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護管理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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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三條紅線”是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綜合管理的生命線。實現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的綜合管理,是水利工作升華到新境界的體現。對于水利工作來講,限制供水總量,實際上就是限制了陸上用水總量;保證用水效率,實際上就是規定了節水總量;限定納污能力,實際上限制的是排污總量。這“三個總量”也是陸上的“三條紅線”。從這一層面來看,“三條紅線”抓住了水資源管理的本質。管理在水上,落實在陸上,水陸統籌,科學發展。
落實“三條紅線”提出的要求和任務,首先需要復合型人才和科技進步。這種復合型人才既要懂自然科學,又要懂社會科學,能夠把流域管理和區域發展相結合,還要具備高水平的專業知識和系統理論觀點。
科技進步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三條紅線”拿在手里并不代表著就能成功,需要多方面的科技進步支撐。一是針對“納污能力限制”紅線,需要盡快建立適應各流域和區域水文、水力學特征的水質模擬系統,把水質模擬的預報值和納污能力的目標值相結合。只有將這種預報結果,與陸上總量控制的年度指標相結合,才能使水質達標等既定目標獲得判據。二是水功能區的水質達標評價,也需要評價軟件支撐。三是入河排污口控制與供水控制問題。在海河流域,我們曾設想在發放區域排污許可證的時候,能跟這個區域的取水許可證相結合,污染嚴重的企業限制用水,同時限制排污。這兩個結合,是世界現代先進理念的體現,也是一個新的科技進步。四是用水效率的提高需要科學技術。比如農業灌溉用水、灌區滲漏率減低、管道滲漏率降低等等,需要在科技進步上多加研究,以使“三條紅線”的威力充分發揮出來。
篇2
第一條為加強*水庫飲用水水源的保護,保障城市居民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水庫飲用水水源(以下簡稱水源)的保護。
本條例所稱水源保護包括對水源水質的保護和對水源樞紐工程、輸水管線設施的保護。
第三條水源保護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市水務、環境保護以及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林業、農業、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水源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水源保護的相關工作。
水源保護管理機構負責水源保護的日常管理和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源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人民政府和水源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對本條例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公眾對水源的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源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水源及水源樞紐工程、輸水管線設施等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水源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水源水質保護
第八條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水域范圍:水庫正常水位線209.9米以下的水域;阿什河與二道河子匯合處的水域;黃泥河由高程209.9米等高線沿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阿什河與二道河子匯合處沿阿什河、二道河子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一級保護區陸域范圍:水庫正常水位線209.9米外延200米范圍內的區域;水庫上游的阿什河、二道河子、黃泥河陸域沿岸縱深與河岸的水平距離100米范圍內的區域。
二級保護區水域范圍:二道河子從一級保護區邊界上溯18公里的水域;黃泥河從一級保護區邊界上溯5.8公里的水域。二級保護區陸域范圍:水庫正常水位線外延5公里范圍內的區域;二道河子、黃泥河二級保護區水域堤防兩側外1公里范圍,無堤防地段,按10年一遇洪水水面線水域以外1公里范圍確定。
準保護區水域范圍:二道河子從二級保護區的上游邊界上溯22.5公里的水域;黃泥河從二級保護區的上游邊界上溯11.4公里的水域。準保護區陸域范圍:一、二級保護區以外水庫匯水面積。
第九條一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Ⅱ類標準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的生活飲用水源衛生標準。
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Ⅲ類標準。
第十條水源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定時對水源水質進行監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水源保護區內的水質進行抽檢。
第十一條在準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
(二)毀林開荒、破壞植被;
(三)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
(四)開礦、采石;
(五)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
(六)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
(八)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九)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十)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
(十一)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
(十二)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
(十三)設置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堆放場所;
(十四)設置貯存工業廢水、醫療廢水和生活污水的坑塘、溝渠等場所;
(十五)利用污水進行灌溉;
(十六)可能對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行為。
對已經建成的工業企業,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第十二條準保護區內現有直接或者間接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申領排污許可證。
第十三條在二級保護區范圍內除第十一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設置排污口;
(三)在水體清洗船舶、車輛,在水體附近進行畜禽規模養殖;
(四)設置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貯存場所,建設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堆放場所和轉運站,建設無隔離設施的輸油管道;
(五)毒魚、電魚、炸魚;
(六)圍水造田;
(七)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未按規定采取措施污染水體的;
(八)可能對水體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
對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市人民政府責令依法拆除或者關閉。
第十四條在一級保護區范圍內除第十三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水源保護、水利工程管理、供水和防汛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在水體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
(三)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餐飲、露營、野炊等活動;
(四)種植農作物,放養畜禽,使用牲畜;
(五)水上訓練以及其他水上體育、娛樂活動;
(六)挖沙、取土,建立墓地、丟棄或者掩埋動物尸體;
(七)與保護水源無關的船舶下水;
(八)可能危害水源保護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水源保護區內嚴格控制林木采伐。撫育采伐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標準。
第十六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集水區域內水源涵養林和濕地的保護和管理,提高水體自凈能力。
水源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集水區域內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第十七條水源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水源保護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水源保護區內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體污染時,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并立即向水源保護管理機構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八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水源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向水源保護區內的農民推廣使用農家有機肥和低殘留、低毒性的環保型化肥和農藥,扶持和推廣種植有機農業產品,建立生態農業示范區,促進農民增產增收。
第三章水源樞紐工程和輸水管線設施保護
第十九條本條例所稱水源樞紐工程包括水庫大壩、溢洪道、輸水洞、電站、升壓站、供水洞、水文觀測站、水庫綜合樓、壩下交通橋、庫區公路及附屬機械設備、電氣設備等。
本條例所稱輸水管線設施包括自水庫輸水口至哈三水廠全長96公里的地下輸水管線、井室、井室護坡、加壓站、輸電線路、輸水管線溢流管等。
第二十條大壩背水坡從壩角線起外延1500米,壩端兩側各外延100米范圍內為水源樞紐工程保護區。
第二十一條在水源樞紐工程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占或者損壞水源樞紐工程設施;
(二)爆破、打井、取土、挖沙、埋墳、挖溝、筑壩、設障、建造建筑物、放牧、墾種;
(三)非大壩管理人員操作輸水閘門、泄洪閘門和相關設施;
(四)搬動護坡石、堵塞觀測井;
(五)外來車輛和人員未經允許擅自進入;
(六)其他危害水源樞紐工程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在水庫輸水洞出口和溢洪道出口至下游1000米范圍內,不得進行捕魚、游泳、劃船等水上活動。
第二十三條輸水管線兩側各10米及附屬設施周邊10米的范圍內為水源輸水管線設施保護區。
在水源輸水管線設施保護區內禁止爆破,挖坑取土,修建可能影響輸水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四條水源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定期對水源樞紐工程、輸水管線設施等進行安全監測,發現危及安全的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立即報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水源保護管理機構組織的水源樞紐工程和輸水管線設施的維修、養護、加固或者更新等活動,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四章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水源保護區、水源樞紐工程保護區和輸水管線設施保護區范圍內由水源保護管理機構使用的國有土地及其附著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
第二十七條水源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在水源保護區、水源樞紐工程保護區和輸水管線設施保護區范圍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警示標志和保護水源宣傳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占用、損毀界標、警示標志和保護水源宣傳牌。
第二十八條水源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水源保護巡查制度,發現影響水源保護的行為,及時進行查處。
第二十九條水源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公安部門,應當根據水源保護的需要,合理控制水源保護區內的人口規模。
第三十條水源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水庫度汛調度運用計劃和水庫調度控制運用計劃,報上級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后實施。
汛期水庫、閘壩和其他工程的調度運用,應當服從上級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第三十一條水源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水源供應計劃,合理調配水源下泄流量,優先保證城市供水,兼顧水庫下游農業灌溉等其他用水需求。
水源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將制定的水源供應計劃及時通報下游鄉(鎮)人民政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水源保護、水利工程管理、供水和防汛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在二級保護區內設置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貯存場所,建設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堆放場所和轉運站或者建設無隔離設施的輸油管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恢復原狀,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二)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責令限期治理,處以應繳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限期治理期間,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整治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三)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四)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五)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二級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或者損壞水源樞紐工程、輸水管線設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源保護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在水源保護區內毀林開荒、破壞植被、開礦或者采石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按照森林法、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在水源保護區內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堆放場所,或者設置貯存工業廢水、醫療廢水和生活污水的坑塘、溝渠等場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四)在水源保護區內利用污水進行灌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在二級保護區內水體清洗船舶、車輛,或者在水體附近進行畜禽規模養殖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六)在二級保護區內毒魚、電魚或者炸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使用工具和捕獲的魚,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七)在二級保護區內圍水造田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八)在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未按規定采取措施造成污染水體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措施治理,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九)在一級保護區內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種植農作物,放養畜禽、使用牲畜,進行水上訓練以及其他水上體育、娛樂活動,挖沙、取土,建立墓地、丟棄或者掩埋動物尸體,或者與保護水源無關的船舶下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十)在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餐飲、露營或者野炊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游泳或者垂釣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十一)在水源樞紐工程保護區內爆破、打井、取土、挖沙、埋墳、挖溝、筑壩、設障或者建造建筑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十二)在水源樞紐工程保護區內放牧、墾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三)在輸水管線設施保護區內爆破、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可能影響輸水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十四)非大壩管理人員操作輸水閘門、泄洪閘門和相關設施,或者搬動水源樞紐工程護坡石、堵塞觀測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十五)外來車輛和人員未經允許擅自進入水源樞紐工程保護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可以暫扣車輛。
(十六)在水庫輸水洞口和溢洪道出口至下游1000米范圍內從事捕魚、游泳或者劃船等水上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十七)移動、占用、損毀界標、警示標志或者保護水源宣傳牌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由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三十八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水源保護管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行政執法監督權的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依法履行職責,造成水體污染的;
(二)保護措施不當,造成水源樞紐工程或者輸水管線設施損壞的;
(三)對水源保護區、水源樞紐工程保護區、輸水管線設施保護區巡查不到位,發生違反本條例規定禁止行為未及時制止并依法查處的;
篇3
第一條
為了加強長沙市湘江庫區(以下簡稱庫區)管理工作,促進行政機關有效行使行政職權,保障庫區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運安全和水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和《長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庫區內的建設、生產經營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庫區的范圍包括:
(一)庫區水域,指南起湘江長沙湘潭交界地昭山、北至蔡家洲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工程壩軸線下游1.5千米的水域,以及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工程正常蓄水位湘江支流回水水域;
(二)庫區水域內的洲島、洲灘及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工程;
(三)庫區水域兩岸堤防及堤防背水坡腳向外延伸30至50米(經過城鎮的堤段不得少于10米)的地帶,無堤防的,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線向外延伸20米的地帶。
前款所稱湘江支流回水水域具體范圍如下:瀏陽河從湘江河口至磨盤洲;撈刀河從湘江河口至水渡河壩;靳江河從湘江河口至九江閘壩;龍王港從湘江河口至西二環橋;沙河從湘江河口至譚家巷水閘。
第四條
庫區管理堅持統籌協調、分工負責、部門聯動、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設立庫區管理委員會,統籌協調庫區管理工作。
庫區管理委員會由市政府有關單位、庫區所在地區(縣)政府組成,由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庫區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庫區管理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協調庫區綜合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二)研究制定庫區管理年度工作計劃和措施;
(三)統籌協調庫區內重大事項的決策;
(四)組織開展庫區管理聯合執法;
(五)組織協調庫區管理綜合考核評價工作;
(六)協調處理庫區管理部門之間、區縣之間的重大爭議;
(七)組織開展庫區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
(八)組織開展庫區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九)協調其他需要統籌的事項。
庫區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市水行政、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衛生與計劃生育、食品藥品監督、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城管執法、旅游、林業、海事、湘江樞紐等有關單位及相關區(縣)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庫區管理工作。
第七條
庫區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政府將庫區管理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有關單位和相關區(縣)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評價的內容。具體的工作目標和考核評價辦法由庫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制定。
第八條
承擔庫區管理職責的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庫區內的行政執法。發現本單位無權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有查處權的單位。
庫區管理委員會可以組織市水行政、環境保護、海事等相關單位對庫區內復雜、重大的執法活動開展聯合執法。
市水行政、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漁業等部門可以委托市水務綜合執法機構在庫區內實施行政處罰及其相關行政管理職能,委托執法方案由庫區管委會組織制定。委托行政機關與市水務綜合執法機構之間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期限、雙方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等。
第九條
庫區內的橋梁碼頭、洲灘利用、管線穿堤、臨河建筑等可能對庫區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運安全和水生態安全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在列入年度重大項目投資計劃前,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及時報告庫區管理委員會,庫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討論研究并提出明確意見。
庫區內的水上旅游、游船準入、水上運動、躉船停泊等可能對庫區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運安全和水生態安全造成重大影響的行政許可事項,受理行政許可的單位,應當在許可決定作出前,及時報告庫區管理委員會。重大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由庫區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十條
庫區管理中涉及庫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庫區內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十一條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水環境質量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
第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主要航道、港口碼頭、游船渡口、水上加油站(點)、船舶錨地和待閘錨地加強安全監管。
第十三條
水行政、海事等有關單位及區(縣)政府應當加強庫區內船舶及砂石經營、運輸的管理,按照以下規定履行職責:
(一)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在庫區內設置禁航區,劃定除漁船外的各類船舶停泊區域并監督執行,管理各類船舶通航秩序,負責審核發放水路運輸許可證和船舶營運證;
(二)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漁船管理;
(三)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庫區內運砂船的卸砂管理;
(四)市政府指定單位負責砂石翻壩工程的運營管理;
(五)相關區(縣)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劃內各砂石基地的管理。
第十四條
水行政、城管執法、海事等有關單位及區(縣)政府應當加強庫區內保潔工作,按照以下規定履行職責: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保潔監控系統建設,督促指導庫區內的垃圾清理;
(二)城管執法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集中處理,負責庫區內環境衛生設施的組織建設、維護和管理;
(三)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庫區水域內航行船舶的垃圾收集轉運;
(四)相關區(縣)政府履行庫區內保潔工作屬地管理職責,按照《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有關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規定,劃定保潔范圍,確定保潔單位,明確責任要求。
漂浮物和污染水環境的水葫蘆等水生植物日常打撈清理工作,按照《長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市、區(縣)政府應當根據庫區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防洪方案并實行防洪系統的聯合調度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區(縣)政府和市樞紐工程管理機構制定洪水調度方案。
第十六條
庫區的水質應當達到國家、省確定的水質目標。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規定及時修訂《長沙市水功能區劃》。港子河、官橋河、南托港等未劃定水功能區的河流或者撇洪渠,匯入庫區的水質應當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Ⅳ類以上標準。
第十七條
庫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海事、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制定庫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庫區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運安全和水生態安全監測預警體系。
第十八條
在庫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禁止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的規定,禁止擅自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其他建筑設施;禁止任意侵占、砍伐或者破壞護堤護岸林木;
(四)依據《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禁止擅自從事河道采砂活動;
(五)依據《長沙市城市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禁止從事食品加工等污染水體的活動;禁止從事擺攤設點等經營活動;
(六)依據《長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禁止種植農作物;禁止經營性餐飲;禁止放牧、養殖;禁止采礦;禁止在市政府規定的岸線區域外裝卸砂石;
(七)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在庫區水域內除應當遵守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禁止從事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為;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禁止侵占、毀壞、擅自移動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監測設施;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禁止船舶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之外停泊;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禁止未取得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或者海事管理機構頒發的其他適航證書的船舶航行和作業;禁止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港口管理機構同意的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
(六)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禁止水路運輸經營者在依法取得許可經營范圍之外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禁止超載或者使用貨船載運旅客;禁止水路運輸經營者使用未取得船舶營運證件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
(七)依據《湘江長沙段飲用水源保護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禁止在一級水源保護區內裝載有毒有害或者放射性物質的船舶停靠和裝卸;
(八)依據《長沙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禁止破壞、擅自挪動水功能區標志;
(九)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條
相關單位和區(縣)政府,未嚴格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職責,由庫區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庫區管理委員會可以進行通報。
第二十一條
相關單位和區(縣)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庫區內的橋梁碼頭、洲灘利用、管線穿堤、臨河建筑、水上旅游、游船準入、水上運動、躉船停泊等重大事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庫區管理委員會的;
(二)未按照本單位(地區)職責開展庫區內監督管理工作,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發現本單位無權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有查處權的管理單位而不及時移送的;
(四)不參加庫區內聯合行政執法或者在聯合執法過程中不配合的;
(五)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管理單位依法處罰。
篇4
一、任務目標
加大對城市供水水質的監管力度,加強行政監管和督查,完善企業自檢、行業監測、行政監督和公眾參與相結合的制度,保障供水水質安全。
二、監管范圍和工作目標
(一)監管范圍。
城市供水水源地、承擔公共供水企業(單位)、二次供水設施、自建設施供水單位、農村人畜引水工程(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等)。
1.城市供水水源地:地表水有烏拉泊水庫、頭屯河水庫、幸福三號水庫;地下水有**水務集團一水廠(三甬碑、燕爾窩水源地)、柴窩堡水源地(六水廠、七水廠),八一閘、甘河子、西山、水磨河、米泉自來水水源地,鐵路、八鋼、石化、新化等水源地,分布于**行政區域內用做生活用水的自備水源井等。
2.承擔公共供水企業(單位):**水務集團、新疆天山源水管理經營有限公司、城建股份供水公司、水磨河管理處、米東區自來水公司、達坂城區水廠、八鋼供水公司、石化供水公司、鐵路供水公司等。
3.二次供水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供水設施。
4.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全市所有使用自備井水為生活用水的單位(市區和城郊)。
5.農村人畜飲水工程(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等):**縣及各區所屬鄉(鎮)、村的集中式供水點,包括以國家投資(包括縣級投資)為主的供水工程,以國家補助資金為主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以國家補助資金、鄉鎮財政、群眾自籌及社會資金共同投資建設的股份合作制集中供水工程,以及農村人畜飲水工程。
(二)工作目標。
通過對源水、制水、供水、用水全過程水質監管,確保水質安全,滿足社會經濟持續全面發展對水的需求。
三、組織領導
為確保水質監管工作的順利實施,成立以市領導為組長,各區(縣)、各相關部門為成員的**市水質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另行文),加強對水質監管的領導。
四、實施步驟
(一)調查摸底。領導小組辦公室在2008年8月底完成對各供水企業制水工藝、供水設施條件、供水管網輸配系統、企業內檢機構等進行摸底調查,有針對性的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
(二)編制工作計劃,制定目標。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下發《關于加強城市飲用水供水水質監管的通知》;對加強**市城市供水水質監管工作編制詳細的工作計劃,明確具體工作目標和要求。
(三)完善機構。一是按照國家城鄉及住房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要求,成立**市水質檢測監管中心,隸屬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保證有效實施水質監管。二是有內檢機構的供水企業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委、國家城鄉及住房建設部和衛生部要求完善檢測體系。
五、明確責任,抓好落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國家衛生部令《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建設部令《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以及《**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條例》《**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條例》等規定,職責分工如下:
(一)相關部門職責。
1.市水務部門負責城市供水水質管理工作。對城市供水全過程進行水質監測和檢查,定期將水質檢測結果向社會公布。
2.市衛生部門負責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對城市供水全過程及對從事飲用水生產的工作人員健康狀況進行衛生監督、監測和檢查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供水衛生相關報告。
3.市環保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水質及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的地表水和地下水進行檢查、監測,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并組織實施,及時向社會公布水源水質狀況。
4.區(縣)及相關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共供水和農村人畜飲水水質供水安全監管工作,及時處置本轄區內供水水質安全公共事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安全監管工作。
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作,共同實施對城市飲用水供水水質監管,確保飲用水安全。
(二)監測技術部門職責。
監測機構根據水務部門要求,按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規定,對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設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凈化處理水)的水質跟蹤監測,并將檢驗結果及時上報。
(三)供水企業(自備水源單位)職責。
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規定,不斷完善自檢機構;嚴格對水廠進出水口水質監測,對取水、制水、供水實施全過程管理,并定期檢查,及時掌握供水水質狀況,保障水質安全;定期向水務部門報送水質檢測結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投入,建立水質檢測監管中心。
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中明確要求,省會城市應設立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地方網中心站,業務上接受市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指導。加大財政投入,將水質檢測、監管的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飲用水的安全檢測工作順利進行。
(二)建立健全水質監測的機制與制度。
1.建立供水水質報告制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市供水水質報告制度》,對水廠上報數據內容、報送時間及方式,水質檢測的范圍、內容、方式、執行標準及水質公布做出具體規定,實行出廠水質和管網水質公示制度。各供水企業定期向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水質檢測數據。相關部門通過媒體定期公布水質監測結果。?
2.完善水質督察制度。由市水務局、水務監察支隊及檢測機構定期監測水質狀況,以督促提高供水質量,確保用水安全。水質督察主要是檢查供水企業執行與水質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的情況,對水質進行監測,并定期水質公告。水質督察的范圍是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的原水、出廠水和管網水,單位二次供水的進水和出水,自建設施供水。
3.完善公眾參與水質管理的途徑和機制。逐步設立水質管理監督的工作平臺,通過專線電話、新聞媒體、互聯網、信件等多種形式擴大信息公開的渠道,建立水質公報、服務投訴等監督機制,發揮社會和公眾的監督作用。
4.督促供水企業完善水質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以提高水質為核心,建立健全取樣、檢測和化驗制度,完善檢測數據的分析和報告制度。加大化驗、檢測人員的培訓,確保按國家有關標準和操作規程化驗、檢測水質,提高化驗、檢測質量。
5.完善依法分工協作制度。各部門要嚴格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職責,強化水質監測手段,建立相應的水質監督監測制度,堅持定期公示。領導小組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三)加強供水設施的改造,提高水處理工藝和技術水平。
供水企業根據水源水質狀況,掌握現有水處理工藝和設施水平,對達不到國家新修訂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要求的,盡快對現有工藝和設施進行改造。加大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建設力度,不斷擴大城市公共供水范圍。
篇5
認真貫徹國家、省、市關于加強環境保護的重要決策,切實加強環境監管執法,按照“全覆蓋、零容忍、明責任、嚴執法、重實效”的原則,集中力量全面排查全縣排污單位污染排放狀況,各類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情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群眾舉報投訴重點案件以及突出環境問題的解決及整改情況,依法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全面整改突出環境問題。通過環境保護大檢查徹底摸清底數,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落實部門環境監管責任,夯實環境保護工作的基礎,全面整治環境風險隱患,鞏固和改善環境質量,保障全縣環境安全。
二、檢查內容及職責分工
(一)對排污單位污染排放狀況進行全面排查
1.重點檢查全縣工業園區和重點工業企業、園區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等排污單位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達標排放。
2.重點檢查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廢棄物綜合利用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達標排放。
3.重點檢查城區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場運行情況及污染物是否達標排放。
4.重點檢查轄區內工業園區和重點排污單位的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處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環境風險隱患等情況。
5.對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和企業是否規范管理危險化學品,是否存在次生環境風險隱患等情況進行重點排查。
6.強化對我縣采選、水泥、冶金、化工、球團、鈦白粉、涉重金屬等重點行業、企業以及工程減排項目排污企業環境守法情況檢查。
7.對全縣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8.全面開展危險廢物產生(經營)單位環境守法情況檢查。
9.對全縣塑料包裝廠進行全面整頓和排查。
(二)對各類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影響情況進行檢查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級、二級保護區內違法違規排污口是否取締。
2.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級、二級保護區內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是否取締。
3.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是否按照管理條例制定和實施。
4.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是否按照管理條例進行編制。
5.自然保護區內是否存在違法開發和建設活動等。
(三)對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情況進行清理
1.對轄區內工業園區、重點排污單位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排查,清查是否存在違法調整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權限和審批部門等情況。
2.根據《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排查結果,清理整頓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對工藝設備落后、產品質量不合格、能耗排放不達標的項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務,加快淘汰。
(四)對阻礙環境監管執法“土政策”清理廢除情況排查
重點排查是否存在以實行“封閉式管理”、以預先報告或限制環境保護部門執法次數等方式,阻礙現場執法檢查的地方“土政策”和行為;重點檢查違反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規定及征收新標準,擅自減免征收排污費或采取協議收費、定額收費等形式降低收費標準等行為。
(五)對群眾舉報投訴重點環境污染案件或長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環境問題的解決及整改情況開展檢查。
(六)淘汰落后產能
按照要求,加強落后產能檢查力度,進一步推進淘汰落后產能,有效化解過剩產能,促進結構調整。
三、檢查方式
(一)縣政府負責牽頭組織全縣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指導、督促縣級相關部門、各鄉(鎮)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調度工作進展情況,抽點地區,對檢查過程中遇到的共性問題提出解決意見,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二)縣級相關部門、各鄉(鎮)應切實落實大檢查方案,要認真履行法定環境監管職責,密切協調配合,全面細致開展檢查工作;要在強化日常管理的基礎上,全面、深入、細致、徹底地采取專項檢查、專題督查、個案追查等多種方式做好清理排查工作;對大檢查中發現的環境問題,列出清單制定綜合整改方案,落實環境監管責任主體,落實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實施分類治理;要強化抽查督查工作,確保檢查到位、管理到位、整改落實到位。
(三)相關部門要定期、不定期對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進行檢查和督導,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對大檢查中發現涉嫌環境監管違紀違法的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四、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縣級相關職能部門、各鄉(鎮)要根據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做好動員部署,落實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保障,其他各牽頭單位也要制訂具體的檢查方案,各牽頭單位的檢查方案報縣環保局備案。
(二)全面檢查階段。縣級各責任單位要按照檢查內容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將大檢查工作進展情況送環境保護大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
(三)總結階段。縣級相關職能部門、各鄉(鎮)要認真總結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開展情況及取得成效,分析存在的環境問題,梳理依法嚴肅查處、整改落實情況,思考下一步工作措施,將全年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總結送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最終形成全縣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總結,經縣政府審定后送市環保局。
五、相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有關職能部門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的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承擔日常聯絡和協調工作,各成員單位明確專人擔任工作聯絡員。縣級各相關部門、各鄉(鎮)要加強組織協調,明確職責分工與完成期限,做到任務清晰、責任明確,確保大檢查工作圓滿完成。
篇6
第一條為加強排污口的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我縣水資源環境,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重慶市排污口設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的河道、水庫新建、改建或擴大排污口,以及對排污口使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排污口設置必須符合經批準的水資源保護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防洪規劃、城市規劃、水功能區劃、水環境功能類別劃分等要求,實行排污總量控制制度,要符合國家或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四條本辦法中所稱排污口,是指通過溝、渠、管道等排放設施向河道、水庫排放污水的出水口;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對原來不具有排污功能或已廢棄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排污口,是指對已有排污口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大排污口,是指對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擴大。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擴大,以下統稱排污口設置。
第五條對在排污口的監督管理和規范化整治過程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申請與審查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建設單位)設置排污口,應當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需要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的建設項目,在河道、水庫設置排污口的,按照取水許可管理權限規定,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審查時,一并對排污口設置進行審查。
(二)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的建設項目在河道、水庫設置排污口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管理權限的規定,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時,一并對排污口設置進行審查。
(三)其他排污口的設置,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
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和市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提出排污口設置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依據;
(三)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四)排污口設置對第三者有利害關系的,應提交雙方達成一致的協議書;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材料。
第八條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質、水功能區要求、接納污水及取水現狀;
(二)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種類以及排放濃度和總量;
(四)污水對水域水質和水功能區的影響;
(五)排污口設置對有利害關系的第三者的影響;
(六)水質保護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論證結論。
第九條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委托具有以下資質之一的單位編制:
(一)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
(二)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
第十條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和排污口設置申請的單位,可以將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的有關內容納入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一并編制。
第十一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材料完備、符合法定形式的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同意設置排污口的,應當作出同意設置排污口的審查意見;不同意設置排污口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組織專家評審。排污口的設置審查需要聽證的,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組織聽證。
專家評審和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所需時間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排污口設置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申請單位補正申請材料的全部內容:
(一)申請書(表)內容填寫不完整或不明確的;
(二)應提交的材料不完備的;
(三)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申請單位應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10日內按照要求提交補正材料。否則,其排污口設置申請無效。
第十三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排污口設置的審查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排污口設置地點、排污方式和排污口大小;
(二)廢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及排放總量;
(三)水資源保護措施;
(四)特殊情況下對排污的限制;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第十四條排污口的設置直接影響他人重大利益的,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利害關系人。申請單位、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同意設置排污口:
(一)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
(二)向排放總量已超過污染物限制排放總量的水域排污的;
(三)可能破壞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條設置排污口,應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排污口的建設或管理單位應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對排污口進行規范化整治,設立標志牌和安裝污水排放自動監控裝置,并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在河道、水庫設置的排污口,未按法律規定履行審查程序的,應當重新進行登記。排污口的建設或管理單位應在接到排污口登記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材料到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登記。排污口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污口登記表;
(二)對受納水體的水環境影響分析報告;
(三)污染物種類及排污量;
(四)水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簡要說明;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在河道、水庫設置排污口的建設單位,每年1月30日前,應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年度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及排放量統計表。
設置排污口的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提交報表或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排污口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委托有法定資質的水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設置排污口的建設單位要積極配合做好監測工作,不得拒絕或逃避監測。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在河道、水庫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以及《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排污口設置申請書和排污口登記表等文書采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格式。
篇7
關鍵詞:水源地保護方案環保對策
中圖分類號:X324文獻標識碼: A
前言
水是生命之源,獲得安全飲用水是人類生存的基本需求,是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基本保障。天峻縣位于柴達木盆地的東北緣。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加快了城鎮的發展,城鎮供水能力近期為7.684×104m3/d,中遠期為9.524×104m3/d。防止水源污染、確保飲水安全是天峻縣人民政府工作的當務之急[3]。
社會經濟概況及近遠期需水量
天峻縣隸屬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管轄,天峻縣城所在地新源鎮是全縣政治、經濟、文化、交通的中心,也是青海西部重要的交通樞紐、煤炭生產中轉和商品集散地,距省會西寧302Km,距州府德令哈220Km,青藏鐵路、國道315線均從城區南側經過,海拔3400m。縣城總人口近1.305萬,據《天峻縣縣城2005—2020總體規劃》,2020年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約50km2,人口將達到5萬人。隨著天峻縣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城市水資源需求量也會急劇增加,預測2015年、2020年用水量將分別達到0.8×104m3/d,1.0×104m3/d[3]。
水源地供水現狀及供水前景
2.1水源地供水現狀
經2008年勘察設計、2009年建成的布哈河水源地位于縣城西南側2.75km的布哈河南岸、山前沖洪積平原中前緣。水源地距河床約3000m,地勢平坦寬闊,略向東北傾斜。水源地建有機井5眼,井間距約1000m,地下水埋深19.3~39.0m,井深70—83m(均未揭穿第四系),含水層厚37.2—49.8m,用深井潛水泵取水,單井出水量2000m3/d,設計近期供水能力0.7684×104m3/d、遠期供水能力0.9524×104m3/d。
2.2供水潛力
布哈河水源地位于布哈河谷地中上游的右岸、山前沖洪積平原中前緣,地下水主要接受山前洪積平原地下水的側向補給,山前洪積平原地下水又來源于將吾各什溝和大茶合溝河水的滲漏補給及基巖裂隙水側向補給。據計算,水源地西南側兩條溝谷的地表水多年平均徑流量合計為2.921×104m3/d,溝谷中的地表水在出山口不遠處迅速下滲全部補給地下水。新建的布哈河水源地通過抽水試驗及前人資料證實,該地段單井出水量大于2000m3/d,含水層滲透系數12.01—60.89m/d,換算涌水量達2916—7655m3/d,水化學類型為HCO3-Ca·Mg·Na型水,屬微硬的弱堿性淡水,水質情況良好,適宜人畜飲用[3]。
3水源地保護方案
3.1現狀供水環境
水源地上游及周邊天然草場,目前沒有大型工礦企業、人口密集的村鎮。由于水源地沒有隔離防護措施,上游及附近人類活動頻繁,可能存在的污染源有:牲畜糞便及生活垃圾。
據水源地供水井的水質分析資料:水源地地下水水質除亞硝酸根離子稍微超標外,其余有毒離子含量均不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水質超標的兩個取水點(ZK4、ZK5號井)位于水源地上游,地下水中NO2-超標,但NO3-未超標,可能是地質成因的氮與牲畜糞便污染形成的氮(NO3-)轉化成NO2-,若NO2-直接進入人體血液,使血紅蛋白(二價鐵)轉變為變性血紅蛋白(三價鐵或患白血病),對人體健康造成極大危害。因此,在今后開發地下水過程中應加強環境保護。
另外, 315國道在水源地段東側展布,從關角日吉山至天峻縣線路長達20km,公路距水源地僅50—200m,地下水有受到公路運輸危險物品突發性污染的可能性,故應加強公路運輸危險物品的管理和防護。
3.2 水源地保護
3.2.1水源地保護方案的劃分。為加強水源地的保護和管理,海西州政府制訂了《海西州水資源管理條例》、《海西州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暫行)辦法》2008等法規,為海西地區的水源地保護和水資源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2]。天峻縣布哈河水源地屬于小型的孔隙潛水水源地,含水層為砂礫石。本方案采用兩種方法進行保護區面積的對比計算,首先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采用經驗公式計算保護區的面積的計算。其次采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參考附錄D)簡易數值模擬進行保護區劃分。模擬計算污染物的捕獲區范圍,一級保護區以地下水取水井為中心,溶質點遷移100天為半徑所圈定的范圍,二級保護區為一級保護區以外,溶質質點遷移1000天的距離為半徑所圈定的范圍。西南部為補給邊界,東北部為排泄邊界,上部呈開放式,由地表至潛水含水層間沒有屏障,含水層上部砂礫石層結構松散,對有害物質的吸附與自凈能力有限,若保護不當,極易遭受污染。綜合水源地的地理位置、水文、氣象、地質特征、水動力特性、水域污染類型、污染特征、污染源分布、水源地規模及現有的資料、技術條件,運用數值模擬計算公式。
水源地地下水運動控制方程可用下面微分方程描述:
初始條件:C=c,;
第一類邊界—Dirichlet邊界,t≥0;
第二類邊界—Neumann邊界,,,t≥0;
第三類邊界—Cauchy邊界 ,,t≥0;
地下水運動數值模型:用有限差分法對上述地下水運動微分方程進行求解,計算范圍近似按二級保護區范圍的兩倍估算,以確保水源地降落漏斗影響范圍包含于其中。考慮到該水源地含水層滲透系數大,為保證計算精度,空間剖分步長取50m。選用Processing Modflow地下水運移模擬程序求解。求得天峻縣布哈河一級保護區面積為0.82023km2,開采井距上游和下游保護區界限的距離分別為434m和140m;二級保護區面積為14.496km2,開采井群距上游和下游保護界限的距離分別為3125m和400m[1]。
3.2.2水源地保護措施。在水源一級保護區建立隔離防護、綜合整治、修復保護體系。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等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依據水源地的具體情況,擬采用浸塑式網圍欄對一級保護區進行圍護[1]。
4水源地的環境保護措施
① 加強對水源地周邊及上游環境的管理和保護,杜絕游人及閑散人員對水源地上游草原天然生態環境的破壞,建立水源地隔離保護區,面積為0.82km2,周長7410m。②對水源地進行生態保護及綜合整治,建立水源地涵養林,提高水源地周邊植被覆蓋率。③對保護區內現有點源、線源、面源、內源等各類污染源采取綜合治理措施,對直接進入保護區的污染源采取分流、截污及入滲控制等工程措施,阻隔污染物直接進入水源地水體[2]。
5結論與建議
①布哈河水源地周邊及上游沒有大型的工礦企業,這也是水源地保護的最佳時機,投資少量的資金對水源地進行保護即可達到最佳效果,應抓住這一有利時機盡快建設水源地保護區。②劃定水源地一級保護區面積0.82km2,二級保護區14.496km2。③強化政府對水源地的管理,建立統一管理體系,重點協調水、環境、城建、林業、農業、氣象等機構的關系,形成節水、保水、潔水的管理機制。④加強管理,增加水源地綜合管理的資金投入。
參考文獻: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 .北京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200701.09.
[2]海西州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暫行)辦法.青海省德令哈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 2008.01
[3]李西寧 梁志祥等 青海省重點城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實施方案青海906工程勘察設計院2009.2.
篇8
關鍵詞:飲用水源地;保護;問題;措施
中圖分類號:S2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飲用水源地保護與管理的必要性
水源是一個城市發展的關鍵因素,城市的發展要以城市本身能夠利用的水資源條件來決定,不僅要考慮城市水資源所能夠承受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還要考慮水資源的水質條件及水生態環境對不斷提升的水污染的所能承受的最大環境容量。城市飲用水源地的環境保護是保證城市用水安全和穩定供水的關鍵措施,尤其是當飲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后將造成非常嚴重的社會問題,使得當今社會已經將對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保護作為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來對待。我國目前主要面臨的水資源問題有水質性缺水、資源性缺水和工程性缺水,其中因為水環境污染造成的水質性缺水是我國飲用水水源地安全最大的威脅。水源地安全具有兩個屬性:一是水源地的自生屬性,如地下水含水層的巖石特性和厚度等,這些因素都會對地下水中外來物質(污染物)的停留時間和遷移造成影響;其次是水源地的社會屬性,這主要是水源地因為人類活動而受到影響。因此水源地的安全評價應該具有兩個因素:一是能夠在一定的空間和時間范圍內提供充足的水量;二是還應該具有在一定程度上抵御人類活動影響的能力。
2城鄉飲用水源地保護管理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已建立了數量頗多的各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但管理措施混亂,評價標準模糊不清,對水源地的保護效果較低,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2.1水源地管理體制混亂不清,一直以來水源地管理都是以行政區域管理為主,其中涉及到眾多管理部門及機構,管理工作的權限與職責劃分不清,權力也不集中,有些水源地雖然設置了保護區,但保護與管理效果不高。后來雖然設置了流域管理機構,加強了對河流流域的管理,但在實踐中仍然沒有充分發揮流域管理機構的只能作用,不能形成統一的流域管理,因此,摒棄以前的行政界限,實現真正的流域統一監督與管理顯得日益迫切。
2.2水源地水質監測能力有待提高,目前我國在水質監測技術上還存在著一定的欠缺,同時在監測體制上沒有形成一個持續的監測體系,對水源地水質變化規律和影響因素了解的還不夠詳細,同時對監測信息的交流和共享還不夠充分,不能充分利川各個部門的信息資源從而制定出科學合理的水源管理與保護應對策略。
2.3水源地應急體系建設不夠健全,很多水源地的應急預案不充足,甚至有些就沒有應急預案,使得水源地的安全保障能力比較低,一旦發生突發污染事故,造成的后果極其嚴重。
3城鄉飲用水源地保護措施
3.1飲用水源地水資源保護的工程措施
3.1.1面源污染治理工程
結合上游水庫水源保護區農業發展現狀和土地利用情況,建設水源涵養林、經果林;同時建設坡面坡耕地整治的坡面水系配套工程,建設排水灌溉溝渠。實施生態農業保護,保護區內的坡耕地推廣實施保土耕作。
3.1.2生態修復重點工程
在上游水庫水體周邊污染物質濃度較大的水體實施生態浮床治理。為保證入庫水質達到標準,在水庫污水排放較集中處實施人工濕地工程。
3.1.3隔離保護工程
在上游水庫水源地保護區庫周實施生物隔離工程;設置飲水水源地標識牌。
3.2城鄉飲用水源地水資源保護的管理措施
3.2.1設置管理機構
負責城鄉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程的領導、決策,制定項目發展方向,落實項目配套資金,負責資金安排和協調,監督項目實施。
3.2.2取締飲用水水源地排污口、網箱和投餌養魚
在城鄉飲用水水源地設置飲用水源保護區,全面取締飲用水水源地排污口,完成城鄉飲用水水源地內網箱和投餌施肥養魚取締工作。
3.2.3監控體系建設
對整個監測過程進行全面質量管理,以確保數據的準確性、精確性、完整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并將水質監測成果編制成當年的水環境質量報告,以便能夠準確、全面、系統反映水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為水資源保護提供科學的依據,為科學的管理水資源打下基礎。
3.2.4管理體制建設與管理措施
(1)強化管理、建立長效機制。從防治城鄉飲用水水源地水體污染,保障廣大群眾飲水安全,增加有效供給、保護水源地水質水量的角度出發,要逐步建立起法律監管、技術保障、監測與應急、社會參與四大體系。
(2)制定水源地保護區管理條例。加強立法和規劃,嚴控污染源,應采取一些鼓勵性條文和實質性、程序性條文,增加面源污染控制方面的條文。為保護飲用水源地供水安全,防止水體污染,確保達到生活飲用水標準,進而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促進經濟建設可持續發展,應盡快建立健全我縣飲用水源地保護辦法。
(3)嚴格取水許可和排污口設置審批制度,控制新污染源的產生。嚴格執行《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嚴格取水許可審批制度,強化新、改、擴建取水工程水資源論證審查制度。嚴格工程項目審批,堅持主體工程與污染防治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對不符合規定的項目決不審批。
(4)推行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明確飲用水水源的水體功能與水質保護目標,推行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根據各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質量狀況、經濟發展規劃和水資源保護規劃,以水功能區為單元,制定水功能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和環境污染控制目標,對排放污染物總量進行控制。
(5)健全排污許可證制度和排污收費制度。對實施排放污染物總量控制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總量收費和超總量收費制度。對于實施總量控制的排污單位,若剩余有排污總量控制指標,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獎勵。加大污染治理,嚴厲打擊違法排污行為。
(6)建立安全保障機制,加強水源地管理,編制科學的城鄉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實施方案,制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管理對策,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的安全保障機制,統籌協調好生產、生活、生態用水關系。為今后一個時期城鄉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建設和管理提供科學依據。加強水資源的統一調度,保證緊急情況下城鄉供水的水源需求。加強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措施與制度建設,制止對生態與環境的破壞,逐步修復生態與環境,控制水土流失造成的面源污染;建立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制度,嚴格限制地下水及自備水源的開采。
(7)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發展生態農業。各水源保護區內還存在部分耕地,農業面源污染使水庫和河流水質受到威脅。要合理使用化肥,積極發展生態農業;研究和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并發展以蟲治蟲、以菌冶蟲等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以防止和減少農藥(包括農田徑流)對水體的污染。
3.2.5水源地安全信息管理系統建設
建設由數據庫、統計分析、水質測報分析、管理決策、動態顯示、信息等系統組成的信息系統,為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效實施城鄉飲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護提供技術支撐。
3.2.6水源地安全應急預案
為處理好我區境內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減少和消除水污染事件帶來的危害;維護境內水環境安全,保障人民飲水和生產生活用水安全;建立分工明確、責任到位、統一管理的水污染處理機制,提高突發性重大水污染事件的防范和處理能力,必須制定城鄉飲用水水源地安全應急預案。
4結論
因此,加強城鄉飲用水水源地水資源保護,可以提高水源地現有水質的標準、水源地水功能利用率、優化水環境,控制水土流失。使所面臨的資源性缺水、工程性缺水、水質性缺水而造成的水資源缺乏與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不協調等突出問題得到初步解決。對改善水源地的生態環境,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持續利用,實現城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打下堅實基礎,全面推動小康社會建設。
參考文獻:
[1]唐克旺,徐志伙等.全國城鎮地表水飲叫水水源地水質評[J].水資源護,2009.
篇9
我國農村水電及電氣化事業蓬勃發展。農村水電不僅成為廣大貧困山區農村的重要基礎設施和強大推動力,有力地促進了國民經濟協調發展和和諧社會建設,而且在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農村水電資源開發利用中的一些深層次問題逐漸在一些地方顯露出來:一是農村水電開發同當地農民利益脫節。農民不能從農村水電開發中得到直接的好處,既不能分享經濟收益,又用不上廉價電。電站周圍的山區農民仍然使用高價商品電,除了電燈之外別的電器用不起;二是農村水電開發與環境保護、生態建設脫節。開發商開發農村水電主要是向電網賣電,獲取商業利益,電網買進后再加價賣出,農民更加用不起電,不能實現以電代柴,當地農民生活燃料仍然靠砍柴燒柴,環境、生態難以改善;三是留下了影響穩定、和諧的隱患。農村水電資源是屬于國家所有的稀有資源,但在這些地方常被開發商無償或以極低的價格占有進行開發,當地農民卻無錢無資源自己開發或參與開發農村水電,常造成矛盾,有時還很尖銳,成為當地不穩定因素。
充分說明家寶同志批示的針對性、必要性和具有的重要意義。為了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家寶批示,實現農村水電與農民利益、地方發展、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相結合,走科學、有序、可持續發展的道路,首先對農村水電資源的條件與優勢談以下看法。
我國幅員遼闊,河流眾多,徑流總量豐沛,地形復雜多樣,地勢落差大,蘊藏著豐富的水能資源。根據最新水能資源復查結果,我國單站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農村水電資源經濟可開發量為1.28多億千瓦,居世界第一位。我國農村水電資源點多面廣,除上海市外,遍及30個省(區、市)1600多個山區縣,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區和東部山區,70%左右集中在西部大開發地區。尚未開發的農村水電資源還有近8000萬千瓦,可建小水電站7-8萬座之多,年發電量3000億千瓦時左右,相當于4個三峽水電站的電力電量,可直接惠及貧困山區億萬農民。
西部大開發地區(含廣西、內蒙和湘西、恩施、延邊)農村水電資源可開發量為8694.7萬千瓦,占全國農村水電資源可開發總量的67.7%;中部地區農村水電資源可開發量為2082.2萬千瓦,占總量的16.2%;東部地區農村水電資源可開發量為2069.2萬千瓦,占總量的16.1%。在流域分布上,長江流域農村水電資源最為豐富,其次為珠江、黃河流域。
篇10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認真組織落實市區長環境保護目標責任。上半年,根據市政府環保目標考核辦公室的要求,將我區2010年環境目標責任書分解至相關責任單位,督促各環境目標責任推進市區長環保目標工作,組織迎接市政府對我區2009年環保目標執行情況的考核。6月9日已接受市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考核辦公室的考核檢查。
(二)完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8000萬元的統計。經對環評受理項目的建設情況跟蹤了解,我區上半年建設項目固定資產實際總投入約為8000萬元,已報統計部門審核確認。
(三)切實做好水源環境保護工作。我局嚴格執行水源保護區相關法令,加強了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保護,未在水源保護區內審批新、改、擴建建設項目,未增加水源保護區排污量。
(四)按照區委、區政府相關要求,做好入駐政務服務大廳和政務公開相關工作。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及區政務服務的相關要求,所涉環評審批及環境保護竣工驗收事項均按照政務服務程序、辦理時限要求完成,所有受理項目均符合區政務中心一條龍服務的流程要求。上半年政務大廳窗口共受理環評及環保驗收許可項目239個,辦結239個,其中:受理辦結環境影響評價138個,受理辦結環境保護竣工驗收101個,無紅牌和黃牌、無異常數據的情況。
(五)加強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管理,確保三同時“執行率達100%。嚴格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及《環境影響評價法》及省市環保局關于建設項目分級審批的規定,嚴格審查建設項目申報資料,依法依規做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對于符合我局審批權限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及時上門服務,進行項目選址的現場勘察,及時辦理辦結審批手續或進行回復。結合項目環境影響審批的情況及認真落實“三創一辦”工作的要求,積極對已建和在建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執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督促項目單位落實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及時完成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手續,確保了建設項目新開工項目和新投產項目環保“三同時”執行率100%。上半年共受理建設項目286個,其中辦結239個,在環評咨詢階段的13個,呈報上級審批的32個,否決的2個。其中辦結環評審批138個,竣工驗收的101個。
(六)認真按照**區2010年《政府工作報告》重大工作責任分解表,做好相關工作。按照分解表中的內容,結合創模、環境保護目標執行等工作實際,認真推進總量減排、污水處理等相關指標工作,并按區政府的要求,做到急事急報,一月一報,按時報送工作進展情況。
(七)積極協助我區建設城市區域排污工程的相關工作,保障工程實施順利,已確保我區今年實現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85%的考核目標,實現污染物總量減排。
(八)強化環境監管力度。一是強化污染防治設施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不法行為,按照分片管理模式,落實監察任務到人,避免相互推諉、脫管、漏管的現象,對轄區出現的環境問題做出迅速反應,消除污染隱患。采取定期、不定期檢查和抽查、巡查等方式對全區重點污染源工業企業污染防治設施和一般污染源企業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按規定進行檢查,檢查次數分別為165次和326次,每次檢查均認真做好檢查記錄,針對檢查發現的情況提出可行的整改建議,并對違反環保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堅決嚴肅處理。二是完成排污加強對污染源的監督管理,做好排污申報年審(變更)及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為確保各企業切實按污染物濃度控制和污染物總量控制相結合的要求,做到持證排污,規范排污行為,有效改善環境質量。我局按照省、市環保局工作要求,圓滿的完成了排污申報年審(變更)及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上半年共發放排污許可證145家,完成排污費征收95戶,共137萬元。三是加強“兩節”、“兩會”期間環境管理,確保社會穩定。“元旦”、“春節”和“兩會”期間,我局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保持投訴電話的暢通,及時處理來電、來信、來訪。并對全區所有重點企事業單位進行了全面的監督檢查,確保了“兩會”期間無一例因污染糾紛引發的上訪事件發生。四是強化環境安全制度,杜絕環境污染事故發生。首先對轄區所有納入管理的污染源單位下發了《關于加強“五一”假日和汛期環境管理杜絕污染事故發生的通知》;其次對各單位落實《通知》精神的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轄區污染源單位90余家次,重點檢查污染處理設施的運行情況和運行記錄,及時責令存在環境污染隱患的企業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特別要求企業對有害物品、危險化學物品倉庫、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堆放地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加強監督管理,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一旦發生污染事故,及時現場處理。五是加強中、高考期間噪聲污染的監管力度。為給考生創造一個安靜的學習和休息環境,我局在中、高考期間采取了四大措施,嚴查施工工地等噪聲污染。一是有計劃地對我區噪聲敏感區域內的施工工地采取巡查、突查等方式進行現場監督執法檢查,重點督促對施工工地建筑施工、五金加工、裝潢等行業環保行為進行規范,并根據現場檢查的情況提出相關要求,責令各單位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和《貴陽市噪聲污染防治規定》的有關規定加強環境管理。二是與轄區內涉及建筑施工、裝潢、廣告制作、五金加工、娛樂場所等行業86家單位簽定了責任狀,確保在高、中考期間無噪聲產生,絕不影響考生的生活、學習和考試。三是公布舉報值班電話,值班電話專人24小時值班,接受群眾有關舉報。四是在中、高考期間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停止辦理夜間施工噪聲排放許可證,并加強夜間巡查,確保無一例噪聲污染投訴,從而有效改善周邊聲環境質量,為考生營造了良好環境。
(九)及時調處各類污染糾紛。上半年共查處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及污染糾紛37起(有一件來信同時投訴水氣聲的),其中水污染投訴14起、大氣污染16起、噪聲污染6起、其它1起。對每件群眾來信來訪,堅持文明受理、及時出現場、限期結案、跟蹤問效、急事急辦的原則,始終以受害人的切身利益為出發點,將人民滿意作為工作的最終目標,積極參與協調和及時調查處理,處理率達100%。
(十)積極開展環保法宣傳教育創建活動。我局結合“三創一辦”重心工作以及圍繞“低碳減排•綠色生活”這一主題,組織全區環保目標部門單位集中上街設點宣傳,并設立污染投訴及建設項目咨詢點,向群眾發放了我區今年制作的《創模市民手冊》和《新天通訊》世界環境日專欄報紙,同時還向群眾發放了《貴州省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手續辦理程序》、《貴陽大氣污染防治法》、《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貴州省市民環保手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貴陽市環境狀況公報》等環境保護資料,共計30000余份,使設點宣傳取得良好的宣傳效果。
結合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工作的開展,我局在“六•五”世界環境日宣傳中,開展了以“創建環境保護模范市、爭當生態文明好市民、我參與、我受益、我快樂”為主題的大型公益演出宣傳活動,并在現場對“三創一辦”以及環境保護的相關知識向市民進行提問,讓群眾參與到宣傳教育活動中來,取得了良好的宣傳效果。
(十一)完成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政協委員提案:
上半年我局組織辦理省、市人大代表建議、意見和政協委員提案共6件,我局做到件件有答復,事事有交代,答復率100%的標準。
(十二)在全區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2010年5月26日,為確保環保專項檢查取得實效,特成立環保專項執法檢查小組,對轄區重點污染企業以及一級水源保護區周邊的排污企業進行了專項執法檢查,督促轄區企業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實現了達標排放。
(十三)綠色創建活動順利開展。今年我局聯合教育局、高新路街道辦事處開展了綠色創建活動,已經明確今年創建的“綠色學校”為**二中及新天九年制義務教育學校;選定振華社區(機關本部小院)為今年的“綠色社區”創建對象,目前創建工作正在進行中。
(十四)認真抓實其他各項保證目標。一是積極開展“整臟治亂”、“城市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區2010年“整臟治亂”城市目標管理實施工作方案》,繼續開展好建成區餐飲業油煙、工業噪聲整治,加大餐飲業油煙、工業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對工業污染源的監管,重點整治境內南明河流域工業污染源的廢氣、廢水、固廢等造成的污染,以及國道、省道、高等級公路沿線的環境污染。配合城管、工商、衛生等部門實施好“門前三包”工作。積極參與評比活動工作,定期接受考核或檢查。二是大力開展綜治、維穩、禁毒及檔案管理等工作,今年在我局業務范圍內未發生一起影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案件。三是認真抓好黨建目標管理和幫村扶貧工作,全面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四是認真開展關心婦女和下一代健康工作,較好的完成了計劃生育工作。并根據年初計劃,將于七月組織全局男、女同志進行體檢。
二、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一)現場執法力度不夠,特別是飲食服務企業油煙、各類小加工廠現場執法監管難度大。
(二)環境監察人員的整體素質、業務能力仍需加強學習,有待進一步提高。
(三)城鎮環境基礎建設需進一步完善,主要是城市排污管網建設跟不上城市化進程,城市地表水體水質遭到生活污水的影響,環溪河、松溪河的污染治理有待于進一步加強。:
(四)我區社會經濟發展迅速,餐飲、娛樂業等行業油煙污染、噪聲擾民問題突出,環保監管難度大。
(五)環保執法能力(軟硬件建設)較弱,還不適應新形式下加強環境的要求。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環保法律法規和環保業務知識培訓,增強社會公眾的環保意識,加大環境保護宣傳的覆蓋面。
(二)進一步加快生態區建設步伐,加強與有關部門協調配合,集中解決影響生態環境的突出問題,按部門實施規劃及責任分工,全力推進生態區建設進程。
(三)圍繞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加強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長遠治理規劃,把水、氣、聲、固體廢棄物污染治理工作落到實處。
(四)大力開展污染減排工作,堅持綜合施治、多管齊下,推進排污減排的指標、監督、考核以及項目“四大體系”建設,確保減排任務圓滿完成。
(五)嚴格依法行政,加大環境監管力度。以管促治,以征促治,促進企業加大治污力度,確保主要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