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研工作的重要性范文

時間:2024-01-17 17: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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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研工作的重要性

篇1

一、我院開展調研信息工作的主要做法

為了加強信息調研工作,提高信息調研水平,使信息調研工作更加規范化,我院不斷加強信息調研工作制度化管理,確保信息調研工作出成果,有特色。一是建立起了信息調研網絡,由點成面,形成人人參與的局面。將各個部門中善于寫作、有調研熱情的人員聘為“宣傳員”,注意培養他們的信息調研業務素質,鼓勵他們多看、多寫,建立以信息調研工作人員為主體,各部門參與的立體調研網絡,既掌握了最及時的院內工作信息,又充實信息調研隊伍。二是實行了信息調研目標管理制度。把信息調研工作納入崗位目標責任制,將其作為年底考核各部門工作成績的一項重要指標。三是豐富信息調研人員的審判實踐經驗。選派有審判實踐的人員負責信息調研工作。對于沒有實踐經驗的信息調研人員,院內有計劃的安排他們跟隨負責審判和執行的法官深入到辦案一線,協助審執工作。四是不斷提高信息調研人員素質。為信息調研工作人員訂閱《人民日報》、《人民法院報》等報刊雜志,同時規定,經領導批閱的文件,信息調研人員也可閱讀,有助于他們了解法院每一階段的工作重點。打造“學習型法院”,創造注重信息調研的工作氛圍,著力提高法官整體素質。堅持學習制度,推行中層以上干部專題講座和優秀大學生理論講座制度,各部門負責人對其分管的人、事、物以及在審判執行工作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和疑難,深入調研,形成書面材料,利用學習日在全院干警中進行學習交流。五是精心發掘信息調研題材。基層法院的工作看似單一,實際涉及方方面面,值得深度挖掘的題材也非常廣泛。基層法院的各項工作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信息調研工作圍繞審判、執行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全方位地展開。使信息調研工作緊密結合審判工作實際,有的放矢。抓住審判工作中的某一個突出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必要時對該問題進行深層次探討,形成調研文章,為院領導決策提供第一手的參考資料。主要針對新形勢下基層法院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審判方式改革所面臨的有關問題開展調研工作。六是提高要求,改進作風。信息調研工作有很強的時效性,我們要求信息調研人員要養成敏捷、快速的工作作風,做到有事早報、早調研,重大事件要當天報,確保信息調研的及時性。要有超前預測意識,為院領導提供能夠反映審判工作發展趨向的信息,切實發揮好領導參謀、助手作用。

二、今后加強和改進調研信息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人民法院的調查研究和信息編報工作,是各級人民法院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在審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中,正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正確適用法律,研究和解決法院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實行科學決策的基礎性工作。在進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司法水平,推進法院改革,發揮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的各項職能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要進一步做好基層法院的調研信息工作:

一要提高認識

人民法院的調研信息工作,就是研究法院工作情況,探索法院工作規律,總結法院工作經驗,指導以審判工作為中心的各項工作開展,是審判工作的延伸和升華。現在有些同志對調研信息工作還是不夠重視,対做好調研信息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清,導致工作不到位。有些同志沒有正確理解和處理好調研信息與審判工作的的關系,沒有認清調研信息工作與審判工作、隊伍建設等項工作息息相關。只強調審判工作,忽視調研信息工作。有的同志認為調研信息工作是可有可無的事情,對調研任務馬虎應付。不注意及時搜集采寫工作信息。對此我認為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提高基層法院同志們對調研信息工作的認識。把調研信息工作的重要性、目標任務、工作方法等進行整體的安排和部署,讓大家在思想上重視調研信息工作,把調研信息工作放在與審判工作同等的位置上來,形成自上而下重視調研信息工作的濃厚氛圍,讓大家切實感受到調研信息工作不僅是一項能指導審判實踐,服務審判工作,又是一項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的重要工作。要制定開展調研信息工作的考核目標,把任務分解到人,要進一步完善對調研信息工作質量認定評估體系,防止出現走過場,胡亂拼湊調研報告和工作分析信息的問題。

二要明確方向

近年來,我們基層法院受理案件的數量較以往有了較大增加。這就為我們更好地開展調研信息工作提供了鮮活的事例和素材。我們要始終圍繞堅持“三個服務”的原則:即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為領導決策服務、為審判工作服務來開展調研信息工作。在確定調研方向和重點時,要緊緊抓住法院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關鍵問題深入開展調研,撰寫有一定理論分析的綜合性信息,增強調研信息工作的針對性和實用性,確保發揮調研信息工作的實際效能。現在上級法院每年都會為基層法院指定部分綜合調研課題,每個基層法院主動結合自身的特點和本院工作的疑點、難點、熱點來確定綜合調研信息課題,才能創作出更具實際指導意義的調研文章和高質量的信息。

三要提升素質

調研信息工作開展情況如何,最終決定因素在于我們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這也就為我們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調研信息工作明確了思路和方法。提升隊伍的整體素質,提高大家的理論水平、業務水平和寫作水平。是提高我們調研信息工作的最直接、最有力的手段。在這方面,我們可以采取多種靈活有效的方式。如及時制定專項培訓計劃,聘請資深的法律專家、學者、調研信息能手和具有審判經驗的法官對全體同志進行理論知識和寫作技巧的培訓;不斷加強與先進單位的經驗交流,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有關人員去學習,積極吸取先進單位成功經驗和方法等,取長補短,合理化利用,不斷提高我們的調研信息能力。

四要加強領導

基層法院的各級領導一定要把提高調研信息工作水平作為一件大事、要事切實抓緊抓好。在具體工作中要強化專題調研工作的組織協調性。要組織調研力量認真展開調查研究,動員所有同志都來參與撰寫調研報告。充分調動專職和兼職調研信息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避免形成非專職調研信息人員忙于審判業務,不注意通過辦案來收集、總結審判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專職的調研信息人員又遠離審判工作,無法通過接觸辦案實際發現具有實際指導意義的調研專題和信息的局面。這對加強調研信息工作是十分不利的,也是當前我們基層法院調研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必須引起大家的高度認識,在實際工作中加以研究解決。

篇2

【關鍵詞】檢察機關 刑事審判 監督職能

在我國《憲法》第129條中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能夠對審判機關的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以保障其正確行使自身權力。刑事審判監督不僅能夠對刑事審判權的履行進行制約,防止裁判活動程序違法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確保人民法院依法辦事,同時還是保護人權,維護司法公正的最為直觀有效的措施,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一、檢察機關在刑事審判監督中的問題

(一)監督意識缺乏

當前,部分檢察機關對于刑事審判的監督工作重視不足,將大部分精力放在了容易出成效的業務方面,沒有形成相對完善的監督機制,將監督的重點放在了實體法適用性的監督上,而且監督能力較差,對于應該抗訴的案件,如果缺乏底氣,認為改判的可能性較小,往往就不會提出抗訴。

(二)監督手段單一

在現有的部分法律中,對于檢察機關在刑事審判中的監督職能進行了約束和限制,導致其可以應用的監督手段單一,許多手段都處于無法可依的困境。現階段,檢察機關對審判機關刑事審判的監督,主要是依靠抗訴進行的,對于審判過程中存在的違法行為,無法及時通過有效的手段進行監督,所能夠采用的“檢察建議”、“糾正違法”等書面或者口頭上的手段并不能得到法院的回應,也無法啟動有效的法律程序,存在著監督滯后、審判違法糾正不力等問題,打擊了檢察人員的積極性。

(三)監督地位弱化

從當前檢察機關內部機構的設置來看,并沒有一個統一的監督部門,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無法形成合力,沒有形成對審判違法以及不公正判決的長效監督;而從外部環境看,法院審判部門沒有重視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一些案件的審判更是直接游離于監督之外,加上理論界對于檢察機關監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不足,導致審判監督地位弱化,難以發揮應有的效果。

(四)監督效能較差

當前,部分檢察機關忽視了系統性的審判監督調研工作,往往為了監督而監督,沒有做到統籌兼顧、有的放矢,缺乏上下級之間的相互配合,嚴重影響了監督效能。

二、強化檢察機關刑事審判監督效果的有效策略

(一)剛柔并濟

所謂剛柔并濟,是指將剛性監督與柔性監督相互結合起來,提升監督效果。剛性監督是指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履行相應的監督職能,如抗訴等;柔性監督是指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范圍內,對審判環節存在的問題進行監督,如案件協調會、口頭檢察建議等。在實際操作中,對于刑事審判中的一些嚴重違法行為,應該采取剛性監督的方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審判結果進行抗訴;對于一些非原則性的微小錯誤,或者不會侵犯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采用柔性監督的方式,提出相應的口頭檢察建議。在對監督方式進行選擇時,應該從實際出發,做到剛柔并濟、因地制宜,確保監督方法能夠與監督效果的靈活性和原則性相互結合。

(二)上下配合

上下級之間的相互配合是確保刑事審判監督工作有效展開的關鍵所在,同時也要求上下級檢察機關必須建立起聯動的高效運行機制。下級檢察院在履行刑事審判監督職能時,對于遇到的困難,可以向上級檢察院請示或者匯報,爭取上級檢察院的支持,對監督過程中遇到的干擾進行解決。同時,應該建立法律監督聯絡員制度,強化上下級檢察院之間的相互聯系,方便上級檢察機關對于各類信息的把握,強化業務層面的指導,對執法標準進行統一,為下級檢察機關審判監督職能的履行提供保障。

(三)點面結合

從目前來看,審判監督工作的地位相對薄弱,影響了監督工作的效能。對此,檢察機關應該立足實際情況,對審判監督工作的著力點進行明確,然后由點帶面,逐步提升監督效果。例如,可以對監督工作進行規范,建立起檢察長、科長以及承辦人案件監督線索的“三級責任制”,確保監督線索的準確性和全面性,對于那些不報、漏報或者瞞報的行為,應該依法追求責任。同時,應該對案件的量刑情節、量刑標準以及法律適用性等進行對比分析,對審判監督線索進行挖掘,提升監督質量和監督水平。

(四)日常辦案與法律監督相結合

對于公訴人而言,在日常辦案過程中,不能滿足于案結事了,而應該從案件中發現監督線索,督促法院進行“查漏補缺”。對于完結后的案件,也不能放松警惕,而應該強化案后反思,通過辦案的形式,促進監督工作的深化。不僅如此,還應該在監督中,不斷進行深入的調研總結,促進監督工作水平和質量的提高,對監督工作制度進行完善和健全。因此,可以在檢察機關內建立一系列的監督管理機制,以制度對人員、案件等進行管理,確保監督工作的有效落實,同時,還應該加大對于刑事審判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力度,建立起線索移送以及工作聯系機制,共同把關,發揮檢察機關的監督合力,為保障司法公正貢獻出一份力量。

三、結語

綜上所述,在刑事審判中,檢察機關履行相應的監督職能,能夠對審判機關刑事審判中存在的違規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確保人民法院依法辦事,對訴訟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維護司法公正。不過,在審判監督工作中,應該把握好尺度,合理選擇監督方式,避免出現過激的言辭和行為,同時在監督后,認真聽取法院的意見,促進審判監督機制良性運作。

參考文獻:

[1]劉計劃.檢察機關刑事審判監督職能解構[J].中國法學,2012,(5).

篇3

一、審判管理的概念和目的

法院管理是由審判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共同構筑的統一管理體系,其中審判管理是法院管理的核心部分,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都應該服從和服務于審判管理活動,正如一個企業應有主營業務和核心競爭力一樣,我們從法院紛繁復雜的各項工作中,提煉出來的核心業務就是審判。

審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的整個訴訟活動過程中,為了使審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開展,由法院內部有關部門和人員通過建立規章制度對審判工作進行科學、合理的分工、協調、規范、監督和指導,從而保證案件審理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能夠通力合作,分權制衡,以實現公正高效。簡而言之,審判管理就是圍繞審判這個核心業務所進行的管理。

審判管理的目的從大的方面來說就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整個訴訟活動合法、有序、高效地進行。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的要求,要通過審判管理體制的改革,完善人民法院的機構設置,進一步健全權責明確,互相配合,有效監督,高效運行的審判體制,這就是當前人民法院審判管理體制所追求的價值目標。

二、轄區的特點和自身的狀況

以通海縣人民法院為例,其地域、人口、經濟、文化的特點是:1、面積小,人口相對集中;2、在云南省屬于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但比起東部發達地區來差距仍較大;3、歷史文化源遠流長,有自己獨特的傳統和習俗;4、法制建設有一定基礎,但治安“熱點”、“難點”問題多,突發事件時有發生。

結合縣情,分析近幾年來法院審判管理的特點,比對東部和發達地區的情況可以對通海縣人民法院的現狀作以下概括:

通海法院屬于西部的一個小法院,有其自身的特點、優勢和局限性。與其它地廣人稀的西部縣相比,其特點是面積小,交通便利,人口相對集中,與這種地域狀況相適應,在審判機構的設置上有條件做到相對集中,所以通海縣人民法院于1999年完成了收縮派出法庭的工作。其優勢在于硬件設施建設可以基本滿足現有審判任務的需要,與東部和發達地區相比,每年不超過2000件的各類案件總數不算多,有條件在案件上做到精耕細作,審判效率還不是工作中的主要矛盾,東部和發達地區的先進經驗不完全適合西部小法院的狀況;和其它西部小法院一樣,我們的局限性在于干警的相對素質偏低,案件質量不高,主要反映在庭審質量和法律文書質量上,還有一個最大的差距是在審判管理水平上。

三、審判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方法、原則和步驟

通海縣人民法院在認真分析轄區特點和法院自身狀況的基礎上,以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審判效率為目標,并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確立的改革原則,結合審判規律的要求,大膽進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和實踐,初步構建起了一套符合西部小法院的審判管理模式。

1、目標。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所確立的“權責明確、互相配合、有效監督、高效運轉”的司法改革原則指導下,通海法院確立的審判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一套符合審判規律,適應我院現實狀況又著眼于未來,職責明確,分工合理,運轉高效,保障有力的法院審判管理體制。

2、方法。兩手一齊抓:一手抓靜態的審判組織體制改革,方向是大膽打破現有機構設置的障礙,保留機構,由專人兼職研究,對所有審判資源重新進行整合,實現審判資源的合理調配,解決審判一線力量不足的矛盾。包括機構的整合,人力資源的整合,物質資源的整合。另一手抓動態的案件流程管理體制的改革,將案件的程序運作分解成立案、庭前準備、裁判、卷宗裝訂、評查、歸檔七個階段,分工由不同的部門和不同的人員完成,形成運轉高效的流程管理,充分利用我院現有的局域網作為審判管理平臺,實現案件流程的信息化管理。

3、原則。四個堅持。一是堅持穩中求進的思想;二是堅持充分論證的思想,三是堅持符合法律的思想;四是堅持結合實際的思想。

4、步驟。通海法院在構建新的審判管理模式的過程中,設計了分三步走的步驟非常有特點,并且收到了實效,很有借鑒意義。第一步是重點突破,第二步是合力攻堅,第三步是建立體系。

第一步重點突破階段已基本完成,見到了實效,鼓舞了士氣,堅定了改革的決心。主要完成的改革任務有:

①執行治亂。要解決執行難,必先解決執行亂。執行亂是法院審判管理中的一大難點,必須花大力氣徹底解決。通海法院于2001年8月起,花了近半年的時間,調整了執行人員,徹底整治了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弄虛作假、瞞報、漏報、執行財產不變現,檔案管理混亂等問題。糾正了執行亂的現象,為法院的審判管理改革和治理執行難奠定了基礎,探索和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執行管理體制。

②民商合一。為建立與三大程序法相對應的民事、刑事、行政三大審判體系,解決長期以來民商分離的格局,避免執行同一部程序法和實體法的民商案件分屬兩個庭室所造成的同一法院對同一類案件在裁判和適用法律上存在的差異,按照民商合一,相對穩定,合理平衡的原則,合并民一、民二庭為一個庭室;同時將民商案件分成幾個大的類型,由不同的合議庭來分管,讓法官通過審判實踐和理論鉆研形成自己的專業領域,以此促進法官的專業化、精英化。同時推行合議庭負責制和錯案追究制,率先在2001年建立了以大民事格局為方向的民事審判組織體制。

③公開聽證。針對我國傳統的申請再審和申訴制度中存在的主體無限,次數和時間無限,審級無限,理由無限所帶來的部分當事人以同一事實,同一理由對同一裁判文書反復纏訴的弊端,為了減少訴訟成本,節約審判資源,維護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和權威性,按照有訴必理,公開平等,及時合議的原則,推行申訴,申請再審案件的公開聽證制度,制定公開聽證規則,將無限申訴變為有限申訴,無限再審變為有限再審,將申請再審,申訴的審查工作,進行陽光作業,減少和避免暗箱操作,即維護了公民的訴訟權利,又維護了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和司法權威。

④實現三個分立。為改革法院內部機構職能,理順內設機構關系,建立、健全案件流程體系,革除由法官自收、自審、自執案件所帶來的久拖不結、暗箱操作、違法裁判的弊端,將審判權進行合理分解,分別由立案、裁判、執行、審判監督四個部門來分別實施,實現案件的流程管理,分權制衡,全程監督,落實了立審、審執、審監“三個分立”制度,促進了以獨立、公正、公開、高效為主要內涵的審判機制的建立。

在這一階段還進行了落實公開審判的制度,改革了庭審方式和裁判文書制作,加強了調研工作和干警的業務培訓,加強了法官職業道德的建設等審判管理體制改革的工作。

第二步合力攻堅階段,核心任務是推行主審法官員額制。法院隊伍中很大一部分審判員并不具備現代法官的素質,導致法院人員過多過濫,而高素質的審判人員則相對不足。更由于激勵機制的導向錯誤,更難以調動高素質審判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也難以吸引高素質的人才到法院工作,通過第一階段民商合一的改革,將裁判權作了一定的收縮,在合議庭負責制的基礎上,選好合議庭負責人,由合議庭負責人對本合議庭的案件質量負責。通過這一項改革,我院民商事案件的質量有大幅上升。從玉溪中院對全市近期上訴案件的質量分析來看,全市基層法院上訴案件的平均改判率為35.84%,而我院上訴案件的改判率只有12.5%,低于平均數2.9倍,是全市上訴改判率最低的法院,在隊伍人員不變的情況下,我們通過審判組織體制的改革,實現了案件質量上一次大的飛躍。但這一項改革并不徹底,我們最終的目標是要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確立的以“確定法官員額,建立法官遴選制度,建立法官保障制度”為內容的全面法官職業化建設,根據我院的案件數量和干警素質狀況確定主審法官員額為8名,祥細制定了主審法官考試辦法,建立了主審法官保障制度,對主審法官實行相對高薪制,將裁判權進一步向主審法官集中,充分挖掘潛力,發揮優質審判資源的作用,通過激勵機制調動高素質人才的積極性。同時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和審判單元制度,以此為基礎,構建科學、合理又面向未來的審判組織體制,這一步是完成我院審判組織體制改革,建立新的審判管理模式的一個重要基礎。云南省高院已將通海法院主審法官員額制的改革列為全省的試點,經過一年多的論證和試點,不斷總結經驗和完善制度,先后制定了《通海縣人民法院主審法官員額制選任工作實施細則(試行)》、《通海縣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審法官選任工作實施方案》、《通海縣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審法官選任考試辦法》、《通海縣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審法官制度的規定(試行)》、《通海縣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規定(試行)》和《通海縣人民法院崗位目標責任制獎懲考核辦法》,為通海縣人民法院全面推進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推行以主審法官員額制為核心,輔之以法官助理、書記員、法警單獨系列管理制度為主要內容的全面改革計劃奠定了科學、全面、細致和可行的制度框架。

第三步是建立體系階段。這一步是完成構建通海法院審判管理模式的階段,也可稱為審判管理體制改革全面推進階段。現已設計好了最基本的藍圖,做好了理論工作和基礎性工作,正在穩步推進之中。在靜態的審判組織體制上,要完成部門職能的分工和人員職責的定位;在動態的案件流程管理上,要完成案件程序運作的合理分解,形成運轉高效,全程監督、分工負責的流程管理體系,以局域網為審判管理平臺,實現案件流程的信息化管理。

四、構建審判管理模式的主要內容

通海法院構建西部小法院審判管理模式的主要內容,可以從基本結構、運作機制、流程體系三個方面來作一個系統的概述:

(一)審判管理模式的基本架構。

審判管理是圍繞審判這個核心業務所進行的管理活動,我們選擇的審判管理模式是:對審判管理各個層級作科學的分解,在環節設置上合理布點,在每個關鍵的節點上由精英把關,再將各種素質狀況和職能不同的人員按層級配置進去,實現單元化管理,每個管理單元建立以單元負責人或主審法官為主導的金字塔式層級職權結構。

1、科學分解,合理布點。

第一層:審判管理可以分解為四大管理體系,即:立案管理,裁判管理,執行管理,監督管理。

第二層:立案管理可以分解為四大單元的管理,即:立案廳、流程中心、法警隊、綜合裁判組。

裁判管理可以分解為三大審判組織體系的管理,即:刑事審判、民商審判、行政審判。

執行管理可以分解為兩大執行權的管理,即:執行實施權的管理、執行裁判權的管理。

監督管理可以分解為四大監督體系的管理,即:靜態監督的管理,動態監督的管理,橫向監督的管理,縱向監督的管理。

以上第二個層面的分解,是設置審判管理單元的節點,由這些節點可以派生出各個金字塔式的層級職權結構。

2、金字塔式層級職權管理單元模式。

⑴、將三大審判組織體系分解成八個審判單元,一個審判單元負責一類案件的審理。其中:刑事設兩名主審法官,兩個審判單元;民事設六名主審法官,六個審判單元;行政審判指定民事中的一個審判單元的主審法官兼職負責。每個審判單元設一名主審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書記員,加上其它不同的司法和行政輔助人員構成一個審判單元,在金字塔式的管理單元中表現為職權從上到下的關系,義務從下到上的關系;上一個層級的人員對下一個層級的人員有指揮、命令的權力;而下一個層級的人員對上一個層級的人員有服從的義務,下一個層級的人員對上一個層級的人員負責,并完成上一個層級人員的命令和指定的工作。主審法官在具體的審判管理單元中處于最高的裁判地位,在確保獨立行使裁判權的同時,有權統籌和組織整個審判單元的工作,以保障工作的高效運行,主審法官只負責主持庭審,了解案件和作出最終的裁判,其它輔的工作安排由法官助理完成,或由法官助理組織書記員、其它司法和行政輔助人員共同完成,由主審法官對完成的工作成果進行驗收,并有權對下層級人員的工作表現和業績進行考核、獎懲,甚至有權建議給予晉升或處罰。審判單元制是金字塔式層級職權管理結構中機制最齊備和最能發揮功能作用的管理模式。理由如下:

A、由于系統的封閉性,保障了主審法官的獨立地位和裁決者的身份,為獨立審判創造了機制上的保障;B、由主審法官對裁判的質量負責,實現了裁判權向八名素質相對為本院最高的主審法官收縮和集中,裁判質量也有了制度上的保證;C、由于對審理和裁判工作作了進一步分解,除主持庭審和作出最終裁判的工作由主審法官完成外,其它工作可以分別由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和行政輔助人員完成,實現了審判工作按照重要性不同所作的分解,能使不同素質和狀況的人員各盡所能,又給了主審法官人盡其才,盡情發揮個人聰明才智的獨立舞臺,讓他們在業務上有了更大的發展空間;D、由于一個審判單元僅負責一類或幾類相對固定的案件,讓主審法官通過審判實踐和理論鉆研形成自己的專業領域,促進了法官的專業化、精英化,讓每位主審法官都能成為某一方面的法學專家;E、尤為重要的是這種結構在縱向上實現了人員素質的互補。首先,八名主審法官是從本院23名有審判員資格的人員中,經嚴格的考試精挑細選出來的,相對為本院素質最高的法官,能保證裁判質量。其次,八名法官助理也是從剩下的15名審判員中選出,均具備一定的審判實踐經驗和能力,可以勝任庭前的所有準備工作和庭后的所有善后工作。再次,書記員由專職人員擔任,能保證記錄工作的質量。三者的素質從縱向上實現了互補。

⑵、將立案管理的立案廳、流程中心、法警隊、綜合裁判組四大單元分別比照審判單元設置的機制,進行有專人對工作質量把關的金字塔式層級職權管理單元的設置,把不同素質和狀況的人員根據其能力和特點分別配置到各個職權層級中,最大限度發揮其特長,既做到了人盡其才,又做到了各盡其能。以此解決現行法院干警素質參差不齊所帶來的矛盾。

(二)、審判管理模式的運作機制

通海法院選擇的上述審判管理模式體現了“四位一體”的審判管理運作機制,立案、裁判、執行、監督四位一體,并行不悖,同時推進,整體加強的審判管理格局,革除了“啞鈴式”管理體制中的種種弊端,突出了程序和實體并重,執行和監督并行的思想,有效地避免了傳統審判管理模式中顧此失彼的機制缺陷。“四位一體”的運作機制表現為:

1、把立案庭構建為審判程序的管理中心。

把與審判程序相關的職能部門和人員向立案庭收縮,包括程序監督職能也并入立案庭,實現整個審判程序從啟動到結束的全程管理和全程監督。立案庭分四大單元進行管理和運作,每個單元履行不同的職能。

⑴、立案廳:審查和決定立案,訴訟費、執行費以及其它費用的收退和結算。

⑵、流程中心:排期開庭,審限跟蹤與提示、卷宗歸檔、制作統計報表,統計分析報告,案件質量評查(屬監督管理的職能,匯同審監庭、政治處等部門共同完成)。

⑶、法警隊:執庭、送達、押解、警衛、保全的實施、協助。

⑷、綜合裁判組:保全的裁決和組織實施,支付令、執行裁判的聽證和裁決,申訴和申請再審的聽證和裁決。

2、把職能審判庭構建為案件的決策中心。

將刑事、民商、行政的案件按性質再作細分,由不同的主審法官組織不同的審判單元對某一類或幾類相對固定的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行政案件由于多年來個位數的案件數量,暫時沒有設置專門審判單元負責的必要,而指定專門的主審法官兼職負責審理和研究。民事案件分成三個大的類型:一類是合同和債務案件,一類是婚姻家庭和三養案件,一類是侵權和損害賠償案件。每一類案件分別由兩名專門的主審法官組織專門的審判單元審理,一般實行獨任審理,需要組成合議庭的個別案件由負責同一類案件的兩個審判單元的主審法官或法官助理組成合議庭,但審判長必須由主審法官擔任,法官助理只做陪審,獨任審理的案件必須由主案法官主持。法官助理可按主審法官的要求組織庭前調解,證據交換,證據調查等工作。

3、執行管理實行分權化運作。

將執行權分解成執行裁判權和執行實施權,執行實施權由執行局負責,執行裁判權由立案庭的綜合裁判組負責,以實現執行的分權制衡。且執行裁判的內容多以程序為主,由擔負程序管理中心職能的立案庭負責較妥。由于執行裁判權被剝離,執行局主要行使執行實施權,人員調配上要做到收放自如,既有承辦人的個人負責,又有實施執行措施時人員必要的集中。有分有合,分工負責,合力攻堅的執行機制,與審判管理單元和立案管理單元在人員調配機制上有其不同的特點。

4、監督管理構建“三全”體系。

監督管理光靠設置一個固定的機構來進行,不可能實現監督的目的,也達不到全程監督,案案監督的要求。我們構建的監督“三全”體系是:全方位、全過程、全員化的結構。在動態監督上設置“審限跟蹤和提示制度”,從而達到監督的全程化。在靜態監督上設置“案件質量評查制度”,由立案庭的流程中心、審監庭、政治處、紀檢室匯同完成;設置“申訴和申請再審的公開聽證制度”,由立案庭的綜合裁判組、審監庭,具體案件所涉性質與對應的不屬回避范圍的主審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從而達到監督的全員化。在橫向監督上主要依靠案件的流程進行管理;縱向監督上主要依據上下級職權管理的機制強化對司法主體執法行為的監查和督導;再加上外部的監督,包括人大監督,輿論監督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實現橫縱并行,內外并舉的全方位監督。“三全”監督體系體現著動靜結合,分權制衡,條塊結合,互動制約的特點,通過對人員的合理配置,權力的層層分解,制度的環環植入來實現監督和監控。

(三)案件流程體系的基本結構。

建立案件流程體系,就是要按照司法審判運行的規律和進程,將司法審判各職能分解在由不同部門和人員負責完成的環節上,我們所要建立的案件流程體系,要以實現分工負責、分權制衡,流程管理,高效運行的功能為目標,在基本的結構體系中,以流程中心為程序管理的樞紐,以立案廳、綜合裁判組、各職能審判單元、執行局四大系統為程序執行機構,分設七條執行的指令通道,共同構成一個中心,四大體系,七條通道協同一體的基本案件流程體系。

通道一:由立案廳將審查立案的案件流轉入流程中心,流程中心將收到的案件分別不同性質指令各職能審判單元,綜合裁判組,執行局來完成。

通道二:由流程中心將排期后的案件指令具體的職能審判單元限期完成審判任務。

通道三:由流程中心將保全的申請,由執行裁判權解決的申請,申訴和申請再審的申請,支付令的申請交給綜合裁判組限期作出裁決。

通道四:由流程中心將收到的執行申請指令執行局限期執行。

通道五:各職能審判單元將審結后裝訂好的案件交回流程中心,進行案件質量評查后歸檔。

通道六:綜合裁判組將裁決完畢的案件裝訂好后交回流程中心,進行案件質量評查后歸檔。

通道七:執行局將執結的案件裝訂好后交回流程中心,進行案件質量評查后歸檔。

篇4

關鍵詞:“雙師型”教師;人才引進;教師隊伍建設;法學專業

一、“雙師型教師”的提出與內涵

“雙師型教師”是在國家提倡素質教育和高校人才培養要與社會產業需求對接的大環境下應運而生。早在1995年,國家教委在教職[1995]15號文《關于開展示范性職業大學的通知》里首次提出“雙師型”教師這一說法。2000年,教育部下發文件《關于發展高職高專教師師資專題調研工作的通知》中,“雙師素質”被再度提出,由于高校人才培養對接社會需求,促進學生就業的實際需要,原本主要針對高職高專的“雙師型”教師人才模式,迅速獲得各個高校的青睞并被廣泛沿用。

關于“雙師型”教師的定義,國家在《高職高專院校人才培養工作水平評估方案》(試行)中有以下界定:“雙師型”教師為各高校具有講師或以上教師職稱的專任教師,同時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一是具備本專業實際工作經驗,或持有中級(或以上)技術職稱,持有行業特許的技能資格證書、專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能考評員資格證書亦可;二是近五年工作經歷中累計有兩年以上在企業第一線,且從事本專業相關的實際工作經歷,或參加教師專業技能培訓并獲得合格證書,能全面指導學生專業的實踐實訓活動者;三是近五年內主持(或主要參與)兩項及以上應用技術研究課題,課題成果在企業生產、經營應用中創造了良好效益;四是近五年內主持(或主要參與)兩項及以上校內實踐教學設施建設或提升技術水平的設計安裝工作,在省內同類院校中達到先進水平。

二、法學類教師應具備的“雙師素質”與能力

(一)課堂教授能力

首先,“雙師型”教師必須具備把知識深入淺出地教授給學生的能力、課堂氣氛和教學活動的組織能力、知識更新與最新學科前沿對接的能力;其次為人師表,必須在傳授知識的同時,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尤其是法學專業學生更須要有法治理念,因此“雙師型”教師必須有高尚的師德和良好的法律素養,并以身作則。

(二)從事法律事務能力

現代社會要求法學專業的學生不但被要求擁有專業的法律知識,而且還具備對法律知識的活學活用。教師不但要掌握相關的法學知識,考取相關的資格證書(如律師、司法會計鑒定師等),而且應具備法律事務操作和獨立辦案能力,有相關行業的從業經驗。“雙師”必須長期在一線工作前沿,具備實際工作中所需的法學、審計等多重專業知識,教師必須承擔起融會貫通的職責,把實際運用到的多方面知識傳授給學生,使他們和社會實際需求接軌。

三、高等院校法學專業“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的現狀和問題

(一)“雙師”型教師名不副實

高校中對于“雙師”型教師常常流于片面,常見的有“唯證書論”和“唯實踐論”:有些高校認為,所謂“雙師”型教師,就是同時具備高校教師資格證和社會上一種或幾種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如律師資格證、會計師資格證等,而有些老師為了在評比和晉升中獲得籌碼,也熱衷于考取這些證書,但部分老師只是通過學習書本考取證書,并沒有實際應用操作經驗,有的老師持有的資格證書和所教專業不一致,不能在理論和實踐兩方面給予學生指導;有些高校則一味注重實踐經驗,把社會上從業的法官、律師等直接聘用為學校的兼職教授,認為這就是學校的“雙師”型教師人才,但這些法官、律師由于缺乏教學經驗,而且工作繁忙,講課的系統性和連續性不能保證,實際效果并不理想。“唯證書論”和“唯實踐論”都是對“雙師”型教師人才模式的極端片面理解,更無法達到理論實務并重的教育效果。

(二)人才引進工作滯后

對于高校而言,人才引進仍是行政行為,受戶口、學歷、年齡等因素影響,致使真正具有“雙師”素質的人才,很多因一個條件不符合而與高校擦肩而過,即使條件符合,引進流程也要經過重重審批,極易由于種種原因錯過了被引進的機會。此外,不少高校片面追求教師高學歷,要求引進的教師必須具備博士或雙碩士學歷,無形中弱化了教師的實踐經驗和實際操作能力。

另外不少高校聘用一批律師、法官作為本校的兼職教師,但原本為了提高專業教育的實踐性的舉措,在實際操作中卻遇到了瓶頸。一方面具有“雙師”證書資格的人才少,學校難以擇優聘用;另外一方面受單位的制度制約,這些兼職教師不可能在工作時間來高校授課,只能利用業余時間,而受個人的精力和時間影響,很難保證教學的連續性和系統性。而且因為缺乏基本的教學技巧,以及對學生的基本了解,學校對兼職老師普遍是“重聘用,輕管理”,造成兼職教師穩定性差,教學成效很差。

(三)教師職稱評定缺乏科學性

高校教師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標準嚴重向科研能力傾斜,其重要性遠遠勝過教學能力,以至于有人精辟地總結為“重發表,輕應用;重成果,輕能力;重科研,輕教學”。在專業技術職務評審這支“指揮棒”和高校科研能力導向下,教師們在承擔大量教學任務的同時,要把大量的精力用于論文、著作上,一些上了年紀的教師甚至還要花大量的時間通過英語、計算機的考試,無暇顧及實踐能力的提高,不利于“雙師型”教師人才的培養。

(四)缺乏明確的導向和激勵機制

由于高校對“雙師型”教師人才理解的偏差,致使在實際工作中滿足于表面持有雙證的“偽雙師型”教師人數增長的表面成就,而不關心這些取得雙證的教師教育質量如何,存在著典型的“重數量,輕質量,重形式,輕實質”傾向,高校培訓經費的不足,培訓方法的落后,使“雙師型”人才培訓存在困難。個人實踐能力不能具體量化,無法考核,不能從待遇上拉開差距,教師使高校“雙師型”教師和“非雙師型”教師在薪酬上別無二致,也看不到發展的更大空間,間接挫傷了高校教師向“雙師型”教師靠攏的積極性。

(五)法律政策和相關法規不配套

法律專業的教師入職前的理論教育靠學校,入職后的實踐教育需要長期在生產、服務、管理一線,即各企事業單位。目前,國家還沒有出臺相關政策,規定企業要為高校教師提供實踐平臺和技術指導。因此,企業為了自身管理成本的考慮,一是擔心商業機密被泄露,二是擔心管理成本的提高和影響工作進度與效率,往往不愿意承擔起培養人才的社會責任,為高校教師提供實踐培養平臺。

四、高等院校法學專業“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的路徑

(一)強化相關配套法律保障

培養“雙師型”教師人才,要靠學校、社會、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多方面的配合,缺一不可。作為用人單位的企業,對人才培養教育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就保障了高校法學專業教育的實踐性,但我國這方面的法律制度保障尚未健全,雖有《高職教育法》出臺,規定了各界企事業單位應該承擔的教育義務,但由于對這些企業缺乏約束條款,實際操作性不強。因此,建議我國出臺相關制度,提高企事業單位對高校教師到企事業單位參與實踐活動的重視度,使高校教師能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相關的法律顧問,辦案員等職務,提高實踐能力,也帶動學生學習到工作中最需要的知識和技巧,了解學科的最新發展。

(二)改進“雙師型”教師的引進和培訓機制

首先,重新修訂現行的人才引進條件,對優秀人才的戶口、年齡、學歷等因素適當放寬。目前人才引進仍是行政行為,受戶口、學歷、年齡等因素影響,一些人才引進制度呆板煩瑣,制約著人才的合理流動。對于高校而言,即使有真正具有“雙師”素質的人才,也很難因一個條件不符合不能引進。同時,改進人才引進和工作調動的審批程序,有些人才即使條件符合,引進流程也要經過重重審批,審批下來已過了最后期限,因此我們要在制度上制止類似事件發生,充分簡化調動流程使合適的人才到合適的位置上發揮作用。

其次,改進教師培訓制度。高校應意識到培養“雙師型”教師人才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制訂“雙師型”教師人才培養戰略,擬定培訓的詳細計劃和多元化的培訓方案,建立完善的“雙師”培訓制度,以“走出去、請進來”的培訓模式,促進高校教師特別是青年教師的“雙師素質”發展,在分批安排教師到相關企業進行實習的同時,安排企業和相關公檢法單位理論水平高、時間經驗豐富的專家來學校對教師進行培訓。

(三)“產學結合”促進“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

鼓勵教師考取相關職業資格證書和國家頒發的專業技術等級證書。由于法律類專業的特殊性,如沒有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和實習階段,不能獨立從事相關工作,無法獨立辦案,自然不能深入體會其中所需的知識和技能要求,更無法指導學生。雖然證書不一定代表素質與能力,但學生對已考取多個證書和持有較高等級證書的教師更加崇敬,更容易接受他的教導,因此鼓勵教師考取相關職業資格證書和國家頒發的專業技術等級證書,有利于教學活動的開展。

此外,鼓勵教師積極參與法律事務辦案操作實踐,多到相關的實務單位,與有關部門、行業保持密切聯系。高校法學類教師可到司法所、律師事務所,甚至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等單位參與實踐訓練。學校也可設立法律診所、模擬法庭、教學實驗室等實踐基地,鼓勵教師參加相關職業技能大賽,安排教師參與學生實習的全過程,在給予學生指導的同時對自身也是一個提高的路徑,全面提高教師隊伍的“雙師”整體素質。

(四)加強激勵促進教師主動提升“雙師”素質

高校要促進“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歸根結底要充分調動教師們爭取成為“雙師”的積極性,從心底主動想成為“雙師型”教師人才。而現狀是高校一方面大力鼓吹“雙師型”人才,一方面“雙師”卻沒有體現出與一般教師不同的待遇。因此,促進“雙師型”教師建設,外部的激勵措施非常必要。高校在“雙師型”教師評定上,要堅持量化原則,以體現制度的公平和導向性。把教師的專業能力、實踐能力、教學能力作為高校教師評定職稱和學科帶頭人的重要考核指標,給予“雙師型”教師物資獎勵和出國培訓、業務進修、項目開發方面相對優厚的待遇,在工資上明顯高于非“雙師”的普通教師,在職稱審核、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等方面給予一定的優先政策。通過一系列措施激發教師成為“雙師型”教師的積極性,主動提升“雙師”素質,促進高校教師隊伍整體素質提高。

(五)提高兼職教師隊伍的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