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范文

時間:2023-03-16 2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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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篇1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模板一

合同編號:甲方(用人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 ,單位地址:

委托人: ,本市(縣、區)辦公地址:乙方(勞動者)姓名: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省(自治區、市)市縣(區)鄉(鎮)村(街)

本市(縣、區)住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為(從下列a、b中選擇):

a.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的具體約定為:

第二條 試用期約定為(從下列a、b中選擇):

a.無試用期;

b.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勞動崗位和工作內容

第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工種(崗位)。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在乙方能夠勝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任務。乙方應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產任務。

三、勞動報酬

第四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乙方工作崗位,確定乙方工資標準為(從下列a、b、c中選擇;無論采用何種標準,每月工資總額均不得低于項目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a.按月工資標準計算勞動報酬,每月工資為¥元(人民幣大寫: );

b.按工日工資標準(1工日=8工時)、根據乙方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勞動報酬,每工日工資為¥元(人民幣大寫: );

c.根據乙方完成工作量計算勞動報酬,具體標準為:

第五條 甲方應按本合同附件樣式制作記工考勤卡,交乙方保管,作為計算工資的原始憑證。甲方應指定專人作為記工員,對乙方每天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量)等在記工考勤卡上予以記錄;甲方項目部應在每月月中和月末對記工考勤卡上的記錄進行審核、確認。

第六條 對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 ¥元(人民幣大寫:)的標準計算誤工費,列入當月工資支付給乙方。

第七條 工資按月支付,具體支付、結算方式為

(從下列a、b中選擇;無論采用何種支付、結算方式,每月支付額均不得低于項目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a、每月日前結算付清上月工資;

b.每月日前支付¥元(人民幣大寫:),余款按如下約定結算支付:

第八條 工資發放方式為(從下列a、b中選擇):

a.銀行:甲方為乙方在銀行開立工資結算賬戶,工資發放均通過此賬戶進行;

b.現金發放:甲方直接向乙方發放現金,乙方本人憑身份證原件領取并簽名確認。

四、工作時間

第九條 工作時間為(從下列a、b中選擇):

a.人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休息2天。

b.甲方根據建筑業生產特點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并報勞動部門備案。甲方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我省有關規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時間。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甲方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以及雙方約定執行,具體如下:

六、勞動保護

第十一條 甲方應按照國家和行業勞動衛生、安全生產等相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需的勞動工具、勞動保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改善生產、生活條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條 甲方應對乙方進行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飲用水、洗浴、公廁等基本生活條件應達到安全、衛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cj146-2004)。

第十四條 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對甲方管理人員漠視職工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七、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 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業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對乙方實行管理,已經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應當及時告知乙方。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八、本合同的解除、變更、終止

第十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招用條件的;

2.乙方提供虛假身份證、資格證、上崗證、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3.乙方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4.乙方有偷竊、打架斗毆、賭博等行為,經教育仍不悔改的;

5.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4.甲方不能按照國家規定和本合同約定確保勞動條件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再續訂的;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完成的。

第二十條 本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5日內,甲方要與乙方進行工資結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未發放工資。

九、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約責任規定如下:

1.甲方未按本合同規定期限發放工資,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除須全額補發工資外,還應按每天¥元(人民幣大寫:)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自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發放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3.其他:

十、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二條 雙方約定: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任何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其它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現行法律法規、本省規定有抵觸的內容,按法律法規和本省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模板二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乙方______性別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年_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

戶口所在地___省(市)____區(縣)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范本】單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范本。

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

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

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甲方每月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

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模板三

編號: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或按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 元或按

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 (公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甲 方:

篇2

【關鍵詞】 無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 淺析

Abstract :This paper anlyses several as-pects such as the contract's cancellation, unit of choose and employ persons measures from the definition of the open-ended employment contract.

前言

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做了明確規定,目的是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較穩定長期的勞動關系,保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贏的勞動合同形式。本文擬對這一形式的勞動合同進行淺析。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立法目的

《勞動合同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也不例外,它更多地表現出對勞動者的關懷。勞動關系具有平等關系、隸屬關系的雙重屬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確立、變更或終止勞動關系時,二者是平等的,但一旦勞動關系確立,勞動者就從屬于用人單位,聽從用人單位的指揮和調度,具有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隸屬關系。不僅如此,單個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人力、財力相比較,勞動者始終處于弱者地位,合法權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鑒于此,必須從立法上扶助弱者,改變這種不均衡的地位,使勞動者有更多的手段抗衡用人單位,避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就是為了更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定義及訂立條件

根據我國2008年1月1日開始實行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法所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用人單位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2.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

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不同合同形態的一種,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非不能解除的“終身制”合同,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鐵合同”,就是“終身制”,事實并非如此。《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說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沒有確定的終止期限”,但不是沒有終止期限。《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當然適用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 “終身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可以通過協議解除或法定解除方式,提前終止勞動關系。任何一方于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另一方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此謂協議解除。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合同,此謂法定解除。再如,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此謂約定解除。

4.用人單位的應對措施

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用人單位應合理運用《勞動合同法》,對合同期限做出科學的設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確定招用勞動者的同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無限期的拖延簽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的用人管理帶來較大的隱患,用人單位應避免發生這些不利于單位管理的做法。

用人單位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內容上合法有效;第二,程序上要民主,主要是經全體職工或職代會討論,并由職工代表或工會與用人單位協商;第三,規章制度要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只用在用人單位自身的制度建設完善的情況下,才能更好的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針對《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要完善員工考評制度,應該依據法定程序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將規定細化,一旦有規定中應當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現,就可依據法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解除與職工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一項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解除與終止上并無太大區別。現實情況是部分用人單位恰恰依賴于勞動合同到期結束與員工的勞動關系,這一現象從側面反映出這些用人單位缺乏完善的勞動規章和考評制度。在這些用人單位中,由于勞動規章及考評制度缺失或較為粗略,無法對員工的行為及績效進行有效評判,即使員工實施了損害用人單位利益的行為,但由于在制度中缺乏依據,用人單位無法對員工做出處理,這就造成了這些用人單位在員工關系管理上的尷尬。

用人單位應當增強證據意識。以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簽訂為例,當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在訂立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當增強證據意識,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征求訂立哪種類型合同的意見,如勞動者同意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主動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一定要保留勞動者同意的書面證據,避免事后勞動者反悔而導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風險。在用人單位的日常管理中,勞動者的考核評價、勞動合同的續簽通知、培訓記錄、規章制度的通知等都要保留原始記錄,作為日后處理勞動糾紛的證據,這對用人單位而言,是十分必要的。

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深遠意義

勞動關系的流動性固然有其必要,但勞動關系的穩定性也有其必然。《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這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能夠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較穩定長期的勞動關系,保證勞動者職業穩定,保證用人單位的用人規劃預期和連續性,是一項雙贏的法律制度。從勞動者的角度而言,用人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會使勞動者產生較強的歸屬感,使得勞動者將心思都花在如何提高自己的專業技能,如何為單位更好地工作、創收,以期使自己有更大的收益上。對用人單位來說,有一群穩定的、有較高專業技能的勞動者愿意為之連續工作,這無疑是用人單位存續及發展的最大力量,這對一家用人單位而言應該是極其有利的。從全社會角度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夠規范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勞動者的主觀能動性,提高用人單位的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減少糾紛,保障社會政治經濟秩序良好運行。

短期勞動合同和靈活用工方式,雖然有利于用人單位及時應對市場風險,降低用工成本和經營成本,但其運用如果過度,會造成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短期化,其弊端非常明顯:一是導致勞動者缺乏職業穩定感和安全感,對用人單位缺乏責任心、忠誠度和認同感,削弱了員工為用人單位長期服務的工作熱情和職業規劃。二是勞動者的頻繁跳槽導致人力資源流失,特別是一些重點崗位人員(如掌握高新科技、商業客戶資料等人員)的流失會導致用人單位無形資產的流失。三是用人單位頻繁重新雇用勞動者,增加勞動磨合期成本,降低了平均勞動生產率。四是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勞動關系的穩定,對用人單位的長期發展、社會的穩定產生了不利影響。

結論

總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建設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在勞資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利益較之以往在制度上有了更完善的保護,以達到勞資雙方地位的實質平等,以期創建和諧的勞資關系,符合和諧社會的發展要求。

參考文獻

[1]胡榮. 淺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法律實踐中的誤區. 南昌高專學報2009(4).

[2]李援,李建,邱小平. 200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 中國市場出版社,2007.

[3]石先廣. 勞動合同法深度釋解與企業應對. 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

篇3

關鍵詞:勞動和同法 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概念及其制度由來

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所以有必要在此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概念及其制度淵源分析清楚。

1.1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概念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為確立勞動關系,依法協商達成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作為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形式,是組織社會勞動、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穩定勞動關系,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手段。《勞動合同法》第12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無固定期限是指勞動合同不規定具體期限。然而,一般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可以稱為不定期勞動合同,它沒有明確規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勞動關系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情況下,勞動關系才會終止。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穩定性比較強,對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增強其歸屬感和穩定感極為有利。

1.2 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由來 我國從建國初期逐漸形成了固定工用工制度,固定工勞動合同就是沒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長期以來,固定工是我國用工制度的主要形式,在保障勞動者就業和社會主義建設方面發揮了極大作用。但是固定工用工制度存在著統的過死,包的過多,能進不能出等弊端。因此,這種形式的無固定期限的固定工用工制度被普遍的勞動合同制所取代。此后,在1995年頒布實施的《勞動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特性及作用

2.1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特性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勞動合同的形式之一,當然地具備勞動合同的一般特征,如前所述。但作為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它又有其自身的特征:

2.1.1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約定合同的存續期限。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的期限不是固定的,而是依照訂立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愿,是可長可短的。在通常情況下,人們對這種合同的期限理解為“長時期的”。這也是該制度區別于其他形式勞動合同的主要特征。

2.1.2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有嚴格的限制。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下才可解除,否則該合同期限直至勞動者退休才終止,并無延期或續訂的問題。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即只要不發生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有可能終身的,一般不得隨意解除。

2.2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作用

2.2.1 勞動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就是“保護市場主體尤其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是隨著自由競爭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各種弊端后逐步產生與發展起來的,它的價值理念也由原來的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形式平等和契約自由轉向了扶助弱勢群體和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實質正義。

2.2.2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是我國一種法定的勞動合同制度,它對于有效防止合同短期化現象,穩定勞動關系,促進社會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眾所周知,勞動者在度過了“黃金年齡”之后,勞動能力或再就業能力很可能會下降,另外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用人單位對勞動力的整體需求量也會下降,如果沒有有效的法律制度來規制用人單位的行為,那他們就會為了自己的利益考慮而毫無顧忌的侵犯勞動者的權益,甚至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大量失業,給社會的穩定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2.2.3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有利于用人單位(特別是企事業單位)的技術進步,減少人力資本投入,從而提高其經濟效益,促進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為勞動者提供了保障,有利于用人單位對先進技術的引進,同時也減少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重新引進,特別是一些高技能工,從而降低對勞動者的教育培訓方面的支出。

3 《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修訂及其局限性

勞動者預告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對維護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是非常重要的。但《勞動法》第31條與《勞動合同法》第37條對此規定存在著不足主要表現為:①不分勞動者的工作性質、崗位,并且沒有違約金的情況下,對勞動者賦予如此權利對用人單位來說有失公平。因為這樣往往會造成高技能型的勞動者“跳槽”式的權利濫用,這些高技能型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并不一定都處于弱者地位,有時他們甚至處于優勢地位。②該規定不利于勞動者素質的提高和企業的長遠發展。法律條文中未對勞動合同的類型加以區分和限定,預告辭職適用于所有勞動者。勞動者的辭職特別是一些技術、管理等關鍵崗位上的勞動者辭職,可能使用人單位蒙受很大的損失,因此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技術培訓等方面會長生擔心,導致投入的減少,從而影響勞動者團體素質的提高和企業的發展,這種造成合同雙方利益的失衡可能是與法理相悖的。

要完善我國勞動者預告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筆者認為,其一,針對勞動者預告解除可以采取只適用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適用其它類型的勞動合同形式,這樣可以限制部分勞動者“辭職權”的濫用;其二,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根據具體情況承擔一定的責任。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如果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約定的服務期內解除合同的)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三,區分崗位的性質,適當延長預告的日期,并從解除程序上進行嚴格管理。對于高技能勞動者辭職后要給用人單位更長的準備時間,畢竟這樣的勞動者還是比較少的;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這樣不但保證了勞動者擇業自由,而且也使得用人單位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護。

4 結語

無固定期限合同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確認的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一項正式制度規則。良好的制度環境不僅可以為和諧勞動關系的建設創造有利條件,而且也為和諧勞動關系的建設提供了保障。我國《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強制性規定在相當大程度上彌補了先前立法如《勞動法》的不足。但是在具體制度建構上還存在著許多的不足,也在社會上引發了眾多的爭議。作為法律學者,我們既要正確理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涵義及其價值意義,也不能忽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對用工管理產生的影響,應該有步驟地、漸進地推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我國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中間的適用,同時,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配套的其它具體制度設計。進一步構建我國和諧發展的完整勞動合同制度。

參考文獻:

[1]肖斌.淺析如何加強建筑市場中勞務分包的合同管理[J].價值工程.2011-03-18.

篇4

[論文摘要]《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以來,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存在種種非議。本文從三個方面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進行了分析梳理,認為《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調整,加強了對勞動者的保護,但并非是對原有制度的顛覆。

《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以來,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存在種種非議,一時間眾說紛紜。有人甚至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使用人單位重回“鐵飯碗”時代,凡此種種,不一而論。那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底是什么樣的一種制度,《勞動合同法》中的對無固定期限合同制度又有那些變化,筆者認為有必要加以梳理,以便更加清晰地認識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含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并非由《勞動合同法》首次規定,1995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元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但《勞動法》沒有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出定義。原勞動部在95年8月4日實施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無固定期限合同予以了明確。該意見第20條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從“不約定終止日期”到“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勞動合同法》在原有基礎上更精準地表達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含義。

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相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鮮明特征就在于無確定終止時間。所謂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但無固定期限既不等于“永久”,也并非不能解除或終止,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或終止。

作為勞動合同的一種,“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同與《合同法》中的“合同”。因此,所謂“無固定期限合同以突破合同原理的方式進行推進”是不成立的。盡管《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了,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這些與一般合同訂立無異的原則,但它們是置身于《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之下的原則,是一部社會法中的原則。“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這一立法宗旨本身就體現了《勞動合同法》傾斜保護勞動者的立法導向,所有的制度設計都應該圍繞這一目標而展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例外,其目的就在通過制度設計中的傾斜性保護,平衡現實當中實力懸殊的勞資力量對比,而明確這一點也是展開進一步討論的前提。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非常關注的一個問題。除了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中規定的雙方協商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外,《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如果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元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原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有關于、本條的說明,“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是指已有勞動合同到期,雙方同意續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2條對此進一步予以明確,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問斷達到十年,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時,只要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要想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工齡條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2.自愿續訂,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3.勞動者提出,勞動者主動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仔細分析《勞動法》中關于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我們會發現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很容易采用一些方式來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1.在十年工齡屆滿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2.使連續的計算工作時間中斷,工齡歸零;3.十年期滿,以需要雙方同意為由,拒不續約。200r7年,華為公司要求工齡滿8年的員工須在20o8年元旦前(即《勞動合同法》實施前)“主動辭職”,然后“依法”補償,解約后再競聘上崗,試圖通過此舉,使連續的計算工作時間中斷,工齡歸零,以規避相關法律。“華為辭職事件”暴露了原有立法的不足。

《勞動合同法》在第十四條第三款中增加了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還對《勞動法》中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和程序進行了改進。《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與《勞動法》相對照,《勞動合同法》1.擴大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變《勞動法》單一的工齡條件,為工齡、簽約次數雙重條件,二者具備其一即可;2.改變了續訂的程序,取消了“雙方同意”,變《勞動法》中的自愿續簽為強制續簽;3.對勞動者的行為要求有了改變,變《勞動法》中要求勞動者提出明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為除勞動者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即除勞動者要求不訂立外,應當訂立元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定程度上壓縮了用人單位規避法律的空間,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供了更加充分和有力的保護,但無論是擴大適用范圍,還是改變續訂程序都只是為了把原有的思想落實到制度層面。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問題在《勞動法》環境下并不引人關注。《勞動法》關于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散見在一系列不同的條文當中。《勞動法》從第23條至第27條分別規定了期滿終止、約定終止、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四種勞動合同結束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勞動合同形態的一種,同樣適用于上述規定。這些規定雖然覆蓋到了結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要形態,但仍然存在著諸多不足之處。1.約定終止的存在,給了用人單位利用強勢地位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空間,沒有考慮到當事人雙方地位的特殊性;2.在法定解除中,首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不夠規范,“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全憑用人單位說了算;其次,解除過程中未能很好體現對困難職工的保護。例如,《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經濟性裁員,但對于裁員過程中需要照顧的對象缺乏明確的規定。

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規范和完善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1.變約定終止為法定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取消了《勞動法》第十九條將“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作為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更是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事實上,變約定終止為法定終止了。2.規范法定解除條件;在過失性辭退中,《勞動合同法》通過第四條明確了規章制度制訂的民主程序,強調了職工的參與,又在第十七條取消了《勞動法》第十九條將“勞動紀律”作為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規定,不僅厘清了“勞動紀律”與“規章制度”的關系,還規范了過失性辭退的適用。在無過失性辭退中,《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在《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的基礎上,增加了兩項:(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填補了以前的空缺,強化對患病和年老者的保護。在經濟性裁員中,《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與《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相比,確定了需要報告的裁員規模和優先留用人員的順序,操作性更強,突出了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

《勞動合同法》對于解除、終止無固定期限合同制度的調整,引來眾多質疑,《勞動合同法》環境下,無固定期限合同能否解除、終止,是否會形成新的用工制度僵化,成為用人單位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盡管《勞動合同法》收緊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但在滿足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然可以與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解除、終止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于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進行的歸納,規定了十四種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通過比較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十四種情形,其實就是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單方即時辭退、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和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等條文的匯總。相關內容在‘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也有規定。《勞動合同法》還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于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進行了修改完善,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六種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論是在原有的法律環境下,還是在新的法律環境下都是可以被解除或終止的。

篇5

好處:

1、企業留人的一種方式,表示企業對員工的忠誠度和能力的肯定。

2、對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于維護企業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

弊端:

1、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味著企業在未來任何時間解除或終止合同,都面臨給予員工補償。

篇6

 

關鍵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 勞動者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基本含義及特征

(一)含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  的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表明勞動合同的終止是不確定的,但并不是說沒有終止時間,更不存在所謂的“終身制”、“鐵飯碗”。

(二)特征

    1.沒有約定終止時間: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都有明確的終止時間。

    2.具有穩定性: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都會因終止時間的到來和一定工作的完成而終止。勞動關系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持續存在。

    3.在一定條件下依法強制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就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和其他兩類勞動合同相比,其他兩類勞動合同只能協商一致訂立,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應依照法律規定強制訂立。

    4.尊重了信息不對稱的事實:各國紛紛采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形式消除勞動關系中的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對稱,這證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以承認勞動關系中信息不對稱的事實為基礎的。

    二、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突破了合同的原理

    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或者適用有以下幾種情形:

    1.協商一致訂立

    實踐中絕大多數勞動合同的訂立,都要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能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里所講的協商一致是指,雙方當事人就簽訂的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所達成的一致。

    2.特殊條件下強制訂立

    《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者同意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沒有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必須和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條件如下: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這要求勞動者在一個單位工作的年限要滿十年,而且其間不能發生間斷。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適用該條件簽訂勞動合同時,所提的十年和在十年中所簽勞動合同的次數無關。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和用人單位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如果勞動者同意和用人單位續約,而沒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得和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事實上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除協商一致訂立和特殊條件下強制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口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協商訂立外的強制訂立方式和事實上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方式雖突破了合同訂立的意思自治原則,卻并沒有違背法理。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具體規定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期限的約束,隨意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取消《勞動法》中有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明確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法定行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勞動合同才能終止。”

  1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的限制: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喃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權益保障的規定

篇7

    職工苗某怎么也想不通,他所在單位華中某醫療設備公司要與他解除已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解除嗎?帶著疑問,他來到了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原來,苗某于1996年7月1日與華中某醫療設備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今年1月份,苗某因故意傷害他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期1年半執行。宣判后,醫療設備公司通知苗某解除勞動合同。苗某認為自己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雖然因故意傷害被判刑,但緩期執行中仍可以在單位上班。因此,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其實,本案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能不能解除;二是緩期執行期間能否保留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5條規定:如果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里的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的所有形式,當然也包括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在期限方面有別于其它勞動合同,但它仍然是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所規定的一切勞動合同的屬性。因此,只要違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解除。

    另外,被追究刑事責任包括緩期執行,緩期執行是量刑的一種,被緩期執行者仍是罪犯,不享有普通勞動者的權利。因此,華中某醫療設備公司與苗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充分的。

篇8

勞動合同書

(無固定期限)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乙方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月日

家庭住址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或按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元或按

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篇9

關鍵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作為一項保護廣大勞動者持久就業的重要制度,其追求的“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的價值理念將對我國勞動關系、就業政策、勞動結構產生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勞動合同法中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實踐中對企業用工成本、用工模式、承擔能力等產生了諸多不利的影響,值得我們認真思考。

一、業用工成本的影響

1.實際影響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降低了企業用工靈活性,加大了用工成本,增加的成本主要體現在薪酬福利成本、社會保險、培訓成本上。首當其沖受到嚴重影響的就是中小企業中的民營企業,人力成本的大幅增加導致眾多中小企業選擇了關門歇業,中小企業是市場經濟中最為活躍的主體,為社會吸納了眾多勞動力,擴大了勞動者的就業。它們普遍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差,需要在用工制度上享受更多的彈性空間,需要根據市場的行情變化及時增減員工,調整經營方向,以適應經濟的周期性變化。而高昂的用工成本往往會導致企業陷入經營困境,甚至倒閉破產。

2.原因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這就意味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區別的適用于上述所有主體。這些主體中有:中小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甚至包括個體工商戶。讓這些普遍規模較小、資金少、抗風險能力弱的企業甚至個體去同樣適用大型企業、外資企業等規模大、資金雄厚、抗風險能力強的企業無差別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公平的。實踐中,要求一個個體工商戶與其雇傭了一兩年的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一件很荒唐的事情。

3.立法建議

基于上述分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應根據不同的經濟組織類型加以區分細化。充分考慮到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特殊性,根據其規模的大小、雇傭人員的數量來加以具體界定。適當放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允許小企業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擁有更多的用人自,允許他們根據經營狀況隨時調整用人計劃,以保持其經營上的靈活性,國家在其生產條件、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對勞動者的保護等方面加以監控。

二、業用工模式的影響

1.實際影響

用工模式,也稱為雇傭模式,是用人單位為完成一定的生產經營目標而進行的有計劃的用工選擇和制度安排。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發揮保障勞動者持久就業、穩定勞動關系的積極作用的同時,也降低了企業用工靈活性、增加了人工成本和法律風險。實踐中企業為了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帶來的種種不利,企業的用工模式也不斷趨向彈性化,開始調整用工模式尋求相應的替代方法。這種彈性用工模式使得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和臨時性雇傭大行其道。在用工模式方面,《勞動合同法》首次規定了勞務派遣制度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實現了用工制度的創新。《勞動合同法》無論從立法宗旨到具體制度的設置而言,規定勞務派遣制度絕不是鼓勵勞務派遣制度的發展,而是對其進行約束和規范,使其健康有序的發展,保護勞動者的切身利益。然而,《勞動合同法》實施五年多來的實踐表明,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非但沒有得到規范和限制,卻異常的繁榮。在異常繁榮的背后,卻是千千萬萬勞務派遣工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社會公平也難以維護和實現。勞動法的作用無法發揮,對《勞動合同法》實施造成了嚴重的沖擊,導致《勞動合同法》的架空。

2.原因分析

勞務派遣的產生和發展有其一定的客觀性和必然性。勞務派遣以勞動力雇傭與使用分離的方式,使企業減少了招聘、培訓和行政管理的成本,又避免了因長期雇傭員工可能帶來的企業活力的喪失,同時也能減少因未來解雇帶來的勞動風險和成本。然而,勞務派遣作為新型用工模式是以降低勞務派遣員工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和福利為代價的。勞務派遣一旦成為用工模式的主流化方式,將會導致主流的就業政策、勞動關系政策和社會保障政策被虛置,引發社會的動蕩和不穩,這是顛覆性的,必須加以預防。

3.立法建議

(1)加快落實“同工同酬”原則

勞務派遣即使根本不符合“體面”或“尊嚴”的標準,但在勞動力供過于求、用工單位降低用工成本的雙重困境下,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的尷尬處境不會在短時間內得到解決的。

在承認勞務派遣短期無法消除的情況下,應該逐步完善“過渡措施”,縮小工資和福利保障差距,進一步認真調研的基礎上提出落實同工同酬原則的具體操作辦法,向“同工同酬”靠攏,減少勞務派遣領域的不公平現象,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對勞務派遣崗位進一步細化列舉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該條規定符合國際通行做法,但卻不符合我國國情,缺乏實踐操作意義。

對此按照行業及工種進行列舉限制的做法界定勞務派遣適用的范圍,增強其實踐中的操作。一方面,通過正面列舉的方式明確列舉出,那些臨時性、輔、替代性的工作崗位,規定可以使用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另一方面通過負面列舉的方式對規定存續時間超過一定期限的穩定工作崗位不得使用勞務派遣工的禁止性規定,通過正負面列舉的方式明確對勞務派遣的適用行業和職業進行限制性規定,從而對勞務派遣適用范圍加以限定,對勞務派遣崗位進一步細化列舉,提高實際操作性。

(3)加強勞務派遣監管制度

法律對于勞務派遣單位缺乏規制,對其資質和運營的規范相對較少,導致勞務派遣機構泛濫,嚴重損害勞務派遣員工合法利益。

我國《勞動合同法》硬性將勞務派遣單位的注冊資本規定在50萬元以上并需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僅靠對最低注冊資金的提高很難對整個勞務派遣市場進行有效規范。擁有足夠的資金并不表示企業就具備了從事勞務派遣活動的良好資質,是否具有相關從業人員、相關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同樣影響勞務派遣機構的資質。

對此,我國應借鑒勞務派遣市場發育較早國家的立法經驗,明確規定勞務派遣機構設立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須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在工商登記部門備案,并且還要對其營利性做適當限制。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務派遣公司的經營活動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并實行年審制度。對勞務派遣市場的從業人員也應逐步予以從業資格的限制,從而合理控制勞務派遣公司的數量,保障其在法律范圍內的有序競爭。

三、業承受能力的影響

1.實際影響

《勞動合同法》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目的是維持持續穩定的就業關系,使勞動者能長期規劃其生活、工作,體現了對勞動者傾斜保護的立法宗旨。一方面,《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規定了嚴格的解雇保護制度,只有在滿足法定情形下才允許用人單位解除,這大大增加了企業隨意解雇勞動者的風險和成本。甚至要比發達國家的解雇條件更為苛刻,超出了許多中小企業可承受的勞動力成本、管理成本范圍,使其無力支撐,被迫關門歇業。而另一方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嚴厲的解雇保護制度實質上已經演變成了對老職工的一種福利待遇,使得用人單位很大程度上要承擔起了本來應當由國家、政府承擔的社會保障責任,企業包袱過于沉重,無力支撐,改變了企業作為經濟實體的最基本的特征。

2.原因分析

作為現代企業,讓自己的員工體面而有尊嚴的工作是任何一個有良知的企業所必須具備的企業倫理和社會責任。但是企業的社會責任也不是可以無限擴展的,而是有限度的。企業社會責任負責對象的范圍過于寬泛,則必然造成企業的過重負擔以及人人向企業伸手等流弊,這不僅不利于保護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而且對國民經濟的繁榮也是有害的。

彼得·德魯克在他的《管理-任務、責任、實踐》中專門寫了一章《社會責任的限度》。他認為對于一個企業家來說僅僅是做的好還是不夠的,還必須做好事。然而,為了做好事,首先必須做好企業。他說,只要一個企業忽略了在經濟上取得成就的限制并承擔了它在經濟上無力支持的社會責任,企業很快就會陷入困境。如果因此而損失了企業取得成就的能力,那就是最不負責任的。企業最基本的社會責任就是把企業做好,這是企業履行其他社會責任的前提和載體。

“法律是經濟的記載與宣布”,任何脫離社會現實、超越經濟發展階段和水平的法律,最終都難以執行或執行成本很高的法律,也終將導致立法追求的目標難以實現。

我國目前在勞動標準立法方面存在的首要問題,并不在于沒有這方面的法律規定,而是一些強制性的法律規定沒有得到切實有效地執行。之所以難以執行,是因為一些標準已超出了我國企業所能夠承受能力之上,與我國社會現實、經濟發展水平嚴重不符。

企業和勞動者是分層次的,不同層次的企業和勞動者的具體利益和需求也是不同的。簡單將這些企業和勞動者不加區分都放在一個立法層面進行保護,無論如何規定,勢必造成一部分人可能受到“過度保護”,而另一部分人卻受到“傷害”的情形。

3.立法建議

基于上述分析,建議應去除或弱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福利因素,放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雇限制,減輕企業包袱,創造一個更加靈活的經濟環境和成長發展空間。可借鑒德國和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精神,充分考慮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實施過程中的變數,允許雙方當事人在有正當理由,而不僅僅是法定理由出現時可以單方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總之,《勞動合同法》中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傾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應在勞動者權益和企業權益之間尋求平衡,使得用人單位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至于談之色變,創造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最終達到勞資雙方自愿選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

參考文獻:

[1]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編:《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3 月第一版.

[2]程延園 楊柳著:《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力市場效率的影響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7月第一版.

[3]趙建國:《靈活用工與彈性就業機制——新規則,自由人的夢》,22頁,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6.

[4]《勞動合同法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38頁.

篇10

[關鍵詞]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鐵飯碗 解除方式

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有人擔心,《勞動合同法》讓我們重新回到養“懶人”的“鐵飯碗”時代;有人擔憂,對依托低成本勞動力求發展的企業,它是一場“滅頂之災”。

四川省社科院研究員、人才研究所副所長陳井安認為: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簽訂和解除是有前置條件的,并不等同于終身雇傭或過去的“鐵飯碗”。換句話說,對“懶人”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即使他簽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我認同陳井安的觀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非終身制,并不等于計劃經濟時期的固定工和“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概念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出現法定或約定的解除條件之時,便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非終身制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非終身制、不等于鐵飯碗,它不但能被解除而且有多種解除方式。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協商、法定、約定三種方式予以解除。

1.協商解除,指經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法定解除,指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律規定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8至41條規定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法定情形。其中《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當用人單位出現上述相關情況時,勞動者可以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然后解除勞動合同。例如,當用人單位強行給員工“放假”或 “停工”時,可視為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當勞動者出現上述有關情況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例如,勞動者若通過提供虛假資料(假文憑、假證件、假就業經歷等)騙取用人單位的信任,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一經用人單位發現,用人單位則完全可以依據上述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視為違約,并可在不支付任何賠償的情況下將勞動者辭退。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了用人單位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當勞動者出現上述有關情況時, 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例如,李先生在某外資公司從事銷售工作。由于他性格比較內向,沒有銷售技巧,所以,一直完不成公司規定的銷售定額。公司確認了李先生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后,給他調換了一個工作難度相對簡單的工作崗位。可一段時間后,公司發現李先生在新的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人事經理找其談話,公司在30天后以李先生不能勝任工作,經過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為理由,作出了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裁減人員的情形。

3.約定解除,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這一限制,早在1995年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已經明確規定。

總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非終身制,并不等于計劃經濟時期的固定工和“鐵飯碗”,它可通過協商、法定、約定三種方式被解除。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參考文獻:

[1]張五常:blog.省略/s_cheung/profile/《新勞動法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