個是以項目方為主體的財產運用方。作為投融資的中介,信托公司的產品開發與銷售受到委托方和運用方影響。這兩個市場的機會都為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產品的出現提供可能。目前的情況是,多數信托公司在進行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產品開發時還是以項目為中心,首先考慮的是項目特性和風險控制,所以,如果運用方資金總需求相對穩定,那么企業債注定要從信托產品口中分一杯羹。雖然企業債注定要成為企業直接融資的主要方式,但從當前的市場與制度環境看,企業債的市場發行門檻還比較高。首先,對發行企業債的企業要求較高,審批程序比較復雜且額度有限。其資金運用與使用方式也受到限制。其次,對發行企業其發行方式還未實現市場化。由于企業債利率未能實現市場化定價,抑制了企業債風險定價機制的形成。由于企業債未能與市場利率波動掛鉤,導致了廣受追捧或是無人問津兩極現象的出現。再次,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還不完善,一是權威性不夠,二是評級機構與發行人和承銷商具有共同利益,導致信用評級權威性不夠,影響投資人的理性選擇。另外,企業債市場依賴合理的企業產權制度,發行企業要具備相當的市場競爭能力以及資信條件。由于一系列約束條件的存在,短期看企業債由于規模有限尚無力對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產品造成較大沖擊。
從長期看,企業債市場必然逐步全面放開,企業債融資較集合類信托產品的優勢也會逐步顯現出來。由于信托公司主
要從社會委托人手中募集資金,其融資成本較高。從最基本的融資成本角度考慮,企業債較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產品更具成本優勢。資料顯示,銀行現行1年期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的基準利率為5.58%,而同期限短期融資券的收益率基本穩定在2.92%~2.94%之間。而信托貸款的利息水平通常比銀行貸款略高。所以,隨著高信用度企業債的大量出現必然擠壓現有融資類信托產品的生存空間。信托公司要生存可以發展和企業債合作的信托產品形式以及逐步從籌資主導型向代客理財過度,增加財產權信托,股權信托、保險信托等新的信托品種。
對于信托公司來講,雖然委托方及運用方式對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產品都具決定性影響,但二者中仍要以委托方為先,這是開發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產品的靈魂。信用,或者說對委托人的信用,是信托公司的生存之本。所以在產品開發過程中,必須從信托人的利益出發,而不是從資金需求的企業利益出發。與發行企業相比,信托公司的重點在于其信用的長期性,如果集合類資金信托產品設計還是維持目前這種從運用方角度出發的產品設計概念,與企業直接發行相比并無本質上的優勢,所以受到影響在所難免。信用具累積效應,而這恰恰是企業單獨發行債券所難積累的。
企業債與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產品的協同
以發行企業債作為直接融資方式不僅是金融體制改革的方向,也是企業調整資本結構,發揮財務杠桿作用的現實要求。但由于部分企業債券不能按期兌付,影響了企業債券的信用度,阻礙了企業債券籌資功能的發揮,這也就為新的信托產品出現提供了契機。
由于企業與投資人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即使有信用評級制度的情況下,通過發行無擔保企業債融資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況且目前我國信用評級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尚不能得到很好執行的情況下,投資人很可能對企業債保持謹慎態度。所以企業債的順利發行必須依賴一定的擔保。而企業債券發行對債權人缺乏直接的物的擔保、擔保權的行使法律關系過于復雜是影響債券信用的關鍵。
銀行已經注定要逐漸淡化企業債擔保人的角色,如果利用民法上的擔保制度,一對一為大量債權人提供擔保在操作上并不可行。所以,通過附擔保傳遞出企業償付能力信號十分困難。那些具有好的發展前景但目前并不輝煌的企業無疑很難傳遞出有投資價值的信號。此時,利用信托產品無疑是一個明智的做法,通過附擔保企業債信托,企業可以借助于信托公司所積累的良好信譽吸引更多的投資者。附擔保公司債信托業務是一種財產權信托業務,是公司債券債權人將作為債券發行抵(質)押物的實物資產上的擔保權信托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為受益人即全體債券債權人的利益,管理和行使擔保權的一種外部財產管理行為。
信托公司本身對信托資產運用的收益具有擔保色彩。特別是對那些規模大,產品種類多,收益較好的信托公司來講更是如此。信托公司通過其經營活動可以天然傳遞出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產品的優良信號,這是那些單獨發行企業債券的企業不具備的。所以,如果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產品設計的好,即使企業債的發行一定程度上得到解禁,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產品也相對具有一定優勢。
除與企業債結合開發新的信托產品外,信托公司也可以通過對有集合信托產品創新來鞏固并開拓市場。通過構建風險收益特征不同集合信托產品線來滿足不同風險收益偏好者的多樣化需求。這種多樣化特征具備企業債所不具備的融資優勢。從而吸引更多投資者。還有助于實現向以客戶(委托人)為中心開發信托產品轉型,這也是信托公司培養、探索形成自身可持續盈利模式和核心競爭力的核心。
綜上所述,企業債的出現雖然會對信托業目前的產品結構造成沖擊,但長期的講,企業債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與信托業結合。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產品市場未來的發展在于信托公司自身的信用積累以及產品結構的調整。
參考文獻:
篇4
關鍵詞:房地產;股權信托;風險控制;融資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8-0422(2007)01―0078-03
收稿日期:2006-07-23
作者簡介:薛繼安(1974-),男(漢族),湖北荊門人,高級經濟師,從事產業投資工作。
1 前言
房地產股權信托是集合資金股權信托在房地產行業運用的一種表現形式,從大的歸類講屬于管理型股權信托。集合資金股權信托是指集合兩個或兩個以上委托人的資金以股權形式進行投資的信托產品,包括基于信托股權的受益權轉讓(但不包括投資于上市公司股票的證券信托產品)。目前市場上的集合資金信托產品中,絕大多數為貸款投資。雖然貸款類信托無論在發行數量和募集資金量方面仍占有絕對優勢,但仍存在投資模式單一,抗風險能力差的缺陷。集合資金股權信托作為我國信托市場上的創新,兼顧投資的收益性與安全性,較好地克服了貸款模式的不足,代表了集合資金信托未來的發展方向。
集合資金股權信托可以區分為四種情況。一是委托人先將持有的公司股權委托信托機構設立股權信托,然后再將股權信托受益權向社會投資者進行轉讓,從而實現融資的職能。第二種情況,為了避免股權過戶,委托人將股權收益權設立信托,然后再將股權收益權信托的受益權向社會投資者進行轉讓,以股權質押實現風險控制。第三種情況,信托公司設立股權投資信托,由第三方(往往是股權投資對象的關聯方)到期回購股權來實現受益人的收益,典型案例如杭州工商信托推出的浙江水泥有限公司股權投資資金信托計劃。這種情況雖然形式上是股權投資信托,但本質上是實現融資的目標,因此也可以理解為是股權融資信托的一類。第四,股權投資信托的變異模式,即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股權投資對象(企業)的控制力,受益人設計成優先和劣后兩種形式,股權投資對象的關聯方成為劣后受益人,從而放大了信托公司對股權投資對象的控制力。
由于房地產行業的特殊性,房地產股權信托在操作過程中可能存在行業風險、項目自身及市場風險、經營風險、政策和法律法規風險、管理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多種風險,為了盡可能將信托運作整個過程中的風險控制在最小,必須從最初項目的選擇、信托存續期間的風險控制、信托結束時信托資金的退出等方面嚴格把握。下面對相關要點予以分別闡述。
2 項目本身質量
集合資金股權信托與房地產融資的結合主要是利用股權投資的方式增加了項目公司的資本金,通過行使股東權力優化項目公司的治理結構。股權信托給一個項目提供的通常是前期啟動資金,如果這個項目不能從銀行順利取得后續融資,或者銀行因其資質有問題而不發放后續貸款,那么基于該項目的信托計劃就會受到巨大的關聯風險。因此項目本身的質量直接關系著股權信托的成敗。
通常來看,項目本身質量體現在三個方面。
2.1項目是否有好的盈利預期。項目預期收益的實現是信托收益的根本保證。一個好的項目必須要有一個好的盈利預期。項目的收益一種是項目自身的收益能力:如電力、高速公路等有穩定收入來源的項目,其支付收益的能力較強(如蘇州信托推出的蘇嘉杭高速公路項目,在蘇嘉杭高速公路北段未通車的情況下,南端的車流量在2003年初已達到設計水平,項目公司已經開始盈利):另外一種情況是對收入不穩定或沒有收入來源的項目,投資者需要了解政府補貼、財政支持的具體情況,以判斷項目的預期收益水平實現的可能性。2003年上半年上海愛建信托投資有限公司設立了上海外環隧道資金信托計劃,成功募集資金5.5億元。上海外環隧道建設項目系城市建設規劃中的重點建設項目,得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政策優惠。根據相關政策,項目公司從運營期開始,每年可得到與上海市人民政府約定的項目投資余額9.8%的補貼。該項目僅政府補貼一項就高達9.8%,且收益相當穩定,是難得的好項目。
2.2項目是否能有效管理。信托作為一種杠桿融資,其風險管理的實質應該是對項目的管理,在項目控制上有兩方面的內容須提起重視:(1)事前控制,(2)現金管理。(1)事前控制,《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集合信托計劃運用于信托投資公司推薦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信托投資公司必須向委托人出示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提供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和項目評估報告。項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應著重財務分析,尤其是現金流量分析,為信托的規模、期限與收益做出科學的分析和判斷。這一事前控制階段相當重要。(2)現金管理,現金流量管理是貫穿一個信托項目始終的管理重點,在前期主要是分析預測,在中期為資金運用審查,及時發現問題,采取應對措施,在后期則要確保及時變現,支付信托收益。
2.3項目公司股東實力。項目公司股東的實力與資源調動的能力是項目順利開發的最有力保障,因為一旦項目預期收益的實現出現困難,項目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調動其網絡資源,籌集資金,實現信托的安全退出。
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項目,可以肯定的說這是好的項目。
3 項目風險控制機制
一個好的股權信托項目必定是一個有著好的項目風險控制機制的信托項目。股權信托項目的風險控制一般是通過股權信托產品股權結構設計、項目監管和提供擔保(或抵押)來實現。
項目監管,通常的做法是信托公司向項目公司若干重要崗位派駐人員。比如在浙江水泥股權信托計劃中,工商信托充分利用其股東權力對信托資金進行有效監管,在信托成立兩年期限內,浙江水泥所有股東均不得分紅;信托成立兩年期限內,由工商信托派駐董事、財務總監和辦公室主任各一名。重慶國信的景龍國際公寓股權信托,重慶國信的項目人員分別擔任項目公司的董事長、財務總監等重要職位,從而有效地對信托資金進行監管。
擔保(或抵押),有實力雄厚的第三方提供擔保或有實物(或股權)抵押將是控制信托風險、保護投資人收益的有效保障。在浙江水泥股權信托計劃中,設置了三重擔保,一由馮光成個人出具連帶責任《保函》,保證光宇集團按期支付股權轉讓款;二由浙江水泥所有5個自然人股東將所持浙江水泥股權質押給杭州工商信托:三由非關聯第三方浙江中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和浙江展望集團有限公司提供連帶擔保。其中,浙江中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系中國建筑業十強企業。浙江水泥的三重擔保既有回購《保
函》、股權質押,又有外部擔保,將風險層層分解,涵蓋了股權投資的基本保證手段,相當于工商信托100%控制了浙江水泥。如果信托結束之日馮光成及其控股的光宇集團不能履行回購義務,杭州工商信托只需將浙江水泥的全部股權賣出2.4億元即可實現信托資金及收益的回收。即使無法實現預期收益,浙江中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和浙江展望集團有限公司也將為此提供連帶擔保。
股權結構,優先股的股權結構設計是控制信托財產風險的最有價值的金融創新。優先股是介于債券與普通股之間的一種金融工具,優先派分且收益穩定是其主要權利特征。首先,優先股排在普通股之前,公司盈利首先應支付債權人的本金和利息,繳納稅金;其次是支付優先股股息;最后才分配普通股股息。無論公司盈利水平如何變化,優先股的股息率不變。第二,剩余資產分配優先。在對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上,優先股股東排在債權人之后、普通股股東之前。
在信托計劃中優先股的設計一般是將信托受益權區分為優先受益權和劣后受益權,受益人也分為A類和B類,分別簽署優先受益資金信托合同和劣后受益資金信托合同,信托收益首先用于分配優先受益權項下的信托利益,在優先受益權項下的信托利益足額分配前,劣后受益人不得分配信托利益。在上海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發行的《濱江花苑股權投資信托計劃》中還直接約定了優先受益權項下的信托利益可以股權形式進行分配。即在大股東違約的情況下,受托人可以提前終止信托計劃,對信托股權進行評估,按評估值根據優先受益權項下信托利益范圍計算優先受益權分配的信托股權比例。股權評估值低于優先受益權的信托利益范圍的,優先受益人按持有的優先受益權份額平均分配信托股權。
股權信托中優先股股權結構的設計是最為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之一。與公司中優先股不具有表決權不同的是,集合資金股權信托中的優先股作為我國金融市場的一個創新,在信托期限內,享有重大事項表決權。集合資金股權信托中的優先股設計實際上是具有表決權的優先股。
4 項目信托資金退出機制
股權信托的最終風險來自信托到期但信托資金無法從項目中退出。有效的信托資金退出機制的設計將大大增加信托產品的安全性,從而增加其吸引力,實現有效的資金募集。
信托資金的退出機制應該包括信托資金的退出方式和相應的保障措施。信托資金的退出可以分為個別信托的退出和信托計劃終止時信托資金的整體退出。
個別信托的退出一般不會對整個信托計劃產生破壞性影響,對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風險不大,一般情況下,信托公司能夠化解。比如,幾乎所有的信托計劃中都對這種個別退出有相關條款約定,即“本信托項下的財產可以按照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管理的其他形托財產或受托人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并具體要求在受讓方面,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必須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信托計劃終止時信托資金的整體退出是一個信托計劃設立時要首先考慮的問題。根據股權信托合同的約定,股權管理和處分權可以部分或全部由受托人行使。在股權信托關系中,受托人可能擁有部分股權管理和處分權,此時受托人行使股權的投票權和處分權時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進行;受托人如果擁有全部股權管理和處分權,此時受托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價值判斷對股權進行獨立的管理和處分。根據受托人對股權擁有權利的不同,信托資金退出的方式可有回購、轉讓等,若由于風險事件的發生,不能按事先約定方式退出,也可以通過拍賣股權方式強行退出。信托資金退出的保障措施通常有關聯方擔保、多方聯保、實物(或股權)抵押、當事方出具承諾函、設置專用帳戶專款專用等。也有非常用方式,比如北京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2006年3月發行的鄭州市土地儲備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用增級方式是:鄭州市人大常委會批準鄭州市人民政府將償付信托計劃貸款資金納入同期同年度財政預算。這是特殊項目的特殊保障方式,只能是特例。
目前,一種對幾乎所有信托資金退出都能起到保障作用的一項保障措施正在討論中,即建立信托保險制度。信托保險制度的概念來源于存款保險制度,在我國目前,還沒有關于信托保險制度的權威定義。但借鑒存款保險制度的定義,我們可以將其界定為:由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向特定的保險機構繳納一定的保險費,當投保金融機構出現信托財產受損或兌付危機時,由特定的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賠償保險金等方式,保證其清償能力的一種制度安排。建立信托保險制度的最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護信托投資者的利益,實現及時兌付。由于信托投資過程中可能存在違規行為,而且本身也面臨著諸多不可控因素,信托投資出現不能按時回款,或者項目失敗等情況是可能發生的,而到期支付的剛性和信托憑證缺乏流動性的特點使信托公司極有可能無法按期兌付,信托保險制度的產生可以通過保險的形式為信托機構清償債務,避免出現兌付危機。
當然,要防范股權投資模式下融資企業道德風險,除了上文所說的事后補救措施外,還應該建立事前防范措施。比如完善限制性契約,在契約中明確限制資金用途,并規定信托公司按照持股比率對項目公司有監督權力,對于企業從事不合信托公司意愿的過高風險的投資項目,信托公司有權終止契約關系;同時,信托公司可以要求購買方及項目公司定期提供會計報表來反饋其經營活動信息,并有權對涉及的聯保方、購買方及項目方的賬目進行審計和檢查,從而使信托公司對項目進行有效監督,及時掌握項目方的投資策略和經營管理動向,從而有效地防范相關方的違約行為。
篇5
關鍵詞:集合理財產品信托金融
當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都在積極推出各類集合理財產品。2004年,我國商業銀行加快推出人民幣理財計劃;2005年,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面世;2006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和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進入快車道,集合理財競爭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
目前,金融市場上交易的金融產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體現一定權利義務和責任關系的合約,明確金融產品的法律關系是金融活動有序展開的基礎。對同一類產品應該統一立法,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風險進行明確劃分和適當分配,目的是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防范風險。把當前眾多金融機構開展集合理財產品統一到信托軌道上來,可以滿足投資安全和投資效率的雙重需要,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
信托的擴展運用
上世紀初,我國模仿英美法系國家導入信托業,信托投資公司即脫胎于銀行業,其功能定位的爭論從未停息。改革開放以來,信托業繼續被引入金融投資領域,之后信托投資公司雖然歷經五次整頓,甚至《信托法》頒布實施多年,我國信托業的定位問題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理論兼實踐問題。
事實上,信托與公司、委托-等一樣,屬于一種制度性“公共物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理財市場的競爭加劇,出現了對信托制度進行拓展運用的客觀要求和趨勢,從而信托制度的內在價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圍內開始有所張揚。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制度的確立是信托制度拓展運用的典型。此后,企業年金等引進信托制度,社保基金、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產業投資基金、房地產信托基金以及資產證券化產品等都有運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銀行集合委托貸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財計劃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內,不過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管制結果。
信托制度拓展運用可以看作金融混業的一種因素或征兆。同時,表明信托業已經朝著打破“制度壟斷”和“行業壟斷”的方向邁進,信托公司面臨的不僅是一般意義上的不同機構之間、不同金融行業的競爭,還面臨如何運用信托制度的競爭。具有典型意義的是,中國證監會于2004年10月21日《關于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原則規定的基礎上,對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具體操作及監管事宜進行了詳細規定。2005年3月,經證監會批準的光大證券“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廣發證券“廣發理財2號集合理財計劃”相繼成立。
《通知》內容在多方面出現了與信托公司的資金信托管理辦法內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為防范道德風險和變相融資,設置了明確而詳盡的規則。該產品實際上是基金產品與信托產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實質上則是信托關系,而名義上卻是委托關系。從設立專門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來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具有信托特征。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不管是以證券公司的名義設立,還是以集合資產管理組合的名義設立,標的所有權都發生了轉移,從而超越民法對于委托理財的規定,符合信托法的規定。因此,如果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按信托法的要求進行規范,更有利于發展。
從監管層面來看,如果將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資公司從事的信托業務,而否認社會上已經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現的信托樣態,容易人為制造制度性風險。在我國當前金融經營分業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體身份判定營業特征,其他金融機構從事的信托業務也應該劃定為信托范疇,防止剝奪他們存在的合法基礎,尤其是信托機制本身就具有極強的脫法功效,管制之間的空白和沖突反而為其所用,這就可能釀造普遍的脫法行為,令大量交易行為處于非法與合法之間的灰色地帶。應當允許信托的多元化,否則這種“地下”信托容易引發新的交易安全問題。
立足信托關系的集合理財產品
我國金融機構選擇信托模式競爭理財市場的最重要也是最簡單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好用”主要是說信托產品具有靈活性和規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彈性空間,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場以及金融與實業領域的間隙方面具有特別深刻的穿透力,同時又具有良好的集資效應,可以迅速覆蓋社會的機構投資者和自然人投資者。金融機構的金字招牌,吸引眾多停留在存款認知水準的百姓大眾的注意力。
在各類金融產品推出之際,監管機構應預先以法規形式明確禁止不當行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減少逆向選擇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債券回購、假委托存款委托貸款、假信托業務等。否則,一旦問題暴露了時尋求解決辦法,往往代價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機制集合投資或集合理財類的產品,因其規模大且善于規避管制,如果不強制安排交易結構和規范標準的法律結構,否認其信托性質和潛在的巨大風險,等待證券業、銀行業的將是信托投資公司已經走過的重重困難。
作為表外業務的理財產品本來應當由投資者承擔投資風險,但前提是金融機構作為受托人已盡法定和約定的善良管理和誠信義務。如果金融機構未盡義務,則應承擔信托責任或者最低也是違約責任、過錯賠償責任,由表外強制轉化為表內。金融企業的表外業務并不一定是無風險的業務,事實證明,大量的表外業務可能是風險過大或者在一定觸發因素、誘導因素出現時容易轉化為現實風險。我國普通投資者對投資風險意識比較淡薄,同時,他們并不能有效區分表外和表內金融產品的風險度,在選擇金融產品時往往是依據金融從業人員的解釋和廣告,甚至僅僅憑借金融機構的看板和條幅來購買。而事實上,很多銀行集合理財產品從一開始就已經走樣,例如規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財產品亦未脫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規定“客戶在封閉期內可優先獲得3%的凈值增長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資金補足”,在措辭上使用“優先獲得”,也就是對投資者在封閉期內的收益作出保證,實為隱性保底條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財產品滿足投資安全和投資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財產品按照信托法所規定和塑造的信托關系進行規范,不僅僅是因為我國已經頒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張力可以滿足集合投資所必需的投資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關系的制度,則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對投資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財產獨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財產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財產之間的風險隔離開來,大大減少了信托財產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是一種有效的破產隔離財產保護方式。
在信托制度確立的權利架構中,受托人雖然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投資運作,但是受托人所擁有的權限并不是無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確規定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的方法,或者對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提出明確的風險保障標準,對受托人的管理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和限制。委托人對信托財產運用標準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資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確立的義務架構中,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法定義務比委托關系中的受托人法定義務嚴厲,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將其個人財產與信托財產分離,使信托財產形成一個獨立的財產實體,免受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債權人追索,保持其相應的獨立性和穩定性,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備的。
信托制度對投資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規范為信托當事人進行交易提供了訂立信托契約的標準,并為建立信托關系提供了“一套強制性的標準化約款,可以大大降低締約的交易成本。”通過提供受托人義務,包括忠實義務和善良管理義務等信托法的默示規則,為交易主體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許多任意性條款為當事人確定權利義務提供了極大便利。而投基資金領域信托契約的標準合同形式,大大減少了基金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為核心,整體安排與信托財產有關的諸多法律關系,以便實現設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當事人通過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結構妥善處理,相互間權利義務變得相當方便,并且對當事人與信托財產、各當事人自己的債權人與信托財產,及信托財產與交易第三人之間復雜的責任體系作出了整體妥當安排。尤其是信托通過受益權的分割、分層等與證券市場有機結合起來,在資產證券化領域巧妙運用,促進了金融資產的交易效率。
委托關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權人身份運用的信托財產,因而在交易時往往需要提交授權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確認手續,這樣做往往持續時間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在委托法律關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對受托財產中長期投資盈利的戰略考慮,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時,是以所有權人名義進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財產的中長期戰略目標進行管理、運用、處分,故交易效率顯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運用權和財產托管權能分化,產生了投資基金的法律架構。此外,賬戶管理的職能也可以由專門銀行負責,出現了年金分權制衡模式。這種法定化和定型化結構是市場長期選擇的結果,也是法律強制擬制的產物。將金融市場上出現的集合投資或理財計劃規范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調整和規范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保護當事人權益,并促使監管部門統一監管信托業務。
隨著我國普通民眾財富的累積,人們日益要求金融機構豐富和發揮代客理財的金融功能。信托與證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結合,融入現代金融市場,成為規范和引領投資、融資和理財行為的基礎性制度單元。因此,運用信托完善我國集合投資制度是一種優質的選擇。目前,券商理財、銀行人民幣理財尚游離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業經營格局下不同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關系協調性尚嫌不足,各監管部門應摒棄過去作為行業代言人的角色,將監管目標始終定位于保護投資人利益之上,從界定集合理財的信托關系入手,拋棄分業監管門戶之見和利益之爭,統一對集合投資行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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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4月22日,中國信托業協會向全體會員單位提出倡議,將本次公益信托活動分兩步,第一步救災捐款,倡議各家信托公司本著自愿原則,采取機構捐資、組織員工籌集善款等形式踴躍捐款,統一采購救災物資運達災區;第二步盡快組織協調有關民政部門,發揮信托制度優勢,組織信托公司盡快設立公益信托,為蘆山災后重建提供金融支持。
發展進程緩慢
公益信托,又稱慈善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財產設立,由受托人對該財產進行管理處分,并將信托收益用于指定的公益目的,例如救濟貧困、救助災民、扶助殘疾人等。
與國外成熟的公益信托相比,我國的公益信托還處于起步階段。
監管部門對公益信托的規定并不多,僅在2008年汶川地震時,銀監會緊急下發《關于鼓勵信托公司開展公益信托業務支持災后重建工作的通知》,而受制度,近年的公益信托發展進程仍十分緩慢。
2008年6月6日,全國第一個以“災后重建為目的的公益型信托計劃”由西安信托(現更名為長安信托)在西安成立,成為金融機構援建災區的最新模式。
與此前僅將超出一定贏利比例的部分用于捐贈的公益信托計劃不同,“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災公益信托計劃”自成立伊始,就完全不謀求獲利,每個環節都追求透明與無贏利,項目歷時三年完成,被譽為國內首只真正意義上的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允許公開宣傳,也沒有起點限制,對真正的公益信托應予以鼓勵。公益信托相較目前官辦的基金會等公益機構和公益方式有很多優點,可以更好地實現捐贈人的公益目的,發揮信托機構資產管理專長,提高公益資產的使用效率。但目前了解的人不多,缺乏配套制度,如信托法要求審批,但誰來批就不清楚,以及接受非貨幣資產捐贈的信托登記等問題,都對這一公益方式的推廣造成影響。”一位資深信托人士對《投資者報》記者說。
純公益信托稀缺
目前國內的公益信托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形式公益,通過小額的捐贈或慰問津貼等來體現公益,受益人和委托人相同,而除了降低投資門檻,其他與一般集合信托產品無異。另一種則純粹以公益為單一目的的信托計劃,完全為社會公共利益,受益人不完全確定。
只是,就目前而言,市面帶公益性質的信托產品居多,完全專注于公益領域的純公益信托屈指可數。“有的產品雖包含公益的因素,實質卻為融資性集合信托,產品不乏涉獵有限合伙、地方融資平臺或房地產開發。”
因此,安信信托“關愛系列”產品屢降投資門檻在市場引起了很大爭議。
“關愛系列”前期推出的三款產品中,無論是“巴經建投基礎設施貸款信托計劃”(第一期)的地方平臺融資;還是“青島海泉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高檔住宅小區開發;抑或“新湖控股流動資金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信托貸款的方式為新湖控股有限公司融資2億元補充現金流,無股權質押和土地抵押,完全憑借新湖集團擔保增信,它們較高風險的設計都令人詫異。
產品中都添加了慈善元素,投資者每認購1元,需按照萬分之三的比例另行支付一筆公益捐贈資金,且300萬以下的投資人必須進行公益捐贈。
而業內看來,如此“打球”的設計不僅不合乎公益信托的真實本意,甚至有假借“公益”之名,從事風險偏好不對等的投資之嫌,甚至可能令不合格的投資者蒙受損失。
“這顯然不是公益信托,只是在利用公益的概念。信托目的不是為了從事公益,而將融資性集合資金信托套用公益信托的規定,肯定說不過去。”一位業內人士對記者說。
擬建統一公益信托
制度的缺失往往令信托公司無所適從。
例如稅法規定,公益事業捐贈人在將財產轉移給從事公益事業的組織時享有稅前扣除一定捐贈額的優惠,但稅收優惠限定于向非營利性機構或國家機關的捐贈。委托人捐贈于非營利組織之外的受托人從事公益事業,稅收減免問題無法可依。
據知情人士透露,在雅安災后重建方面,目前業內有意將信托公司集合起來,統籌安排,設立統一的公益信托。
篇7
隨著國家貨幣緊縮政策成為宏觀調控的有力武器,中小企業出現了融資難問題。在保證經濟增長,促進擴大內需的過程中,加強對廣大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是關鍵的一環。
因我國金融體制的固有原因,在以間接融資為主體的金融市場上,信貸配給廣泛存在,中小企業自有資金的積累和私人或民間借貸依然是其融資的主要來源。在制度壁壘和結構失衡的雙重制約下,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需要另辟蹊徑,而信托,無疑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一個新的視角和解決方案。
《信托法》第二條:“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通俗地講,信托是一種“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財產管理制度形式,即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向社會投資者發行信托計劃產品,為需要資金的企業募集資金,信托公司將其募集資金投入到需要資金的企業,需要資金的企業再將融入的資金投入到相應的項目中,由其產生的利潤(現金流)支付投資者信托本金及其紅利(利息)。根據《信托法》第七條規定“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與其他融資方式比較,信托融資方式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融資速度快。目前信托產品籌資周期較短,與銀行和證券的評估、審核等流程所花時間成本相比,信托融資時間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自主商定即可,發行速度快,短的不到三個月。
二是融資可控性強。我國法律要求設立信托之時,信托財產必須與受托人和委托人的自有資產相分離。這使得信托資產與融資企業的整體信用以及破產風險相分離,具有局部信用保證和風險控制機制。銀行信貸和證券發行都直接影響企業的資產負債狀況,其信用風險只能通過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來防范控制。??三是融資規模符合中小企業需求。目前信托融資的規模往往很有限,這一特點與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相吻合。中小企業由于經營范圍和規模較小,對融通資金的需求量也很有限。因此資金募集的水平同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相對應,信托的成本對于中小企業來講也處于可以接受的范圍。
可借鑒的中小企業信托融資方案
(一)信托貨款融資?
此種信托融資操作方式是:由信托公司根據融資方(資金需求方)資金需求,向社會投資人推出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募集資金,信托公司將募集到的資金以高于銀行的利率貸款給融資需求方,然后由資金需求方將貸款資金投入到相關項目。信托貸款資金運用業務與銀行普通貸款業務一樣,也需要進行抵押或者信用擔保,不同的是其采用信托的方式來募集資金。由需要貸款的中小企業向信托公司提出融資申請,信托公司為其發行信托產品從社會募集資金為其融資。??北京市政府在實踐中采取了一種組建中小企業打包式信托產品融資方式為企業進行信托貸款,方法是:挑選幾家貸款期限相近的貸款企業,確定每家企業的貸款金額和期限,構造貸款組合池,一起發行信托產品。???
?(二)融資租賃信托融資
融資租賃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承租到期后,承租人可以選擇購買租賃物為自己所有或者退回租賃物與出租人。
對以建設施工與機械設備出租為業的中小企業來說,利用融資租賃信托方式解決發展中的資金困難也許是不錯的選擇。融資租賃是一種以融資為直接目的的信用方式,它表面上是借物,而實質上是借資,并以租金的方式分期償還。在這種情況下,開展融資租賃信托業務其基本的流程構架如下:??融資租賃的主要角色有出租人、承租人、貸款人和機械設備供貨商。信托公司向社會投資者發行融資租賃集合資金信托產品籌集資金,用貸款或者股權投資等形式投入到需要機械設備的中小企業中,用于購買中小企業需要的機器設備等動產,購買該類設備的企業用適用該類設備產生的收益(現金流)用于支付投資人的本金及紅利(利息)。這種融資方式可以分為兩個主要的情況:??????一是信托公司募集資金,自行進行設備的購買,將設備出租給相應的需要的企業,未來的收益權取決于中小企業使用該出租設備的租金收入和一定的風險控制費及中間費用等。??二是信托資金投資于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以債權或者股權的方式均可,區別僅在于收益產生的方式不同),由租賃公司將設備出租給相應需要的企業,信托收益來自于租賃公司經營的收益。這樣,租賃公司擁有的設備和租金的收益權可以作為抵押,一定程度上減少信托公司的風險。
?(三)票據貼現信托融資
它是指信托機構受托對持票人的票據到期前,以收取一定的貼現利息和轉讓票據為條件,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行為。作為一種授信方式,持票人將未到期票據債權轉讓給信托機構,信托機構用委托人的資金融通給申請貼現人,票據到期,信托機構再憑票向最初發票人或背書人索回現款,在扣除委托人應交付的手續費外,全部交付于委托人。票據貼現業務在緊縮的市場環境下,不僅給銀行帶來了融資便利,同時大幅提高了中間業務收入。
票據貼現信托融資其具體的操作方式為:信托公司根據融資需求方(票據持票人)所持的票據金額,向社會投資人發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公司將募集到的資金投入到融資需求方(票據持票人),融資需求方將從信托公司融入的資金投入到所急需資金的項目;票據到期,信托機構再憑票向最初發票人或背書人索回現款,在扣除委托人應交付的手續費外,全部交付于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投資人。
票據貼現信托融資只適合企業手中剛好有大額貼現票據,且又急需大額資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情況,目前票據貼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
(四)股權信托融資
以上三種信托融資方式對于信托公司來說都是以一種債權式投資方式投向于所需資金的融資方。下面介紹一種信托公司以股權式投資方式將募集資金投向所需資金的融資方的方法――股權式信托融資。
篇8
作為藝術品信托最重要的出貨途徑,每年的春秋兩拍都是出貨的重要時間窗口沖高入市,卻必須在弱市退出,讓即將大批量到期的藝術品信托如泰山壓頂。
隨著10月5日蘇富比在香港會展中心敲響秋季拍賣第一槌,內地多家拍賣行也相繼舉槌,陸續拉開秋季藝術品拍賣會的帷幕。
作為年度最為重要的出貨的場所,這里的將成為硝煙彌漫的戰場。
未來的1-2年,是藝術品信托的退出年,據理財周報記者統計,2013年底前,將有29款產品面臨兌付期,涉資26.42億。但相比這些產品成立時藝術品投資的火熱,現在光景已大不如前。而在藝術品信托這兩年的發展歷程中,相關質疑也從未中止。
據了解,藝術品信托中規模最大爭議最多的“吉林信托雅盈堂藝術品收益權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目前已提前終止,全身而退。而其他信托計劃能否如愿順利終局目前還是未知之數。
備戰年度最重要時間窗口
伴隨著藝術品金融市場的井噴態勢,藝術品信托也開始出現史無前例的爆發式增長。
用益信托的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藝術品信托計劃發行數量為45款,比2010年增加35款,增幅達350%。2011年藝術品信托發行規模為55億元,而前一年的同期數據僅為7.5億元,增長了6倍還多。
2012年第一季度,該類產品繼續大行其道。包括方正東亞、中融信托、中誠信托在內的6家信托公司總共發行了藝術品信托產品13款,比去年同期增加了7款,增長幅度達116.67%,發行規模為18.14億,同比增長了42.81%。
然而,就在各類藝術品信托發展方興未艾時,卻不得不面臨轉向。
在藝術品投資市場經歷了連續幾年的高歌猛進后,2012年春拍市場差強人意的成績開始讓全面回調的行情再度露出端倪。
受全球經濟疲軟影響,世界各地的藝術品拍賣市場都遭遇了持續萎靡,梅摩全球藝術品綜合指數從2010年底至今已下跌了2.5%。
《中國藝術品拍賣市場調查報告(2012春)》統計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藝術品市場的成交額為281.60億,與去年同期數據相比下降了34.27%,環比去年秋季下降了34.22%。上拍數量更是比去年秋拍下調了32.36%。
而令人擔憂的是,就在這樣的大環境中,藝術品信托卻正在大規模集中逼近兌付的最后日期,能否功成身退成為了一個棘手的問題。
拍場,是中國藝術品退出的最大渠道,作為藝術品信托最重要的出貨途徑,每年的春秋兩拍都是藝術品基金出貨的重要時間窗口,而從過往的經驗來看,秋拍的成績總是高于春拍,加之退出日期迫近,馬上就要大規模展開的2012年秋拍毫無懸念的成了各家公司早已備戰多時的戰場,而藝術品金融投資也從建倉囤貨的階段正式進入套現兌付周期。
據理財周報統計,明年上半年將有10款藝術品信托面臨兌付期,涉資8.8億,而進入明年下半年,此景象更是空前,有19款藝術品信托密集到期,涉資17.62億。因此2013年也被稱為藝術品基金和信托的退出大年。
“很多信托經理和投資管理人現在壓力都比較大,想盡辦法出貨,因為本身這類投資的成本就比較高,管理人、信托公司、銀行渠道都需要拿到分成,要想全面覆蓋成本,并確保盈利空間,一定要拿到一個很好的出貨價格,但是近期來看行情并不是十分理想,高位建倉低位出貨的可能性也不小。”北京某藝術品投資公司業內人士對理財周報記者表示“今年秋拍非常關鍵。”
多款藝術品信托提前清盤
除了整個市場行情的低迷之外,藝術品信托運作周期過短,管理不規范,專業管理人才缺位等因素也讓藝術品信托一直以來屢遭質疑,而不斷爆出的“個案”也讓市場唏噓不已。
今年上半年,藝術品市場曾經歷了一番巨大的波動,在拍賣市場連連遇冷、投資需求逐漸減弱,市場信心疲軟之時,藝術品行業又恰逢查稅風暴,多位大型金融機構藝術品負責人、藝術基金掌門人先后被拘。而這一輪整頓潮也讓2011年前后扎堆成立的信托計劃相關風險被置于聚光燈之下,在藝術品信托風生水起的過程中,無疑也聚積了大量的風險。
值得關注的是,此前業內普遍對其能否順利兌付抱有質疑的幾款產品,按照原先計劃,有多款都將于今年下半年到期,而據理財周報記者了解到,其中一部分高危項目,已經提前清盤,驚險保全兌付。
今年6月,地產商人及藝術品投資大鱷因為牽涉農行副行長楊坤弊案而成為關注的焦點,王耀輝身陷囹圄的同時,其多年來借助藝術品運作的資金局也逐漸浮出水面。
2010年4月王耀輝成立雅盈堂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在藝術品市場上豪擲千金大規模掃貨,有業內人士介紹,王耀輝近幾年在藝術市場上的投資金額在20億到40億之間,主要的收藏方向為書畫和古董。2010年春拍上,王耀輝更是以4.368億的天價拍下黃庭堅的《砥柱銘》震驚四座。
而這些被王耀輝買下的藝術品,很快就被拿到了信托公司做了抵押物,用以換取融資,資料顯示,截至2011年底,雅盈堂已發行4只信托,融資總額高達8.74億,涉及吉林信托、國投信托、北京信托三家公司,
至于那張天價拍下的名畫則被拿到了吉林信托,成立“雅盈堂藝術品收益權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募集資金4.5億,期限2年。
彼時,關于雅盈堂的質疑以及對天價畫作《砥柱銘》真偽的各式傳言不絕于耳,而相關信托計劃也被認為處于極大的風險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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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2年7月18日上海愛建信托發行了全國第一個規范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上海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托計劃至今,已經重新登記的50多家信托投資公司共發行了約300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募集資金總額約300億元,信托計劃已成為投資者可以選擇的新的投資渠道。應該說,目前已發行的信托計劃,絕大多數都能夠達到信托文件中預計的收益率。但投資者在選擇這種新的金融工具時,仍有一些應注意的問題。
1.一定要貨比三家目前發行的信托計劃很多,不同地區或同一地區發行的不同信托計劃的預計收益率可能相差較大。例如,對于1年期的信托計劃,預計收益率的變化范圍在3%~7%之間,這對投資者來說就存在一個機會成本的問題。
2.可以買在其它區域發行的信托計劃目前網絡、通信技術的發展,使得信息的及時獲得成為可能,不用離開本城市就可以預約和購買其它城市的信托計劃。這給了投資者更多的選擇余地。
3.信托計劃發行信息的獲得按規定,信托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它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因此投資者獲得信息需要通過朋友、信托公司或其它機構的推介。投資者也可以多關注信托公司的網站或專業信托網站上的信息,以及公共媒體上來自于第三方的間接報導。
4.信托公司的信譽信托公司信譽的好壞是由多種綜合因素來決定的。其中股東的背景、已發行信托計劃的運作情況、在行業內的地位、公司的實力、過去的業績等,都是要考慮的重要因素。目前,信托公司都把自身的信譽看得很重,如果信托計劃運作失敗,會給信托公司帶來巨大的直接和間接的信譽損失,這會直接導致以后再發行信托計劃時募集資金更加困難。投資者應優先選擇信譽良好的信托公司所發行的信托計劃。
5.風險與收益的權衡投資者應根據自身投資的偏好來選擇適合自己的、具有一定風險和收益狀況的信托計劃。不要盲目地去追求高收益而忽視投資的風險,因為很難保證每個信托計劃都能運作成功。
6.信托計劃的風險及風險防范措施信托計劃面臨的風險種類很多,如政策風險、管理風險、市場風險、所投項目的風險等。要關注信托計劃的風險防范措施是否到位,如抵(質)押等擔保方式、政府財政支持(財政補貼、承諾函)、回購、保險公司保險以及多種風險防范措施的綜合運用等。
7.仔細閱讀信托文件信托文件一般包括《信托合同》、《信托計劃》、《風險申明書》、《推介資料》,這些文件明確了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對可能出現的糾紛由哪一方來承擔相應的責任。這里面,可能會存在對投資者不利的條款,因此投資者在購買信托計劃之前,應仔細閱讀這些文件。一般信托公司有自己的法律顧問,并且請專業的律師事務所制訂相關法律文本,出具法律意見書。因此在發生糾紛時,投資者往往處于被動地位。另外,目前《信托法》一些對投資者的保護條款比較難界定。
8.預約規則和繳款具體時間在滿足最低投資門檻的條件下(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的最低門檻可能不同),目前采用的預約規則有:“金額優先、時間優先”或“時間優先、金額優先”;有些還規定,超過某一特定金額就可以直接簽約。投資者為了使自己能夠入選,應把握好預約的金額和預約的時間。由于投資者一般需要幾天的時間來調整資金的頭寸,因此在繳款之前要留有調整資金頭寸的充足時間。
9.可能有提前結束的條款目前有些投資者購買了信托計劃,中途被告知信托計劃提前終止了,而他們卻不知道信托計劃可以提前終止,這樣就在投資者與信托公司之間產生了糾紛。如果投資者在購買前仔細閱讀信托文件中的該條款,就能夠事先做出是否購買的決定。
10.信托計劃中都是預計收益率信托計劃不同于債券,目前仍有許多投資者把信托計劃誤認為是債券。按照《信托法》的規定,信托投資公司不能以任何方式承諾保底。信托計劃的收益率是預計收益率,這也說明了投資者應承擔投資的風險。
11.應注意年預計收益率有些信托公司在推介信托計劃時,可能對投資者講的是到期時的總預計收益率,投資者應折算成年預計收益率,這樣有利于與其它信托計劃的收益率進行比較。
12.收益的支付和信托資金的返還有時應注意收益是按季、年,還是最后一次性支付,資金量較大的投資者應考慮這一問題。有些信托計劃的信托資金不是最后一次性返還,而是分批返還。
13.稅收問題有關信托的稅收問題,目前還沒有統一的規定。由于對信托個人所得稅沒有規定,在實際操作中,信托計劃到期時,有些信托公司收20%的個人所得稅,有些信托公司不收個人所得稅。而企業的所得稅是應該交的,除非有已經交過的憑證才可以免交。信托稅收政策的不明朗對投資者來說是一個很大的政策風險。
14.信托計劃成立之前利息的計算問題信托文件中一般都規定按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但有些財產信托的設計可能會使信托計劃在成立之前對投資者不計息,在這種情況下應盡可能晚繳款。
15.最低的投資門檻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有200份合同、最低5萬元的限制,因此對于規模大一些的信托計劃,信托公司為了募集成功不得不提高最低的認購金額。信托公司出于成本的考慮,如果發行規模太小,信托計劃就達不到盈利的目的。而資金量低于最低投資門檻的投資者就無法購買該信托計劃。
16.購買和退出手續有一些具體要求應按信托公司的具體要求來辦理手續,如可以采用的付款方式(現金、銀行票據、特定的銀行卡等)、需要帶的有效證件、代辦時需要的授權委托書、受益人死亡時需要公證文件等。
17.流動性雖然有些信托文件中寫到該信托計劃具有良好或一定的流動性,但實際上目前信托計劃的流動性很差,買入后一般很難及時變現,需要自己來找接手的下家。由于目前信托計劃還沒有形成一個二級市場,因此投資者在購買信托計劃之前,要考慮到急需用錢時,很可能不能及時變現。
18.信息披露目前信托計劃是按私募的方式來運作的,對信息披露的要求比較寬松,但投資者擁有要求信托公司披露相關信息的權利,尤其是投資者認為自己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時。由于信托計劃的私募性質,信息披露的對象是購買信托計劃的投資者,而不需要通過公開媒體向社會公眾披露信息。另外,信托公司對投資者的信息有保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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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放緩的趨勢還在延續,《投資者報》統計7月數據顯示,發行銳減,期限拉長,收益率沒有驚喜,信托市場顯得冷淡。
7月發行量環比下滑
普益財富數據顯示,截至7月26日,30家信托公司共發行了109款信托產品,月環比下滑了64.72%。
從發行量看,中鐵信托第一,華信、中融、長安、中信緊隨其后。
剔除僅發行一只產品的公司,湖南信托平均收益率最高,為10.25%;緊隨其后的為四川信托、陜國投、中信信托和蘇州信托。
從產品期限看,1~3年期產品依然占據主導地位。本月發行的產品中,81%的產品公布了期限,平均期限約為22個月,與上月相差不大。
其中,1~2年期(不含)、2~3年期(不含)和3年期以上的產品發行分別占36.36%、56.82%和6.82%,2~3年期環比上升了17.53個百分點,其他兩期均環比下降。
從預期收益率看,預期收益下限平均水平為8.84%。房地產信托的平均預期收益率最高,其次是工商企業和基礎設施。金融、證券投資類集合信托低于整體平均水平。
回報最高的是股權投資和債券投資的組合,純股權投資列第二,貸款運用第三,平均預期收益率分別為10%、9.63%、9.44%。
如果按期限分析,1~2年期(不含)的為8.52%,2~3年期(不含)的為9.02%,3年期以上的產品則是9.25%。
對此,長期從事第三方理財的啟元財富投資分析總監汪鵬在接受《投資者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受降息預期影響,融資方不斷壓低融資成本,傳導至股票質押、地產、政信等多類信托產品的年化收益較上半年普遍下降了約1%。
“目前期限方面主要以2年期產品為主,1年期的產品成為了稀缺產品。”汪說。
政信合作成熱點
據普益財富《2012年上半年信托市場分析報告》,今年上半年,共36家信托公司發行了214款基礎設施領域集合信托產品,合計募集資金504億元,較2011年大幅上漲。
“現在的房地產信托收益仍較高,可是調控政策不明朗,投資者有顧慮。大批量的政信合作項目出現是事實,而非基礎設施類信托計劃,比如房地產,細看融資方、擔保方,都有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影子。”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產品經理對《投資者報》記者說。
上述人士介紹,對政信合作項目的判斷,通常借助于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定義來理解,即信托計劃融資方或擔保方中是否出現各級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資為主要經營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類型的城市建設投資、城建開發、城建資產公司等企業(事)業法人機構,其主要以經營收入、公共設施收費和財政資金等作為還款來源。
“受實體經濟增長下滑,投資者對房地產和工商企業運營憂慮的增強,更多地轉向具有政府隱性擔保的地方基建項目的信托產品。”汪鵬說,7月份政信類產品的發行僅比前兩者之和略少。
考慮到還款壓力,上述匿名人士對于發達地區的政信合作項目比較樂觀,“地方政府欠銀行的錢可能存有拖延現象,但欠債券和信托應該不會,畢竟投資者的影響力很大。我會著重挑選平臺所在地的財政收支情況,優先考慮發達地區和省會城市產品。”
本金分次償還模式興起
除此之外,在7月在售產品中,一款來自新華信托的“中國醫藥城投資基金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引起業內人士關注。
中國醫藥城投資基金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創新之處在于本金償還方法。
根據資料描述,信托計劃每6個月償還一次本金,3次償還信托融資本金比例為20%、20%、60%,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按天計算,每半年分配一次。其中,300萬元(含)以上持有期間適用的年收益率分別為:6個月內為8%,6個月~12個月為9%,12個月~18個月為10%。
通常情況下,集合信托會分期發放利息,但只在到期結算時一次性償還本金。“一般的,報酬支付分季付、半年付和年付,去年的報酬支付有很頻繁的傾向,大多季付或半年付,今年又多回到了年付,對于投資者來講,利息支付越頻繁越受益,本金則要視情況而定”。深圳一位資管人士Tom告訴記者。
記者從銷售渠道了解,分次償還本金模式在今年上半年剛剛出現,市場反應尚可,新華“中國醫藥城”計劃雖不是首創,但已陸續有少數產品采取了這樣的支付方式,在業內尚屬少見,是一種新的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