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的理解范文

時間:2023-12-27 17: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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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的理解

篇1

【關鍵詞】 原發性肝癌;肝動脈;化療栓塞

目前原發性肝細胞癌仍然是最難治療的惡性腫瘤之一,其生存率低,病死率高。由于多數患者確診為肝癌時,均為中晚期而失去了手術機會,介入療法已被醫學界公認為非手術治療原發性肝細胞癌的最佳方案。自2002年4月至2007年1月,我院共收治43例原發性肝癌,筆者回顧分析了這43例患者的臨床資料,以探討肝動脈化療、栓塞治療肝癌的療效,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臨床資料 本組經臨床影像檢查及AFP測定診斷為原發性肝癌43例,男26例,女17例,年齡49~76歲,平均62.5歲;結節型16例,巨塊型24例,彌漫型3例。所有患者初診時均為中晚期失去手術機會而行肝動脈化療或加栓塞,其中19例單純肝動脈化療,24例行肝動脈化療加栓塞。采用通過門診和書信、電話相結合的方式對患者化療或加栓塞1年后進行隨訪。

1.2 治療方法 患者仰臥于手術臺,一般取右股動脈穿刺,術區消毒、鋪無菌單、局部浸潤麻醉后穿刺,在X線電視監控下,置入導管于肝動脈,推注造影劑,確認導管送至腫瘤供血的靶動脈。隨即再推注造影劑,攝片驗證為腫瘤供血血管后,行灌注化療。化療藥為氟脲嘧啶1 000mg、絲裂毒素6mg、表阿霉素60mg或應用吡喃阿霉素60mg、羥基喜樹堿20mg,以上藥物2~3聯,灌注上述藥物時用生理鹽水稀釋成40%~50%的溶液,經導管內緩慢注入,然后注入栓塞劑,栓塞劑為碘化油和明膠海綿,推注完畢退出導管,壓迫止血,局部加壓包扎,送回病房。一般隔1~2個月重復治療,重復的次數和間隔根據動態增強CT了解腫瘤的血供情況和壞死情況,對于腫瘤血供恢復或腫瘤有復發,及時重復應用肝動脈栓塞化療。術后定期行實驗室檢查,30~45天復查CT、MRI或超聲并與術前比較,觀察患者術后的癥狀體征改善情況,隨訪1、2、3年及以上生存期。

2 結果

經治療后,當時患者臨床癥狀均有較明顯好轉,AFP明顯下降,病灶內碘沉積良好,充填均勻,病灶不進一步擴大或有不同程度縮小,有3例經介入灌注化療加栓塞治療,腫塊完全消失;有1例因介入治療前肝功能減弱、腹水,家屬及患者堅決要求介入治療,術后2周因肝功能衰竭而死亡;有1例治療無效,病變進展2個月后死亡。43例患者治療后,癥狀緩解者21例,B超、CT提示腫瘤縮小>50%者18例;AFP下降或恢復正常者14例;隨訪半年生存20例(46.51%),1例死亡于其他系統疾病。1年生存11例(25.58%),2年生存6例(13.95%),3年生存3例(6.98%)。食欲下降者7例(16.28%),惡心嘔吐者16例(37.21%),外周血白細胞下降者12例(0.28%)。

3 討論

3.1 原發性肝癌的自然生存期一般為1~4個月,只有13%活1年以上,且肝癌發現時大多為中晚期,大多數失去了手術時機,使介入治療成為治療肝癌的重要手段[1]。通過肝動脈介入灌注化療,有利于提高局部藥物濃度,據報道,動脈灌注化療藥物濃度要高于靜脈給藥2~6倍[2],使抗癌藥物在腫瘤組織內緩慢釋放,減少患者化療時的不良反應,且能提高治療效果。

3.2 通過介入,經肝動脈灌注化療,同時可行肝動脈栓塞,進一步提高治療效果。正常情況下,肝臟是具有雙重血供的特殊臟器,肝臟的血流20%~30%來自肝動脈,70%~80%來自門靜脈,而肝癌的血液供應幾乎全部來自肝動脈,故肝動脈栓塞后腫瘤的血供減少90%~95%,而正常肝實質的血供僅降低35%~40%[3],所以放射介入治療的最主要手段為肝動脈栓塞化療,其目的是阻斷腫瘤的血供,使瘤體缺血壞死而縮小,提高局部化療藥物濃度,并緩慢釋放抗腫瘤藥物效應,減輕不良反應,控制腫瘤所致的出血,緩解疼痛。由于不會對正常肝組織血供造成大的影響,而對肝癌造成的損害遠較其他部分嚴重,因而被用為治療肝癌的一種手段。

3.3 本組資料中,單純結節型、巨塊型的預后較佳,中、遠期生存率高,可能因為腫瘤血供豐富,多有包膜,播散少;而彌漫型及多結節型常伴有明顯門脈癌栓多見,轉移常見,所以生存率低。此外,有黃疸、腹水,嚴重肝、腎功能不全,明顯的凝血功能障礙及出血傾向者不適合做介入治療,本組有1例因術前嚴重肝功能不全及腹水,術后2周因肝功能衰竭而死亡。肝栓塞后病人可有肝區疼痛、發熱、一過性肝功能損害等,因此,介入治療后要做進一步保肝治療。

3.4 腫瘤動脈放射介入栓塞化療后,在早期據彩色多普勒觀察肝固有動脈峰值血流速度明顯減低,此時CT觀察不理想。隨著介入后觀察時間延長,腫瘤內部及其周圍動脈狹窄,閉塞更加明顯,導致肝固有動脈血流下降,門靜脈血流量減低,從而進一步減少了肝腫瘤的血供、使腫瘤縮小。碘化油與肝癌細胞有親合性,作為載體或栓塞劑治療肝癌。影響碘油在腫瘤內的積聚因素很多,如腫瘤的血供、腫瘤的大小。根據有關文獻資料統計認為CT檢查時間最好是在介入栓塞治療后4周[4],本組病例均采用4~5周檢查。常規螺旋CT平掃主要是觀察腫瘤縮小的情況、碘化油積聚分布的范圍、數量占腫瘤面積的多少。螺旋CT增強掃描,動脈期和門靜脈期主要是觀察腫瘤內殘留存活的癌組織所占的比例,以及腫瘤周圍的副血供,門靜脈有否癌栓及肝臟其它部位有否播散病灶,從而對決定是否再次介入栓塞治療和治療方法的選擇有重要意義。本組病例有1例最多介入栓塞治療達5次。

4 結論

肝癌的其它治療方法和手段有藥物微球、熱化療、滅能硬化、射頻消融、放射粒子置入、留管持續灌注化療或埋置藥盒化療等,但都有其局限性和不足,應從提高患者生存率和提高生活質量出發,加強綜合性治療。介入放射學是醫學影像診斷學與臨床治療學相互結合與發展的產物,它滲透于各醫學學科中,推動著各學科的發展,改變了許多傳統的內、外科治療模式,已成為現代醫學中最具有發展前途的一門新興學科,已被認為是與內科、外科并列的三大醫療體系之一。介入放射學診療技術令肝癌的治療獲得了突破性進展,療效顯著。肝癌介入治療數十年取得的成就充分證明,介入治療是目前肝癌非手術治療中效果最好的,具有微創、安全、高效的優點,可明顯提高患者的生命質量并延長生存期,目前是肝癌治療的重要方法,具有重要的臨床應用價值。

參考文獻

[1] 王建華,顏志平,王小林.腹部介入放射學[M].上海:上海醫科大學出版社,1998:55-69.

[2] 韓銳.腫瘤化療預防及藥物治療[M].北京:北京醫科大學·中國協和醫科大學聯合出版社,1991:591.

篇2

關鍵詞:社會思潮;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

作者簡介:張麗丹(1982-),碩士,講師,女,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單位:黑龍江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

基金項目:黑龍江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高校學生工作專項);項目名稱:高校校園文化建設與思想政治教育結合相研究;項目編號:1252xs303

一、當今存在的社會思潮及特點

社會思潮是指某一時期內在某一階級或階層中反映當時社會政治情況而有較大影響的思想潮流,它以一定的社會存在為基礎,以相應的意識形態為理論核心,并與某種社會心理發生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相互滲透作用 [1]。當前我國的社會思潮既有積極向上的,也有消極落后的。這些社會思潮錯綜復雜,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人們的思想觀念和思維方式。在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的情況下,我國社會思潮也呈現出一些新特點、新趨向。社會思潮具有:階級性、復雜性、群眾性、時代性等特點。[2]

二、影響大學生思想的社會思潮

(一)理性看待民族主義思潮是正確喚醒大學生民族意識的利劍

辯證證唯物主義認為,事物具有兩面性。所以理性看待民族主義思潮是關鍵。積極的民族主義思潮在學生群體中主要表現為愛國情懷,民族獨立意識。如1999 年 5 月8 日以美國為首的北約轟炸我駐南斯拉夫的大使館;2008年4月7日法國巴黎市政府支持分子搶奪奧運圣火等事件,都引起了大學生們的強烈抗議。值得注意的是事件后,大學生群體多數處于理國層面。從強烈抗議游行到抵制日貨可以說大學生群體是理性民族主義的一大進步。這種理性的民族主義以愛國主義為核心,與社會主義相統一。[3]

防止極端民族主義思潮,如果極端民族主義情緒在中國進一步泛濫,那只能破壞政治秩序,危害國家前途和命運。大學生對國際貿易的認識往往是粗淺的,并且帶有濃烈的經濟民族主義情緒,以對抗思緒理解經濟和貿易問題。一旦與西方國家出現外交糾紛和貿易摩擦,立即演變成民族主義的渲泄口,許多學生動不動就宣稱抵制美貨、日貨,甚至作出圍堵家樂福之類的極端舉動,而全然不顧多年來我國與西方國家間貿易屬于順差,如果西方國家也抵制我國的產品的話,我們的損失將會更大。

(二)復古思潮思潮掀起了大學生文化層面的波瀾

最近幾年,社會上文化復古思潮忽然活躍了起來,大量的沒有限制的傳播古代文化。如:電影、電視作品、書籍、流行音樂等等。中國流行音樂近幾年刮的一股“中國風”甚至席卷全球。很多流行歌曲的歌詞中以中國傳統文化為主題,或者全盤照搬,而譜曲卻為現代流行元素音樂。[4]中央電視臺的《百家講壇》更是邀請專家學者,用民間的現代的方式講述我國古代的歷史、文學等作品。復古思潮是相對現代思潮而言的,在求新的社會大背景下,不免會回想歷史,追尋中華傳統文化。在大學生群體中,復古思潮可以說是無聲無息地流行起來。

然而復古思潮傳播的并不是都是精粹的古代文化,如男尊女卑、封建迷信、背書讀經等現象都是復古思潮糟粕的產物。即使是大家普遍認可的古代圣人、思想家留下的優良傳統和文化寶藏,我們也不能照搬到現代。復古思今,以史為鑒才是大學生面對復古思潮的立場。

(三)拜金主義、拜權主義思潮動搖大學生價值取向

伴隨著中國經濟飛速發展,一股拜金主義、拜權主義的思潮正在蔓延。對于這股思潮,我們必須要有清醒的認識。

在經濟領域,一些單位和個人,為了撈取金錢,不惜采取非法手段,損害國家和群眾的利益。大學生中受到拜金思潮的影響,例如在大學校園里更有用金錢交易論文,購買高科技儀器考試舞弊等極端現象更是助長了校園中的“金錢萬能論”的不良風氣。消費觀念扭曲,攀比心理嚴重,這些都是拜金思潮對大學生價值取向的歪曲。

北京師范大學孫喜亭教授深刻指出:“拜權主義更多的是封建等級制度的殘余。當前人們抨擊的‘官本位’,實際是‘公仆’的異化,是封建殘余的表現。‘官本位’是由‘金本位’而來,它是以‘官’作為價值尺度。住房分官級,坐車分官級,吃飯標準分官級,看病住院分官級,死了也要按官級擺靈位……官的價值掩蓋了人的真實的價值。” 由此可見,工具教育的實質是人與人關系異化的結果,是對人的價值的一種顛倒和扭曲的教育。拜權主義思潮猶如洪水猛獸般襲來,比任何一種思潮都可怕,它扭曲了人們正確的人生觀。

三、社會思潮對大學生產生影響的原因

年輕的大學生群體在年齡上處于求知欲旺盛、探索世界、好奇心強,但是人生觀、價值觀、政治信仰還未成熟的一種懵懂狀態,人格尚未完全成熟,思想及其活躍求新,甚至叛逆。在學習過程中不僅僅是被動接受也在思考判斷,面對大學的教育內容,通過媒體觀察社會百態,他們會參考書刊、網絡來解決心中產生的疑問。就因特網而言,信息量更大而且沒有統一的規范,誰也無法在短時間內判斷互聯網中更新的信息是否屬實并且無法判斷對錯。

四、良知、理性――應成為大學生抗拒思潮產生不良沖擊的主旋律

(一)良知――引領學生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培養學生準確辨析分解各種社會思潮

大學生思想觀價值觀需要自我約束,而良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規范大學生的思想。面對形形的思想理論和社會現象,大學生的確需要一定的辨別能力。當大學生面對腐敗現象、食品安全等少數社會問題的時候,往往可以輕而易舉地分清是非。但是介于模棱兩可的事情的時候,什么是指引他們內心良知的燈塔?答案只有一個,就是哲學觀。世界是發展的、社會也是發展的。社會發展有著其自身規律,無論誰擁有多大的權利和財富,只要違背社會發展的規律終究會被淘汰出局。歷史發展告訴我們,一個國家沒有良知就會亡國,一個人沒有良知就會迷失方向自取滅亡。

其次,用良知規范自身行為。剛入學的時候,社會思潮對大學生的世界觀影響非常大。模仿是年輕人的天然屬性,在大學樹立正確的榜樣是解決和規范他們行為思想的有效辦法。大學生會因為崇拜一個優秀的老師而接受這個榜樣的道德、行為思想甚至是人生觀價值觀。所以,在大學宣傳品行兼優、德才兼備的教師事跡,樹立這樣優秀教師為榜樣可以正確影響很多學生的想象觀念。

最后,將二者結合,把思想與行動統一正確的思想規范正確的行為,大學生才能在面對多元化的社會思潮沖擊時,猶如江河入海而波瀾不驚。

(二)理性――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引領大學生信仰教育新方向,化解社會思潮負面影響

加強和改進大學生信仰教育,優化大學生信仰教育的環境,需要從社會環境、網絡環境、學校環境和家庭環境4個方面入手,切實改進當前環境的惡劣局面,為大學生信仰教育提供良好的環境背景。社會環境的優化需要政府發動社會力量共同完成,改進社會風氣。網絡環境的優化既需要從法律角度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又需要從道德角度弘揚社會主義榮辱觀。學校環境建設重在做好校園文化的構建和發展,建設科學、健康、文明的校園文化。家庭環境是環境優化中的難點,關鍵在于家長思想領域的變化和行為模式的優化。我們更要將優化大學生信仰教育環境與批判社會思潮密切結合起來,為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有效引領大學生信仰教育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氛圍,通過豐富深刻的實踐活動,引導大學生牢固樹立信仰,并將其作為終身不渝的最高追求。[5]

參考文獻:

[1]佘雙好.當代社會思潮影響大學生的特點與應對方法[J].學校黨建與思想教育,2010(4) .

[2] 趙曜.正確認識引領社會思潮[N].人民日報, 2010- 08-12.

[3]賈九斌.新時期大學生與社會思潮的雙向作用[J].黑龍江高教研究,2007(2).

篇3

【關鍵詞】和諧;需要;教育;人人

構建“和諧社會”需要教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強調以人為本的社會,社會的主體是人,社會的內部和諧、社會的外部(即人類社會與自然的關系)和諧,歸根到底都是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和諧。只有實現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和諧,才能實現整個社會的和諧。毋庸置疑,離開了以培養人、塑造人為根本宗旨而存在的教育,和諧社會的建設就失去了發展的內在動力和基本保證,沒有高素養、高素質的人,和諧社會也是不可能真正建立起來和長治久安的。

1 “民主法治”需要教育。

同志指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同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機統一的。要通過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來不斷加強和諧社會建設的物質基礎,通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來不斷加強和諧社會建設的政治保障,通過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來不斷鞏固和諧社會的精神支撐,同時又通過和諧社會建設來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創造有利的社會條件。”這一論述清楚地表明,民主法治不僅是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而且也是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保障。

從我國社會發展的歷史來考察,“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之道,應該是德治與法治的密切結合。德治對人的社會道德提出較高的要求,而法治對道德底線作了限制,兩者的統一就構成了人們社會生活的行為規范,成為社會良性運行的重要基礎。需要明確的是:其一,在我國社會轉型的今天,社會生活的井然秩序不能建立在“傳統穩定”的基礎之上,而應建立在“現代穩定”的基礎之上。傳統的穩定是一種靜態的穩定,其主要特點是把穩定理解為現狀的靜止不動,并通過各種手段維持現存的秩序;與此不同,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則是一種動態的穩定,其主要特點是把穩定理解為發展中的穩定、前進中的穩定,并通過持續不斷的發展、調整來維持社會不斷處于新的平衡之中。這種認識的變換,思想的置換,固然能通過市場大環境來促動人們自覺、自醒,使人們順應潮流,調正航舵。然而,要使人們,尤其年輕一代從根本上洗腦,改變觀察的角度,樹立全新的思維方式,造成百舸爭流的蓬勃局面,有力之柄在于教育,因為教育使人更聰明,更理智,其效益不只在當今,更在長遠。其二,維持現代社會生活秩序的基本工具,不僅包括社會道德,而且也包括社會法律。沒有對社會法律規范的充分理解,不能遵紀守法,就不可能有井然有序的社會生活,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和諧社會是一個法治社會,而要實現法治社會,取決于公民法律意識的覺醒,取決于社會法治教育開展得如何。所以,離開了教育,即使有“法制”也難以達到“法治”的根本目的。

2 “公平正義”離不開教育。

公平和正義是建設和諧社會的理性基礎,只有堅持公平與正義,才能確立社會生活的主導信念和合理、和諧、規范的人際關系,形成人人講誠信、講道德、講法制、講秩序的行為規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的是要“妥善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保護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權益”,是要“惠及全國人民”,而不是僅僅“惠及少數人”。因此,構建和諧社會,應高度重視和關心欠發達地區、弱勢群體,關注各行各業生活存在困難的個體,在全社會大力倡導扶貧濟困的良好風尚,形成平等友愛、融洽和諧的人際關系。

古今中外大量的歷史事實表明,嚴重的社會不公、明顯的兩極分化,勢必導致社會成員、社會群體、社會階級之間劇烈的利益矛盾,直至暴力沖突。一旦社會的利益沖突演化成劇烈的政治沖突,社會和諧就隨之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和保障。因此,社會公平是社會和諧的基石。但是社會公平的維護和實現,并不是傳統社會的“均貧富”,也不是計劃經濟時代的普遍貧窮,恰恰相反,它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不同群體和個體的利益,為了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推動社會進步。

而要縮小社會的兩極分化,使人們真正樹立“公平和正義”的理念,顯然教育是不可缺少的。通過教育改變弱勢群體的各種生活待遇,促進公平和正義社會的建立。其實,我國的教育事業在過去幾十年所取得的顯著發展和進步,比如,基本普及了九年義務教育,基本掃除了青壯年文盲;高等教育規模不斷擴大,進入了國際公認的高等教育大眾化發展階段,等等,都促進了我國社會向更加公平和正義的道路上前進。

3 “誠信友愛”成于教育。

誠信是公民立身處世的道德起點。我國作為文明古國和禮儀之邦,早就把誠信視作基本的“為人之道”,是做人的必備品質。孔子曾說:“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程頤也說:“人無忠信,不可立于世。”朱熹認為,誠信是做人立德的根基,是人格修煉的基點。在現代文明社會,誠信已超越了個人道德修養的范圍而進入“公民道德”的領域,可以說,誠信已成為現代社會人們必須具備的基本品格。

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來分析,誠信也是不可缺少的。因為只有誠信,才能真正取信于民、發揚民主,同時法治的過程也是一個誠信的過程。只有尊重和遵守誠信規則,人們的創新活動才能得到保護,人們的創造力量才能得到發揮,社會才能充滿活力。沒有誠信與法治作為保護,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公平公正就難以實現,安定有序的社會也將成為空話。唯有在誠信的基礎上,人與人之間才能坦然相處,才能建立起良好和諧的人際關系。

篇4

關鍵詞 推進 依法治國 新時代

根據黨的十要求,我們要堅持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國,堅持法治社會、法治政府、法治國家的一體建設,開創依法治國的新局面。

一、依法治國的必然性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不僅僅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內容和內在目標,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基本保障和動力源泉。當前,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日益突出的社會矛盾以及不穩定因素影響著社會的和諧。人們更加重視對自己權益的保障,更加期望建設民主法治,更加渴望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因此,我們要把推行依法治國放在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上。

科學發展觀的實行需要推行依法治國,科學發展觀的徹底執行是一場制度創新和觀念改變。我們想要把思想從封建的觀念中解放出來,然而這種變革會受到各種制度的束縛。因此我們要通過法治來深入執行科學發展觀。用供給、導向、創新制度來解決阻礙科學發展的制度缺陷、空白和漏洞。讓科學發展以制度化為基礎,以法治化為軌道,真正實現科學的發展。

建設和諧社會需要推行依法治國。目前,我國社會矛盾不斷且易發,某些官員依法執政的能力不強,責任感差,將事情處理不當引起與群眾的矛盾,造成嚴重后果。將法治作為社會利益關系的紐帶才能體現社會的正義與公平,讓社會的和諧更加穩固。在我們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的大國,要實現社會公正、政治清明、長治久安、民心穩定,必須要靠推行和落實依法治國。雖然法治建設要有一個潛移默化的過程,但其導向作用會隨著時間推移而成效倍大,相反我們現在對法治建設有絲毫松懈便可能會帶來長期甚至災難性的后果,再去解決便事倍功半了。

要想讓黨的執政能力有所提高必要依法治國。國家的成敗關鍵在黨,提高黨的執政水平,民主執政,科學執政才能讓國家走上富強。

二、依法治國任重道遠

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的各個領域上要全面實現小康,推行依法治國,任務還很艱巨。從過去來看,舊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專制使得法制制度很少,解放之后中國并沒有馬上合理并系統的建立保衛人民民主的各項法制,而本就并不完善的法制也鮮有人去重視。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加上發展并不平衡的社會經濟,使得我們推行依法治國時會面臨更多繁雜的問題以及更加嚴峻的考驗。

社會主義法律形成的現在雖有法可依,但有法不依現象嚴重甚至愈演愈烈。傳統的中國對法的看法缺少發自內心的信仰與規則意識,并不追求公平正義的法律文化。古代中國講法也只是把法當作一種工具和措施。認為法應該服務于人并且往往用來對付別人。而不是西方所理解的理性和正義公平的觀念。現如今民間的一些小商販偷稅漏稅,有商家甚至與有關部門勾結,他們并不認為自己有錯反而樂此不彼,甚至其他人競相模仿。這些人完全不把法律看在眼里,只想著從法律的漏洞里謀取最大利益。這種法制觀念與如今的西方的法治觀念有很大差別。

有這樣一個例子,一個中國學生到美國留學,有一天和美國的女朋友逛街走到一個十字路口,此時將要過馬路的他們正好趕上紅燈亮了,然而當時街上并沒有車輛行駛,中國學生認為完全可以安全的過馬路于是就過去了,而美國女朋友直到綠燈亮了才過馬路,之后美國女朋友以他的法律意識淡薄,認為這樣無發展為由與中國學生分手了。后來,中國學生回到國內交了一個中國姑娘,同樣十字路口的選擇,中國學生這回直到綠燈才過馬路,而那位姑娘和當初的他一樣闖紅燈了。中國姑娘認為他太守規矩了不懂得變通,這樣不靈活的人似乎也沒什么發展前途,也和男生分手了。這個故事很恰當的反映了現如今中西方法治文化的差異。我們雖知道法律知識,但并不意味著我們的社會形成了法律文化。

經過改革開放以來我們的不懈努力,中國已經形成了具有我國特色的法律體系,我們仍需要進一步的去完善并使其形成法律文化。這個任務是長期并且艱巨的。政府應該服務于人民,致力于社會事業的發展、民生的改善、文化的建設、經濟體制的完善、生態環境的保護、社會糾紛的化解與預防以及權利的制約規范等領域的立法。政府要反腐敗,要緊抓政府機關執法的文明公正。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要真正做到。同時還要嚴格的規范司法的行為,來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政法隊伍要加強建設,管理制度要加強完善,行政法官的業務能力、司法理念以及工作水平要提高。

大力開展宣傳法制教育也是推進依法治國的有效途徑。只有提高人民的法治意識,全民一起投入到建設法治社會里,才能打好推進依法治國的堅實基礎。法律實施的主要主體是人民群眾,開展宣傳法制教育要在全社會大力開展。讓社會主義的法治精神走進學校、鄉村、企業、機關,并能夠深入人心,融入人民的生活中去,形成法律文化。

三、結語

總而言之,在黨的領導下,全國萬眾一心,把推進法治治國與全民參與相結合,將法治當作一種信仰并融入到我們的生活中來,堅持不懈的法治建設,我們就勢必能邁向全面推進的法治新時代。

參考文獻:

[1]李步云,李林,胡云騰,程燎原,周漢華,馬懷德,付子堂,孫笑俠,劉作翔,李洪雷,周尚君.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邁向法治新時代[J].法學研究,2013(2).

[2]李林.當代中國的依法治國與依法執政[J].學術探索,2011,(2).

篇5

【關鍵詞】警民關系 法治和諧 社會穩定

和諧警民關系釋義

什么是和諧?構建和諧社會已經成為當今時代的主旋律,在倡導以及構建和諧社會的當下,我們首先需要明確“和諧”的基本內涵,否則目標不明確,行動就會陷于盲目。人們一般都把“和諧”理解為“和睦相處”、“和氣生財”、“團結一致”、“沒有矛盾”以及“社會平安穩定”等等。然而,很顯然,這樣的理解是經不住理性推敲的。“和睦相處”、“和氣生財”、“團結一致”、“沒有矛盾”以及“社會平安穩定”其實都是由于和諧而帶來的結果,并不是和諧本身。

“和諧”一詞最早源于美學,按《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和諧即配合適當、勻稱。①《辭海》則把和諧解釋為“和合、協調”,《辭海》說明和諧的意思還引用了《書·舜典》里的句子,“八音克諧,無相奪倫”。②意思是,“八種不同的音不僅和諧,而且不會互相干涉。”這就是說,和諧的最初本義應該是指配合得適當、勻稱、協調而不生澀、不別扭。正如《論語》所言:“君子和而不同”,講的就是尊重多樣性,允許有異議。因此,和諧的初始含義就是強調多樣性、協調化,這有利于實現美好目標。也有人曾對“和諧”的詞義作如下字面解釋:“和”,禾與口。禾,飯也;口,嘴也。和,就是人人有飯吃。“諧”,言與皆。言,就是說話;皆,都的意思。諧,即人人都可以說話。這樣,“和諧”便帶有了人人有飯吃,人人可說話的意思。該說法盡管有點望文生義,但確實說明了和諧的第二層內涵,就是“和諧”意味著要尊重、要保障人的合理的物質利益與精神利益,體現出對人權的尊重。

在1937年8月發表了《矛盾論》一文,并從哲學的高度明確指出:“矛盾的普遍性或絕對性這個問題有兩方面的意義。其一是說,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發展過程中;其二是說,每一事物的發展過程中存在著自始至終的矛盾運動。”“一切事物中包含的矛盾方面的相互依賴和相互斗爭,決定一切事物的生命,推動一切事物的發展。沒有什么事物是不包含矛盾的,沒有矛盾就沒有世界。”③“在復雜的事物的發展過程中,有許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種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發展規定或影響著其它矛盾的存在和發展。”④如運用矛盾論的觀點對“和諧”一詞進行分析,可知和諧由矛盾構成,沒有矛盾就沒有和諧,和諧這一事物的存在和發展取決于它的主要矛盾,取決于統一性方面而不是對立性方面,但是對立性是和諧存在發展的不可或缺的動力。這應當是和諧的第三層含義。

在2005年的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上強調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里,指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前提首先是“民主法治”。所以,和諧在當前法治建設過程中還應當具有第四層含義,即和諧是法治和諧,是用符合文明要求的民主與法治構建的社會生活和社會秩序的和諧。

雖然和諧有多層涵義也有不同理解,但是和諧都是相對的和諧,沒有無矛盾的和諧。因此,不能因社會上存在一些對抗性矛盾問題就否定社會的總體和諧。當前,建設和諧社會,構建和諧警民關系,首先主要是在制度機制方面建構法治和諧,讓和諧的內容通過制度機制的運行得以實現,其目的是保障群眾權利、讓人民滿意。所謂法治和諧,就是符合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的善法成為國家治理、社會運轉以及個人行為的最終依據,法律得到社會主體的普遍信仰與遵守,守法者的利益能得到法律的切實保護,個別違法犯罪行為都能最終被繩之依法,受到應有制裁。

如何界定警民關系與和諧警民關系?多數觀點認為,警民關系就是發生在警察與人民群眾之間的一切關系。個別觀點認為警民關系是指警察在打擊、預防犯罪和提供社會服務等各種警務活動中,與社會公眾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與人際關系。從法理上分析,第一種觀點顯然是不科學的,如警察戀愛結婚就不是警民關系,而是一般的非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第二種觀點應當說比第一種科學合理的成分多,但仍然存在范圍過大與不明確之嫌。界定警民關系這一概念之所以出現上述問題,就是因為警民關系不是一個法學概念或法律概念,學術界以及立法部門并沒有給出一個權威的理論或立法定義。但在以“警民關系”為中心論點進行理論探討并試圖指導法治實踐時,則必須要對“警民關系”予以科學準確合理的界定,否則必然要引起觀念上以及實踐上的混亂。結合法學基本理論和警民關系的具體實踐,筆者認為,所謂警民關系就是警察依法行使公權力行為過程中與行為相對一方發生的以職權職責、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公法上的法律關系。

什么是和諧警民關系?從前述和諧的內涵分析我們明確了當前中國社會和諧的首要內涵也是核心內涵就是制度和諧,即法治和諧。沒有和諧的制度,就沒有和諧的秩序,沒有和諧的法治,就沒有和諧的社會主義社會。結合法治和諧的內涵與上文對警民關系的界定,筆者認為,和諧警民關系可以概括為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建立起來的,在警察行使公權力行為過程中與相對一方形成的法律關系,即體現法治理念和貫徹法治精神落實法治要求的警民法律關系。而什么是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呢?簡單的說,法治理念就是通過民主的方式產生善法,用善法治國,用善法規范各種有關社會利益關系;法治精神就是要尊重法律崇尚法律,用善法保障民生實現民利;法治要求就是要求一切社會主體依法辦事,使良善的法律得到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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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現代性 法治教育 大學生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作為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之大學生的法治教育開展成功與否,直接影響到現代性法治國家的建立,最終關系到整個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建設的興衰成敗,這就對加強大學生法治教育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提出了要求。而大學生法治教育的成功開展則依賴于對法治精神中所蘊含的時代特征的把握,因此,系統全面地分析大學生法治教育的現代性本質訴求在學理和實踐上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力圖從理性主體的價值目標、權利義務的基本內容以及方式多元的實施途徑等三個角度論述大學生法治教育中所蘊含的現代性應然訴求,從而建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大學生法治教育的現代性理論體系和實踐框架。

一、理性主體:法治教育價值目標的現代性

黑格爾認為,“現代世界的原則就是主體性的自由”,現代社會的“偉大之處就在于自由地承認,精神財富從本質上講是自在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個體的主體性和自我意識的生成或走向自覺,是現代性的本質規定性之一,是全部現代文化精神的基礎和載體,人作為個體從自在自發的生存狀態進入到自由自覺的生存狀態,這是人類社會歷史進程中的重大事件,它成為現代社會運行的支撐性因素,是現代社會的創新能力、內在活力和驅動力的源泉。這種個體的自覺狀態不是少數社會精英的特殊狀態,而是現代社會公民的普遍的生存狀態。這就在哲學的層面提出了現代性社會的基本特征就是人作為自主性的理性主體的生成。在現代社會,這一理性主體行為的標準不再依據前現代社會的神之權威或君王的絕對權力,而是遵循著經合法程序制訂出來的法律規則,細言之,國家、社會與理性主體的關系由公法來衡量,理性主體之間的關系則為私法所決定,因此,我們可以說現代社會就是一個法治的社會。對理性主體而言,這種法治化的要求并非僅停留在抽象的層面,它更在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法律實踐的層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首先,理性主體的自主性是現代法律精神的集中體現。現代社會的本質特征在于社會成員主體性意識的增強,這種主體性體現在人們能夠依據客觀條件和主觀需求及聰明才智來最大限度地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的一種能力和權利,是主體支配自己的活動所應有的權利。同時這種應有權利要轉變為現有權利,就必須得到國家法律制度的確認,從而獲得公權力的保障,所以,我們可以說現代法律的基本特征就是對源于自主性的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進而能夠斷定法的現代精神之主旨,乃是對自主性的弘揚。同時這種體現社會主體自主性的法的精神,邏輯地演繹為若干要義,亦即公民意識、自律意識和生命意識。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塑造具有自主意識的理性主體是現代法律精神的題中之意。其次,這種理性的主體應當具有忠誠的法律信仰。“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這就意味著法律在成為工具性規范的同時,還必須成為人們的價值性訴求。如果“法律僅僅被理解為國家自上而下地制定和執行的一套規則,當官僚國家通過無論行政還是法律手段滲入和控制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當社會在此過程中日益萎縮而不再是法律與宗教的創造之源,這時便大難將至”因此,對法律的誠摯信仰成為現代性主體的必然要求。最后,就實踐而言,理性主體應當視法律為外在行為的準繩。法律與道德的區別在于調整對象的不同,法律指向的是人們的外在行為,而道德則調整人們內在的良知。理性主體也是社會實踐的主體,人們必須將法律作為行為的最低標準,這一要求是保證理性主體的自我權利與其他社會成員的權利和諧共處的基本條件。

在上文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現代性的規定特征在于具有自主性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視法律為行為準繩的理性主體的生成。這就要求我們在推進大學生法治教育的過程中,把自主性的理性主體的培養視為教育的價值目標。在法治教育中,需要讓學生知道,只有成為自主性的主體才能進入社會生活,當然這種自主性不是任意性,而是以責任為依歸的,每個青年學生只有成為自主的主體才能使自己信服地成為責任主體,從而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使自己的行為選擇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時,要培養學生對社會主義法律的信仰,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把握法治觀念的精髓,因為只有當法律成為學生的一種社會信仰時,它才能是使大學生由內至外地尊重法律,從而能夠按照法律的要求展開實踐活動。因而,只有將大學生塑造成具有自主意識的理性主體,才能符合現代性的應然要求,才能為我國的法治建設培育出守法公民。

二、權利義務:法治教育基本內容的現代性

以理性主體的生成為基本特征的現代社會,不僅表現在社會成員的自主性的增強,同時還表現為理性主體之間的關系與前現代社會相比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前現代社會與現代社會的根本區別就在于,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不再以身份為劃分標準,而是以人們之間的契約關系來界定,這也是前現代社會被視為公法型的社會,現代社會被視為民法型社會的法理依據。在現代社會,國家公權力的來源是由“社會契約論”證成的,而社會成員之間的關系則是以民事性契約來判斷的。無論是社會契約還是民事契約都是以自主性的理性主體的存在為前提,就此而言,契約化行為在社會中地位的彰顯正反映了理性主體自主性的增強,這也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自主性理性主體的出現是現代社會的一個本質要求。當自主性的主體成為契約制定者和履行者時,所有活動的內容則指向人們的具體行為即設定、實現權利和義務。就此我們可以推論,權利與義務這對矛盾范疇構成了現代社會生活的主要內容。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視權利與義務為現代社會的一個基本特征,因此我們在對大學生進行法治教育時,必須把握住這一現代性特征,將權利與義務觀的教育視為法治教育的基本內容。

青年學生正在經歷一個逐步成熟的成長過程,法治教育要使學生能夠在選擇社會行為時擺脫不成熟的隨意性和不負責任性,讓每一個學生知曉在享有權利的同時,還必須承擔與之相適應的義務,這就需要青年大學生們樹立起正確的權利義務觀,因而就有必要厘清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內涵及關系。

法律權利是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與之相對,法律義務則是主體以相對抑制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就二者的關系而言,權利和義務在結構上存在著對立統一的關系,既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如果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兩者在數量上存在著等值的關系,即在一個社會中的權利總量和義務總量是相等的;兩者在功能上存在著互補的關系,即只有在兩者互動的運行中,才能有效地調節理性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現代社會的運轉不僅需要權利,而且需要義務,只有科學地認識到權利與義務的對立統一關系,才能建立起正確的現代性權利義務觀。

權利與義務觀的確立僅是在宏觀上使得大學生了解權利與義務在法律中的地位及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這并不能保證學生在具體層面熟識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因而,這就需要在法治教育的過程中,將以權利與義務為內容的教育推向更加細致的實踐層面,從而使學生在不同層面理解權利與義務的具體形態。由于大學生在校園中的時間很長,所涉及的社會關系在校園中尤為突出,這就要求我們必須立足于校園生活,使得學生們能夠切身感受到權利與義務在生活中的重要性。例如:學生與校方之間的關系既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又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就前者而言,高校依據《教育法》行使行政管理權力,與學生之間是一種垂直型的隸屬關系,這就要求學生有服從校方管理的行政義務,與此同時,學生也有在與管理發生沖突時的行政救濟權利,如對校方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對于后者來說,二者存在著平權型的民事法律關系,由于校方為學生提供了教育、住宿及飲食等方面的服務,在這些方面兩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屬于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之間的關系由民事權利和義務來決定。我們只有讓學生在實際生活中切實感受到權利與義務的存在,才能使其了解權利與義務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進而依此作為自己行為的標準。

三、方式多元:法治教育實現途徑的現代性

現代社會的規定性特征在體現為理性主體的確立、社會內容的權利義務性的同時,還體現為社會各個系統的分離。近代以來,伴隨著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逐步分離,社會形成了不同的系統,人們的行為隨之呈現出分化的特征,社會的各個子系統按照自身的法則進行運轉,這就意味著多元化的趨勢成為現代社會發展的一個特征。現代社會共同多元化的特征也體現在法治建設的進程中,進言之,國家社會、學校以及個人等不同的系統,在法治教育的過程中承擔著不同的角色。因此,我們在對大學生進行法治教育的時候,必須把握住時代多元發展的特征,統合社會的不同力量,如社區、法庭等。在教育方法的選擇上也應當擯棄單一的課堂灌輸的方式而應以效益最大化為原則選擇切實可行的方法,共同營造出大學生法治教育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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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治;德治;關系

一、法治與德治概述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開篇談到法與一切存在物的關系時說:“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在這個意義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們的法。”因此人類社會的存在與發展也需要有法來作為保障和支撐。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即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意志的規范系統,這一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相互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法治的字面含義為法律的規制、法律的統治。法治追求的是一種公共的共同原則和尺度,是人類社會組織結構的理想化的機制,通過一種切實可行的規定性法則來治理國家,法治本身是衡量社會進步的價值標準之一。法治相對于德治的隨意性、不可控制性而言,它更具有規范性,在司法過程中更具有可預測性、可控制性、可操作性和普遍意義。不管在任何時候,法治的核心價值應該是權力的制約和保障人權和自由。無論從歷史上還是從現實各國的法治發展過程來看,法治國家的政治基礎,必須具備兩點,一是它的民主政體,二是它的國家權力配置。要想很好的實行法治,最根本的就是要解決國家權力配置的問題,就是如何使國家權力能合理分工和有效制約,即權力得到更好的制約和平衡,互相牽制,不能越俎代庖。在任何社會,權力必須受到約束,否則將會應證一句話,即絕對的權力將導致絕對的腐敗,既要樹立起法律在政治社會中的權威性,又要考慮到法律對權力的制約性。因此筆者所強調的法治并不排斥權力,但是反對專制,其核心價值是倡導用法律來規范權力,以法律約束權力,最終實現在法律統治下的以權力約束權力,從而保障公民自由。這是法治的最高原則和根本目的。

所謂道德,它是由人們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評價人們的思想和行為的善與惡、榮譽與恥辱、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私、誠實與虛偽等問題上的觀念、原則和規范的統一體。道德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俗和人們內心信念的力量,保證著人們對其規范的遵守。德治就是運用道德的特有的內在規定性來約束人們,管理社會。德治不同于法治,法治追求的是規則本位,有具體可行的條框來規范和約束人們的行為,而德治追求的是倫理本位,道德本位,沒有具體的條文規定應該作什么,不應該做什么,也沒有后果的規定性,即這樣或不這樣將會帶來怎樣的麻煩,主要是通過內心的道德自覺意識來發揮作用,德治更多的是約束人們的動機,這就對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和標準,自覺性在整個過程中的重要性,德治是人治的最理想狀態。當然,它也會受到外在壓力的影響,例如,社會輿論,風俗習慣,倫理道德等。德治是對法治的有力補充,因為人的多樣性、社會性,使得人們在現實生活中所需也具有多樣性,因此,任何一部法律將不可能同時完全滿足所有者的愿望,他僅僅能代表一部分人的需求,因此法治的存在與實行將必然存在空缺,將無法涉及到大千世界的千奇百怪,此時將需要德治來彌補其不足。當法治無法觸及的時候,德治便可以發揮其作用。由于德治缺乏一個固定的評價標準和規定性后果,這使得其實施過程中難免難以做出抉擇,這種以人的意志為依托的判斷取向,彈性之大無不嚴重影響事件本身的客觀、公平與公正,然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飛快的今天,在社會對人的評價標準功利化的今天,人們的道德取向發生了異化,出現了道德滑坡、道德缺失等現象時,德治不能與德治同處于一個重要的地位,更不允許取代法治的基礎地位,否則整個社會的發展將會走上不歸路。當然我們要明白,法治追求的最終目的不是去懲罰已經發生了的不良后果,而是法律具體條文的制定頒布實施的出發點是去告誡人們不能做什么,彰顯法治的威懾力,以規避不良行為的發生。因此,從這個層面來說,似乎德治的出發點更加人性化,是人們的自覺,而不是懲罰性后果。當物質財富發展到極大豐富的時候,社會對人的認可度,評價標準導向了道德,一種真正的意識自覺、行為自覺、道德自覺占據整個社會風尚時,德治的作用將會達到極致?

二、關系――法治與德治的區別及聯系

法治與德治作為兩種不同的治理方略,同屬于建立在一定生產力發展水平之上的上層建筑。其目的都是為維護社會秩序,規范人們行為,為統治階服務的。法治是一種剛性的治國方略,法治規范的是人們行為的底線,是不允許逾越的,是剛性的;其推行的方式和手段靠的是依靠國家的外在的強力,也是剛性的。而德治與之相反,相對于法治來說,它顯得更柔性,它是依靠社會的倫理道德來規范社會,約束人們的行為,而且它的施行不具有法治的國家強制力,而是依靠社會教育、風俗環境的影響,社會輿論等的監督下的一種自覺的意識活動。因此,法治限制的更多的是人們的行為,而德治更多的強調的是人們的內心道德標準。

(一)相互聯系

1.法治是離不開德治的。法治是保障規定國家和社會秩序的大法,規范的是社會、政治生活與行為的底線。對于維系社會秩序來說,它是基本的。然而,社會生活復雜多變,法律法規不可能面面俱到。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的、大量的事情并不是靠法律規范來調節,而是要靠倫理道德、風俗習慣、社會輿論、道德教育等來調節。在法治觸及不到的地方,就需要道德來調節。無論什么樣的法律,都是要靠人來建立、靠人來執行的,而且愈是完備的法律,愈要靠高素質的人來建立和執行,是人們智慧的成果。立法主體的道德品質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把什么樣的法律愿望上升為國家法律,從而決定法律的品質。盡管法律具有確定性、普遍性、程序性和國家強制性的特征,但是它也有其局限性、缺乏全面性,并非萬能。僅以法律來治理國家,厲行法治,并不能解決國家和社會一切問題,特別是涉及到人們的心靈,感情、精神、生活的深層次問題上面法治是無法解決的。就現代社會而言,必須普及教育,推行德育為中心的精神文明,否則,法治沒有基礎,是不可靠的,是偏頗的。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法律不管在制定、頒布還是在實施上,無時不刻都在要求著人們的道德良心。因此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產生以道德為基礎的。

2.德治也同樣離不開法治。由于德治是一種柔性的治國方略,是靠提高人們的思想道德覺悟、素質和水準來維護社會秩序的,這對人們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德治對社會的維持主要靠社會教育教化、風俗環境影響、社會輿論監督以及社會成員的自覺意識來完成,因此它隨意性、不可控性,不可預測性決定了它的缺陷。德治對國家的治理雖然是十分重要的,但僅有德治沒有法治則是不行的。用馬克思的觀點來說,人是什么,人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人的社會性決定了人的思想復雜性、行為的矛盾性。只要有人存在的地方,就有不遵守道德規范的人,此時的德治將蒼白無力。如果沒有法治對其作強制規范、約束和懲處,那么社會就會陷人混亂之中。尤其在商品經濟發展飛速的今天,要使社會發展正常化,常態化,就更需要按規矩辦事,需要規則來約束。因此社會的正常發展不僅需要德治的輔佐,更需要的是法治的限定。只要德治不要法治的結果與只要法治不要德治的結果一樣,只會帶來社會的一片混亂,因此兩者缺一不可,必須共同存在。

3.德治與法治共同統一于社會主義建設中。德治與法治均屬于社會意識的范疇,是人類文明的成果,由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的,都屬于上層建筑。從法治與德治的社會目的和目標來看,二者也具有統一性。法治和德治的目的、目標都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穩定,使社會發展處于良性運行、有序運轉和健康發展狀態中,都是為了共同推進社會文明進步。法治的重點是人的外在行為,德治的重點是人的內心世界。道德控制是法治的內在動力。法治是對全國人民最起碼的要求,德治則是高層次的要求。沒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沒有根基的。加之,法律不應也不能窮盡社會秩序構建的方方面面,道德的作用也不是無限的,由于道德的強制性較弱,因而無法及時、有效地、制惡,由于法律與道德的這些差異及其自身所無法克服的局限,使得兩者在國家和社會控制的過程中形成互補態勢。

(二)區別

李四芬教授在文章法治與德治關系研究一文中表明,法治與德治的區別表現在五大方面。分別是:產生和存在的時間不同;實現的手段不同;作用的范圍不同;主要功能不同;形式和內容不同。然而筆者認為,除了以上幾點之外,它們之間還存在著以下的不同;

第一,出發點不同或者說邏輯起點不同,即一個悲觀派,一個人樂天派。法治,是通過具體的規則去約束人們的外在行為,它的邏輯起點是對人的悲觀理解,對社會生活中的人失去了信任、產生懷疑,人本身不能自覺遵守社會規則,不能自覺地約束自身行為,如果沒有外界規則以及人們對這些規則的畏懼,人們生活的秩序將陷人無序狀態。因此,為了不讓社會陷入危險之中,就必須用法加以約束和限制它。而德治與之恰恰相反,德治的邏輯出發點是對人性的看法充滿了樂觀的態度,認為人們能自覺用道德來約束他們的思想行為,認為人們對這些道德規則是自發的自覺自愿遵守。前者是約束人們的外在行為,后者是約束人們的內心動機,對人們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因此,從邏輯出發點來看,是兩種不同的治國方略。

第二,兩者價值追求不同,盡管兩者的現實目的一樣,都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為使社會正常運行。但是法治與德治的價值追求不同。如果說法治的價值是追求政治生活的有序化和可能的正義,那么,德治的價值則是追求政治生活的更高質量。迄今,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能滿足所有人的意愿,法律是不能最終地、一勞永逸地解決人們所面臨的困境。更重要的是,法律規范進行強制的社會統治是明顯違背道德的。因此,對于像法律這樣的規則所包含的有限性,人們始終是不滿意的。人類有一種追求永恒和完滿的內在要求,這樣的烏托邦思想自從人類產生之時就存在并始終伴隨著人類的發展。在此,正好人們的道德可以充當有限的現實和完滿的烏托邦之間的橋梁。所以,德治這種思想和愿望在人類歷史之中,從來就沒有失去過,如同人類從來沒有失去過理想一樣。因此,我們可以說,提倡德治的主張,是人們對更高生活質量的向往、道德自覺,是人類有史以來夢寐以求的政治理想,是人們企圖超越他們所生存的環境而表現出來的絕對意義的追求。

三、結語

盡管德治與法治各自有存在著獨立性,存在與不同的領域,為了確保社會的穩定健康發展,使社會處于良性運行、有序運轉和健康發展狀態,就需要法治與德治共同發揮作用。德是法的標桿,法是德的底線,德治給法治以道德基礎的支撐,法治給德治以支持和保障。同時還要看到,一個社會如果大多數成員沒有思想覺悟和道德素質,那么不論有多么苛刻嚴厲的法律,或者是有多么明細的法律,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社會秩序和管理問題,不能解決社會長治久安問題。只有通過德治來提高人們的思想道德覺悟、素質和水準,從而更好維護社會秩序的。同時社會的成員道德水準和素質提高與增強了,也會使其更加自我遵守社會的法律規范和各種制度。德治搞好了,可以更好推動依法治國。另一方面,法治對德治也具有一定的規范、導向、參照和促進作用。社會法治搞好了,會推動、促進社會德治,二者在互相推動、互相促進的環境下共同維護社會的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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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社會學 蘇力 梁治平鄉土中國

當代中國法社會學的研究有學者認為復興于20世紀80年。又有人認為是晚近二十年來法學研究的新進領域,是提升中國法律學術水平的增長點。1但是目前中國法社會學處于比較落后的狀況,其發展是從翻譯和介紹西方法社會學的理論開始的。在此基礎上,以西方的理論成果為理論框架,以中國的現實狀況為資源,構成法社會學的研究現狀。作者認為中國法社會學的現狀包括以下幾個特征:

第一,現代性的進路。所謂現代性是一個非常模糊的概念。有學者研究認為現代性是指西方世界發展到當代的狀況。其標準包括1理性主義,是對神性的掙脫。2強調規則的治理。前面提到中國的法社會學是沒有基礎的,其發展的開始都是著眼于西方的理論,以西方的標準來衡量中國的社會。用西方法社會學的方法關注中國法治實踐。如,蘇力的本土資源理論,就是走多元化的現代法治進路。在作者看來,在中國這個本土資源如此濃厚的國家,地區差異大,民族多等特點,對中國的研究足以使中國的法社會學走上一條中國法社會學的道路。不管是中國的資源還是西方的理論都可以成為學者們研究的資源,發展中國的法社會學的。

第二,幫助國家掌控社會為目的。法律的合法性來自國家的授予,國家權力通過法律滲透到私人領域,加強了對社會的控制。無論是鄉土中國、送法下鄉、還是王銘銘、梁治平等人的研究都是為了對農村有一個深入的了解的前提下,將法律送入鄉村社會,破壞原有的習慣風俗。在鄉土中國里,對什么是鄉土社會,鄉土社會有哪些特點如差序格局、男女有別、無為政治等。送法下鄉中的鄉土社會又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而法律是什么,在官方的理解來看就是國家制定的規則,民間法是沒有送下鄉這一說法的。將國家制定法送下鄉的目的便是控制農村。杜贊奇認為,正式的國家政權雖然可以依靠非正式機構來推行自己的政策,但卻無法控制這些機構。送法下鄉正是要解決這一問題來的:從為什么送法下鄉,到送什么樣的法下鄉,最后是以什么樣的形式能有效促成法律真正下鄉。國家是不允許有其控制不了的領域的。侯猛認為法律社會學的意義就在于在本質上它是反法治的知識,因為在法治實踐中,因為在法治的實踐中,法律社會學不斷的提出法治的漏洞,弊端以及可行性。2在作者看來這正是體現了法社會學以國家為中心,幫助國家操控社會的一面。而非如侯猛所言是“反法治”的。相反,是推動法治進行的關鍵領域,運用社會學的方法,法律的手段,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似乎是一條新的路進。

第三,研究對象的單一性。 在蘇力的《送法下鄉》,的《鄉土中國》,王銘銘主編的《鄉土社會的秩序公正與權威》中,無不以鄉土社會的異狀為研究對象。送法下鄉關注的是怎樣將現代法治發展到鄉村社會,目的是改造和征服農村3。將國家權力以自上而下的方式,由城市滲透農村。4鄉土中國,著重在于介紹什么是鄉土社會,鄉土社會的一些特點,比如說鄉土本色在于與土地的不可分性,這是一個“熟悉”的社會,沒有陌生人的社會。提到文字下鄉是,他認為,文字在空間格局和時間格局中都沒有下鄉的必要,鄉土社會的信用并不是對契約的重視,而是發生于對一種行為的規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時的可靠性,在鄉土社會中生長的人似乎不太追求這籠罩萬有的真理。鄉土社會的秩序公正與權威,這本書則是從各個角度闡述對農村的理解,如王斯福教授以廟會為切入點來闡釋其的政治意義:廟會交流的一切是間接性的,從而避免中央政府對其交流行為的介入,同時它是一種不在中央政府控制下的地方力量的展示,其象征體系傳遞著與政府權威雖不必然沖突,但并不相同的權威觀念。5雖然作者認為將廟會與政治牽扯在一起似乎有些牽強 。

在作者看來法社會學涉獵的領域應該是相當是比較寬泛的,如解決司法不公的問題,近年來躲貓貓事件、喝水死,睡覺死。孫志剛案件等等都是法社會學應當關注的焦點問題,它關系到社會的安定與和諧以及司法的公正問題。程序正義問題是我們這個更加關注實體正義的國家所應當重視的。它不比鄉村社會的問題來的更加犀利。它所反映的社會問題以及司法問題都是值得我們關注的焦點。除此之外社會腐敗問題,法律在社會中的實踐問題,地方司法保護問題等等都是我嫩應當涉獵的。另外,外在秩序的追求我們已經足夠的重視,把視野轉向人的內在秩序的探討似乎是學者應該重視的問題。喻中教授的和諧秩序原理強調,人的內心世界是我們應當關注的另一個秩序世界。近些年由國家法律處以死刑的人數大致是十幾萬人人次,而自殺人數卻超過了二十萬。通過這些數據,足夠使我們重視人的內心秩序的構建。這不僅僅是一個心理學上的問題。同樣也是一個法社會學的問題。

第三,概念不清。在鄉土中國中,認為鄉土社會的特點之一是“鄉村里的人口似乎是附著在土地上的,一代一代的下去,不太有變動”,至少老根是不常動的。從外部看,由于人口的流動率低,社區之間的往來不多,因此“鄉土社會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且彼此之間甚為熟悉,因此是一個沒有陌生人的社會。從費老所在的年代一直到今天,中國社會經歷了迅速而深刻的變化6。到蘇力的送法下鄉時的鄉土社會是否還是費老所說的鄉土社會,在法社會學的分析研究中,這樣一個核心的概念作者認為是不能含混不清的。雖然梁治平在認為鄉土社會是一直在蛻變當中,而且今天任在變化中,只是,所有這些變化尚不足以使鄉土社會的雛形消失,他的輪廓還是清晰可辨的7。

再回到法社會學這門學科的概念上來,學界有著不同的認識,甚至對于該學科有不同的名稱:如社會學法理學,社會――法律研究。還有一項疑惑認為我們應把法律社會學當作是一個學科還是研究方法的問題。再者是關于農民的概念。王斯福教授認為:農民是對農業人口的新定義,它既是一個行政術語,也是一個自然術語,該術語被定義為是一種落后但是并不是被理解為一種否定的態度。8作者認為農民不過是一個中性概念,沒有任何落后意義。并且現在農民工很多從事了城市建設的工作,俗稱農民工。又是否屬于農民的范疇呢?這些問題我認為都是值得討論的。

侯猛認為法律社會學的意義在于反法治的知識,作者認為法律社會學的意義在于拋開先有的法律的研究模式,也就是將西方的理論同樣作為資源使用而非理論框架。我們并不是摸著石頭過河而是創建一個全新的學科。

1 侯猛,“中國法律社會學的知識建構和學術轉型”,中國社會科學雜志,北京,100720.

2 侯猛,“中國法律社會學的知識建構和學術轉型”,中國社會科學雜志,北京,100720.

3 蘇力“送法下鄉”

4 同上

5 王斯福“農民抑或公民”,《鄉土社會的公正秩序與權威》王銘銘,王斯福,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6 “鄉土中國”北京出版社出版。

7 梁治平“鄉土社會的法律與秩序”載于《鄉土社會的秩序公正與權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P241。

8 王斯福“農民抑或公民”,《鄉土社會的公正秩序與權威》王銘銘,王斯福,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參考文獻:

1、蘇力 《送法下鄉》

2、《鄉土中國》 北京出版社

3、王銘銘、王斯福主編,《鄉土社會的秩序公正與權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4、侯猛 “中國法律社會學的知識建構和學術轉型” 中國社會科學雜志社,北京

篇9

關鍵詞:轉型期;案件特殊性;司法職能;司法策略

中圖分類號:DF82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在我國法治現代化的進程中,鄉村社會治理的法治化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制度命題。自改革開放以來,以經濟結構轉變為開端的全面的社會結構轉型,引發了鄉村社會原有內向、封閉結構的逐漸崩解,致使鄉村社會治理的法治化面臨著新的時代背景。在從鄉村社會向公民社會、從長期的人治向現代法治的轉型期背景下,鄉村社會治理中糾紛主體意識所具有的傳統鄉土社會特色、案件客體所反映的“利益糾葛”紛繁復雜、糾紛處置中“權威無序”等特征,構成對人民法院司法實踐工作的巨大挑戰。對偏遠地區的基層法院而言,由于制度轉變的外源性特征更加顯著,其工作中所面臨的矛盾沖突也更加劇烈、直觀。

在偏遠地區基層法院的視角下,細致入微而又無所不在的轉型期鄉村社會的特殊性既是基層司法工作中必須適應的微觀環境,也是我國法治化進程中應當直面的宏觀問題。人民法院只有正確地認識到這些特殊性,才能真正明晰當前司法所承擔的時代使命,優化深入到基層的鄉村司法策略,在參與轉型期鄉村社會治理的過程中,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認識:轉型期鄉村案件的特殊性從筆者所在地區基層法院司法統計的案件收結存數量上看,近年來,案件呈現出持續的高速增長態勢。這直觀地反映了筆者所在的鄉村地區社會矛盾糾紛的增長態勢,以及基層法院在辦案數量上不斷增加的工作壓力。但從司法策略的優化角度看,對基層司法更具挑戰意義的并不是案件的數量,而是在轉型期鄉村社會特有的生態環境下,各種案件在爭議主體和客體上所表現出的特殊性。

(一)爭議主體的特殊性

案件的爭議主體,即訴訟程序中的當事人。從司法普適主義的角度看,任何主體參與訴訟的目的都是獲得司法裁判的支持,其生活居住的地點是否為鄉村,并不影響這一司法基本命題的成立。但從司法特殊主義司法特殊主義,在本文指認為規則在適用中存在大量例外的司法理念,而不是指認可規則之外的特權或特殊待遇的司法理念。 的角度看,盡管參與訴訟的行為目的并無特殊之處,但因所處大環境的不同,鄉村糾紛主體行為本身——或者說其行動策略和方式——卻在現代法治視野下顯現出與眾不同的特殊性。

1.以“議事”方式參與案件訴訟

轉型期鄉村社會的所在地區通常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后進地區,往往也是具有我國傳統鄉土社會特點的典型地區。當地群眾對訴訟、調解等社會解紛機制的認識,大多停留在“擺事實”、“講道理”的鄉村“議事”層面。由于這一認識上的偏誤,當事人在參與訴訟或調解時,通常會反復地描述案件所涉糾紛在發生和流變上的各種細節問題,再結合鄉土“義理”展開說理,其內在邏輯的精致程度并不亞于現代法治的邏輯體系。尤其在微觀事實的認知層面,“議事”方式下的事實描述往往比司法程序下的事實認定更加精細入微。然而,“議事”方式的事實描述恰因如此精細,甚至于瑣碎,往往會存在舉證不能的問題。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賀少鋒,陳庚:人民法院參與轉型期鄉村社會治理的思考——以偏遠地區基層法院為視角在傳統鄉土社會中,“議事”仲裁者基于熟人社會關系下對糾紛中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個性、品格以及處事方式等多方面的長期了解,通常可以綜合性地判斷、還原糾紛全過程的精細事實。即使事實判斷和還原上出現了偏誤,由于傳統鄉土社會人員流動性極低,熟人社會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會自行評價“說謊者”的行為,使之在被發現后處于社會輿論上的弱勢地位,難以在當地正常地開展社會交際生活。從這個意義上看,舉證不能的問題并不會真正地對傳統鄉土社會中的“議事”仲裁者形成困擾。但在轉型過程中,一方面由于鄉村人員流動性逐步增大,熟人社會的大環境逐漸轉變,半熟人社會的人際交往關系已經無法對“說謊”行為形成有效的內在約束[1];另一方面作為仲裁者的法官對現代法治理念的認同逐步增加,對傳統的“議事”方式逐步揚棄,導致當事人與辦案法官之間的交流障礙日漸凸顯。特別是在青年法官的身上,甚至會表現出一種以法治精神為信仰,欲與傳統鄉土社會的人情世故相割裂的內心沖動。因此,在鄉村司法實踐中,習慣于“議事”方式的當事人,常會處于舉證不能的現實困境和與青年法官的交流沖突之中。

2.以實質合理看待程序規范

同樣是基于傳統鄉土社會對爭議主體的意識影響,鄉村群眾在面對應當如何看待程序規范的問題時,常常會表現出一種茫然。在不少當事人心中,難以理解的程序規范,不僅不能幫助其維護正當的權利,反而是導致其權利喪失的“組織壓迫”。一種制度陰謀論的氣氛,彌散于不了解法律的相對弱勢的當事人群體中。因此,當事人對法律程序,常會因自身訴求未得到充分實現而表現出較大的不滿情緒和抵制心態。在鄉村社會中,這種不滿和抵制往往會導致當事人請求家族勢力介入司法程序,或者是請求行政部門干預司法程序。而其說服家族勢力或行政部門的理由,則是碎片化的具體事實以及實質合理的鄉土“義理”。后者,尤其能獲得作為案外“權威”的家族勢力成員或行政部門人員的心理共鳴,甚至可能獲得辦案法官一定的內心認同。

這樣,在部分鄉村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就會形成一個以當事人主觀的實質合理性為基礎的案件評價系統。以這種主觀的合理性為分析工具,當事人以及案外“權威”對程序規范的價值定位就只會是實現當事人訴求的手段——當司法程序不能滿足訴求時,就換行政程序試試。換言之,對認同實質合理性的當事人、家族勢力、行政人員等而言,只要能夠滿足實質合理性,那么變更程序,甚至破壞程序,都是可以接受的必要手段。因此,在鄉村司法實踐中,以實質合理為根本追求的案件處理過程常常會出現“申請——上訪——訴訟——上訪”的程序反復,或者已經息訴的案件因為另一相似案件結果的不同而“舊事重提”,或者采取越級上訪、靜坐示威等非正常的訴求表達方式[2]。這些非程序的行為策略,從根本上否定了程序的存在價值,完全悖離于現代法治所要求的程序公正。可以說,在向現代法治的轉型中,實質合理對程序公正的否定是鄉村社會與現代法治相沖突的最激烈之處。

3.小結

綜上所述,轉型期鄉村案件的主體特征在于,鄉土意識仍然深刻地影響著當地群眾的訴訟參與行為和程序規范意識。案件的處理實際上仍處于一個法治程序的規范意義,缺少認同;“義理”式的實質合理性占據競勝地位的社會生態環境之中。“重實體,輕程序”,請求法官細致“查案”,“循義理而斷案”的當事人以及案外人依然是轉型期鄉村基層法官所必須面對的司法產品輸出的主要群體。

(二)爭議客體的特殊性

案件的爭議客體,即個案處理中的具體糾紛。從司法普適主義的角度看,這些糾紛,無論其是否發生在轉型時期的鄉村地區,只要依循具體的案由分類,即可由法官依據專門的實體法律和程序法規予以審理解決。但從司法特殊主義的角度看,當前案件所涉及的在糾紛發生和流變過程中對案件處理有巨大影響的轉型期特點,卻是基層司法實踐中不得不專門了解和高度重視的糾紛特殊性。

1.熟人社會式微是糾紛增加的重要根源

從糾紛發生的影響因素上看,熟人社會的逐漸式微是導致轉型期鄉村社會糾紛數量迅速增加的重要根源。從筆者所在地區人民法院的司法統計數據上看,轉型期鄉村社會中最為典型的糾紛類型,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流轉、宅基地的轉讓、外出打工群體的婚姻家庭糾紛,以及因現實利益沖擊而引發的鄰里糾紛。在傳統的鄉土社會中,這些糾紛幾乎是不可能“成訟”的。因為在基于熟人關系的傳統鄉土社會中,這些糾紛有的屬于現實利益不大,可以協商處理的財產糾紛;有的屬于社會流動性極低情況下,禮教倫理直接調整的家庭糾紛;還有的屬于人際關系和諧情結下,應當“息訟”處理的鄰里糾紛。但在轉型期的鄉村社會中,一是經濟迅猛發展所帶來的現實利益——包括國家補償等——非常巨大,在原有的自發協商方式中缺少與之相適應的利益平衡方案;二是社會制度對男女婚姻權益的保護受到普遍認同,傳統倫理對家庭關系的穩定作用正在逐步消解;三是人際關系的半熟人化人際關系的半熟人化,是指傳統鄉土社會中熟人關系出現崩解,社會人際關系由熟人關系的典型形態向熟人關系與陌生人關系的混雜形態演進的發展趨勢。(參見:楊力.新農民階層與鄉村司法理論的反證[J].中國法學,2007,(6):161.) ,自利觀點相較于互利觀點處于優勢地位,對長期和諧鄰里關系的價值認同逐漸下降。

將這些原因歸納起來,即是由于熟人社會的逐漸式微,在現實利益的刺激下,人際交往過程中互動行為的短期自利現象逐漸增多——在自我利益實現的過程中,不惜以可能的長期的人際關系為代價。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看,這是社會發展過程中,尤其是轉型過程中,必須支付的制度成本。制度成本,特指制度變遷過程中改變過去制度穩定性時所需要的社會轉型成本。(參見:道格拉斯·C.諾思.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M].杭行,譯.韋森,譯審.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114-115.) 只有在新的制度逐漸確立之后,即便不再是原有的熟人社會,自利行為的短期策略也會逐漸被更加穩定的長期策略所取代。這意味著,人民法院在面對這樣的糾紛時,或許只能以盡可能穩定的司法策略向社會成員傳遞社會法治體系正在逐漸確立的制度信號,然后等待社會成員的行為認同。

2.權威無序是沖突升級的主要原因

從糾紛流變的影響因素上看,轉型期鄉村社會的權威無序應是沖突升級——尤其是升級到司法程序難以控制程度——的主要原因。在轉型期鄉村社會的治理語境中,一方面是傳統鄉土社會中家族勢力、行政部門等案外“權威”對鄉村社會秩序的影響力之大,常常是與直接處理糾紛的鄉村司法權威處于平行地位,甚至是在某些特定語境中占據優先地位的[3];另一方面是家族勢力、行政部門等依靠傳統倫理和政治秩序所形成的權威都已無法“一錘定音”地處置糾紛而不得不在司法場域中,通過在具體案件處理過程中直接的權威對抗,嘗試構建新的符合自身利益的解紛路徑。因此,即使是在司法場域中,案外“權威”對司法權威的尊重也非常有限。轉型期鄉村社會的糾紛解決實際上處于一個權威無序——或者說權威真空——的狀態。當代表不同利益群體的案外“權威”出現在一個具體的案件處理過程中時,一是糾紛處理方式會在一定程度上表現出偏離人民法院控制的趨勢,二是糾紛內在的沖突程度會表現出顯著的增長態勢。比如:在一起普通的離婚案件中,一旦出現雙方家族勢力的介入,那么對案件處理結果的預估評價就需要從優先避免引發雙方家族勢力的暴力沖突上予以考慮。

更為嚴重的是,如果人民法院僅以糾紛解決為中心展開對此類案件的處理,那么,一方面是案件的處理結果很可能為了迎合民眾口味的“合乎情理”——包括實質合理的“義理”等——而與現代法治精神相悖離;另一方面是可能引發更多的案外“權威”對司法過程的粗涉,導致司法獨立品格的喪失。從這個意義上看,人民法院是應當堅決抵制案外“權威”對司法過程的介入的。但是,在權威無序的狀態下,人民法院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也很難保持理論上所應具有的優先地位,反而是政府等行政力量更易獲得較高的話語權。基于這一現實,在面對案外“權威”可能介入或糾紛沖突可能升級的轉型期鄉村地區的案件時,基層法院對基層行政部門力量的依賴性反而是不斷加大的。

3.小結

綜上所述,轉型期鄉村案件的客體特征在于,涉訴糾紛的發生和流變,常常受到人民法院的控制范疇之外因素的巨大影響。無論是熟人社會的式微,還是解紛權威的無序,人民法院在面對和處理相關案件時,都處于一種司法權威不彰、社會效果不大的尷尬之中。這一方面是因為基層法院所秉持的司法規律本身的局限,不能過于主動地介入到具體糾紛的處理和行為策略的引導之中;另一方面是因為基層法院的司法權威受到各種外部力量的挑戰,對沖突較大——特別是涉及不同群體結構性利益沖突——的糾紛的處理不得不依靠基層政府以及相關部門、乃至地方行業協會等組織機構的積極協助。

三、思考:轉型期鄉村司法的職能使命鄉村社會爭議主體和客體的特殊性,以及當前我國經濟社會轉型的時代背景,是人民法院——尤其是偏遠地區的基層法院——當前所必需面對的巨大挑戰。面對這一挑戰,每一個基層法官都應當明確,作為一個司法工作者,自己和自己的行為所應承擔的社會職能使命——在個案處理中,定分止爭,形塑社會關系,營造一個穩定、公平的社會法治環境;在司法策略上,傳播法治,助力社會轉型,積極推動國家法治建設的現代化進程。

(一)定分止爭,形塑社會關系

在現代法治理論中,糾紛解決功能是人民法院所承擔的基本社會職能。在社會發展的任何時期,以及糾紛發生的任何地區,人民法院都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通過對具體個案的審判,明晰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確定個案處理的具體結果,進而解決具化于個案中的矛盾糾紛[4]。同時,人民法院對個案的處理,對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明晰,也是對處于混亂狀態、爭議狀態的社會關系的梳理、調整。個案的處理結果,代表的是原有社會關系狀態被司法行為形塑后的結果。即使是在一些裁判結果為“確認”、“維持”的案件中,經過司法程序的原有社會關系也是全新的,因為其不再處于混亂或爭議的狀態之中。從這個意義上看,定分止爭,形塑社會關系,是司法行為的基本職能——解決糾紛——的具體內涵。

處于鄉村地區的基層法院,當然應為轉型期鄉村社會的發展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職責。并且,針對相關案件爭議主體、客體的特殊性,基層法院在個案處理的過程中,應當尤其注重對社會關系的形塑。這是因為近十年來鄉村社會發生了巨大轉變,一方面是原有鄉土社會格局逐漸崩解,鄉村社會各階層間的利益沖突處于較為混亂的矛盾多發時期,需要鄉村基層法院在定分止爭的同時,更多地考量案件處理后的社會效果;另一方面是新的社會秩序尚不穩定,鄉村案件所涉及的爭議群體表現出對新的社會秩序,以及法律規范的不適應,需要當地基層法院通過個案處理,不斷形塑應有的社會關系狀態。值得注意的是,這絕不等同于對過去社會關系的修復和還原,而是對新的社會關系的把握和形塑。即,鄉村地區基層法院需要在法律規范的體系下,通過適用法律,按法治理論中權利義務關系的應然狀態,形塑抽象于具體案件的鄉村社會關系。

(二)傳播法治,助力社會轉型

鄉村社會的變遷對鄉村基層司法提出了新的需要,使得鄉村社會原有的鄉土特征與國家法律的規范特征越來越具有親和性。這主要體現在鄉村案件爭議客體的特殊性上。這些案件糾紛無論因熟人社會式微而出現,還是因解紛權威無序而擴大,都反映出當事人依靠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意識的提升。盡管當事人并不總是信賴法律規范,有時甚至會為了自身權益的實現而抵制法律規范,但不可否認的是,即使是尚不熟悉法律程序的當事人,也會以自己的方式——如“議事”方式等——積極參與到訴訟程序中,積極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這種權利意識,尤其是財產權利意識的提升,本身就是經濟社會轉型所帶來的社會進步。

究其根源,經濟社會的轉型,并非社會經濟結構的單一轉變,而是涵蓋社會政治、法律等諸多領域的社會整體轉變。從傳統的鄉土社會轉變為現代的市民社會,也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的重要組成部分。鄉村社會的發展應當與全國經濟社會轉型保持步調一致。所以,將法治理念傳播給尚不熟悉法律的鄉村群眾,以構建良好的鄉村法治環境,助力鄉村經濟社會的轉型,是鄉村司法策略所應承擔的時代使命。在傳播法治理念的道路上,鄉村基層法院首先要面對的問題,就是傳統鄉土社會在普通群眾心智習慣上留下的深刻烙印。無論是解紛方式的“議事”形態,還是實質合理的“義理”觀念,都需要基層法官通過自己的言行、司法的策略逐步糾正。引導鄉村當事人了解訴訟程序,提高其對程序規范價值的認同,則是現階段傳播法治理念和助力社會轉型的職能使命中具有“破冰”意義的重要一步。

四、建議:轉型期鄉村基層法院的司法策略司法策略是人民法院履行職能使命的具體做法和工作機制。明確現階段的司法工作職能使命,固然能從根本上認清司法工作的長期目標和短期目標,但如果缺少必要且正確的司法策略,也是無法真正實現司法職能使命的。針對轉型期鄉村案件的特殊性,筆者認為,當前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加強司法策略的構建工作。

(一)加強訴調聯動,優化解決糾紛的司法路徑

加強訴調聯動,一方面可以使不熟悉鄉土社會的基層法官逐漸了解鄉土社會中的解紛機制,以糾紛的合理解決為優先考量,而不偏執于訴訟程序或者判決形式的實現;另一方面可以使當事人先以“議事”方式參加調解,在熟悉基層司法的基本程序后再參加訴訟。這樣,鄉村案件的當事人和人民法院的基層法官,因各自成長經歷的不同,以及受現代法治教育影響的不同而形成的兩種截然不同的心智結構在面對糾紛、解決糾紛時所發生的沖突、碰撞即可得到一定程度的緩沖,從機制上降低當事人與基層法官發生直接沖突的風險。

從現代法治的角度看,基層法官對糾紛的處理方式一般更為符合法治的程序性要求。但是,這并不能當然否定傳統鄉土社會的解紛方式的合理性。現代司法所強調的法治合理性與鄉土司法所論述的治理合理性,在當前社會中,應當是能夠相互并存的。(參見:陳柏峰,董磊明.治理論還是法治論——當代中國鄉村司法的理論構建[J].法學研究,2010,(5):45.) 鄉村基層法院在解決糾紛、推進法治的過程中,并不應當生硬地以現代法治的程序規范替代或者否定鄉土社會的解紛機制。被譽為“東方經驗”的調解,在具體案件的推進過程中既能夠滿足當事人以鄉土“義理”展開糾紛“議事”的需要,也能夠滿足基層法官以程序規范推進案件審理的需要。從現代法治與鄉土解紛的互動上看,調解或許是最適合基層法官與當事人表達各自觀點、訴求的“緩沖之地”。同時,就因權威無序而可能擴大的糾紛而言,政府的行政力量也可以在調解的場域中以政策平衡的方式直接參與具體的案件解紛。而與之聯動的訴訟程序,則是為這個“緩沖之地”提供了一套可以直接參考的針對具體糾紛的現代性解紛方案,使糾紛當事人——包括政府等行政部門——對糾紛中權利的自行平衡結果在參考、對比中產生趨近于訴訟程序結果的傾向。從推進法治、解決糾紛的角度上看,加強訴調聯動的一個關鍵點即是引導當事人認識到現代性解紛方案的存在,提高其在調解失敗時接受訴訟程序調整的可接受性。

(二)加強司法釋明,傳播程序規范的價值理念

加強司法釋明,其重點在于加強對法律條文所蘊含的程序規范價值的釋明。從解決糾紛的角度看,其作用在于提高當事人對敗訴風險的認識,使之能夠接受程序調整的結果——即使這個結果存在實質上的不合理。這當然是對一線辦案法官的巨大挑戰。因為就當前階段而言,部分基層法官自身也是更認同實質合理性的。從這個意義上看,加強司法釋明,不僅僅是對當事人的認知引導,也是對部分法官自身的再教育。從推進法治的角度看,加強司法釋明的作用在于切實有效地傳播程序規范的價值理念,從而提高以形式合理性為分析工具的現代解紛機制的可接受性。這與加強訴調聯動的作用有一點殊途同歸的意味。

程序規范的價值,根本點在于符合形式合理性的要求。即:以形式合理性為分析工具,程序規范的結果具有合理性。在馬克斯·韋伯看來,“形式合理性是關于不同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判斷,主要被歸之于手段和程序的可計算性,因而是一種客觀的合理性。而實質合理性或價值合理性則是關于不同價值之間的邏輯關系判斷,主要被歸之于目的和后果的價值,因而是一種主觀的合理性。”[5]因此,符合形式合理性的結果,從個案角度上看,的確可能出現實質性的不合理,但從系統角度上看,其結果符合實質合理的可能性遠大于出現結果悖離實質合理的可能性。比如:在符合形式合理性要求的舉證規則之下,因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后果的一方當事人,一般在實質合理性上也是應當承受不利后果的一方。鄉村基層法官很有必要向遭遇舉證不能困境的當事人釋明,“我不清楚你是不是屬于例外,你很有可能就是特殊的那一個。但是,我只能依據大多數人對這類案子一般情況的理解,確定你這個案子的結果。”這其中,也涉及到司法釋明的技巧問題——熟悉法言法語的基層法官有必要以鄉村案件當事人能夠理解的語言形式開展司法釋明。

(三)加強審判公開,提升基層司法的公信權威

加強審判公開,一是加強審判程序的公開,其代表性做法是巡回審判的形式多樣化;二是加強審判結果的公開,其代表性做法是裁判文書在互聯網公開。后者,應當是當前鄉村地區基層法院加強審判公開工作的重點所在。其原因是,伴隨鄉村社會流動性的增加——例如:農民工的“外出”、“返鄉”,大學生村官的“進村”、“駐村”等,鄉村社會的信息傳播渠道日益開放。廣播、電視、報紙等傳統媒介已經實現了對鄉村地區的地域覆蓋,手機、電腦等上網工具也逐漸成為鄉村群眾了解外部信息的重要渠道。在這樣一個信息爆炸的時代,巡回審判已經很難具有在傳統鄉土社會背景下“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巨大影響力,對行政部門的影響則更加微弱。這就意味著,鄉村地區基層法院在巡回審判工作上的司法資源投入與社會效果收益,正逐漸失衡。盡管如此,審判程序公開依然在傳播法治精神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比如對具有特別重大影響——受到社會輿論專門關注——的案件的庭審直播,就具有在更大范圍上宣揚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的重要意義。

但是,由于具有特別重大影響的案件資源的稀缺,以及案外人對值得關注案件的偏好選擇,決定了裁判文書上網等審判結果的公開,能夠更加穩定和持續地推動鄉村社會治理的法治化進程。具體而言,由于權利意識的提升,在當前的鄉村資訊條件下,處于特定糾紛中的當事人,無論是否已經參與到訴訟中,都會自發地關注曾經的相關或相似案件的裁判結果,進而預判自身所面臨的糾紛結果。行政部門雖然可以更為直接地向法院咨詢具體案件的解紛路徑,但一般也不會放棄從外部信息中獲知更有利于自身政策穩定的解紛路徑的可能性。因此,糾紛的當事人和糾紛涉及的行政部門對糾紛結果的預判,都不是以個案為參考依據的心理預期,而是在多個案件的比較中得到的自身最為認可的可能性結果——預判的可能性結果通常不止一個。從這個意義上看,加強審判結果的公開,一方面是方便了當事人獲知多個相似案件的具體結果,使之在案件比較的過程中感性地了解特定類型的案件裁判邏輯;另一方面是降低了個案結果對當事人和行政部門的“誤導”,多個案件所形成的系統性特征更有利于當事人和行政部門直觀地感受到司法行為所具有的公信權威。從這個意義上看,加強審判結果公開的具體要點,就在于以盡可能方便的形式盡可能多地公開案件的審判結果。JS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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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三峽庫區和諧發展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問題研究[EB/OL].[2012-11-29]http://149.0.0.150/Information/InformationDisplay.asp?rootid=&NewsID=23486.

[3]楊力.新農民階層與鄉村司法理論的反證[J].中國法學,2007,(6):159.

篇10

一、比較憲法與人性尊嚴

比較憲法主要是從不同的角度對世界各國的憲法進行比較分析,從而找到各國憲法中的共同點和不同點。同時在比較憲法中,還對各國的憲法實踐行為差異進行剖析,從而不同角度來認識各國憲法的不同,增強人們對法治社會的認識和各國憲法的認識。而人性尊嚴問題作為人類生存與發展的一項基本問題,應該得到國家和憲法的重視,這樣才能夠保證公民有更好的生活,在生存中獲得更多的精神與權力上的滿足。人性尊嚴作為一個長期發展而來形成的詞匯,它自身包含著許多政治、經濟、文化、宗教以及哲學的內容,它從不同角度給人們不同的理解,同時也會讓人們獲得不同的滿足。

人性尊嚴作為人的一種理性選擇,它具有不可轉讓以及不可剝奪的價值,正是因為它自身的獨特性,也就使其成為憲法的核心理念。人性尊嚴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從而賦予其更多內涵,在不同時代下人性尊嚴所囊括的內容會有所變化,但是卻都是將人作為行動的主體,從人性角度出發,尊重人的生存與發展權利。在這樣的憲法基礎上,讓更多公民能夠認識到人性尊嚴的重要性,能夠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從而獲得更多權利,贏得別人的尊重。

不同的國家的憲法有著自身獨特的特性,它們是在各國不同的政治、經濟、文化背景下的產物,可以更好地適應各國的實際狀況,滿足各國人民的實際需求,更好的維護公民的人性尊嚴。比如在比較憲法中可以將其分析表現主義和背景主義,表現主義中主要是針對不同國家的憲法文本的理解。例如同樣都是西方國家,而且兩國國土相連,但是加拿大和美國對憲法行使的路徑存在較大的差異性。加拿大在對Burns案判決時,其憲法文本認為法院作為人權的領導者,它們能夠代表憲法的權威性,因此最高法院在判決時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但是在美國,美國聯邦則使用的是發展的合宜標準,他們認為美國公民的意愿就是憲法的標準。也正是這兩國之間憲法文本之間的差異性,出現執行過程中的差異性。我國作為一個社會主義國家,應該要重視自身人性尊嚴的發展,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這樣才能夠更好的滿足我國人權的發展需求,提升我國的法律約束力,為我國今后社會穩定以及民主發展提供保障。在西方許多國家憲法中都對人性尊嚴有著比較好的認識,對人性尊嚴權利的維護措施也比較到位,從而更好的滿足公民的權利需求,為社會的穩定有序發展奠定基礎。通過各國憲法比較,可以找到各國憲法的特色,也可以找到我國法律建設中的不足,從而增強我國法治社會的發展質量。

二、人性尊嚴在憲法中的體現以及地位

人性尊嚴在憲法中有著核心的地位,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它可以維護社會的穩定,為國家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但是當前世界范圍內,各國對人性尊嚴在憲法上的認識和理解沒有形成統一標準,從而會形成不同的概念。在一些國家的憲法中,他們給予人性尊嚴無上的地位,并且在憲法中具有非常高的法律價值,可以更好的維護社會的穩定,實現社會的良好發展。比如對于隱私權的保護,美國憲法中第一、第三、第四和第五憲法修正案中都對隱私權有著相應的規定,同時再按照美國憲法中第九修正案的規定,可以看出美國對公民隱私權的重視。憲法中規定:本憲法對某些權力例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者忽視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也正是在這樣的憲法規定中,更多美國公民才能夠更好的享受人性尊嚴的權利,保護好自己的隱私不受侵犯。

德國作為一個老牌資本主義國家,在二戰后它開始積極建立健全國家的法律體系,從而更好的滿足公民的法律需求,實現國家的良好發展。與美國不同,德國隱私權憲法的保護理念主要是從人性尊嚴出發,它比較重視對公民尊嚴和榮譽的保護,如果公民的隱私權受到侵害,相關人員則要受到比較嚴厲的處罰。隨著德國法律的完善,德國又將信息自決權寫入到憲法中,從而更好的維護公民的隱私權,實現社會的和諧發展。德國作為一個比較典型的歐洲國家,其自身的憲法有著自身文化中的宗教印記,他們將人性尊嚴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積極維護公民的隱私權利不受侵犯,維護國家憲法的權威。

在日本其隱私權發展也經過一定的歷史時期,它不僅積極向美國學習,同時也向德國借鑒了許多內容,從而使得本國的人性尊嚴權得到更好的發展。其中日本憲法中第十三條規定:國民的一切權利都要受到尊重。對于生命以及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在不違背公共福利的基礎上,需要給予其最大的尊重。通過這樣的規定可以看出,日本對國民的隱私權非常駐重視,他們能夠維護好國民的人性尊嚴,同時也能夠尊重公民的人性尊嚴,從而更好的滿足國家法律發展的需求。除此之外,日本憲法中還對公民其他人性尊嚴權利有著比較詳細的分析,進一步做好保護國民人性尊嚴的工作,為國民的生存發展提供更好的環境。

人性尊嚴在各國憲法中的體現存在一定的差異性,但是各國都將其作為基本大法寫入到憲法中,從而更好地滿足公民的人性尊嚴權利需求,為公民的生存與發展提供保障。通過確認人性尊嚴的獨立價值和作用,可以更好的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讓每一位公民享受到平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尤其是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應該要不斷完善自身的放法律提升,增強民主化發展水平,更加尊重人的權利,同時還要不斷擴大人性尊嚴的含義和范圍,滿足公民的權利發展需求,為公民今后的生存發展奠定基礎。但是在人性尊嚴權的實際發展中,各國還存在一定的問題,需要對其進行相應的完善,進而能夠發揮人性尊嚴權的真正價值。

三、人性尊嚴憲法的主體以及我國的實踐

(一)人性尊嚴憲法的主體

人性尊嚴作為憲法的核心,它在我國憲法中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為了更好的實現法治社會的建設,完善自身的法律體系,更好的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積極維護公民的人性尊嚴。在我國憲法中規定,憲法關系的主體為直接參與憲法政治活動以及政治實踐的主體,同時在享受權利的同時還要努力履行自己的義務,實現我國社會的穩定發展,不斷滿足我國公民的精神尊嚴需求。作為人性尊嚴憲法主體,公民應該要提升自身維護憲法尊嚴的意識,在生活和工作中能夠按照憲法的規定來進行,減少違法行為的出現。公民在享受自身人性尊嚴的同時還要尊重和維護他人的人性尊嚴。人性尊嚴憲法中需要以人性尊嚴為導向,積極維護公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為社會的穩定與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在我國憲法主體中將權力與義務作為導向,公民在享受權利的過程中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果出現權力與義務不統一的狀況,將會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穩定,促進我國法治社會的進步與發展。而在美國憲法中,則主要是將人作為權力的導向,從而更好的去維護公民的人性尊嚴。人性尊嚴具有非常大的開放性,將人作為主體,從人性出發,滿足人的精神需求,實現我國穩定發展。除此之外,人性尊嚴的價值靈活性比較強,在執行憲法的過程中可以結合實際狀況來處理問題,更好的維護公民的人性尊嚴,同時也可以保證我國憲法的權威。

(二)我國人性尊嚴憲法的實踐

人性憲法主要是為了維護公民的權益,我國在法律社會的發展中,人性尊嚴憲法作為核心,在實際的應用中更好的保護公民的尊嚴,滿足公民的精神需求。只有在尊重公民人格的憲法才可以更好的維護每一位公民的人性尊嚴,讓每一位公民活的更加體面,社會環境更加民主,才可以更好的滿足公民的權利發展需求,促進社會的穩定,提高我國法治社會的建設質量。

在我國憲法規定中,要積極維護公民的人性尊嚴權利,對于侮辱誹謗以及傷害其他公民的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作為一個法治國家,對于侵害他人人性尊嚴的行為要給予相應相應處罰,維護好公民的相應權利,從而為我國法治社會建設奠定良好基礎。尤其是對于一些特殊群體,我國給予其更多的司法關注。我國憲法中人性尊嚴內容制定較晚,其整體內容涉及范圍較窄,人性尊嚴中許多問題仍不全面。《憲法》第38條明確指出人格尊嚴是指公民得到尊重的權利,對憲法下的人性尊嚴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隨后《立法法》中也對人格尊嚴內容進行了明確,形成了系統的人性尊嚴保護內容。2010年10月19日第三屆北京人權論壇會上明確指出要將人性尊嚴內容作為人格保護的核心內容,進一步完善了憲法中的人性尊嚴建設,人性尊嚴己經成為社會生產及人們生活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己經被人們所認可。我國人性尊嚴社會己經基本形成,憲法中的人性尊嚴內容構建也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