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看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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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 知識產權;科技創新;創新主體;制度建設
中圖分類號G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2)65-0012-02
0引言
現代人類社會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正在發生日新月異的變化,財產的范疇已經由傳統的有形物發展到有形物與無形財產并存,甚至無形財產逐步表現出其在社會中更加重要的作用。以前,對于有形財產的保護主要依靠所有權制度。現在,無形的財產的保護主要依賴于知識產權。對于我國而言,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們已經大幅度修改了法律,當然包括知識產權法。那么,在追求國富民強的現代化進程中,我們如何建立一個有效率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以促進技術進步以及經濟發展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因為這個問題不但具有普遍性,而且具有個體性。它的復雜性就體現在個體性上,這往往與一個社會的發展階段、文化、民族精神等因素有關。例如,在我國,有人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越大,才能保護權利人利益進而刺激人們的創造激情,從而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另一方面,有人主張,我國應降低知識產權保護的門檻,因為我國現在的技術創新水平較低,為了更好學習與借鑒外國的先進技術而不被認為違法,所以,極力呼吁降低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不難看出,如何維護知識產權保護與科技創新適當的關系不僅是一個理論的探討,也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話題。
1知識產權保護與科技創新關系的綜述
關于二者的關系,站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解讀,國與國之間,一個國家內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甚至人與人之間都存在著分歧。但是,不可否認,在科技領域同經濟領域一樣,發達國家往往在科學技術方面也表現非常優秀,可以稱之為科技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一般可以稱之為科技追趕型國家;落后國家往往可以稱之為科技落后國家。
知識產權糾紛大量發生在科技發達國家與科技發展型國家之間,問題產生的原因即在于科技發展競爭日益激烈,還在于對于知識產權保護與科技創新之間關系所持理念的差異。一般來說,科技發達國家經過長時間的科技發展,人們普遍形成了對于科技創新成果予以尊重和保護的觀念。但是,在科技發展型國家,人們對于科技研發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持有不同的看法。這種分歧看法的折中方案就是建設一個與本國發展國情相適應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于是,一個普遍的較高保護水平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與一個折中的模糊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發生沖突就在所難免。這如同一個成年人與一個未成年人之間的較量,未成年人在不占優勢情況下采取了一些非常規做法,成年人認為這樣的競爭不符合游戲規則。國家之間彼此觀念的分歧會滲透到一個國家內部人們持有的知識產權與科技創新之間關系的理念中,例如,我國對于外國的科技創新成果所持有的知識產權保護態度就會影響對國內科研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理念,這和有些人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存在國內與國外有別的看法相矛盾,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大量案例可以說明對于國外與給予國內科研成果提供的知識產權保護確實是相互影響的,特別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今天,這個相互影響愈加強烈。
基于此,關于知識產權保護與科技創新之間關系的討論在兩個層面展開:1)科技發達國家與科技追趕型國家中國之間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科技創新關系問題;2)中國內部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科技創新的關系問題。
2科技發達國家與科技追趕型國家中國之間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科技創新關系
在現實生活中,這方面的活生生的案例就是中國與美國之間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糾紛問題。美國屬于科技發達國家,它經常指責科技追趕型國家中國沒有盡心保護知識產權,中國反過來說中國已經采取積極措施并繼續采取更多措施解決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而且還講到有些美國的指責沒有根據。特別是美國有些政客夸大其詞攻擊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當然,這種帶有政治目的的指責除了具有渲染色彩外,對于問題的解決毫無建設性幫助。對于二者之間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科技創新關系的認識還須回到問題本身。
首先,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不過,有些學者反對說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他們認為任何權利都有地域性。當人類社會沒有進入大同世界之前,國家的存在就使得法律具有屬地屬性,在這個層面上講,上面的觀點是正確的。但是,一般來說,知識產權是與傳統物權相比較而言具有地域性。例如,美國一項專利的權利人沒有在中國申請專利保護,那么,這個專利權人在中國很難獲得中國專利法的保護,即在美國獲得專利法保護的專利并不一定會在中國獲得保護。
其次,科技發展呈現階梯型。科技創新活動是人類的智力活動,它往往必須符合人類思維活動規律。一般來說,科技創新活動是破浪式向前發展,即后浪推前浪階梯式循序前進。當然,也有偶發因素起到推動作用,但是,在大體上講,沒有好的教育體系,優秀人才培養,大量的科研投入以及前人的開拓性工作,很難產生整體性科技不斷發展狀況。中國作為一個科技追趕型國家,有著大量的受教育人才,每年不斷加大科研投入,而且在政策上也強調科技創新立國,加之,積極吸取其他國家文明成果,科學技術發展呈現出更強的競爭力。不過,積極吸取他國科技文化成果可以通過購買專利或者版權等,也可以通過逆向工程了解技術特征,然后再自己另行研發,還有就是通過不法手段獲取技術資料或者產品等,當然,對于處于公共知識范圍的科技成果則人人皆可以利用。所以,中國科技水平的提升不外乎靠自己努力與國外合作。
最后,二者結合起來就可以看到科技活動艱難性以及科技成果保護的地域性使得知識產權保護的糾紛不斷上升也就不難理解。WTO下的TRIPS協議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而在所有成員國家之間達成的對于知識產權最低保護條款。但是,該協議僅僅是在立法層面要求成員國做出相應的調整以達到協議要求最低保護標準,并沒有過多觸及各個國家的司法問題,而是把這個問題留給各個國家自己解決。一個國家的司法體系必須依靠司法人員來執行法律的規定,在這個過程中人的理念、文化以及社會環境都會對司法活動產生影響。在科技追趕型國家中,經濟發展模式正在從模仿階段轉向自主創新階段,人們的思想也就在這個轉型階段表現出想保護又難以保護的狀態。知識產權違法產業鏈很長,涉及大量的從業人員問題,另外,思想上還多少保留著為了民族工業的發展不要建設高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想法,加之,國內智力創新活動處于萌芽時期。上述觀念的產生看似非理性,但是卻有著階段性經濟與科技發展的現實支撐。不過,當一個國家的內部科技發展到了因為這樣知識產權保護標準而受制約時,那么,依然堅持現有的做法就值得深思。
3中國國內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科技創新的關系問題
現階段,中國作為一個科技追趕型國家,它不但面臨國際間的科技競爭壓力,而且,國內的科研活動也處于非常活躍的狀態,如何鼓勵人才投身于科技創新活動,以及如何維持公平的科研競爭環境以保證科研活動持久進行都是我們不得不思考的問題。例如,近些年,音樂制作人持續表現出創作的低迷、原創性作品的日益萎縮、還有汽車工業的創造力缺乏等與音樂市場和汽車市場的蓬勃發展形成鮮明的對比。市場有需求但是我們沒法滿足,因為我們沒有一個健全的保障創新主體權益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還有我們缺乏一個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科技創新活動是由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來完成,雖然有些科研活動是由組織體來實現,但是,歸根結底還是依賴一個個自然人參與完成,如何激發人們的創造激情是現有制度必須考慮的首要問題。沒有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創新主體的利益得不到維護,他本人不但失去創造動力,而且,更為可怕的是給了那些想投入創新活動的人員一個警示:你的智力創造、時間投入以及物質投資可能打水漂。那么,誰還愿意投身于創新活動?這也就解釋了當下我國諸多產業面臨的擺脫低級的復制加工模式進入依靠品牌、創意與技術創新的高附加值模式的困難。
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反思知識產權保護與科技創新的關系對于國家提倡建設創新型國家戰略意義重大。觀念的轉變應該先行一步。如果沒有制度設計者以及社會大眾的觀念的轉變,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也是舉步維艱。目前,盡管社會中存在大量侵犯知識產權人利益的行為難以在司法層面得到立即的解決,但是,社會大眾至少要有個是非觀念“認為這些行為是非法的,是不道德的。可是,現實的狀況令人擔憂,到處可見的盜版制品、任意的下載、肆意使用別人的專利技術,假冒他人的商標的情況愈演愈烈。尤為痛心的是消費者以及銷售者已經習以為常。社會中彌漫著不尊重他人創新成果的氣氛。所以,在根源上解決保護創新主體合法利益的舉措勢在必行。
總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人類為了激勵創新活動而設計新的產權保護模式,它已經經歷時間與現實的考驗,并取得顯著的效果,我們應該堅決地學會運用此制度為我們創新型社會建設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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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于知識產權,實質上可以說是一種新型的智慧財產權,也是直到1960年代才被大眾認可,而網絡更是如此,才發展了不過二十多年,已經有了如此的規模,在法律法規,司法等對于類似的網絡知識產權的侵犯的認識和處理都顯得不那么好,因此現如今的關于網絡知識產權犯罪也只是出于一個很模糊的位置。
1 我國法律對于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的不足
首先,對于網絡知識產權犯罪來說,知識產權保護法的范圍不大。就現在來說,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嚴重不足,這是不爭的事實,無論是現在已經立法的法規數量還是說在面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處理質量上都說明了這一點。
現如今我國的法律的規定了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等的12個具體名目的知識產權,然而這12種知識產權中,僅僅只有4各個得到了法律的明確保護,也就是說法律法規的不夠完善,使得在處理知識產權問題方面會有許多問題,包括如何處理,如何保護等,沒有有效的保護好知識產權也使得知識產權犯罪越來越多,越來越囂張。
4種受到明確保護的知識產權有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和商業秘密權,但是即便如此,這4種知識產權也沒有得到非常全面的保護,只是僅僅保護了其中的一部分,尤其是專利權的保護,保護力度十分的弱,可想而知現如今法律對于知識產權保護上的不足。因此現在應當趕緊完善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
原本對于知識產權保護來說已經非常的脆弱了,那么一旦和網絡掛上鉤,如何處理這類的知識產權犯罪將更加難。現如今,在司法中,對于此類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認定上會有幾個問題:一是定性難,合法性和非法性經常混在一起,沒有辦法具體確定侵犯金額。二是調查難,網絡數據復雜而且容易復制,一般很難具體認定誰是最初的侵權的犯罪嫌疑人。三是法律適用難,傳統的法律很難和網路上的犯罪相適應,。正因為這些難題,對于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保護更加的難。
互聯網、網絡的高速發展,不僅僅對于人們生活產生了重大影響,同樣也影響了我們傳統的法律體系。因為是網絡性質的犯罪,使得傳統的法律法規沒有辦法能完全的保護好受害人,網絡犯罪以及其虛擬性的加入,傳統的法律如何面對,如何認定犯罪事實都是司法機關,立法機構都需要思考的問題,然而在網絡知識產權犯罪上面,問題更為顯著:一是網絡環境下,對于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認定不夠清晰,第二就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之后所帶來的危害結果,很難得到一個確切的認定。
2 關于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形勢政策、立場變化
既然網絡對于知識產權的犯罪這一影響不可逆轉,那么相關的部門就需要順應這一個潮流,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規。
一是從適度保護到同等保護的轉變。一直以來,我們國家都十分重視傳統的有形財產的保護,對于知識產權這類新型的智慧財產權不是十分重視,因此在法律方面也不是十分完善,所以,在刑事法律上來說,同等保護應當是以后知識產權保護法的最基本的立場。這里的同等保護是指知識產權保護應當得到和其他財產保護相同等的保護。現如今我國的發展階段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就是從粗獷型的發展轉變為集約型,這時候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將會是必然要求。如今我國的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發展已經越來越重視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由此可見,知識產權的保護將會更加有利于新型社會的發展,保護知識產權能提高國家發展,適度保護顯然已經落伍了。
二是知識產權同等保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現在已經有許多的案例告訴了我們,知識產權的犯罪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應當也是必須要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同等保護的這個轉變十分重要。如若能夠得到刑法的支持,網絡知識產權犯罪一旦到了具有極大社會危害的時候,那么刑事責任,打擊犯罪,保護知識產權才是現如今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應該做的地方。由此可見同等保護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三是知識產權保護應該避免走向另一個極端,也就是過度保護,在以后,對于無形財產的保護,也就是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會越來越完善,對于此類的保護應當避免走向過度保護這一極端。
由此可見,我國未來的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應當更多的是保護范圍的擴大,而不是過多的增加保護強度。如今危害嚴重的知識產權犯罪的原因有許多方面,其中也有各個執法部門之間的處理協同不暢,侵權案件沒能及時移送,以及隨著網絡、互聯網的發展,新技術的發展導致侵權方式不斷變化而立法沒有顧及到等等多種原因。因此,保護范圍的擴張才是現如今加強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
既然法律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過窄已經是阻礙知識產權犯罪保護的最重要問題。首先是現如今互聯網、網絡、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知識產權也越來越多,卻也同樣極容易被侵權。再者就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越來越多,而且其侵權的危害也越來越大,由于網絡的發展,技術越來越新穎復雜,在網絡之中,犯罪嫌疑人完全可以不用認識被害人就能做到知識產權的侵權。第三就是在網絡知識產權中,立法,執法等都處于一個灰色地帶,沒有有效的保護,在認定方面有時候都不是很明確,對知識產權沒有做到一個完善的保護。這些種種,都體現了現如今知識產權保護擴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 網絡知識產權應當具有經濟型和及時性
如上所說,網絡知識產權的完善非常必要,同樣也不能沒有時效性。知識產權保護法的法規訂立的時候周期不能過長,要保證對于一些新出現的犯罪手段要有有效的制裁措施,這就需要司法刑法相互協作。
我們在完善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法中要選擇的就是推動立法更新。在立法完善的過程之中也必須要謹記,不能太倉促,要抓重點,分層次的推進。太過著急的更新會帶來法律自我相悖,新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導致的其他問題,會給處理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帶來各種不利的影響。只有在刑法結束下無法解決的才能采取立法的手段。
在如今社會的發展情況之下,法律的不完善,沒能及時更新我們應當理解,現在我國的社會發展可以說是翻天覆地,沒能及時訂立新的法律也是情有可原,但是,沒能來的及不意味著就不需要更新。社會的發展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新問題,比如這次我們所說的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刑法司法等部門所需要面臨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如何在如今的大環境之下能夠一步步的做到應對這些新問題,能夠及時訂立新的法律來完善對于被害人的保護,才是重中之重。我們可以通過對于現有法律的更新完善,同時在更新之中確定新的法律來應對新的問題,比如對于現有知識產權保護的完善來預防一些網絡知識產權犯罪。
4結語
以上就是我對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制裁體系的問題所得出的看法和相應的應對方案和措施。
參考文獻
篇3
摘要:目前,美、日、歐等發達國家及發展中國家都紛紛制訂或即將制訂本國或本地區的知識產權戰略,本文就知識產權戰略的主要內容、戰略選擇談幾點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關鍵詞:知識產權戰略;建立
目前,美、日、歐等發達國家及韓國、新加坡等發展中國家都紛紛制訂或即將制訂本國或本地區的知識產權戰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聯合國國際貿易與可持續發展中心、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等機構也對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作了非常深入的研究。面對這種形勢,我們也應積極制定中國的知識產權戰略。
1知識產權戰略的主要內容
我們認為,我國的知識產權戰略主要應包括3方面實際內容:第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第二,取得一批擁有知識產權的成果;第三,使這些成果產業化。這3個方面缺一不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的基本完備,僅僅是邁出了第一步,如果缺少直接鼓勵人們用智慧去創造成果的法律措施,缺少在智力成果與產業化之間搭橋的法律措施,將很難推動一個國家從肢體經濟向頭腦經濟的發展,要在國際競爭中擊敗對手,就更不容易做到。第一個方面的法律體系很必要,但如果第二與第三個方面的法律不健全不配套,會使我國處在劣勢的競爭地位,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的進程會受阻。
2中國知識產權戰略選擇
關于中國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可包含兩個層面,即國際戰略層面和國內戰略層面。
在國際戰略層面,我們要注意把握后TRIPS時代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的基本動態,積極推動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改革,并且針對TRIPS協議執行中的諸多問題,完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把發展更公平、更公正、更合理的知識產權制度作為自己的戰略目標。
知識產權立法的一體化,意味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與標準在全球范圍內的普適性。在知識產權法一體化、國際化的潮流中,中國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理所當然應遵守《知識產權協定》所規定的國際義務。但是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應當考慮本國的經濟、科技與文化的發展水平,現階段立法不必過于攀高,而應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的本土化與國際化之間的協調。
在國內戰略層面,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和實施的成功與否也決定了21世紀的中國社會發展的最終走向。從戰略的主體角度來看,可包括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地區知識產權戰略、行業知識產權戰略、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四個方面。對于四者的關系,要使國家的宏觀戰略與企業的微觀戰略相結合,行業間的戰略與地區間的戰略相協調;國家戰略是對地區戰略、行業戰略和企業戰略制定和實施的指導方略,企業戰略是對國家戰略、地區戰略、行業戰略最終落實的基礎,而行業地區戰略則是聯系或指導其他戰略的橋梁和紐帶。
篇4
一、體育舞蹈和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
(一)體育舞蹈的概念及功能
1.體育舞蹈的概念
體育舞蹈是一項體育與藝術高度結合,男女為伴的步行式雙人舞的競賽項目。按舞蹈的風格特點和技術結構,可以分為摩登舞和拉丁舞兩大類,摩登舞包括華爾茲、探戈、狐步舞、快步舞和維也納華爾茲五種;拉丁舞包括桑巴、恰恰恰、倫巴、斗牛和牛仔五種。它內涵豐富,融舞蹈、體育、藝術、音樂、服飾于一體,把體育的剛健雄壯之美與舞蹈的優雅多姿之美柔和到了一起。
2.體育舞蹈的功能
(1)健身功能
體育舞蹈是一種經過組織、美化、節律化的人體運動,比一般運動更具有藝術性,具有獨特的風格,參加者在優美的旋律和節奏鮮明的音樂伴奏下練習舞蹈動作,不但可以刺激人體內臟器官,還可增強神經、呼吸、消化、循環等系統機能,減緩生活和工作帶來的壓力,維持機體在新的情況下的平衡,使人朝氣蓬勃,充滿活力。
(2)審美學培養功能
體育舞蹈的盛會是進行社交活動和自我審美教育的場所,可以陶冶情操。參加者應把自己的儀表美、語言美和舉止美和美的環境結合起來,將自己獨特的審美標準和風格盡情地展現出來。摩登舞更加莊重典雅,華麗多彩,舞蹈動作流暢、旋轉性強、重心起伏跌宕,男士表現紳士風度,女士盡現高雅氣質。拉丁舞相比摩登舞,舞步更加歡快活潑、節奏更加熱情奔放,體現出積極向上的精神風貌。[2]在這樣的環境下,人們無形中進行了自我審美教育。
(3)生理學功能
美國學者研究表明,適量跳舞能緩和肌肉、神經的緊張,達到安定精神、平靜心態的效果,并且促使大腦更好地休息。選擇在旋律優美、節奏明朗的樂曲中翩翩起舞,能使人的神經系統功能得到很好的鍛煉。[3]進行體育舞蹈鍛煉時,心率在 120 次 /min ~ 140 次 /min之間為宜,身體各組織能得到充分的血液供應,代謝狀態最好。長期參加體育舞蹈鍛煉,可以使人體心肌纖維增粗、心臟重量和容量增加,心肌收縮性增強,脈搏輸出量增加,提高供血能力,為全身輸送更多的氧和營養物質,促進人體新陳代謝。
(4)形體塑造功能
體育舞蹈鍛煉的參與者必須重視人體的形態美,糾正各種不良習慣,才能充分體現舞蹈的藝術美,取得自身形態更加完美的效果,這與該項運動的風格特點有關。摩登舞和拉丁舞這兩大舞種都有嚴格的技術要求:摩登舞著重強調男士應始終保持良好的身形,女士要求端莊含蓄,穩重典雅;拉丁舞在要求男女舞伴保持良好身體形態的同時,還著重強調動作灑脫輕盈,充滿激情和活力。[4]經常參加體育舞蹈運動,可以使人體外型更加勻稱和諧,脂肪含量減少,體態更加剛健優美。
(二)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于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三)體育舞蹈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
當前,法學理論界主流還是認為對于體育舞蹈作品應該受到知識產權保護,認為體育舞蹈表演與戲劇、舞蹈、雜技等著作權客體相似,完全可以成為作品,并受《著作權法》保護。“孔雀公主”楊麗萍帶領她的原生態舞蹈《云南映象》卻又一次使舞劇“開屏”:該劇已在全國26個大中城市成功演出了201場,創造了中國舞臺陣容最大、巡演時間最長、所到城市最廣、演出場次最多、上座率最高、票房收入最好的6個第一,并摘得了中國舞蹈最高獎──“荷花獎”。最近《云南映象》藝術團又漂洋過海,出訪南美多國,已經成功地走向世界。作為云南民族文化藝術標志性的精品──《云南映象》,正在遭遇知識產權保護的缺失與尷尬。隨著它社會知名度的提高、市場效益的良性運轉,各種直接或間接地借其品牌而謀利的行為涌現出來。目前,國內有10余家單位和個人已搶注了不同類商品的“映象”商標,“云南映象”通用網址早已被人捷足先登,表演形式也被其他舞劇競相模仿。[7]雖然至目前為止,在我國暫時沒有出現體育舞蹈作品的知識產權被侵權的案件,但是我國的體育舞蹈產業正在蓬勃發展之中,體育舞蹈從業者每年都會創作很多舞蹈作品,包括競賽表演作品。而戶外體育舞蹈運動競賽表演“實質上也是著作權法中的作品”。一些作品剛一問世,馬上就有若干個克隆作品出現,從而影響了體育舞蹈作品知名度的提升。體育舞蹈創作者也很少意識到自己的知識產權被侵犯了。正是由于舞蹈編導和演出者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使得我國體育舞蹈界知識產權保護滯后于舞蹈編導。影響了體育舞蹈這個課程甚至是這個產業的持續發展。因此,體育舞蹈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亟待解決。
二、我國法律對體育舞蹈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
為了保護舞蹈作品原創者的著作權以及演出單位的表演權不受侵害,我國于1990 年 9 月 7 日頒布并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并于 2001 年 10 月 27 日進行了修訂。《著作權法》中對舞蹈作品做出如下定義:“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著作權法》第 36 條中明確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著作權法》第 46 條中明確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第 1 款、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第 2 款、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第 3 款、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第 4 款、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第 5 款、剽竊他人作品的;第 10 款、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三、我國當前侵犯體育舞蹈作品知識產權的幾種主要形式及主要原因
(一)我國當前侵犯體育舞蹈作品知識產權的主要形式
體育舞蹈知識產權保護相對音樂、美術等其他藝術表現形式來講,相對比較滯后,特別是對體育舞蹈動作的認定缺少有效措施。目前我國對于體育舞蹈知識產權的侵權方式較為普遍的為以下幾個方面:
(1)原作完全不改變,或僅僅只改編其中部分技術技巧性較高的部分。
(2)改編部分舞段及作品名字,但體育舞蹈動作及結構基本保持不變。
(3)盜用原作音樂,并使用原作中的部分動作創作新的體育舞蹈作品。
(4)形式上的改編,將原有的獨舞、雙人舞等改編成集體體育舞蹈。
(5)組合型“編導”,這一類型一般是將幾段風格相近的體育舞蹈重新編排,再配以新的音樂。
(6)將高校體育舞蹈課堂教學或演出內容盜錄下來進行翻版。[9]
以上這些都沒有得到原作者的同意,就對原創作品進行篡改,這樣的篡改是有目的有意識的,并且有些篡改者并未意識到這樣的行為是違法行為。體育舞蹈作品是一種無形資產,原作者很難控制和占有,體育舞蹈作品背后帶來的巨大利益與利潤就給了侵權者侵權動機。
(二)體育舞蹈作品被侵犯主要原因是
1.體育舞蹈自身具有一定模糊性和不確定性
對舞蹈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在國際上一直存在爭議,爭論的焦點在于對舞蹈作品的保護是否以存在舞譜或其固定物為必要條件。也有爭議體育舞蹈是否屬于體育范疇,而認為“體育比賽不是作品”。[10]美國、英國、法國都規定,如果沒有固定物,舞蹈作品便不受保護。日本的著作權法規定,沒有固定物也同樣受保護。我國對舞蹈作品的保護同日本類似[11],舞蹈作品在我國受著作權法保護。但需注意,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舞蹈作品并不是指現場表演的舞蹈,而是指舞蹈的動作設計和編排。對于舞蹈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我國法律和國外法律基本都持肯定態度。但是體育舞蹈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屬于一個新興課題,體育舞蹈是否屬于舞蹈范疇,是否屬于體育表演范疇,體育表演是否應該受到知識產權中著作權法保護,這些問題在理論界尚存在一定爭議。
2.我國體育舞蹈作品的創作群體法律意識相對淡薄
當代的體育舞蹈從業人員普遍持有一個心理,即自己創作的體育舞蹈作品如果能被人們廣為傳頌,是對創作者的一種肯定,而忽視了其中法律賦予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在此種情況下,創作者無法意識到其自身的正當利益受到損害,也就更無從談及其應以何種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權益了。法律意識是每一個公民都應該具備的基本知識,它貫穿于生活的點點滴滴,然而,我國當前的教育模式在某種程度上存在著一定的弊端,即各學科之間的聯系較小,這也是舞蹈對自己作品知識產權的保護識淡薄的原因。也正因為這種相對淡薄的法律意識,造成了體育舞蹈作品知識產權很容易被侵犯。
3.我國體育舞蹈從業人員創新意識的缺乏
體育舞蹈作品容易產生雷同,而出現雷同現象的一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體育舞蹈從業人員缺乏創新意識。創新是當前社會發展所倡導的主要趨勢,任何行業都在進行創新改革、推陳出新。體育舞蹈作為一種文化藝術,以身體為載體,訴說著人們的情感,承載著故事和哲理,更應該是不斷創新的。因為每個人的情感都是不同的,每個人的想法和經歷、所處環境是不同的,每個人對歷史的理解和對社會的看法也是不同的,那么所編出來的舞蹈作品也應該是不同的。只要編導按照自己的思路去編排,按照自己的理解去編排,就是獨一無二的,就是創新。而之所以出現很多人模仿和抄襲其他舞蹈作品的現象和事件,最主要的原因,是有些人好逸惡勞、不思進取,把他人的勞動成果據為己有。
4.我國高校體育舞蹈研究人員知識產權分配不明晰
在高校中,有著大量的體育舞蹈教師和學生,由于教學的需要,高校從事體育舞蹈的教師和學生常常會自己編排一些體育舞蹈作品用于教學和日常練習。體育舞蹈教師在教學過程中編創的舞蹈作品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的“舞蹈作品”,編創的舞蹈作品是否屬于教師的工作職責,舞蹈教師所編創的舞蹈作品是其個人的智力成果,屬于個人作品還是職務作品。學生表演舞蹈作品是否享有相應的權利。學校在利用這些舞蹈作品時是否應該給予創作人員報酬,這些問題目前尚存在一定爭議,造成高校體育舞蹈作品知識產權分配不明晰,影響了高校體育舞蹈創作的健康持續發展。
四、加強對我國體育舞蹈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路徑分析
為了適應藝術市場的新環境,促進體育舞蹈事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當務之急在于:
(1)探索建立行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建構包括法律與相關條例規定的制定,這樣既能夠改善現狀,又能夠盡量追蹤行業的違法行為。針對舞蹈作品知識產權的保護現狀和藝術本身的特點,出臺行業管理條例,制定行業內的行為規范。在行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當中應包括知識產權的登記制度。知識產權的使用及許可制度。知識產權的版稅收費標準及管理制度。知識產權侵權的懲罰措施。
(2)普及法律知識。強化體育舞蹈從業人員的知識產權意識。可以從三個層次加強:其一,中國舞蹈家協會與各分會對舞蹈界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應帶作用。因此,在舞蹈家協會系統當中開展體育舞蹈作品知識產權保護的學習與集中培訓,宏觀把握和探討舞蹈作品著作權現狀問題的解決措施對優化法律環境有重要意義。其二,針對行業內部隸屬不同類型藝術院團中的體育舞蹈團隊進行普法培訓。有針對性地開展有關合同簽訂、權利歸屬等方面的教育和宣傳活動是具有實際意義的做法。其三,將知識產權保護課程納入體育舞蹈專業教育課程體系中。這是提升知識產權法普及的重要實現途徑。建議將體育舞蹈知識產權保護相關課程納入到體育舞蹈專業本科教學的公共基礎課程體系當中,設為選修或者必修課,并確保課程在教學當中的受眾范圍和接受程度。
(3)探索成立體育舞蹈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要保護體育舞蹈的知識產權不僅需要對舞蹈本體的創新,還需要給予法律上的維護和保障。唯物辯證法認為,事物的變化發展是內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結果,內因是事物變化發展的根據,外因是事物變化發展的條件,外因通過內因起作用。舞蹈自身的創新和法律上對于舞蹈著作權的保護就是這樣一對矛盾的對立體。由于國家版權局頒布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只是對總體的一個說明,而不是對個體的一個主要體現,所以很多行業出現了維護知識產權的團體,這些團體由一些專門的法律人士和相關行業的人士構成,是對該行業著作權保護的一個具體實施。音樂和舞蹈都是藝術門類,音樂是由音符的形式構成,舞蹈通過動作、姿態來體現,但是也可以用舞譜的形式來記錄,所以說成立舞蹈作品知識產權保護的團體也是可行的。
綜上所述,體育舞蹈作為一種藝術門類,它的知識產權也在國家保護的范疇,對于體育舞蹈的發展要有宏觀的調控,一味的放任只會讓對體育舞蹈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更加混亂。創新是體育舞蹈健康向前發展的有力保障,結合著舞蹈自身的特點進行有意義的創作,再輔之法律上的保護和約束,體育舞蹈的發展前景是可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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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收稿日期:20161014DOI:10.13968/j.cnki.1009-9107.2017.01.20
基金項目:國家知識產權局軟科學研究項目(SS15B12)
作者簡介:譚英(1964-),女,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副教授,博士,碩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鄉村傳播與農村發展。
引言
知識產權指的是權利主體對其智力創造的各種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1],而農業知識產權則是指存在或運用于農業領域的知識產權,強調智力成果的涉農性[2]。作為法律制度的知識產權,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護智力創造者的權利,維系社會正義;促進知識廣泛傳播,有效配置智力資源,這即是正義與效益的雙重價值目標[3]。
以知識產權制度確立為前提的知識產權保護在文化建設中的作用自不待言,在經濟建設方面,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激勵創新、優化創新資源的配置、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技術和創新知識的傳播與利用、促進國際間經濟和技術的交流與合作等方面成效卓著[4]。相關實證研究表明,我國知識產權綜合發展水平總體增長平穩,中西部地區增幅較大,東部地區增速出現減緩趨勢[5]。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與經濟增長高度相關,保護強度100%的提升將會帶來21%經濟增幅[6]。但是知識產權保護在“三農”領域中的重要性極容易受到忽視,尤其是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其為發展現代農業、培養新型農民提供了動力源泉[7]。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保障農產品市場秩序、提高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8];有利于更好地發展農業高新技術、提高農業生產的綜合競爭力,為農業增產的實現提供可靠保障[9]。具體來說,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優化農產品商標及地理標志保護、重視民間文學藝術的知識產權保護尤為重要[10]。
然而,課題組在調研中了解到,有些農村在發展特色養殖和種植時就受到了侵權的困擾,但大多“被侵權者”都選擇沉默,并非他們不想維權,而是確實不知道怎么維權,甚至由于某些原因根本無法維權。民間要求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處力度的呼聲越來越高,國家對保護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條例的界定也越來越明晰[11],但僅有法律的威懾還不行,如何提高農村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遇到問題能夠主動維權、并有效率地解決問題,可能是當今新農村建設中應關注的重點工作之一。
“知識運用是運用知識解決實踐問題,在此過程中學習者經由對公共知識的內化、轉化、外化、習俗化進而實現認知層面與實踐層面的知識創新”[12]。在當今新媒體時代和多元文化交集的時代,要想提高農村公眾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首先需要了解農村公眾對知識產權相關知識的認知和關注狀況,以便解決現實問題,助推農村的經濟發展。為了較為科學地評估基于媒體的農村公眾對知識產權的認知度、關注度及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本研究從認知原理及傳播效果的角度入手,主要從公眾認知取向和實踐取向運用知識的過程或心理效果層面(認知、情感、意愿、關注、滿意等)分析受眾認知、關注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認知是關于受眾對事物作用的了解;情感是關于受眾對事物的態度;關注是關于受眾對事物采取的行動,如最相信的渠道、最關心的信息等;意愿是關于受眾對事物采取的行動的驅動力;滿意度是關于受眾采取行動后的評價。近年來數字傳媒發展迅速,農村公眾如何借助媒體獲取相關信息,并運用知識產權更好地保護產權人的利益,了解農村公眾對知識產權的認知度、關注度及其實踐運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有針對性地提出相關建議,為相關政府部門及農村發展者提供決策依據。
一、研究方法與研究對象
采用偶遇方法選擇樣本,結合定點村莊進行面對面問卷調查,共發放1 200份問卷,收回有效問卷1 187份,問卷有效率達99%。共涉及26個省4個直轄市,118個市的53個鄉鎮147個村莊(見圖1)。調查對象主要集中于東部的北京、天津、河北、山東、遼寧、浙江、廣西等鄉村,中部的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等地鄉村,西部的四川、重慶、陜西、甘肅、新疆等地的村莊。在調查對象的年齡分布上,主要以年輕人為主,35歲以下人數占比達到66%,36~50歲的占24%。從調查對象的文化程度分布來看,本科及以上學歷占37.5%;高中、中專至大專學歷占比近32%;初中及以下學歷占30.5%。從被調查者的職業分布來看,在校大學生占比最高,占24.94%;其次是企業工作人員,占比約為15%;種、養殖戶占比10.91%,位居第三;從事其他職業的公眾諸如中小學教師、生意人、村干部、農技員等占比近50%。對獲得的調查數據采用Spss軟件進行統計分析。
偶遇抽樣又稱為便利抽樣,其依據是認為被調查總體的每個單位都是相同的,因此把誰選為樣本進行調查,其調查結果都是一樣的,而事實上并非所有調查總體中的每一個單位都是一樣的。因本研究的內容是基于媒體的公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認知研究,在調查總體中各個單位接受大眾媒體大致相同的情況下,了解農村、職業等公眾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認知度,從空間的不同方向和方位對他們進行抽樣調查,比較適宜采用偶遇抽樣法。同時配合對某地區定點單位公眾進行概率抽樣面對面地問卷訪談,獲取第一手資料。當然,由于每一個體文化背景差異較大,可能會出現沒有足夠的代表性的嫌疑,不過從另一個角度而言,可以比較真實地反映公眾從媒體獲取知識產權信息的基本現狀,對本研究內容有較大的幫助。
二、農村公眾對知識產權的關注度及運用能力
(一)農村公眾了解知識產權相關信息的意愿
本研究把公眾了解知識產權相關信息的意愿劃分為“愿意”“不愿意”“說不清楚” “無所謂”四個等級。需要說明的是,“說不清楚”與“無所謂”雖然都是不明確選項,但前提不同,“說不清楚”的前提是對知識產權毫無了解,“無所謂”的隱含意思是對知識產權概況略有所知但其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比較薄弱。
數據顯示,有63.18%的公眾表示愿意了解知識產權方面的信息,明確表示不愿意了解這方面信息的公眾不多,占比為2.27%,選擇“說不清楚”選項的公眾占比近11%,表示“無所謂”的公眾占比23.64%。
(二)農村公眾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政策及法律制度的認知
1.農村公眾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政策及法律制度的知曉度。課題組選取了5部與公眾生活較為貼近的法律,分別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此調查公眾對相關法律政策的知曉程度。
數據顯示,農村公眾對法律、條例的認知水平較低。大多數公眾對這些法令一無所知,對此較為熟悉的公眾占比都未超過2%。就單部法律來看,對其不了解的公眾占比都超過60%(見表1)。
2.農村公眾對知識產權作用的認知。本研究預先提出了知識產權的17個作用,讓公眾作出選擇。圖2的數據表明,有18.64%的公眾認為知識產權的最重要的作用是獲取許可收益,緊隨其后的是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選擇占比為15.45%。除這兩個被選率較高的作用之外,還有“自己應用”與“提高企業市場影響力”得票率都在8%以上。
(三)農村公眾對知識產權信息的關注度
1.公眾獲取知識產權信息的渠道。數據顯示,農村公眾最常用來獲取知識產權信息的三個渠道為網絡、電視臺和報紙,其中,電視臺占比68.91%、計算機網絡占比65.13%、報紙占比29.83%(見表2)。
可以看出,電視臺仍是農村公眾獲取知識產權信息第一大渠道,網絡緊隨其后,報紙重要性雖然降低了一個等級,但仍不可忽視,位居第三。除此之外,鄉政府、村能人、圖書、宣傳冊、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都在知識產權信息傳播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這將是在傳統媒體影響力下降后,提高農村公眾知識產權運用能力的重要途徑。
2.公眾最相信的渠道。調查顯示,對于獲取知識產權相關信息,35%的農村公眾最為信任的渠道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其次就是電視臺,選擇占比在30%左右(見圖3)。
除這兩個占絕對優勢的渠道之外,鄉政府這一獨特的渠道表現亮眼,得票率僅次于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和電視臺,公眾對其認可程度接近15%。此外,農村公眾對報紙這一傳統媒體的信任度也較高,排在第四位。
3.農村公眾對知識產權保護類信息的關注。本研究把公眾對知識產權保護類信息的關注度分為四個等級,分別是必看必聽、常常看聽、偶爾看聽和不看不聽相關信息。數據顯示,在農村中,偶爾看聽知識產權保護類信息的公眾最多,占76.82%;必看必聽相關信息的公眾僅占1.36%;常常看聽此類信息的公眾占4.55%;明確表示不看不聽知識產權保護類信息的公眾占17.27%。
4.最關心的知識產權信息。從具體數據來看,農村公眾對于政策法規類信息受關注度相對較高,占比在30%上下。關注“專利侵權與法律責任”方面的信息公眾占比在18%左右。但是,明確表示不關心知識產權類相關信息的公眾占比達到18.64%(見圖4)。
(四)農村公眾對知識產權信息服務的滿意度
數據表明,在農村,對媒體提供的知識產權服務基本滿意的公眾人數最多,占比為81.82%;明確表示對知識產權相關服務不滿意的公眾占比17.99%;非常滿意此類服務的公眾僅占比0.45%。
調查中了解到,明確表示對媒體提供的知識產權相關信息不滿意的公眾有兩種:一類是沒有現實需求,又想接受這方面信息,但媒體提供信息不足;另一類就是有實際需求,但媒體沒有提供與其需求相關的信息。
(五)農村公眾運用知識產權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問題
1.公眾遇到的問題。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低、缺乏尊重他人知識產權意識、不知道如何使用知識產權相關信息是公眾遇到的三個主要問題。
表現在農村公眾遇到知識產權問題時不知道怎樣使用;同時,農村公眾對于“缺乏尊重他人知識產權意識”的反應較為突出,占比近26%;此外,有9.55%的農村公眾認為技術水平不高是他們遇到的主要問題(見圖5)。
2.最希望解決的問題。數據顯示,農村公眾最希望解決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執法水平、維權成本、懲處力度三個方面(見圖6)。
對一些相對深入的問題,反應則相對較少,如結案速度問題顯然只有參與過此類案件的公眾才有發言權;再如侵權取證難也是相對專業的問題,不過這兩個問題在農村有近6%的公眾反映。
三、結論與建議
(一)研究結論
1.在對知識產權信息的了解上,農村公眾有較高的意愿,占63.18%,有超過20%以上的公眾持無所謂的態度。
2.農村公眾對相關政策及法律制度的知曉度極低,對一些常識性法律較為熟悉的公眾不超過2%。
3.農村公眾認為知識產權重要的作用是獲取許可收益、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自我應用和提高企業市場影響力。
4.農村公眾獲取知識產權信息渠道的偏好是計算機網絡、電視臺和報紙,但公眾最相信的渠道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業網站。
5.農村公眾中,偶爾看聽知識產權保護類信息的公眾最多,占76.82%;必看必聽相關信息的公眾僅占1.36%;明確表示不看不聽知識產權保護類信息的公眾占17.27%。
6.在運用知識產權的過程中,農村公眾遇到的主要問題有三個方面:(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水平比較低;(2)缺乏尊重他人知識產權的意識;(3)不知道如何使用知識產權相關信息。農村公眾最希望解決執法水平低、維權成本高和懲處力度低三個問題。
(二)建議與對策
大多數農村公眾認為知識產權與自己的生活毫不相關,其實這種看法比較偏頗,我們每時每刻都在享受知識產權給這個社會帶來的好處,所用到的東西也多多少少會涉及到知識產權。如果公眾對知識產權相關信息不聞不問,直接原因有二:(1)公眾感覺沒有實際用途,即使有部分公眾認為知識產權的作用是獲取許可收益,但可能也并不知道如何去獲取;(2)由于農村公眾文化知識水平普遍較低,對于比較枯燥乏味的相關產權和政策條文理解困難。為此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電視、互聯網、手機媒體應加強向農村公眾傳播與其生活相關的或感興趣的內容,提高公眾對知識產權的認知度,增加知識產權信息的吸引力。
2.注重知識產權信息傳播的通俗度,培育農村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如增加知識產權方面的案例研究,讓公眾切實感受到知識產權的作用。有必要時,可以針對某些有特殊需求的農村,比如發展特色養殖與種植、民間藝術產業化的村莊,定期舉辦知識產權運用能力培訓會,現場解答公眾提出的問題并及時做出解決。
3.借用新媒體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應用能力的培育。計算機網絡已經成為農村公眾第一大信息來源。利用互聯網及微信等新媒體的傳播優勢傳播或轉載知識產權信息,舉辦生動有趣的相關活動,鼓勵農村公眾積極參與面,調動其學習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
4.發揮鄉政府及村委會的“上傳下達”的作用。數據顯示,鄉政府是農村公眾獲取知識產權信息第三大權威信息來源。為此,可發揮鄉政府執行力的作用,以宣傳冊、農村集市或文化娛樂活動為載體宣傳知識產權信息,引導公眾充分利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這一權威資源庫。
5.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的設計要簡單明了,相關信息要及時更新。公眾只要有需求就能打開官網進行相關信息的查詢。
6.針對公眾反映的問題做出積極回應,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大環境建設,從根本上激發農村公眾獲取知識產權信息的動力,提升農村公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運用能力。
農村公眾了解知識產權相關信息的意愿度較高,但公眾運用知識產權能力比較弱。執法水平低、維權成本高、懲處力度不夠,是公眾集中反映的三個問題。這些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一會喪失法律尊嚴,損害群民利益;二是容易讓公眾產生消極心理,不利于保護知識產權大環境的建設。
篇6
1基本事實
關于軟件盜版存在著公認的事實,這些事實是我們分析的起點。首先,軟件盜版在技術上無法克服,即無論正版軟件制造商采用何種反盜版技術都無法防范自己的軟件被盜版;其次,盜版軟件與正版軟件在實用性上并不存在較大的差距,這點非常重要。因為這意味著正版軟件和盜版軟件的產品差別不大;再次,實施盜版所需的投入遠遠低于正版軟件,因為盜版廠商無需支付研發支出;最后,軟件生產的邊際成本非常低,接近于零,所以可以認為正版和盜版軟件的邊際成本相等且不變。
2不存在盜版廠商時的正版軟件定價策略
如果我們實施極為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則市場上不存在盜版軟件,此時正版廠商是市場上唯一的生產者,整個市場結構就是標準的完全壟斷市場。相關的函數如下:反需求函數:p1=a-bq1需求函數則為:q1=a/b-p1/b成本函數為:c1=f+cq1利潤函數為::μ1=(a-p1)(p1-c)/b-fp1為正版軟件的價格,q1為正版軟件的需求量,f表示固定成本,這里相對于盜版廠商來說主要為研發支出,c表示不變的邊際成本和平均變動成本。
所以對利潤函數求p1的一階導數可得其最優定價:p1=c+(a-c)/2
3基于一個正版廠商和一個盜版廠商市場結構的經濟學分析
3.1軟件市場反需求函數和需求函數
由于正版軟件和盜版軟件的差別不大,所以對于普通個人用戶來講,它們的替代性相當大。我們用以下這組反需求函數來表示這種關系:
p1=a-b(q1+θq2)p2=a-b(θq1+q2)
式中,a和b為正,0≤θ≤1,θ取負值時模型成為一個互補商品的需求模型。若θ=0則一種商品的價格僅與本商品的產量有關,而與另一種商品無關,兩種商品無替代性。θ越接近于1,兩個變量之間的替代性越強;當θ=1則兩種商品為完全替代,即對于消費者來講產品1和產品2完全一樣。很明顯,在盜版問題上0<θ<1,即兩種商品既不完全替代也不完全無關,且θ較為接近1。
通過轉換反需求函數的方程式,可以得到模型所隱含的需求函數方程式:q1=[(1-θ)a-p1+θp2]/(1-θ2)bq2=(1-θ)a-p2+θp1]/(1-θ2)b
3.2軟件企業的成本函數和利潤函數
正版軟件的成本函數可以表示為:
c1=f+cq1,f表示固定成本,這里相對于盜版廠商來說主要為研發支出。c表示不變的邊際成本和平均變動成本。結合鮑利的線性需求模型,可得正版企業的利潤函數為:
μ1=(p1-c)[(1-θ)(a-c)-(p1-c)+θ(p2-c)]/(1-θ2)b-f相應的,不包括大量研發支出的盜版廠商的成本函數為:c2=cq2
其利潤函數為:
μ2=(p2-c)[(1-θ)(a-c)-(p2-c)+θ(p1-c)]/(1-θ2)b
使μ1最大化的對于p1的一階條件給出了正版廠商相對于盜版廠商的價格最優反映函數:2(p1-c)-θ(p2-c)=(1-θ)(a-c)同理盜版廠商的價格最優反映函數為:2(p2-c)-θ(p1-c)=(1-θ)(a-c)由此可以確定均衡價格為:p1=p2=c+(1-θ)(a-c)/(2-θ)
4基于一個正版廠商和多個盜版廠商市場結構的經濟學分析
4.1伯特蘭模型與盜版廠商之間的競爭
當多個盜版廠商出現時(這也是更為符合實際的假設),盜版廠商之間存在較為激烈的競爭,即盜版廠商的博弈對象不再是正版廠商而是其它的盜版廠商。而盜版軟件之間則沒有任何差別,它們之間的競爭完全是價格競爭。經典伯特蘭模型認為,當產品同質時,最終價格會降至邊際成本。
經典伯特蘭模型是建立在兩個生產同質產品的廠商基礎之上的,這兩個廠商只能使用價格作為決策變量。同時假設兩個廠商擁有相同的平均成本和邊際成本,且平均成本等于邊際成本。圖1中當廠商2的價格低于邊際成本(平均成本)時,廠商1選擇邊際成本作為其價格;當廠商2的價格高于邊際成本(平均成本)低于壟斷價格Pm(平均成本)時,廠商1選擇略低于P2的價格作為其價格,并占有整個市場;當P2>Pm時,廠商1的價格定在Pm處。
圖2中包括了廠商2和廠商1的最優反應曲線,他們的交點就是均衡點p1=p2=mc。此時兩個廠商都達到了平均成本處,誰都沒有動力離開均衡點。
顯然伯特蘭模型的結論對于多個廠商也是成立,所以盜版廠商的價格會降至邊際成本,這也能獲得事實的支持:國內每個省會城市的盜版軟件幾乎都有自己的統一價格。
4.2基于多個盜版廠商市場環境的正版廠商的反應函數
當盜版軟件的價格降至邊際成本MC=c時,從正版軟件廠商的最優價格反應函數:
2(p1-c)-θ(p2-c)=(1-θ)(a-c)
易于推出正版軟件的最優定價為:
p1=c+(1-θ)(a-c)/2
5靜態效率與動態效率
比較一個正版廠商面對一個盜版廠商所采用的最優定價和它面對多個廠商時的最優定價:
p1=p2=c+(1-θ)(a-c)/(2-θ)p1=c+(1-θ)(a-c)/2
我們發現存在多個盜版廠商時正版軟件的最優定價應更低,如果再與完全壟斷市場中企業的最優定價p1=c+(a-c)/2相比,我們發現隨著盜版廠商的加入,的確正版廠商的最優定價會不斷下降,越來越接近靜態社會福利的標準p=mc。所以認為盜版有利于增加社會福利的看法是有道理的。但是這只是靜態效率,靜態效率包括配置效率和生產效率。
而社會福利則除了靜態效率還包括動態效率,動態效率則與知識擴散有關,知識擴散是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函數,所以動態效率是創新和保護的函數。如果我們不重視保護知識產權,則沒有人愿意投資進行創新。如果我們過于保護,比方說,將軟件的版權無限期延長,那知識將無法擴散,技術無法進步,經濟就很難增長。有學者用下下列圖3表示社會福利與知識產權之間的關系:
在圖3中社會福利(嚴格的講是動態社會福利,即動態效率)和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不是線性相關的,在P*(此處P為保護水平,而非價格)處達到最大,大于或小于P*都會造成動態效率的損失。
6主要結論
篇7
【關鍵詞】海南;熱帶農業;知識產權;分析
1.引言
在歐美等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一直以來是政府和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提升競爭力的重要手段。隨著知識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知識產權在國家或企業的戰略地位也明顯提升,知識產權的保護也不斷加強。在農業領域,農業知識產權同樣受到極大的關注與重視,尤其對農業高新技術的專利,成為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重點。我國從20世紀70年代末期開始建設知識產權制度,通過幾十年的發展,不僅從立法上有了突破,而且政府和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也明顯加強。在農業領域除了以上的有關法律條款以外,還有《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產品質量法》、《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的出臺,有力地保護了我國農業及農業知識產權。海南是國家重點建設的熱帶農業基地,獨特的資源優勢,但農業技術的滯后一直影響到海南農業的發展,尤其農業競爭力水平的提高。海南農業競爭力水平的提高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其中農業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和執行對海南省熱帶農業競爭力的提高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2.熱帶農業知識產權
農業知識產權特指農業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我國農業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是一個以植物新品種、農業技術發明創造專利權、農業新品種商標權、農產品地理標志以及農業商業秘密保護等為重點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1)涉農專利是產生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包括與其直接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專利;(2)植物新品種權,是依法授予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有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新品種的所有人以生產、銷售和使用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專有權;(3)地理標志,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4)農業領域的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保護。具有實用或潛在使用價值的遺傳材料。
熱帶地區主要分布在海南、云南、廣東和廣西,其中海南熱帶和亞熱帶分布面積是最廣的省份。而熱帶農業知識產權更傾向于地理標志,以為熱帶農業具有較典型的區域特性,其農產品必須在特定的氣候、溫度和濕度等綜合自然條件下才能形成,是其他地方沒法種植與生產的,具有生產的特殊性,完全要取決于生長的自然條件,其農產品有著較為顯著的特征。當然也包括涉農專利和植物新品種等內容。
3.海南熱帶農業知識產權特征
3.1 擁有獨特發展農業知識產權的資源
海南熱帶農業知識產權主要包括了品牌資源和研究機構資源。由于其獨特的地理位置,產生了與其他省份有差異的農產品,比如:其中廣為人知的海南四大名菜:“文昌雞”、“加積鴨”、“東山羊”、“和樂蟹”。近年來海南也不斷利用自身特有的自然優勢不斷推出自己的品種,比如:“瓊中綠橙”、“南田芒果”等特有品牌。不斷豐富本區域的熱帶品牌資源。
海南省設立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海南省農科院、海南南繁育種基地等研究研究機構,除此之外還有企業內的研究單位和大學。科研單位注重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以及向農業從業者推廣農業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能在海南省農業知識產權發展道路上起著重要的影響。一方面,科研單位通過研究,能創造出符合海南自身需要的農業科技新成果,申請知識產權保護之后就能成為推動海南農業發展的新的推動力。另一方面,科研單位能夠與農業企業合作,一同研究開發符合農業發展需要的新成果,并向其推廣知識產權戰略,鼓勵以知識產權帶動企業的快速發展。國家在海南儋州設立了植物新品種測試分中心,這大大方便了海南各科研單位和農業從業者對自身培育的植物新品種送交國家相關單位對其新品種的鑒定。大大節省了新品種鑒定的時間,有利于海南新品種以最快的速度推廣傳播,提高農業生產水平,增強海南的農業競爭力。
3.2 擁有完善的推廣網絡
農業知識產權在保護的同時,也需要對農業新品種或專利進行推廣,最大化發揮農業知識產權的作用,提高農業生產的效益。海南在農業新品種和專利等的推廣上,由政府構建了一個完善的推廣網絡,即海南省農業科技服務“110”。該推廣網絡是一個集農業技術服務、市場信息服務、農資供應服務于一體的農業綜合服務平臺。建立包括1個省級指揮中心、22個市縣(區)指揮中心,98個鄉鎮有服務站,187行政村有服務點的服務網絡。推廣網絡的專家和技術人員達到1400多人。該網絡把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政府和基礎單位緊密結合,通過電話咨詢、遠程視頻診斷、農業智能專家系統決策、現場指導、技術培訓等手段為農民提供服務。
3.3 熱帶農業知識產權越發受重視
由于農業知識產權對于農業發展做出巨大的貢獻以及為產權擁有者帶來的豐厚的利益,人們對農業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和保護意識也在不斷提高。例如:中國頒布了《專利法》、《商標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加入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對新品種權實行行政和司法雙重保護。
在《國務院關于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有明確提出把海南打造成“國家熱帶現代農業基地,充分發揮海南熱帶農業資源優勢,大力發展熱帶現代農業,使海南成為全國冬季菜籃子基地、熱帶水果基地、南繁育制種基地、漁業出口基地和天然橡膠基地”。還提出統籌南繁育制種基地建設與管理,提高南繁基地育制種生產能力,并加強海南動植物保護工程建設。加快發展現代設施農業、精細高效農業和農產品加工業,提高農業的附加值和綜合經濟效益。從海南省歷年科學技術成果公告中可以看出,從2009年開始,科技成果公告的期數增加,成果數量顯著增加,涉農成果所占比例也有所提高。
3.4 知識產權起步晚、新品種產權保護難度大
海南的農業專利公開數跟同為熱帶農業種植地區的廣東和云南比較,海南的專利貢獻量與其他兩省差距明顯。這是由于海南發展起步晚、基礎較差,與廣東、云南之間在經濟實力、科研實力以及涉農企業整體實力等各方面的存在著差距,整體實力上的不足對海南知識產權的良好發展起著相對的制約作用,對農業的發展也將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農產品新品種不像工業產品新品種,其有著獨有的特性,在新品種的保護上難度大。工業新產品只要把產品的制作配方保護好,不知情者不容易制作出一樣的產品。而農業產品新品種可以通過該新品種的種子等方法來偷取新品種的成果,使該品種產權所有人利益受到損害。海南的天然橡膠從一種新品種開始試種到大規模種植,其技術的流失現象非常明顯,從一般的育種到種植在很短時間內非關聯人員就會掌握。
4.對海南農業發展的促進
4.1 獨特的資源提升了海南農業競爭力
海南省擁有獨特的自然資源和相關的農業科研單位,在創造擁有海南特色的農業知識產權方面有著良好的先天條件。國家確立建設海南國際旅游島以及在農業知識產權方面的制度方面不斷完善,又給海南在創造和保護農業知識產權方面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和制度上的保障,極大的鼓勵海南科研單位及農業從業者創新和保護海南農業知識產權,而源源不斷產生的新的農業知識產權能夠更好的提高海南農業競爭力水平,具有海南地方特色的農產品還能打響海南特色農業品牌。
4.2 完善的推廣網絡對農業發展產生推動力
海南省在農業知識產權領域的起步晚、基礎差,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海南農業知識產權創新的能力。海南相關政府可能又會因為重視程度不夠或者有時工作不夠到位,給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帶來不便。但完善的推廣網絡彌補了這一不足之處,科技110平臺不僅在技術的推廣上對農業產生很強的覆蓋面,同時也為農業知識的傳播和農業新品種的推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海南省應該利用建設海南國際旅游島,政府對海南農業發展加大重視程度的大好時機,大力完善包括海南知識產權網在內的相關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做好知識產權農業、工業等領域的細分,方便需要的人員對各領域知識產權信息的查詢。
4.3 促進政府對農業制度規范
海南省在農業知識產權領域的起步晚、基礎差。面對種種不利的因素,政府相關部門應該采取措施積極應對,改善不足,做好農業知識產權方面的申請、保護等相關工作;并通過加大宣傳等方式向農業從業者了解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保護產權要從基層做起;保障產權擁有者的利益,完善農業知識產權大環境,提高農業從業者創造和申請知識產權的積極性。對于外來品種對本地品種沖擊的情況,政府部門應該給予政策支持,鼓勵科研單位對本地農業品種進行研究,并以此培育出具有海南特色的、擁有市場競爭力的農業新品種,增強海南的農業市場競爭力。通過相應政策的制定,對農業發展進行規范,把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和農業的有序發展結合起來。
4.4 推動特色產品和綠色農業發展
海南擁有自身特色的資源,這些資源是海南農業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當今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難度大且外來品種對當地品種沖擊劇烈的大背景下,更應該著重發展具有海南特色的農產品品種,一方面,這些特色品種具有強烈的地區依賴性,擁有極高的保護價值,且被盜用的幾率較低;另一方面,這些具有強烈地方特色的農產品在當地具有外來品種沒有的適應性,更適合在當地生產,并且在當地人們的心中具有難以取代的地位。在大力發展已有特有品種的同時,科研單位、農業從業者還必須不斷進行科研攻關,培育出更具市場價值的擁有海南特色的農產品品種,始終保持海南特有品種的生命力和市場競爭性。
5.結論與思考
通過上述分析之后能夠對海南省農業知識產權方面的現狀以及對海南省農業發展的影響有了一定的了解,總體來說有以下幾點:第一,農業知識產權對海南農業的影響程度與海南政府的重視和投入水平密切相關,政府部門的起著引導的作用;第二,農業知識產權也和農業生產密不可分,農業從業者不斷在實際生產過程中結合實際需要進行農業生產技術方面的創新,積極與科研單位聯系開發適應市場需求的新品種,以知識產權的方式推動農業健康快速發展;第三,海南擁有具有當地特色的農業品種,應該加強對這些品種的開發,爭取以這些特色品種為突破點,進而帶動海南其它農產品市場銷售,最終全面提高海南農業的知名度與市場競爭性,確立海南農產品的國內國際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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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商譽權 法律屬性 知識產權
商譽權是商譽在法律上的反映,是指商譽主體依法對其創造的商譽所享有的專屬權和不受侵害權。商譽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已成為法學界的共識。但是,對于商譽權究竟歸屬于哪一類民事權利,則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商譽權法律屬性的學說
目前,關于商譽權法律屬性的學說,概括說來主要有如下三種:
(一)人格權說
該學說將商譽權與名譽權等同,認為商譽權與名譽權一樣,從屬于人格權。對法人而言,法人的名譽權與法人的商譽權在本質上沒什么差異,商譽權是名譽權的核心內容,商譽反映名譽,兩個概念是統一的。法人名譽權與商譽權的區別主要在于侵害權利的主體不同。當一個企業的名譽被一般人(即非競爭對手)侵害時,其所侵害的是名譽權,當一個企業的名譽被其競爭對手以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范的手段侵害時,其所侵害的是商譽權。
(二)知識產權兼人格權說
該學說實際上是一種復合權說,它認為商譽權具有人身權(人格權)與財產權(知識產權)的雙重屬性。侵害商譽權的行為不僅侵犯了權利主體的知識產權,同時也侵犯了其人格權。這種侵權行為是一種競合侵權,其侵犯的客體有兩個,一是商品,表現為侵犯商品聲譽;二是商譽主體,表現為侵犯商業信譽。當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商業信譽,而競合侵犯商品聲譽時,則商譽權表現為一種人格權。在這種情況下,商譽侵權視為名譽侵權。該學說在承認商譽權具有人格權屬性的基礎上,認為人格權學說的缺陷在于忽視了商譽權的財產性,商譽權更主要的體現為財產利益上的權利。
(三)知識產權說
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商譽的實質是一種客觀的社會評價,是腦力、智力的創造物,不具有物質形態,商譽的非物質性決定了商譽權的知識產權屬性。并且,商譽具有專有性并與各種各樣的信息有關,這些信息與各種有形物質相結合,符合知識產權的固有特征。從內容上看,商譽權具有人身性和財產性的雙重內容,與傳統的知識產權相似。另外,在實踐中,商譽權作為一項知識產權,已日漸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承認及保護。
二、對商譽權法律屬性的思考
本文認為,應當將商譽權的屬性界定為知識產權,理由如下:
(一)商譽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的財產
將商譽權歸類于知識產權,關鍵在于其無形財產權的屬性,或者說其客體的非物質性。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能說商譽權符合知識產權的固有特征。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特征,而商譽的產生是由于商事主體在經營中具有先進的經營理念、科學的管理方式、優越的地理位置、不斷的技術創新以及優秀的員工素質等使企業贏得了顧客的認可及好感,因此形成了巨大的經濟價值。這種由多種因素構成的認可和好感僅存在于顧客的頭腦之中,不具有有形的物質形態。而且,從商譽的形成過程來看,商譽是經營者綜合性創造勞動的結晶,凝聚了經營者的智力成果,應該成為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對象。
(二)商譽權具有人身權及財產權的雙重屬性
從內容上看,商譽權具有人身權與財產權的雙重屬性,與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傳統知識產權相似。商譽權具有財產性,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的特殊財產利益。商譽作為社會公眾對商事主體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內在的品質聲譽的認可和評價,能夠給商事主體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同時,商譽權也具有人格屬性,商譽是社會公眾對商事主體的良好評價,其中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對商事主體的經營聲譽或者說是商事主體與顧客之間的良好關系的良好評價。它隨著商事主體的建立而建立,總是和具體的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聯系在一起,離開了具體的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就無所謂商譽權。
(三)商譽具有專有性且與各種信息有關
商譽具有專有性。即商譽只能由商事主體才能享有,其他不從事商事活動的法人不享有商譽。某個企業的商譽只能專屬于產生該商譽的企業,它不能脫離該企業而單獨存在,也不能單獨轉讓給其他人。而且商譽是人的腦力、智力的創造物,其本質是各種各樣的信息,這些信息與各種有形物質相結合,符合知識產權的固有特征。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是知識產品,知識產品具有非物質性的特點,總是要通過一定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使知識產品創造者以外的人能夠了解,這種客觀表現形式是對其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條件之一。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商譽權符合知識產權的特征。
(四)符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原則精神
把商譽作為一種知識產權來保護,符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原則精神,順應商譽保護的發展趨勢,合乎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第8款中明確規定,知識產權包括:(1)與文學、藝術及科學作品有關的權利......(6)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有關的權利(7)與防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權利(8)一切其他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該定義的范圍可以說包括了一切人類智力創作的成果,應該認為它涵蓋了商譽權,尤其是其中的“與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識有關的權利”“與防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權利”等均體現著商譽權保護的內容。因此將商譽權歸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本身就符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原則精神。此外,在實踐中商譽權作為一項知識產權,已日漸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承認及保護,并且商譽權在知識產權體系中被歸類到“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中。在國際多邊投資協議中,商譽與著作權、專利、商標都是可以用于投資的資產形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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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中國的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對于美國經濟有多重要?看看美國商務部長駱家輝本月27日的一日行程安排就知道。
10月27日,祖籍廣東臺山的駱家輝在廣州出席了由廣東省知識產權局與美國全國商會共同主辦的“珠江三角洲地區創新與知識產權國際研討會”,并希望中國未來能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的執行工作。當天下午,駱家輝又在暨南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發表演講,與大學生討論知識產權對下一代創新者和企業家的重要性。
在同一天的兩次演講中,駱家輝反復引用了“微軟之父”比爾蓋茲的故事,點明創新與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所在。巧合的是,這距離微軟在中國正式Windows 7僅過幾天而已。
目前,中國已成為全球制造業大國。然而,中國擁有的專利數卻沒有與商品出口量實現同比例增長。金融危機下,中國制造業何去何從?數位參加了27日會議的業界資深人士在接受記者專訪時均表示:中國若要推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實現經濟轉型升級,緩解戰云密布的貿易摩擦,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才是“法寶”。
而在當下中美貿易戰陰云密布的背景下,知識產權、科技創新不但可以成功改善兩國之間的貿易順逆差形態,而且將在根本上改善兩國的政經合作與競爭等博弈格局。
推動創新須保護創新
記者:本月23日,微軟正式在中國推出新的視窗操作系統Windows 7。可是有報道稱,在Win7正式面世前,中國軟件市場上就已經出現了大量盜版。身為微軟大中華區總裁兼CEO,梁念堅先生對此有何感想?
梁念堅:對于Win 7在中國的正式上市,我的心情非常激動。實際上,在Windows 7的開發過程中,來自中國的研發隊伍發揮重要作用。他們不僅開發了win 7中的部分功能,也在解決與中國硬件、軟件廠商的兼容性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其中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我們的中國團隊通過與工行、交行的協作配合,解決了online banking(網銀)方面的兼容性問題。這對于我們來說,意義十分重大。
但是,對于市面上的盜版軟件,大家一定要小心對待。因為根據我們的調查,盜版軟件中含有很多病毒或其他惡意程序。從今年1月份開始,大陸和香港的軟件市場上確實相繼出現了beta版、RC版等等的盜版軟件。這些版本實際上是我們不斷改進的過程,因此這些版本都不是最終版本。而且,這些版本是有使用限期的,只能用到一定時間后可能就不能再用了,這樣對消費者來說會造成十分不好的后果。所以我們大力提倡要建立一個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以解決類似問題。
有人說,Win 7在中國的最新定價標準是一種反盜版的新戰略。其實不完全是。我們的Home Basic(家庭普通版)在中國的定價是399元。反盜版是一個考慮,另一個方面則是考慮到中國還是一個發展中的國家,人均收入與發達國家還有差距,所以中國的價格是配合了中國實際情況的。
記者:據了解,美國在北京的駐華大使館和廣州總領事館分別設立了知識產權專員。柯恒先生,您認為選在廣州設立知識產權專員有何特殊意義?
柯恒:美國和廣東有著深厚的淵源。1892年,一位費城的商人約翰從廣州帶回了印有喬治華盛頓肖像的玻璃,并印制了許多張肖像。之后,約翰被肖像的原畫家Gilbert Stewart告上了法庭,而這幅肖像現在就的在美國的一美元紙幣上。這其實就是美國和廣東之間第一起關于著作權的案例。
歷史有時確實很有趣。當美國政府決定要在海外設立知識產權專員時,曾有過一番討論:是要設立在較發達國家,比如日本,還是要設立在更需要技術支持和培訓的國家,比如印度、中國、俄羅斯。我當時的意見是:應該建立在與美國有所不同的區域,而非相似的地方。廣東是中國的經濟引擎,但是“山高皇帝遠”,你需要了解廣東當地的具體情況,才能加強溝通。
同時,廣東在世界經濟中也占有特殊的位置。這里是一個發達地區,而且有著便利的交通,廣州港和深圳港都是廣東通往世界的門戶。而廣東的專利擁有數和PCT的數量遠超于中國其他省份,這顯示了廣東創新的趨勢和善于利用知識產權。廣東也擁有中國國內最多的知識產權案,這不能簡單地說是件好事還是壞事,一方面可能會顯示這里常有知識產權糾紛,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彰顯了政府在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方面所做出的努力。事實上,廣東的發展恰恰就反映了中國的未來。
記者:所以,這次創新與知識產權國際研討會也選定在廣州舉行?
哈利:知識產權問題,不僅是美國的問題,也不僅是一個外國問題。它是一個國際性的問題,更主要還是中國的問題。我們注意到珠三角超過90%的貿易爭端是發生在中國企業之間的,而中外之間的直接爭端所占比例不到10%。
廣東省委書記所倡導的政策,希望企業能夠將自主創新能力轉化為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的強大動力。在我看來,創新的能力意味著所有的公司要自己研發新技術用以生產新產品。而要做到這一點,需要保護他們的權利。
推動創新,必須保護創新,而保護創新,需要保護新產品的研發者,使他們愿意為研制新產品付出時間、資金和精力,以及承擔風險。所以,我們今天所討論的并不是中美之間的對話,我們希望討論如何提升我們的價值取向,如何推動創新以及怎樣創新。
我國是專利和商標申請大國,但遠遠不是專利強國、品牌強國。自2008年6月《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起,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進入了一個戰略主動期。在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中,我們尤其需要提高自主知識產權的質量和效益,具體來說需要考慮以下三大目標:一是提高專利技術的有效應用率和專利產品的附加值;二是提高國際知名品牌的增長率和知名品牌的國際市場影響力;第三,則是要提高文化產品的國際市場占有率和版權產業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率。
知識產權保護重在執行
記者:駱家輝部長曾強調,國際參與(global engagement)是中國打擊盜版問題的解決之道。就目前來看,應如何評價目前中國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國際參與程度?
哈利:從中央政府層面講,中國在過去的6年多時間里已經取得了非常大的進展。中國已經制定了很多法律來保護知識產權所有者。這些工作是很出色的。但是,我們現在并不是需要新的法律和新的規定。如果沒有好的執行,法律是不會發揮作用的。所以,當前最重要的是各地對
于法律的執行。中央政府、不同地區的省級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合作是我們當前關注的焦點。
中央政府層面已經沒有什么問題需要討論了,現在所遇到的困難的是縣一級、鎮一級的地方政府,由于某些產業是當地的經濟支柱,這些地方政府成為知識產權違規者的保護人。這些做法會帶來很壞的影響。
比如說食品、保健品、化妝品,當人們使用假冒偽劣的洗發水、沐浴露時,不僅僅損害他們的利益,更有可能危及生命。劣質的嬰兒奶粉會使孩子生病,假冒的藥品會危及人的生命,假冒化妝品會使你的皮膚受損,所以,我們需要考慮到消費者的利益。當然,在這些觀念的轉變上,需要中國上上下下,從中央到地方,投入更多的精力來參與。
吳漢東:是的。知識產權領域是中西方經貿領域利益競爭的主戰場,知識產權控制著涉及10000億美元的貨物、服務貿易,涉及到中西方重大經濟利益。從立法來看,中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完全符合國際公約的規定,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是與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和管理接軌的。我們的問題在于運用經驗不足,運用水平不高。國際知識產權協會主席伯頓曾說,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差距,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運用制度的經驗。
對話嘉賓
梁念堅simon Leung微軟大中華區總裁兼CEO
柯恒Mark Cohen中國美國商會知識產權委員會會長美國前駐北京大使館資深知識產權特派專員
吳漢東教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研究會會長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常務理事
哈利Harley Seyedin華南美國商會會長
唐善新廣東知識產權保護協會會長我認為是非常有道理的。
柯恒:有些人對中國的環境并不了解,認為中國人在網上非法下載是因為相對貧窮,沒錢購買。但實際情況是非常有中國特色的:非法下載電影和音樂的人并不是農村人,相反,是受過良好教育的、相對有錢的城市人。他們讀過大學,他們喜歡好的音樂和電影,而且,他們知道哪里可以免費下載的。教育和宣傳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非常重要,但最好的教育宣傳手段就是對制度進行有效執行。
經濟危機促進經濟轉型
記者:吳教授提到,知識產權涉及到中西方重大經濟利益。可是,去年爆發的金融危機席卷全球,給全球經濟都造成了嚴重的損失。金融危機對于我國的知識產權事業有何影響?我們要如何應對?
唐善新:我認為從某種層度來說,金融危機有著正面積極的意義,是把壞成好事了。總體上看,金融危機不僅讓各大企業充分暴露出了問題,也讓大家都看清形勢,發現問題:如果沒有創新,不強調知識產權,我們的企業就會走到盡頭。所以我們必須加強產業的升級,來加強創新和知識產權的有效應用。
記者:去年6月,我國頒布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提出目標要到2020年把中國建設成知識產權運用水平比較高的國家。這個“比較高”的標準應如何理解?其參照體系是什么?
唐善新:“比較高”的意思,不僅是知識產權的數量要上去,質量要提高,還要把它應用到企業生產之中。如果跟我們整個產業的發展藍圖能夠匹配起來,這就是最高的水平。參照的標準或者體例就是經濟復蘇的五個衡量標準――主要是用電量,港口集裝箱的吞吐量,公路上貨車的通行量,產房的閑置率以及隱含的知識產權的現實轉換量。
篇10
一、關于知識產權犯罪的概念
知識產權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該類罪的邏輯起點和基礎,對于劃定知識產權犯罪的研究范圍、把握本類犯罪的本質和特征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在我國刑法學界,對于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義眾說紛紜,但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知識產權犯罪,是指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故意侵犯知識產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2](P.3)[3](P.693)。
2.知識產權犯罪,是指行為人以營利或其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知識產權管理法規,故意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銷售金額、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1](P.12)。
3.知識產權犯罪,是指違反知識產權法的規定,未經知識產權所有人許可,非法利用其知識產權,侵犯國家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制度和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3].
4.知識產權犯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4](P.11)。
5.知識產權犯罪,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違反知識產權管理法規,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銷售金額或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6](P.749)。
6.侵犯知識產權罪,是指行為人違反知識產權法的規定,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行為[7](P.381)。
在對上述觀點進行評述并提出我們的觀點之前,有必要就知識產權犯罪概念的界定提出相關依據。我們認為,給知識產權犯罪下定義既要依據犯罪的一般概念,也要考慮到本類罪的特性,即區別于其他類罪的特征。首先,即使是就犯罪的一般概念而言,刑法理論上也存在爭議。例如“二特征說”、“三特征說”、“四特征說”從不同的角度給犯罪下定義。我們贊成“二特征說”,即犯罪的本質特征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的社會危害性,法律特征是刑事違法性[8](P.156)。“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從其形成結構來說,是主客觀統一的,即只有一定的人在罪過心理支配下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才可能具有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的社會危害性。換言之,社會危害性的主客觀統一性是指危害行為對合法權益的客觀侵犯性與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成了社會危害性的內容。”[9](P.82)應該說,危害行為對合法權益的客觀侵犯性最集中地反映在犯罪客體上;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程度”通常表現在犯罪情節和犯罪數額等描述性要件上。刑事違法性則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是司法機關定罪量刑的首要參照。故此,從犯罪的本質特征社會危害性的角度而言,犯罪客體、犯罪人的主觀罪過、犯罪情節等描述性要件及刑事違法性應成為犯罪概念的具體要素。其次,就知識產權犯罪的特性而言,顯著地體現在其行政從屬性上。行政從屬性是指某類犯罪的成立對行政法規及行政命令的依附性;知識產權犯罪的行政從屬性是指該類犯罪的成立取決于知識產權行政法規的具體規定。換言之,侵權行為的行政違法通常是構成知識產權犯罪的基礎或前提。例如,假冒專利罪的成立依賴于專利法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等專利的保護期限的規定;如果上述專利不在法定保護期限內,專利權就不存在,假冒專利的違法行為乃至犯罪行為無從成立。
基于以上依據對前述知識產權犯罪的六種定義進行考察,可以發現:這些定義從不同的角度描述和揭示了知識產權犯罪的內涵,具有一定的正確性,但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第一種定義具有犯罪客體的不充足性,沒有表明知識產權犯罪是復雜客體,除了侵害知識產權外,還侵害了市場經濟秩序、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國家的經濟增長。第二種定義則欠缺刑事違法性的表述。第三種定義和第六種定義實際上不是界定知識產權犯罪的概念,而是對知識產權的一般違法行為與犯罪進行區分,其邏輯思路是:“情節嚴重的違法侵權行為是犯罪”,這種定義方法是不可取的。第四種定義也具有第一種定義犯罪客體不充足的缺陷,且同時缺乏主觀罪過的描述。第五種觀點缺乏刑事違法性的表述,對于主觀罪過的歸納闡釋也是值得商榷的。
據此,我們認為,知識產權犯罪的概念可作如下表述:我國刑法所規定的,違反知識產權法,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破壞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損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國家經濟增長,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關于知識產權犯罪的客體
“犯罪客體是刑法所規定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權益。……其中的‘權’主要指權利,包括國家權利、法人等單位的權利與公民個人的權利,也包括國家機關的權力。其中的”益“是指利益。……包括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集體利益、個人利益,包括物質利益與精神利益”[9](P.115)。從“權利”和“利益”兩個角度來理解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的目的,不難看到:“其一是把目光投向法律保護的權利人,保障權利人的利益,以便提供一種制度環境,使他們的聰明才智能夠得到私人回報,有取得經濟利益的可能,從而促使他們生產更多的知識資產并將它提供給社會,從而使社會也同時取得利益,其二是從一個國家的角度來理解,經濟增長取決于知識的增長,科技和文化(知識)的進步將會提高一個國家的生產率,促進一個國家生產的物品的總量和人均值的增長,知識產權法對知識資產的生產和利用提供了一種法律制度,從而也就將促進一個國家的經濟增長”[10](P.6)。因此,可以把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對象,即知識產權犯罪的客體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二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市場經濟秩序和國家經濟增長。可見,知識產權犯罪是復雜客體,下面我們對之展開論述。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
所謂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用權利[11](P.1)。知識產權這一概念是從西方引入的,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Geistiges Eigentum)都是“智慧財產權”、“智力財產權”的意思,產生于18世紀的德國。在中國的大陸地區,自本世紀70年代以來被譯為“知識產權”,并為大多數人所接受。知識產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知識產權包括一切人類智力創作的成果。狹義的或傳統的知識產權則包括工業產權與版權(著作權)兩部分,其中,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禁止不正當競爭權等,版權中則包括作者權與傳播權(即鄰接權)等。
知識產權具有明顯不同于人格權、健康權等人身權利和物權、債權等財產權利的性質和特征,這使知識產權犯罪有別于傳統的人身犯罪和財產犯罪,成為一種新類型犯罪。知識產權的特征及其刑法意義表現在:
1.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財產所有權的客體是動產、不動產,即有形財產;知識產權的客體則是基于智力活動形成的創新成果即無形財產,而這種創新性智力成果的物化產品或物質載體并非知識產權的客體。
知識產權的這種特性決定了權利人對其“占有”不能通過實在具體的控制來實現;侵權人的侵占方式也不是通過侵奪或毀損,而是剽竊、假冒、篡改、擅自使用等沒有法律根據地占有和使用他人的精神成果的方式。與之相應,權利人只有在發生侵權,從而通過訴訟等方式主張權利時,才能體現出權利人對知識產權行使占有、控制和進行管理的權利。正因為如此,西方法學界有人把知識產權稱為“訴訟中的物權”(Things in Action)。
2.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二重性。知識產權具有財產和人身的雙重屬性,知識產權的人身權與原始取得知識產權的主體有不可分割的關系,只能由原始創新主體享有,但其財產權卻可以進行轉讓。
知識產權的二重性表明了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特殊危害性,這類犯罪通常不僅侵害了權利人的財產權,還侵害了人身權,這對于刑事立法上確立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犯罪化的依據和刑事司法過程中確定定罪量刑的標準均具有重要意義。
3.有效期限的時間性。知識產權的時間性一般是指其財產權利的時間性,而非人身權利的時間性。時間性是指知識產權法所確認的某項智力成果權利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有效,超過時效的則不再受法律保護。而財產所有權則與其不同,只要該所有物客觀存在,法律就給予保護,不受時效限制。
知識產權保護期限的時間性說明: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知識產權人才享有獨占權等權利;一旦保護期屆滿,相關智力成果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可見,知識產權犯罪的成立前提之一是該項智力成果必須在法定有效保護期限以內,否則不能據以追究犯罪。
4.國家機構的確認性。知識產權的取得一般需經法律規定的程序,并由行政主管機關予以確認。法律往往要求希望取得知識產權的智力成果要經過審查或登記程序,只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才由國家行政主管機關授予相應權利。
由于對知識產權進行審查、登記、注冊,這就把大批不符合創新性等法定標準的智力成果排除于法律保護范圍之外,這些智力成果也就不會成為知識產權犯罪的對象,從而限定了知識產權犯罪懲治的范圍。
5.法律保護的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國法律獲得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具有法律效力,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的情況外,知識產權沒有域外效力,其他國家沒有對一國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義務。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在刑法上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對他國在我國的知識資產進行刑法保護的問題。侵犯外國商品知識產權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取決于我國參加有關國際條約、雙邊條約等協議的情況及國內法律的認可。目前,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擴大,中國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和保護水平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這將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犯罪的懲治范圍;同時,一些新的問題,諸如知識產權犯罪的跨國、跨地區犯罪等也隨之出現。
(二)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市場經濟秩序和國家經濟增長
1.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市場經濟秩序和國家經濟增長作為知識產權犯罪客體的合理化根據。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之前,知識資產是公共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法律毋需保護知識創造者的利益,人們缺乏知識產權的權利意識。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并修改了一系列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條例;建立了知識產權交易中心;加強了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合作;知識產權的權利意識逐漸深入人心。盡管如此,社會上仍有人對制定知識產權法律持有異議,認為保護知識資產將會賦予權利人一種壟斷地位,是對社會利益的損害,將會減少知識資產的運用,不利于經濟技術的推廣和發展。在執法上,問題也同樣存在。有的執法人員對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存有模糊認識,更有少數地方官員出于經濟利益上的地方保護主義等原因,對知識產權的侵權和犯罪行為持縱容、包庇態度,對知識產權違法犯罪的懲治橫加干擾,導致大量犯罪“黑數”的產生,放縱了犯罪。因此,認清知識產權犯罪的侵害客體,明確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市場經濟秩序和國家的經濟增長作為知識產權犯罪客體的合法化根據非常重要,有利于完善立法和改善執法環境。
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中“制度安排在先,意識形態滯后”狀況的存在有其深刻的歷史文化根源和經濟原因。“中國傳統法觀念的基本精神是整體本位而非個人本位的。……這種法律觀是落后的自然經濟、宗法社會和專制政體的反映,它壓抑了個人的熱情智慧和創造力,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和進步。”[12](P.238)在這種傳統的以集體為本位,以義務為本位的法文化精神的觀照下,個人的人格、個人的智力勞動得不到尊重,個人的智力成果得不到社會的認可和法律的保護是很自然的事。另一方面,我國長期推行的計劃經濟體制也壓抑了知識產權的權利意識。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對資源實行統分統配,知識資產在“利益一致”的主體間無償轉讓,不承認個人利益和智力成果的私有化。隨著民主法制建設和市場經濟的發展,知識產權權利觀念的滯后狀況有望得到改變。
知識產權權利觀念的滯后還導源于對經濟規律的錯誤認識。應該看到,知識資產的公有化固然在短期內能擴大知識資產的利用,提高經濟效益,但從長期來看卻是不利于經濟增長的。這是因為:首先,在經濟學上,每個個體都具有自利性,其作出經濟行為通常要考慮到投入與產出的比例。智力成果無償進入公有領域,必然會壓抑人們創造的積極性,不利于更多、更先進的技術成果產生。其次,智力成果如果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將難以公開轉讓,以至成為技術秘密,阻礙了推廣應用。再次,從國際技術交流來看,一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低,將不利于外國先進技術進口,這不利于本國的經濟增長和參與國際競爭。從根本上來說,正是由于知識產權的侵權和犯罪行為,損害了國家的經濟增長,立法者才頒布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實行知識產權的管理制度,維護知識產權轉讓的市場秩序。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理解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市場經濟秩序和國家經濟增長作為知識產權犯罪客體的合理化根據。
2.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市場經濟秩序與國家經濟增長作為知識產權犯罪客體在我國刑法中的地位。
對于知識產權犯罪侵害客體的認識,刑法學界有不同意見。早在刑法典頒布實施以前,有學者認為,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客體是他人享有的知識產權[13](P.458)。這種主張簡單地把本類犯罪的客體局限于某種權利,沒有認識到知識產權刑事立法的目的和知識產權犯罪的內在本質。我國刑法將知識產權犯罪設專節規定于刑法分則第3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這表明,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市場經濟秩序和國家經濟增長作為知識產權犯罪的客體已得到立法者的肯定和高度重視;而且,依據我國刑法分則以犯罪的同類客體為分類標準,以國家保護的法益的重輕程度為先后次序排列的立法原則,本客體是知識產權犯罪的主要客體。當前,關于知識產權犯罪在分則體系中的地位在刑法理論界還有不同的看法。我們認為,考慮到經濟增長在社會生活中的中心地位和我國發展市場經濟的現實,刑法典這樣排列是合理的。
三、關于知識產權犯罪的主觀罪過
刑法學界一般認為,知識產權犯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類罪。這是因為:第一,從刑法理論上看,知識產權犯罪可歸入法定犯。法定犯作為一定的社會現象,其本身并不一定蘊含著法律所禁止的性質或為社會所責難的性質,國家之所以認為這種行為是犯罪行為,完全是出于某種行政的社會政策的需要。法定犯由于其倫理道德上的可譴責性較弱,不宜對其主觀犯意過于苛責,行為人只有在出于故意的情況下,才宜作為犯罪對待。過失行為則通常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處理。這是刑法人道和刑法謙抑的價值取向的必然要求。第二,從刑事立法來看,考慮到刑事立法以懲罰故意為原則、過失為例外和犯罪故意一般不作規定,過失則明確規定的立法原則,本類犯罪應屬故意犯罪無疑。
知識產權犯罪的故意就認識因素而言,要求:1.行為人必須對犯罪對象的性質有認識,即明知是注冊商標,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明知是他人注冊商標的標識,明知是專利,明知是著作權,明知是侵權復制品,明知是商業秘密。2.行為人還必須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有認識,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明知是銷售侵權復制品,明知是侵犯商業秘密,明知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明知是非法制造、銷售注冊商標標識,明知是假冒專利,明知是侵犯著作權。就意志因素而言,多數行為人表現為積極的追求,即追求違法所得利益,追求作品聲譽、信譽等的喪失;同時,也不排除少數情況下的放任,對他人作品、注冊商標、專利等造成嚴重損害后果漠不關心,聽之任之。即是說,知識產權犯罪在大多數情況下是直接故意犯罪,少數情況下是間接故意犯罪。那種認為知識產權犯罪僅限于直接故意犯罪的觀點不符合刑法的規定,也不能反映實際情況,是筆者不能茍同的。
我國刑法學界對于知識產權犯罪的主觀故意的要素和內容還有不同的認識,尤其表現在對于違法性認識和犯罪目的的看法上。
第一,關于違法性認識。對于違法性認識是否為故意的要素,各國刑法有不同的規定,刑法學界爭議較大,實際部門也有不同的認識和做法。在此問題上持何種立場和態度對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例如,對于知識產權犯罪這樣的法定犯,有人認為對違法性的認識對犯罪的動機和目的有影響,反映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不同,在定罪量刑時有判斷性價值。可見,違法性認識問題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也是一個實踐問題,對之應有清醒的認識。我們認為,任何一項法律制度的構建不能脫離該國的國情,即一定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條件。由于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社會變動劇烈;公民法律意識較弱;犯罪形勢嚴峻,因而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維持穩定仍然是刑法的首要任務。在刑法上將違法性認識作為犯罪故意,進而作為犯罪的成立條件,將不適應劇烈變動的社會生活,也難于實現刑法的目的。因此,我們主張,違法性認識不應作為犯罪故意的要素。
第二,關于犯罪目的。對于知識產權犯罪的目的內容,尤其是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目前,在刑法學界爭議甚大。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認為:知識產權犯罪在主觀上,行為人須是出于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以營利為目的是這類犯罪的共同主觀特征,同時也是構成犯罪的主觀要件[14](P.460~461)。
第二種認為:侵犯商標權、專利權的犯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基于故意;侵犯著作權的犯罪,在主觀方面除了是基于故意之外,還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侵犯商業秘密權的犯罪也不需以營利為目的[4](P.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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