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電工安全風險辨識范文

時間:2023-12-22 17: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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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電工安全風險辨識

篇1

[關鍵詞]供電系統靜態危險源 動態危險源 辨識

中圖分類號:X9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15-0108-01

序言

敏東一礦井下供電系統存在著供電相距較遠,供電網絡分散,線路及設備維護面廣,難度大的現狀。可形象的總結為:“點多、面廣、難度大”,如何保障供電系統的可靠運行,而危險源是安全控制的主要對象,在電力生產活動中正確地進行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確定不可接受的風險,并針對重大危險因素采取有效地控制措施,可達到減少和防止事故的發生,從而實現安全供電的目標。這就要求我們時時刻刻有一種身臨險境的危機意識和安全壓力。對于我們的安全供電工作而言,險境和危機感都是要求我們有一種憂患意識,即使在系統安全、平穩、有序、合理運行的情況下,也要設身處地的預想到潛在的隱患和危險狀況。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開展好危險源辨識和控制工作。

動態危險源辨識的背景

一危險源辨識的目的。

危險源在沒有觸發之前是潛在的,常不被人們所認識和重視,因此需要通過一定的方法進行辨識。危險源辨識的目的就是通過對系統的分析,界定出系統中的哪些部分、區域是危險源,其危險的性質、危害程度、及危險源轉化為事故的規律、轉化的條件、觸發因素等。以便有效地控制危險源,使危險源不致于轉化為事故。它是利用科學方法進行分析與研究,作出科學判斷,為控制事故發生提供必要的、可靠的依據。我們通過對危險源進行辨識,提高思想的安全意識,降低人為的失誤率,就要靠危險源預控工作的采集與實施。

二危險點預控

所謂危險源預控就是對電力生產中每項工作,根據作業內容、工作方法、作業環境、人員狀況、設備實際情況等進行分析,查找可能導致人為失誤而造成事故的危險因素,再依據規程制度,制訂防范措施,并在生產現場實施程序化、規范化的作業,以達到防止人為失誤事故發生的目的。危險點這種誘發事故的隱患,如果不進行治理和防范,在一定的條件下,它就有可能演變為事故,如果事先進行研究分析預測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就會化險為夷,確保安全。危險點預控,正是這樣一種積極預防的有效方法。

三動態危險源辨識提出的背景

“所有的事故都是可以控制的,所有的失誤都是可以避免的,所有的風險的都是可以防范的”,在事故防范領域它既感性又理性的向我們揭示了人定勝天的樸素真理,讓我們堅定了事故防范的決心,堅信在安全供電的工作實踐中沒有跨不過的火焰山,只要充分發揮我們的主觀能動性完全可以控制所有的事故、避免所有的失誤、防范所有的風險。只要我們充分發揮我們的主管能動性,構建完善的危險源辨識網絡和體系對于我們的危險源辨識工作而言,完全可以做到:所有的危險源都是可以提前辨識的、所有的危險源都是可以預先控制的,安全供電工作是可以進行提前預控和消除的。

在長期的安全供電工作實踐當中,就危險源辨識工作來說,我們缺乏好的經驗和做法,以至于安全供電工作處于緊張的狀態。現在已有工作表明我們之前在危險源辨識領域內所做的工作都只能劃歸到常態危險源辨識的范疇。在之前的工作當中,無論是危險源辨識系統的確定還是危險源分析和預測的思想和方法、危險源的危害等級的劃分,我們都是用一種常態思想和意識來看待之,雖然我們將我們常態危險源辨識的時限確定的盡可能短,以此來不斷的接近動態危險源辨識,從而彌補了常態危險源辨識工作的不足和缺陷,但是出于做好危險源辨識工作的需要,我們還是很有必要將動態危險源辨識從常態危險源辨識工作中解脫出來,形成我們的危險源辨識體系,從而推動我們的危險源辨識工作不斷走向新的高度,進而不斷夯實我們的供電安全基礎工程。

一危險源的特點

1危險源具有客觀實在性。

2危險源具有潛在性。

3危險源具有復雜多變性。

4危險源具有可知可防性。

二危險點的成因

1伴隨著作業實踐活動而生成的危險點。

2伴隨機械設備制造缺陷而生成的危險點。

3因缺乏維修和檢查,使機械設備生成危險點。

4違章冒險作業直接生成的危險點。

三危險源演變成事故的過程

潛伏階段:這是指危險源已經生成卻沒有引起人們的注意,以其固有的姿態存在的階段。它是事故發生的初始階段或萌芽狀態,但還不至于很快地導致現實事故。

漸進階段:這是指潛在的危險源逐漸擴大的過程,它仍然處于事故的量變時期。

臨界階段:這是指事故即將發生但還沒有發生的運行過程。

突變階段:這是指事故的形成階段,是危險源生成、潛伏、擴大、臨界的必然結果,是由量變到質變的飛躍。

四危險源的辨識

動態危險源顧名思義它是動態的,它的產生來自于人的動態行為過程(這里指人對設備的維護、檢修等)中,而這個動態的行為過程中所產生的危險源又可以分為必然的和偶然的,即必然動態危險源、偶然動態危險源。從中可以看出,它是在人的行為過程中產生的,因此我們也可以叫它人為動態危險源。

必然動態危險源,就是說在人的行為的發展過程中所順其自然地產生出相關聯的危險源,也是一種必然的結果。偶然動態危險源就是說在人的行為發展過程中,由于意外情況發生或人的意識上失控而造產生的危險源。因此,它的產生與發展不論在時間上或空間上都具有不定性。由于這種危險源是隨著人的行為而產生一,自然也會隨著人的行為的再發展而消失(如果這種危險源沒有發展成事故的話),因此可以說動態危險源也是瞬時的、暫時的、必然的,這種動態危險源在辨識上也會顯得更難。

結束語

動態危險源它作為一個動態的、變化的危險源,時刻存在于變電人員的作業行為中,如何去發現并控制這種動態的、瞬時性的東西,這除了我們要認真分析現場行為過程的同時,還要我們結合靜態危險源辨識的基礎上,去用動態的思維去分析、研究人的行為過程。針對不同的行為過程,分析出不同過程中所存在的不同的動態危險源;通過對這種動態危險源的發現與辨識,并做出相應的控制措施,才是我們分析動態危險源的最終目的,才能為我們供電工作長期安全運行筑起又一道防線!

參考文獻

[1] 吳宗之,高進東. 重大危險源辨識與控制. 北京:冶金工業出版社,2001

[2] 劉詩飛,詹予忠. 重大危險源辨識及危害后果分析. 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5年

[3] 鄭希文.安全生產管理.北京:冶金工業出版社,1997.

[4] 王玉元.安全工程師手冊.成都:四川人民出版杜,1995

篇2

近10多年來,職業病問題引起了發達國家的重視,并成為其職業安全健康監管的重點。目前,發達國家的傳統職業危害因素及所致的職業病已退居次要地位,職業病主要集中在肌肉骨骼勞損、工作壓力、精神疾病、呼吸性疾病、接觸性皮炎、心血管疾病以及職業性癌癥等方面。發達國家經過多年的發展,安全生產狀況進入穩定發展時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轉向了預防職業危害和職業病方面。

發達國家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取得的主要經驗和做法有以下9個方面。

推進現代職業安全健康立法

1974年英國頒布了《職業安全健康法》,這部法律確立了“誰產生風險,誰管理”的原則,采用廣義的目標設定,提供了一個均衡、確定的目標和基于風險的管理方法。該法一出臺即成為不少國家借鑒的“藍本”,聯邦德國、加拿大、芬蘭、墨西哥、玻利維亞、委內瑞拉以及澳大利亞紛紛借鑒。

這部法與傳統立法相比有了質的突破,傳統立法中每部法規具體針對一個行業或領域,只作指令性規定,企業只會被動執行,監察人員只能照章執法,整個法規體系缺乏內在的統一性和靈活性。在借鑒英國《職業安全健康法》的基礎上,發達國家在建立健全現代職業安全健康法規體系方面,逐步形成了以下立法特征。

注重系統性,構建嚴密體系

發達國家建立的現代職業安全健康法規體系的基本結構是:法律、規程、標準或守則。世界發達國家普遍以《勞動法》或《職業安全與健康法》作為保障安全與健康的基本法,由國會通過,總統簽署生效。基本法作一般性義務規定,具有普適性,適用于各種行業和各類從業人員,這使整個法規體系具有內在統一性和開放性。在基本法統領下,可根據需要,制定行業安全健康法,政府部門根據基本法或行業安全健康法授權,制定從屬的規程、標準或守則等。規程進一步闡述基本法的目標和原則,標準則規定了達到目標的具體方法、手段和技術要求。這樣,全國形成了相互補充、規范有序、由一般到具體的嚴密的法規體系。

確定最低標準,鼓勵實踐創新

發達國家現代職業安全健康法的一個重要特征體現在其授權性上。在法律、規程、標準或守則的三級體系中,標準或守則確立了最低標準,但并不是強制性的規定。法律一般授權雇主按實際情況管理和控制風險,即:如果雇主能夠證明其做法等于或高于標準或守則的規定,則其做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相反如果不能,則必須遵守標準或守則規定的做法。這類規定既保持了規范性要求,又增強了整個法規體系的靈活性和開放性,鼓勵雇主廣泛實踐,大膽創新,促進安全與健康管理和技術的快速發展。

比如,澳大利亞昆士蘭州《1999年煤礦安全健康法》第37條規定:“如果標準中提供了一種或幾種達到可接受程度風險的方法……僅能通過:(a)采用并遵守標準中提供的方法;或(b)采用并遵守其他與標準提供的方法同等或比其更好地使風險達到可接受程度。”這說明標準不具有強制性,從而為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采取措施。此外,該法授權雇主自行建立煤礦安全與健康管理體系,報政府批準實施,但同時《2001年煤礦安全健康規程》中對有關井工礦在應急響應、瓦斯管理、瓦斯抽采、礦井通風、自然發火和頂板控制等重大危害上,作了一些雇主必須照章執行的指令性規定,這充分體現了規范性和靈活性并存。

強化雇主責任,促進自我管理

發達國家的現代職業安全健康法一般先逐條規定雇主和雇員的義務,明確地要求雇主對確保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的具體責任。其中包括:雇主必須消除風險或將風險降到切實可行的范圍內;建立安全生產制度;為員工提供信息和培訓,指導和監督員工安全生產等。近些年來,英國等針對高危行業出臺“安全狀況報告(Safety Case)”規程,用法律手段要求雇主全過程履行雇主應負的安全責任,同時使之成為政府監管雇主的有力抓手。

1957年10月10日,英國的坎布里亞郡(Cumbria)西部的溫士蓋(Windseale)發生了全球首次核電站事故,促使1965年出臺的《核裝置法案》規定:對所有核裝置實行政府審批制,裝置運轉前必須向政府提交證明其“全部生產周期”安全的狀況報告。

對安全狀況報告立法產生根本影響的是發生在1988年7月6日位于英國大陸架北海海域帕玻爾·阿爾法(Piper Alpha)石油天然氣平臺大爆炸和火災事故,這次事故造成167人死亡,10億美元平臺被毀。英國能源大臣任命卡倫爵士組成政府調查組,對事故進行了全面詳盡的調查,調查報告指出:“起初我們認為麻木不仁是職業事故的唯一主要原因,主要是人們認為只要通過監管員隊伍的不斷擴大,法規的不斷擴充,作業者的安全與健康就可以得到保證。”該報告還指出:“我們當前的制度是對國家法規依賴得太多,而對個人的責任和義務、自我的作用依賴太少,應該糾正這種不平衡的現象。”卡倫報告共提出106條建議,其中3條影響最為深遠,一是建立安全管理體系(SMS);二是強化自我安全管理;三是提交安全狀況報告。這3條強調企業自主建立一個更有效的自我安全管理系統,該系統在管理上使企業具有更多的主動性,并要求更多的工人參與安全管理,而政府為建立更有效的企業自我管理提供法規保障。隨后英國規定1993年5月31日后所有海上設施都必須提交安全狀況報告,并在以后每3~5年更新一次。1995年英國出臺了《海上裝置(安全狀況報告)規程》。

安全狀況報告主要由論點和證據構成,它們之間相互支撐,證據要能證明論點的可靠性,論點要顯示證據充分而相關,從而有效支持系統的安全性。安全狀況報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系統、環境和活動狀況的具體描述;二是安全管理體系;三是能證明系統符合和遵守相關法律、規程、標準和政策要求的一系列證據;四是證明風險得到有效辨識、適當控制以及殘余風險是可接受的一系列證據;五是第三方的證明,證明報告中提交的證據和論點是充分的。安全狀況報告必須交由政府審查并批準。

安全狀況報告將企業風險管理和控制的主動權都交予雇主,整個安全管理體系完全由雇主自主規劃、設計、執行和修改,由雇主來證明其操作系統的安全可靠性,并在裝置全部生命周期中保證安全。它極大地強化了雇主責任和義務。除海上作業外,英國還出臺了主要針對危險化學品監管的《1994年工業主要事故危害控制規程》和針對鐵路安全監管的《1994年鐵路(安全狀況報告)規程》。此外,歐盟和澳大利亞也都針對有關高危行業進行了安全狀況報告的立法。

注重事先預防,強化風險管理

現代職業安全與健康立法把“風險”概念引入其中,對風險評估和管理的要求貫穿始終,可以說整個體系是基于風險管理的立法體系。

澳大利亞《2010示范職業安全健康法》是一部全國性的職業安全健康法,于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結束了澳大利亞各州獨自立法的局面。這部法律充分吸收了現代職業安全健康理念和成果。該法第3條規定:“制定本法的目的就是通過消除或最小化職業風險以保護工人免受安全與健康傷害。”第17條對風險管理的基本原則進行了明確:“責任人必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a)消除安全與健康風險;(b)如果不能消除風險,則使風險最小化。”在總共276條的法律條文中“風險”一詞共出現64次。

同樣于2012年1月1日生效的《2010示范職業安全健康規程》在對受限空間、墜落、高危作業、電工作業、潛水作業、廠房與建筑、危險化學品、鉛、石棉、重大危害設施以及礦山等11大部分的規定中,都把辨識、評估和管理風險作為基本要求進行明確規定。于同日生效的《2010示范職業安全健康守則》則對風險評估的步驟和方法進行了規范性要求。

吸取事故教訓,持續改進立法

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都在事故調查基礎上,及時對法規進行修訂,使之更符合生產要求,法規體系不斷完善。

1990年以前,英國境內的所有鐵路及運營車輛都是統一的國有化經營,其安全標準由國家統一制定。但是,盡管有著150年的鐵路安全管理經驗和統一的法規標準,仍然沒有避免重大事故的發生。1987年倫敦地鐵發生火災事故,導致31人死亡。緊接著1988年12月12日,在克拉漢姆中轉站發生列車相撞事故,造成35人喪生,這些事故以及鐵路私有化改革催生了英國《1994年鐵路(安全狀況報告)規程》的出臺,對鐵路實行安全狀況報告監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