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家庭暴力的建議范文

時間:2023-12-19 17: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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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家庭暴力的建議

篇1

隨著離異家庭的增多,離異家庭中孩子的教育問題和心理保健越來越受到關注。離異家庭不同于一般家庭,只具有“部分家庭功能”,無論是父母還是孩子,在家庭離異的過程中都深刻體驗到分離的煎熬。

離異家庭是由于父母婚姻破裂而導致解體的家庭。其不良后果是多方面的,例如子女的生活問題、發展問題、教育問題,特別是心理健康問題等。心理健康是指人的心理功能正常、無障礙或心理疾病。據調查,離異家庭子女存在的心理健康問題比較突出,作為父母的任何一方,在處理離婚的過程中都要注意保護孩子的心理健康。此外,學校也應當關注離異家庭孩子的心理健康問題,特別是班主任和專職心理老師,還有孩子身邊的同學和朋友。

一、父母離異時孩子的心理保健和教育策略

父母離婚,子女突然失去完整的家庭,失去了安全感和幸福感,很容易感到驚恐不安,容易被激怒。據調查,完整家庭子女只有不到10%恨自己父母,而離異家庭有40.16%的孩子痛恨父母。剛離異家庭的孩子由于沉浸在家庭瓦解的悲傷氣氛中,對誰都不信任,自我封閉,不愿與他人進行情感交流;遇事易怒,稍不如意就做出過激行為,以此來發泄心中長期壓抑的不滿,如罵人,打架,行兇,做事不考慮后果。這種強烈恐懼感如果無法得到及時的緩解和調節,很容易造成情緒上的障礙,在學習、生活中常常感到不踏實、焦慮不安、注意力嚴重渙散。

(一)相關案例

小雨,初一女生,14歲,來到咨詢室就掉眼淚,說自己是個沒人要的孩子。原來,她家里天天上演著一場由父母主演的唇舌之戰,因為父親有外遇,還囂張到把情人帶回家。母親自然受不了,天天和父親吵架,處于準離婚的狀態。每當父母吵架的時候,就會拿小雨和弟弟出氣。小雨和弟弟經常被罵,都非常害怕。父母吵架的時候他們就躲進房間,即使學校催交生活費,她也不大敢向父母要,因為父母常常因賭氣而彼此推脫。這種狀態持續了一個多月。

剛開始的時候,小雨還在學校強忍著痛苦,努力地學習,希望自己取得的優良成績能挽回準備離婚的父母。但是,她發現即使自己成績取得較大的進步,笑容在父母臉上也是轉瞬即逝,他們之間的戰火依然連綿不斷。

小雨從內疚到麻木,因為在家得不到溫暖,總在學校里耗著不回家,周末也借口出門。為了報復有外遇的父親,她同時交了十多個男友,她心里認為,反正父母忙著吵架,反正家都不成家了,自己學好也沒人管,自己學壞也沒人關注,就這樣混著過日子吧。

(二)案例分析及其對策

案例中,由于父母在準離婚時不能很好地處理彼此的情緒問題,在家當著孩子的面天天吵架,孩子也成了父母吵架發泄的對象。剛開始小雨認為自己有能力可以挽救父母的婚姻,改善家庭氛圍,但是努力后她發現是白費力氣。因為對家的失望和對父親的報復,她成績急劇下降,對待感情玩世不恭。我們需要如何處理準離異狀態下小雨受到的傷害呢?

第一,澄清父母離異并非是對孩子的拋棄,父母對孩子的愛依然如故。當父母決定要離婚時,雙方都會有較大的情緒波動,但是要學會在孩子面前控制情緒,理智地告訴孩子:父母由于某些原因現在不能在一起生活了,但是你永遠是父母疼愛的孩子,我們都會照顧你……讓孩子知道,父母離婚并非是拋棄他們,父母雖然分開了,但是與他們的血緣關系是永遠都存在的。

第二,消除孩子對父母離異的內疚感,讓孩子明白,離婚并非因為孩子的表現不夠好,而是由于父母情感的破裂。當孩子得知父母即將要離婚的時候,會用盡所有的力量去協調父母的關系,保護完整的家。當孩子努力一段時間后發現父母還是要堅持離婚,會認為是因為自己做得不夠好,內心產生很強的愧疚感。面對這樣的情況,父母要澄清他們婚姻的失敗與孩子的表現無關,讓孩子知道他已經表現得很好了,他永遠是父母心中的好孩子,離婚前是,離婚后也是,消除孩子的內疚感。

第三,離婚過程中夫妻雙方經常吵架,情緒波動大,嚴重影響到孩子的心理狀況,孩子不僅容易在情緒上大喜大悲,而且會習得以吵架為主要溝通方式。因此,父母在離婚的過程中,要特別小心地處理彼此情緒,并盡量避免在孩子面前爭吵。等情緒平靜下來的時候,才理性地和孩子分析離婚的事實,多關愛孩子一些,把離婚對孩子的傷害減到最少。

第四,離異家庭孩子的愛情觀很容易受到誤導,應與孩子進行愛情觀的探討。就如案例中父親在外面有外遇,并帶回家中讓孩子得知,很容易誤導孩子的愛情觀,小雨在家里得不到的溫暖,試圖通過交多一些男友來補償,甚至以此報復父母。因此應當讓孩子明白,父母有他們自己的愛情觀,但并不一定正確,我們愛父母,但并不一定用與父母類似的行為來表達我們對父母的忠誠。我們可以客觀地看待父母的愛情觀,但不去模仿。

此外,學校也應給予適當的關注和幫助。例如,心理老師可以對他們進行心理輔導,及時疏導他們的心情;并成立一些同質團體,進行心理培訓,讓他們知道他們并不是孤獨的,他們是被關愛的。

二、父母離異后的心理保健和教育策略

離婚后孩子可能會跟父母中一方進行單親家庭生活,也可能面臨重組家庭的生活。那么,離異后父母該如何把握好對孩子的教育呢?

(一)相關案例

我校初一某女生,現在與父親、繼母一起生活,父親、繼母、姑媽和奶奶等都不喜歡她與親生母親見面。每次和母親見面前后,都會面臨一些針對母親的惡言惡語,她很不開心。她想割掉與母親的情感卻不能,常常很想念母親,想和母親見面卻不敢,怕父親、繼母等不開心。她不開心時經常自己一個人哭,喜歡隱瞞自己的感情,盡量表現開心的一面給別人看。

(二)案例分析及其對策

父母離異后,撫養孩子的一方對另一方的態度惡劣,最終傷害到的卻是小孩。離異后的父母在探訪孩子、教育孩子方面沒有達成一致的認識,他們很傳統地認為,孩子和我一起住就屬于我,拒絕另一方的探訪和交流。這種看似保護的行為,實質上是對孩子情感的傷害。怎么處理好離婚后孩子的教育問題,保護好孩子脆弱的心靈呢?

首先,處理好離異父母之間的怨恨情緒,不要對孩子表達怨恨。夫妻離異后,難免有一方會覺得自己是受害者,因此,經常會在孩子面前抱怨另一方的不好,甚至有一種仇恨的心理。但是在孩子心中,兩個都是他至親的人。無論父母做錯了什么,或者在外人看來有多壞,孩子在內心深處都愛自己父母。由于父母一方對另一方有恨,孩子為了表達對這一方的忠誠,不能表達自己對另一方的愛,就會處于一個非常痛苦的境地,愛不能,恨不能,只好收藏自己的感情,或者學會用恨來表達愛,嚴重了甚至會出現情感表達障礙。所以,離異后的父母應收起自己的怨恨,別把自己的情感強加在孩子身上。在孩子面前不要譴責對方或者互相詆毀,應告訴孩子父母離異是大人感情的破裂,與孩子無關,讓孩子體驗到雖然不能生活在一起,但父母雙方仍是愛著他,想著他的。

其次,離異后子女的教養,父母雙方都有平等權利,即使與孩子生活的一方,也無權剝奪另外一方探視孩子、教育孩子的權利。父母應盡可能地抽出時間共同商討,達成較為一致的、具體合理的教養方法,在教育子中遇到的問題時,要開誠布公地交談和商討。如:父母中不和孩子住在一起的一方,應如何經常與孩子保持聯系,間隔多長時間見面;孩子生日的時候,可以邀請父母一起為其過生日;孩子遇到人生中較大的抉擇時,父母雙方都有商討和給予建議的權利。

此外,離異家庭的孩子在別人怎樣對待其父母離婚的態度上很敏感,他們會擔心其他人是怎么看待他們的父母,怎么看待自己的。作為老師,更應客觀和謹慎對待其父母的任何一方,不要議論和貶低他們,尤其是不能在孩子面前流露出對其父母一方的不滿和氣憤。要明白父母與孩子之間的血緣關系是永遠割舍不斷的,孩子內心深處愛著父母,如果教師流露出對父母一方的不滿,孩子就很容易在如何對待父母的問題上處于兩難境地。為了孩子,教師應支持孩子與父母進行更多的交流與親近,歡迎他們來學校里看望孩子,主動地定時與父母雙方交談,了解孩子的情緒及各方面的表現情況,并針對他們對孩子的教養方式與方法提出建設性意見,讓離異家庭的孩子在父母和老師給予的支持和關注下,帶著滿滿的愛,快樂健康地學習生活。

篇2

關鍵詞 家庭暴力 立法籠統 反家庭暴力法

中圖分類號:G923. 8 文獻標識碼:A

1家庭暴力的理論分析

1.1家庭暴力的概念分析

法學領域中的“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理解的“家庭暴力”,而應當是以相關法律規定、司法解釋規定為依憑的。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界定的“家庭暴力”概念為: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1.2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

1.2.1家庭暴力的觀念原因

家庭暴力深層次的觀念原因來自傳統儒家的父權、夫權思想。據馮友蘭先生的考證,儒家等百家都是從上古農耕社會演化而來,又深深扎根于其后的幾千年農耕社會中,因此儒家的理念與“農業社會”密不可分。在農業社會、傳統社會中,人的身體條件是一個至為重要的因素,男人有著無可置疑的優勢地位,因此重男輕女、“夫為妻綱”等傳統觀念的出現也就不足為怪了。

1.2.2家庭暴力的現實原因

筆者認為家庭暴力的現實原因主要來自經濟層面。盡管現代化轉型淡化了男性的絕對優勢地位,但由于男女在體力、思維能力、社會期望值等方面的天然性別差異,導致男性仍然有一定的經濟優勢地位,這無疑為家庭暴力埋下了伏筆。

2家庭暴力立法存在的問題

2.1立法過于籠統、執行性不強

體系嚴密、數量龐大是我國法律的特點,失之籠統、缺乏執行性也是我國法律的特點,關于家庭暴力的立法尤其如此。比如婚姻法第三條明文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為防治家庭暴力現象提供了方向性指引,但僅僅這一句話在實務中如何操作呢?僅僅規定“禁止家庭暴力”,卻未規定任何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違反了法律,將面臨何種后果?有學者說“沒有規定后果的法條是一只沒有牙的老虎”,此言得之矣。

2.2各部門法各自為陣,沒有一部統籌性的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

盡管民事、訴訟、行政、刑事法律都有不少地方涉及了家庭暴力這一嚴重社會問題,但是并無針對性,很多情況下法律規定的是一般社會情形,僅僅在實務處理家庭暴力問題時套用該法律。由此必然帶來上文提到的立法籠統、缺乏操作性的問題。比如有的家庭暴力已經不是“打是疼罵是愛”的“小打小鬧”,而是采取了用硫酸潑、用刀子砍、用燒紅的鐵在受害者身上刺字等殘忍手段,這種情況下,即使未達到故意傷害的“輕傷”以上程度,也應該用刑法來威懾施暴者,但現有法律規定由于無獨立的“家庭暴力罪”罪名,實際上無法承擔這樣的威懾施暴者、保護受害者的任務。

3家庭暴力立法建議

3.1細化法律規定,提高執行性

對于家庭暴力問題,僅有原則性的法條還不夠,還要有更細化的規定。比如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但未規定法律后果,分則也語焉不詳。因此需要對家庭暴力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做一個階梯式的全面規定,以指導實務。又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46條要求國家和社會應該積極防治家庭暴力,為受害婦女提供幫助,但接下來就沒有任何具體條文規定哪些國家職能部門、哪些社會組織有該義務,應如何分工合作,失職又將面臨何種懲處,因此實務中出現各部門踢皮球、受害人申訴無門的現象也就不足為怪了。建議立法規定民政部門、婦聯擔當起該責任,如果民政部門、婦聯無法解決問題,受害人向法院反映問題、提訟,法院不得無故拒絕受理。還可以考慮由民政部門、婦聯出資設立民事庇護所,短期內給受害人棲息之地,防治出現更惡性的事件。如果資金不足,可以考慮以公募基金的形式向全社會籌資,只要規劃合理、財務公開,相信全國廣大婦女同胞和有同情心的男性同胞會積極響應的。

篇3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間的暴力、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即家庭中的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約90%為女性。

據國務院《中國婦女狀況的白皮書》統計,我國每年解體的40萬個家庭中,四分之一緣于家庭暴力。根據中國婦女聯合會權益部門統計,在目前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的占絕大多數,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國農村,家庭暴力可謂司空見慣,丈夫虐待、毆打妻子的事情時有發生,一些人對其可謂近乎麻木。有關調查統計: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會舉辦了遵循概率抽樣原則,采取整體抽樣方法的大型婚姻質量調查。樣本范圍界定在北京市內8個區,發放2400份問卷,回收合格問卷2118份,有效率達88.25%。資料顯示:夫打過妻的占21.3%;妻打過夫的占15.2%;吵架現象占81.8%。值得說明的是男女動武的質量有著量級不同的很大差異。妻給夫一耳光(或一拳)和夫給妻一耳光(或一拳)有質的區別。對這項調查的雙變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認被妻子打過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認自己被夫打過的概率。這說明女性中有些人隱瞞了被丈夫打的事實。

二、我國制約家庭暴力的立法缺陷

(一)我國現行法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不明確,過于狹窄

關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人們的知識程序還是法律的規定都不盡相同。目前,我國對于家庭暴力的內涵還沒有做出全國性的權威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這一解釋顯然與國外的規定有所不同,我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偏重于毆打這一類的顯性暴力,對冷暴力一類隱性并未定義,而近幾年來冷暴力一類的隱性暴力正不斷地,大量地,迅速地增加,大有對毆打這一類的顯性暴力取而代之之勢。

(二)新婚姻法及最高院適用解釋中存在的缺陷

新婚姻法第一次將有關家庭暴力的規定寫入其中,其宗旨體現為維護廣大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權利和利益。但是,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有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丈夫對妻子或者說男性對女性的暴力有相當一部分是性暴力。婚內是一種嚴重的性暴力現象,一權威調查資料顯示,被調查城市女性中,承認有被丈夫強迫過性生活的占被調查人數的2.8%;農村女性中,被實施過“夫妻內的”的占被調查人數的7.9%,專家認為,由于調查中的各種因素,婚內的絕對比例要比上述數字大很多。然而,我國新婚姻法中卻沒有將性暴力明確地列出來加以確認,有悖于婚姻法保護婦女的立法和原則。

(三)刑法中關于規范、制裁家庭暴力問題存在的不足

現行的刑事法律中對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諸如虐待,遺棄等多以“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為條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將其列為自訴案件,這勢必會把相當一部分家庭暴力行為不當地排斥在刑事干預之外。按刑法的規定,受害人的受傷程序只有達到輕傷和重傷時,加害人才觸犯刑律;同時也只有達到重傷時,檢察院才必須提起公訴。如果只是輕傷,那么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也可以不提起公訴。根據相關資料,在婦保機構受理的投訴家庭暴力事件中,輕微傷者占54%,輕傷者占38%,重傷者僅占8%。由此可以看出有一半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達不到刑法規定的提起公訴的條件。

(四)民法中存在的不足

民法法規對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民事救濟制度,但此救濟手段較為單一,即損害賠償。但是,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中的侵權行為,眾所周知,家庭中的財產一般來說是共同共有的。發生暴力案件后,法院裁定加害一方給予受害一方經濟補償,表面上好像受害人得到了應有的補償,但實質上,當婚姻關系依舊存在的情況下,一方賠償另一方的錢物仍舊兩人共同共有,補償對受害人來說毫無意義。加害方也沒有任何損失,可以更加無顧忌地加害對方。

(五)其他方面存在的不足

行政法規對于受害人的保護沒有明確的規定,并且,受害人的訴訟權利也缺乏具體的程序保障。刑法、民法、行政法、憲法等全國通用法律沒有對家庭暴力行為做詳細的規范。在程序法方面,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缺乏特定的程序,在舉證方面也存在較大的缺陷,從而導致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舉證負擔過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實難以認定,使一些加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制裁等。

三、對完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議

(一)明確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

反家庭暴力立法應當堅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針,以建設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為宗旨,充分體現關懷弱者、保護人權的精神;以憲法為根據,整合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要求,將現有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系統化、具體化,使之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特別要注意與其他法律的銜接;確立預防和制裁相結合、制裁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對施暴者應堅持教育、矯治、制裁相結合;對受害者應堅持保護、補償、幫助相結合。

(二)明確規定對施暴者的制裁

在對施暴者懲罰性規定的基礎上,基于家庭暴力案件不同于一般暴力行為的反復性、隱蔽性的等特點,要對現行民事、刑事法律規定作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以利于制裁施暴者。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家庭暴力不僅包括身體上的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的暴力。因此可以考慮適當追究對婦女的精神暴力行為的刑事法律責任,對以加害受害人或其親屬朋友的生命、身體健康、人身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由相脅迫,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予以刑事追究。這類脅迫行為應當是足以引起脅迫對象(受暴婦女)的恐懼心理,進而達到壓制其反抗的目的。基于家庭暴力手段的特殊性和時間的持續性,應當對家庭中男性對女性配偶的持續的非嚴重性傷害行為施以制裁。針對婚內傷害案件賠償難的問題,應增加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強制中止制度。即在特定情況下,經當事人訴請,法院可以裁定終止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對共有財產加以分割,實行分別財產制。這樣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暴力的傷害賠償問題便可迎刃而解。

(三)對受害人的法律保護和救助措施

現行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治安處罰,對保護受暴者仍顯不夠。因為并非所有的家庭暴力均會導致這些處罰的適用,即使達到了適用的標準,受暴婦女也可能對施暴者將會承擔的法律責任顧慮重重。如何加強對受暴人的保護,保護受暴婦女在受暴過程中和受暴后及時得到救助,保證受暴婦女在家中不會再次受到侵犯,這是我國反對家庭暴力立法必須著重考慮的問題。

(四)明確司法機關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責的措施

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這一方面有立法不夠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反家庭暴力立法應當在完善司法干預措施、改革司法體制方面有所創新:規定人民法院對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簽發禁止令或保護令;對于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許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參加;增設保安處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可能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或雖實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適用保安處分;設立專門機構以增強司法干預的力度。

(五)完善相應的訴訟機制

在訴訟機制上,建議設立專門的家事法庭,針對家庭暴力案件隱蔽性和反復性的特點,專門對家庭暴力案件進行審理,強調法官對證據調查介入的主動性,而且要加強對家事法官的培訓,消除對家庭暴力錯誤的主觀認識,以使家庭暴力案件得到及時和公正的處理。法院審理家庭暴力案件,亦應注重調解的適用,從這類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來看,調解結案或許更具積極意義。

中國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是一個長遠而又艱巨的過程。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都對家庭暴力行為有禁止性規定。但隨著社會發展,不足之處也逐步暴露出來。要想更有力、更全面地制約家庭暴力,只有結合國內外立法現狀,不斷地完善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

摘要: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問題,它嚴重傷害和威脅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者是婦女。我國現行法律對防治家庭暴力做了相關的規定,特別是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但仍存在定義不明,適用不合理等缺陷,本文針對防治家庭暴力的現狀,提出相應的措施。

關鍵詞:家庭暴力;立法現狀;反家庭暴力立法

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現象,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無論城市還是鄉村,這種現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我國2001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系列具體的制裁條款。從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隨著對家庭暴力問題認識的深入,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不斷加強,已實施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和現行婚姻法中,都明確規定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條文,但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規律。筆者認為應針對我國家庭暴力的立法現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保護令及其執行制度,從而有效維護受暴人的權利并防止暴力行為再次發生。

【注釋】

[1]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學生常用手冊》[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譚桂珍,張勝先《婚姻家庭法》[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學生常用手冊》[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篇4

xxx的遭遇是婦女遭受家庭暴力迫害的一個縮影,帶給了我們關于家庭暴力若干問題的深深思索。棲霞區148法律服務專線自2002年1-5月份共接待侵害婦女權益的咨詢41起,其中類似xxx這樣的家庭暴力案件占20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出臺的《關于〈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造成一定傷害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間的暴力(更多表現為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它主要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筆者在這里所闡述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間丈夫對妻子實施的暴力行為。聯合國大會于1993年12月正式通過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中,把對婦女的暴力界定為“對婦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體、心理及性方面傷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會性別的暴力行為,包括進行這類暴力、強迫或任意剝奪自由,不論其發生在公共生活還是私人生活中。”家庭暴力不僅應包括受刑事懲罰的暴力犯罪行為,還應包括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婦女人身權利的行為和應受治安管理條例處罰的行為。

一、家庭暴力的現狀

(一)家庭暴力對婦女權益的侵害在數量上呈上升趨勢。據不完全統計,與上個世紀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國家庭暴力上升了25.4%,以青島市婦聯為例,1991-1996年間,該組織接待來訪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該類來訪的15.21%,1996年已占25.7%。

(二)家庭暴力成為引起婚姻關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據司法部門資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約占婚姻案件的30%,個別地區達50%,家庭暴力成為引起婚姻關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因家庭暴力引起的離婚占離婚案件總數的50%-60%。

(三)家庭暴力日益影響社會穩定和安定團結。2000年江蘇省婦聯最近在南通監獄女子分監進行了相關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在237個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與家庭暴力有關,占52.74%。125個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長期受到丈夫的毆打、虐待,占74.4%。她們所犯罪種涉及到殺人、介紹容留、傷害、拐賣、盜竊、詐騙、搶劫、縱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殺人罪,占49.6%;傷害、投毒、爆炸、縱火等惡性案件17起,占13.6%。棲霞區某鎮婦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發的矛盾,在兩年中頻頻到鎮、區兩級政府上訪鬧事,嚴重干擾了政府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家庭暴力多發生在農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施暴者的文化多在初中以下。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與其他形式的暴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為的隱蔽性。這是家庭暴力最顯著的特征。這種特征主要表現在:首先家庭暴力往往發生在家庭內部而非公共場所;其次大多數受害婦女認為家庭暴力行為屬于個人隱私,受“家丑不可外揚”的傳統觀念影響,她們不愿向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反映,怕傳出去會使家庭矛盾激化,影響婚姻和家庭的穩定;第三從對咨詢求助婦女的調查中筆者發現,受害婦女身體的外在損傷,較為明顯且吸引了人們更多的注意,而精神的內在損傷,較為隱蔽且容易受到忽視,但是精神上的損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懼、緊張的氣氛中,心里充滿了恐懼和悲哀,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前來148專線咨詢的20位女性中,有4人因長期遭受暴力導致精神分裂。

(二)手段的多樣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種多樣,既有肉體上的傷害,如毆打、捆綁、行兇、體罰、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也有精神上的損害,通常表現為威脅、恐嚇、咒罵、譏諷、人格等方式,還應包括待和婚內。

(三)時間的連續性。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家庭暴力并不是偶爾發生,或只存在短短幾天,它們一般短則持續幾個月,長則幾年、十幾年,甚至伴隨婚姻生活的全部過程。據我區某婦女反映,她在戀愛時就受過男方的毒打,懷孕期間丈夫仍然不停止對她的打罵,最終導致她流產。

(四)后果的嚴重性。一是家庭中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是對婦女人身權利中人格尊嚴、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等權利的粗暴踐踏和侵犯,是對婦女的心理、精神等方面的嚴重損害和摧殘;二是當暴力超過了受害婦女肉體、精神的承受能力時,有些被迫走上犯罪的道路,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嚴重危害了社會穩定,如2000年,浙江省臨安縣一位婦女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決,雇了4名打手,將其丈夫打死;三是家庭暴力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后果尤為嚴重,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數量逐年增加,他們比起在正常環境中長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家庭暴力作為一種社會問題實際上是男女不平等意識在行動上的反映,通過對來訪咨詢情況的分析,筆者發現導致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歷史方面的原因。我國長期存在的封建夫權和“男尊女卑”思想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原因。封建夫權統治和男尊女卑、歧視婦女的思想至今仍影響著一些人特別是男性的行為,傳統觀念將打罵妻子視為丈夫的權利和正當行為,這一點在農村地區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表現的尤為突出。社會上存在的輕傷不予追究和家庭暴力“鄰居不勸、居(村)委會不問、單位不管、不出人命執法機關不理”的“四不管”現象就是受這種觀念的影響。

(二)思想方面的原因。有些男性受腐朽思想的影響,迷戀金錢和美色,缺乏對家庭的責任感和道德的自我約束,使得家庭暴力成為婚姻家庭關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和施暴者達到離婚目的的手段。

(三)經濟方面的原因。我國目前正處在社會轉型期,城市婦女因下崗或無業,造成夫妻間經濟收入差距懸殊,而農村婦女普遍都缺少甚至沒有經濟來源,對丈夫的經濟依附嚴重。婦女生怕離婚后失去經濟來源,在受到丈夫的暴力時只能忍氣吞聲。

(四)法律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制宣傳教育不夠廣泛和深入,許多公民沒有認識到家庭暴力是一種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二是我國尚未出臺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現行成文法典中也無配套完整的預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措施,有關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人身權利的條款散見于《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中,而且有些規定比較抽象和原則,可操作性較差;三是有些執法部門對家庭暴力問題重視不夠,認為家庭暴力是夫妻間的私事,不屬于司法管轄的范圍,對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更因為當事人的夫妻關系將輕傷害化為“家務事”,對受害婦女的投訴和求助處理得簡單輕率,有的甚至根本不管,致使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從而助長了暴力事件的增長;有的法官對于婦女因家庭暴力而離婚的案件一味調解和好而不判決離婚,致使施暴者更加肆無忌憚。xxx的遭遇就是一個明證。

(五)社會方面的原因。社會控制乏力是導致家庭暴力升級的重要原因。一是調解家庭矛盾、家庭糾紛的社會調節機制不健全。過去國家有一套比較完備的社會調節機制(如政府的有關機構,單位的領導、工會,婦聯,居、村委會等)幫助人們調解家庭矛盾和糾紛,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機構職能的轉變使不少單位和部門忽視了這項工作或未能根據新情況開展工作,致使家庭矛盾和糾紛得不到及時有效解決而激化為家庭暴力;二是社會輿論對家庭暴力態度曖昧,不能給予及時曝光和譴責,對施暴者沒有起到威懾和警戒作用。

(六)婚姻當事人自身的原因。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婚姻基礎不穩定和婚姻質量較差的家庭中,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大多綜合素質低下,法律意識淡薄,視老婆為“買來的馬,任我騎來任我打”,而受害婦女由于缺乏法制觀念,自我保護意識差,加上受“家丑不可外揚”觀念的影響,在受到侵害時,不主動向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反映求助,致使家庭暴力行為不斷升級。

四、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

家庭暴力作為暴力的一種形式,不能簡單地將其視為一般性的家庭問題,而應把它看作是一種社會問題,必須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運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等各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從而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筆者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對家庭暴力的綜合防治:

(一)應盡快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已有44個國家和地區對家庭暴力有明確的法律處罰條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有對家庭暴力的立法。在我國,雖然新《婚姻法》中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也明確規定了救助措施,但是在立法上,對具體制裁措施的規定不細,并且缺乏完備的救助措施。雖然如湖南省等一些省份已經出臺了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但仍然未形成全國性的統一法典,因此除進一步完善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使新《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釋中關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條款更加具體外,有必要制定了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增強可操作性。

(二)公、檢、法、司部門要分工合作,加大對家庭暴力案件的打擊力度。公、檢、法、司部門的執法人員,直接擔負著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神圣職責,要轉變把家庭暴力當作夫妻間的私事的觀念,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公安機關要認真做好接待工作,確保受害婦女投訴有門,110報警系統應把家庭暴力列入干預范圍,接到受害婦女的求助必須及時出警并做處理。對輕微的家庭暴力行為,應對施暴者進行批評教育或作出相應的治安處罰決定,屬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立案偵查。110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求助不作為,因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及其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律責任;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報捕或移送審查的家庭暴力案件,應依法批準逮捕或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有權實施立案監督,檢察機關對判決認為不正確的,可提出抗訴;人民法院對因家庭暴力案件而離婚的案件,應查清事實,公正審理,如確系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應依法判處離婚,同時判處施暴者承擔民事責任,不能片面強調維護家庭的和諧,而忽視了對受暴婦女人身權利的保護。人民法院還可以設立專門審理侵害婦女權益的法庭,提高反家庭暴力措施的針對性,如遼寧省鞍山市各級法院均成立了婦女兒童權益合議庭,邀請各級婦聯干部做陪審員,對此類案件快立快審,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司法行政機關參與反家暴工作一是體現在基層民調組織可以通過調解工作向當事人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社會公德,提高婦女的自我保護意識,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從而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最大限度地防止一般家庭暴力行為轉化為惡性暴力案件;二是體現在法律援助中心對受害者給予法律援助上;三是通過“四五”普法教育,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制觀念。需要強調的是防治家庭暴力,必須充分發揮法律援助機構和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職能作用。大部分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經濟貧困,生活拮據,缺少文化,不懂法律,對于她們的離婚訴訟請求,一方面人民法院通過實行救助制度,為她們減免訴訟費用,使她們打得起官司,保障權利救濟程序得以順利實現,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機構對于符合受援條件的受害婦女,要及時提供援助,以保障其實體權利得到救濟。

(三)建立起多層次的社會性的家庭暴力救助網絡。家庭暴力是一個社會問題,消除與防治家庭暴力也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專業機構、新聞媒體和社團組織的協同合作,并肩治暴。截止2000年底,全國已有3省11市出臺了關于制止家庭暴力的聯合文件;13個省、47個地市縣建立了多個部門參與的婦女維權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協調督查婦女權益工作;法院系統為公正審理婦女權益案件,設置了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合議庭544個,聘請了4266名婦聯組織的專職維權干部為人民陪審員,直接參與婦女權益案件的審理工作;邯鄲市、鹽城市等一些城市先后成立了“家庭暴力傷情鑒定中心”,這些規定和機構在反家暴工作中發揮了很大作用。因此,筆者建議:一是盡快建立社區制止家庭暴力的體系,可在社區中逐步建立有基層政府或其派出機構(街道)、派出所、法律援助(148專線)接待站、群眾團體組織(婦聯、團委)、社區居民自助組織(居委會、村委會)、專業機構(醫院、鑒定機構)組成的社會救助網絡;二是借鑒國外如加拿大、美國的一些做法,建立旨在維護婦女權益的婦女庇護所。目前國內一些城市如北京、武漢、撫順已建立了類似性質的婦女避救站,收留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為她們提供臨時食宿、法律咨詢、心理疏導和簡單的技能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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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家庭暴力;中國;預防

1 家庭暴力的概述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組成人員中其中一方對另外一方實施暴力的行為。其形式包括毆打、拘禁、捆綁、罰跪、等體罰形式,也包括威脅、辱罵、恐嚇、等精神虐待。

全國婦聯曾經作過一次調查,結果表明:在3.5億中國家庭中35%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約有9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體,家庭暴力問題的影響已遠遠超出了家庭范圍,成為了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而在家庭暴力中施暴者百分之九十是男性,而女性作為弱勢群體是主要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使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受到侵犯,特別是自由權、身體健康權甚至生命權。一般情況下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絕大部分是婦女、兒童和老人,他們不但受到的肉體的傷害而且還要經受精神的煎熬。有關統計資料表明,兒童是家庭暴力中受害最嚴重的群體,在暴力家庭環境中成長起來的孩子會有諸多的心理障礙和行為障礙。

家庭暴力同時也嚴重地危害了社會的安定,阻礙了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家庭暴力如果不加以制止和約束,將會愈演愈烈,不僅表現在數量上的增加,而且施暴的程度和手段也會日趨加劇,這不但嚴重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了他們參與社會生產活動的積極性,直接阻礙了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另一方面家庭暴力會引起大量的犯罪,破壞安定和諧的社會環境。

2 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2.1 傳統封建思想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原因

我國封建思想中的“男尊女卑”在很大一部分人心中占據重要地位,相當一部分家庭還受“夫是天、父為天”的封建思想的影響。我們不難發現“夫為妻綱、父為子綱”的傳統思想,依然影響著當代中國家庭。

2.2 經濟收入失衡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經濟原因

一些男性認為個人經濟收入的多少決定家庭地位的強弱,覺得自己為家庭生活提供了物質支撐,就要求家庭成員服從自己,甚至一些男性由于妻子及其家庭成員的支持,得到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大幅提高,就覺得自己有“優越感”,于是要求家庭成員絕對服從其意志,否則就惡語傷人,大打出手。

2.3 現代生活使部分人心理壓力過重

工作的壓力、生活的快節奏使一部分人產生急躁,在家庭生活中遇事,如果感覺難以克制,便發生吵打。

2.4 救助渠道的缺乏影響了家庭暴力的解決

調查顯示,當遭遇家庭暴力的時候,30%的人希望可以傾訴,40%的人希望得到法律咨詢和援助,15%的人則想離開家庭讓雙方都冷靜冷靜。而目前我國救助渠道又很少,這對于想盡快獲得新生活的受害人,更加感覺看不到生活的希望,也就更加促使暴力行為得不到及時的制止。

3 家庭暴力施暴者承擔的法律責任

3.1 家庭暴力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從該條款可以看出由家庭暴力導致的訴訟離婚中敗訴方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3.2 家庭暴力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3.3 家庭暴力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我國現行刑法對實施家庭暴力觸犯刑律涉及的罪名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中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對策

4.1 樹立全新的男女平等觀念,提高婦女的法律意識

要減少和制止家庭暴力,首先要在全社會廣泛宣傳和貫徹男女平等的觀念,樹立性別平等觀念,并且形成尊重婦女的社會道德風尚。在老百姓中要對廣大婦女做好普法工作,讓他們切實感覺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并且要告知她們遭遇家庭暴力時如何及時保護自己和孩子,要及時請求居委會社區出面協商,要盡最大可能保證自己與孩子的人身安全,在受傷后要及時救治,并且要做好傷情鑒定,為以后保護自己留好證據做好保障。

4.2 應當建立家庭暴力檔案制度

把家庭暴力施暴者進行檔案登記方便讓警方和他們以后的親密者查閱。并且把這份檔案可供一些社會服務行業和社會福利機構等要求比較嚴格的用人單位查閱,該措施將切實保護那些和離異男子交往的女性,她們只需要查查,便可以知道自己的對象的過去,也為她們敲響警鐘;同時,當施暴者搬入一個新地方時,當地群眾組織只需要看一下,就可以決定是否接受。

4.3 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濟力度

我國救濟途徑的缺乏更加凸顯了司法救助途徑的重要性。我國現行法律對家庭暴力的救濟主要體現在《婚姻法》中,但是這些規定已經不能滿足現階段對家庭暴力的救濟。

4.4 構架反家庭暴力法

首先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需要,讓其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實際操作性,同時還要特別注意與其他法律的密切結合,應當以制止減少預防為目標,從根本上杜絕家庭暴力的發生。其次要明確政府干預家庭暴力的責任,以及發揮社會組織的重要性等等。在法律法規中應當明確其定義、制裁機構、救助機構和求助程序、施暴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切實做到可操作性強,執法部門明確,讓反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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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巫昌禎,楊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群眾出版社,20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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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現有一個兩歲的兒子,在兒子出生后,家庭暴力就出現了。我老公經常因為一點小事就打我,而且下手很重,有時還用枕頭蒙我,用手掐我脖子。我覺得他心理有問題了,但是每每看見年幼的兒子我就下不了決心。今天他又打了我,我下定決心獨自撫養可憐的孩子,以此為由離婚可行嗎?

答:家庭成員間,相互的尊重和信任是最基本的,對一同生活的妻子采取如此蠻橫的暴力行為,令人氣憤!為了您自身的生命安全,也為了您的孩子能夠在良好的生活環境下健康成長,離婚確實是應予考慮的恰當選擇。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實施家庭暴力情形的,判決準予離婚,且無過錯方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所以,你可以以家庭暴力為由離婚,同時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2、礙于情面不好意思打110報案,沒有家暴證據還能主張賠償嗎?

問:我和老公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為令人羨慕的伉儷,可是人到中年后卻發生了家庭暴力,身體受傷事小,心靈傷害更大。礙于情面不好意思打110報案,不愿讓他人知道我們家庭的矛盾,于是我忍氣吞聲,別人問我怎么受傷,我還編造了很多理由。所以,我遭受的家庭暴力沒有任何證據,還能以此為由離婚并主張賠償嗎?

答:取證難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很多受害者自己不愿意把家暴事件公之于眾,最后只能自己忍氣吞聲。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取證:到居委會、婦聯等部門投訴并做記錄;打110報案或直接到派出所報案并做記錄;到醫院就診并詳細記錄受傷過程。這些證據均屬第三方機構出具,證明力相對高。如果無法取得,也可以通過向親友傾訴、找家族長者調解、和成年子女溝通并做錄音資料的方式取得其他家庭成員證明家庭暴力發生的事實,最后結合實際情況可以與您愛人直接對話并制作錄音,或者讓他書寫“悔過保證書”等,由其自認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如果沒有證據,就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3、家庭暴力能否構成刑事犯罪?

問:我老公體格健壯,也曾和他人打架,但讓我意想不到的是在我兒子滿月的當天晚上,他竟然因為我喂奶姿勢不正確,怕餓著兒子而對我大大出手,一拳打到我下頜骨,致使粉碎性骨折。我被迫斷奶,到醫院做手術,一邊承受身體的痛苦,一邊心疼兒子剛滿月就要斷奶,心情無法平靜。我想問,因家庭瑣事引起的暴力能構成刑事犯罪嗎?

答:首先對你的遭遇深表同情。不過看情況你們是新夫妻,如果可以磨合,不建議刑事犯罪,畢竟將來讓孩子知道自己的爸爸打了媽媽而且被判刑,對孩子來說是個永遠無法愈合的心靈創傷。當然,暴力行為不分時間地點場合(當然正當防衛除外),只要是造成受害者輕傷以上的都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不因行為人是對家庭成員施暴,就能免除其罪責。如果你的傷情經鑒定構成輕傷,你愛人的行為無疑構成故意傷害罪。你該選擇原諒、選擇離婚還是選擇追究他的刑事責任,需要你冷靜下來時慎重抉擇。

4、冷暴力算不算家庭暴力?

問:我們結婚4年,不知何時開始,夫妻間一周說的話不超過兩三句,我想和他說話,可他總是一副拒人千里的樣子。每天下班后不是一個人占著電腦玩游戲就是躲在臥室看電視,我忍無可忍,一怒之下剪斷了網線,此后更是互不理睬。有一次我發燒讓他送我去醫院,可他卻說“我沒空,自己打車去”。我現在覺得他的冷漠就像一把刀,連吵架都成了一種奢望。我真的很無助。

答:冷暴力對受害人的傷害比顯性暴力更大,常常會造成受害人產生嚴重精神疾患。但由于其隱蔽性很強,又缺乏證據證明,法律制裁的操作難度較大,目前法律界對此還沒有明確界定。在西方,夫妻一般會接受“婚姻治療輔導中心”的咨詢,我國類似的機構卻很少。即使不去接受心理治療,雙方也應敞開心扉,加強溝通和交流,解開心結,讓冷暴力不再害人害己。對于你來說,更要破除委曲求全的陳腐觀念,與其維持一個沒有親情、沒有愛的家庭空殼,倒不如把自己解放出來,重新尋找自己的幸福。

5、家庭暴力可能世代相傳,你想給孩子一個什么樣的成長環境?

問:我兒子5歲了,不論我怎么教他不能打架,他總是不聽,不論對誰,兩句話說不通就動手打人。我忍受的家庭暴力本為維持家庭穩定,可是這不但對孩子毫無益處,還讓他自己學會了動手打人,我是追回莫及呀,難道家庭暴力也遺傳?

答:家庭中發生的暴力,不管是否針對孩子,都會給孩子造成嚴重的心理影響。在暴力家庭中長大的孩子,可能會把原生家庭中這種解決問題的方式帶到自己的人生中,帶到自己的核心家庭中,以暴力對待他人;也可能患有恐懼、焦慮、孤獨、自卑、不相信他人等心理障礙。這些人成年后,很可能成為新的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形成惡性循環,成為危害社會人群的后備成員。所以,維持家庭穩定的初衷雖好,但為了你們的健康,為了孩子的成長,建議你選擇離婚,給孩子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責編/詩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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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當前破壞婚姻家庭、侵害婦女、兒童和老人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的待遇制的違法行為,新婚姻法的施行及其他法律規定,對防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促進社會安定有著十分重大的作用,但仍存在著許多問題。本文從以下方面進行了闡述。

一、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各國對家庭暴力的主體有很強的民族性,外國法對家庭暴力的主體的界定符合西方國家民族的觀點和文化,而我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更為科學。

二、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一)立法不完善,法律規定的太籠統,缺乏具體損傷措施,致使在現實生活中真正構成家庭暴力的罪名很少;(二)封建傳統觀念是產生家庭暴力的歷史原因,“男尊女卑”,夫權至上,對婦女要求“三從四德”不平等的產生家庭暴力的經濟原因,男子大部分在經濟上都是家里的頂梁柱,而女子在經濟上往往沒有來源,或不如男子,誰掙錢多誰當家的思想致使許多婦女在家中沒有地位導致暴力;(三)執法機關對家庭暴力認識不到位。中國有句古話“清官難斷家務事”至執法者總以這句話為借口一推了之,對家庭暴力的案件的干預常持消極態度。(四)公民尤其是被害者的法律意識淡泊,法律知識缺乏,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不懂、不敢,不善于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三、預防家庭暴力的法律對策及建議。(一)完善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針對現行法律法規的缺陷,應進一步完善我國法律框架。(二)嚴格執法和司法。執法和司法監督主體要嚴格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執行;(三)證據制度上應借鑒發達國家的司法實踐。在證據制度上,審理過程中應多借鑒發達國家;(四)樹立法律觀念,增強人們維權意識及女性防暴抗暴能力,增強人們的維權意識是消除家庭暴力現象的重要舉措,女性須通過自身努力,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綜上所述,增強對法律的認知樹立法律觀念,從法律,社會心理各層面加強對家庭暴力認識,對受害者給予協助和保護,才能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關鍵詞:家庭暴力立法缺陷原因法律對策

【正文】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婚姻制度的演變,日益突出了家庭暴力嚴重地侵害了婦女、兒童、老人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同時,家庭暴力引發家庭矛盾,侵害家庭成員利益,損害了婚姻家庭的基礎,加劇了婚姻的動蕩危害了社會的安定,由家庭暴力引發的重傷,殺害等刑事案件時有發生,隨著我國新婚姻法的出臺,“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被寫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法律條文中,這意味著家庭暴力不僅僅是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將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而且將作為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涉入法律調整的范圍。因此,深入研究家庭暴力的產生原因,完善法律對策,開展多機構協作,預防和控制家庭暴力的發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

“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見的一種帶有普遍性的丑陋現象,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如何認定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作為一個國際性術語,由于各國國情不同,國內、外學者對家庭暴力的理解不盡一致。英國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是指男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們關系存續期間或終止后對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為,包括肉體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語言上的或經濟上的等等。美國學者將家庭暴力定義為當一方親密伴侶使用身體暴力、脅迫、威脅、恐嚇、隔絕孤立以及情感。綜上所述,家庭暴力是許多不同行為所體現的一種共同性,行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想實現對受害人的控制。通過上述各國學者的觀點,我國學者也有不同觀點,有的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對婦女的暴力,既家庭成員之間以武力或脅迫等手段,侵犯婦女人身權利,所實施的侵害行為具有性并足以使婦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損害,有的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行為,按其危害程度分為重大暴力,家庭暴力首次在我國法律文中出現,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明確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由此可見,外國法與我國法界定的家庭暴力主體范圍不同,我國學者認為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即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與被施暴者之間具有親屬關系為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成員,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其中配偶之間的暴力居多,且女性多為受害者,外國法對家庭暴力主體的界定的一個顯著特征是由共同生活之實而不以有親屬關系為必要條件,即不僅僅局限依據婚姻、血緣和法律關系的家庭。這樣,情人,同居者,前配偶或者前男友共同包括在施暴的范圍內。

筆者認為,家庭暴力主體的界定有很強的民族性,外國法對家庭暴力主體的寬泛界定符合西方國家民族的觀點和文化,但按照中國人的作理道德和文化傳統則難以將同性婚、同居關系納入法律調整對象,根據我國國情,我國法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更為科學。

二、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導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趨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經濟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和觀念方面的原因,還有婚姻當事人自身的原因等等。筆者認為,除了以上原因外,最不可忽視的是法律方面的原因。

(一)立法不完善

我國對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套用《刑法》和《治安處罰條例》中的故意殺人、傷害和虐待等條款,但在執行過程中面臨許多問題,主要是法律規定太籠統,缺乏具體操作措施,導致現實生活中真正能構成上述罪名的家庭暴力極少,絕大多數家庭暴力因達不到《刑法》和《治安處罰條例》規定的最低標準而得不到制裁,家庭暴力同虐待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現行法律法規對懲治家庭暴力方面的規定過于簡單,操作性不強,裁決起來缺少法律依據,家庭暴力侵害者的權利,一般都屬于自訴案件,而大多數家庭暴力受害者由于告訴了也得不到處理,還會召來施暴者變本加厲的報復性毆打,因而一忍再忍。由于長期以來在社會觀念中家庭暴力仍被認為是家庭內部的事情,執法機關難以介入,致施暴者有恃無恐。

(二)封建傳統觀念是產生家庭暴力的歷史原因。

在中國“男尊女卑”夫權統治貫穿數千年歷史,要求婦女“三從四德”、“從一而終”,女性完全置于男性統治之下。對子女則實行懲戒之術,“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為臣納,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封建禮教。掌握家庭經濟權力的家長,對家屬當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權,從而使干涉與侵害婦女、子女的人身權利的行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我國男性對女性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歷史傳統,依然深刻地影響當代中國家庭。

(三)家庭經濟不平等是產生家庭暴力的經濟原因

我國幾千年的封建思想是“男權”這種觀念一直難以消除,加上大部分男子在家里是經濟支柱,使得打罵老婆成為許多男子心中天經地義的事情。這是一種男強女弱的暴力形式。女子因為沒有經濟來源往往在“生命的尊嚴和生活的壓力,哪一個更重要”?的苦楚中選擇了沉默。另一種是男弱女強的暴力形式。在改革開放的今天,競爭日益公平,這使得女子可以獲得與男子一樣的機遇,而某些本身競爭力不夠強,造成失業,“權威”和“價值”,甚至以保護自己的不勞而獲。

(四)執法機關對家庭暴力認識不到來

由于施暴者與受害者之間特殊的身份關系,對家庭暴力存在觀念上的誤區,正如紐約司法大學法律與警察學家羅米•斯塔奇所言,在警方的潛意識中,家庭暴力并不違法,“長期以來,家庭暴力往往被淡化為“家務事”。執法者和司法者總以“清官難斷家務事”為借口一推了之,對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預常持消極態度。公安機關在防治家庭暴力案件擔負著重要職責。然而在實踐中,有的公安干警對家庭暴力案件不夠重視處理態度不積極,接到報警后或不予處理或僅作為家務糾紛對待,勸說幾句作罷、不作記錄,不出具損傷法醫鑒定委托書,更不要說對施暴者實行必要的強制措施以防止暴力行為再次發生,致使受害者無法得到及時的幫助,甚至也失去了取得證據的機會,有些法官也認為家庭暴力就是家務糾紛,對施暴處罰較輕對受害者的傷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家庭暴力案件很少能由檢察院提訟,除非打成重傷或出現致人死亡的情況。執法人員往往片面強調維護家庭的和諧,而忽視了對受害者的人身權利保護。即使有處理,最多也只是批準教育,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懲戒,這樣的結果使施暴者更加有恃無怨。

(五)公民尤其是被害者的法律意識淡泊、法律知識缺乏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循環性、隱蔽性、不易查證性等特點以及中國傳統思想的作用,很多公民尤其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意識淡泊,法律知識缺乏。她們往往不懂得、不敢、不善于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在被逼無奈時,她們往往使用最原始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復仇形式,最終的結果往往是被害人變成被告人,依然逃脫不了法律制裁。

三、預防家庭暴力的法律對策及建議

家庭暴力的原因錯綜復雜,且多種因素相互作用,需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為了進一步有效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鏟除危及社會的隱患需進一步明確相關組織的責任,完善立法,制定相關政策和法規。

(一)完善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

針對現行法律法規的缺陷,應進一步完善我國法律框架,在立法具體規范方面,筆者有以下幾點粗略的意見:

家庭暴力與虐待的關系,應該說虐待的性質和危害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嚴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諸多表現中的一種,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因此在立法方面,要明確家庭暴力的具體操作規定,明確規定施暴人的法律責任,明確其他部門及相關人員的義務。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由于是認定構成《婚姻法》及《解釋》中規定的家庭暴力,在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調解無效時,就會成為判決應當準予離婚的理由和依據,而涉及到請求損害賠償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是不允許家庭暴力婚內損害賠償的,筆者認為,婚姻法的此項規定不但不利于打擊家庭暴力,反而會助長家庭暴力的蔓延之勢。設立婚內損害賠償制度是可行的,新婚姻法設立了婚前個人財產,約定財產,法定財產的財產制度,也為家庭暴力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條件。法院可根據受害者的請求判令施暴者以其個人財產或部分的共同財產應得份額賠償受害者的損失。如果家庭暴力是對未成年人的,那么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作為法定人的身份替成年人向施暴人索賠,賠償所得作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由其專用。家庭暴力婚內賠償制度的設立,不僅會起到保護受害者合法權益的作用,而且通過減少施暴者個人財產份額也能對其起到懲罰、威懾作用。

2、在刑法中確立“家庭暴力”的單獨罪名,在法律上對該行為進行界定,立法方面應在調查家庭暴力各種形式的基礎上,歸納、分析各種家庭暴力的行為程度,根據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行為制定不同的處罰措施。偶發性的打罵行為,以說服教育為主,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經常打罵,造成受害人在法醫鑒定中認定為輕微傷的家庭暴力行為,應采取教育與懲罰相結合,實行刑事拘留或罰款,責令施暴者接受輔導,學習對自身行為的認識和控制,認清暴力傾向的危害。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嚴重家庭暴力行為應依法嚴懲。

3、家庭暴力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新修正的《婚姻法》已做出規定,對家庭暴力行為造成嚴重傷害后果的,法律已明文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例如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傷害、傷害致死等,但更多的是那些遭受輕微傷害的得不到應有的處罰。例如拳打、腳踢等,這樣的暴力行為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律沒有規定。筆者認為輕微的家庭暴力行為也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打人就是對人身權利的侵犯,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只要有人告訴就應給予一定的處罰。如果這種輕微的違法行為總是游離在法律責任的追究以外,制止家庭暴力行為將是很難完成的。

4、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中增加對暴力的取證,訴訟程序等方面的措施,對家庭暴力犯罪確立檢察機關的公訴制度,公訴制度將施暴者推上法庭。

5、借鑒國外的經驗,設立和加強各種民事求助,在英國,根據各地家庭暴力法出臺新的禁止令和限制令的意圖,是為婦女提供較及時的救濟和保護,將施暴和侵犯他人的男性排除在家庭之外,以及在施暴者違反民事禁令時提供逮捕的制裁。我國應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將保護令寫進民事法律力,以提供給受害者較及時的保護,如果受害者受到暴力威脅,隨時可以打電話向警察求救,警察限定施暴者一段時間內不許回家,以免其繼續虐待受害者,直到警方認為解除暴力威脅為止。且在審判過程中,受害者只是作為證人參加,無需提供任何證據。受害者以此獲得充分的救濟。

7、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居民村民委員會、婦聯、工委等群眾組織在家庭暴力事件處理過程中起配合執法機關的作用,應積極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并發揮人民調解作用,對一般的家庭暴力糾紛及時調解,化解矛盾,預防更嚴重行為的發生,并存檔案,以備防作為證據使用。

8、有法律規定義務制止和處理家庭暴力行為而不予以制止和處理,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責任人,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9、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家庭暴力法庭”專門審理家庭暴力案件,面極時懲治施暴者,切實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顯得十分必要。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其主要內容至少應包括:明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個人和組織都負有反家庭暴力的義務,重點明確公、檢、法對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轄職責,處理程序和方法,明確規定施暴人的法律責任,明確其他部門及相關人員的義務違反民事保護全的刑事責任。通過立法、解決家庭暴力受害告狀難,對施暴人懲治難,司法機關推諉多,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得不到處理的問題,實現人權保障的全面法制化。

(二)嚴格執法和司法

對正在發生的暴力侵害案件,公安機關在接到控告或舉報后第一時間積極介入,特別是做好調查取證,形成筆錄,對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應當備案,并對受害婦女的傷痕進行拍照,以備日后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事后應要求受害者到傷情檢測中心進行鑒定并對施暴者現場拘留,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家庭暴力行為,應當視情節輕重對施暴者依法給予治安處罰。對觸犯《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審查。若證據確鑿,應依法提起公訴,不得以家庭糾紛為由不。光有執法機關的積極參與還不夠,作為司法機關的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被害人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及時審理,對因犯罪行為造成物質損害的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一并依法判決;對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離婚案件,依法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的,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依法維護被害人的利益。

司法機關要重視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擊力度,在反家庭暴力中,行使好監督權。為了保護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除重視立法工作外,要重視和加強對施暴者的打擊力度,使受害者切實得到保護。司法機關的執法人員,直接擔負著保護受害者合法權益的神圣職責,從提高認識度入手,突破“這是家庭內部矛盾,應以和解為主”的主導思想和“寧拆千家廟,不破一家婚”的傳統觀念,借鑒加拿大政府出臺的家庭暴力不分輕重必須立案的規定,司法人員要像處理其他刑事案件一樣詳細勘查現場,訊問當事人詢問證人并制作筆錄,避免使家庭暴力作為“家務事”躲在不受控制的空間。公、檢、法應該聯手形成一個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的網絡。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要,違法必究,以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此同時,政府,執法機構、社區和婦女組織應密切配合,相互協作,為遭受家庭暴力的弱勢群體提供各種幫助,形成一套比較完備的社會支持系統,以此向社會公開發出強有力的,即家庭暴力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執法和監督主體要嚴格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執行,否則,無論多么完善的立法也將是一紙空文,對婦女權益保護沒有任何實質意義。

(三)證據制度上應借鑒發達國家的司法實踐。

在證據制度上,可以借鑒由美國臨床法醫心理學家雷諾爾•沃柯博士提出的一種特殊的行為模式,在審理過程中,應借鑒發達國家的司法實踐經驗,視情節依法減輕或免除她們的刑事責任。對因家庭暴力引起的防衛案件在適用《刑法》有關正當防衛規定時應當放寬條件,作有利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解釋。首先,家庭暴力受害人與施暴者之間力量對比懸殊,受害人在體力上不是施暴人的對手,且受害人長期被毆打,在心理人形成無助感,使其往往無法也無能力在暴力侵害正在進行時與施暴者抗衡。其見,絕大多被告都是因為長期狀告無門在嚴重的暴力面前無力自救而被迫殺人的。讓這樣的受害婦女承擔因執部門的防控不力而導致惡性案件的全部責任,不符合司法公正的原則。因此對長期被虐待而不得不私立救助的殺夫婦女,要充分考慮家庭暴力的性質和特點,對正當防衛做有利“以暴抗暴”受虐婦女的解釋,在我國真正實現刑法意義上的男女平等。

(四)樹立法律觀念,增強人們維權意識及女性防暴抗暴的能力

我們處在一個經濟、文化及社會各方面均迅猛發展的時代,由于各方面的發展,世界交流的頻繁,民族文化沖突多種原因,人們的思想觀念正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家庭暴力的誘發因素十分復雜,但法制觀念的淡薄,維權意識的缺乏,是家庭暴力惡性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特別是由于傳統觀念的束縛,女性自我認識能力較弱地位較低,為家庭暴力埋下了隱患。因此,加強普法宣傳教育,特別是現代法律觀念的系統教育,幫助人們樹立現代婚姻家庭法律觀念,增強人們的維權意識,是消除家庭暴力現象的一項重要舉措。家庭暴力除需求助法律外,女性必須通過自身努力,不斷提高綜合素質,要做到敢于超越自己,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強,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千萬不能有“打了就算了,忍一忍就過去的思想”,容忍就是對暴行的姑息和縱容,施暴者得逞后還會進行下一次,要以“零容忍”的態度對待施暴者,在受到家庭暴力時要注意收集證據,以備在追究對方責任時獲取有利地位。面對暴力,婦女要勇敢地站起來,破除“家丑不可外傳”委曲求全的陳舊觀念,一旦與對方和好無望,實在無法維持,要勇敢的作出決定,與其維持一個沒有親情沒有愛的家庭空殼,倒不如把自己解放出來,重新組織家庭,在揚生活風帆。當前人們應牢固樹立男女平等觀念和保護婦女兒童、老人合法權益,要堅持男女雙方締結和解除婚姻關系平等,夫妻雙方家庭地位平等,父母子女關系平等,塑造家庭弱勢群體積極的守法、用法和護法的精神乃至確立他們對法律內在信念,增強他們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信心。

家庭暴力有其深刻的經濟、歷史、思想根源,受害者范圍廣、危害程度深、隱蔽性強的特點,消除整個家庭暴力是一個繁雜的系統工程,不可能僅僅依靠一部立法就能徹底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需要整個國家和全社會共同努力,呼吁整個社會重視親情和道義,讓國家、社會和個人結合起來,拒絕家庭暴力。

主要參考書目

1、《重新審視家庭暴力》、《前沿》郝艷梅,2001年

2、關于《美國家庭暴力問題研究》,社會科學及2002年第二期。

3、《家庭暴力從國際到國內的應付》,環球法律評論,2002年。

篇8

關鍵詞:家庭暴力刑法構想“私領域”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第

一,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原因與我國目前社會機制轉型有密切關系。我國目前處于市場經濟的改革進程中,政治體制的改革也正在進行,舊的婚姻家庭觀念尚未完全消除,轉型期的新的婚姻家庭觀念尚未完全形成,造成兩種觀念的脫節,同時摩擦不可避免并常勝沖突,直接誘使家庭暴力產生。

第二,社會經濟的發展使得生活節奏加快、競爭加大,外部環境的壓力影響了家庭生活的和諧丁一些人因為不能很好地處理社會壓力與家庭生活的關系,導致家庭暴力頻發。

第三,性格是影響家庭暴力發生的一個重要因素,性格乖僻、性情暴躁的人更容易實施家庭暴力,他們一般具有人格或者精神障礙,社會交往能力欠佳,生活封閉,甚至有不良的生活習慣或社會越軌行為。

二、我國家庭暴力的現狀

(一)我國家庭暴力的社會現狀在家庭暴力中,夫妻間的暴力占絕大多數,而且有上升的趨勢。而夫妻間的家庭暴力,又可大體分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與性暴力。因此,在家庭暴力當眾,婦女為主要的受害者,其次為老人及兒童等。如何通過法律來保護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利益,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我國家庭暴力的立法現狀

第一,對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缺乏法律規制。我國目前沒有有關家庭暴力的系統立法,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主要有《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憲法》第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第49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婚姻法》第3條“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條“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并在第6章“人身權利”和第7章“婚姻家庭權益”中作了規定,《刑法》只大致規定了虐待罪、遺棄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相關問題引起不少法律上的爭議。

第二,因為證據的原因限制了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認定。目前我國大多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責任承擔方式,由受害者提出證據并予以證明,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由于被害方一般處于弱勢,他們在受到傷害后往往沒有能力進行證據的保存和收集。

第三,整體的社會預防體系不健全。反家庭暴力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需要多方的參與和配合,形成整體的社會預防體系。

但是我國的這一體系并不完善,社會各方對各自應當履行的職責并未做到盡責盡力,存在諸多不足,如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調解不力;公安機關在遇到涉及家庭暴力的報警時,出警不及時,處置不積極等情況。

三、對家庭暴力的刑法構想

(一)在刑法中增設家庭暴力犯罪我國現行刑法沒有專門規定家庭暴力犯罪,司法實踐中只是對照現有罪名對家庭暴力犯罪行為進行定罪量刑。理論界對于增設家庭暴力罪還是修改刑法相關罪名規定,各有見解。認為增設新罪名的理由大多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體、量刑均與一般犯罪有別,此外還可能涉及情感、經濟、倫理等復雜因素,因此不能一并按一般犯罪處理。認為應修改現有罪名的理由則大多為現有罪名已能夠將家庭暴力犯罪行為納入,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穩定性,以修改為妥。

筆者認為,與其在相關的所有罪名中進行補充、修改,倒不如取消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名,另列一類家庭暴力罪,作為類罪,并在該類罪下設置具體罪名。這種立法,將家庭暴力犯罪與一般犯罪相區別,符合家庭暴力犯罪行為的特征,既可避免定罪量刑的混亂,也更能體現刑法對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重視,從而對家庭暴力實施者起到威懾作用。至于在具體罪名上,應將“婚內”行為界定為犯罪,從而維護婦女的性權利和人格尊嚴不受侵害。另外,可借鑒臺灣地區的刑法規定,增設“暴行罪”,即“實施暴行而沒有傷害他人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以解決實踐中對故意傷害未遂,但可能具有高度、長期人身危險性暴力行為的放縱問題。

轉貼于 (二)適當提高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現行刑法中有關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過低,大部分為短短幾年,這就往往造成犯罪者有恃無恐,被害人得不到保護,甚至導致更加變本加厲的暴力慘劇發生。如《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則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兩罪比較,可見在造成相同程度結果下,虐待罪的法定刑偏低。

家庭暴力犯罪不乏長期性、持續性,行為人無視人倫道德和人道主義,嚴重踐踏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人權,對家庭成員造成的是情感上或身體上的嚴重傷害,如不能罰當其罪,罪刑相適應,那么這種暴力犯罪將無法得到有效遏制。

(三)賦予檢察機關對自訴案提起公訴的權利現行刑法中的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均被列入自訴罪范圍。但由于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絕大多數是女性,她們在家庭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而且由于害怕,或由于傳統觀念“家丑不外揚”的束縛,受害女性均很少主動提出訴訟,甚至拒絕指控。因此,由檢察機關采取積極介入的方式,對家庭暴力犯罪提起公訴,才能有效懲治犯罪,為被害人提供強有力的保障。但另一方面,又有必要保留被害人的自訴權利。畢竟,家庭暴力犯罪與一般的刑事犯罪不同,其涉及親情、倫理等私法領域的因素,鑒于“私法自治”的原則,及防止國家公權力濫用導致公民權利被侵犯,檢察機關在依法提起公訴之前,需獲得被害人的同意。

(四)建立舉證倒置制度

家庭暴力犯罪行為一般牽涉到個人隱私,因此,司法實踐中存在證據不足、取證難、認證難等問題。根據婦聯部門的反映,一般情況下,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來訪,工作人員會先查看其身上是否有傷,如有,則盡快向有關機構申請進行傷情鑒定,以保證第一手證據不會滅失。然而,除了傷情鑒定,被害人一般很難再提交非常充足的證據,且證人又多數是家人。由于被害人已經處于弱勢地位,從保護其利益出發,家庭暴力犯罪的舉證責任不能再按照民事責任的“誰主張,誰舉證”制度,這勢必導致被害人處于被動地位,而行為人的罪行又沒有充分證據予以定罪。因此,只要證明受害人身有傷或精神上受到傷害的事實,就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或推定過錯責任,即如被告人主張自己沒有實施暴力行為的,應由其舉出證據證明。

(五)借鑒外國先進經驗,引入司法機關對家庭暴力的干預制度如美國“國家統一各州法律專員大會”已提議并已經有6個州頒布了《統一州際家庭暴力保護令實施法令》,要求強制性起訴,起訴人自動將對家庭暴力的指控帶來,即使沒有受害人的同意或即使她反對這樣做。如加拿大的“容忍度為零”政策規定:只要是家庭暴力,一經發現,就不分輕重,必須立案;同時,警察有權入室制止。再如挪威1988年的刑事訴訟控訴規則修訂案規定,對配偶、兒童和其他關系親密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實行“無條件司法干預”的公訴原則,即便受暴婦女撤銷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訴機關在沒有被害人指控的情況下,也可以向施暴人提起訴訟。

(六)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貫徹于家庭暴力犯罪的逮捕、起訴及審判工作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就是要對犯罪人實行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實現司法控制“嚴而不厲、寬嚴相濟”的原則。在逮捕工作上,須對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的犯罪嫌疑人慎用或少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則不捕,以教育為主,使其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對于以暴制暴者的量刑,則應注意其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如構成,不應以犯罪處理,如不構成,則須根據情節盡量適用減輕處罰或緩刑,因為此類案件多數是由于行為人遭受長期的家庭暴力無法得到救濟而引發的,家庭施暴者的罪過越大,便越抵消了以暴制暴者的主觀惡性,因此,在審判過程中需對此類被告人“寬”處理。這樣,才能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互補,寬嚴有度”的精神真正實現在被告人身上,實現社會正義和法律公平。

如前所述,我國家庭暴力行為中,90%以上是女性。女性是偉大的,她們是母親、妻子、女兒的共同體,她們在社會文明的發展進程中起著不可磨滅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生理、經濟、能力等方面的差異,女性常常遭到歧視甚至家庭暴力,這種暴力既造成婦女身體的侵害,精神上的虐待,甚至還有對生命的威脅,是人類發展進程中困擾全球的社會痼疾。因此各國政府都應當充分重視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犯罪的現狀,建立多種救濟途徑和庇護機構,并通過完善的立法、有效的程序,嚴懲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最大限度地保護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禮記·喪服》.[2]金云娥,李婷.家庭暴力初探.防治家庭暴力研究.群眾出版社.2000年版.[3]藍瑛波.家庭暴力根源剖析.江蘇社會科學.1995(4).[4]關明慧,王婷,胡帥.家庭暴力不再是“兩口子的事”.時代商報.2005年7月30日.第A04版.[5]朱渝.從法律援助角度審視反家庭暴力的立法與實踐.湖北社會科學.2006.[6]對婚內是否構成罪,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否定說基于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產生的同居義務,但值得一提的是,夫妻同居義務是從自愿結婚行為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而非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

篇9

起源于1991年的白絲帶運動,主旨是號召男性不對女性施加暴力,并且不對暴力行為保持沉默,如今已經有80多個國家和地區開展了白絲帶運動。在聯合國人口基金會駐華代表處的支持下,北京林業大學性與性別研究所召集成立了中國白絲帶志愿者網絡,目前,該網絡主辦了“白絲帶熱線”,免費為性暴力、家庭暴力實施者及具有暴力傾向者提供行為改變輔導,為暴力受害者提供咨詢幫助。該熱線主要由社會性學者、社會活動家、專業心理咨詢師及其熱衷于公益的各界專業人士提供咨詢!

我們相信:每個人都向往和諧、親密的關系,都渴望沒有暴力的生活,希望擁有和諧的家園。要相信,你是有能力改變你的生活的,本刊也將和你一起努力!

來電人:女性,30歲,教師。

丈夫:38歲,商人

家庭狀況:一直分居兩地生活,目前沒有孩子

個案整理:俞欣元

分析專家:周洪超(白絲帶熱線志愿者,北京林業大學性與性別研究所碩士研究生)

施暴方背景及日常角色

我丈夫老家在農村,他的人生經歷很坎坷,也很復雜。同時,他也是一個勤奮的人,是中國90年代最早富起來的那一撥人,最有錢的時候有兩三百萬吧。但是,我認識他的時候,他已經把錢都花光了。

那時他沒錢,可性格還是很樂觀,對我也非常體貼和照顧。相識三年,雖然分處兩地,我還是堅持和他結婚了。

婚后我發現我們價值觀不一樣,人生觀也存在很大差異。一直以來,我的生活都中規中矩,父母是教師,生活安穩、規律。而他喜歡享受,就算身上的錢不多,也要去消費,從來不想著積蓄。

并且他從來不聽我的建議,他骨子里,總有一種大男子主義情結,表面上看起來非常自負,其實內心很自卑,害怕別人瞧不起他。他和我反著來,就是想讓我接受他的“權威”,如果我不接受,他就會很不耐煩,和我大吵大鬧,說我太有主見,不受控制,不尊重他的老公地位。他對同事及兄弟姐妹也是一樣,動輒大叫大罵,不能容忍別人逆著他。

最讓人難以忍受的是,他沒有責任感,無論是工作中,還是家庭中,遇到什么事情,他總喜歡把責任推卸到其他人身上,逃避責任。比如,我們之間有矛盾時,他覺得所有的錯都是我的錯,覺得我心理有問題,應該去看心理醫生。可事實上,周圍的人都認為他有心理問題。他還經常在喝醉酒的晚上給我打電話,罵我一頓,而第二天早上他又不承認。

分析:

由于每個人的家庭背景、成長環境、經歷不一樣,對生活對人生的理解會有不同,組建新家庭時,也帶著各自的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同時,對矛盾的處理方式,對一些事情的偏重,都存在差異性,需要彼此互相包容。

本案例中,彼此因為人生觀、價值觀的差異,共同生活后引發出很多矛盾,以至于一方會強迫另一方贊同自己的價值觀和生活方式,進而控制對方,造成家庭暴力的發生。因此,在對待家庭暴力問題時,不僅要看到發生的暴力事件,還要看到暴力事件產生的根源。

丈夫的表面自負與內心自卑、推卸責任、渴望控制別人,其實都是父權制下主流支配、陽剛趨勢男性氣質的體現。這種男性氣質在一定程度上是對男性的一種傷害,因為這種男性氣質會讓男性承受更大壓力。比如,丈夫因沒有讀大學覺得遺憾,并努力考研等。這種男性氣質是男性對他人施以暴力、進行控制最強大的幕后支持力量。

暴力狀況

由于和丈夫之間長期爭吵,而且,每次爭吵之后,他就開始對我實施冷暴力,包括言語和行為,造成了我的情緒很不穩定。

他對我冷暴力的時候,我往往會用緩和的語氣和他溝通,我以為這樣能解決問題,可我發現,我越緩和,越助長了他的氣焰,他會更囂張,他也不承認對我有冷暴力,認為我是無理取鬧。我告訴他,冷暴力是最傷害夫妻感情的,但是他就是不承認。怎么樣做能夠激怒我,他就怎么樣做。現在,他不僅僅使用冷暴力,而且很享受冷暴力給我帶來的傷害。

坦白地說,我覺得自己也有暴力傾向,每次爭吵的時候,我總是控制不住地動手打他。他對我冷暴力加大時,我會不停地謾罵他,想把他罵出聲,算是以暴制暴。當他以嘲諷的表情看我的時候,我就會不分青紅皂白地用手抓他。但是,我的這種暴力,是被他的冷暴力逼的,因為我沒有其他發泄方式,只能用肢體表達。而他面對我的謾罵,就是叼著煙,抖著二郎腿,像看表演一樣,表情中流露著不屑,有時甚至會直接站起來走出門。這一點,讓我覺得萬分受傷。

由于不斷的爭吵,我們一直分居兩地生活。本來,我也想過去他的城市,但是我很害怕,我怕過去以后,天天見面,矛盾增多,爭吵更是沒完沒了。但家人勸說我,一直分居兩地對夫妻不好,于是,去年年初時,我去他那里住了半年。可是,他基本沒有時間陪我,他的生活就是抽煙喝酒打牌,每天醉醺醺地回家,夫妻間沒有任何溝通,多待在他身邊一天,我就多一分心冷。于是,我決定不再去他那里。之前,我們一個月或者兩三個星期見一次面,現在我不再主動約見他,也不會主動給他打電話。

暴力處理及后果

曾經,我嘗試著與丈夫靜下心來溝通過,可每次他都會說:“你管嗎,管好你自己就行了。”結果大家不歡而散。

我也曾找過心理咨詢師,咨詢師對于我的建議是讓我走出來。

說真的,這段婚姻帶給我更多的是痛苦。每天我都覺得處于壓抑之中,好像患了抑郁癥。以前,我性格開朗,做事豁達、豪爽,和同事們相處融洽,非常喜歡結交朋友,不管和誰溝通,都沒有問題。可是現在,因為他的不斷指責,深深傷害打擊著我的自信,他總說我心理有問題,以致我自己也一度對自己產生懷疑。很長一段時間內,我非常缺乏安全感,不愿意和人交流。

所以,我準備離婚。在我要求辦離婚手續的時候,丈夫的態度總是左右搖擺。雖然我也有點猶豫,畢竟他在結婚前對我還非常不錯,本質上,他也很善良和勤奮,曾經還幻想他和我能回到認識的最初,可隨著時間的推移,我發現他一天比一天對我傷害大。

現在的我自卑、自閉、抑郁,不知道該以什么方式和他以及周邊的人溝通。我想,也許結束這段婚姻才能讓我重拾自信。

分析:

家庭冷暴力是指通過暗示威脅、語言攻擊、經濟和性方面的控制等方式,達到用精神折磨摧殘對方,在上述陳述中我們看到有“嘲諷的表情”、“不屑”、“謾罵”等形式。家庭暴力中,身體上的暴力更多地發生在丈夫對妻子上,而冷暴力更可能是相互的,此案中的妻子在丈夫對其實施冷暴力之后,也會對其進行謾罵甚至于動手。這種以暴制暴的過程中,妻子自身也成了對他人施加暴力的人。但是,正如妻子所指出的,她對丈夫的暴力是丈夫“逼”出來的。我們不能簡單地指責表面的施暴方。伴侶關系中的暴力運作,是需要認真觀察與分析的。

嘗試溝通是很好的解決方法,但案例中的丈夫卻依然沒有把家庭和諧當成一回事,而以冷暴力逃避問題,這不是解決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來電者理性地分析了丈夫改變的可能性后作出決定,選擇離婚,筆者認為這也是處理家庭暴力的一種合理方式。

因為,家庭不僅僅是我們居住生活的空間,它更是一個人心理的歸屬感所在,我們需要家庭的支持和幫助,而不是傷害。案例中的妻子在遭受家庭暴力前后的心理有巨大變化,變得自卑、自閉、抑郁,極度缺乏自信。這樣的心理狀態不僅會在家庭中影響她的生活,也會擴大到她生活的其他方面,令其更加痛苦。這些由家庭暴力帶來的傷害是我們不愿意看到的,正是我們想要改變的。

通常,遭受家庭暴力的妻子會有如下表現:容易出現焦慮、緊張、恐懼等癥狀;會因擔心丈夫再次使用暴力而有神經質反應;失眠、做噩夢;自卑、自責自己無法做個好妻子;沮喪、無助、認命;厭世、有自殺念頭;痛恨丈夫、有殺死丈夫的念頭甚至行為。

目前訴求

我自己這樣是不是也是暴力?怎樣緩和它?

我的暴力是他的精神暴力和冷暴力的延伸嗎?

我特別害怕自己也有暴力傾向,我不想成為像他那樣的人。

分析:

由于受到家庭暴力的影響,來電者對自己的未來生活也充滿擔心。這是家庭暴力對個人的嚴重傷害,并且可能會延續到下一個家庭中。由于和施暴者長期生活在一起,可能形成了不好的生活方式,但是來電者已經意識到自己受到家庭暴力的影響,而自己是絕不想成為一個施暴者的,我們相信來電者從家庭暴力的環境中走出來之后,可以改變自己的生活方式,并逐漸消除對自己的擔心,會有一個更好的幸福家庭生活。

志愿者建議

篇10

關鍵詞 家庭暴力 警察 心理誤區

中圖分類號:D631.1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400/ki.kjdks.2015.12.074

Some Misunderstandings in the Police Interven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XIE Qing

(Hu'nan Police Academy, Changsha, Hu'nan 410138)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domestic violence has become a hot issue. As a representative of public authority, the police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anti-domestic violence work. However, in practice, some police officers still have many misunderstandings. Police should strive to overcome these misperceptions, and really defe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weak.

Key words domestic violence; police; psychology mistakes

現如今,家庭暴力已經成為了一個非常突出的社會問題。有專家指出,我國實際的家庭暴力發生率已達到了29.7%~35.7%。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數為女性,在全國婦聯一項針對婚姻家庭的調查中,約16%的女性承認被配偶打過,14.4%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正是由于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反家暴工作已經成為警察工作的重要內容,有些單位甚至將反家暴工作作為了警察年終考核的重要指標。然而,在干預家庭暴力的實際操作中,部分警察仍然存在著一些心理誤區,導致“一開口就說錯話,一動手就做錯事”。總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1 家庭暴力危害性小

中國人常說:“床頭吵架床尾和。”受這種傳統思想的影響,部分警察認為,家庭暴力發生在私人領域,只是夫妻間的糾紛,是“打打鬧鬧”,沒什么危害性。從表面看,同吸毒、賭博等治安案件和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相比,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其社會影響似乎要小得多。但事實卻不是這樣的,家庭暴力具有極其嚴重的危害性,如不及時介入,任由其升級,將會對個人、家庭乃至整個社會造成惡劣的后果。警察輕視家庭暴力危害,主要有以下兩點原因:

首先,家庭暴力的危害具有潛伏性。家庭暴力危害的潛伏性體現在了“暴力循環”這個概念上。暴力循環是由美國學者在沃克采訪大量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后提出的。他認為家庭暴力存在一種“沖突―和好―沖突”的循環模式。當施暴者懺悔自己的暴力時,家庭暴力并沒有得到真正的解決,隨著某個事件的激發,暴力會再次出現,并且愈演愈烈。

因此,當警察干預家庭暴力案件時,切勿因為暴力行為輕微而忽視其危害。暴力行為輕微可能是由于暴力行為正處于早期的暴力循環當中,如果此時警察不及時介入,這種危害可能如滾雪球般越滾越大,對受害者造成巨大的身心傷害(精神失常、毆打致死、自殺等)。

其次,家庭暴力的危害具有多樣性。家庭暴力的危害具有多樣性,但部分警察只關注到了家庭暴力對受害者身心帶來的巨大傷害,卻忽視了它可能帶來的其他惡劣后果。實際上,除受害者之外,家庭暴力還會對孩子、家庭和社會帶來極其嚴重的負面影響。

此外,家庭暴力案件也可能會危害到警察的人身安全。正是由于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輕視,部分警察在干預家庭暴力案件時未嚴格執行110接出警規范,思想上又過于放松警惕,導致在遇到緊急情況時處理不當,造成自身傷亡。

2 勸和不勸離

在暴力行為較輕微尚不足以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調解是警察經常使用的一項干預手段。在調解過程中,警察一般都持著“勸和不勸離”的立場。即使受害者要求嚴懲施暴者,警察也會希望雙方都做出一定程度的讓步,以維持家庭的穩定。

在中國文化的背景下,這種做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一方面,中國屬于集體主義文化,“家”這個概念占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中國人講究“家和萬事興”,為了家庭愿意犧牲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在被毆打后受害者處于情緒激動狀態,她由于一時沖動做出某些決定,事后卻很可能后悔。

但是,調解真的能夠起到作用嗎?這點值得我們懷疑。國外研究告訴我們家庭暴力是不會自動終止的,如果施暴者未受到嚴厲的處罰,情況很可能愈演愈烈。從這個角度看,單純的調解很難阻止家庭暴力的發生,因為它難以對施暴者起到威懾作用。另一方面,對受暴婦女而言,她們本就處于弱勢地位,接受調解很可能是一種被逼無奈,并非她自己的意愿,不能真正幫助她改變境況。

“家庭暴力不適用調解”在國外已經漸成共識,這對于我國警察反家暴工作來說是一種很好的借鑒,至少警察在運用調解時應保持高度謹慎,切勿高估調解的作用。

警察應該堅持以受害者為中心。如果雙方愿意接受調解,作為公權力的代表,警察應該對施暴者予以批評、訓誡,告知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相應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態擴大;如果受害者堅決要求處罰施暴者甚至是離婚,警察也應該尊重受害者的意見并給予應有的幫助和建議。

3 不告不理

當家庭暴力情節較嚴重,涉及犯罪時,警察應該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在現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除非涉及殺人和重傷害,警察一般都將其視為自訴案件,所做的只是簡單的案件登記,并告知受害者自己去法院,“不告不理”。

之所以會這樣,一方面是部分警察希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脫的就推脫掉;另一方面是我國反家暴立法還不夠完善,沒有專門的反家暴法。盡管我國《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都禁止暴力虐待、殘害婦女,卻只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缺乏明確的認定、具體的救助措施和制裁標準。這導致警察在面對家暴案件時無法可依,無規可循。

這種“不告不理”的做法嚴重傷害了受害婦女的權益,并對家庭暴力行為起到了一定的助長作用。首先,受到傳統觀念的影響,許多婦女認為自己在家庭中處于從屬地位,責任就是“相夫教子”。她們缺乏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面對家庭暴力時只是默默忍受。其次,大部分婦女在經濟上都處于劣勢地位,如果將丈夫繩之以法,她們的生計問題可能受到威脅。還有婦女考慮到自己孩子的未來,即使她們愿意舉報自己的丈夫,也不敢付諸行動。再次,即使受害婦女勇敢地邁出這一步,由于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她們在收集證據上存在著極大困難,傷情可能沒有及時鑒定,證據也可能缺乏良好保存。

總之,這種“不告不理”的做法無助于反家暴工作的開展。在美國,一旦婦女報警遭遇家庭暴力,警察會立刻進行傷情鑒定,只要在現場驗出她身上有傷痕,就會將施暴者帶走,并根據傷情提起公訴。當然,這種做法在中國有一定難度。有專家提倡自訴與公訴相結合,對于涉及犯罪卻又未造成殺人和重傷害的家暴案件,受害者可以自訴,相關部門保留追訴的權利。當受害人缺乏自訴能力時,公安機關應該及時介入,自訴轉公訴,立案偵查,調查取證。

4 有些家庭暴力是可以理解的

警察干預家庭暴力過程中還有一點很常見的誤區,那就是部分人認為如果女性確實存在過錯,家庭暴力是可以理解的。在一些由于女性出軌造成家庭暴力的案件中,這種想法尤其普遍,有些警察甚至認為:“換做是我我也會打她。” 這種想法對于反家暴工作有極大危害,一方面會助長施暴者的氣焰,讓他們認為自己打得對、打得好,最后導致暴力行為愈演愈烈;另一方面警察的不支持會使受害者處于更孤立無援的地位,最終很可能走上“以暴制暴”的道路。

家庭暴力真的是可以理解的嗎?答案是否定的,“家庭暴力零容忍”在國外早已達成共識,在中國也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男性也好,女性也好,大家都是相互平等的,不管是出于何種原因,不管關系如何親近,我們都沒有權利傷害別人。即使一方真的犯了錯,這也不能成為她被毆打的理由。

部分警察之所以覺得家庭暴力可以理解,其主要根源是來自于對警察角色的認知不清。嚴格地講,警察不是道德的維護者,而是法律的執行者,不是是非的判斷者,而是秩序的捍衛者。以女性出軌的家庭暴力案件為例,警察要關注重點不應該是女性是否出軌,而是家庭暴力行為是否真的存在。如果女性的確出軌,警察首先要做的也絕不是支持和助長施暴者,而是應該立刻向施暴者闡明“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立場,并根據受害者意愿嚴格按照法律來處理,接著才應告知施暴者面對妻子出軌時正確的處理方式。施暴者要么進行溝通達成諒解,要么離婚,但絕不應該是訴諸暴力。

5 只有軀體暴力才算暴力

雖然家庭暴力的定義明確地規定了暴力的范圍,包括軀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等,但是部分警察在處理案件時仍然只將軀體暴力認定為判斷標準。在他們看來,只有雙方發生了軀體沖突,家庭暴力行為才算發生。

實際上,相比于軀體暴力,精神暴力在某種程度上要更為可怕。這些暴力又被稱為“冷暴力”,一般表現為夫妻之間有矛盾時,雖不訴諸武力,但卻通過暗示的威脅、言語的攻擊,在精神上、經濟上和性方面進行控制。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般的軀體性家庭暴力案件中,施暴者多為男性,而在家庭冷暴力事件中,夫妻雙方都有可能成為施暴的一方。雙方在精神上相互折磨和摧殘,使婚姻處于一種長期的不正常狀態。有心理學家指出,處于家庭冷暴力中的女性大多感情脆弱、孤單、敏感、易激動。而且,同軀體性家庭暴力一樣,家庭冷暴力也會對小孩的成長和心理健康造成無法估算的影響。

家庭冷暴力在中國十分普遍,中國法學會跨越浙江、湖南、甘肅三省,在對3500多個家庭進行調查后指出,存在矛盾的家庭中,60%以上出現過冷暴力。著名學者劉吉吉博士對北京、天津、武漢、長沙四大城市的2000多個家庭進行了調查,研究結果表明,70%以上的家庭都有過或正處于不同程度的冷暴力。

當然,從客觀上,警察在家庭冷暴力的認定上的確存在困難。首先,法律上缺乏對家庭冷暴力明確的界定和維權流程,導致警察無法可依;其次,家庭冷暴力發生在家庭內部,又不像軀體暴力那樣具有實體的證據,在認定上面臨舉證的困難,而且一旦認定,也容易激化夫妻矛盾,使原本平靜且可能好轉的夫妻關系,走向徹底的崩潰。

在家庭暴力越來越嚴重的今天,社會各界對家庭暴力的關注也越來越多,相應的舉措和研究也越來越豐富。作為公權力的代表,警察理應站在反家暴戰線的最前端,克服以上錯誤的認知,真正從執法者的角度為人民維權。相信通過警察和社會各界的不斷努力,家庭暴力必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參考文獻

[1] 林少菊.以人為本:現代家庭倫理體系的重構[J].船山學刊,2006(1):140.

[2] 歐陽艷文,林少菊.傳統“家文化”與家庭暴力[J].江西社會科學,2012(12):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