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的意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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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公民社會;政府壓力;價值體系;公民意識
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作為現代國家的重要標志,是指圍繞共同的利益、目的和價值上的非強制性的行為集體。它是一種與自然狀態相對立的社會形態,是人類文明產生以來社會群體不斷衍化的階段性成果。另一方面,隨著現代國家的建立,公民社會逐漸從政治國家的概念中分離出來,成為了一個獨立的社會形態概念,在這個意義上看,它又是與國家統治及其相分離的一個群體組織,具有著與其不同的特質。它主要表現為公民對自身生活組織的參與與建構,逐步實現非政府性社會自治狀態的生活模式。
它的主要特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一、在公民社會中確立了自治準則。在這一個準則的框架下,其逐漸排除了政府微觀規制的可能性,減少了政府對社會領域公民生活的過度干預,這樣的一個準則是在公民社會中民眾心理的認同機制。同時這也為社會中公民的自治行為提供了制度上的基礎和保障,奠定了公民社會存在及發展的合法性。
二、在公民社會中存在著多樣的社會團體和組織。在實現了上述第一方面的準則保障的情況下,社會團體或組織的出現則成為了順應社會發展潮流的必然趨勢。公民的具體的權利的實現和保障要靠一定的社會團體的組織力量。在某種程度上說,這些社團充當了傳播公民意識的媒介的角色。
三、公民的參與是公民社會得以建立的重要條件。任何組織或團體的存在都離不開特定群體的支持,同樣在公民社會中,公民積極的參與是社團機制運行下去的必要支撐條件。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公民的參與過程也是公民意識塑造和表達的過程,這成為了公民社會最為顯著的一個特征。
明確了公民社會的內涵和特征之后,結合我國目前的國情我們不難發現這樣一種情況,公民社會在社會轉型時期有了初步的發展,但在整體上看仍與發達國家有著相當的差距,這需要我們充分的認識到公民社會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積極意義并對其作出科學的研判進而為現代化建設服務,其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減輕政府壓力,緩解我國“大政府小社會”,社會機制缺乏自主性和積極性的格局
(一)目前我國政府管理成本過高,公民社會的建立可以緩解這一局面。這一方面與我國眾多的人口資源和復雜的社會關系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另一方面這也是我國在公民社會構建方面有所欠缺的表現。社會力量得不到有效的發揮使得政府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財政預算與支出來維系穩定的社會秩序,在某種程度上說這可以達到社會穩定的狀態,因此政治統治的目的能夠得到有效的實現,但從長期來看,這對于培育公民意識,建造公民社會有著較為不利的影響。
(二)公民社會可以有效的解決政府管理效率偏低的問題。在國家過度干預社會的情況之下會出現社會積極性缺乏彈性的狀態,伴隨而來的是經濟、文化等層面的社會問題。公民社會通過公民自治組織的調控與監管可以有效避免政府信息不暢通造成的政策不對口的問題,提高政策的科學性和可行性,增強政府管理的效率。這對于節約政府管理成本,搞好我國的民生問題都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公民社會的建立可以促進政府機構的改革。在轉型時期政府一直在倡導建造“服務型政府”,這個目標之所以在推行過程中遇到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公民社會的相關機制沒有得到切實的發揮與執行。當公民社會發展成熟之后,政府的相關機構的職能會出現很大程度上的轉變,這對于精簡機構,轉變政府職能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公民社會有助于建立運行有序的社會秩序
(一)公民社會可以促進公民自我管理機制的形成。自我管理是公民社會的一個重要的特征,這與公民社會所倡導的社會形態結構是相一致的。在公民社會思想價值體系的引導之下,國家成員趨向于尋求自治途徑來實現自己的利益,維護自身的權利。在宏觀的政府統治的角度看來,這種自下而上的社會自我管理機制的形成正是政治改革以及政府職能轉變的一個重要前提。
(二)公民社會使得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更加具有針對性。社會中存在著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可能是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引起的,因此政府需要推出相應的政策來解決這些問題,這就使得政府不得不面臨如何正確認識把握相關信息,進而推出具有針對性的政策的情況。公民社會則可以有效的解決這一障礙,這源于公民社會自身特有的信息機制,任何脫離于社會組織自身的機構都無法在這個層面上掌握比公民社會的運行組織更為對稱的信息,因此在現今的國內環境和制度安排的背景下,我們也可以看出這也是使得政府社會管理職能更具針對性的不二法門。
(三)公民社會的信息反饋機制更加靈活。結合上一層次的難題來看,公民社會的信息反饋機制對于政府政策的推行意義重大,公民社會則可以建立起這樣的信息溝通機制,具體為:政府輸出政策,政策進入公民社會,在運行過程中會出現兩種結果,效果良好和出現問題,這時候需要把運行結果反饋到政府政策輸入機制里去,當出現問題的政策回饋到政府層面之后,政府就會更新相應的政策以滿足公民社會的需求,實現社會運行機制的良性循環,通過這一機制的運行,政府政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會得到相應的提高。
三、公民社會對于公民樹立公民意識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
(一)促進公民有效的吸收政府的政策。公民社會是以法治國家為基礎的,在法治國家的框架范圍內,公民對于政府政策的了解和吸收程度是國家與社會關系發展的一個重要環節,政府需要在此基礎之上建立良好的信息溝通機制,另一方面,公民社會的建立使得公民意識得到了相應的提高,這對這一環節的構建起到了帶動作用。
(二)有利于促進公民建立“權利本位”思想。中國的歷史傳統中“義務本位”的思想色彩濃厚,尤其是當公民與政府處在對立的立場的情況下,公民往往認為自身自然存在著某種不特定的義務,這使得其在理清二者之間的關系上遇到了問題。當然這與先前的社會制度或意識形態有關,但公民社會的建立可以從根本上逐漸的瓦解這種心態,建立起“權利本位”的思想,讓公民意識到自身的權利也同樣占據著重要位置。
篇2
中國從1986年開始,連續實施了5個五年普法規劃,現在正是第六個5年普法規劃(2011~2015)的實施階段。近30年的普法教育,使公眾對法律的內容和作用有了廣泛的了解,但是這種了解是遠遠不夠的,要想真正實現法治,公眾在了解法律內容和相關知識基礎上對法治理念的信仰更為重要。大眾傳媒具有構建、引導社會意識的功能,作為媒體從業者的記者在中國的法治化進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記者本身的法治思維更是發揮著直接的影響作用。
記者因職業的關系比一般公眾更早認識到法治的重要性,并且自覺地以宣傳法律知識與培養社會的法治意識為己任。不能不說的是記者在進行法治宣傳的過程中,一方面是布道者,另一方面也是接受者,記者自身的法律水平會隨著各種類型的與法治相關的報道得到普遍提高,而記者法律水平的提高對他們對法治的理解將起到積極的作用。隨著各政法院校法制新聞專業的畢業生逐漸進入新聞媒體,參與到法治新聞的采訪制作環節,法治新聞在法律知識和規范的傳播方面越來越準確,作為社會法治意識基礎的法律知識普及的工作已基本進入良性傳播的階段。關于法律的常識和基本規范的認識是形成法治思維的基礎,這部分工作也是構建社會法治意識的前提。對此,無論是記者還是公眾,在意識上都是自覺和統一的。
但是公眾法治理念的形成遠比通過普法教育讓其了解法律規范要困難得多,這不是某一個個體的認識水平的表現,而是一種社會意識的形成。社會意識是相對于社會存在的社會精神生活的總的概括,是由各種不同的情感、思想方式和價值觀念等構成的復雜的系統整體。社會意識是一個集合的概念,社會的法治意識是一個社會的公民總體關于法治的認識水平的體現。一種社會共識的形成是一個文化心理的塑造過程。這種文化心理的塑造有各種渠道,學校教育、人際交流、大眾傳播等都可以對其產生影響。大眾傳播對社會意識的影響也是通過多種形式進行的,可以是文學作品、影視作品,也可以是新聞傳播。作為一種有一定專業色彩和政治意味的社會意識,法治意識的形成與新聞傳播的聯系尤為密切,在某種意義上新聞傳播甚至可以說是起決定作用的。
篇3
關鍵詞:社會正義 法治 法治保障
一、正義的基本內容
(一)古代中國的傳統學說中的正義界定
有學者指出,在中國古代的眾多經史子集中,從未出現過正義這個名詞,從而該詞無論從中國哲學史還是倫理學史中都未獲得過某個定義式的范疇。但是筆者認為,由于中國古代社會無論從國家統治還是學術領域內都被儒家思想所占據,那么應該說有關正義的思想可以從仁與禮這組概念中獲取。
先秦儒家實行以仁和禮為基石的狹義正義觀念。因為從儒家的視角看來,君臣之間,父子之間,人與人之間都具有一定的身份上的差異化格式型倫理關系,也就是所謂的“貴賤有序,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
在仁、禮和正義這三者關系中,也呈現出一種倒等腰三角形的樣式。禮作為一種外在約束規范,旨在為正義提供制度保證;而仁作為一個人的道德準則,其在內心起到激勵作用。
我們認為,中國古代社會中傳統意義上的正義觀,可以解釋為:在不平等的起點下,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的平等權利與普遍自由不予認可,只有部分人才能獲取所有職位的可能。
總之,在的語境下,正義這一價值判斷無論以基本模式或者道德標準來說都是歷史下的產物、生活中靈動。如果不考慮經濟基礎、具體風俗、文化、地域,那么就不正當、不客觀了;我們需要“理解萬歲”。
(二)西方視野下的正義內容
1.美德意義下的正義觀
柏拉圖、亞里士多德這對師徒對于正義理論的闡述對后世包括近現代西方政治體制產生了不可估計的影響。
柏拉圖對在他的《理想國》中對正義下了這么一個定義:“正義就是做應當做的事。”在這里,正義被理解成為了個人行為符合道德的要求。每一個人都需要按照道德所指示的,誠實地完成社會所賦予其的角色定位,以及完成社會所交付的任務。
亞里士多德在《尼科馬克倫理學》中首次提出了“校正正義”與“分配正義”。他認為,關乎于正義,實際上就是分配正義,涉及物品的分配方式。他的這一觀點直至今日,還在被法哲學、法理學學界所關心與討論。
2.新自由主義視角下的正義觀
二戰后新自由主義的旗幟性人物,約翰·羅爾斯的不朽著作《正義論》是現代語境下對正義理論的最佳的一個注腳。在其中,在無知之幕下的兩大正義原則是其著作中最大的亮點: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于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雖然對于無知之幕還有諸多爭議,但是其把自由、平等等價值要素加入正義理念中綜合考慮,已經為社會提供了一個嶄新的平臺。根據其展開的邏輯順延下去,正義就是社會的制度安排與權利、義務和權力、責任等實現契合式的吻合,達到一種每一個人都希翼的合理狀態。
二、實現社會正義的途徑
實現社會正義,通過法律這一外在規范主要有兩個要素需要重視:立法正義和司法正義。在這里,立法正義是司法正義的基礎,司法正義是立法正義的邏輯結果。
(一)立法正義
實現社會正義第一要素就是在法秩序中體現正義價值。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提出:法治應當包括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獲得普遍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
1.立法的客觀基礎
法律作為社會的上層建筑中的一部分,不可能僅是公民主觀上的自源自發的,而需要在經濟發展中找尋依據。法律的正義,立法的正當性,合理性理所應當要從物質生產狀況、客觀條件中解釋。由此,我們可以產生出需求理論。只有當法律的形式和內容符合人們的需要,對于現實有了符合人民期待的回應時,法律才具有了正義價值。無論從中國古代所提出的法律應當順應自然、符合人倫,還是耶林所謂的“法與當時一個民族所達到的文明程序相適應”,抑或是美國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馬斯洛所提出的需要層次理論,都體現出人民之間不同需求間的融合是法的正義價值的追求。
2.一般性與特殊性的統一
法律在社會的運行過程中,由于價值標準的不斷變化,法律也應當有相應的調適,那么在這一過程中,有兩組關系就容易發生矛盾、對立和沖突。法律是需要給與公民以穩定的預期;但是社會的不斷發展,不斷變化中,法律的樣式、理念、規則的變動成為一種必然,那么這兩者的存在使得正義價值的實現成為了一句空談。此時,我們應當使得兩者相互統一起來。
法律的絕對溫度容易導致社會制約度的下降,從而失去法規范本身所應具備的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
在制定法律方面,我們認為應該保持一種開放的視野,以一種動態的、關系化的思維來面對問題,在立法維度上,一種具體和妥協式的方式就能體現出法的剛性與靈活性的有機結合,那么這樣的立法才是完美的,也體現出正義價值,正如科恩所說“生活需要法律具有兩種適相矛盾的本質,即穩定性或確定性和靈活性;需要前者,以使人的事業不致被疑慮和不確定所損害;需要后者,以免生活受過去的束縛。”
(二)司法正義
法律的正義價值并不僅僅形式上的被體現于立法中,展現在法律中的條文中,法律規定再好,如果不能得到恰當的適用,也無法實現正義,而只能是美麗的紙上宣言;更實質地要體現在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的適用中。法的正義價值需要在以人為主體和以法為客體的聯動中表現出來,價值的實現在乎于主體,在乎于客體,更在乎于主客體之間的關系上,那么法律實現正義等價值就是體現其根本屬性的最佳方式。
篇4
關鍵詞:政治發展 和諧社會 科學發展觀
政治可持續發展落實到實踐層面就是要通過政治文明建設來推動政治發展。而我國政治發展的主題就是要通過改革逐步實現政治系統運行的民主化和法制化。政治發展本身的復雜性、我國所特有的政治文化、現實國情及所面臨的激烈競爭的國際環境,決定了我國政治及經濟體制改革必然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政治體制改革能否成功,取決于能否抓住其中的關鍵問題,并采取正確的改革策略與改革模式,將政治發展逐步引向深入。
政治發展是政治民主化和制度化的過程
任何政治體系都不是靜止的,而是處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政治發展是政治關系的調整和變革。隨著社會生產力和經濟關系的發展,在特定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的基礎上形成的利益之間的矛盾運動會不斷發生和發展,從而導致政治權力和政治權利的變革和調整,這種變革和調整的過程就是政治發展的過程。這是一個以經濟革命為基礎的復雜系統,其最終目標是政治民主化,此過程也就是政治制度化的過程。而以民主政治為代表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直接反映了社會發展的制度化水平,并對社會和諧發展起到保障作用,因此,政治發展應具有以下特性:
政治組織和秩序的制度化。政治制度化是指建立健全政治制度的運行程序。美國當代著名的國際政治理論家亨廷頓認為,一個國家政治發展程度的高低,取決于這個國家的政治制度化水平,一個國家只有不斷提高政治制度化水平,才能實現政治發展的目標。在現在社會的發展過程中,普遍面臨的一個問題就是如何建立法律的權威性,強化公民的法治意識,實行政治制度化。通過政治制度化,加強各個集團、組織和部門間的相互制約,從而保證社會處在一種有序的運行狀態之中,保證社會統治的穩定。
政治的適時性。政治發展就是在社會、經濟發展環境中,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的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政治體系。政治體系是由政治結構組成的一個嚴密系統。一個國家的政治體系和政治發展方向,受制于各種因素,服從于總的社會發展規律和發展趨勢。亨廷頓堅持從發展中國家的實際出發,使政治發展沿著現實道路前進。而對于許多發展中國家而言,政治發展與經濟發展是兩難的選擇。許多發展中國家選擇政治穩定,促進經濟發展,而后再進行政治民主進程。因此,政治在其發展的過程中,要合理地調整其功能,實現其結構的專門化、系統化和一體化,只有這樣,才能整合出高效、高質的政治體系,實現整個社會政治結構的最佳配置。
政治變革的能動性。社會的發展變化不斷向政治體系提出新的要求。政治在完成其職能和取得發展方面,既需要穩定性和連續性,也需要適應性和探索性,在現代迅速發展的社會環境中,唯有經常的調整和變革才能保持政治自身的一體化。從一定意義上講,變革是穩定的基礎,也是政治發展的動力。所以政治體系要保持其活力和適應性,就必須能主動地變革其政治結構,完善政治功能以適應社會的發展需要。
政治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的體現
全面的政治發展。政治發展理論的集大成者阿爾蒙德和派伊認為, 具體到當代中國,政治發展要適應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也必須做到“全面發展”。既要加強黨內民主建設,也要加強人民民主建設;既要與時俱進地著力構建政治制度,完善政治體制,也要調整政治機構的功能,同時加強思想建設,培育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政治文化,“使科學發展觀成為指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不斷前進的強大思想武器”;既要加強領導干部的思想建設,也要加強人民群眾的思想建設等等。以上各個方面,盡管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可能有所側重,但是總體上看,當代中國民主政治建設是一個“全面發展”的宏大工程,只有在結構、功能以及文化等各方面都得到了推進,才能為科學發展觀的落實和貫徹提供強大的政治動力和智力支持。
協調的政治發展。協調主要指經濟與政治的協調、漸進性與緊迫性的協調。協調發展,就是要在發展中實現速度與效益、數量與質量的有機結合。必須切實把經濟工作的重點放在主要依靠科技進步和提高勞動者素質上來,放在注重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上來。必須在實現經濟體制從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同時,使經濟增長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必須辯證地看待經濟發展與政治發展之間的協調,“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并不意味著政治發展總是被動的,也不說明二者在時間上必然有固定的先后之分,即只有經濟發展了政治發展才會跟進;而且人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有預見性地主動做出某些調整,清除經濟發展可能遭遇的體制性障礙。
可持續的政治發展。經過近30年的變革,我國的民主化、現代化已經有了明確的方向和正確的戰略,在這樣的前提下,政治發展的關鍵就是把握路徑、過程和節奏。一個可持續的政治發展是中國實現小康社會目標的重要前提,也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形式。可見可持續發展不僅僅是一個單純的經濟發展問題,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政治問題。只有選擇了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和模式,才能實現經濟與社會的共同發展與進步,才能實現政治系統的持續穩定。所以要確保我國政治的穩定,必須全面實行可持續發展戰略,建立可持續發展的支持系統。
政治發展是實現和諧社會的重要途徑
首先,政治改革是政治發展的基本途徑。從根本上說,政治發展是由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矛盾運動引起的,因此,它是一個客觀的有規律的過程。只有當社會基本矛盾引起利益關系和力量對比的變化,并轉化為進步階級、階層或集團變革舊秩序的政治實踐時,政治發展才能得以實現。從主體與客體的交互作用來看,政治革命是政治關系的質變過程,導致政治制度的新舊更替;政治改革是政治關系的量變或部分質變過程,促成政治體制的改革與完善。總之,政治發展就是政治系統喪失穩定再重獲穩定的過程。因此,政治改革并沒有嚴格的邏輯可以遵循,而是要根據政治發展的具體情況來應對。
民主政治是政治發展的基本目標。不同的社會經濟基礎、利益關系和政治統治是政治民主的經濟和政治基礎,決定著政治民主的性質。為了平等實現統治階級成員的政治權利,并協調其內部利益關系,還必須完善必要的政治形式,這種政治形式的完善過程,就是政治民主的發展過程。隨著人們利益訴求、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等的日益多樣化,唯有通過政治發展,才能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從這個意義是說,民主政治不僅是實現和諧社會的根本保障,也是建構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切實把握好政治發展與政治穩定的關系是實現和諧社會的根本保證。政治發展與政治穩定不僅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實現路徑,而且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價值目標。二者既相互排斥,又相互補充。由于現代社會的政治穩定是動態的、發展的,所以政治穩定的實現與維持都離不開政治發展的推動。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大國,已經確立起來的市場經濟不僅提高了人民生活的水平,而且改變了人民的價值觀念和政治生活。當然,毋庸諱言,與經濟發展的速度相比,我國政治發展的速度比較緩慢。目前,在社會處于“黃金發展期”與“矛盾凸顯期”并存的復雜局面里,我國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目標,這一發展目標必將對我國政治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因此,把握好政治發展與政治穩定的關系,對和諧社會的建構具有非同尋常的歷史意義。根據發展中國家政治發展的經驗,今后我國政治發展既不能不顧社會發展的歷史,完全照搬西方發達國家政治發展的模式,也不能不顧社會發展的現實,走激進式的政治發展進程,而是應該緊密結合我國和諧社會的建構進程和實際,通過漸進的政治發展實踐,走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政治發展道路,真正實現在政治穩定中推進政治發展,在政治發展中鞏固政治穩定。
參考文獻
篇5
關鍵詞:品德與社會;小學生;法制意識
小學生正處在長知識、長身體,初步形成世界觀、人生觀的階段,在思想認識上也越來越成熟,非常善于想象,敏感又好奇,喜歡模仿,但是相應的辨別能力較弱,導致其非常容易受到不良環境的影響,而出現違法犯罪。針對這樣的情況,一定要充分發揮品德與社會學科的優勢,有效提高小學生的法制意識,促進小學生的健康成長。
1.基于教材資源優勢,樹立小學生的法制理念
在小學階段開設品德與社會學科,可以有效提高小學生的法制意識。同時在編排教材內容的時候,設置了很多的法制教育內容,均是根據小學生的心理特點、年齡、知識水平、認知情況等進行編排的,其內容非常貼近小學生的生活,具有很強的可行性和實效性。比如,在三年級的課程中,設置了《我和規則交朋友》這一主題,并且將其分成三個板塊進行講解,分別為《規則在哪里》、《規則有什么用》、《我們給自己定規則》。可以從學生比較感興趣的游戲入手,在小學生具備的生活經驗基礎上,利用一些游戲,讓小學生可以親身體會、了解相關規則,并且初步建立規則意識與規則概念。同時也可以從家庭、社會生活、學校這三個方面,展現不同的規則,通過這樣的方式,讓小學生可以親身感受相應的規則,并且深深體會到生活中處處有規則的狀態,進而形成相應的規則意識,樹立一定的法制觀念,明白規則、法律對社會生活的重要性。
所以,老師在開展品德與社會學科教學活動的時候,一定要遵照教學規律,結合學科特點,利用一些小學生熟悉的實例,對教材中存在的法制素材進行深度的開發與挖掘,以點帶面,進行全面的擴展,讓小學生可以在不知不覺中受到法制教育,并且將其和學科教育進行有效的融合,促進小學生的健康成長,同時,讓小學生形成一定的法制觀念,知道利用法律武器保護、約束自己,養成知法、懂法、守法的習慣。
2.注重課堂體驗,提高小學生法制意識
在小學教育中,課堂教學是開展法制教育的重要場所之一。俗話說:“興趣是最好的老師。”在課堂教學過程中,老師可以運用小品表演、辯論會、情景模擬等方式,有效激發小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熱情與興趣,讓小學生可以對法律知識進行一個系統的理解與學習,有效增強小學生遵紀守法的程度。比如,在學習《馬路不是游戲場》這一內容的時候,老師可以組織學生進行一個關于交通安全知識的競賽,讓學生在競賽中,對交通安全設施、交通安全標志等進行了解,同時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一定的了解,并且找出其中和小學生密切相關的內容,在小學生理解有關法律法規的同時,還可以對自身的一些交通行為進行反思,明確自身是否完全做好了“守法”。又比如,在學習《做個聰明的消費者》這一內容的時候,老師可以設置相應的情景,讓小學生明白在買到不合適東西的時候,可以進行退貨,或者撥打“315”電話,通過這樣的情景設置,讓小學生可以充分了解到消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且利用自身的掌握的知識,進行一定的解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小學生的法制觀念與維權意識。
3.時事政治與學科優勢相結合,提高小學生法制素養
在開展品德與社會學科教學活動的時候,一定要重視生活實踐、時事政治和學科優勢的結合,這樣才可以有效提高小學生的法制素養。
首先,在某種程度上而言,教育主要就是來源于生活,并且運用到生活當中;在生活中進行創造,并且在創造中展開生活。因此,在開展教學活動的時候,老師一定要引導學生進行細致的觀察,了解身邊發生的一些新鮮事,同時,結合小學生的實際生活經驗與知識背景,收集相關的法制教育素材,在社會實際生活的基礎上,在課堂教學中應用一些生活實例,在潛移默化中,實現小學生法制素養的提高,進而學會做人、學會生活、學會做事。比如,在學習《我們的民主生活》這一內容之后,老師一定要從最常見、最接近的事情著手,聯系本班班級干部選舉、優秀學生選舉等實際活動,通過參加、討論、分析等形式,讓小學生了解到選舉的神圣性,并且明確自身的選舉權利,讓小學生可以真正了解到民主選舉的作用與意義,進而提高小學生的社會責任感與民主意識,同時為小學生的社會民主生活奠定堅實的基礎。又比如,在學習《規則在哪里》這一內容的時候,老師可以在上課之前引導小學生對身邊的規則進行了解,如,學校中的規則、家庭中的規則、商店中的規則、馬路上的規則、社區中的規則等,這樣就可以有效拉近小學生和規則之間的距離,讓小學生可以體會到規則和生活之間的聯系,進而可以自覺予以遵守,提高小學生的規則意識,進一步強化小學生的法制素養。
其次,在開展法制教育的時候,不僅只是對法律知識的教育,還要有效增強小學生的法律意識,提高小學生的法律素養。在品德與社會學科的教學過程中,不僅要重視課上與課后的教學,還要加強學生對時事政治的關注,了解社會生活中存在的一些普遍問題,尤其是要引導學生對《焦點訪談》、《道德觀察》、《今日說法》、《法治在線》等欄目進行關注,通過相應的分析與討論,有效提高小學生明辨是非的能力,進而完善遵紀守法的行為。同時,通過對時事政治的關注、分析、討論,讓小學生對事件進行發言,初步形成一定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促進小學生的健康成長。
結束語:
總而言之,普及法律知識,提高小學生的法制意識,是一項長期的教育工作,一定要加強社會各界的共同參與,實現小學生法制教育工作的全面展開。在開展教學活動的時候,一定要加強對學科特點的分析,采取有效的教學方法與手段,激發小學生學習的興趣,調動小學生學習的積極性,進而有效提高小學生的法律意識,促進小學生的健康成長。
參考文獻:
[1]羅輯,邵晶.加強法制教育,營造平安校園[J].和田師范專科學校學報,2011(02).
篇6
論文摘要:在后現代法學大行其道的背景下,法律領域的客觀性、普遍性、確定性等現性主義價值觀念遭遇了空前的沖擊。不斷強調法律領域的主觀性、禾確定性、差異性、不可預測性等等。在法律解釋領域,由于不斷地引介哲學解釋學的觀念,法律界人士開始利用哲學解釋學的資源。哲學解釋學不承認客觀重構的可能,強調作者獨立于文本和自我立法,造成法律解釋的任意。站在維護法治的立場上,國內外諸多學者在質疑聲中從不同的角度論證了法律領域的客觀性問題,然而,從知識社會學的角度對法律領域客觀性問題進行梳理,對于反思當下中國的法治具有知識性的貢獻。
一、導言
在后現代法學大行其道的背景下,法律領域的客觀性、普遍性、確定性等現性主義價值觀念遭遇了空前的沖擊。后現代主義代表著反現代主義、反基礎主義、反本質主義的價值理念,強調法律領域的主觀性、不確定性、差異性、不可預測性,等等。在后現代思潮之下,法律活動儼然演變成了一場游戲,甚至出現了諸多與法治終極目的不符的異類,不斷挑戰著人們對法治的信仰。司法裁判是解決社會糾紛,實現社會正義的終局方式,司法裁判領域恰恰是現代主義的重災區。幾乎司法裁判領域的所有因素都被解構了,法律本身被質疑為不確定,法律解釋遇到了“只要有理解,理解就不同”的尷尬,裁判事實成了法官任意打扮的小丑,判決結果受到了法官“法感”的左右。
法律的不確定性興起于20世紀60年代,此前法律的確定性是公認的正確命題。機械法學是法律確定性的最佳代表,機械法學排除法官的一切主觀臆斷,扮演著自動售貨機的角色。此時法律領域的客觀性似乎得到了堅固的維護。但自由法學打開了封閉的大門,承認世界的不可預測與人們認識能力的有限性,法律不再是確定不變的規約,而是法官可以解釋的材料。語言哲學和后現代思潮的沖擊,法律的確定性或者說客觀性被進一步擊潰。從法律概念到法律結構,法律的確定性與客觀性被完全地解構了。美國現實主義法學派的代表們將法律的不確定推到了頂峰,從規則到事實都遭到了懷疑。
在法律解釋領域,由于不斷地引介哲學解釋學的觀念,法律界人士開始利用哲學解釋學的資源。前理解、效果歷史、視域融合、對話等詞匯不斷進人法律解釋的視野。遺憾的是,哲學解釋學不承認客觀重構的可能,強調作者獨立于文本和自我立法,造成法律解釋的任意。本體論的解釋學過多加強了主觀主義、相對主義和虛無主義的學術傾向,忽視了法律解釋客觀性的追求。對于事實的客觀性問題更是缺乏保障,從客觀事實讓位于法律事實,從法律事實讓位于法官事實,都反映了事實的主觀化趨勢。
如果這些學術思潮發生在法治發達的西方國家,至少有完善的制度與優秀的法官保障法律解釋與裁判在一定程度上的客觀性。但這一切如果發生在法治建設中的中國,后果將是難以想象的。在人治傳統久遠,法治脆弱的中國,法律的權威尚未建立,基本的現代法治理念還函待普及。在這樣的背景下,盲目地解構法律與司法裁判是危險的。當前,不是去過分強調司法裁判領域的主觀性,而是需要樹立人們對司法裁判領域客觀性的信心。不是將法律解構的體無完膚,而是要人們獲得踏踏實實的正義。所以,在后現代思潮的學術背景下,結合中國法治的發展階段,必須堅決地站在維護法律解釋與裁判的客觀性,維護法治的現代立場。“法律本身是否具有客觀性,以及法律診釋有沒有客觀性,這是法治命題能否在理論上成立的前提。”本文在一定程度上是在逆潮流而動,甚至是老生常談,但筆者堅信在中國語境下,捍衛法律解釋與裁判的客觀性勢在必行。
二、法律領域客觀性的挑戰
對于客觀性的挑戰可謂來勢洶洶,本文沒有按照時間順序進行一一地展示,只是勾勒了挑戰的主要脈絡。目的是知識上的系統化,期望為客觀性的拯救有一個指南的效果。
日本學者來棲三郎的言論最激進和最具代表性:“法律家是何等霸道!常駐以客觀性之名,主張自己所為之診釋是唯一正確的客觀解釋。然而,在他人看來。法律家是何等的悲屈!彼等竟然以為依據的法律即可以將人類生活規范無遺;又倘若不做此想,便會感到心境不寧,從而法律家是何等虛偽不負責任!總是將主觀想法隱藏在客觀背后。
在西方,自由主義法學派在批判法律客觀性或者確定性時,是以概念法學為靶子展開批評的,耶林和赫克論述了概念法學的幻想和法律推理的部分不可能,顛覆了法律邏輯自足的體系。現實主義法學派更是有過之無不及,盧埃林是“規則懷疑論”的代表,堅持反對法律的預測性,主張法官能動地創造法律;弗蘭克是“事實懷疑論者”,認為法律適用中事實無從捉摸,受法官的偏見左右。批判法學派從語言學進行解構,加強了對法律的懷疑。
肯尼迪從規則內在矛盾角度解構法律,哈斯納斯從法律原則的內在矛盾瓦解法律,最終的目的是得出法律不確定的結論。社會法學派通過引人社會學因素,將法律邏輯自足和事實的確定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顛覆。哲學解釋學的興起,本體論的解釋學過多地加強了主觀主義、相對主義和虛無主義的學術傾向,忽視了法律解釋客觀性的追求。
在中國,近年來受西方后現代主義思潮的影響,法律不確定,案件事實的模糊性等呼聲不絕于耳。面對復雜的司法環境,司法能動主義的聲音也在響起,法官面對法律時的姿態發生了微妙的變化,似乎有超越法律之嫌,法律的客觀性也受到挑戰。所以,筆者以為在當下堅持克制主義的司法立場,維護法律和法律解釋的客觀性,最終實現客觀的裁判尤其具有實踐意義。
三、法律領域客觀性的拯救
(一)法律文本客觀性問題
安德瑞·馬默(Andrei Marmor)認為,與法律有關的客觀性涉及兩個方面:適用于當下個案的法律規范本身是否是客觀正確的;法律理論能否擺脫主觀和偏見,獲致方法論意義上的客觀性。
波斯納認為歷史上存在兩種不同的法律客觀性觀點。一是本體論上的法的客觀性理論,這種理論認為法律是實實在在地“就在那里”的什么東西。第二種是科學意義上的法的客觀性理論,這種理論認為,雖然人們沒有共同的意識形態,但如果他們有科學的世界觀,可以對法律問題達成一致的意見。波斯納對這兩種客觀性持溫和的懷疑主義態度,波斯納通過運用反基礎主義與懷疑主義的實用哲學方法質疑了本體論和科學意義上的法的客觀性理論。波斯納提出了交談意義上的法律客觀性理論,即“合乎情理”。“交談意義上的客觀性”強調對話、協商過程,但不以形成共識為必要,試圖限制法官的悠意,努力發現法官行為中的可預測因素。“交談意義上的客觀性”的理論基礎是實用主義哲學和法律活動理論。同時,波斯納認為道德哲學對于建構“交談意義上的客觀性”并無多大意義。他認為道德哲學無助于法律難題的解決,在具體案件審理中更沒有什么用處。
馬默堅持法的客觀性是綜合的。包括語義上的客觀性、形而上學的客觀性和邏輯上的客觀性。語義上的客觀性是指特定類型的陳述可以在語義學意義上是客觀的,即使這些陳述所描述的客體毫無真理性可言。形而上的客觀性,意味著真理性,談論中的陳述之真理性在于這個事實,即存在一個客體,且其特性與該陳述的描述相符合。邏輯上的客觀主義認為一個特定種類的陳述是客觀的,當且僅當該類型中的任一和每一陳述有確定的真值。邏輯上的主觀主義者否認將真值賦予他對此事主觀主義者的那類陳述的可能。
哈特指出法律規則由日常語言構成,而語言存在“意思中心”與“開放結構”兩部分,“意思中心”指語言的外延具有確定的中心區域,而“開放結構”存在著邊緣地帶,所以,法律既是確定的又是模糊的。哈特堅持客觀主義立場,認為法律可以具有一個無可爭議的意思中心,在意思中心可以具有法律本身的客觀性與解釋的客觀性。在邊緣地帶,道德判斷、政策影響、利益衡量等諸多主觀因素將進人這一領域,法律的客觀性將受到一定的沖擊。
德沃金是法律客觀性的堅強捍衛者,他將法律區分為“明確的法律”和“隱藏的法律”,前者是那種印有文字的文件,而后者是一種法意,只有通過診釋才能獲得。德沃金把法律作為一種解釋性概念,認為法律是一種建構性解釋活動的結果。因為法律規范總是以法律體系中的原則、政策、道德、普遍信仰、學說以及觀念等為文化背景,基于相同的背景,人們完全可以知道或者大體知道法律所設定的權利義務。在各種因素的扶持之下,法官可以為每一個案件尋找到唯一正確的法律答案。在法律的整體性概念中法律的客觀性得以保存。德沃金通過自然解讀、內在者的立場和反思平衡的方法闡述了道德客觀性,從整體性法學而言,其間接地維護了法律的客觀性。
沃爾豪特(Donald Walkout)在價值客觀性上區分了德國的理念論(idealist)和經驗主義的看法。前者指價值的客觀性就是超越個人的控制;后者在三個層面上主張客觀性:方法論上的客觀性,認識論上的客觀性,形而上的客觀性。
就國內而言,陳金釗教授在《拯救客觀性—關于法治方法的理論探索》一文中,雖然主要面向法律解釋的客觀性問題,但他認為法律解釋客觀性的前提是法律本身的客觀性,如果法律本來有客觀性,法學又提高一些基本方法的話,那么人們就可以得到法律診釋的客觀性。秦策將客觀性分為法律的客觀性和司法的客觀性。把法律客觀性當作司法客觀性的前提條件和上位概念來理解。另一種是把法律客觀性大體當作司法客觀性的同義語來使用。蔡琳認為價值客觀性包括以下部分:客觀性需要排除私人性和情感知覺,必須超越個體;客觀性意味著公共性并非否定場域的依賴性,可以基于一定的社會公共意識而存在;要求主體間性,體現于解釋和論證的客觀勝之上;法律涉及的道德是公共道德,私道德才良準有共識。
其實,不論學界關于法律客觀性有多少的界定,筆者認為的法律的客觀性就是法律本身具有確定的含義,能夠為人們所預期。換言之,法律具有可預測性,能夠指導人們的行為,并根據這種預期安排自己的行動。這樣界定的客觀性更具有指導司法活動的現實意義。 (二)法律解釋的客觀性
在《法律的概念》一書中,哈特涉及到法律解釋相關的內容,“哈特的法理學中與法律解釋問題最相關的是他提出的法律開放性特質的論述,企圖在形式主義法學和規則懷疑主義之間,開出一條中庸之道。哈特堅持一種客觀主義的立場認為具有內在觀點的人們通過閱讀法律規則,可以確定地找到規則語言的意思中心,從而做出客觀的法律解釋。他認為通過承認規則,可以將法律規范與其他社會規范區別開,確立法律的獨立體系,在經過法律自身的意思中心,法律解釋能夠保障客觀性。
德沃金主張“建構性的解釋”。這種解釋分為三個階段,在前解釋階段,人們憑借經驗確定法律解釋的客體;在解釋階段,解釋須為其客體之主要內容提供一般的確證;在后解釋階段,解釋者要調整自己為客體實際上要求什么的感覺,以更好地為第二階段的確證服務。德沃金提出“內在觀察者”的觀點,認為從內在參與者而言,法律仍然在法官的責任心之下獲得唯一正確的法律答案。作為內在參與者,法官不在超脫世外,其有法律和道德上的責任去發現“隱藏的法律”,正確地對待規則、原則和政治道德等。在整合性的解釋背景下獲得唯一答案。站在外在觀察者的立場上,容易引發主觀與客觀的爭論,但是內在的視角可以消解主觀與客觀的爭論,解釋者作為實踐者,解釋就可以避免任意。
波斯納主張“交談”意義上的客觀性,強調解釋上的說服力。認為法律推論的最終標準不是邏輯上的精確,也不是超越的道德真理,而是法律思考者在具體語境中理想交流的共識。他贊同客觀性是法律判決的一種文化屬性和政治屬性,而不是一種認識論屬性,無論法律具有什么客觀性,這種客觀性都處于文化的統一性,而不是形而上的實體和嚴格的方法論上的。也就是說,文化與政治越是同質的,形成共識的可能性就越大,法律解釋的客觀性也就越高。波斯納認為使美國法律更加客觀的唯一方法就是法院和立法機構在文化和政治上更加同質。他認為前提越是一致,就越有可能遵循三段論模式來進行法律推理,因此,法律就會表現為客觀、非個人化。同樣的道理,客觀的解釋是以存在一個文化解釋團體為前提的。同時,他還認為效率可以為司法判斷提供中立而客觀的準則。
貝蒂是立足方法論研究解釋學。為了維護解釋文化傳統經典中傳統意義的客觀性,貝蒂嚴格區分了“解釋”與“含有意義的形式”。解釋是理解主體的行為,“含有意義的形式”則是意義客觀化的存在。貝蒂認為含有意義的形式是精神的客觀化,即意義和意義的載體是吻合的。一切解釋都是對含有意義形式的解釋,通過解釋,把握這種形式中包含的含義。貝蒂的解釋學為文化傳統經典解釋理論提供了可操作的方法。
德國法學家科殷認為“在進行法學解釋時,解釋的前提也是客觀的態度,客觀的態度在法學里尤其重要,但是,倘若歪曲條文,按照主觀的派別目的進行解釋,恰恰是眾所周知地被視為嚴重違反法學家的職業倫理之一種。哈貝馬斯認為“規范主義的思路始終有脫離社會現實的危險,而客觀主義的思路則淡忘了所有規范的方面。這兩個方面的緊張關系,可以被理解為我們的一種提醒:不要固執于一個學科的眼光,而持開放的態度,不同的方法論立場(參與者和觀察者),不同的理論目標(意義詮釋、概念分析和描述、經驗說明),不同的角色視域(法官、政治家、立法者、當事人和公民),以及不同的語用研究態度(診釋學的、批判的、分析的等),對這些都要持開放態度。
在政治實踐中,客觀主義法律解釋與三權分立的思想十分契合。在西方本來就存在著“法院作為忠實人”的政治傳統。孟德斯鴻的分權學說認為,法官僅僅是宣布語詞的喉舌,他無法減輕法律的力量也無法緩和法律的嚴格。漢密爾頓認為法律的解釋權應該屬于法院,但是也擔心法院以主觀意志代替客觀判斷,可能以一己的意志代替立法機關原意的情況。法官對于法律文本的解讀不是法官的意志和世界觀,而是法律或立法機關意志的集中升華。
陳金釗教授站在維護法治的立場上,認為法律解釋的客觀性是法律解釋的原則之一。其法律解釋的客觀性主要包括法律本身的客觀性和法律解釋方法的客觀性。與哲學診釋學相比,法律解釋的客觀性主要表現為合法性和診釋共同體的認可。合法性就是解釋結果與法律文本設定的規范意旨一致,解釋主題表達了對法律的忠誠。解釋共同體的認可就是職業群體中形成一定程度的共識。
無論哪種意義上的法律解釋客觀性,都具有司法克制主義的傾向,而克制主義可以維護法治的穩定。法律解釋客觀性論述的角度并不盡相同,法律解釋客觀性主要是一種法律解釋的姿態,即在維護法治的立場上不隨意地解釋法律,堅持司法克制主義的立場,達到法律解釋結果的客觀。
四、結語—反思中國語境
篇7
一、學習和深刻領會執法為民理念的科學內涵,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樹立執法為民理念,要突出強調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1、一切為了人民
一切為了人民,就是要把維護人民的利益作為檢察工作的根本宗旨,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滿足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切身利益,作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具體到檢察實踐中,就是要把人民群眾的呼聲作為第一信號,把人民群眾的需要作為第一選擇,把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第一考慮,把人民群眾的滿意作為第一標準。要恪盡職守,預防和懲治犯罪,保證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民主權利不受侵犯。反貪部門要積極履行自己的職責,做好預防和懲治犯罪的工作,使犯罪分子得到及時、有效的懲處。要根據社會發展的形勢變化,及時把握人民群眾不斷變化的利益訴求,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貢獻。
2、一切依靠人民
走群眾路線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當前,檢察工作仍然需要走群眾路線。只有走群眾路線,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才能了解人民群眾的疾苦,了解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要求和愿望,了解人民群眾的利益所在;才能使檢察工作符合人民群眾的實際要求,才能有效解決人民群眾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才能贏得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樹立檢察機關和檢察干警在人民群眾中的良好形象。
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沒有人民群眾的支持,檢察工作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沒有人民群眾的支持與配合,無論你的偵查設備多先進、無論你有多充足的警力、無論你有多充足的經費,如果脫離了人民群眾,人民群眾不支持、不配合,檢察工作就耳不聰、目不明,就無法解決破案難、取證難、追逃難等問題。當前,一些地方發生犯罪案件,無人報案、無人作證、無人提供線索,于是一些干警就產生了畏難情緒,覺得群眾工作不好做,甚至抱怨群眾覺悟低。這說明我們的一些干警還沒有真正掌握走群眾路線的方法和本領,沒有了解到人民群眾的真實想法,沒有把群眾工作做到位。我們的干警在接待當事人時,一要注意態度,二要注意方法,要將心比心,認真考慮群眾的立場、觀點和利益。
二、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理念,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執法為民是黨和人民對檢察工作的根本要求,是檢察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廣大檢察干警要真正落實執法為民的各項要求,要在思想上、工作上、作風上嚴格要求自己。要作到立足本職,嚴格執法、公正執法。
1、嚴格執法,實事求是
要增強宗旨觀念、群眾觀念,實實在在地為人民群眾謀利益。在檢察工作中,要心中時刻裝著人民,人民群眾最關心什么、希望什么,我們的工作重心就指向什么;人民群眾對哪些方面不滿意,我們就重點整改哪些方面的問題。
2、文明執法
文明執法是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對檢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和進步的表現,是檢察機關執法為民的本質要求和外在體現。文明執法,有助于化解矛盾,增強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信任。執法工作遇到大量的問題都是人民內部矛盾,大多數當事人也都是通情達理的。只要檢察干警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工作做到位,多數當事人都能自覺接受和履行處理決定。反過來,即使案件處理結論是公正的,只是由于干警的工作方法簡單、態度粗暴,也往往會引起當事人的懷疑和不信任,從而引發上訴、申訴甚至形成上訪。更有甚者,有的干警在工作中,粗暴對待當事人,不但沒有實現執法目的,反而激化了矛盾,引起群眾不滿,影響了執法機關的形象。所以,文明執法,事關重大、意義重大。干警對待人民群眾說話要和氣,態度要和藹,辦事要熱情,服務要周到,考慮要細致。要多給群眾提供便利,不給群眾增添麻煩。要注意尊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對待當事人不侮辱、不挖苦、不嘲諷,對當事人要耐心聽取他們的陳述、申辯和申訴,不能因自己的主觀好惡而影響對當事人的態度。
3、清正廉潔
篇8
“雙重基準理論”與合理性審查標準
在20世紀以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恪守傳統自由主義立場,強調確保個人自由是憲法的首要任務,拒絕為了保障福利權而賦予個人自由相應的義務。在1905年的“洛克納訴紐約案”[1]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契約自由屬于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中“正當法律程序”條款所保護的權利和自由,認為紐約州一項旨在保護工人健康的法律所規定面包工人最高工時制,乃是侵害了勞資雙方之間的契約自由,因而違憲無效,開啟了所謂的“洛克納時代”。此項判決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批評,認為聯邦最高法院無視在自由放任資本主義經濟條件下社會弱勢階級所處的劣勢地位,契約自由和私法自治意味著資本的任意宰割。雖然“洛克納案”的判決與社會民意脫離,但聯邦最高法院仍不改初衷。直到1937年,在羅斯福總統“法院填塞法案”的政治壓力下,聯邦最高法院才于“西岸賓館訴帕里什案”[2]中強調契約自由并非絕對而毫無限制的自由,仍須受到合理的限制。它不能損及人們的健康、安全、道德和福利,為防止勢力薄弱的婦女和未成年人被迫在較低工資的條件下工作,即使規定最低工資也難說不合理,因此華盛頓州《婦女最低工資法》并沒有違憲。此項判決終結了“洛克納時代”,羅斯福政府的一系列的社會經濟干預措施也陸續受到后來法院判決的支持。以此為契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38年的“合眾國訴卡洛琳制品有限公司案”[3]中確立了所謂的“雙重基準理論”,對于涉及民主政治程序的自由權與純屬社會經濟事項的自由權進行了明確的劃分,對那些以后者為規制對象的各種社會立法的合憲性審查,采取比前者為規制對象的各種立法的有關審查更為寬松的審查標準。其理由是那些規制社會經濟生活的立法,如果法院以自己的社會哲學對抗民選產生的國會多數決定,就可能有悖于民主精神。根據“雙重基準理論”,凡是單純涉及社會經濟領域的事項爭議,皆采取低度的審查標準,政治部門的社會經濟立法幾乎都可通過合憲性的檢驗。然而,此后“雙重基準理論”受到了沖擊,特別是1970年代以后出現了合理性審查標準宣告違憲的案例,法院不再完全無條件地順從立法者的決定。那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運用合理性審查標準時,其實際操作模式如何?以及經濟管制與社會給付領域是否又存在不同?以下將對其進行進一步分析。在1949年的“鐵路快運公司訴紐約州案”[4]中,涉及紐約州規定任何人駕駛的業務車輛都不得登載與其業務無關的廣告。換言之,只要該車輛涉及車主的通常業務,而該業務與車輛載有的廣告毫無關聯或大多無關聯,即要受到處罰。紐約一家鐵路快遞公司擁有1900多輛卡車執行其業務,并同時出售車體外的空間刊登其他公司的廣告。因其所刊登的廣告與其自身的業務并無關聯,從而觸犯了紐約州的該項法律。該案的爭議點在于車主刊登自身業務相關的廣告與刊登其他一般的廣告,受到了該法律的差別對待。法院判決認為,車主刊登自身的業務廣告所引起的可能危險相比車主刊登其他一般的廣告所引起的危險應顯得輕微,這種差別待遇乃是實務經驗上的考量,超出了法院能力所及,因此該案所涉及的差別待遇并無違反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正當程序和平等權條款。值得注意的是,杰克遜法官在其協同意見書中強調,當訴諸正當程序條款時,必須對人民造成重大影響才可以將所涉及法律宣告無效;以正當程序宣告法律無效會造成無法規制的行為,這是人們所反對的。然而,當適用平等權時,并不無造成政府的無能力,因為平等權只是意味著禁止或管制必須有較為廣泛的影響,原則上政府部門必須一視同仁地行使其權力,除非某些合理區別切實與其管制目標相關。如果允許政府部門可以選擇一群少數人以實行法律,藉此逃避其政治責任,那就會開啟其恣意行為的大門。任何適用于所有這種廣告的規制措施,比起只適用于少數者的情形,在制定時要求具有更明確的正當性。在1955年的“威廉姆森訴李光學有限公司案”[5]中,該案涉及俄克拉荷馬州法律規定,只有具有證照的光學師、眼科醫師或者獲得二者之一的書面處方者才能進行配置眼鏡或復制、更換鏡片以及其他視力矯正措施。如果只是更換鏡框或在鏡片遺落或破損的情況下,要配置鏡片,若未獲得以上的處方,一般的眼鏡制造商也不得進行上述行為。但是根據同一法律的第三項規定,眼鏡販售商卻可以在未獲處方的情況下販售已經裝配好的眼鏡。本案的爭議在于第三項規定的差別待遇,眼鏡制造商未獲得處方即不得配置眼鏡或復制、更換鏡片,然而眼鏡販售商卻可以。聯邦最高法院一致意見認為,同一領域內的罪惡也有不同程度的差別,因而需要不同方式的治療。立法者可以采取“一次走一步”的措施,分階段地逐步實現其目的。平等權所禁止的乃是造成不公平的差別待遇,而本案尚未達到該程度,從俄克拉荷馬州來說,眼鏡販售商的該種行為可能不至于令人擔憂,它們與被禁止的行為所引發的問題可能有所不同,因此該法律合乎憲法。在1961年的“麥格萬訴馬里蘭案”[6]中,涉及馬里蘭州的“周日禁止營業法”規定,禁止在星期天販售除煙草、糖果、牛奶、面包、水果、汽油、藥品、報刊以外的任何商品。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認為,馬里蘭州該項法律根據商品種類所為的差別待遇是合憲的,因為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允許州政府具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進行差別待遇,只有當差別待遇存在與立法目的的達成毫無關聯性時才會有產生違憲的問題,原則上立法行為應該被推定為合憲的,亦即事實上產生某些不平等的結果只要有可想象到的的合理事實,可以使得該差別待遇獲得正當理由,即可通過憲法上平等權的檢驗。從而立法者只有自己找到合理的理由和依據,認為為了民眾的健康或者為了增加周日的愉悅氣氛,允許特定的商品的販售是有其必要的。從鐵路快運公司案、李光學有限公司案和麥格萬案可以看出,在合理性審查標準的要求下,只要社會經濟立法的差別待遇是出于一種合法的目的,即可被認為是合憲的。合理性審查標準對何為“合法目的”采取非常寬松的判斷標準,法院極力避免對“目的”作任何價值判斷,往往對社會經濟立法所追求的“目的”進行合憲性推定,而社會立法的“目的”是否具備合法性,其實來自于法院自身的想象、臆測或者是立法者自己提出的說明材料。當立法目的難以確定時,法院就幾乎等同于放棄審查,而完全順從立法者的判斷。合理性審查標準下,法院對社會立法的“目的”不作實質性審查,事先推定其具有合法性,而只要社會立法中的差別待遇條款與立法目的具有合理關聯,這種差別待遇就不能被認為是違反憲法平等權的。而法院對于立法目的與差別待遇條款之間是否具有合理關聯秉持非常寬松的態度,如果不是社會立法中的差別待遇條款屬于完全不合理,否則不能僅僅以該項社會立法所采取的差別待遇分類標準不夠完善或精確,就認為其違反憲法上的平等保護。換言之,在合理性標準下,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聯性,既不需要如嚴格審查標準那樣進行較深入的價值判斷,也不要求數理上的精確程度,只要存在所謂的合理性即可。而且法院并不要求立法者負有闡明義務,也不依賴相關的立法材料作為判斷的依據,只要憑據法院自身主觀臆測的合理性即可通過平等權的檢驗。然而,正如斯蒂文斯法官所言:“難以想象某一種差別待遇,是無法通過可合理想象到的事實作為其正當化的依據的。如果不要求立法者積極的闡明義務,則無異于放棄審查。”[7]
嚴格合理性審查標準:手段與目的的合理關聯性
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法院逐漸強調社會立法的立法手段須實質上促進立法目的,即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具有合理關聯性。70年代以前僅根據“臆測的事實佐證”或“可想象的立法目的”所彰顯的司法抑制實際上就是法院為立法者行為的一種背書。但是從1970年代以后,法院在判斷立法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聯性時,強調立法必須具有相當的事實基礎,并且必須將相關的立法材料提交給法院,而不是由法院進行單方面的推測和想象,法院對于社會立法開始進入了強化合理性審查階段。必須指出的是,法院所謂的強化合理性審查標準仍然只及于手段而不及于目的,而且手段上的審查要求仍低于嚴格審查標準。加重合理性審查仍允許政府部門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去選擇其所追求的目的。在1969年的“夏皮羅訴湯普森案”[8]中,涉及康涅狄格等3個行政區的法律規定,凡是沒有在該行政區內居住滿一年的居民,不得提出社會福利金的申請。本案所爭議的差別待遇在于同樣具有申請資格的人,居住滿一年的人可以提出社會福利金的申請,而未滿一年者則不能提出申請。法院判決認為,根據一定居住期限所為的差別待遇,侵犯了憲法上所保障的遷徙自由,因此將審查標準提高為嚴格審查標準,而政府部門所提供的理由如果不是符合急迫的政府利益,就是與差別待遇不具有合憲性的關聯。法院多數意見認為,即使采用過去的合理性審查標準,該法律也難逃違憲的命運。因為政府部門所提出法定期限的附加是為了確保公共救助計劃的財政健全,因為這樣會減少外地窮人遷入該行政區的誘因,以避免外地窮人大量涌入該區,而政府便有較為充足的預算來照顧長期居留的窮人。但是法院指出,雖然該立法的差別待遇對立法目的具有實質性促進,但是禁止外地窮人的遷入并非憲法所允許的目的。政府部門提出的第二個目的是為了減少那些只為獲得較優厚福利的窮人遷入的誘因,但法院認為此目的所排除的群體顯然過于寬泛,畢竟大部分移民并非只是為了得到更優渥的福利,而州政府在沒有任何證據材料顯示新遷入的移民單純為了獲得更優厚福利的目的。更為關鍵的是,州政府不應禁止那些為了獲得更好福利的窮人遷入,法院并不認為當一位母親為了自身及其子女享有一個新的生活,便要受到低度的評價,其遷入的動機,無論是基于獲得更為優厚的福利金,還是基于該州較好的教育設施,都應該受到同等對待。至于政府提出的第三個目的乃是著眼于新舊居民的繳稅的多寡,法院認為如果此種目的可以成立,那么州政府亦可基于這一邏輯禁止新移民利用學校、公園和圖書館,并排除對其在治安和防火安全上的保護,而這些行為正是平等保護條款所禁止的。法院雖然肯定州政府維持其財政健全的努力,但是福利成本的降低并不能使此種差別待遇正當化。總之,法院認為州政府所為之差別待遇沒有相當的事實基礎,且與目的之間并不具有合理關聯性。在1973年“美國農業部訴莫雷諾案”[9]中,涉及美國1964年頒布的“食品券法”規定,低收入家庭可以通過購買食品券的方式,從而可享受購買食品的優惠,但如果家庭成員中有無血親關系的人存在,那么該家庭便無法購買食品券。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認為,該法將家庭成員中有血親關系的人排除在外的差別待遇違反了憲法上的平等保護。聯邦最高法院指出,該法當初規定這一排除條款是為了防止所謂“嬉皮士”參與食品券優惠計劃,而在平等權的保障下,僅僅為了不讓那些政治上不受歡迎的群體獲得利益,不能使一立法目的正當化的。雖然政府所提出的目的意在減少欺詐的情形,但該法已經在其他條文已經就此進行了規范,且在實施效果上,該法條真正排除了并非是那些濫用食品券優惠的家庭,反而是那些確實需要救助的人。因此該法所為的差別待遇已并非單純的不夠精確的問題,而是根本欠缺合理的基礎,因而違反憲法上的平等保護。在1980年“美國退休職工委員會訴弗里茲案”[10]中,涉及1974年以前的聯邦法律曾經允許在鐵路局與曾經在鐵路局工作過的職工在退休后可以同時領取鐵路局的退休金和社會福利金。然而在聯邦政府財政負擔越來越大的情況下,國會于1974年通過法律限制領取雙份津貼的主體資格。依據該聯邦法律,1975年1月以前不具備領取鐵路局退休金的10年服務資格者,就不再能申請領取該退休金;而已退休的人并已在領取退休金的,仍然可以繼續領取該退休金,從而依然可獲取雙份利益。對于那些尚未退休的人員而依據舊法可領取退休金者,只有那些在1974年仍在鐵路局工作或者至1974年底其所從事的工作與鐵路運輸事業有現時相關的人員或已經在鐵路局服務滿25年的人員方可領取。該法律的爭議點在于那些原本依據舊法可申領退休金的尚未退休人員,依據新法便無法領取該退休金。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認為,立法者基于逐步限縮受益者范圍的目的,在受雇員工中實行差別待遇,并非憲法上所禁止。問題在于立法者所采取的手段是否出于明顯的恣意和不合理,而本案并未發生此種情形。因為立法者乃是為了保障員工之間的相對公平性,對于鐵路局在職員工提供退休金。立法者可能認為鐵路局在職員工或者從事與鐵路事業有現時關聯的人,相較那些不再在鐵路局工作的人更具有享受退休金的正當性。對于退休的員工提供較為優厚的保障乃是一種合法的目的,而以服務期作分類標準具有合理的基礎,手段與目的之間存在“相當的而實質”的關聯。而布倫南法官在其不同意見書中指出,合理性審查不應是不具有任何瑕疵的,在合理性審查標準的檢驗下,該項差別待遇不僅與立法目的之間不存在合理關聯,甚而妨礙該目的的達成。因為該項立法的主要目的乃是為了原本有資格的退休金保留其退休金,但在實施效果上造成了1974年前即享有退休金資格者,其退休金被剝奪,因此該差別待遇與立法目的之間是相互沖突的。在1981年“施威克爾訴威爾遜案”[11]中,美國“社會安全法”下的補充性收入保障計劃是提供有需要的老年人、盲人和殘疾人生活津貼,但是對于在公立精神療養機構的需受照顧的老年人、盲人和殘疾人則不予提供,除非該機構能替他們代為領取聯邦醫療照顧基金。該項計劃將受益人分為兩類,即公立精神療養機構中的需照顧的老年人、盲人和殘疾人與其他需照顧的老年人、盲人和殘疾人,前者必須由療養機構代為領取津貼,而后者可直接領取。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國會對于如何分配有限資源具有裁量的權限,在進行分配時難免會犧牲某些有需要的人,但關于金錢給付的立法行為應受到強烈的合憲性推定,法院不能因為還存在其他更完善的手段存在。即相關的差別待遇無法合理增進立法目的,法院可通過有限的立法資料,推導出差別待遇乃是國會深思熟慮的產物。然而,由鮑威爾等4位大法官參與的不同意見書則強調,在合理審查標準下,判斷相關差別待遇是否流于恣意無法脫離立法目的而獨立考察,而所謂的立法目的,法院應秉持獨立、懷疑的態度。[12]如果該立法目的僅僅憑著政府部門的闡述而沒有其他堅實的資料佐證時,法院應要求立法手段與立法目的之間具有“相當與實質性的關聯”,對立法手段的要求提高后,同時也是間接地審查立法目的的合理性,而不至于落入邏輯上的錯誤。因此,在本案中,政府拒絕給予福利金沒有合理的理由,因為立法者給予了相同情況的低收入老年人、盲人和殘疾人差別待遇,這一未予解釋的差別待遇無疑是立法者的疏忽。從諸多案例法院的判決來看,嚴格合理性審查標準可以說是強度介于合理性審查標準與嚴格審查標準之間的一種審查模式,它要求當法院采用合理性審查標準時,政府必須承擔闡明義務,以檢驗所為差別待遇的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聯性。此外,嚴格合理性審查標準也強化了當代法院的角色。雖然長期以來法院所秉持的司法自我抑制強調對政治程序的尊重,以確保人民將其意見通過選舉權的行使體現于公共領域。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法院應該完全規避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聯性審查,因為手段上的審查可以促進人民意志在立法行為的政治領域中得到更為充分地體現,從而提升政治程序的品質。嚴格合理性審查標準要求法院評估和判斷手段與目的之間的合理關聯性,而非憑據自身的主觀臆斷的和猜想的正當性根據。只是關于目的的界定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一些難題,無論是法院的主觀判斷,抑或是通過文義解釋的方式推衍出來,其實都包含了法院針對立法事實作某種憲法上的判斷。而立法事實的評價并不適宜由法院作出,相關立法所涉及的事實問題也會突顯出司法功能上的局限,因此由立法者擔負事實闡明義務,不僅可以避免司法判斷流于恣意,也具有某種分擔政治責任的功能。在嚴格合理性審查標準下,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有切實的關聯性,亦即所為的差別待遇必須具有堅實的理由,而法院藉以判斷的基礎則有賴于政府部門所提出的事實材料,也不再任憑法院的主觀想象。嚴格合理性審查標準在手段要求上的特色,提高了對手段要求的審查強度,賦予了立法者某種立法論證的責任,同時也使得法院的說理、論證漸趨完整。根據立憲主義的精神,現代福利國家的社會性立法應該符合平等權的要求,避免社會立法出現資源分配不公而侵害社會弱者的平等保護權利的情形。在美國法上,傳統上法院對于社會立法內容的平等權審查較為審慎,通常尊重立法者的專業判斷,拒絕對社會立法進行合法性審查。但是隨著福利國家的發展和權利意識的提高,美國法院開始運用合理性審查標準來進行較低程度的介入,其考察立法目的與手段之間的關聯性,但對于目的與手段之間的關聯性持較為寬松的態度,只要差別待遇不屬于極為不合理,即可認定為符合憲法。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美國法院逐步強化了合理性審查的標準,強調社會立法的手段必須實質上促進立法目的的實現,立法內容應該具有相當的事實基礎,而非憑據法院自身主觀臆測的合理性進行判斷,立法機關應當承擔具體的闡明義務和論證的責任,從而限縮了立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以確保社會立法的平等權保護力度。
篇9
執法為民最基本的要求是政法機關立足本職,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在當前形勢下,政法機關全面踐行執法為民理念,還要重點實現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
(一)求真務實
求真務實就是立足實際,實事求是,扎實勤奮地工作,實實在在地為人民謀利益,對人民群眾最具體、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要求,要給予最及時、最方便、最大程度的實現和滿足。反映在實際工作中,要特別注意防止和杜絕各種形式的亂作為、不作為現象,這是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一個現實問題。亂作為主要是一些政法機關和干警漠視案件的客觀事實,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實體規定,濫用執法權力。不作為往往表現為不勤政敬業,工作缺乏熱情,有警不出、有案不立、案件久拖不決等現象,這實質上是漠視人民群眾的疾苦,對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不予理睬。亂作為和不作為都有悖于實事求是、求真務實的思想作風。全體政法干警要努力打牢執法為民的思想根基,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積極履行法定職責,使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得到切實保護。
(二)甘當公仆
政法干警作為人民公仆,最重要的是在工作中樹立和強化服務意識,妥善處理好管理與服務的關系。政法機關行使管理職責的根本目的是為整個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服務,為人民群眾創造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管理行為只是手段,而服務才是最終目的。對此,絕不能本末倒置。當然,也不能因倡導服務,就放松管理或不敢管理,對于越是關乎廣大人民群眾切實利益、普遍利益的領域和事項,越是要嚴格管理、強化管理。
(三)文明執法
文明執法是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對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和進步的表現,是政法機關執法為民的本質要求和外在體現。
文明執法,就是要做到服務熱情,多為群眾提供便利,不給群眾增加麻煩。文明執法,要尊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文明執法,還必須注意執法者的警容風紀。人民群眾對政法工作的印象和評價,往往來自對執法者本身的印象和評價。執法者舉止文明,待人平和,儀容整潔,群眾就會產生一種親近感、信任感,每一位政法干警都應加強自身修養,既重視八小時以內的舉止文明,也重視八小時以外的生活自律,真正樹立起政法隊伍文明之師的良好形象。
(四)清正廉潔
踐行執法為民理念,政法干警必須清正廉潔,確保權為民所用,確保人民賦予的權力不成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執法為民理念是確保政法干警清正廉潔的思想基礎。只有堅定地樹立執法為民理念,并在工作、生活各方面嚴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漸,才能在紛繁復雜的形勢面前,經受住金錢、權力、人情和各種利益的考驗和誘惑,確保清正廉潔。
篇10
對當前市場經濟立法工作中幾個問題的思考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是最重要的部分,同時,行政法規在市場經濟法律中也起著重要作用,地方性法規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年來,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我國的國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與此同時,在立法中也存在一些函待解決的問題。如:立法仍滯后于改革;有的地方立法質量還不很高;地方立法中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也還存在一些問題;地方立法從大局出發不夠等。這些問題必須根據憲法的原則,以改革的精神,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戰略高度,重點從以下四個方面去解決:L要加快立法,必須進一步統一認識,明確指導思想。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和完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體系中,立法要以憲法為依據,進一步解決思想,更新觀念,大膽探索,勇于實踐,使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緊密結合起來。一些應興應改的事情,盡可能先立法后行動,開始粗一些,逐步完善起來,用法律引導和推進改革開放的發展,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使立法同改革開放進程相適應,避免因無法可依造成的嚴重損失。
2.要加快立法,必須認真體現黨的關于改革開放的方針、政策。在制訂法律法規中,只有認真體現黨的方針、政策,使黨的關于改革開放的方針、政策法律化、規范化,使黨的主張經過立法變為國家意志,使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使黨的關于改革開放的方針、政策法律化、規范化,使黨的主張經過立法變為國家意志,使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同國家的法律法規相連接,具有連續性、穩定性和權威性。
3.要加快立法,必須有計劃、有重點地進行。立法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制訂的法律量大面廣,統籌規則,突出重點,急需先立,不斷完善。根據中央精神,按照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和我國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則,制訂規范市場主體法律。其次,為了保障市場主體進行公平交易和正當競爭,應按照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制訂調整市場交易關系,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第三,為了使宏觀調控、管理和服務依法進行,保障市場正常、有效運轉,實現宏觀調控目標,應當制訂加強宏觀調控和促進對外開放等方面的法律。第四,為了在開展公平競爭的同時,維護社會的安定,應當制訂、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第五,為了扶持基礎產業,保障整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應當制訂發展基礎產業、改善經濟環境及其他方面的經濟法律。
4.加快立法,必須改進地方立法工作。黨的以來的這些法律法規的制訂和實施,對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起到了引導、規范、保障和約束的作用。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現有的法律還遠遠不能滿足不同區域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目前在地方立法工作中,仍存在責任不清、部門扯皮,法律條文沖突和立法程序不順等現象,造成立法效率低、周期長、進展慢。要改進這一工作現狀,首先要改進地方立法方式,按照有關要求,有些法規草案,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起草:有些涉及改革和建設全局的法規草案,可以由地方人大常委會或有關專門委員會牽頭,組織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的專家、學者起草,注意吸收專家、學者參加地方立法工作,實行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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