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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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篇1

1當前林業行政執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1.1林業行政執法機關缺乏必要的強制執行權力和手段

目前,我國雖然不少法律、法規都有行政強制執行的規定,但是還沒有統一的行政執行法。行政強制執行是行政機關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在實際工作中,林業行政機關常常遇到干擾和抗拒執法的事件,因缺乏必要的權力和手段,不能用或不敢用必要的強制手段,因而影響了執法工作的效率。不僅如此,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被圍攻毆打的事件也屢有發生,有的甚至觸目驚心,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

1.2行政立法責任不清,執行中操作不便

當前,由于我國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備,有些已經頒布的法律、法規對相關行政執法的規定過于粗疏,缺乏可操作性,限制了林業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力度。以罰款問題為例,有的只籠統地說“給予必要的經濟制裁”,至于何種行為分別給予何種經濟制裁,沒有具體標準;一些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的具體標準缺乏規定,彈性強、幅度大,既不利于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又增加了違法者的違法空間,致使處罰不當的情況時有發生,同時給某些執法人員違規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機,使法律、法規的規范性受到嚴重影響。

1.3缺乏權力監督機制

我國林業行政執法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從行政執法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來看,由于行政執法具有廣泛性和復雜性,加之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身處行政管理活動的第一線,導致專門監督機關存在監督滯后的問題,無法掌握最佳的監督時機,監督手段落后,不能對行政執法權力的行使進行有效地制約,致使監督權威被弱化[2]。從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來看,雖然已制定頒布了《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辦法》,但有的林業法制機構并未按辦法實施有效監督。權力失去監督是腐敗的根源。行政執法權力監督體系不完善,監督手段虛化、弱化,是造成行政執法中其他問題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從新聞輿論的監督看,雖然一些新聞媒體不時披露一些行政執法方面的違法現象,但由于許多行政執法中的“亂作為”,使一些行政執法處理不當紀檢監察部門即使是在處理個別違紀違法案件時也過分強調“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失之于寬,失之于軟,懲處較難到位。

1.4部分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

行政法律法規的最終實施者是行政執法人員,其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到林業部門的整體形象,影響林業改革的深化和事業的發展。目前,林業行政執法隊伍中,部分人員受教育程度低,沒有接受過系統的業務培訓,法律意識淡薄,公權意識差,在行政執法中時常出現違規操作的現象:一是注重權利,責任和服務意識淡薄;二是以主觀意志為標準隨意執法,無視執法程序和裁量標準;三是亂收亂罰,“搭車收費”、強行攤派,有的甚至為了小集體或個人利益不惜損害或犧牲群眾利益。

1.5行政執法機關權責不明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些工作需要有關部門協調配合,齊抓共管。但由于體制、立法等各方面的原因,造成一些執法部門職能相互交叉,權責劃分不明。如林業部門設有林政、森林公安、木材檢查站、林業工作站、野生動植物保護站、森防檢疫站、林木種苗站等林業執法隊伍,存在職能交叉、多頭執法等問題,導致執法中“撞車”或產生爭執。而當發生問題時,執法單位之間往往又互相推諉,發生“都不管”的情況,出現“執法空白地帶”;另外,由于考慮單位利益等原因,在一些領域或場所,則有許多執法單位爭著去管,出現“執法密集交叉地帶”。

2規范林業執法工作的對策

2.1整合林業行政執法力量,實行林業行政綜合執法

針對林業行政執法存在職能交叉、多頭執法和權責不明等問題,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成立一個專門機構實行林業行政綜合執法,具體負責木材運輸、木材經營加工、亂砍濫伐、林地、野生動植物、植物檢疫、林木種苗等林業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林業主管部門要委托該機構集中行使林業行政執法權[3];抽調和選拔一批品德好、業務精、專業強的高素質執法人員充實到林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配齊配強林業行政執法隊伍,并要配備先進的辦案裝備,要求森林公安局制訂協助林業行政違法案件查處出警制,實現林業行政執法力量最優整合,有效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

2.2規范林業行政綜合執法行為,確保嚴格執法、依法行政

各級林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要從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入手,制訂和建立規范林業行政執法行為,強化監督管理的規定和制度,包括林業行政案件受理制度、舉報制度、查案程序和執法人員紀律以及林業行政違法案件處理等規定,要從一開始就把林業行政綜合執法工作引上正軌,確保提高林業行政綜合執法水平和工作成效;同時要做到嚴格執法、文明辦案,全面推行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工作,控制和減少林業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現象的發生,樹立林業行政綜合執法部門的良好形象。

2.3強化培訓和教育,提高林業行政綜合執法整體執法能力和水平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把培訓教育關,防微杜漸,加強對林業行政綜合執法人員的培訓和教育,定期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的培訓以及軍事和體能訓練,增強執法人員法制意識和工作能力,全面提高林業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同時要加強廉政建設和職業道德教育,制訂執法人員廉潔自律行為規范,建立廉政檔案,做到警鐘長鳴,保證林業行政綜合執法隊伍的純潔性,全力打造高素質的林業行政綜合執法隊伍[4]。

篇2

【關鍵詞】:林業;植物檢疫;工作

林業植物檢疫,也叫森林植物檢疫。是控制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的傳播蔓延,保護森林資源和國土生態安全的一項重要舉措。這既是實現我國林業現代化的重要環節,也是保證我國林業發展的基礎活動,它既能讓國家林業又快又好的發展,又能規范我國社會經濟的法制化、規范化進程。

1強化檢疫宣傳,大造聲勢

為確保檢疫工作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應加大檢疫工作宣傳力度。利用當地的廣播、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對林業植物檢疫工作開展積極的宣傳報道,并結合科技下鄉和科技承包工作,深入到苗圃地、木材集散地和植樹現場進行宣傳,使各級領導干部和廣大群引起重視,提高全社會的檢疫認識,確保檢疫工作順利開展。

2適應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形勢,積極推進檢疫工作

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堅持科學發展觀,強化落實“森防工作,人人有責”的理念。建立專職檢疫隊伍和群眾舉報相結合的監測檢疫網絡,切實實行群眾有獎舉報制度。逐步形成點面結合,上下結合的檢疫監測工作新格局。防止危險性病蟲害傳播蔓延。建立健全林業植物檢疫標準,是實現網絡化標準管理,提高使用率標準的唯一途徑。只有這樣才能逐步實現網絡化標準服務,使標準真正實現查得到、找得準、用得上、全面普及,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林業植物檢疫標準化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為全社會提供及時、準確、高效、權威、便捷的標準信息服務。

3加大檢疫執法力度

在苗木、木材調運高峰期,各級森防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檢疫流動哨卡。重點設在高速公路入口,國道及其他主干道,森檢人員要不間斷進行檢查,同時配備森檢人員深入造林現場進行復檢,嚴禁帶有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苗木造林。要進入車站、倉庫和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存放等場所實施現場檢疫、復檢。查驗植物檢疫證書,進行疫情監測調查,監督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消毒處理、除害處理和封鎖撲滅疫情等。準確掌握調入本地區森林植物產品信息。這就要求林業植物檢疫部門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出發,盡快建立出一個科學性完整、層次性分明、兼具前瞻性和開放性的林業植物檢疫標準化系統,其中包括植物檢疫的基礎性標準、技術性標準、除害處理性標準等內容,以此來科學的、系統的展開長遠的林業植物檢疫標準工作的制定修改。針對我國林業植物檢疫標準化工作起步晚,標準數量少等突出問題,全面加快標準的制修汀速度,著力解決當前制修訂速度慢、標齡老化的問題,改變標準數量少、種類分布不均的現狀。重點開展基礎類、檢疫檢驗技術、除害處理技術、檢疫管理等一些急需標準的制修訂,以滿足當前林業植物檢疫工作發展的需要。

4進一步規范調運檢疫的簽證程序

在簽發植物檢疫證書時,森防部門要按照檢疫技術規程實施檢疫。依據當地疫情資料,產地檢疫合格證和現場檢疫、檢驗結果,確認是否帶有森檢對象,補充檢疫對象或檢疫要求書中提出的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對于檢疫合格的,簽發植物檢疫證書,對不合格的限期進行除害處理。嚴格執行檢疫要求制度,在查驗植物檢疫證書的同時,要查驗植物檢疫要求書。無調入地的植物檢疫要求書,不予簽發植物檢疫證書。

5加強檢疫隊伍素質建設,提高執法水平

加強檢疫隊伍的建設,提高其法制觀念和執法水平,盡快適應檢疫工作日益發展的需要。嚴明檢疫紀律,制定工作標準,規范檢疫執法。開展法規、技術培訓,提高檢疫員政治業務素質。學習《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植物檢疫條例》、《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和處罰程序》等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培訓,使專職檢疫人員在法制觀念、技術水平等方面得到較系統的提高。同時開展檢疫技術研究,提高檢疫工作的科技含量。

6開展“無檢疫對象良繁基地建設活動”

實行苗木產地檢疫跟蹤檢查狠抓“無檢疫對象良繁基地建設”創建活動,并加強監督。對違反規定的取消其稱號。通過開展“無檢疫對象良繁基地建設”活動,使育苗單位樹立質量第一、用戶第一、信譽第一的正確觀念,把檢疫變成經營者和生產者的自覺行動,使檢疫工作社會化,促進檢疫工作的開展。在個體育苗數量不斷增加,苗木來源渠道日益復雜的情況下,為了更好地抓好產地檢疫,要在春季造林時,組織技術人員對新造林地進行產地檢疫跟蹤檢查。檢查苗木來源,是否有檢疫證書,疫苗是否超標等。既堵住了產地檢疫的漏洞,也保證了造林質量。

7各方配合,部門協調,把檢疫工作推向社會

檢疫工作包含了流通環節而置身于社會,要通過法令制度,協調各部門按規定程序搞好檢疫,控制病蟲通過林產品和林副產品傳出與傳入。因此,要搞好檢疫,必須把他置身于全社會,發揮各地區、各部門的協調作用。首先,協調好系統內部的關系。通過多方協調,建立檢疫聯合網絡,打擊逃避檢疫等違法違規行為。以聯防、聯治,共同控制疫情為宗旨,防止檢疫對象的傳播。其次,是搞好社會各部門的協調。加大向社會各部門的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對檢疫工作的認識程度和參與意識,促使其參與和支持檢疫工作,實行聯防、聯治。第三,對違反檢疫法規的典型案例嚴格執法,以此來提高檢疫執法的權威性,促進全社會各部門對檢疫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結語

總之,林業植物檢疫標準化工作是用以保護林業安全生產的一項預防性措施。這也是林業保護工作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但它跟一般工作手段又是有區別的,它是一種帶有強制性的法規,是對一些林業植物及其產品進行檢驗、處理、限制的一種行政措施。最主要任務是用于限制帶有危險性的有害生物通過人為進行傳播,以此來達到保護林業生產工作的目的。

【參考文獻】:

1.凌偉平.現代植物保護的創新[J].北京農業.2015.06

篇3

一進一步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縣(區)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相關單位要按照國家和省上的統一部署,本著嚴格控制城鎮用地規模,與城鎮規劃和發展規劃相銜接,合理確定城鎮數量、布局,促進地方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結合市、縣(區)實際,科學論證、廣泛聽證的基礎上,依法修編完善市級和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高規劃的可行性,充分發揮規劃管理在整個土地管理中的龍頭作用。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從組織和經費上保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各縣(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經費從本級財政預算中列支。要高度重視城市規劃區內、城市邊緣村鎮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和二次拆遷。

二加強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經省政府核定,市州政府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向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作為規劃建設用地審批的依據。要加強縣、鄉兩級規劃實施工作的監督。新一輪修編并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一般建設項目選址,必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凡涉及改變土地利用方向、規模、重大布局等原則性修改,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確需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依法可以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修改方案可以在報批用地時一并報批;其他項目用地涉及修改規劃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規劃后方可報批用地。

三嚴格執行農用地轉用計劃的指令性管理。縣(區)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家和省市的統一部署,于每年1日前提出本縣(區)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建議計劃,并經縣(區)政府審查后,報市國土資源局和市發展改革委;需報國務院、省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和市政府、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審批、核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分別由省、市行業主管部門于月前按項目向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和市國土資源局、省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建議計劃,同時抄送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國土資源、發展改革部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納入市、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農用地轉用計劃和省及省以下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用地計劃和城、鎮、村建設用地計劃,由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聯合分類下達到市,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資源局分解下達各縣。市上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不得隨意突破;因不可預見的建設項目確需增加用地計劃指標的應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報市政府審定,市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內統籌調劑。各縣(區)結余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由市國土資源局確認、匯總并報省國土資源廳核準后,納入該縣(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規劃期內結轉使用。市國土資源局要把各縣(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列入國土資源管理目標責任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編制計劃的重要依據。

四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嚴格按規劃審查建設用地,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用地預審。需經政府及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審批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在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申請用地預審,并在建設項目核準前申請預審。用地預審意見是建設項目審批、核準的必備文件,無用地預審意見或未通過預審的不得審批、核準建設項目。

二、切實加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各縣(區)政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必須確保現有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下降。基本農田保護圖件實行省、市兩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制度,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后3個月內完成備案。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變用途。符合法定條件確需改變和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批準后占用的要足額補劃。對占用基本農田的要按省上規定的最高標準征收耕地開墾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規范設置基本農田保護標志,公告基本農田的位置、地類、責任人和“五個不準”等內容。建立基本農田數據庫,做到省、市、縣、鄉四級基本農田檔案、圖件、數據齊備,可查可核。各縣(區)政府要根據基本農田保護工作需要,從土地開發整理資金中核定一定資金,用于基本農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要落實到地塊和農戶,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要在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注明相關內容,明確行政村和農戶對基本農田保護的權利、責任和義務。要做到七有”即有保護公告、有保護組織、有保護合同、有鄉規民約、有圖表檔案、有保護圖件、有保護標志。嚴禁以農業結構調整、生態退耕、農業綜合開發等名義破壞基本農田或變相從事房地產開發,嚴禁占用耕地毀田燒磚。對違犯基本農田保護“五不準”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嚴肅追究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按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同時,上級政府要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審批。啟動“沃土”工程,加強耕地質量建設,提高耕地集約利用水平。

二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各類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補充責任人必須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自行補充耕地的應提交耕地補充方案,經依法批準后,按《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繳納耕地開墾保證金,耕地開墾保證金按占用耕地補充方案確定的耕地開墾計劃分期返還。補充耕地的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防止占多補少、占優補劣。不能自行補充耕地的應依法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實行補充耕地驗收責任追究制度,省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負責對補充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的驗收,并對驗收結果承擔責任。補充耕地折算、驗收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省農業部門另行制訂。負有耕地開墾義務的縣(區)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投資土地開發整理新增的耕地,經有權批準農用地轉用的省、市州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驗收確認后,其開墾耕地的面積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60%可以折抵其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要嚴格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和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等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確保專項資金用于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和基本農田建設。進一步加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申報和監督管理,確保項目投資到位。

三、嚴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

一嚴格農用地轉用審批。新增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優先保證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項目、經濟社會發展中薄弱環節建設項目以及重大招商引資等項目用地。嚴格控制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和高耗能、重污染以及低水平重復建設項目。嚴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和濕地,凡不符合規劃、無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指標、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未通過預審、補充耕地措施不落實的建設項目,不得報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除區域性基礎設施建設和國家、省重點項目建設外,原則上不得批準項目選址建設。嚴禁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報批,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他文件沒有明確分期建設的不得分次報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對省級以上發展改革等部門審批、核準文件中明確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按工程進度分期報批用地。對省政府審批權限內的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經省國土資源廳和省發展改革委批準其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用地后,可先期開工建設,并在規定的時限內依法報批整個項目用地。

建設用地報批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報批土地。國務院、國家發改委等部門或省政府批準或者核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確需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國務院批準,除此之外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省政府批準,其中征收土地面積超過省政府批準權限(征用一般耕地超過35公頃其它土地超過70公頃須報國務院批準;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須報國務院批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涉及集體或國有農用地轉用的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1公頃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審批;1公頃以下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審批;村民宅基地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集體未利用地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審批。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70公頃以上的由省政府批準;70公頃以下的由市政府批準。

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需經有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二加強建設用地審批后的監管。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滿兩年未將批準轉用或征收土地供給用地單位的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用地單位閑置土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各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每季度要將農用地轉用或征收土地的執行情況和臨時性用地審批情況報市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備案。

三加強村鎮建設用地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并納入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凡占用農用地的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指導村鎮按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做好規劃和建設,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試點。各縣(區)要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歸并、整治計劃,積極爭取農村居民點整理項目資金,將村鎮建設與土地整理相結合,促進小城鎮、村莊的合理布局和集約用地。嚴格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準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標準。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各縣(區)要對農村宅基地進行清理,對一戶多宅或面積超標準的和城鎮居民擁有農村宅基地的要依法處理。

全面推行農村宅基地“三榜公布”三到實地”制度。農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應將申請宅基地的農戶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集體經濟組織應將上報的農戶再次張榜公布。宅基地審批過程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宅基地申請后,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要實地丈量劃定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依法界定臨時用地的范圍。不得將建設用地按照臨時用地審批,也不得將農用地按照臨時用地審批。已按臨時用地審批的建設用地,追究審批責任,符合報批條件的重新報批。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

四、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

一制定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各縣(區)政府要按照征地補償同地同價、保證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則,組織制定本轄區土地征收補償的年產值標準,有條件的縣(區)要組織縣(區)制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和物價部門審查平衡后,上報省國土資源部門,由省政府批準公布執行,并定期更新。征收農村集體耕地,人均耕地1畝以上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合計補償倍數不得低于被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人均耕地0.5畝以上、1畝以下的按不低于22倍補償;人均耕地0.5畝以下的按30倍補償,依法征用基本農田的按30倍補償。依照法律規定支付補償費用后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縣(區)政府在上報土地征收審批時一并提請批準增加安置補助費。經省政府批準增加安置補助費或進行補貼的城市建設用地由各縣(區)政府從土地收益中支出,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由建設用地單位支付。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將征地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因征地不能達到原生活水平的認定標準由各市州政府在制定征地補償標準時一并制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標準,按國務院規定的標準補償。

二完善征地程序。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的審批和實施,要嚴格執行土地征收、安置補償標準的公開、公告、聽證等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將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分配使用管理情況向村民公開,接受社會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的監督。征地報批時,必須附其被征地農民對擬征收土地的知情和調查結果的確認材料和組織聽證有關材料。嚴禁補償費用不落實、支付不到位而強行征占用土地。對因違法批準征地、違法實施征地、強行用地以及造成、侵害農民利益的要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領導的責任。

全面執行“告知”確認”聽證”規定。征地方案必須征求被征地村村民代表的意見;對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舉行聽證;對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必須妥善解決。否則不予受理用地報批申請。

三強化征地補償安置監管。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后,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全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撥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未按規定足額繳納的征地補償費未全額支付到位的不予批準用地。各縣(區)政府要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擬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用使用、管理、分配和監督辦法,報市政府審核后公布執行。農業、民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實施征地后,農業部門要及時辦理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手續。

四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市、縣(區)政府要采取多種形式安置好被征地農民,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對城市規劃區內因被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應進行農轉非,并納入城鎮就業和社會保障體系;征收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集體土地,對有開發整理條件增加耕地的各縣(區)政府要通過安排土地開發整理增加新的耕地進行安置;對有穩定收益的用地項目,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自愿并與項目建設單位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將征地費用入股或已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對愿意異地安置的農戶,政府可統一組織異地移民安置。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會同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制定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的指導意見。

五、規范土地市場

一推進土地的市場化配置。各縣(區)政府要規范土地供給行為,建立規范的土地供給渠道和土地供給信息定期公開制度,嚴格執行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依法嚴格執行劃撥用地范圍。經營性用地首先應以拍賣或招標方式供地,競買、投標人數達不到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方能以掛牌方式供地。對臨街具有商業價值的地塊,均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要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工業用地有兩個以上用地申請者的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地。各縣(區)政府要擬定本地區協議出讓土地最低價格標準,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和物價部門審查平衡后,上報省政府批準公布執行。土地供給的信息要以固定的形式定期向社會公告。縣(區)政府要將城市批次建設用地供給的方式、用途、面積、價格每半年向市國土資源部門上報,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匯總,市政府審核后,向省國土資源部門備案。推行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制度。對原劃撥土地全部或部分用于經營性用地的要依法收取租金。省國土資源廳將會同省財政廳擬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的具體管理辦法,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加強土地市場監管。要加快土地有形市場建設,按照《地區土地儲備辦法(試行)隴署發〔〕17號)市縣國土資源局要設立土地儲備機構和固定的土地交易中心。經依法批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并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低于市場價的政府應當行使優先購買權。對經批準自行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按現時同地域相同用途經營性土地市場價格減去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后,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對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不按出讓合同約定動工開發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對以劃撥方式騙取供地后進行經營性開發的要依法查處;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按同地域市場最高價補繳土地出讓金。

三規范和加強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管理。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必須足額到位,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嚴禁空收、空轉、空支。市、縣(區)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進行認真清算,及時將凈收益繳入同級財政。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實行先繳后分,申請用地的市、縣政府應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市、縣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標準就地全額繳入國庫,不得減免,并由國庫按規定比例就地分成劃繳。對以前減免和欠繳的要依法追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要嚴格按法定用途使用。各縣(區)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依照職權對土地有償使用收入、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及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況進行財政、審計監督和行政監察。

六、大力推進集約高效用地

一)強化集約,節約利用土地。除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外,各類建設都要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土地,交通、水利、電力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要充分論證、科學選址、節約用地。完善土地使用市場準入制度,土地供給、審批用地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容積率、投資強度和用地定額指標。工業項目的建筑系數不得低于30%,其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禁止在工業用地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住宅、寫字樓、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建設規劃部門在項目立項、城鄉規劃、總體設計、用地審批等環節,要認真執行土地利用控制指標,合理確定建設用地面積。土地出讓合同要明確土地用途、容積率、建筑系數、投資強度、開發進度等土地使用條件和控制要求,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土地出讓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對近幾年的出讓供地情況進行一次大檢查,對土地使用違約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對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盤活存量,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城市建設要貫徹集約利用和節約利用土地的原則,防止盲目擴展。各縣(區)政府要開展存量土地、閑置土地的調查,對閑置和利用不合理的土地,符合收購條件的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進行收購儲備。新增建設項目要利用已有建設用地。各縣(區)政府要從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的資金或通過融資方式籌集一定資金,用于土地收購儲備。對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改前以劃撥方式取得目前閑置的土地,政府要收回土地使用權安排新的建設項目用地,對原土地使用者按同地域相同用途土地使用權市場交易價的50%給予補償;以后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縣(區)兩年內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農用地轉用依法批準后,縣(區)兩年內未提供給具體用地單位的按未供應土地面積扣減該縣(區)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提供給用地單位后,用地單位一年以上未滿兩年未進行實質性開發的項目,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已滿兩年未進行開發建設的項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將閑置或利用不合理的土地交由政府處置的對其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各縣(區)政府可本著兼顧國家和原土地使用者雙方利益的原則,制定具體的鼓勵措施。對國有破產企業的劃撥土地,政府應及時收回處置,并利用處置收益,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土地,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的可收回土地,并按合同約定的剩余年限計算價款,退給土地使用者。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原則上不補收土地有償使用費。

三規范開發區用地管理。各類開發園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其用地納入城市建設用地統一管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園區和城市新區、小區,不得擅自突破國家確定保留的開發園區的規劃建設用地范圍。開發園區內的道路等基礎設施要統一規劃,分步實施,防止基礎設施建設過度超前而造成控制區域內土地拋荒。開發園區要控制非生產性輔助設施用地,生產性項目用地比例應達到60%以上。

七、加大土地執法監察力度

一依法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要嚴肅查處非法批地、供地、占地等違法行為,堅決糾正違法用地只通過罰款補辦合法手續的行為。對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按法律規定應當拆除、沒收或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罰款或補辦手續取代;確需補辦手續的依法處罰后,從新從高進行征地補償和收取土地出讓金及有關規費。建立國土資源部門與監察部門聯合辦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對涉及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人員的土地違法案件,監察機關要及時介入,既查處土地違法行為,又查處違法責任人;對構成犯罪的案件,依法向司法機關移送,追究違法者的刑事責任。

二強化行政執法監督。省國土資源廳制定公開的土地違法案件立案標準和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案件受理范圍。對有案不查、執法不嚴的上級國土資源部門要責令其做出行政處罰或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對非法批地、征地、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執法不力等造成損失的國家公務人員,由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完善土地執法監察體制,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分別設立比內設機構高半格的國土資源執法支隊和大隊,加強執法監察機構建設,建立土地巡查制度,積極預防土地違法行為,各縣(區)要從經費上保證土地執法監察的正常開展。

八、提高土地管理行政能力

一開展對《決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決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現,提高對嚴格土地管理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要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列入領導干部普法考試的內容。各縣(區)政府要采取多種形式、利用各種渠道,加強對《決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使全市廣大干部群眾切實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基本國策,牢固樹立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意識,促進我市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