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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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勞動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法中加重了用人單位的違法責任;明確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試用期的規定,同時,也完善了違約的一些規定。此法的立法目的是要進一步明確勞動者和企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現勞資關系雙方利益的平衡,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可見,這是一部規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權利權益的新法。但是,在新法頒布后的幾個月里,就出現了“華為辭職”事件和沃爾瑪裁員事件等大型企業集體解雇員工的情形,顯現了用人單位沒有正確解讀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條款帶給其和勞動者的困惑,特別是對新法中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引起了社會各界的爭議。
要正確地運用新法中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作者欲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
1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義
近年來,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嚴重,很多用人單位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通過簽訂短期合同逃避一些自己應盡的職責。在現實中,企業與勞動者一年一簽的情況較為普遍,甚至有的一年要簽多次,勞動者在企業的工作缺乏安全感、歸屬感和穩定感,使得勞動關系不穩定,在整個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很難和諧。
為了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鼓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新法中規定的這項制度能夠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較穩定長期的勞動關系,保證勞動者職業穩定,保證用人單位的用人規劃預期和連續性,是一項雙贏的法律制度。從勞動者的角度而言,企業與本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會使勞動者產生較強的歸屬感,勞動者不需要擔心自己的“黃金年齡段”結束之后,被用人單位辭退。使得勞動者將心思都花在如何提高自己的專業技能,如何為單位更好地工作、創收,以期使自己有更大的收益。對用人單位來說,有一群穩定的、享有較高專業技能的勞動者愿意為之連續工作,這對它來說無疑是企業存續及發展的最大力量,對一家企業而言應該是極其有利的。從全社會角度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還具有保障社會政治經濟秩序良好運行的價值。通過規范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勞動者的主觀能動性,提高用人單位的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減少糾紛,維護社會政治經濟秩序的穩定。
2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新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明確提出了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也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即:(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無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滿了一定的年限,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就在勞動者手中了,以上三種情形,如果勞動者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單位就只能與之訂立,沒有任何余地。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在某單位工作滿一年,但這家企業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就視為兩者之間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帶來的影響
法律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華為事件、沃爾瑪事件就紛紛上演了,許多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將社會退回到無異于“固定工”和吃大鍋飯的年代,覺得若干年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成為用人的常態,將出現用人單位用人“能進不能出”、或“能進難出”,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情況。甚至有呼聲要將新法中的這一規定廢除。顯然這是對新法中規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一定的誤解,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說企業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與之解除合同了,法律明確規定了連續與企業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十九種情形的,才能要求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完全有對勞動者的一個審核、考核的權利,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必然的。同時,像華為、沃爾瑪等企業會在新法實施前出現集體裁員的事件,完全是因為企業沒有完全領會新法的涵義,新法第九十七條明確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也就是說新法明確規定了在該法施行后再次續訂(簽訂)勞動合同才作為計算第一次勞動合同訂立時間,即《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符合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勞動合同法》的出臺絲毫沒有加重企業現有的責任,僅僅是表現在要穩定勞動關系上而已。而且固定期限合同終止有一個補償,無固定期限合同終止之后沒有補償,這對于企業來說反擊是降低成本。
對勞動者而言,也要明確一點,就是即便是和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等于握住了一個鐵飯碗,如果在企業里不好好表現,如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法規規定的10多種情況的,合同都有可能被解除,也有可以被終止。勞動者應該明白,如果遇到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的條件,或者可以裁員的狀況下,仍然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樣需要解除就得解除,需要裁員就得裁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絕不意味著“永久員工”,更不是“鐵飯碗”。從解除的法定條件上看,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無根本區別。
可見,《勞動合同法》中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論是對于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而言,都是一項有利于雙贏的措施,有利于增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認同感和信任感,提高勞動積極性,可以促進企業的長足進步。可以從本質上改變之前不正當、不規范的用工行為,將勞動者應享受的權益充分落實。
參考文獻
篇2
劉先生在A 公司連續工作多年,公司只與劉先生簽訂過一次3 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此后雖然未再續簽勞動合同,但還是繼續保持了原工作關系。轉眼間再有半個月他在該公司就連續工作滿10 年了。劉先生找到公司領導商議,要求公司按勞動法的規定簽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領導認為公司的經營情況不理想,難以簽這樣的合同,但愿意續簽一份3 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劉先生堅持己見,以致合同續簽的問題一時難以確定。
幾天后A 公司書面通知劉先生:如劉先生在一周內不與公司續簽3 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只能依照規定終止勞動關系。接到公司的通知后,劉先生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公司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劉先生認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就應當與自己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A 公司人力資源部的林經理則認為:勞動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雙方協商意見一致,由于雙方協商不成,公司可以按規定提前通知終止勞動關系。那么林經理的理由能站住腳嗎?
(案例提供:中國勞動爭議網)
【本期專家解答】
付迎濤:中國人力資源法律網主編,北京正仁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律事務部部長
對于本案例,我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1. 對于勞動合同訂立,雙方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林經理的這個觀點是正確的。雙方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與對方訂立;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公司一方可以拒絕與劉先生簽訂勞動合同。
2. 如果公司沒有拒絕與劉先生訂立勞動合同,但僅同意訂立為3 年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在此情況下,劉先生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應與劉先生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依據《勞動法》第20 條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條文中是指“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但本案中劉先生與公司僅簽訂過一次3 年期勞動合同,目前雙方并無勞動合同,屬于事實勞動關系。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原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雙方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視為續延勞動合同,因此,劉先生據此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方也應與之續簽。公司書面通知劉先生“如劉先生在一周內不與公司續簽 3 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只能依照規定終止勞動關系”這一做法是有待商榷的。
3. 如果公司此時提出終止與劉先生的勞動關系,這屬于原勞動合同期滿后員工繼續留在用人單位工作形成的勞動關系的解除問題。對此,各地的規定不太一樣。例如在上海,將這一勞動關系視為事實勞動關系,雙方均可提出終止的要求,若公司提出終止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北京市《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45 條則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系,視為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訂合同。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進行協商,協商不一致的,其續訂的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 年;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 年以上,勞動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若按照北京市的規定,公司在此情況下是不能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需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和實體條件。
篇3
【關鍵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也稱“勞動契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所訂立的合同。我國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以勞動合同的期限為標準可以將勞動合同劃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概念及界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沒有明確規定合同有效期限,勞動關系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持續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情況下,勞動關系才可終止”的勞動合同。
不定期勞動合同與定期勞動合同的有著本質差異。不定期勞動合同的旨在保障勞動關系的穩定。不定期合同的雙方都有權選擇勞動合同效力存續與否的權利,這樣雙方都會考慮破壞合同關系所帶來的利益損失而更傾向于履行合同而保持穩定之勞動關系。但定期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選擇余地甚微,而為了保證勞動力不受過度剝削,法律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的解雇權即限制定期勞動合同的解約權行使,由此來保證勞動關系的穩定。為了實現勞動關系穩定以促進經濟發展的最終目標,定期勞動合同與不定期勞動合同選擇了不同路徑:前者是以嚴格限制解雇來維持合同靜態短期的穩定,而后者以靈活的解約制度來維持一種長期動態的穩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同于人們經常誤以為的長期合同或終身合同,一般意義上的長期合同,應當是用工期限較長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未出現法定或約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可存續至勞動者退休為止的合同,它的期限可長可短,是不確定的。體現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的擇業自主權的結合。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功能
在一個相對較長的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雙方主體經過相互的考察與投入而形成一種信賴關系。此種信賴對于勞資雙方都是有利的。對用人單位而言,信賴關系的形成,勞動者更替減少,則用人單位招工成本會降低,工作磨合成本也會降低。而用人單位也不會吝嗇對勞動者的培訓投入,而勞動者的特定職業能力就成為用人單位企業資本的一部分。而對于勞動者來說,一個長期的勞動合同,首先使勞動者的利益得到保障,減少勞動關系的短期化行為。其次,使勞動者的職業能力由于企業的持續投入而有持續提升的可能。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使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了多次博弈的可能。而多次博弈是信任產生的基礎,而在信任基礎上勞動關系才可能是穩定的。
在此基礎上的勞動關系才有內在和諧的可能。而勞動關系雙方之間的這種信賴關系,如果沒有合理的解約權規范,則可能異化為禁錮勞動者的封建式人身依附契約。而解約權制度將不定期勞動合同的解除權公平的賦予雙方當事人并對其進行合理制限,以實現不定期勞動合同的基本宗旨——在公平與效率、穩定與自由之間尋求勞資利益的平衡。
三、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規定的解讀
1.《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2007年頒布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針對當前勞動用工領域這一現象,完善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而加大對勞動者的保護。《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用人單位法定解除勞動合同(詳見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而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變更
雙方當事人平等自愿協商可以變更合同期限,即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反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變更為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了合同期限以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方面協商,予以變更。在變更合同條款時,應當按照自愿、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
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勞動合同的一種,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只要符合《勞動法》第25條、26條、27條、31條和32條或者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樣可以變更或解除,其不同僅僅在于是否約定了終止勞動合同的時間。《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強化規定體現了法律對勞動者的保護。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實際上為單位和勞動者都提供了相對的穩定感,有利于建立企業的凝聚力機制,也有利于勞動者職業生涯的發展。
四、結論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制度不僅是充分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現實需要,更是在我國現實的市場經濟環境下平衡勞動關系雙方利益、促進勞動關系良性發展,進一步完善我國勞動立法的迫切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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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雷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研究[D].湖南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
篇4
關鍵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勞動法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立法意義
《勞動合同法》自頒布實施以來,引起了社會各界廣泛的討論,備受關注和爭議。《勞動合同法》是為了改變我國目前勞動合同普遍短期化的缺陷,鼓勵當事人訂立長期合同,加大了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正因為該類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有效期限,勞動關系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情況下,勞動關系才可以解除或終止。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很強的穩定性。
該法之所以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主要是針對目前社會上比較嚴重的勞動合同短期化以及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現象,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自己在勞動關系中的強勢地位只與職工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用完職工年輕時的“黃金年齡”給予辭退,同時也是為了對企業老職工給予適當照顧,進一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力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體現了該法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給予傾斜性保護的價值取向,有利于增強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性和工作責任感,從而努力鉆研業務技術,為企業創造更多的經濟收益,有利于建立長期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形成勞資共贏的局面。
誠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實施可能確實會令企業產生一定的成本與管理上的壓力,但這是扭轉不平衡的“資強勞弱”局面應當付出的代價,也是在不平衡局面下幫助勞資關系中的弱勢群體的有效辦法,更是法律實現社會公平的價值體現。若沒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令現有勞資關系中本已非常不對稱的“資強勞弱”現象進一步強化,結果強者更強,弱者更弱,令勞動者的收益權甚至是生存權受到嚴重損害,拉大了兩極分化的局面,這不符合社會公正、社會共贏的利益訴求,更為社會穩定埋下了不安定的隱患。因此,在勞資關系的權衡上,法律的作用應當是調校社會中已存在的“資強勞弱”失衡現象,優先考慮保護勞資關系中的弱者,實現弱者優先受到法律保護的社會公正。
2《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立法比較
雖然《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均有規定,但是由于這兩部法律的立法初衷不同,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也發生了很大變化。
《勞動法》制定時,為了全面推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制度,在其第二十條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符合3個方面的條件:①客觀條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②主觀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③程序條件: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該法將這3個方面的條件并列,說明它們應當同時具備,才能產生勞資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效果。
《勞動合同法》傾向于保護處于勞資關系中相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該法第十四條非常清晰地表達了這一價值取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①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③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另外,為了防止用人單位以各種借口拖延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該條款還強調,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顯然,《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勞動法》相比,在適用范圍、適用條件等多方面都有所不同,體現了立法的進步。
①適用范圍更加擴大。首先,《勞動合同法》比《勞動法》增加了協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情形,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雙方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除了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超過10年之外,還增加了另外兩種法定情形,擴大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
②適用條件更加寬松。《勞動合同法》更強調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客觀條件是否成立,規定只要3種法定情形中的任一種成立,勞資雙方即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略去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同意”的主觀條件;而且,《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一程序條件,可以避免用人單位借勞動者不熟悉法律法規來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
③增加了將事實勞動關系“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雖然事實勞動關系欠缺訂立合同的法定形式,但勞動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類型,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只要有其他證據證明合同的存在,就不能以沒有書面協議而主張合同無效。很顯然,這樣的規定加重了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有效地保障相對弱勢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令《勞動合同法》具有更強的操作性和實用性。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
篇5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乙方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月日
家庭住址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天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非凡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或按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元或按
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治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實,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篇6
編號:____
甲 方:____
乙 方: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____
注冊地址 :____
經營地址 :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 性別 :_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___ 證件號碼 :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 年__月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
戶口所在地:____省(市)____區(縣)_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________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____元或按 _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元或按____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同意,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 (蓋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范本(二)
編號: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省(市)______區(縣)___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____元或按_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范本(三)
(無固定期限)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_____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范本(四)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__性別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年_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
戶口所在地___省(市)____區(縣)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
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
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篇7
關鍵詞:勞動和同法 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概念及其制度由來
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所以有必要在此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概念及其制度淵源分析清楚。
1.1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概念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為確立勞動關系,依法協商達成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作為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形式,是組織社會勞動、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穩定勞動關系,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手段。《勞動合同法》第12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無固定期限是指勞動合同不規定具體期限。然而,一般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可以稱為不定期勞動合同,它沒有明確規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勞動關系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情況下,勞動關系才會終止。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穩定性比較強,對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增強其歸屬感和穩定感極為有利。
1.2 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由來 我國從建國初期逐漸形成了固定工用工制度,固定工勞動合同就是沒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長期以來,固定工是我國用工制度的主要形式,在保障勞動者就業和社會主義建設方面發揮了極大作用。但是固定工用工制度存在著統的過死,包的過多,能進不能出等弊端。因此,這種形式的無固定期限的固定工用工制度被普遍的勞動合同制所取代。此后,在1995年頒布實施的《勞動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特性及作用
2.1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特性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勞動合同的形式之一,當然地具備勞動合同的一般特征,如前所述。但作為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它又有其自身的特征:
2.1.1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約定合同的存續期限。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的期限不是固定的,而是依照訂立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愿,是可長可短的。在通常情況下,人們對這種合同的期限理解為“長時期的”。這也是該制度區別于其他形式勞動合同的主要特征。
2.1.2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有嚴格的限制。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下才可解除,否則該合同期限直至勞動者退休才終止,并無延期或續訂的問題。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即只要不發生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有可能終身的,一般不得隨意解除。
2.2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作用
2.2.1 勞動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就是“保護市場主體尤其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是隨著自由競爭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各種弊端后逐步產生與發展起來的,它的價值理念也由原來的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形式平等和契約自由轉向了扶助弱勢群體和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實質正義。
2.2.2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是我國一種法定的勞動合同制度,它對于有效防止合同短期化現象,穩定勞動關系,促進社會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眾所周知,勞動者在度過了“黃金年齡”之后,勞動能力或再就業能力很可能會下降,另外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用人單位對勞動力的整體需求量也會下降,如果沒有有效的法律制度來規制用人單位的行為,那他們就會為了自己的利益考慮而毫無顧忌的侵犯勞動者的權益,甚至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大量失業,給社會的穩定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2.2.3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有利于用人單位(特別是企事業單位)的技術進步,減少人力資本投入,從而提高其經濟效益,促進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為勞動者提供了保障,有利于用人單位對先進技術的引進,同時也減少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重新引進,特別是一些高技能工,從而降低對勞動者的教育培訓方面的支出。
3 《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修訂及其局限性
勞動者預告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對維護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是非常重要的。但《勞動法》第31條與《勞動合同法》第37條對此規定存在著不足主要表現為:①不分勞動者的工作性質、崗位,并且沒有違約金的情況下,對勞動者賦予如此權利對用人單位來說有失公平。因為這樣往往會造成高技能型的勞動者“跳槽”式的權利濫用,這些高技能型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并不一定都處于弱者地位,有時他們甚至處于優勢地位。②該規定不利于勞動者素質的提高和企業的長遠發展。法律條文中未對勞動合同的類型加以區分和限定,預告辭職適用于所有勞動者。勞動者的辭職特別是一些技術、管理等關鍵崗位上的勞動者辭職,可能使用人單位蒙受很大的損失,因此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技術培訓等方面會長生擔心,導致投入的減少,從而影響勞動者團體素質的提高和企業的發展,這種造成合同雙方利益的失衡可能是與法理相悖的。
要完善我國勞動者預告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筆者認為,其一,針對勞動者預告解除可以采取只適用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適用其它類型的勞動合同形式,這樣可以限制部分勞動者“辭職權”的濫用;其二,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根據具體情況承擔一定的責任。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如果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約定的服務期內解除合同的)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三,區分崗位的性質,適當延長預告的日期,并從解除程序上進行嚴格管理。對于高技能勞動者辭職后要給用人單位更長的準備時間,畢竟這樣的勞動者還是比較少的;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這樣不但保證了勞動者擇業自由,而且也使得用人單位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護。
4 結語
無固定期限合同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確認的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一項正式制度規則。良好的制度環境不僅可以為和諧勞動關系的建設創造有利條件,而且也為和諧勞動關系的建設提供了保障。我國《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強制性規定在相當大程度上彌補了先前立法如《勞動法》的不足。但是在具體制度建構上還存在著許多的不足,也在社會上引發了眾多的爭議。作為法律學者,我們既要正確理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涵義及其價值意義,也不能忽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對用工管理產生的影響,應該有步驟地、漸進地推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我國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中間的適用,同時,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配套的其它具體制度設計。進一步構建我國和諧發展的完整勞動合同制度。
參考文獻:
[1]肖斌.淺析如何加強建筑市場中勞務分包的合同管理[J].價值工程.2011-03-18.
篇8
甲 方:____
乙 方: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____
注冊地址 :____
經營地址 :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 性別 :_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 年__月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
戶口所在地:____省(市)____區(縣)_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________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____元或按 _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元或按____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
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同意,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 (蓋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篇9
關鍵詞:勞動合同 制度 完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只約定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舍同制度的建立扣完善,能夠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良好運行。但由于我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相關規定過于簡單粗糙,缺乏可操作性,難以實現立法目的。本文擬從探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價值入手,分析我國現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缺陷,重構我國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以期對中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制度的價值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能夠更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體的勞動法律制度的設計都要符合這一立法目的。同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也不例外,它則更多地表現出對勞動者的關懷。勞動關系具有平等關系、隸屬關系的雙重屬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確立、變更或終止勞動關系時,二者是平等的,但一旦勞動關系確立,勞動者就從屬于用人單位,聽從用人單位的指揮和調度,具有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隸屬關系。不僅如此,單個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人力、財力相比較,勞動者始終是處于弱者的地位,而弱者合法權益又往往更容易受到侵害。鑒于此,必須從立法上改變這種不均衡的地位,從立法上扶助弱者,使勞動者有更多的手段抗衡用人單位,避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立法者給予一種利益的保護就在于確立某種重大意義的法律規則”。完善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則更具有這一價值,其制度設計的初衷就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限制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合法權益肆意侵犯,如《勞動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把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動權授予了勞動者,而用人單位則無此權利。同時,該法還規定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一種強行性、義務性法律規則,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義務規定。同樣,《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2O條第2款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支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亦是純粹地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制約用人單位考慮的,勞動者從此規定中只能獲得利益,而用人單位無從獲得任何利益。只能就此承擔義務和責任。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有利于提高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
權利是為了保護一定利益的法律手段,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具有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制度價值,但不僅僅如此,根據利益相關原則,用人單位通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同樣能夠獲得自己的利益,盡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具體利益上存在著矛盾和沖突是必然的,但二者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把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一定年限以上,作為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必備條件之一,實際上是把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前期貢獻與其以后的職業保障相聯系起來,這樣就使勞動者無需擔心自己“黃金年齡”過后的再就業問題,解除了后顧之憂。同時,企業的好壞與勞動者的利益休戚相關,勞動者既然可能要長期地與企業維持勞動關系,其必然要盡可能地發展其潛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既穩定了勞動關系,“使勞動者對企業有了歸屬感、認同感,叉使勞動者從企業的長遠利益考慮自己的要求、行為,與企業同舟共濟”,就可以極大地提高其積極性和創造性。市場經濟是競爭的經濟,競爭其實是人的競爭,競爭的結果是優勝劣汰。勞動者是生產力中最活躍的決定性因素,只有充分發揮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主觀能動性,才能夠在市場經濟環境中有效地提高用人單位的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可以保障經濟秩序的晟好運行
秩序“意指在自然進程和社會進程中都存在著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男一方面,無序(d rder)則表明存在著斷裂(或非連續性)和無規則性的現象”。建立穩定的社會秩序是現代化社會的普遍要求,“凡是人類建立了政治或社會組織的地方,他們都曾力圖防止出現不可控制的混亂現象,也曾試圖確立某種適于生存的秩序形式”。經濟的發展同樣需要經濟秩序,尤其是良性運行的經濟秩序。良性的經濟秩序一方面要求經濟的發展是一致連續的,各種主體的作用形成正面最大的舍力,另一方面要求經濟的發展不能中斷,各種主體之間不能產生糾紛。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則具有保障經濟秩序良好運行的價值,一方面通過規范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提高用人單位的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使二者達到利益的一致性,形成穩定和諧的經濟秩序:另一方面,叉可以減少糾紛,不致于因仲裁或訴訟而中斷勞動關系,進而破壞經濟秩序的穩定,增大社會成本,導致整個社會財富的減少。
二、我國勞動法中存在的相關問題及其法理分析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之價值的實現取決于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但我國現行的勞動法相關規定對該制度的設計存在著諸多不足之處,難以實現其價值。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規定過于粗糙,難以達到保護勞動者舍法權益之目的根據相關勞動法之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存在著兩種情況,其條件也不大相同。其一是《勞動法》第2O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條件有三:一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O年以上,二是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三是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二是《意見》第20條第1款之規定,該種情況的條件比較簡單,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只要達成一致,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兩種情況的不同之處是,第一種情況是條件具備,就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強制性規定,第二種情況是條件具備,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是任意性規定。
篇10
案例:
王某與用人單位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約定退休年齡到達即為合同終止日期。因企業經濟效益不好,王某在工作一段時間后,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根據合同約定,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提出如王某堅持要走,必須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發生爭議。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間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到底應如何處理?職工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專家評析:
《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三種勞動合同期限,即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其中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相對穩定的也是最靈活的一種。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規定勞動合同的具體終止日期,并且只要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不出現,就可以一直履行下去。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如,勞動者嚴重違反紀律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等,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解除。此外,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無論訂立的是哪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了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解除時,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索取違約金。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則不能隨意索取。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還應賠償用人單位損失。按照這一規定,職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雖然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支付違約金,但由于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對單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