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纜設施保護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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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電力設施的安全,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正常進行,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電力設施是指發電、變電、調度、電力線路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已經運行和正在建設的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四條 省電力工業局主管全省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市地、縣(市、區)供電(電業)局主管本轄區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電力設施保護規劃;
(三)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的有關問題;
(四)組織電力設施保護的培訓、宣傳和普及教育;
(五)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貫徹預防為主、防治兼顧的方針,實行電力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應當配合電力主管部門做好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電力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規劃和規范標準興建電力設施,并加強技術、質量監督管理,搞好維護檢修,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為用戶提供優質服務。
第八條 對于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制止、檢舉揭發的權利。
第二章 保護范圍
第九條 發電、變電、調度設施及附屬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發電、變電、調度場所內的發電、變電、調度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二)發電、變電、調度場所外各種電力專用管道(溝)、閥門井、水井、泵站、冷卻塔、油庫、堤壩、鐵路、橋梁、道路、碼頭、煤場、燃料裝卸設施、灰壩(場)、水庫、避雷針、消防設施;
(三)水力發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排)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設施;
(四)風力發電站風機、鐵塔、塔下電子箱、聯網設施;
(五)其他發電、變電、調度設施及附屬設施。
第十條 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桿塔、塔基、拉線、導線、接地裝置、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爬梯、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線檢修專用道路、橋梁、標志牌等架空電力線路設施;
(二)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分支箱、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橋、電纜溝、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等電力電纜線路設施;
(三)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斷路器、刀閘、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架)、箱式變電站等設施。
第十一條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按下列標準向外側平行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1至10千伏 5米
35至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的距離可略小于上述標準,但應當滿足導線在最大風偏時與建筑物保持如下安全距離:
1千伏以下 1米
1至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米
66至110千伏 4米
220千伏 5米
500千伏 8.5米
第十二條 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
(一)地下電纜為距電纜溝、隧道、直埋電纜護板兩側各零點七五米內的區域;
(二)敷設于二級以上航道的電纜為距外側電纜兩側各100米內的區域,敷設于三級以下航道的電纜為距外側電纜兩側各50米內的區域;
(三)海底電纜為距外側電纜兩側各兩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米)內的區域。
第十三條 發電、變電、調度、供電專用的輸水、輸油、供熱、沖灰管道(溝)的保護區為距管道(溝)兩側各1.5米內的區域。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電力設施周圍及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電力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組織群眾做好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
電力主管部門應當選聘、培訓群眾護線員,開展群眾護線。
第十五條 電力主管部門應當在電力線路設施易受損壞地段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界上,設置保護電力設施標志牌;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區段,設置垂直安全距離標志牌;
(三)地下電纜和水底電纜鋪設后,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電纜具置書面通知胡關部門。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有下列危害發電、變電、調度設施的行為:
(一)闖入發電、變電、調度、供電場所擾亂生產秩序,封堵、破壞進出道路、損壞電力設施;
(二)打砸、破壞輸水、輸油、供熱、沖灰管道(溝)、水井、泵站等設施;
(三)在輸水、輸油、供熱、沖灰管道(溝)保護區內采石、取土、鉆探、挖掘,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堆放垃圾和礦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危害電力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
(五)利用發電、變電、調度、供電場所的圍墻興建建筑物、構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電廠灰壩上挖掘、取土,興建建筑物、構筑物,種植農作物;
(七)在用于水力發電的水庫內,進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區域和火力發電循環水入口劃定區域內炸魚、捕魚、游泳、劃船;
(八)在水底沖灰管道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掘;
(九)其他危害發電、變電、調度設施的行為。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有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盜拆或破壞桿塔、變壓器材,盜割電力導線,移動、損壞永久性標志或標志牌;
(二)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向電力導線拋擲物體;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或其它放飛物;
(四)擅自在電力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
(五)攀登桿塔或擅自在桿塔上架設電力、通信、廣播線路,安裝廣播喇叭、廣播牌;
(六)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懸掛物體、拴牲畜、攀附農作物;
(七)在桿塔支柱間或桿塔與桿塔固定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八)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采石、挖掘、取土、燒窯、燒荒,興建建筑物、構筑物,種植喬木,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易爆物品,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安裝易燃易爆設施;
(九)在水底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掘;
(十)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十八條 實施下列行為必須征得電力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一)遷移、拆除電力線路設施;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設施保護區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及打樁、鉆探、挖掘等作業;
(三)在距離電力設施周圍300米范圍內從事爆破作業;
(四)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從事起重機械施工作業;
(五)在架空電力導線的垂直距離小于國家規定安全距離的運輸機械及裝載物,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六)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新建、改建道路、鐵路、橋梁、隧道工程及敷設管線、疏浚河道;
(七)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架設通信、廣播、電車線路及其他線路;
(八)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拆除建筑物、構筑物,砍伐樹木;
(九)其他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 除持有特種廢品收購許可證的廢品收購站、點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專用器材;出售廢舊電力設施專用器材的,必須交驗電力主管部門或者公安部門開具的證明。發現盜竊電力設施專用器材的可疑線索,應當立即報告電力主管部門或者公安部門。
第二十條 土地、城建、林業等部門在審批建設用地、規劃建設項目、制定造林規劃時,應當避開電力設施保護區。
第二十一條 對新架設電力路線保護區內的原有樹木截干或者伐除,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架空電力線路穿過林區時,應當征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后砍伐出通道,通道寬度為擬建架空電力線路兩邊線間的距離與林區主要樹種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兩倍之和。
樹木因不可抗力危及線路安全的,電力主管部門為緊急避險,可以先行截干或者伐除,事后及時通知樹木所有人。
第二十二條 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低矮樹木,必須事先征得電力主管部門同意,并保持樹木生長最終高度、寬度與導線之間能滿足下列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 最大風偏時的安全距離 最大弧垂時的安全距離
1至10千伏 1.5米 2米
35至110千伏 3.5米 4米
220千伏 4米 4.5米
500千伏 7米 7米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電力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對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專用器材的行為檢舉、揭發有功的;
(二)對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專用器材的行為進行斗爭,有效地防止事故發生的;
(三)為保護電力設施而同自然災害作斗爭,成績突出的;
(四)其他為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電力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危害發電、變電、調度設施的,責令其停止危害,賠償直接經濟損失,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或者直接損失額5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責令其停止危害,賠償直接經濟損失,沒收違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額3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實施影響電力設施安全行為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賠償直接經濟損失,沒收違法物品,并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盜賣非法收購電力設施專用器材的,責令其賠償直接經濟損失,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前款規定的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依據本條例重復處罰。
第二十五條 電力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失職瀆職、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電力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行使處罰權時,應當出示省電力主管部門統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并使用其統一制發的處罰決定書;執行罰款處罰時,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款收據,罰沒收入全部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所管轄的電力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費,按修復電力設施成本費加少供(發)電量損失折款計算。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于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一、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下同)。
二、第三條修改為: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三、第四條修改為: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
這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電力企業應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應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
四、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
這一條第二項中增加儲灰場。
五、第九條第三項中增加電抗器。
這一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電力調度設施:
六、第十條中的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修改為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地下電纜為線路兩側各零點七五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修改為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七、第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危及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這一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其他危害發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八、第十四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一項: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九、第十五條第四項修改為: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刪去這一條第五項。
十、第十九條修改為:未經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電力設施器材。
十一、刪去第二十條。
十二、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
十三、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
十四、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或擴建電力設施,
這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的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電力企業應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十五、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三條,作為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1.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2.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六、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十七、刪去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
篇2
【關鍵詞】配網;故障;外力;搶修;對策;建議;措施
【中圖分類號】U22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158(2012)09-0006-01
1、引言
長安鎮位于廣東省東莞市南端,東鄰深圳市,南臨珠江口,西連虎門港;是廣州往深圳、香港的必經之地,連續多年被評為全市鎮街考核綜合總分第一名,用電負荷相當巨大,相當于內地一些地級市及省份的總負荷,這樣就造成了配網線路密集的現狀,在今年東莞經濟的逐步回暖的大環境下,特別是進入夏季以來,隨著氣溫的不斷攀升,工業生產、商業用電和城市居民降溫用電激增,促使電網負荷節節攀升。又加上一些重點市政工程片地開工,結合實際情況,作者對長安電網形勢作了分析,并就相關問題提出了幾點建議,以此進一步做好公司的迎峰度夏工作,確保全鎮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的有效供應。
2、配網基本概況
長安電網經過多年的建設與發展,全鎮有變電站10座,其中220kV變電站2座,110kV變電站8座;共有10kV線路338回,其中專用線路3回,公用線路總長1386km(其中電纜線路長1107km,架空線路長278km)。配電變壓器5644戶,其中民用變壓器554臺,配電容量為238.1萬千伏安。由于配電線路大多分布在城市道路、居民區、新開發區等,雖然我們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路邊的鐵塔涂飾反光漆、配電設施安裝防盜措施、電纜所在位置作明顯的警示牌等,但電力線路遭外力破壞、線行下的違章建筑事件、配電設施被盜等仍時有發生,這極大威脅到地區電網的安全、正常運行。
3、事故情況
2011年6月4日21時05分接到配網調度值班室電話告知110kV某1站F28中園線故障跳閘,接到故障搶修工作命令后,搶修班人員在21時18分到達現場,經巡視沒發現問題。斷開公園公用配電站G01柜601開關,要求配網調度試送主纜,試送不成功。經配網調度將所有用戶轉由某2站F8錦藝線轉供電,23時30分全部用戶恢復供電,電纜經試驗查找出故障點后,再制定修復方案安排處理。
4、事故處理經過
2011年6月4日21時18分趕赴現場,巡視設備未見異常,經當值配網調度同意后斷開公園公用配電站G01柜601開關,計劃對110kV某1站F28中園主電纜試送,試送不成功。匯報調度后,經配網調度下令將原110kV某1站F28中園線所有用戶轉由110kV某2站F8錦藝線供電,23時30分全部用戶恢復正常供電,經過長時間對電纜試驗后確定故障原因為外單位因相鄰施工作業不規范,導致主電纜破壞嚴重,故障點確定后,經研究確定110kV某站F28中園主電纜修復處理計劃安排明天進行。下圖為110kV某1站F28中園線與某2站F8錦藝線的環網供電接線圖。
5、故障原因分析
某施工方在進行基礎鉆探時,施工人員不小心將施工工地相鄰運行電纜鉆穿,引致線路跳閘;故障為外力施工破壞。
6、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線路安全運行
1)結合《東莞局“十二五”中壓配電網規劃》,爭取得到市政部門、電力部門聯合審批施工許可,執行屬地管理原則,要求每個施工工地在規劃施工前,必須征得當地主管電力部門的施工用電及相關電力電纜、線路安全運行協議會審,確保施工工地運行電纜、線路安全運行,必要時,配合工程線路的遷移。
2)切實履行《東莞市城鄉配網建設與改造工程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在電纜的走向設計圖紙及運行使用布置圖上,圖中除標明線路走向及配變、臺變等主設備的準確位置、型號、數量外,還應標明線路、電纜關鍵點的坐標,電纜頭的準確位置及電纜頭的數量,便于該線路在運行中發生故障時,能夠實施快速處理。
3)健全線路桿塔、埋地電纜警告牌、標志牌等。
4)至2011年底的統計數據止,目前僅有145條線路實現網環供電,環網率為43.28%,配網轉供電能力偏低。加快批復的環網改造工程項目實施,進一步提高電網的可轉供能力和供電可靠性,項目實施后2012年全鎮網環率估計可達62.31%。與此同時,啟動10kV電網的分區分片供電規劃工作,并將規劃成果納入工程項目庫逐年實施,進一步優化電網管理。
5)隨著城市電網用電負荷的不斷增長,配電系統的規模越來越大,接點及支路也越來越多,加快應用GPS系統,實現配網自動化,對配電網進行實時監測,隨時掌握配網中各元件的運行工況,及時發現、及時消除故障。
6)加強1998年重新修正、施行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宣傳,由供電分局組織專責人員協同廣告公司專門設計宣傳小冊子,對施工作業單位、居委會、施工工地等進行派發及講解,對違章行為及早發現,及早處理,防患于未然,發現違章施工威脅或破壞電力設施的單位或個人,要及時發出隱患、賠償或處罰通知書,有效地防止外力事故的發生。對屢次造成外力破壞的電力作業單位,將取消其在轄區內電力作業資格,對于其他單位,一方面通過新聞媒體對其施工作業現場進行暴光,另一方面通過市安監部致函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事件,爭取其支持并負起責罰的義務,同時,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召集事故責任單位開會,分析事故原因及責任,重申電力設施的保護重要性,從通過這些手段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
7、結論
通過對配網電纜故障的處理分析,提出對配網運行的風險管控措施,在落實到各相關工作后,2012年上半年的配網安全運行得到明顯的改善,如何降低配網的事故率,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直接關系到我們能否達到金牌企業的要求,直接影響到電力企業的經濟效益。往后,我們繼續對配網的安全穩定運行進行不斷的科技創新,提高供電可靠性,更好地為長安地區經濟建設服務。
參考文獻
[1]葉華電氣技術2009,06如何防止外力破壞對配電線路安全運行的影響
[2]《東莞供電局“十二五”中壓配電網規劃》
篇3
為進一步加強電力保護工作,確保電網建設順利進行和電網正常運行,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我市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省電力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
(一)市電力能源工作領導小組要進一步加強領導,建立高效協調的工作機制,各相關單位要明確職責,積極開展電力保護工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電力保護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工作;各地綜治辦負責將平安電力建設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的考核范圍;各級公安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開展“三電”專項斗爭,有效打擊涉電違法犯罪;宣傳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要積極開展電力法律法規的普法宣傳教育;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和用電單位要認真貫徹《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加大對電力設施保護區的巡視力度,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可采取法律、法規或政府授權的其它手段,做好防止破壞電力設施行為的工作。
二、加強規劃管理,規范建設行為
(二)各級規劃、國土主管部門應將電力發展規劃納入城鄉建設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電力發展規劃的要求,對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進行規劃控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批準的電力發展規劃。
(三)在臨近已建電力設施保護區審批新建或改(翻)建、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時,各級規劃部門應嚴格規劃審查,并征求電力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會同當地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告知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意外觸電事故的發生。
(四)電力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破壞依法實施的電力工程建設。電力建設所涉相鄰單位和個人因協助電力建設受到的損失,由電力建設單位給予合理補償。
(五)因其他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改造電力設施的,或者電力設施在新建、改(擴)建中妨礙其他設施的,有關單位應經協商一致后方可施工。遷移、改造相關設施的費用由提出遷移改造要求的一方承擔。
三、加強行政管理,重視設施保護
(六)任何單位或個人如需進入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和保護區內進行下列工作,必須經供電企業現場查勘、提出意見,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根據供電企業提出的意見,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1.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2.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3.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4.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七)架空電力線路走廊通過林地時,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續。電力建設單位應當給予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經營人一次性經濟補償。
(八)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已有的經過修剪的植物經自然生長后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定期予以修剪。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對電力線路的安全巡查,發現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內植物不足安全距離的,應當通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修剪;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剪的,電力企業可以進行修剪,但不補償修剪植物的相關費用。
篇4
一、整治目的
開展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違章建筑和樹障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治,消除事故隱患,保護電力設施,維護電網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二、整治任務
根據市、縣政府安委辦隱患排查整治有關要求,供電公司通過認真細致地排查,我縣共排查違章建房42處,樹障18424棵。隱患具體情況見附表。
三、時間安排
(一)2011年6月30日前,各鄉鎮必須完成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樹障清理工作和房障安全隱患整治進度總任務的50%;
(二)2011年7月31日前,各鄉鎮完成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房障安全隱患整治進度總任務的80%;
(三)2011年8月31日前,各鄉鎮全面完成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房障安全隱患整治進度總任務的90%;
(四)2011年9月份,縣安委會辦公室組織驗收并做好迎接市安委辦驗收準備工作。
四、整治依據和技術標準
(一)整治依據
嚴格按照《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整治。
(二)技術標準
1.架空線路保護區,是指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空間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水平延伸距離應保持為:1~10千伏為5米;35~110千伏為10米;154~330千伏為15米;500千伏為20米。
2.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一是地下電纜保護區的寬度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空間區域;二是跨河電纜保護區的寬度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3.廠礦、城鎮、集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距離之和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空間區域。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1千伏以下為1米;1~10千伏為1.5米;35千伏為3米;66~110千伏為4米;154~220千伏為5米;330千伏為6米;500千伏為8.5米。
4.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風偏后與城市綠化樹木、低矮樹種及植物之間的安全距離如下:電壓等級35~110千伏的最大風偏距離和垂直距離分別為3.5米、4米;154~220千伏的為4米、4.5米;330千伏的為5米和5.5米;500千伏的為7米。
5.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興建建(構)筑物,不得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三)整治費用與經濟補償
清除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建(構)筑物與植物,其補償費用按下列原則辦理:
1.電力線路建設在前,建(構)筑物與植物在后的,原則上不支付任何拆除、砍伐費用;
2.電力設施建設在前,建(構)筑物與植物在后并已辦理相關手續的,由手續審批部門依法收回或注銷審批手續;
3.建(構)筑物建設在前,電力設施建設在后的,由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按國家標準依法給予一次性拆除、砍伐補償;
4.無法拆遷的違章建筑,線路確需改造的,如果建(構)筑物建造在前,電力線路建造在后,線路改造的費用由線路產權單位負責;如果電力線路在前,建(構)筑物在后,改造費用由建筑物所有者負責。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分級負責,政府督辦
各鄉鎮政府應對轄區內的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樹障和房障安全隱患認真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單位、整改時間和責任人,督促檢查整改情況,每月底將隱患整治情況報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二)齊抓共管,綜合治理
各鄉鎮政府要迅速行動,各司其職,加大日常監管和資金投入力度,嚴厲查處各種嚴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切實維護良好的電力運行秩序;要積極開展電力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廣大群眾的電力安全意識、法規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縣經委、安監、供電等有關部門要齊抓共管,互通情況,互相配合;對于涉及各部門共同治理的,要共同研究措施,整治結束后寫出總結報告。
篇5
現將主要工作總結如下:
一、加強法律法規宣傳
我大隊認真按照依法管理、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開展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按“安全生產月”活動作為重點來抓,在縣境內大力開展《公路法》、《省路政管理條例》及《路政管理規定》等法規的宣傳工作,此月,利用上路巡查的機會,在各鄉鎮人口集中的地段散發宣傳資料30多份,在S307線(衛城鎮至梅雨鎮路段)針對巡查發現的違法非公路標志,向餐館經營戶宣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知識,針對沿線擺攤設點者,宣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知識。通過努力,該月我縣公路無安全事故發生。
二、積極落實本職工作
(一)該月,我大隊加強了路政執法巡查工作,巡邏路程共600多公里,巡查45人次;巡邏率100%,投訴率為0。
三、聯合各部門落實相關工作
(一)繼續積極與各鄉鎮配合對違法建筑的排查。清理違法涉路行為。主要包括: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業、焚燒物品、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它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懸掛物品的行為,或者是公路兩側其它“臟、亂、差”的現象。整治違法涉路設施。主要包括:違法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的管道、電纜等設施;違法利用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埋設的管道、電纜等設施;違法在公路和公路用地內設置的非公路標志、標牌及超過許可期限或擅自改變許可性質的非公路標志;違法在公路上增設、改變使用性質或者改造、擴建的平面交叉道口。
(二)九月,我大隊與縣交警隊、縣道路運輸管理所、縣農機局一起,繼續對S307線(金河至梅雨鎮路段)進行了交通綜合整治,共同處理了超限運輸貨車1輛,卸載0.5噸砂石、礦石等。對未蓋篷布的4輛砂石運輸火車進行了規范,及時排除公路妨害,保障了公路的安全暢通。
(三)對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擺攤設點行為進行了清理,有效規范了路域環境。
篇6
第一條本省境內已建或在建的發電、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電力設施)的保護,均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二條為保障電力生產和電力設施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按行政區域劃分,以塊為主、條塊結合,實行電力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群眾相結合和宣傳教育、加強防范、依法治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的義務,都有權制止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并向電力部門或公安機關舉報。
第五條縣級以上電力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條例》和本辦法的貫徹實施情況;
(二)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電力設施保護群防組織,并制定和落實電力設施保護責任制;
(四)會同同級公安機關負責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五)依法查處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
(六)研制、推廣電力設施的技術防盜措施。
縣級以上電力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在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執行職務時,須出示《*省電力設施保護執法證》。
第六條各級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和盜竊、哄搶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
各級城建、規劃、工商、交通、林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電力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做好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二章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和保護區
第七條發電廠、變電所設施的保護范圍,除《條例》第八條規定外,還包括經依法批準建設的各種專用船舶停泊區及其有關設施。
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按《條例》第九條規定執行。
第八條架空電力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寬度,依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在一般地區電力線路的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的水平安全距離是: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二)在城鎮、工礦區等人口密集地區,電力線路的導線邊線在設計最大風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動距離)向外側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離是: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米
110千伏4米
220千伏5米
500千伏8.5米
第九條電力電纜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寬度,依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地下電纜為線路兩側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之間的水平安全距離;
(二)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米,灘涂區域為兩側各25米);
(三)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第十條新建、改建和擴建電力設施的規劃和計劃經依法批準后,電力設施所在地的城鄉規劃部門應根據批準的規劃和計劃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電力主管部門應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
第三章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和組織實施城鄉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電力設施建設,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二條各級規劃、林業、交通、城市綠化、國土資源等部門在規劃定點、植樹造林、城市綠化或發放采礦許可證時,凡涉及電力設施的,應征求電力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電力設施產權單位在電力線路保護區的主要區界,應設立由省電力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標志牌。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廠、變電所設施的行為:
(一)擾亂發電廠、變電所的生產和工作秩序,或者移動、損壞發電廠、變電所的生產設施、器材和安全標志物;
(二)在發電廠用于輸水、排灰的管道,或者溝渠外緣向兩側延伸5米的區域內取土、挖沙、采石、打樁、鉆探和進行其他挖掘作業、興建建筑物,或者傾倒垃圾、礦碴和含有酸、堿、鹽等化學腐蝕物質及其它廢棄物;
(三)在發電廠冷卻塔水池、冷卻池、用于輸水的管道、溝渠的取水口向周圍延伸100米的水域內,從事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四)擅自截用發電廠水源,或者向水源內傾倒垃圾、礦碴、含有化學腐蝕物質的液體和其它廢棄物;
(五)影響發電廠、變電所的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
(六)在用于水力發電廠的水庫內,進入水工建筑物向周圍延伸300米的水域內,從事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七)在變電所圍墻向外延伸5米的區域內堆放或焚燒谷物、草料、木材、稻稈和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在變電所、發電廠附近從事污染電力設施作業。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或者拋擲物體;
(二)在電力線路的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
(三)利用桿塔、拉線栓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作起重制動和牽引地錨;
(四)在電力線路桿塔、拉線的基礎保護范圍內從事圍(挖)塘及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行為;
(五)在電力線路的桿塔和拉線之間或者桿塔內修筑道路;
(六)拆卸電力線路的桿塔、拉線上的器材或者移動、損壞電力線路設施的永久性標志和標志牌。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電力線路的桿塔、拉線的基礎保護范圍是:35千伏及以下的,桿塔、拉線從基礎外緣向周圍延伸5米;110千伏及以上的,桿塔、拉線從基礎外緣向周圍延伸10米。
第十六條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堆放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的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堆放垃圾、礦碴等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燒窯、燒荒、打場,或者焚燒秸稈等;
(三)興建建筑物;
(四)種植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電力線路的導線之間不符合垂直安全距離規定的竹子、樹木。
第十七條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與竹子、樹木或者其他物體之間的垂直安全距離,應與在計算電力線路導線的最大弧垂后,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1—10千伏不少于3米
35—110千伏不少于4米
220千伏不少于4.5米
500千伏不少于7米
第十八條在地下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不得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和第(七)項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經縣級以上電力主管部門批準,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打樁、鉆探、挖掘作業,《條例》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施工;
(三)高度與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之間不符合垂直安全距離規定的車輛及其運載物體或者其它物體,穿越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的保護區內作業;
(五)攀登電力線路桿塔或者在架空電力線路設施上聯接電器設備、架設電力通訊、廣播、電視線路以及放置其他設施;
(六)保留或者種植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電力線路的導線之間符合垂直安全距離的竹子、樹木等作物。
在距離電力設施周圍300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的,應征得電力主管部門的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一)侵占依法批準的電力設施建設用地;
(二)涂改、移動、損壞或者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三)破壞、封堵發電廠、變電所及電力設施建設單位的專用鐵路、公路、航道、水域、堤壩、橋梁、碼頭,截斷施工水源、電源、氣源,或者阻礙電力設施建設單位的人員和車輛、機械、設備、器材進入施工現場;
(四)擾亂電力設施建設單位的生產和工作秩序,或者破壞施工車輛、機械、設備和器材。
第二十一條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應當依法收購電力設施器材。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末將收購企業的核準登記情況抄送當地電力管理部門。
收購電力設施器材的企業等經濟組織應當建立收購和銷售臺賬,登記收購電力設施器材的規格、數量、來源和出售等情況,以留存備查。
第二十二條電力主管部門和電力企業的專用通訊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章電力設施與其它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電力線路與通信線路和其它線路、管道不得相互妨礙。新建線路、管道與原有線路、管道不可避免并行或者交叉穿越時,新建線路單位應與原有線路單位協商,并按照原電力工業部、鐵道部、郵電部、通信兵部和廣播事業局的《架空電力線路與弱電流線路接近和交叉裝置規程》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位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外的樹木等植物,對電力線路安全造成危害的,電力主管部門應通知產權管理部門或個人限期予以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未在限期內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的,電力主管部門有權采取強制措施。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必須拆遷建筑物、砍伐林木和拆除其它設施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與有關部門、單位或者個人協商,簽訂協議,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辦妥手續。
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因受地理條件和進出線走廊的限制,無法避讓,必須跨越建筑物或其它設施時,建設單位應根據城鄉規劃部門審定的線路走向圖,與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簽訂協議,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確保被跨越建筑物的安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電力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對危及電力設施的,經制止無效或限期內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尚未損壞電力設施器材,但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電力主管部門可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處以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電力設施造成損害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電力設施損害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對限期內仍不改正的,電力主管部門可以強制砍伐、修剪樹木、竹子。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未經批準在架空電力線路上聯接電器設備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在限期內仍不改正的,電力主管部門可以采取臨時停止供電的強制措施。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國土資源、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律的規定處罰:
(一)破壞或擾亂電廠、變電所(站)、調度所(室)、電力建設工地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拒絕、阻礙電力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三)破壞、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發電廠燃料、在建電力設備和施工車輛、機械、設備、器材的;
(四)明知其是違法取得的電力設施器材而窩藏、銷毀、轉移、收購的;
(五)偷竊路燈附件或故意破壞路燈的;
(六)故意損壞電力設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被處以罰款和責令支付賠償費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在接到罰款或支付賠償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清罰款和賠償費;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罰款和賠償費總額3%的滯納金。
第三十一條賠償費作為修復費用和保護電力設施費用的補償;罰款的管理和處理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篇7
【關鍵詞】農村;電力設施;難點;對策
農村電力設施是發展農村經濟的重要基礎設施,保護農村電力設施的安全是維護農村穩定的重要舉措,國務院層多次頒布保護電力設施的法律條例,對于保護農村電網起到了積極作用。基層供電站也在設施的保護方面投入了巨大精力,但隨著我國農村電力事業的迅速發展,在農村電力設施的保護方面,基層供電所心有余而力不足。當前樹線矛盾、盜竊電線、變電器的犯罪情況時有發生,這些違法行為給基層電網造成了巨大損失,嚴重損害了農村百姓的用電安全,也給供電站的安全穩定運行帶來了巨大隱患。找出農村電網保護的難點,明確解決措施已經成為基層供電所必須面對的問題。
1.我國農村電力設施管理的現狀
1.1管理觀念落后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快速發展,農村經濟也在穩步前進,農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斷提高。農村的用電量更是出現了驚人的發展。但長期以來電力集團對農村用電市場缺乏應有的重視,電力設施的保護也處在較低的水平,一般基層供電站安排的設施維護人員并不多,且維護人員的技術水平不高,他們對電力設施保護缺乏意識,沒有建立長期有效的電力設施巡查與保護機制。同時,基層供電所的電力設施維護設備有限,在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后,不能采取及時有效的處理措施。這些落后的管理觀念對電力設施的保護產生了諸多不利影響。不利于維護農村安全用電安全性與穩定性[1]。
1.2農村電力基礎設施落后
長期以來,農村相對城市來說,經濟發展慢,經濟基礎較弱,農民收入不高,農村的電網建設長期落后于城市,農村電網布局不合理,設施落后,電線老化的現象突出,供電設備常年得不到更新。同時政府相關部門對農村電力布局缺乏統籌,電力設備的資金支持不到位,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電網長期處在超負荷運行狀態,電力系統的安全隱患呈上升趨勢[2]。
1.3用電環境復雜
在電網改革前,農村電網存在設備老化、資金缺乏、電網布局不合理的問題。農村電網改革后,大部分農村地區還在沿用之前的電網設施供電,農村供電條件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改善,加之農村百姓缺乏安全用電常識,農村私拉電線,擅自更改線路的行為仍存在,導致在電力設備的維護方面存在不小隱患,這給農村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帶來了不小的困難。
2.農村電力設施的保護難點
2.1電力設備保護區內違章建筑層出不窮
當前,隨著農村土地資源的日益緊張,在電力設備保護區內私搭亂建,進行工程作業的現象屢禁不止。當前農村居民不顧電力設備的安全,在電力設施安全區內建房、施工。近些年來農村的土木工程項目較多,各種開發園區、道路設施不斷上馬,吊車碰斷線路,車輛撞壞電線桿,挖掘機挖斷地下電纜的野蠻施工行為時有發生,造成對輸電線路的嚴重破壞,由于電力設備的修復時間久、修復工程復雜,往往對農村的安全用電造成一定影響。一些施工單位在進行項目建設時,并沒有對作業區內的電力設備進行有效評估,擅自在塔基、電力拉線附近取土,或進行打樁、堆放雜物,這些作業極有可能造成桿塔傾斜、導線與地面安全距離縮短等問題,對塔桿附近的行人車輛造成重大安全隱患[3]。
2.2盜竊電力設施的違法行為屢見不鮮
電力設施具有經濟價值高的特點,電力設備往往成為盜竊集團的眼中物,當前農村盜竊電力設備的犯罪活動屢禁不止。近些年電力設備的破壞活動向著智能化、團伙化、暴力化的方向發展,一些盜竊團伙專業化分工明確、并掌握了電力設備的基本知識,他們運用一些技術手段,盜竊電力設備,并形成盜竊、銷贓的嚴密網絡,這對農村電網的保護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一些盜竊團伙在盜竊電力設施時,對輸電線路破壞嚴重,電力維修人員搶修技術難度大,這對保證農村的正常供電帶來了嚴重挑戰。
2.3樹線矛盾、風刮異物造成的線路故障呈上升趨勢
每當出現惡劣天氣時,農村的停電次數會明顯增多,這多數是由于惡劣天氣引起線路掉閘引起的,其中多數原因是電力設備保護區內的違章樹木倒伏引起的,樹線矛盾成為農村電網安全運行的嚴重威脅,消除樹障隱患、化解樹線矛盾是供電企業保護電力設施的重要工作。供電企業在新建線路時,要充分考慮樹木高度對輸電線的影響。當前,電力線路的周邊環境復雜,線路保護區內垃圾、回收站、塑料大棚的不斷增多,導致垃圾等漂浮物碰線的現象不斷發生。尤其是在春、秋的多風季節,不少覆蓋物被風卷起,并纏在線路上造成短路,從而引起線路跳閘,給輸電設備的維護帶來了不小困難。
2.4電力設施保護法律不健全
我國在農村電力設施的保護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導致電力設施保護責任意識逐漸弱化。電力企業是電網的管理者,負責電網用電、管理、運行等多方面,法律沒有賦予供電企業對電力設施的執法權力。如法律規定,在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內施工作業、種植莊稼的要有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拆除: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要由公安機關處罰,這要求對電力設施的保護要多部門的團結協作,但在很多情況下,多部門的聯合執法往往不盡如人意。電力部門因缺乏必要的執法權力,對電力設備的保護往往力不從心,對保護區內的挖掘機、吊車等威脅電力設備安全的因素不能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3.農村電力設施的保護對策
篇8
關鍵詞:外力破壞;電網安全;防范對策
中圖分類號:U665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隨著丹東經濟的高速發展,農網上劃,我公司增加了不少輸電線路和設備,丹東地區基本建設工程較多,然而,一個潛在的不利因素正威脅著電網的安全,這就是電網的外部環境正在日趨惡化,使電網安全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外力破壞逐漸成為全國各大電網面臨的共同難題。頻繁發生的外力破壞,不僅給電力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也嚴重威脅電網的安全。
1.丹東電網輸電線路掉閘情況
輸電線路的掉閘可分為4類:第1類是由于設備本身的缺陷而引起的掉閘,如金具磨損導致掉線或斷線,接管過熱導致導線跳線燒斷等,第2類是自然外力,如雷擊、大霧、大風、鳥糞等引起的掉閘,第3類是外力破壞引起的掉閘,如導線、鐵塔、水泥桿拉線等設備被人為破壞,吊車類大型作業機械碰線等,第4類是不明原因引起的掉閘。
[案例1] 2009年1月21日至22日、2月10日,丹東供電公司鳳城供電公司管轄的220千伏電芬線、電北線、長鳳線三條線路先后跳閘12次。
1月21日晚至22日清晨,鳳城地區經歷了霧―雨―雪的過程,2月10日至11日,鳳城部分地區出現濃霧,同時伴有霧淞、霜凍和結冰現象,水平能見度為小于100米,南風2-3級,溫度:-2到7度,相對濕度:96%。1月21日至22日跳閘原因:閃絡絕緣子上有一層明顯的冰膜,此系先雨或霧后溫度快速下降后形成的,如果冰層臟污則形成導電通道,從而引發冰閃。冰閃與鳥糞引起的閃絡一樣,也是污閃的一種特殊形式。2月10日跳閘原因:主要是絕緣配置偏低、臟污大霧的影響和地形地勢的影響。從鹽密測試結果表明,如果霧很臟,電導率大于1000μS/cm,持續6-10小時作用,絕緣子表面可增加鹽密值0.03-0.04mg/cm2。此次大霧使絕緣子表面鹽密值增加約0.02mg/cm2左右。發生閃絡的鐵塔均在山峰處,較容易受到遠處飄來的海鹽、鞭炮煙塵及空氣中其它污染物的影響。綜上所述,諸多不利的客觀條件是發生這起線路跳閘一類障礙的直接原因。
2.外力破壞統計分析
線路跳閘外力破壞可分為3類:第1類是對電力設備的破壞和盜竊,第2類是在高壓輸電線路下種樹,使用大型施工機械作業、施工,在桿塔周邊挖沙取土等,第3類是小概率外力破壞,如交叉跨越、放風箏、作業機械將灰桿或拉線撞斷等。
[案例2]2009年3月10日新建500千伏電丹線組塔施工造成220千伏電芬線跳閘。
跳閘原因:2009年3月10日,沈陽送變電公司第六分公司施工隊在進行500kV電丹線41塔施工作業。在吊裝組塔作業時,因起重工作指揮不當、三角鋼釬地錨設備與地面夾角較小且沒有設置防脫落控制措施等原因,控制繩(3.5公分鋼絲繩)受力后從三角鋼釬上脫離并突然彈起,碰觸到正在運行的220kV電芬線C相復導線下線導線,造成線路開關跳閘,導致電芬線發生一起外力破壞跳閘故障。
3.發生外力破壞的原因分析
(1)隨著城市建設的不斷發展,基本建設工程逐漸增多,施工單位人員比較復雜,特別是外來施工人員占絕大多數,很多人缺乏電力設施保護常識,一些單位不辦理作業許可證,忽視安全措施,違章作業,在施工過程中對輸電線路很少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線路安全運行帶來不利影響,防止外力破壞工作的難度加大。
(2)專業技術人員對線路防污閃工作重視程度不夠。由于該地區歷年很少發生污閃事故,缺乏事故經驗。
(3)我國國民經濟的調整和發展使能源和原材料出現了短缺,導致鋼鐵、鋁、銅等原材料的價格上漲,從而使不法分子將罪惡的手伸向了輸電線路、地下電纜、變壓器等電力設施。
4.目前電力設施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4.1政府對外力破壞的電網安全問題重視不夠
已頒布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以下簡稱《電力法》)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實施細則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而新修訂的《電力法》卻千呼萬喚難以出臺。電力設施保護和電網安全已經出現了法律上的“真空”,使電網安全乃至國家安全受到潛在的威脅。
4.2現行法律和法規有漏洞且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國家正式頒布的保護電力設施的相關法律和法規有《電力法》、《條例》和《實施細則》。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計劃經濟正在逐步轉向市場經濟,電力部門的政府職能也正在逐步與企業職能分離,這就給以上3個法律法規的執行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中國電力企業的發展方向就是逐步實現公司化,而公司化的企業是不可能代替政府去行使執法職能的。
4.3 缺乏專業化的電力保護執法隊伍
電力設施保護的最大問題就是沒有一個專業化的執法隊伍。由于受種種條件的限制,公安機關對侵害的破壞電力設施方面的案件破案率較低,致使犯罪分子的氣焰更加囂張。
4.4 對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力度不夠
絕大多數媒體對保護電力設施事件的報道僅從抓新聞的角度出發,而沒有將電力設施當作涉及國家安全的公共設施來看待,這樣的文章和報道也就很難避免表面化。
4.5 基建遺留的外力破壞隱患
有一部分輸電線路防護區內的外力破壞隱患是在基建時遺留的。個別基建部門從自身利益出發,只考慮如何降低工程的造價和提前竣工送電,對防護區內的建筑物和樹木處理不規范、不徹底,留下外力破壞隱患。
5. 防止電力設施受外力破壞的對策
5.1 各級政府部門重要視電網安全問題
現行的《電力法》、《條例》和《實施細則》在電力設施保護的內容方面有漏洞,而新修訂的《電力法》、《條例》和《實施細則》遲遲不能出臺,建議政府從國家安全的高度看待電網安全問題,盡快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對上述法律法規內容進行必要的修改,并早日出臺新的法律法規。
5.2 加強培訓、提高防污閃的工作力度
加強防污閃工作的培訓,進行新標準的宣貫工作,講解鹽密測試方法、污區分布圖劃分和輸變電設備外絕緣選擇標準。對污染嚴重和絕緣配置低的地區,增加鹽密測試點和測試次數,加強復合絕緣子管理工作,開展帶電測試憎水性測試和紅外測溫工作。
5.3 采用高新技術、通過人防和技防相結合的辦法、作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在人防方面,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護線組織,提高專業護線隊伍的整體素質,建立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組織網絡,組織護線隊伍,加強巡視,明確責任,到點到位,及早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不能拆除的建筑物要簽訂協議,并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報告情況、資料。
在技防方面,應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防盜技術裝置,引進和采用國內外高新技術,研究和開發新產品。在輸電線路的技防措施上,不斷研制新的技防設施,逐步完善、解決配電線路防盜裝置問題。
5.4 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宣傳力度、營造強大的輿論氛圍
宣傳好是貫徹好的基礎,只有將電力法深入宣傳,才能從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視,才能懂得法律法規對電力設施保護的具體要求,才能依法辦事,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必須爭取各級政府和部門的大力支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開展有關電力設施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咨詢活動,宣傳和倡導電力是公益性、公用性事業,提高社會大眾對電力設施的保護意識。為電力設施安全隱患清理的長效工作機制打下良好的社會基礎,也為供電企業更好地開展電力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創造有利的條件。
5.5建立舉報、獎勵制度
以人為本,充分依靠廣大人民群眾。設立舉報制度,廣泛發動群眾檢舉、揭發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及違章行為。對于積極檢舉和提供破案線索的群眾,給予保護和不同程度的物質獎勵,不斷提高廣大人民群眾保護電力設施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5.6 為電力設施投保、保證企業的利益不受侵害
為了保證電力企業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為電力設施進行投保。當電力設施由于受外力破壞而給電力企業和用戶造成經濟損失時,可由保險公司承擔部分或全部損失。同時,電力企業也可以通過法律手段挽回經濟損失。
6.結束語
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對外力破壞的控制和防范,需要我們自身的努力和有關各方面的支持,尤其需要強有力的保護措施,我們切不能掉以輕心,要充分認識到,我們的工作是任重而道遠,隨時隨地都要保持高度警惕,打一場無硝煙的持久戰,才能有效的減少外力破壞造成的損失,確保丹東電網的安全運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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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電力工業部《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中國電力出版社.1998.1.1
[4]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中國電力出版社.1999.5.1
作者簡介:
[1] 李照華,男,1971年12月11日。2001年10月,畢業于沈陽電力高等專科學校電氣自動化專業,助理工程師,班長。
篇9
[關鍵詞]電力設施 立法 安全
一、電力設施概說
(一)電力設施的內涵。電力設施是電能生產、輸送、供應的載體,是重要的社會公用設施。其主要主要包括輸電和配電的一些設備,比如變壓器,導線,電纜,避雷器,絕緣子,桿塔等。主要用于各輸配電線路上,可以保證遠距離輸電提供方便。電力設施安全保護是保障供用電安全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基礎性工作。
(二)電力設施的現狀。一是外力破壞電力設施造成的停電事故呈逐年遞增態勢。據統計,北京地區外力破壞電力設施造成的停電事故2008年為16起,2009年為36起,2010年為54起,數量每年上升50%以上。二是外力破壞電力設施造成的后果越來越嚴重。三是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規施工作業現象嚴重。四是“三線”搭掛問題久拖不決。五是電力設施隱患清理依然困難重重。
二、我國電力設施的法律現狀分析
(一)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近年來,隨著社會的發展,針對保護電力設施的立法在不斷的改進和發展。但是,因為電網發展規模、社會經濟發展進程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力度不相適應,以及電力設施保護的專業性以及其他社會因素的限制,關于電力設施的立法仍存在諸多問題,矛盾還很突出:首先,電力法律法規滯后于社會的發展。現有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是1998年由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如今電力市場主體已經多元化,政企分開、政監分離的體制已基本完成,原有法律、法規已不適于當前環境形勢要求。其次,法律責任制度與處理程序不完善。我們看到,對于侵害電力設施的行為,只有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行政附帶民事責任,對于危害電力設施行為并沒有單獨民事責任的規定。最后,新設備、新情況在法律上沒有規定。對通信、保護、計算機程序、自動化和信息化項目的保護,對無人變電站的保護在法律上還是空白;特高壓線路保護區的界定、危害電力設施的行政處罰標準等具有操作意義的規定在法律上都沒有明確。
(二)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對于電力設施的法律保護,除了在立法方面所涌現出的眾多問題外。在實際的執法中,也存在很多不可調和的矛盾亟待解決。
一是相關部門與電力企業的聯動工作機制不夠健全,電力行政執法力量薄弱,電力設施保護措施難以到位,危害電力設施行為屢禁不止。二是部分邊遠地區法制環境不完善,盜竊電力設施的團伙犯罪猖獗。三是工程建設項目多,施工組織不嚴密,野蠻施工,吊車碰線、車輛撞桿、挖斷電纜等事件頻繁發生。四是一些單位和個人在電力設施周邊和保護區內私拉亂接、違章施工、線下種樹,對電力設施保護人員或漫天要價,或無理阻撓,甚至進行圍攻、非法扣留,執法部門處理的難度很大。五是一些單位和個人安全意識淡薄,擅自在電力設施周邊和保護區內焚燒物品、開山放炮、放風箏、釣魚等現象屢有發生。
三、完善電力設施立法。確保電力運行安全
首先,完善電力立法。第一,要進一步提高電力設施保護意識,加強生產安全管理和電力設施的保養維護。第二,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護措施組成的內部安全防范網絡,普及和推廣應用電力設施安全防范的新技術和新成果,提高整體防護水平。第三,要深入貫徹執行《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法律法規,制訂切實有效的管理措施,強化電力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落實專業巡線崗位責任制,提高專業巡線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第四,要進一步加強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落實內部治安保衛責任制。第五,要嚴格執行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施工許可制度,對需要爆破、開挖、取土的各類建設項目,要加強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第六,要大力宣傳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的重要意義,要通過組織和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營造保護電力設施人人有責的良好氛圍。
其次,必須要明確電力管理部門及其電力設施保護的職責。電力設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缺位是當前電力設施遭受嚴重破壞而又得不到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電力設施保護并不單純是電力管理部門的工作,需要其他政府部門的配合和協作。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依法打擊和防范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等危害電力生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可能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和施工實施嚴格的監督管理。一方面加強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一方面加強“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審批”工作,明確職責,規范程序,以高效務實的行政許可執法程序,防范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各種行為。
最后,明確電力企業電力設施保護的職權。電力企業是電力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主體,電力企業自身應當承擔電力設施保護的義務。現行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電力法規,無任何條款規定電力企業在保護電力設施方面應該履行的權利義務及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修訂中應該在這方面有所突破和創新。還需要注意的是,修訂中要切實解決目前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相互妨礙關系問題,特別是應重點解決電力設施保護法規與土地、森林、公路、城市綠化、爆炸物品管理等方面法規的沖突。針對外力破壞電力設施已成為威脅電力安全主要因素的現實情況,應在修訂中立足于“防范在先,預控風險”,細化相關規定。
四、結論
綜上所述,電力設施安全和電能保護事關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事關全省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努力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可靠供應,確保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的用電需求,需要有切實可行的法律法規的保障,需要電力企業、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各負其責,協同配合,開拓創新地不斷完善工作機制。相信經過各方的努力,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必將走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良性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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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保證電力設施安全運行和可靠供電,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政辦發[2012]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對電力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電力設施保護關系到電網安全與穩定,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用電安全。各地各部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把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一步健全領導機構,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及時協調處理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護線員檔案管理制度,完善責任組織機制,簽訂三級保護責任追究責任制;全市要建立鄉(鎮)辦到村、村到組、組到人的責任體系,真正形成鄉(鎮)辦包片、村包段、組包線、人包桿的責任網絡,確保本地區電力設施安全。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大對破壞電力設施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力度,積極開展創建“平安電網”活動,確保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二、大力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宣傳教育活動。各地各部門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電力設施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通過典型案例,加強對廣大群眾特別是農民群眾和中小學生進行電力設施保護方面的宣傳教育,營造全社會遵紀守法、自覺依法保護電力設施的氛圍。電力企業要在城鄉結合部、案件易發地段和人口密集的區域懸掛永久性安全標志牌、警示牌,保證電力設施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三、加大電力行政執法工作力度。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賦予的監督管理職能,加大對全市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監管力度,依法開展電力行政執法工作,及時制止和清除線下各類障礙隱患,保障電力線路安全暢通。電力企業要加強巡線、檢查,對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法開挖取土、違章建筑、開山放炮以及在電力桿塔上搭建通信、廣播、電視線路或安裝有關設備等行為,要及時制止。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要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對存在的隨時可能引發人身觸電傷亡事故的違章建筑,由電力設施產權單位負責查清情況,進行現場拍照取證,報告市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當地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要依法對違章建筑進行整治,限期拆除。限期內未予拆除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執行。
四、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犯罪活動。市公安機關對破壞電力設施或盜竊、哄搶電力設施器材、沖擊圍攻供電所、變電站的案(事)件要做到快偵、快破、快處理;對危害大、影響大、損失大的案件,要組織專班,限期偵破,依法從重從快地打擊處理,并通過新聞媒體加以宣傳,以震懾罪犯、教育群眾。市經濟、工商、供銷、公安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廢舊物資收購業務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堵塞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銷贓渠道。要根據線路結構、路徑、地形及破壞活動程度,在沿線路附近的村莊建立群眾護線點,嚴密監控布點,群策群力,及時發現和處理不法分子對架空電力線路的盜竊破壞行為。
五、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區的建設管理。市規劃部門要將電力設施的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規劃和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中,統一安排和預留電力設施、線路走廊、電纜通道等建設用地。嚴禁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興建建筑物、構筑物。規劃部門在已建電力設施(包括已經批準的擬建、新建、改建、擴建的電力設施)的周圍規劃新建建筑物時,對有可能妨害電力設施的,應當征得當地電力管理部門的同意。今后,凡違反《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未經法定程序批準、擅自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興建建筑物、構筑物的,電力企業可不予辦理用電報裝手續。要加快建立電力設施保護的長效機制,加強電力事故防范,及時消除缺陷和隱患。針對電網薄弱環節,要認真研究制定事故預案,建立健全電力安全應急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能力。
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和林業、交通、綠化、電信之間發生妨礙時,按下述原則處理:
㈠新建、改建或擴建電力設施需要征、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的,電力企業應在依法取得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和林木采伐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林木采伐進行施工建設,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或其它高桿植物;電力企業對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新種植的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可依法予以砍伐和修剪,不予支付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等任何費用。對其他妨礙電力線路安全的樹木,由林權所有者按電力管理部門的要求自行修剪或砍伐。逾期不修剪或砍伐的,電力主管部門可以強行無償修剪或砍伐。特殊情況下,對已經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林木,電力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先修剪或砍伐、后通知林權所有者的應急措施。
㈡交通部門在審批道路建設項目時,要綜合考慮穿越電力設施和占用電力設施保護區等因素,避免產生新的安全隱患。對已建、在建公路與電力線路存在的安全隱患,要積極配合妥善予以處理。
㈢根據城市綠化規劃,需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的,綠化部門應會同電力管理部門與電力設施產權單位協商種植低矮樹種,簽訂相關協議,定期修剪,以保持樹木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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