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區垃圾處理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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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推進城市污水處理項目建設是改善城市環境質量、造福人民、惠及子孫的事業,是建設節約型社會、實現節能減排、解決環保問題的民生工程。今年以來,我縣啟動了城市污水處理項目建設的選址、審批、招商等前期工作,但進展不平衡,效果不理想,全縣的城市污水處理項目建設整體工作滯后。因此,各有關部門和鄉鎮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污水處理項目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將城市污水處理項目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抓緊抓實項目建設工作,加快項目建設進度,確保2009年年底前完成項目建設任務。
二、統一部署,明確任務
(一)主要任務。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縣委、縣政府提出2009年年底前完成縣城污水處理項目建設任務。具體任務和要求為:
1.2009年年底前建成靖邊縣污水處理廠。
2.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要與廠區建設同步進行,在污水處理廠運行前必須完成配套管網建設。
(二)建設規模。按照“實事求是、適度超前、一次規劃、分期建設”的原則實施該項目。污水處理廠總規模3萬噸/日,總投資3000萬元,包括廠區和主干管網建設,其中一期建設1.5萬噸/日,中水回用2.4萬噸/日,主干管長度12公里,總投資4000萬元。
(三)建設方式。根據市政府的有關規定,我縣對新建城市污水處理項目原則上采用ppp特許經營方式建設或與政府授權的企業合資建設。
1.通過招商引資模式,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商務談判等多種形式確定bot或ppp投資運營商。
2.項目可研、環評、征地、補償、廠區三通一平工程等前期工作及費用由縣政府統一負責承擔。
3.ppp模式經營期限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關于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的意見》(計投資〔2002〕1591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到期后所有資產由投資商無償移交,縣政府享有產權,經營方式另行協商。
4.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污水處理費按保底基數各自承擔,未達到保底污水處理量的,按保底量交納,超過保底量的,按實際數量交納。
5.根據有關規定,特許經營商必須具備良好的投資信譽、財力、技術等條件,同時,在特許經營協議中明確違約責任,實行保證金制度和項目進退機制。
(四)資金籌措。按照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采用“政府建網(清運)、社會建廠(場)、產業運作、政府配套、企業按規定標準排放、政府按達標水量付費”的建設經營模式,建立政府財政投入、引進外資、廣泛吸納社會資金、積極爭取國家環保治理資金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資體制。
1.爭取中、省補助資金500萬元,其中:省財政以獎代補資金420萬元,中省預算內資金和環保治理專項補助資金80萬元。
2.市財政補助資金1000萬元(2008年計劃600萬元,2009年計劃400萬元)
3.特許經營籌資2000萬元。將新建的污水處理項目采取bot或tot的模式打包出讓特許經營權給一個有技術、有資金實力的專營公司進行建設經營。
4.縣政府自籌1900萬元。
三、強化措施,狠抓落實
(一)盡快啟動城市污水處理項目建設
我縣要緊緊抓住當前中、省、市對城市垃圾、污水處理項目給予資金支持的有利時機,切實把城市污水處理項目建設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早謀劃、早實施、早日建成投運。要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要求,抓緊做好項目審批、環評、設計等前期準備工作。污水處理項目必須做到處理設施與配套管網同時設計,配套管網原則實行雨污分流,確保污水處理廠建成后正常運行。
(二)強化在建污水處理項目建設工程管理
按照垃圾、污水處理項目建設工藝流程需要,科學合理確定工程建設時序。在污水處理項目建設中,必須做到配套管網工程先行建設。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要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要求,突出抓好工程質量管理、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等工作,切實將工程質量責任落到實處,保證污水處理項目工程優質高效建設。
(三)建立完善污水處理收費及補償機制
1.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機制。一是建立我縣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二是以“成本+合理利潤”為核心,建立污水處理費調整機制;三是明確責任主體,包括收費主體、管理使用主體、標準調整主體;四是制定中水價格和使用管理辦法。
2.完善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和補償機制。要加快建立鼓勵使用中水、污泥以及垃圾資源化的成本補償與價格激勵機制,推動中水、污泥和垃圾的資源化??h政府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城鎮污水收集系統以及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低和收費不到位時的運營成本補償。
(四)強化運行管理和監督,確保達標排放
實行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運行評估制度,將評估結果作為核撥污水處理運營費用的重要依據。新建成的污水處理廠必須安裝在線自動監控系統,并與環保、建設部門聯網并連通。對未按規定和要求運行的污水處理設施要限期整改。污水處理廠的處理運營費用與污水處理cod合格率掛鉤。污水處理廠接納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水,出水cod處理合格率不得低于有關規定的標準。污水處理廠出水cod處理合格率達到標準以上的,縣政府應按規定及時支付污水處理運營費用;出水cod處理合格率低于標準的,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按有關規定在當月污水處理運營費中扣除;連續三個月出水cod處理合格率低于標準的,責成城市污水處理廠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運營主體的特許經營權。
四、加強領導,夯實責任
為切實加強對全縣垃圾、污水處理項目建設的組織領導,加快建設步伐,縣政府成立靖邊縣污水處理項目建設領導小組,組長由縣長張凱盈擔任,副組長由副縣長田啟莊擔任,縣政府辦、經發局、監察局、財政局、城建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物價局、招商局、審計局、雙創辦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辦公室主任由縣環保局局長孫治和同志兼任。
(一)領導小組主要職責。負責縣城污水處理項目推進的統籌協調工作,確定建設方案,協調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確定項目建設資金的籌措比例,監督項目實施。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污水處理項目推進的協調工作,細化工作措施;審查對外招商方案,積極爭取中省補助資金;匯總項目建設情況及相關問題,定期向領導小組匯報;制定項目推進目標責任書及其考核工作。
(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
經發局:負責宏觀管理,及時審查、審批、申報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文件;下達年度投資計劃;積極爭取中、省、市資金;檢查監督并組織竣工驗收。
監察局:負責項目建設各個環節的監督,督促檢查項目建設過程中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和項目實施單位履行職責情況。
財政局:負責依據項目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爭取國家專項資金支持;依據投資計劃,按項目進度撥付建設資金;對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以及國家和省、市上下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確保資金不流失。
城建局:負責污水處理行業技術指導和建設、運行、管理及監督工作;參與初步設計評審;建立和完善運營監管體系,加強動態考核管理;制訂中水回用、污泥利用的管理辦法。
物價局:會同財政和相關行業部門負責制訂完善污水處理收費辦法及標準;制訂中水回用、污泥價格標準;對污水處理收費的監管,督促全縣進一步加大污水垃圾處理費征收力度。
環保局:負責辦理項目規劃選址意見,參與初步設計審查。依據項目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爭取環保專項資金的支持;對污水處理廠排放水質的監督監測和垃圾處理場的環境監督管理;負責污水處理項目環評的審查和報批,參與污水處理項目初步設計評審;對污水處理廠收水范圍內重點工業污染源的監控,與建設部門共同完善污水處理運營監管網絡。
國土資源局:負責辦理污水處理項目土地預審和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招商局:負責污水處理廠招商引資工作,拿出招商方案,包裝好污水處理廠區項目,推介并完成bot、tot方式的招商。
審計局:負責項目建設資金的監督審計工作。
雙創辦:負責項目建設與雙創工作任務的銜接,提出雙創工作對項目的要求。
篇2
2006年,閩江流域各設區市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認真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積極推動閩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F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2006年閩江流域綜合整治工作情況
(一)飲用水源保護得到加強。省環保局組織開展全省建制鎮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定工作,閩江流域大部分建制鎮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已通過聯合會審。福州市政府將飲用水源保護列為為民辦實事項目,三明市、連城縣政府注意加強飲用水源環境事件防控工作。國家飲用水源地保護專項檢查組對我省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
(二)養殖業污染整治繼續推進。三明市、連城縣、古田縣均已完成禁建區內養殖場搬遷、治理,三明市還完成禁建區外72.5%的規?;B殖場整治。南平市將禁建區規模養殖業整治列為為民辦實事項目和創業競賽環保考評的重要內容。福州市完成馬尾區林浦洲畜禽養殖場拆除,通告取締搬遷倉山區養殖場。
(三)城鎮環?;A設施不斷完善。省建設廳出臺《閩江流域鄉鎮垃圾整治規劃》,牽頭開展農村家園清潔行動。福州市建成長樂市污水處理廠,基本完成洋里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廠區建設、紅廟嶺垃圾焚燒發電廠工程。三明市完成城鎮糞便處理項目和明溪縣垃圾處理場建設,沙縣加快污水處理廠管網工程建設,已完成75%的工程量。德化縣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建設項目建成并投入運行。
(四)工業污染防治水平有所提升。省環保局公布流域36家強制清潔生產審核的重點企業名單。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青口汽車城生態工業園區、南平延平區爐下循環經濟試驗區、三鋼集團生態工業園區規劃通過國家環??偩衷u審。馬尾生態工業園區試點被推薦為國家級生態工業園建設示范點。閩清縣大力開展建陶業污染整治。三明市實施循環經濟項目169項,累計取得經濟效益1.51億元。
(五)生態保護工作更加強化。省國土資源廳治理“青山掛白”6.9萬平方米。省林業廳劃定流域生態公益林1586.8萬畝。省水利廳組織推動全省違規小水電項目清查整頓。省環保局基本完成全省68條流域面積在500平方公里以上的流域綜合利用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六)環境監督管理進一步加強。省環保局組織開展全省環境安全大檢查,并會同省發改委等7部門聯合組織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各地強化日常巡查,進一步嚴格環境執法監管,努力保障環境安全。
經過各方共同努力,2006年閩江流域水域功能達標率和三類水質達標率分別為97.4%和95.6%,分別比2005年提高了4.5和3.6個百分點,達到省政府確定的年度水質目標要求。其中,沙溪水域功能達標率和三類水質達標率均為92.2%,均提高了8.9個百分點;建溪水域功能達標率和三類水質達標率均為100%,分別提高了3.6和2.4個百分點;閩江干流南平段水域功能達標率和三類水質達標率均為100%,分別提高了14.3和7.1個百分點。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閩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雖然取得了明顯進展,但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亟待解決,集中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局部河段水質仍然出現超標。干流福州段水域功能達標率為97.2%,下降1.4個百分點。三明市與南平市交界的水汾橋斷面水質略有好轉,但仍然劣于功能區要求。南平市富屯溪水域功能達標率為100%,與2005年持平,三類水質達標率為93.8%,下降2.1個百分點,曬口大橋斷面全年三類水質達標率較上年有所下降。上半年閩清梅溪口斷面因閩清境內建陶企業污水排放,水質下降明顯,導致福州段水質達標率低于年度目標要求。此外,南平安豐溝、沙縣東溪、閩侯蘇洋鄉等支流水質污染比較嚴重。
(二)部分整治項目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列入2006年度閩江流域整治計劃的工程130個項目中,尚未啟動或未取得實質性進展的有11項,占8.4%。其中,除建陽明珠紙業公司、連城縣偉恒昌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已停產沒有實施整治外,建甌、建陽和武夷山市垃圾處理廠建設項目,南平市第二水源保護工程、南平市茫蕩山省級保護區管護及環境整治、建陽國家級生態示范區建設以及長富乳品加工廢水治理等項目進展緩慢,福州南臺島13條內河整治項目也未取得實質性進展。
(三)個別地方養殖業污染整治進展與目標要求差距較大。南平市544家規模養殖場中,開展治理的僅185家,治理率35%。特別是禁建區內143家規模養殖場中,開展治理的僅98家,治理率僅68.5%,與省政府提出的2006年內完成禁建區養殖場整治工作的要求有明顯差距。福州市倉山區養殖業整治、閩侯鯉魚洲國賓館周邊養殖場整治效果也不太理想。
(四)城鄉環?;A設施建設相對滯后。流域上游的建甌、建陽、邵武等城市污水、垃圾處理項目進展緩慢。南平、三明市除市轄區開征污水、垃圾處理費外,其余各縣(市)均未開征。福清、永泰縣也尚未開征污水、垃圾處理費。不少山區縣(市)由于財政困難,難以籌措污水管網的建設資金,致使管網工程進展緩慢。大部分縣城垃圾未做到無害化處理。農村垃圾收集、處理工作進展十分滯后。
(五)相關設區市專項資金到位不及時。三明、南平、福州三市未按照《閩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于每年的5月31日前按時將專項資金匯入省財政廳指定的專戶。三明、南平市政府未按照《閩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上報轄區整治資金安排建議。兩項工作均被拖至11月份才完成,影響了省直有關部門對相關項目的審核和補助資金的下達。
三、切實加大閩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力度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對照檢查閩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問題,按照“四個重在”實踐要領的要求,圍繞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進一步鞏固和提高整治成果,扎實推進流域整治各項工作。
(一)充分認識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各級各有關部門務必清醒認識閩江流域治理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本著對人民群眾負責的態度,力爭讓群眾喝上干凈、放心的閩江水,讓人民群眾更加滿意。要不斷完善水環境保護績效考評制和流域水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把閩江流域綜合整治任務完成情況和市、縣(區)出界斷面水質達標情況作為環保實績考核的主要內容。同時,要調整充實轄區內整治工作領導和具體工作機構,層層建立責任制,切實做到任務具體、責任明確、措施到位。
(二)確保整治項目落到實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對2006年未完成項目和2007年度整治項目的督促檢查。對整治項目進展緩慢的地方,要暫停該地區整治專項資金的補助。對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務、未實現整治目標的,要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責任。同時,要督促企業業主落實治理資金,切實用好閩江流域整治專項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著力解決難點熱點問題。各地要集中力量采取措施大力解決轄區內的環境難點問題。特別是要加強飲用水源保護,現有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尚未依法拆除的污染和破壞水源的設施,要盡快予以拆除;加強養殖業污染整治,對禁建區內的規?;B殖場要按規定盡快拆除;推進城鎮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進程,加快城市環?;A設施建設。
篇3
農工鹿城總支課題組(李炎倫執筆)
摘要:在談話中多次指出:“我們既要綠水青山,也要金山銀山。寧要綠水青山,不要金山銀山,而且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他的這句話不僅為生態文明建設指明了方向,也為今后農村建設和發展指明了方向。隨著溫州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農村建設也取得了長足進步,然而也不可避免的走入了重經濟、輕環境的誤區,給農村生態環境施加了較大的壓力。根據區委、區政府要求,農工鹿城總支課題組深入鹿城區藤橋鎮進行調研,圍繞制約生態文明體系構建多種因素來分析當下農村生態文明建設中存在的不足,客觀剖析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解決的對策。
關鍵詞:生態文明建設;環保理念
中圖分類號:D616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18-000-02
一、藤橋鎮生態文明建設的成效及特點
藤橋鎮地理位置優越,交通十分發達。作為“全國千強鄉鎮”,藤橋鎮工業經濟發展迅速,擁有良好的生態環境及資源優勢,并具備良好的生態建設基礎,區內擁有國家級生態鄉鎮――雙潮片區,以及2個省級生態鄉村――臨江片區和岙底片區,并于2011獲得了省級生態鎮稱號。藤橋鎮生態文明建設主要有以下幾個成效及特點:
(一)組織管理構架健全
藤橋鎮自確立生態文明創建目標后,迅速成立了生態建設領導小組,明確了職責分工,藤橋鎮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各職能部門作為成員各司其職,認真組織生態建設規劃與基礎設施項目的實施,建立駐村干部掛鉤環保責任制、生態鎮建設聯席會議制度等上下聯動機制,協調解決生態建設過程中產生的重大問題,確定各階段的重點任務。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專人負責調處生態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各項生態建設工程基本實現項目化操作,并有完善的工作通報制度和交流制度,定期向區生態辦上報信息動態。
(二)生態創建基礎扎實
藤橋鎮現已創建區級生態村39個,創建率達44.8%;創建市級生態村37個,創建率42.5%。去年,藤橋鎮建設美麗鄉村4個村(江池村、江心田村、金岙村、底山根村);美麗鄉村精品線創建1條;市級歷史文化村落申報1個,區級歷史文化村上報10個,續建美麗鄉村3個;美麗浙南水鄉申報1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主體及管網配套工程、生活垃圾收集與處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工程和村容村貌整治工程等五個方面正在不斷進行完善,生態環境質量逐年得到提升,生態滿意度調查中公眾滿意度較高。輕工園區污水處理廠主體已經建成投入運行,園區內所有企業和周邊村落的綜合污水均已經接入污水處理廠,老鎮區的五個村主管網工程已經完工,總體納管率已經達到預計規模的60%以上。
二、藤橋鎮生態文明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基礎設施較為滯后
藤橋鎮目前的污水收集系統尚未完善,僅有少部分污水管竣工,雨污合流現象嚴重。且由于市政配套管網的滯后,導致部分農村生活污水沒有經過處理直排到河流、水渠、池塘。污水處理方面,藤橋鎮接駁鎮區(除輕工產業園區一期),包括新藤社區、藤南社區、南雅社區和岙底社區、戍浦社區部分村等處的藤橋污水處理廠,目前仍處在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編制階段,項目業主尚未明確,項目的規劃、用地、環評等手續也還在辦理中。此外,仍有8個村莊的生活污水處理工程還在在建過程當中。綜合垃圾處置方面,村鎮級小型生活垃圾處置終端建設乏善可陳,橫向對比浙江大多數村鎮,都建有村級厭氧(好氧)垃圾處理終端,通過推進垃圾分類工作,即可實現農村生活垃圾在家門口進行消化。由于垃圾處理終端未及時跟進,依托現有的轉運途徑進行外運處置,致使不少環保意識較差的村民直接將垃圾丟棄到河道、農田,造成環境的二次污染。
(二)生態環境問題凸顯
藤橋鎮的生態環境問題主要分為內源污染和外源污染,尤其是內源污染較為嚴重,化工廠、造紙廠以及零散在各個村落的小五金加工廠,再加上農民集聚區的生活污染,整體環境狀況不容樂觀。藤橋鎮內河水質較差,化學需氧量、高錳酸鉀指數、五日生化需氧量、總磷等指標均達不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KGB3838-2002)中的III類水體標準,基本上為劣V類水質。工業固廢及居民生活垃圾無法得到有效處置,企業非法偷倒、焚燒工業垃圾現象以及生活垃圾任意傾倒和堆放現象普遍存在。
三、藤橋鎮構建生態文明的建議與對策
(一)科學構建生態經濟體系
一是科學謀劃生態農業建設。生態農業建設是一項成套工程,需要政府發力、市場給力、百姓合力,藤橋鎮政府要將生態農業建設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一是確保經費得到保障。用好用實各項農業項目扶持資金,積極爭取市區兩級財政、生態辦、農辦專項基金向藤橋鎮傾斜。二是明確專人負責。大膽任用專業對口,經驗豐富,并對基層農業發展有一定理解的人員來承擔生態農業建設工作,做到農業建設與生態發展齊抓共管。三是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規劃。從長遠發展來看,應該針對生態農業制定一個系統完整的規劃,在藍圖指導下逐步實現發展目標;從措施保障來看,應從資金投入、績效考核、統籌協調、生態補償、招商引資等方面制定相關辦法,為藤橋鎮生態農業發展提供科學導向。
二是加大生態旅游發展力度。通過合理編制區域旅游規劃,完善旅游基礎設施,定位近郊旅游經濟,充分發揮“山水及用地資源”的優勢,帶動藤橋鎮旅游休閑及其配套產業的整體發展。打造現代都市后花園,合理開發龍娘山、西洲島、藤巖雅山、龍行峽、仙人谷等景區生態資源,使這些“天然氧吧”發展成為都市休閑游步道;建立戶外運動拓展基地,通過與溫州市戶外運動俱樂部進行合作推廣,建立藤橋鎮戶外運動拓展基地,制訂合理的戶外休閑線路,挖掘藤橋鎮龍娘山、白腳坳、岙底龍行峽至澤雅林岙、雙潮西坑村至岙底等穿越線路優勢吸引廣大戶外愛好者來藤橋組織活動;開發紅色旅游精品線路。將藤橋鎮的紅色旅游參觀點進行包裝策劃,打造藤橋鎮“紅色之旅”一日行精品線路,在向全社會推廣這些基地的展示教育意義的同時,豐富本地旅游的多元發展。
(二)全面推進生態環境建設
一是嚴格控制大氣污染。深入實施《鹿城區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試行)》、《鹿城區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聯防聯控機制,推進能源結構調整、機動車污染防治、工業污染治理、產業結構調整、城市煙塵整治和農業農村污染控制等六大行動。嚴格實施黃標車限行,通過持續開展建筑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行動,確保村鎮建設綠色工地有序推進。藤橋鎮今后應積極發展高新技術企業,依托標準件、制鞋等為基礎的生態產業鏈,逐步轉變高耗低效的傳統工業模式,突出做好節能減排工作,全面降低工業企業的能耗。
二是加快推進水污染治理。狠抓區域內重點污染源整治,鞏固沿河沿岸直排企業和畜禽養殖場搬遷和取締成果。加快污水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在建工程項應嚴格按照標準化建設要求,規范農村生活污水接入、管網建設和終端設施建設,尤其不可忽視農戶戶廁的改造和雨污分離的截污管網建設,要實現農村的人糞尿、洗滌、洗浴和餐廚廢水集中收集,經處理后達標排放。
(三)著力加強環境監管力度
一是強化企業環境管理。堅持集中控制與分散治理、治理與預防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禁止不符合國家環保政策的工藝和裝備引進,同時積極做好與建設項目投產后的環境管理的銜接,確保增產不增污,把對環境不利的影響降低到最低限度,并以此推動工業結構調整,克服新的結構性污染產生。繼續深化工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完善排污申報制度,按照國家綜合排污許可證要求,嚴格排污許可證的發放。加大對工業污染源的監督監測力度,堅決查處不達標企業;加強對現有治污設施的管理,確保重點污染源的達標排放。
二是加強固體廢物治理。在完善固體廢棄物排污申報和許可證制度的前提下,重點加強工業固體廢棄物的減量化和資源化管理工作。積極支持生產工藝革新的研究,鼓勵清潔生產工藝,減少工業固體廢棄物的產生。建成藤橋鎮工業固體廢棄物信息庫,并相應制定出工業固體廢棄物交換的管理辦法和鼓勵工業固體廢棄物交換的經濟政策,促進和鼓勵企業之間進行廢棄物交換利用。對于危險固體廢棄物要嚴格管理,落實有毒有害廢物的申報登記工作,進行分類單項收集存放和集中處理,并對其產生、收集、貯存運輸、無害化處理等環節進行專門化管理,實現無危險廢物排放。
(四)全面推進生態文化建設
一是加強農村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建立完善藤橋鎮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生態環境監督員制度、村民參與環境保護決策制度等系列公眾參與制度。涉及群眾生態利益的決策項目和工程建設,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公眾參與評價,通過公示來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和建議,認真對待群眾監督投訴。完善藤橋鎮領導干部環境績效考核制度。結合鹿城區績效考核辦法,將生態文明建設成效、群眾評價表、生態滿意度等內容納入到基層干部績效考核中和評優評選中,充分發揮績效考核機制對生態環境的引導、激勵和鞭策作用。
二是廣泛傳播生態文明理念。全面開展生態文明宣教活動,深入機關、企業、村居、校園等單位進行廣泛宣傳。形成企業生態文化有建設,機關生態文化有落實,村居生態文化有陣地,校園生態文化有課本。設置全方位立體式生態文明宣傳載體。在機關辦公室、電子屏,企業廠區及外墻、村民活動中心、校園宣傳欄等陣地上播發生態文明教育內容,讓在藤橋工作生活的廣大群眾充分接受生態文明的教育。依托重大環保節日契機開展主題宣傳。在每年的“世界環境日”、“浙江生態日”、“地球日”等紀念日開展主題宣教活動,形成具有藤橋鎮特色的生態文明傳播活動和品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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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第二條 __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以區為主、分區負責、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是市、區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政府應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一規劃。其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各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照《條例》和《辦法》,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政執法職責,也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 宣傳、建設、環衛、規劃國土、環保、工商、公安、司法、交通、房產、園林、教育、文化、衛生、廣播電視等部門及社會各方面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及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市民的公共衛生道德水平,增強市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和法制觀念。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科研部門應高度重視環境衛生科學研究,加強環境衛生發展預測,改進垃圾糞便收集、運輸和處理手段,提高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能力,提高環境衛生工作的科學管理水平。
第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推進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社會化改革,逐步實行社會化有償服務。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條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建設部《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保持整潔、美觀。在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設施或封閉陽臺必須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設置戶外廣告、條幅、板房、電話亭,搭建臨時設施或占用公共場地施工,必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其中,6平方米以上(包括6平方米)的廣告設施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電線桿、廣告牌等設施及樹木上亂寫、亂貼、亂刻、亂畫,不得沿街和在居民區內亂貼、亂發各類宣傳廣告。
第十三條 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必須內容健康外形美觀,主辦單位應定期檢查,及時維護。經批準在市區設置經營性條幅廣告的,懸掛時間不得超過5天,不得影響市容和交通,清除時不得遺留垃圾。
第十四條 在城市進行工程施工的,施工現場的物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污水、渣土應當及時清理、清
運;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
申請挖掘道路的建設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到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并對施工現場進行封閉管理,施工完成后及時恢復原狀,市容和環衛部門參與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城市沿街臨時攤點和節假日從外地來的經營攤點、貨車,由城管部門在委托權限內按照城市市容管理要求進行選址、定點、辦證和收費。各類攤點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嚴禁違章占道,亂搬、亂放,銷售瓜果、蔬菜的機動車輛必須進入市場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和從事其它有礙市容、交通的行為。
第十六條 城市內樹木、花壇(池)、草坪等應保持整潔美觀,定期修剪、刷白和噴藥,防風林帶的環境衛生要有專人負責清掃、清運,栽培、修整花草和清理泥沙池留下的渣土、樹葉必須及時清除干凈。
第十七條 嚴禁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拋撒、焚燒各種物品,不得在林帶內堆放物料。
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是指城市建成區內的車行道、人行道、街巷、橋梁(立交橋、高架橋、隧道、人行過街天橋等)、地下通道、廣場、停車場、公共綠地,各類車站、機場、碼頭、市場以及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場地。
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垃圾清運許可證。開工后產生的建筑、生活垃圾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地點傾倒。建筑施工單位需自行安排處置場地或需要回填的,應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統一安排,否則按亂倒垃圾論處。改建、裝修房屋產生的渣土、裝璜垃圾等要按規定的時間自行或委托清理,不得倒入垃圾房和生活垃圾容器內。
第十九條 在市區運行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外型完好,車容整潔,嚴禁拋灑、滴、漏、帶泥上路污染路面。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條 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應符合建設部《城市道路清潔質量評定標準》和《城市主要公共場所環境衛生質量評定標準》。
第二十一條 道路清掃、保潔應按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進行,規范作業,保持路面的清潔衛生,清掃的垃圾隨掃隨收,不得滯留、堆放。垃圾清運應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不得污染路面。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及沿街店面應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責任區,履行“門前三包”(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責任,做好本單位辦公區、廠區、經營區等地的環境清掃工作。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應按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實行袋裝化,必須將垃圾袋扎口后投入垃圾房,逐步做到分類收集、無害化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亂倒垃圾,不得阻礙垃圾清運,不得在環衛設施內翻揀廢品。
醫療衛生、生物化學制品等單位的所有垃圾容器和動物尸體以及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等廢棄物,必須按照標準處理,嚴禁任意棄置或倒入垃圾房內。
第二十四條 城市公共廁所應按建設部《公共廁所管理規定》達標。公共廁所應做到隨臟隨掃,定期噴藥、滅蠅、消毒。符合條件的公廁,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有關規定領取收費許可證后按標準收費。商場、飯店、車站等公共場所設置的廁所,由所在單位負責做好保潔工作,并接受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從事飲食、理發、洗染、美容、照像等服務行業的經營店鋪,必須具備室內排水設施。無排水設施的應限期整改,否則不許營業。夜市(早市)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__市夜市(早市)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凡經營農副產品的個體工商戶應逐步實行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垃圾。各類經營攤點必須配備“五個一”(一把掃把、一個垃圾桶、一個簸箕、一塊抹布、一把蒼蠅拍),并做到隨時打掃,保持攤位周圍清潔,不準亂扔亂倒廢棄物。
第二十七條 城市居民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飼養的必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 冬季掃雪打冰工作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責任劃分及監督檢查。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及沿街店面須按照“冬季掃雪打冰責任書”要求,在雪停24小時內及時清除責任路段或責任區冰雪。居民區內的冰雪清除工作由社區居委會負責組織。
第二十九條 從事清掃保潔、沖洗車輛以及施工渣土運輸等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執行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服從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條 環境衛生設施要按照建設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及大型集貿市場建設等應按照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配套建設垃圾房、公共廁所、環境衛生工作點等環境衛生設施,做到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其經費應納入建設工程概算。有關環境衛生設施項目的設計方案審查和工程驗收須有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項目設計不符合規范要求的不得施工,項目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條 城市垃圾、渣土、糞便消納處理場所的建設應符合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并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單位和個人自行清運垃圾,使用垃圾消納處理場所的應按規定標準交費。
第三十二條 按城市規劃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和 移動。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還建方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不得影響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條 多層和高層建筑應修建垃圾貯存設施和清運車通道。管理人員應加強維護,保持設施完好和通道暢通。
城市居住區或人流集中地區,應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等環衛設施。存放各類垃圾的環衛設施,必須保持完好、整潔,任何人不得焚燒垃圾和亂倒污水。
第三十四條 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垃圾處理場場地和設施,不得妨礙垃圾處理工作,嚴禁在垃圾場放養牲畜。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處罰
第三十五條 按照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各職能部門應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收費,誰服務,誰管理”的原則,按照環境衛生工作的分工認真做好管理工作:
(一)居委會負責收取轄區內居民個人、暫住人口(含外來人員)的衛生費及居民裝璜房屋的垃圾代運費。
(二)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委托的機關、團體、學校、部隊等企事業單位、店鋪等“門前三包”區衛生費(學校三包區衛生費減半),轄區內各單位、各行業的室內衛生費,以及經批準飼養的家禽、家畜的衛生費。
(三)經營者在申辦攤位證時,應按規定向城管部門繳納衛生費。對拒不繳納衛生費、有償服務費的單位和個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各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并可委托街道辦事處與轄區內個體經營戶、企事業單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五條規定,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的,處以2元以上5元以下罰款;隨地便溺的,處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城市主要街道由市人民政府另行下文確定)的臨街建筑物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經勸阻拒不改正的,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四)亂倒垃圾、糞便、污水,隨意焚燒樹葉、垃圾等廢棄物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五)不按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路線、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的,處以5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罰款。
(六)不按規定完成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和冰雪清除義務的,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七)臨街工地不設護墻、不做遮擋,不按規定清理、清運污水和渣土,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做必要覆蓋,工程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罰款。
(八)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做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撤,機動車輛帶泥在市區行駛污染城市道路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禽、家畜或未按規定實行籠養、圈養,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六條規定,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七條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并可處以警告、罰款:
(一)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它設施影響市容的,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環衛設施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拆遷環衛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對達不到城市市容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的建筑物或建筑設施、環境衛生設施,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八條規定,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并處以違章建筑物或者設施總造價5%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九條規定,責令其恢復原狀,處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及妨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除賠償事故造成的一切損失外,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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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湟水河海東段;污水處理廠;運行;問題;對策
湟水河歷史悠久,是海東人民的“母親河”,千百年來,湟水河滋養了千千萬萬的海東人民,孕育了璀璨的河湟文化,也構筑了海東山水城市風貌的重要特征。治理湟水河、保護湟水河是我們義不容辭的歷史責任。近年來,海東地區以改善湟水河水環境質量為目標,加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加快城鎮污水處理廠等水污染治理設施建設,有力地推動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發展現狀
湟水流經我區互助、平安、樂都、民和四縣,區內長139公里,湟水流域有全區51%的面積,承載了全區75%的人口,是全區人口政治、經濟、工業、農業發展中心。由于流域內人口相對密集,工農業生產布局集中,湟水河干支流成為城鎮生活污水、工業廢水以及農村面源污染的唯一受納水體,向湟水河排放的污染物的遠遠大于河流環境容量,導致湟水河污染嚴重。
近年來,湟水流域各級政府部門把湟水河環境保護作為推動經濟轉型、促進結構調整和轉變發展方式的主要抓手,把加快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實施作為環保工作的重點,多措并舉,狠抓落實,支持污染減排治理工程,加大城鎮污水管網配套建設,有力地推動了全區污水處理廠建設步伐,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
目前,湟水河流域海東段的平安、民和、樂都、互助四縣均已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布局合理,分布均衡。于2010年投入試運營,四座污水處理場的近期設計污水處理能力均在0.5萬噸/日以上(遠期1.2萬噸以上),這些污水處理廠的建設,極大地提高了城市污水的處理水平。然而,沿湟四縣污水處理廠目前還不能按設計要求滿負荷運轉,管網覆蓋面達不到要求,污水收集處理率70%左右;污水處理費尚未開征,省級財政補助尚未落實,縣級財政困難,運行費缺口較大,人員配備不到位,專業技術人員嚴重缺乏等諸多原因造成污水處理廠穩定運行困難,污水處理長的處理效益難以正常發揮。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污水處理廠運行經費不足。雖然沿湟四縣均已修建城市污水處理廠,但其高昂的運行維護管理費用是城市污水處理率低主要原因之一,由于缺乏正常的運轉資金,污水處理廠實際運轉率較低,我區污水的實際處理率遠遠低于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
截至目前,由于還處于試運行階段的多種原因,四縣均未開征污水處理費。加之我區屬欠發達地區,沿湟四縣中國家級的貧困縣就占三個,地方財力不足,維護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非常困難。各級政府在污水處理廠建設、水源地保護等方面工作上已經竭盡全力,入不敷出,下一步要維護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也將面臨巨大的資金壓力。經調查,我省及周邊城市征收標準多在0.6元/噸左右,按此標準測算,每年就算能足額收取污水處理費,依然不足以支付污水處理廠運行所需費用,運行資金缺口較大。且以其它地區收取經驗來看,污水處理費的征收難度大,收繳率較低。
(二)管網不配套,無法穩定達標排放。我區污水處理的實際情況是污水處理率低,沿湟“四縣”排水管網與廠區建設不配套,管網建設滯后,致使污水處理廠實際處理水量低于設計處理水量,污水處理廠運行負荷率偏低;未實現雨污分流,受雨季影響,雨污混合水量增加,超出污水處理廠實際處理能力,出現部分雨污水無法處置而直接外排,影響河流環境質量的情況;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不均衡,部分縣城隨著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人口快速增長,現有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有限,急需建設二期、三期污水處理工程;部分縣城為了預留發展空間,污水處理廠設計規模偏大,但目前實際污水產生量不足,致使污水處理廠低負荷運轉。
(三)污泥處置方式不完善。目前,我區污水處理廠的污泥多為衛生填埋處理,隨著污水處理廠建設規模迅速擴大,污泥的大量產生和消化正在成為一個新的環境問題。沿湟四縣4座污水處理廠全部運行后,每年將產生大量的污泥,龐大的污泥量將成為環境的一大負擔。從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處置現狀看,污泥處理投資不足,處理設施建設滯后,是造成污泥處理率很低的根本原因。其次,污泥排放的監管,包括控制標準、排放總量、環境影響評估和執法監督等都沒有形成規范的系統管理,致使污泥排放和處理處在一種相對滯后的狀態。
(四)技術管理水平滯后。按照我區“十二五”縣城污水處理的目標,縣城污水處理處理率達60%以上,建制鎮污水處理率達20%以上。要達到這個處理水平,首先要有高效的管理隊伍和專業的技術力量作支撐,但我區污泥處理廠目前現狀是,專業人才缺乏,工作人員大多沒進行過系統的學習和培訓,專業管理和技術力量相對薄弱,遠遠不能滿足現有污水處理處置的工作需要。
三、對策及建議
一要理順運行機制。建立嚴格的監管機制,堅持政企分開,明確政府監管職責。理順運行機制,采取國有企業運行、委托經營等多種運行模式,實現污水處理廠正常穩定運行,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二要多渠道解決資金問題。居民生活污水處理是一項公益事業,要從資金和項目上給予支持,積極爭取國家、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地方財政自籌資金,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工程費用、日常費用的運行。
1、嚴格執行《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明確污水處理費收繳標準和范圍,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建立污水處理廠考核獎懲制度,以獎代補,促進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
2、積極聯系有關部門召開聽證會,依法開征生活垃圾處理費。同時,立足改革,探索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機制,加大污水處理費收繳力度,借鑒有益的征收經驗辦法,提高污水處理費收繳率。
3、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污水處理工作,促進流域污水實行市場化運作。
4、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為水源地區污水處理及生態建設提供政策和資金保障。
5、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國有土地出讓收益及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按適當比例進行補貼。
三要完善配套管網建設。配套的排水管網是污水處理廠運行的重要條件,建議對建成的污水處理廠優先安排資金建設配套管網,提高污水處理廠運行負荷率。同時,加大對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建設的投資,實現雨水和污水分流,保障污水處理廠穩定運行。因管網建設范圍廣,投資大,容易引發一些社會矛盾,如征地拆遷等,運營權利難以分割清楚,社會資本難以介入,建議應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
篇6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三條在**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用地面積超過20000m2的,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用地面積在20000m2(含20000m2)以下的項目,需編制《建設用地總平面規劃》、《綜合管線工程規劃》和《豎向規劃》。各項建設工程的建設應按已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等規劃執行。
第四條各類專業性用地建設項目應符合已頒布的專業技術規范及本規定的要求。
第五條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各類詳細規劃和重要建筑方案設計引進市場競爭機制,面向國內外市場,鼓勵規劃設計方案競標。
第六條在本市規劃區內承擔各類規劃設計任務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規劃設計資格。
外埠規劃設計單位在本市從事規劃設計應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第七條規劃設計單位在本市承擔各類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時,應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規劃設計條件”執行。
規劃設計條件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內容,提出對所規劃地塊的具體要求,同時應符合本規定。
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報批時,“規劃設計條件”應作為附件。
第八條編制各類規劃應按有關規定明確規劃強制性內容。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審查和審批各類建設項目,不得違背規劃強制性內容。
第九條**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重要街區、主要干道、重要景觀節點、重要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筑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規劃委員會審批。**市城市一般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筑方案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本市城市用地和建設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執行。
第十一條各類城市建設用地的劃分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按照已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批準詳細規劃的,應依據城市分區規劃和本規定附錄三表一確定的建設用地適建范圍執行。
凡附錄三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設項目,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基礎設施條件具體核定適建范圍。
凡建設項目確需改變經批準的規劃用地性質或超出規定的適建范圍的,應先提出調整規劃,并按規定程序和審批權限報批,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十二條凡用地單位或個人征用未開拓或未拓寬的規劃道路兩側土地,需同時征用規劃道路寬度一半范圍或未拓寬部分的土地,作為道路及敷設市政基礎設施的用地。道路另一側是河道且未被征用,用地單位或個人應全部征用道路用地,并負責拆遷,不得他用。其建筑密度、容積率等規劃技術指標按實際用地面積計算。
第十三條根據**市現狀,按照《**市城市總體規劃》,**市城市規劃區劃分為三類控制區,以不同的控制指標進行規劃管理。具體劃分如下:
第一類控制區:范圍為團結東大街以南、邢州路以西、新興東大街以北、京廣鐵路以東。
第二類控制區:指風景區、市區各公園、規劃區內中小城市和各村鎮。
第三類控制區:指第一類、第二類控制區以外的地區。
第一類控制區內擬建設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低于40%的,按第三類控制區的指標控制。第三類控制區內擬建設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達到或超過40%的,按第一類控制區指標控制。
第十四條**市城市規劃區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規定的有關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建設用地面積大于20000m2的成片開發地區,應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建筑總容量控制指標。成片開發片區內各類建設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在不超過建筑總容量控制指標的前提下,可按附錄三表二、三的規定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建設用地面積小于、等于20000m2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附錄三表二、三執行。附錄三表二、三中容積率、建筑密度為上限,綠地率為下限。建設項目在規劃、設計、建設中應優先滿足標準車位數和綠地率的要求。
第十七條附錄三表二、三規定的指標中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適用于單一類型的建設用地。對混合類型的建設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將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質分類劃定后,按各類型分別執行;對難以分類執行的建設用地或綜合建筑物的用地,應按不同性質建筑面積比例和相應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換算成建筑容量綜合控制指標。
第十八條對未列入附錄三表二、三的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中小學、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幼托等設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有關專業技術規定執行,且不能超過住宅建設項目類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
第十九條市中心區、區中心區地段及市區內建筑密集地區或人口密集地區,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可根據具體情況按同類控制指標適當調整,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在原有建設用地范圍內,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已達到或超出規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擴建、加層、插建;用地內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雖未超出其規定值,但其擴建、加層、插建對原總平面布局及空間結構有較大改變的亦不得建設。
第二十一條第一類控制區內,個人不得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經有關部門鑒定屬危房和符合其他規定的,允許進行危房改建,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危房改建應在原有建設用地(或稱宅基地)范圍內,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和懸挑出用地范圍;
(二)不得影響四鄰住宅的采光、通風和建(構)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三)不得破壞綠化和妨礙交通、消防安全。
第三類控制區內嚴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確需建設的應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方可建設,屬危房改建的,應符合本條(一)至(三)款的規定。
城市規劃區內個人建設或改建住宅,以低層住宅建筑為主,建筑層數不宜超過三層,建筑高度不宜超過10m。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不得單獨建設:
(一)住宅為6000m2;
(二)公共建筑為3000m2。
建筑用地未達到上述規定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許可建設:
(一)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或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類似情況,無法調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規劃街區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的限制,無法調整、合并的。
第二十三條建設用地為社會公眾提供開放空間的,在符合日照、消防、衛生、交通等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規定增加建筑面積,但增加的建筑面積總計不得超過核定建筑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乘以核定容積率)的20%。(開放空間的條件和計算詳見附錄二)
在建筑內部(包括地面層或其他層及地下層)或外部提供對外開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間或通道,將周邊建筑物與城市街道、廣場、游園、購物中心等公共空間聯系在一起且有效寬度不小于4.5m時,可作為城市公共通道。
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建筑面積補償換算表
核定建筑容率
FAR每提供1m2有效面積的開放空間,允許增加的建筑面積(m2)
第二十四條建筑間距應滿足日照、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文物和建筑保護、噪音防治、城市景觀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低層、多層住宅建筑的間距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平行布置的間距(包括兩住宅建筑夾角≤300)。
1、朝向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并包括南偏東或南偏西在00-150(含)),其間距:
(1)在第一類控制區不小于南側住宅建筑遮擋高度的1.46倍;
(2)在第二類控制區不小于南側住宅建筑遮擋高度的1.55倍;
(3)在第三類控制區不小于南側住宅建筑遮擋高度的1.5倍。
2、朝向為東西向的(指正東西向并包括南偏東或偏西在600以上),其間距:
(1)在第一類控制區不小于東側或西側住宅建筑遮擋高度的1.39倍;
(2)在第二類控制區不小于東側或西側住宅建筑遮擋高度的1.48倍;
(3)在第三類控制區不小于東側或西側住宅建筑遮擋高度的1.43倍。
3、朝向為南偏東或偏西在150—600的住宅間距
注:a為住宅建筑的朝向方位角;L為住宅建筑的間距;h為建筑遮擋高度。
(二)垂直布置的間距(600≤兩建筑夾角≤900)。
在第一類控制區不小于住宅建筑遮擋高度的1.0倍;在第二類控制區不小于1.2倍;在第三類控制區不小于1.1倍。
低層、多層住宅建筑的山墻寬度應小于、等于16米,若大于16米,按平行布置的間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最小間距:
1、當兩住宅建筑的夾角小于或等于300時,其間距最小處按本條第一款控制。
2、當兩住宅建筑的夾角大于或等于600時,其間距最小處按本條第二款控制。
3、當兩住宅建筑夾角大于300、小于600時,其最小處間距:在第一類控制區,不小于住宅建筑遮擋高度的1.32倍;在第二類控制區不小于1.4倍;在第三類控制區不小于1.35倍。
(四)低層、多層住宅建筑的側面間距不應小于6m。當住宅山墻有居室、起居室、客廳開啟窗戶時,其山墻間距增加2m。有突出物時,應相應調整間距,保證凈距符合上述規定。
(五)不規則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大墻的最凸出的線和周圍建筑的最近距離計算間距。
(六)相鄰兩住宅建筑地面有高差時,其建筑間距以被遮擋建筑的最低居住層室內標高以下0.45m處為基準,以遮擋高度計算建筑間距。
(七)位于同一裙房上的幾幢住宅建筑,計算住宅建筑間距可扣除裙房的高度;計算與相鄰建筑間距時,應包括裙房的高度。
(八)同一建設用地內,底層設有架空層的住宅建筑相鄰時,其間距計算不含底層架空層的建筑高度;底層設有架空層的住宅建筑作為遮擋建筑與未設架空層的住宅建筑的間距計算應含住宅建筑底層架空層的建筑高度。
(九)低層住宅建筑之間的正面間距不應小于6m,與多層住宅建筑的正面間距不應小于9m。多層住宅建筑之間的正面間距不應小于20m。
第二十六條中高層住宅建筑(層數為7—9層)與中高層、多層、低層住宅建筑的正面間距:中高層為遮擋建筑時,在第二十五條基礎上增加1m;低層、多層為遮擋建筑時,按第二十五條執行。側面間距按第二十五條執行。
第二十七條高層住宅建筑與高層、中高層、多層、低層住宅建筑的正面間距:高層為遮擋建筑時,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筑的陰影分析情況和國家有關規范確定;中高層為遮擋建筑時,按第二十六條執行;多層、低層為遮擋建筑時,按第二十五條執行。高層住宅建筑與高層、中高層、多層、低層住宅建筑的側面間距:高層之間山墻間距不應小于13m,高層與中高、多、低層住宅之間山墻間距不應小于9m。
第二十八條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學和大中專院校教學樓的正面間距,應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正面間距基礎上提高15%。托兒所、幼兒園的上述間距應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間距基礎上提高20%。側面間距:低層、多層之間不應小于6米;高層之間不應不于13米;高層與低層、多層之間不應小于9米。
第二十九條非住宅民用建筑(第二十八條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間距,及其作為被遮擋建筑與其他建筑的間距,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消防、交通、衛生、環保等規定和工程管線布設、建筑保護等特殊要求確定。非住宅民用建筑作為遮擋建筑,其與住宅建筑和第二十八所列建筑的間距按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控制。
第三十條工業建筑之間的間距,以及其與民用建筑的間距應符合相關規范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建筑間距計算:被遮擋建筑按主體墻計算;下列情況的遮擋建筑均按主體墻計算,不符合下列情況的,以突出部分計算:
(一)住宅建筑的陽臺長度之和不大于建筑總長的1/3,且出挑寬度不大于1.5m
(二)建筑突出部分的長度之和不大于建筑總長度的1/4且連續長度不大于24m
(三)建筑錯接距離不大于2m。
第三十二條在住宅建筑間距內,不應插建車庫。如確需在宅間建設車庫的,應建半地下,地上部分高度不應超過1.2m。
第三十三條沿建設用地邊界線(或稱用地紅線)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公共綠地、河道、山體、鐵路兩側以及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線退讓距離除必須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觀、環保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規定。
建筑控制線指標分為退讓用地紅線、道路紅線、綠地綠線、河道藍線、電力黑線、文物保護紫線等。建筑物退讓指建筑控制線退讓其他控制線。
第三十四條建筑控制線退讓用地紅線或其控制線的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但退讓紅線距離小于消防間距時,應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
(一)各類建筑退讓用地紅線距離按附錄三表四規定控制,且應滿足消防要求。
(二)相鄰地界的建設項目為住宅建筑,并已經批準建設的,除應符合附錄三表四的規定外,須同時符合建筑間距的規定。
(三)相鄰地界的建設項目為文、教、衛建筑(第二十八條所列項目)或其他非住宅建筑,并已經批準建設的,除應符合附錄三表四的規定外,須同時符合建筑間距的規定。
(四)相鄰地界為居住區級及其以上公園的,各類建筑的退距按附錄三表四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并應滿足有不少于1/3的綠地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之外的要求。
(五)住宅建筑的退距應計算底架空層的建筑高度。
(六)建筑控制線退讓用地紅線或其他規劃控制線時,按其相互間最近距離計算建筑退距。
(七)在不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的前提下,相鄰地界的建筑退讓用地紅線也可由相鄰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五條沿城市道路兩側布置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線后退道路紅線應符合附錄三表五的最小控制指標。
第三十六條地下建筑物退讓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的距離一般與其建筑物退讓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相同。建筑物退讓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距離大于6m的,地下建筑物退讓距離不小于6m。停車庫地下建筑出入口一般不宜直接開向城市道路,退道路紅線不應小于15米。地下構筑物,自用的管井、管溝等退讓道路紅線的凈距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城市主、次干道不得小于4m。
(二)城市支路以下不得小于3m。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退讓距離可適當調整。
(一)經審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詳細規劃、城市景觀設計要求以及文物保護或一些重要標志等。
(二)傳統建筑街道上的擴建或改建工程。
(三)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間的延續性,在經批準規劃中未能按上述指標控制的道路上的建設工程。
(四)其他特殊情況。
第三十八條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大型商場等有大量人、車集散的多、低層建筑(含高層建筑中作為大型商場的裙房),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線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一般不應小于25m。并應留出臨時停車或回車場地,且與城市道路相連。
傳達室、警衛室、書報亭、交通崗亭、公共廁所等建筑的退讓道路紅線要求,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九條沿街建筑的臺階、平臺、窗井和除用地范圍內連接城市管線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線(包括管溝、管井等構筑物),均應在劃定的建筑控制線范圍內建設。
建筑物的陽臺、雨蓬、挑檐、凸形封窗,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線。
第四十條沿城市道路修建圍墻的,退城市主干道紅線不宜小于2m,退城市次干道和支路紅線不宜小于1.5m。
第四十一條沿穿越村鎮的道路兩側新建建筑,可按村鎮規劃進行管理,但建筑控制線退讓道路紅線的距離不應小于10m。
第四十二條沿河道規劃藍線(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按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河道規劃線)兩側新建建筑,其后退河道規劃藍線的距離除另有規定外,不應小于10m。
建筑控制線退讓道路隔離帶控制線、綠地綠線的距離不應小于3m(不包括居住小區及其以下的綠地)。
建筑控制線一般不應突入電力規劃黑線范圍內。
第四十三條沿鐵路兩側的建筑(鐵路內部的軌道車管理、配套用房除外)除執行有關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鐵路干線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線在第一類控制區不小于30m,在第二、三類控制區不小于40m;沿鐵路支線、專用線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線在第一類控制區不小于20m,在第二、三類控制區不小于30m;沿廠區鐵路專用線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線不小于15m;沿有擴建可能的鐵路線的建筑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與鐵路主管部門共同確定退讓距離。
(二)沿鐵路的高層建筑、高大構筑物(水塔、煙囟等)、危險品倉庫和廠房與鐵路的距離應征求鐵路主管部門意見后確定。
(三)在鐵路道口附近進行建設的,應符合鐵路道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建筑控制線退讓城市防洪堤,除執行有關規定外,退讓城市防洪堤不應小于6m。
第四十五條有凈空高度限制的,如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電通訊等設施周圍的新建、改建建(構)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建筑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構)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相關規定,并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應先編制城市設計和建筑設計方案,進行視線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護措施,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七條沿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寬度30m及其以上)兩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按下式控制:
H≤(W+S)/1.5;
(二)沿路高層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1.5;
式中:H—建筑的控制高度,A—沿路高層組合建筑正立面面積,L—建筑基底沿道路規劃紅線的長度,W—道路規劃紅線寬度,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紅線的距離。
第四十八條建筑物鄰接兩條及其以上的城市道路的,可按主要道路規劃紅線計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或其面臨的道路鄰接廣場、河道、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在計算控制高度時,可將廣場、河道、電力線路保護區的二分之一寬度計為W值。
第四十九條各類建設工程在編制建設項目總平面規劃、城市設計和建筑方案時,應繪制城市坐標和周邊相鄰地段30—50m范圍內的現狀地物地貌,并研究與相鄰空間環境協調以及與城市基礎設施的連續。成片開發的住宅建筑和多、高層建筑,應與相鄰建筑協調。建筑立面、建筑夜景及色彩方案,應進行多方案比較。符合方案競選要求的應進行方案競選,并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十條城市道路兩側建筑和構筑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交通性干道兩側原則上不應建設底商類住宅。
(二)中小學、幼兒園的主出入口不得直接開向城市主干道。
(三)臨城市道路兩側的建(構)物退讓道路紅線,應綜合考慮城市道路景觀、綠化和基礎設施用地、停車泊位等多種因素。
(四)沿城市道路的建筑應平行于城市道路。
(五)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圍墻確有特殊要求的,如監獄、看守所、油庫、燃氣罐等,可建封閉式圍墻,圍墻飾面及外觀應進行美化處理,有利于城市觀瞻。其他圍墻應為通透式圍墻,圍墻高度不應超過1.6m,現有的實體圍墻應逐步改造。臨街公建原則上不設圍墻。
(六)貼鄰城市道路建筑(指建筑控制線退城市道路紅線25m及其以內的建筑)的室外地坪標高不得擅自抬高和降低,要嚴格控制建筑首層室內標高,其與城市人行道的高差,公建不大于0.6m,住宅建筑不大于0.45m,帶地下室的建筑不大于0.9m。
(七)沿道路兩側的建筑基地應按規劃要求進行沿街綠化、硬化和美化,不得建設有礙市容觀瞻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八)沿城市道路建筑的外立面改造及裝修,必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十一條臨**市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新建建筑,應退讓道路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開敞空間。留出開敞空間的用地范圍為:
(一)城市主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規劃紅線交點沿道路縱向不少于80m,橫向不少于60m,的弧線半徑不小于同向道路紅線的轉彎半徑。
(二)城市次干道與主干道、次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規劃紅線交點沿道路縱向不少于60m,橫向不少于40m,的弧線半徑不小于同向道路紅線的轉彎半徑。
(三)城市支路與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相交的,自道路規劃紅線交點沿道路縱向不少于40m,橫向不少于20m,的弧線半徑不小于同向道路紅線的轉彎半徑。
第五十二條臨**市城市道路交叉口成片改、擴建建筑,原則上按第五十一條規定退讓道路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開敞空間。確實不具備條件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適當調整。
第五十三條凡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干線兩側、廣場、公園、風景名勝區和其他公共場所建設城市雕塑,應符合相關規劃和下列要求:
(一)建設城市雕塑,建設單位應將擬建雕塑的題材,體量、建設地點、雕塑模型、環境設計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在建成的公共綠地內建設城市雕塑,應先征求園林管理部門意見后,再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發“一書兩證”后方可建設。
(二)城市雕塑的設計,應由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和個人承擔,沒有相應設計資格的,不得承擔城市雕塑的設計。
(三)城市雕塑安裝前,建設方應申請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中間驗收;城市雕塑竣工后,建設方應申請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竣工規劃認可。
第五十四條新建建筑物在進行設計時應充分考慮廣告等設置的位置、形式、燈光照明等,并應在方案圖中示出,連同單體建筑方案一并進行規劃審批。
第五十五條規劃建設項目實施綠地率指標控制。各類建設基地內綠地面積占基地面積的比例應符合附錄三表二和表三的規定。
對附錄三表二和表三中未盡項目的綠地率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居住區、居住小區和居住組團的綠地配置按國家現行規范要求執行。其綠地建設應與房屋成片開發同步實施、同步驗收。
第五十七條新建、擴建、改造城市道路的綠地率應符合現行規范的要求,其綠地建設應與道路建設同步實施、同步驗收。
第五十八條防護綠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三類工業用地周圍應設隔離防護林帶,其寬度不應小于50m,
(二)過境鐵路干線、高速公路兩側應設隔離防護林帶,其寬度不應小于30m。
(三)城市垃圾處理場、污水處理場的周圍應建衛生防護林帶,其寬度不應小于100m。
(四)飲用水源保護區的防護林保護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位于第一類控制區的舊區改造,確實難以達到規定綠地指標的,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將屋面地栽綠化面積(每塊面積不小于100m2)折算成地面綠地面積。其折算公式為:F=M×N,
式中:F—地面綠地面積;M—屋面地栽綠地面積N—有效系數
第六十條城市道路的新建、擴建、改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應符合城市規劃的道路紅線及豎向標高要求。
(二)城市道路交通應以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為原則,為公交行駛道路及站、場設置提供方便條件。
(三)城市道路斷面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和分隔帶,其中:
人行道寬度應根據不同用地類別和道路的性質確定,沿人行道設置行道樹、公共交通??空竞秃蜍囃?、公用電話亭等設施時,不得妨礙行人的正常通行。商業、車站及大型公共建筑集中的道路,單獨設置人行道的,一般不小于4m;其他各級城市道路單獨設置人行道的,不應小于3m。
(四)城市道路交叉口轉彎半徑:
主、次干道一般不小于20-35m,并設置導流島等渠化設施。支路一般不小于15-25m。
(五)當道路紅線寬度大于、等于45m時,應設港灣式??空?,港彎式停靠站應至少有3個車位的長度。
(六)城市道路、居住區道路,應設方便殘疾人通行的無障礙通道及標志,并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的要求。
第六十一條凡在城市道路上申請通行機動車的道路開口要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個建設項目一般允許開引一個機動車口,當相鄰道路為兩條或兩條以上時,一般向最低一級的道路上開口,并盡可能遠離交叉口。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開引機動車道時,開向城市主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紅線交叉點不應小于70m;開向城市次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紅線交叉點不應小于50m;開向城市支路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紅線交叉點原則上不應小于30m。
第六十二條城市各類停車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設項目必須建設與其相配套的機動車停車場(庫)、自行車停車場(庫)及本單位職工自用停車場(庫)。停車場(庫)設置指標按附錄三表六執行。其中計算室外停車場的車位數不低于標準車位數的1/2。住宅建筑架空層作為停車庫的,其建筑面積計入室內停車庫面積,不計入住宅容積率,但其用地應按建筑面積分攤劃歸到公建用地中。
(二)機動車停車場用地面積,按當量小汽車停車位數計算,各類車輛的換算按附錄三表七執行。機動車地面停車場用地面積,每個停車位宜為28m2;停車庫的建筑面積,每個停車位宜為33m2。摩托車地面停車場用地面積,每個停車位宜為2.5m2;停車庫的建筑面積,每個停車位宜為為2.7m2。自行車地面停車場用地面積,每個停車位宜為1.5m2;停車庫的建筑面積,每個停車位宜為1.8m2。
(三)配建停車場(庫)的建設應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四)所確定的停車場(庫)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擅自占用和出租轉讓。
第六十三條在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不得新建建(構)筑物。電力線路保護區規定如下: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指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1、一般地區沿架空電力線單側向外延伸距離不應小于:500kv,30m;330kv,17.5m;220kv,15m;110kv、66kv,12.5m;35kv,6m。
2、中心城區和郊區城鎮人口密集地區,沿架空電力線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線路中心線距離應符合電力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指地下電力電纜線路向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平行線內的區域。其單側向外延伸的距離不小于0.75m。
第六十四條本規定是實施《**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的具體技術規定,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十五條本規定實施前已經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仍按原批準的執行。已經批準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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