軌道交通運營和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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軌道交通運營和管理

篇1

【關鍵詞】高職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專業 工學結合 人才培養體系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810(2015)13-0058-02

《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中提出,推進人才培養模式創新,要堅持校企合作、工學結合。強化教學、學習、實訓相融合的教育教學活動。據此,把校企合作、工學結合作為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點,帶動專業調整與建設,構建課程體系,引導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改革。本文以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專業人才培養體系構建為例,介紹云南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在專業定位、課程體系建設、校企合作人才培養模式研究、師資隊伍建設等方面的研究和實踐。

一 以行業需求為導向,專業定位與昆明市軌道交通發展緊密結合

專業建設的根本任務是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為行業發展培養專門人才,要實現這一目標,主要通過科學的專業定位加以體現。同時,科學的專業定位也是開展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的前提條件,需要進行深入的市場調研和人才需求分析。自2013年4月以來,地鐵1、2號線南段開通,昆明正式進入了軌道交通時代,軌道交通的蓬勃發展急需大批的城市軌道交通專門人才,同時,軌道交通行業的快速發展,對專業人才培養提出了更高更嚴格的要求。通過廣泛調查與深入研究,我院緊密結合昆明軌道交通發展的情況,開設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專業。專業建設依據地區軌道交通發展的需要,從培養本土化人才入手,主動出擊尋求與昆明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的合作途徑,共同探索專業定位的準確性、科學性和合理性。同時,密切關注地區軌道交通的發

展現狀和動態,適時調整專業培養目標和發展方向,形成了鮮明的專業特色。

二 以工學結合為切入點,建立系統化的崗位課程體系

“服務需求、就業導向”是《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的基本原則。我院堅持“就業導向、能力本位”的辦學理念,對典型專業工作崗位的社會性、穩定性、規范性、群體性和目的性進行職責分析,同時對職業能力的工作范圍、工作程序進行職業分析,從而確定該專業的工作崗位定位,以及相應的職業能力。課程體系的構建始終圍繞學生的職業崗位定位和職業崗位能力進行,使學生的職業崗位能力培養與職業崗位定位實現了“無縫結合”。首先,學院成立了以來自行業、企業的專家及學院專業教師組成的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共同討論確定專業定位,共同開發課程,遵循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對接的原則。其次,規范課程體系的開發流程。學院教學團隊按順序分別進行專業論證、職業崗位分析、崗位職責分析、崗位能力分析、知識技能分析、知識技能模塊重組等工作,根據專業定位、典型崗位、崗位職責、崗位能力構建知識技能模塊和課程體系。在課程開發、研究的過程中,充分利用行業、企業等專家優勢資源,全面分析專業領域的職業崗位,深入研究涉及的各種崗位和各項崗位能力,突出崗位能力所要求的實際技能,以確定學生應具備的知識和能力,最終形成“以崗位工作能力為核心”的課程體系。

課程設置并非恒定不變的,而是按企業需求來設置,隨企業變化而調整。一方面,以充分的市場調研為基礎,加強培養核心技能的專業課程建設與改革。主要從企業入手,并以崗位設置為依據,聘請企業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經驗豐富的企業骨干,擔任專業教學委員會的委員或實習實踐教學的指導教師,并邀請其參與審議專業教學設計和研究課程設置等工作。另一方面,以就業為導向,不斷完善綜合素質培養的課程,構建“德、技、力”三位一體的課程體系。目前,公共必修課程、專業必修課程、專業任選課程等課程模塊已基本構建成型。在實踐過程中,通過多次調查、研究和論證,與相關企業專家共同研究社會、企業的人才規格需求,從而調整和精簡了部分專業基礎課和公共選修課內容,增設了兼顧學生多方向就業渠道、拓展職業能力的課程,如創業指導、基礎會計、物流管理、公共關系等,這一舉措既拓展了學生的職業能力結構,又提高了學生的就業靈活性和就業競爭力。

三 強化校內實訓基地內涵建設,完善工學結合的實訓體系

強化校內實訓基地內涵建設是培養高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徑。學生在校內實踐教學基地完成崗位技能訓練,從而實現專業理論知識的“理性認識──感性認識──理性認識的轉化和升級”。

根據專業培養目標,突出高職育人特點,注重崗位技能培養,強化實訓基地內涵建設,模擬真實的職場氛圍、真實的崗位訓練和企業文化,在實習實訓教學課程設計與實施、指導教師安排、實習實訓管理、實習實訓安全保障等方面與企業密切合作,提高實習實訓效果。通過強化實踐教學建設,為學生提供功能完善、高度仿真、符合課程改革方向和職業認知規律的實訓環境,充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專業人才的專業崗位技能和職業能力培養。學生通過在這種職業環境氛圍下的訓練和熏陶,在學習能力、專業能力、安全意識、環保意識、團隊意識、組織與紀律觀念等多方面都得到了發展和提高,并在潛移默化中養成了良好的職業素養,加快學生向員工的角色轉換,為其盡快適應工作崗位提供實質有效的幫助。

四 以校企深度融合為基礎,建設長期穩定的實習基地

改變以往企業投入設備在學校建實訓室的模式,學院與昆明地鐵運營有限公司合作建設的“城市軌道交通實訓基地”是將實訓基地建在企業,校企雙方共建、共管、共用,該合作項目的意義在于實現了企業與學校資源的整合與共享;“廠中校”開創了校企合作的新模式;提高了職業院校學生的崗位適應能力,縮短其成長周期;學校培養與當地企業需求直接掛鉤,避免人才培養的盲從性;加強校企合作,利用企業現有設備設施,破解了學校“硬件”滯后于生產應用的“瓶頸”。總之,“廠中校”實訓基地的建設,實現了企業與學校的深度融合,能使實訓基地發揮更好的社會效益。

為了確保校外實習實訓基地能夠充分發揮“培養學生專業技能”的功能,校企雙方經過協商后簽訂了校企合作協議書,規定了雙方合作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實施規范的管理機制。另外,校企共同制定了實訓基地管理辦法、實習指導教師手冊、學生實習手冊等實習實訓管理制度,按照企業相應崗位能力要求的標準共同考核學生。在實習實訓的過程中強化對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嚴格考勤和考核,要求學生自覺遵守實訓基地的安全、保密等規章制度及員工日常行為規范,使學生在實訓期間即養成遵紀守法的習慣,具備相應的職業道德和綜合素質,為今后走上工作崗位做好準備。

五 以崗位能力培養為出發點,建設雙師結構的師資團隊

高職院校的根本任務旨在培養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需要的高端技能型專門人才。教師隊伍是保證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的關鍵。建設一支專兼結合、結構合理,具有較高教學水平和實踐能力,適應高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教育的教學團隊是專業建設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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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期間,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將進入新的大發展時期,2020年規劃線路里程將超過10000公里。雖然,城市軌道交通具有運量大、方便、快捷、安全、節能等有點,但在飛速發展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本文旨在說明城市軌道交通發展中遇到的管理問題及解決措施。

關鍵詞:

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范化;建議

前言

2015年1月,我國2015-2020年中國城市軌道交通行業分析與發展前景預測報告正式出版,在這份報告中提到目前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占公共交通出行的最高比重僅為30%左右,而國外許多城市軌道交通占公共交通出行的比重高達60%以上,這一數據清晰地反映了我國軌道交通發展還存在諸多問題和極大的發展空間。

1.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存在的問題

1.1我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成本高、效率低

我國城市軌道交通一般是由政府投資建設和運營,這種投資模式往往較為單一,導致在軌道交通行業里的壟斷,民營資本無法進入或者很難進入軌道交通行業的經營管理,市場競爭的減少,導致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成本高和效率低,影響了軌道交通的運營成本和服務水平。其次,大部分城市為追求高大上,對相關設施設備均本著高端、大冗余的原則進行配備,形成過度配備局面普遍存在,最終造成投入較高而使用率底下的問題。再次,為了追求發展速度,部分城市前期準備工作不足,線網規劃及線路建設時序未能與城市總體發展很好結合。導致已開通的運營線路中,部分線路超荷載在運行,不能較好滿足出行需求。這不僅是對公共資源是一種極大的浪費,也是造成運營入不敷出的關鍵因素。

1.2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管理標準不統一

由于前期國內軌道交通運營方面缺乏統一的歸口管理部門,導致相關標準、規范的制定相對滯后,不能對相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工作形成統一、系統和有效的指導。加之,各城市的經濟發展、人口數量、氣候及人文環境存在差異,不同城市的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的標準也就大相徑庭。目前,隨著相關標準、規范的頒布,已開通運營線路不符合新標準的現場得到了充分體現,為確保運營線路滿足相關規范標準,運營管理單位只有在現有基礎上進行完善、整改,存在花費巨大且效果不明顯的現象。其次,相關標準、規范的不明確,也給地鐵運營管理單位帶諸多困惑。

1.3我國城市軌道交通企業運營管理體系不健全

我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企業的管理體系尚不健全。現階段,管理體系的建立大致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是借鑒鐵路的運營管理模式,并參照其建立相應的規章體系。二是借鑒內地北京、上海等相對成熟運營管理模式所而建立的管理體系。三是借鑒港鐵運營管理模式,并參照其建立相應的管理體系。目前,內地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企業借鑒港鐵管理模式建立運營管理體系比較成功的有廣州、深圳等城市。制度方面,對于城市軌道行業的法律規制主要有2005年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該辦法雖從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安全管理、應急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要求,但僅從宏觀上提出原則性要求,并未對相關工作進行細化或提出具體的量化指標,對軌道交通運營管理體系的建立缺乏實質指導作用。

2.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范化的建議

2.1完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法律法規及規范標準

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完的法律法規及標準是改善和提高現今我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水平的關鍵。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及標準體系,不同地區將形成不同的標準,只會導致運營管理系統進一步不統一和混亂的局面。針對現有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首先,應在總體原則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進行細化,提出具體要求,實現從定性化管理向定量化管理的轉變,如運營管理的各項指標。其次,應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的覆蓋面進行延伸,確保管理辦法對運營管理做到全面覆蓋。另外,應對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性質在制度的規范上要明確指出管理的重點,給相關人員在實踐中作出指引。當然,在運營組織這方面應該明確要求,以社會價值為主而非一味地追求經濟價值。

2.2提高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線路利用率

首先應進一步優化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確保線網規劃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并與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無縫銜接和有機融合,實現線網建成后能夠很好服務城市,滿足市民出行需求。其次,充分考慮城市發展,合理安排線路建設時序,避免建成線路利用率較低的現象。再次,合理做好各線路的站位布置及配線設置,確保運營線路提高運營效率,又能節約投資成本。

2.3優化軌道交通建設、運營投資方式,加強成本控制,促進運營管理

目前,內地軌道交通主要由政府投資建設、運營,形成壟斷地位,導致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缺乏競爭機制,從而存在管理效率較低,成本過高的現象。要想解決這種現象,首先,通過引進社會資本,同一城市引進不同企業,形成有效競爭機制,促進運營管理水平和效率的提升。其次,在形成競爭機制的基礎上,加強設施設備投入及人工成本的控制,確保效益最大化。

2.4提升軌道交通核心競爭力

目前,部分核心設備的先進技術仍然掌握在國外公司手里,導致受限制因素較多。我們應繼續堅持自主研發和國外引進相結合的戰略,加快研發步伐,提高自身的科技水平,從而增強我國軌道交通的科技競爭力。其次,加強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與效率關系的研究,致力在安全與效率間找到相對合理的平衡點,避免為確保安全做一些不必要的投入,更不能為了追求效益而犧牲安全,最終實現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效率最大化。

3.結語

總之,要想規范和提高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管理工作,應要從體制制度建設上入手,通過引入競爭機制,加強規劃設計管理,提升自身核心競爭力,做到層層推進才能把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發展到更高的層次。

參考文獻:

[1]何宗華.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的規范化[J].城市軌道交通研究,201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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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管理

1城市軌道交通中經常出現的問題

經過調查研究發展,當下我國城市軌道交通中經常出現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種:

首先,城市軌道經常出現無故停車或者是上車乘客被門夾等問題。在城市軌道運行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列出無故停車的現象,而且經常出現還沒有等乘客進入車廂內就被夾在了門縫里,或者是列車已經行駛,但是列車的門不能夠正常的閉合,或者是有漏洞,不能完全閉合等問題,這就造成了安全的隱患,對出行人群的生命安全造成損害。

其次,城市軌道的運行一旦某一列車出現晚點問題,就會影響到其他批次列車的正常運行。整個城市的軌道交通都屬于同一個交通運輸網,都是在同一個網絡控制之下,所以,一輛列車晚點或者出現故障,就會影響到整個軌道交通網的運輸,造成整個交通網的中斷,這樣就延誤了人們的出行,給人們的出行造成不便。最后,城市軌道交通過程中列車偏離軌道,造成側翻,引發交通安全事故。一旦城市軌道列車在運行中出現了偏離軌道的現象,就會造成整個列車的乘客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這樣的事故情節比較的惡劣,但是依然會有發生,不能夠完全避免。

2城市軌道交通中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

經過城市軌道交通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可以發現,出現這些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人為原因。這里所說的人為原因可以包括兩個方面。一就是城市軌道交通的工作人員由于技術不過關或者是大意的人為失誤等原因造成城市軌道交通的故障發生;另一方面,乘客的違規上車,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上車,人員太過擁擠,導致了上車時相互利用,互相的推擠,不能夠及時進入車廂,被擠在門縫里。另外就是檢修人員不能夠正常的進行檢修,或者是在進行列車軌道檢查時沒有發現故障,導致事故發生。

第二,設備技術原因。城市軌道交通過程中,軌道的運行、停車、關門等行為都是需要強有力的技術支持,一旦在運行的過程中由于在檢修故障時未發現,導致在運行的過程中出現問題,另外,在操作中人為的失誤也是不可避免的,這都會造成城市軌道交通的問題出現,導致安全隱患,威脅到乘客的生命安全。當然,任何的設備都有自己的使用壽命和周期,如果使用過程超出了年限,就會造成設備出現故障,無法正常工作。

第三,突發的事故。當然也會有一些不可阻擋的外力造成城市軌道交通過程中安全事故的發生。比如說周圍環境中的電線桿倒在了軌道上,或者是由于雷電暴雨影響到了網絡的正常運行,這就會造成了無法避免的突然停車或者是車廂內突然停電等現狀。所以說城市軌道交通的系統比較的脆弱,一旦外力影響就會造成問題的出現。

3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操作

3.1強化管理模式,優化理論設計

系統安全學屬于系統工程學的分支,系統工程中的三維結構理論主要集中研究了系統學科知識、邏輯程序、工作階段有關的研究理論。在系統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三維結構理論,主要依據實際狀況對生產運營過程、系統性理論、事故過程管控、安全目標進行理論層面的匯總分析。

3.2形成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的指導思想

建立安全管理的指導思想是提高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質量的關鍵。可以從明確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意愿,以及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意識兩個方面進行。城市軌道交通只有在正確的指導思想之下才能夠有系統性和全面性,實現安全管理的細節化和體系化。人機安全是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是交通運輸公司最為重視的工作內容,因此針對具體的對象建立一個系統的安全準則和安全規范,可以令城市軌道交通的安全管理模式水平得到提高,發揮其應該發揮的價值。城市軌道交通企業可以成立安全咨詢部門,并在安全管理的標準指導下為突發的安全事故作出積極的應對行為。安全咨詢部門要承擔起定時檢測軌道交通安全的責任,考察運營工作人員的技術水平,同時考察交通運輸工具的質量,從各個方面確保城市軌道交通管理的安全性。

3.3完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規章制度

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管理的應急措施需要從完善安全規章制度做起,因為制度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可以從預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出發,在安全規章制度中要對這些安全隱患有所涉及,并設計應急措施。另外合理利用安全規章制度防止交通運營過程中出現安全風險引發交通運營安全事故的現象。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過程中確實存在安全隱患,這是無法徹底避免的,因此必須要針對那些已經暴露在外的安全隱患做好安全制度設計和規范建設的環節。并且要保證所制定的規范和制度要符合所在城市的交通運營實際情況,減少城市交通安全問題對人們生產生活的影響。“人”是交通運營安全管理中一個最為重要的內容。城市軌道交通的設計、操作、管理等都是由人進行的,因此要從設計人員的設計環節開始完善,城市軌道交通的設計必須要聘請專業人員。城市軌道交通運輸公司的工作人員要具備專業技術,要定期安排工作人員接受技術培訓。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管理人員需要綜合各方面的信息,以全面的觀點看問題,從全局上把握城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此外針對城市軌道交通中的乘客,也要制定規范和制度約束乘客的行為,防止乘客行為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

3.4提高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安全文化建設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安全文化建設是提高安全管理模式水平的另外一個方法。需要安全管理人員從運營人員、乘客以及其他相關人員著手進行工作,實現運營人員操作上的安全,乘客乘車的安全。為了保證城市軌道交通的安全管理理念能夠準確地傳達到所有相關人員,必須要積極開展安全文化建設。可以以城市軌道交通運輸企業的文化為核心,加強安全管理理念的宣傳,培養人們的交通安全意識。要令交通運輸公司內部人員的安全運營意識得到大大提高,同時要保證城市內的乘車人員形成安全乘車的意識。針對企業內部的人員可以采取安全運營技術培訓,而針對乘客則可以采用廣告和其他的宣講活動進行。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提高,需要依靠工作人員和乘客人員的支持理解。但同時因為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質量與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安全管理人員便可以利用這一點,讓安全運營的意識和安全乘車的意識逐漸深入人心。當一個城市的軌道交通安全文化建設起來之后,將會有利于形成具有生命力的安全管理體系和模式。

4結語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模式需要依據城市的具體情況選擇管理模式,完善管理制度,做好民眾安全文化教育,優化安全管理理論設計,確定管理指導方針,促使整個軌道交通的運營更加安全,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參考文獻

[1]呂佳.淺析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模式[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6,2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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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問題;措施

1 我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存在的問題

1.1 管理制度不健全

在我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中,管理制度不健全是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在輕軌和地鐵的運營中,管理體制不完善,只有在出現問題后,才采取事后補救措施,因此不利于城市軌道交通的發展。

1.2 管理標準不統一

我國不同城市的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差異,城市規模也有很大不同,因此在實際的投資渠道和經濟承受能力上,也并非是一致的。這種現實情況往往導致不同城市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中,采取不統一的標準,從而極大地浪費了運營管理資源,降低運營協調管理的效率。

1.3 資源不足

技術支撐和人才儲備,政府、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各層級管理和技術人員嚴重不足,科學技術研究力度、深度嚴重不足。

1.4 管理模式多樣化

對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每個城市都有不同的管理模式和管理體制,其實質則是一種投融資體制。總的來說,融資建設、物業開發和運營是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的主要內容,同時還存在分項管理等不同的模式。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模式具有獨特化和多樣化的特點,不利于對其進行統一的管理。

2 加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的具體措施

2.1 適當地引進競爭機制,實現統一規劃管理

當前,為提高我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的效率,使之更加規范化、協調化發展,就必須積極引入競爭機制,使規劃管理系統化、統一化,使管理制度更為全面,改變管理標準不統一,管理模式多樣化的現狀。同時引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因此,作為地鐵公司,應全面提高自身提升運營管理效率的意識,改變經營者壟斷的局面。充分利用各種資源,提升地鐵盈利能力,積極引進民間的資本,為軌道交通行業的繁榮與發展提供資金保證。

2.2 科學進行軌道交通規劃

城市發展遠景規劃的制定,要考慮很多因素,而軌道交通規劃則是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在城市發展的進程中,軌道交通線路具有非常重要的導向和拉動作用。一般來說,會在郊區或者城鄉結合部設置軌道交通線路的兩端。從以往城市發展建設的經驗來看,地鐵線路所到之處,對于沿線的經濟發展有著很大的推動作用,很多郊區的荒地成為現代新城。然而也有一些特例,如果線路終點選擇不合理,則周邊的商業、樓宇等配套設施很難跟得上發展,這也從實例證明了,僅僅依靠軌道交通帶動經濟發展,是有著很大的局限性的。因此,在進行軌道交通線路設計時,一定要遵循統籌兼顧的原則,結合城市遠期發展規劃和近期發展目標,科學合理地制定軌道交通規劃。

2.3 強化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具有較強的封閉性,車廂擁擠,行車間距大,并且客流量很大,一旦發生事故,在造成巨大的人員和財產損失的同時,還會帶來惡劣的社會影響。目前,全國有很多城市開通地鐵運營,特別是近年來網絡化運營的實施,使得很多特大城市的客流量激增,一些車站不得不采取限流的措施。因此,從城市軌道交通長遠的發展來看,強化監管責任、促進安全管理,確保線路運營安全就顯得尤為重要了。應進一步完善國家的相關規定,健全安全運營的法律體系和安全管理機制。對于新開通的線路,必須規范開通條件,嚴格執行驗收程序。而對于已經運行的線路,應提高運營服務的質量和水平,加強突發事故處置、設備運行、安全評估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確保城市軌道交通的安全運營。

2.4 做好票價的科學化制定

2.4.1 根據路程計費

當前,大部分城市交通網絡并沒有完全成型,還處在發展的初期,在服務質量上還存在缺陷,管理經驗也有著明顯的不足。此外,民眾對于城市軌道交通的依賴性不高。因此,在制定城市軌道交通的票價時,應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兼顧社會利益、企業利益,以及乘客的支付能力,將擴大客流量作為主要的目標。目前來看,較為合理的計費方式當屬記程計費,而城市軌道交通的定價是否合理,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城市軌道交通的發展,因此必須結合城市的實際情況、具體特點,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在實踐中不斷優化和創新,從而制定出更為合理的計費方式,推動城市軌道交通的繁榮與發展。

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過程中,可以根據不同的階段和時期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運營初級階段,可能存在運營過剩的問題,人們對軌道交通這種新型的交通方式還不熟悉,因此這一階段的策略就是擴大客流量,讓更多的乘客逐漸適應這種新的交通方式。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進入穩步發展階段時,盈利和虧損處于相對平衡的狀態。這一階段的任務就是制定合理穩定的價格,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通過優質的服務鞏固原有乘客的數量,并不斷吸引更多的新乘客,進一步擴大城市軌道交通的市場,采取更多的票價優惠策略,如折扣和讓價。在城市軌道交通占據絕對優勢時期就應該差別定價,調整一天的高峰時期和低谷時期的客流,盡可能地滿足乘客的出行要求;對于大家青睞的線路可以適當提高票價來使得運營商的利益最大化。

2.4.2 分時段收費

隨著運營時間的加長,城市軌道交通擁有了一定的客流量,而大部分是以軌道交通為工作出行提供便利,所以出現了上班高峰時期人流太過集中,而平常時段客流卻不多,在這種情況下,我國考慮到可以分時段來收費。對于人流太多的時段,可以適當的來提高價格從而可以分散客流,使得出行更加快速,也可以減少乘客的等待時間,為乘客提供更好的服務。而對于乘客較少的時間段,可以適當降低票價,從而使一些對時間要求不高的工作崗位的人或來觀光的游客選擇低人群時段出行,使客流得到分散,也使得人們出行更加愉快。分時段收費的最大便利在于分散了客流,為乘客提供了更多的方便,但也對城市軌道交通的服務設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種方式也將作為票務調整的一種方案出現在以后的城市交通軌道建設過程中。

3 結束語

總而言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是關系著城市交通的關鍵,因此,在具體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過程中,必須加強運營管理,提高其質量與安全管理,從而更好地促進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馮洋.完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機制研究[D].天津商業大學,2013.

[2]何宗華.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的規范化[J].城市軌道交通研究,2010,10:1-3.

[3]張在龍.北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問題分析及對策[J].綜合運輸,2014,11:80-84.

[4]李麗群,陳龍.基于效用理論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優化策略[J].重慶交通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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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軌道交通設備;維護模式;實施策略

1 維保基本理念

軌道交通運營設備管理維保模式研究的本質是探索運營管理的市場化運作模式, 在國內傳統的運營管理模式中引入市場機制, 以社會化手段進行設施的日常維護、集中維護和應急維修工作, 追求以最小的資源投入和最佳的配置模式實現綜合效益的最大化。

1.1 最優化

指以最小的投入實現最大的產出,實現綜合效益最優。任何維保模式的選擇, 都將以安全前提下的效益追求作為首要目標, 這也是評價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成敗的關鍵所在。

1.2 市場化

指在市場化的運作模式下, 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同時, 政府應加以宏觀指導, 避免競爭無序而產生的不良后果。

1.3動態化

指最佳的維保模式并不是一成不變的, 它隨著外部環境(政策、市場機制等)和內部因素(技術水平、管理體制等)的變化而變化。這種變化往往有規律可循, 可以通過合理的預測, 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內探索不同階段的最佳的運行模式。

1.4 綜合化

指不能僅僅依據單一的一條或兩條軌道交通線路來決定維保模式, 而應全面考慮整個軌道交通線網建成后的情況, 從整體的軌道交通網絡運營管理角度實現資源的綜合優化, 盡力避免各軌道交通運營線路間的資源配置嚴重不均。

2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維保模式的選擇

2.1通過相關政策來選擇

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的專業覆蓋面廣,分屬不同行業的監管范疇。其中,電梯和自動扶梯等屬于特種設備,國家法律和行業規定對其維護已提出了明確的規定。如:國家質檢總局2012年發文明確要求“公共交通領域電梯由制造單位或其委托、授權的單位進行安裝調試和日常維護保養。”因此,對于新開通軌道交通的城市或未取得相關資質的運營單位,應首先考慮將此類設備外包給具有資質和維保經驗的生產廠家或維保商進行維護。

2.2通過分析設施設備重要性來選擇

設施設備的重要性是指與軌道交通運營核心業務的相關程度,以及發生故障時對運營安全、運營服務的影響程度。其中,安全風險應成為分析設施設備重要性的關鍵。軌道交通重要設施設備一旦出現問題會直接影響行車,進而影響軌道交通的基本服務,有的還會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產生嚴重的社會影響。故對關鍵的設施設備,應盡可能采取自主維保模式。重要設施設備故障排除的及時性要求高,采用自主維保模式更容易把控故障時的搶修和恢復,能夠有效地降低委外維保帶來的應急風險。

2.3通過分析技術力量來選擇

技術力量是指完成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工作需具備的專業資格、技術人員、專業設備等資源。這需要從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自身和市場上潛在維保單位兩方面進行對比分析。對自身維保力量的分析,需重點考慮運營維保人員的專業、學歷、年齡結構、本行業從業經驗、技術職稱、特種作業證持有率等現狀。以及未來業務能力的提升空間,從而預測自身技術力量與軌道交通運營開通、網絡化運營各階段需求之間的差距。

2.4通過分析不同運營階段維保需求來選擇

各專業的設備設施維保模式不是一成不變的.應隨著軌道交通發展各階段內外部環境因素的變化而作相應的動態調整,在設施設備壽命周期內的各階段分別采用最優方案。軌道交通運營初期若在軌道交通建設合同中規定了質保期內設施設備維保工作由供貨商負責的,如AFC系統、站臺屏蔽門系統等.可按原合同執行委外維保模式。在設施設備質保期外的單線運營階段,隨著維保人員到位并掌握了核心技術,可以采取聯合維保或自主維保模式。在軌道交通網絡化運營期,隨著軌道交通運營公司維保管理經驗的積累,可以采取委外維保或聯合維保模式。

3維保實施策略

3.1委外維保

3.1.1 加強委外合同管理

在委外維保合同管理工作中,應重點編制好維保項目用戶需求書。在各專業的設施設備進行詳細分析基礎上,應明確項目概況、維保技術標準、維保單位資質、維保人員要求、維保工作量、維保工作內容、應急處理要求、備件及材料要求、維保質量要求和維保安全要求等內容。其次,應針對委外項目的特點,采用不同的委外維保合同形式。如工作量相對固定的維保項目采取總價合同,工作量不確定的項目采取單價合同。在合同中應明確項目保證金,對合同變更、違約、索賠、解除、續簽等條款進行詳細說明。

3.1.2 加強委外維保的過程監管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建立由安全、質量、費用、考核、合同等多要素職能部門組成的監管小組,組織專項檢查和評比,以強化委外過程管理;并根據維保技術標準,統計月度維保工作量,進行季度費用測算。對維保過程中的人員替換、勞動紀律等,由各生產部門歸口管理,并協調處理各類問題。對維保質量把控應采取抽檢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結合設備故障統計,采取紅黃牌制度。以督促維保商提高維護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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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模式分析

1.紐約的國有國營模式無競爭條件的國有國營模式是指由政府負責軌道交通的投資建設,建設完成后委托給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負運營,紐約的城市軌道交通是典型的國有國營模式。紐約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資金全部來源于政府,項目建設完成后交由紐約市運輸局進行運營管理[1]。紐約市運輸局的董事會成員絕大部分由紐約州政府任命,其余少數由紐約市長和郊區各縣官員指定,運營資金補助來源于政府撥款。政府對票價等進行監管,充分保證軌道交通的公益性。這種國有國營模式缺乏市場競爭參與,運營收益長期處于較低的水平,導致對政府財政補貼的大量占用。歐美國家大多采用該模式,因為其城市軌道交通線網客流密度低,贏利的可能性較低。這種模式適用于客流量較少,經濟實力強,注重突出公益性的城市,也適用于軌道交通運營初期。

2.倫敦的公私合營模式公私合營模式是指由政府和企業共同出資,負責城市軌道交通的投資、建設和運營。倫敦軌道交通由隸屬于倫敦交通局的倫敦地鐵公司負責運營管理,目前倫敦地鐵采取的是公私合營(privatepublicpartnership即PPP)模式。倫敦地鐵公司負責整個地鐵的運營并規定票價水平,同時將地鐵的鐵路線、信號系統和隧道主要部分承包給三家私人基礎設施公司,由它們負責基礎設施的維護和升級改造。政府通過優惠性政策保證投資方的最低回報率,若最低投資回報率未得到滿足,政府給予補貼,從而降低私人投資風險,引導社會投資。該模式還設計了專門的仲裁機制[3],幫助合作各方建立信任。這種公私合營模式以市場化的形式將地鐵的一部分運營交由私人管理,為地鐵高效運營提供了動力,加強了地鐵的贏利性;政府的參與又保證了地鐵的福利性。但這種模式下軌道交通的產權界定困難,企業性質不同,利益分配復雜,企業內部矛盾相對較多。這種模式適用于客流量很大,投融資渠道通暢的城市。

3.新加坡的國有民營模式國有民營模式是指城市軌道交通由政府投資建設,建成后委托私人企業運營管理。新加坡地鐵的建設和運營是分開的,所有線路由國土運輸局建設,完成后交付新加坡快速軌道交通公司運營,其第一大股東是一家私人企業。國土運輸局擁有軌道交通的建設權和所有權,還承擔基礎設施建設和初始運營資產購置費用,其資金主要來自財政撥款和自身借貸。新加坡快速軌道交通公司負責地鐵運營和后期的資產更換,政府不干涉運營收入也不對運營虧損進行補貼。國土運輸局對運營水平進行約束,保證地鐵的正常運營和維修升級工作的開展,保障地鐵公益性。新加坡地鐵按照市場模式經營,擺脫政府補貼,成為少數贏利的地鐵運營公司之一。市場競爭機制的引入,不僅增加了資金靈活性,更有利于降低運營成本,提高軌道交通運營效率。但建設與運營的分離造成銜接不協調,不利于資源的最優配置。該模式適用于客流量大,市場化程度高的城市,只有這樣的城市才能給予運營公司贏利空間,私營企業才有足夠的積極性。

4.曼谷輕軌的民有民營模式民有民營模式是指由私人集團投資興建,并由私人集團運營。曼谷首條輕軌的建設和運營由曼谷大眾交通系統公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曼谷軌道交通公司)負責,它是由一家私人家族企業控股的公司。曼谷城市建設委員會與曼谷軌道交通公司簽訂特許運營協議,政府提供項目沿線用地,同時限定運營初期的票價水平;曼谷軌道交通公司保有全部收入,運營前8年無須交納稅金。泰國政府沒有參股或給予任何形式的補助,對公司沒有控制力,僅對投資者資質進行審核,對建設運營進行監管。曼谷輕軌這種私人投資、政府監管的運作模式,通過民間資本解決政府公共交通資金不足的問題,激發了私人投資者對成本的嚴格控制。但軌道交通項目需要巨額資金,曼谷軌道交通公司資本有限,加上實際客流遠低于預測值,虧損嚴重,軌道交通發展前景暗淡。該模式在客流量大而政府資金無法滿足軌道交通建設的城市適用。

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的啟示

由國內外典型城市的分析可見,各城市宏觀政策、經濟狀況、客流特點等的不同,其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模式不盡相同。面對城市軌道交通的迅速發展,我們應從國內外發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中汲取有益的啟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需要政府做好引導,保證公益性,同時要注重引進市場競爭,合理吸收私人資本;合理引進先進的運營方法,通過規定運營水平委托私人公司負責運營以提高運營效率,政府對其加以約束,保障公共福利性。

三、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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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軌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維護建設運營單位和乘客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軌道交通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外省、市相連的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有軌電車等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公共客運系統。

第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安全運營、規范服務、綜合開發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軌道交通管理工作,將發展城市軌道交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設施設備保護和應急事件處置等有關工作,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獨立建設或者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監督管理;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管理。

市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實行政府投資與社會投資相結合,鼓勵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城市軌道交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市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資金,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需要。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保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秩序。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一節 規劃管理

第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與城市產業規劃相銜接。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城市軌道線路控制規劃和城市軌道交通近期建設規劃。

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線路控制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將其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規劃控制區。

經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條 編制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征求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適應線網建設及運營的需求,預留必要的空間、結構等建設和運營條件,確保足夠的疏散能力和便捷的換乘條件,與周邊互連互通,促進各線路之間及與周邊交通、建筑物和相關配套設施之間的協調發展。

編制城市軌道線路控制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市軌道交通站點周邊道路網、公共交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等交通配套設施及用地需求,使城市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方式有效銜接。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首末站、分期建設起點站、有條件的中間站應當配套相應的公交、社會停車設施,與城市軌道交通同步規劃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辦理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控制區內土地的出讓、劃撥手續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根據規劃控制范圍,出具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區間風井、風亭和冷卻塔等設施及地下結構對建設項目的控制要求,由規劃主管部門將其作為建設項目規劃條件的附件。

第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配套的公安警務、消防、安防等設施項目應當與城市軌道交通同步規劃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節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應當依法使用地表以下空間。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要符合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在實施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對上方和周邊已有建(構)筑物的影響,其上方建(構)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應當保障其上方和周邊已有建(構)筑物的安全。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十四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和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工作,并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進行。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并符合保護周邊建(構)筑物的技術規范要求。

城市軌道交通車站通行設施的設計與建設應當滿足老年人、殘疾人通行的需要。

第十六條 鼓勵城市軌道交通車站、通道與周邊建(構)筑物之間互連互通,相鄰的連接通道應當按照便利共享的原則合理利用。

已開通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周邊建筑物的業主要求與車站交通互通的,應當依法報請有關部門審批,有關部門進行審批時應當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意見。

第十七條 因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及綜合開發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收集體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的,由相關的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因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遷改市政設施及管線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向相關主管部門、檔案管理機構、產權單位、測繪(勘測)單位了解管線設施情況。相關主管部門、檔案管理機構、產權單位、測繪(勘測)單位應當提供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通信和人防工程、建(構)筑物等管線、設施的檔案資料。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城市軌道交通站點管線綜合設計,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統一實施管線遷改或者由建設單位直接委托產權單位、總承包單位實施,并委托測繪單位同步完成地下管線竣工測量,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將竣工測量資料提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使用建(構)筑物、人防工程及管線等檔案資料的,有關主管部門、檔案管理機構和產權單位應當如實及時提供和配合。

第二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在建設期間應當對沿線涉及的建(構)筑物、管線以及其他設施進行調查,根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編制監測方案和專項安全保護方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施工影響。做好建設工程涉及的道路、河道、橋梁、管線、交通安全設施等設施設備的維護,保證其安全運行。

建設單位需要派員進入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建筑物內進行調查、監測、鑒定的,應當事先向業主、實際使用人發出通知,業主、實際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開工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編制交通組織方案,避免或者減少工程施工對城市道路交通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組織初步驗收,并組織不少于三個月的試運行。

試運行及初步驗收合格后,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試運營基本條件的評審申請,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合格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進行試運營。試運營期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對設施設備運行情況和運營狀況進行安全監測和綜合驗證。試運營期不得少于一年。

試運營期滿,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報相關部門組織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運營。運營單位應當在投入正式運營三十日前書面告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有軌電車專用車道應當設置相應的專用車道標志、標線,并在必要路段進行物理隔離。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禁止其他車輛通行的標志、標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平面交叉路口設置停止線、警示標志、有軌電車車道線,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禁止超高、軸載質量超限車輛駛入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的標志、設施。相關交通信號燈應當在保障平面交叉路通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軌電車優先通行的要求設置。

第三節 綜合開發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對城市軌道交通項目本體工程用地(上蓋)與周邊土地的綜合利用進行研究,報市人民政府審核,確定城市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用地范圍。

第二十五條 需要對城市軌道交通場站進行綜合開發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的城市設計,由規劃主管部門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范圍內的用地,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進度同步規劃、聯動供應、立體開發。

對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范圍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綜合開發。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用地范圍及空間內,運營單位可以利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進行綜合開發,設置商業、民用通訊、廣告等經營設施。

運營單位從事前款規定的經營項目,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的運輸功能和公共服務功能,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企業運營服務標準及規范,建立駕駛、調度和站務等主要崗位的服務作業標準以及車站、列車、設施設備和線路運營管理標準;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做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定期對運營情況進行安全評估,及時整改安全隱患,確保設施設備處于安全運行的狀態;

(三)按照運營服務標準和實時客流需求,提供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運營服務;

(四)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運營、規范服務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保證主要行車崗位工作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上崗前經過考核,持證上崗;

(五)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隧道及車站站臺、站廳、疏散通道、出入口、風亭、列車車廂內及其他運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導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標志,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六)公布服務承諾,保證服務質量,保障安全、正點運營,實際運營未達到承諾水平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出改善措施;

(七)做好運營數據統計分析,定期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統計數據和運營信息;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運營服務標準及規范;

(二)會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制定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三)對運營單位的服務質量、安全行車、車站設施、列車設施、站容秩序、票務管理、投訴處理、遵章守紀、社會評議等方面進行考核,運營服務年度評估報告;

(四)受理社會公眾對運營服務質量的投訴。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和消防安全工作的規劃、管理和監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運營單位的安全檢查和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二)制定安防技術規范和標準;

(三)制定和公告乘客禁止攜帶物品目錄;

(四)及時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沿線乘客出行規律及變化,以及其他相關公共交通運行情況編制運營計劃。運營計劃調整對運營服務水平有影響的,應當報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定后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地鐵、輕軌管理范圍以車站出入口邊沿為界,地鐵、輕軌運營單位對車站出入口邊沿以內的范圍履行環境衛生管理和秩序維護義務。

地鐵、輕軌車站出入口邊沿以外和有軌電車開放式車站區域的暢通及秩序維護工作由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負責。

第三十三條 電力、通信、供水、燃料供應等相關單位,應當保證城市軌道交通用電、通信、用水、燃料等需要。

第三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周邊的適當位置設置導向標志,并可以與其他城市道路、交通等公用標志組合設置,新建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的導向標志應當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同步實施。

第三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車廂、隧道的廣告設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規范,按照設計方案設置,不得影響安全及服務標志的識別和設施設備的使用、檢修,不得擠占疏散通道。

廣告設施設計及使用的材質應當符合相關安全規定,廣告設施的設置或者維護作業不得影響正常運營。

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范圍內設置商業設施、拍攝影視資料或者從事其他可能影響行車安全、客運服務活動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經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節 客運服務

第三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保證空氣質量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符合國家標準,落實衛生管理措施,保持車站和車廂整潔、衛生;

(二)按照國家標準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減輕車輛運行的噪聲污染;

(三)出入口、通道、無障礙設施完好、暢通,引導標志齊全、易識別;

(四)在列車內設置老、弱、病、殘、孕和攜帶嬰幼兒的乘客專座;

(五)維護車站和車廂內秩序,安排工作人員巡查,及時制止違法、違規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地鐵、輕軌運營單位應當合理設置自動售票設施和人工售票窗口,保持售票、檢票、自動扶梯、車輛、通風、照明等設施完好,安排工作人員引導乘客購票、乘車,及時疏導客流,高峰期增加運營車輛。

第三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務:

(一)通過廣播、電子顯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車到達、間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車站醒目處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列車運行狀況提示和換乘指示;

(三)在車廂內醒目處張貼乘客守則;

(四)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或者因故延誤,及時通過多種信息方式告知乘客。

地鐵、輕軌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提供問詢服務,車站工作人員在接受乘客問詢時,應當及時準確提供解答。

第三十九條 禁止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車廂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包裝物等廢棄物;

(二)躺臥、乞討、收撿廢舊物品;

(三)踩踏座椅、追逐打鬧、彈奏樂器;

(四)擅自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散發宣傳品或者從事銷售活動;

(五)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上涂寫、刻畫,擅自張貼、懸掛物品;

(六)在車廂內進食;

(七)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在陪護下進站乘車。

第四十一條 禁止乘客攜帶以下物品和動物進站乘車: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等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槍械彈藥和管制器具;

(三)易污損、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和尖銳的物品;

(四)運貨推車、自行車(含折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

(五)導盲犬之外的其他動物;

(六)其他影響安全運營的物品。

第四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票價執行并予以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票價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票務規則:

(一)持有效車票進站乘車;

(二)義務兵、革命傷殘軍人、傷殘人民警察、盲人及其他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可以持有效證件免費乘車;

(三)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費攜帶一名身高1.3米以下的兒童乘車,攜帶超過一名的,應當按照超過人數購買成人全票;

(四)城市軌道交通因故障不能運行的,乘客有權持有效車票要求運營單位按照當次購票金額退還票款;

(五)乘客應當接受運營單位的票務稽查,不得無票、持無效車票、冒用他人乘車證件或者持偽造證件乘車;持單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時應當將車票交還。

第四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完善投訴受理制度,設立公開投訴電話,接受乘客投訴。運營單位對乘客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投訴人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情況、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擾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秩序或者影響運營安全情形的,應當及時報警或者向運營單位舉報,公安機關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節 應急管理

第四十五條 市應急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工作;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應急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而影響運行時,運營單位應當組織力量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行。

因故延誤或者中斷運行十五分鐘以上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告知乘客,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暫時無法恢復運行的,運營單位應當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

第四十七條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造成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上升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

因客流量激增危及運營安全的,運營單位應當采取乘客限量進站的臨時措施,確保運營安全。采取乘客限量進站的措施仍然無法保證運營安全時,運營單位可以停止城市軌道交通部分區段運營并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后,停止全線運營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治安、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運營單位可以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組織乘客疏散,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公安機關通報,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突發事件,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處置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電力、通信、供水、地面公共交通等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進行應急保障和搶險救援,盡快恢復運營。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一節 保護區管理

第四十九條 下列區域為地鐵、輕軌的控制保護區范圍: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風亭、冷卻塔、直升電梯、控制中心、主變電所、線纜管溝等建(構)筑物外邊線和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側十米內;

(四)過江(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一百米內。

下列區域為地鐵、輕軌的特別保護區范圍: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米內;

(三)出入口、風亭、冷卻塔、直升電梯、控制中心、主變電所、線纜管溝等建(構)筑物外邊線和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側五米內;

(四)過江(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第五十條 下列區域為有軌電車的特別保護區范圍:

(一)地面線路軌行區,含軌行區上方供電接觸網范圍內;

(二)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米內,其中過江(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米內;

(四)通信基站、變電所、車輛基地、電纜通道、連通車站的地下通道出入口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外側五米內。

第五十一條 因地質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范圍的,由運營單位提出,經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二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制定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保護方案:

(一)修建、改建、擴建或者拆卸建(構)筑物;

(二)建設勘察、鉆探、打樁、挖掘、爆破、地基加固、地下頂進、灌漿、打井、降水、基坑開挖、錨桿及錨索等;

(三)堆土、取土、大面積堆載等大量增加或者減少地面載荷的;

(四)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等;

(五)敷設、埋設、架設管線、溝渠、線桿、隧道或者設置跨線、架空作業等;

(六)在過江(河)隧道段疏浚作業;

(七)移動、拆除或者搬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

(八)其他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和運營安全的作業。

城市軌道交通特別保護區內,除必需的市政、園林、環衛、人防、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相連接的通道工程、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工程,以及已經規劃批準的或者對現有建(構)筑物進行改(擴)建并已經取得許可手續的建設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建設活動。

第五十三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內進行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非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的,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規劃條件時,應當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意見。

第五十四條 從事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活動,依法需要辦理行政許可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在辦理許可手續時提交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保護方案。安全保護方案應當報經受理行政許可的部門組織論證后實施,論證會應當邀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參加。

依法不需要辦理許可手續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將安全保護方案征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意見。未經運營單位同意的,不得擅自從事相關作業活動。

運營單位認為建設、施工活動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有較大風險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甲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并在施工前委托具備監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受影響區域的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進行監測。

第五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做好保護區的日常巡查工作,有權進入保護區內的施工現場查看。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有權要求施工單位停止危害,并立即向建設、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置,確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第二節 其他規定

第五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和運營單位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會同公交企業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公交接駁預案,報市應急、公安、建設、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等主管部門備案;

(二)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健全安全生產預警和應急協調機制,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

(四)建立完善的安全監測和應急系統,配置建設、運營應急救援基地,配備安全可靠的設施設備;

(五)完善風險評估制度和事故預防、報告、處理制度;

(六)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排查整治安全隱患。

第五十七條 地鐵、輕軌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對進站乘客及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戴工作證件;

(二)文明禮貌,尊重受檢查人,保護受檢查人的隱私;

(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并經檢測合格的設施設備,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程;

(四)不得損壞受檢查人攜帶的物品。

乘客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地鐵、輕軌運營單位在實施安全檢查中發現涉嫌違法犯罪人員或者違法攜帶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五十八條 禁止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志的區域;

(二)非法攔截列車或者阻礙列車正常運行,強拉、敲打站臺門及車門,強行上下列車,在運行的自動扶梯或者活動平臺逆向行走,長時間逗留并堵塞通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圍墻、柵欄、閘機、站臺門等設施;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等裝置,非緊急情況下動用緊急裝置;

(五)擅自移動、遮蓋或者污損警示標志、導向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六)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列車、工程車、軌道、風亭、風井、接觸網等設施投擲物品;

(七)故意干擾城市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

(八)在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風亭、風井、冷卻塔外側五十米內以及高架線路橋下空間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十)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行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禁止其他車輛擅自進入有軌電車專用車道。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進入有軌電車專用車道及其禁入區域。

在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有軌電車享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其他車輛行駛時不得妨礙有軌電車正常通行,不得停放或者臨時停車。

第六十條 有軌電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駛速度不得超過城市軌道交通的限速要求。在非專用車道行駛時,不得超過道路限制的最高時速。

有軌電車駕駛人應當在有培訓資質的機構參加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有軌電車駕駛證。

第六十一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建立交通事故快速處置機制。有軌電車運行中發生故障或者事故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運營單位應當迅速處理,相關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應當積極配合。

有軌電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運營單位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撥打急救電話并迅速報警。未造成人員傷亡且車輛可以行駛的,事故雙方應當記錄事故現場狀況,事故社會車輛應當立即撤離有軌電車車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第一至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下列第九至十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的;

(二)未建立駕駛、調度和站務等主要崗位的服務作業標準以及車站、列車、設施設備和線路運營管理標準的;

(三)未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或者未按規定對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排查及整改的;

(四)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或者主要行車崗位工作人員以及特種作業、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的;

(五)未按規定設置、配置各類標志、器材、設備,或者未定期檢查、維護標志、器材、設施設備的;

(六)發生運行故障,暫時無法恢復運行,未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的;

(七)在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情況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的;

(八)停止運營,未及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和向社會公告的;

(九)未在車站醒目處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和換乘指示的;

(十)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或者因故延誤,未及時告知乘客的;

(十一)未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處理乘客投訴的;

(十二)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查證確屬運營單位責任的乘客投訴,每一百萬乘客人次超過五次的;

(十三)未遵守運營服務規范和承諾,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六十三條 乘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至六項規定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至五項規定之一的,拒絕其乘車,已乘車的,責令其下車,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乘客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四條 乘客超程乘車的,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其超程部分補收票款。

乘客無票乘車的,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收取票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冒用他人乘車證件乘車的;

(二)持偽造證件乘車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

第六十五條 建設、施工單位未經許可,擅自在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范圍內從事建設施工活動的,由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建設、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規定的,由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運營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

第六十七條 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地鐵,是指適用于地下、地面或者高架在全封閉線路上運行的大運量或者高運量城市軌道交通方式。

(二)輕軌,是指適用于高架、地面或者地下在全封閉或者部分封閉線路上運行的中運量城市軌道交通方式。

(三)有軌電車,是指適用于地面(有獨立路權)、街面混行或者高架的中低運量城市軌道交通方式。

(四)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是指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正常安全運營而設置的路基、軌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橋梁)、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冷卻塔、車輛、車站設施、車輛基地、控制中心、機電設備、供電系統、通信信號系統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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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軌道交通 運營管理模式 多元化 啟示與建議

一、引言

(一)廣東省中山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基本概況

根據《中山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2018~2023年)》,2023年前建成1號線一期工程和2號線,總規模72.0km,工程總投資為232.04億元。其中:1號線一期(福源路站~博愛路站)總投資49.39億元,線路長度12.4km,設車站11座;計劃于2018年初開工建設,2021年底建成,工期4年。2號線(環鎮北路站~客運港站)總投資182.65億元,線路長度59.6km,設車站34座;計劃于2020年初開工建設,2023年底建成,工期4年。

(二)中山市城市軌道交通的特點

中山市城市軌道交通近期建設規劃工程由中山市政府初期授權中山市交通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通集團)作為政府的投融資主體,后期由組建的中山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負責對中山市軌道交通近期規劃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籌融資、投資、建設、運營。

中山市軌道交通制式選定為跨座式單軌,其原理是應用單根軌道作為支撐點,具有穩定與導向的作用,跨座式單軌特點是適應性強、噪聲低、轉彎半徑小、爬坡能力非常強。

二、國內外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模式簡述

中山市軌道交通起步較晚,國內外有較為成熟的經驗可以借鑒。因此,在對國內外軌道交通經營管理模式進行總結分析,為構建適應中山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模式起到良好的借鑒作用。

單純的從所有權以及經營權的角度分析,可以將軌道交通運營模式劃分為多種類型,其中具有代表『生的包括以下幾種模式。

(一)紐約模式(國有國營模式)

通常情況下,紐約市軌道交通在建設期間所有的資金都來自政府部門,并且在建設完成之后會交給當地政府部門的下屬機構進行整體管理,自20世紀末,紐約的所有軌道交通系統的資金補助均來自于各級政府撥款、補貼及稅收收入。其中,運營費用占比達到了65%。

從特點上分析,軌道交通建設所涉及到的因素比較多,不僅投資的規模大,運營成本高,且具有福利性,但是缺點則是本身的盈利性比較差,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較弱。目前絕大多數國家采取的國有國營運營管理模式是因為社會資本對項目的積極性和參與度不高。且因為缺乏市場競爭機制,所以會對地方財政補貼加以一來,長此久往,當地政府部門所承擔的責任比較重。

(二)倫敦模式(公私合營模式)

毋庸置疑,與紐約模式不同,倫敦模式主要采取的模式是公私合營模式,其中倫敦地鐵公司是當地政府部門的一家公司,該公司所涉及到的業務眾多,包括了車輛以及車站的運營,甚至還對地鐵服務的方式、票價的制定等有所制約。基礎設施公司的回報由固定支付和業績支付兩部分組成。投資來源包括政府直接投資、銀行貸款、債券、軌道交通建設附加費、軌道交通營業收入等,其中主要依賴于政府投資及補貼。

牧磽庖桓黿嵌確治觶因為軌道交通的特許期比較久,所以在地鐵建設以及地鐵運營方面離不開考核,尤其在特許期間內發生變化的概率非常大,但又無法在簽約時完全預見到。為保障政府與社會資本雙方的利益,倫敦地鐵PPP模式創新性在交易結構中設計了定期審核調整機制,約定各方每7.5年按照實際的情況將合約與條款進行重新制定。與此同時,為從根本上保證整個合約的獨立性,倫敦地鐵還在公私合營模式中專門設置了仲裁機制,如此一來便可以幫助雙方能夠形成信任關系,能夠保證整個合約的有效性與全面性。

該模式下,企業完全按照市場化原則運作項目,通過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提高服務水平增加收入,企業實現了利潤最大化的主觀愿望,并且還在一定程度上為公眾提供服務奠定了基礎,所以無論從哪一個角度分析,均可以得知在模式實施的時候要構建切實有效的投資收益機制,如此才能吸引社會各界前來投資。

(三)新加坡模式(國有民營模式)

該模式主要是由當地政府出資構建,所建設的軌道交通的歸屬權為當地政府,且當軌道交通建成運營之后會采取招投標的方式選擇合適的企業作為管理人員,新加坡在軌道交通運行中主要采取這種模式,之所以采取這種模式是因為新加坡國情需要,所有的地鐵運營都是如此,而且新加坡的國土運輸部門是政府部門的其中一部分,在軌道交通建設中會承擔所有的費用。其建設資金全部來自于財政支出。新加坡地鐵是典型的政府投資建設,私人經營模式。

地鐵作為福利項目由政府背負建設費用。但是從另外―個角度分析,雖然政府部門擁有所有權,但是卻對軌道交通運營收人并不干涉,所選用的運營公司屬于民營企業,當然該民營企業會受到政府部門的指導,只有真正做到這一點,才能保證軌道交通的福利性得到展現。與其它國家相比較,新加坡地鐵運營沒有當地政府的補貼,在積極遵循市場經營模式下,其最大的目標便是追逐利潤,所以運營公司從成立以來不會出現虧損。

該模式下,城市軌道交通的所有資產以及運營的業務都會委托給相關的企業進行管理,在市場的整體運作下可以降低成本,還有一點是軌道交通線路在投資與建設中是由當地政府所扶持的,之所以采取這種模式不僅是受到國情的影響,更重要的是能夠降低項目的財務費用以及各項折舊費用。因此可以肯定地說在整個運營過程中,其運營企業的責任非常重大,只有根據實際的發展情況采取商業化的運作模式,如此才能真正實現公司盈利。相反,政府部門自身所具備的資產所有權以及監督權,是不允許其參與到運營之中的,需要對運營開支進行補貼,將軌道交通的福利性充分發揮出來。

(四)曼谷模式(民有民營模式)

曼谷所采取的模式是民有民營的模式,主要是私人投資建成,主要的操作方式是通過私人企業與當地政府進行合作,并獲得軌道交通建設的許可,如此一來,政府便無需進行干涉,但是在票價方面政府部門可以進行協議制定。

曼谷所建設的輕軌所采取的模式便是由私人進行投資,政府部門進行監督與管理,這種模式下政府能夠將民間資本融入其中,進而解決資金不足的現象,甚至還在一定程度上激發私人投資者對運營成本以及建設的主動性。然而從整體發展角度分析,因為私人投資與政府監督管理存在矛盾,所以政府部門需要將公共交通所產生的社會效益加以考慮。二者的矛盾體現在運營期間票價的制定上票務收入所帶來的費用僅僅可以維持日常的工資以及維護,并沒有獲得高額的利潤。還有便是曼谷在建設城市軌道交通的時候,當地的政府并不提供資金,不承擔風險,很多情況下項目公司無法繼續經營,出現破產現象。另外,因為軌道交通與其它的產品有著區別,不僅投資較高,且周期比較長,所以無法滿足私人企業對利潤的追求,不可能實現完全意義上產業化。

(五)上海模式(專業化模式)

上海市政府組建的申通地鐵集團實行投資、建設、運營一體化管理,公司負責11條線的建設、運營管理。

該模式下,會根據投資融資、建設、運營專門成立相關的公司,能夠保證其結構的清晰性,甚至對日后完成大規模的建設工作具有推動作用。換而言之,專業化模式的應用還可以提高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有效性,使其能夠形成良好的競爭格局。然而從現實角度分析,因為受到相關因素的影響,比如人員分散、資源分散,所以會在投資融資、建設以及運營等方面存在缺陷,甚至嚴重的還會出現監管難度提升,使用率降低的現象。

(六)廣州模式(一體化模式)

廣州市成立廣州地下鐵路總公司,負責廣州快速軌道交通的建設運營管理,以及沿線房地產物業的開發和經營,其發展模式是“政府投資、建管合一”的模式。廣州地鐵運營成功的主要經驗有兩個:一是設立了政府扶持、多元化融集建設資金;二是將傳統模式下依靠票務收入為主的基本模式打破,真正將軌道交通沿線資源的協同效應發揮出來,實現了資源的整合。

―體化模式有利于城市軌道交通各種資源高度集中,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與此同時,還需要積極做好投資、融資、運營等工作,便于分工與協調處理,還需要將客觀主營業務與商業業務進行融合,這樣才能真正產生避稅的效果。從另外一個角度分析,在近幾年的不斷發展下,城市軌道交通規模呈現出不斷擴增的發展趨勢,不僅規模擴大,與此同時,企業管理成本也得到增多,這種情況下會對企業的管理有所影響,無法真正將城市軌道交通在投資、建設、運營等方面加以展現,無法真正實現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以及運營的多元化,進而無法形成良好的發展格局。

三、中山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模式的啟示與建議

(一)國內外軌道交通管理特點分析

綜合上述國內外城市(城際)軌道交通經營管理模式,有以下共同特點:一是投資建設以政府為主導,政府切實履行對軌道交通行業的監督和管制職能;二是項目建設與運營管理職責劃分清晰,交叉面少,有利于公司整體運作;三是項目建設與運營管理一體化的工程管理模式,有利于項目建設的連續性和完整性;四是各國、各地區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模式采用建設、運營、開發并重;五是分階段采取差異化的運管模式。運營初期基本采用建設、運營一體化管理,組建項目公司對線網內線路分線建設,按時序開通,分線進行調度指揮和運營管理。隨著線網逐步形成,政府投資日益減少,在運營規模日益擴大、運營管理經驗不斷積累的情況下,為了吸引社會資本進入軌道交通領域,由政府牽頭實施改革,引入社會投資者.逐步實施項目建設與運營管理分離的模式。

(二)中山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模式的建h

通過對上文的分析可以清楚了解到,在時代的不斷發展下,積極建設城市軌道交通投資融資體系已經成為了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并且所有環節之間是一脈相承的,無法對某―個環節進行割舍,只有真正做到這一點,才能真正形成城市軌道的多元化投資融資體系,才能在整個經營過程中將競爭機制引入其中,不斷增強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效率,將各個主體的利益加以平衡。筆者經過多次調研以及多次實地考察,特建議如下:

1.統一思想,加強組織保障。全市上下要以“十三五”實施軌道交通項目1號線一期福源路站一博愛路站和2號線一期小欖環鎮北路站一中山站,共計43.6km,投資約100億元,計劃在2020年實現1號線試運營的工作任務為目標,統一思想,集全市之力、聚全民之智,統籌協調、多方配合、同舟共濟,全力推進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加強組織領導,在市軌道辦的基礎上,要從現實角度出發,積極成立以當地政府為主的指揮部門,還要鄉鎮等部門的參與,形成市級層面的多層次人員聯動的工作機制,并做好強化建設與管理工作。此外,還需要進一步落實有關軌道交通發展的各項措施,向相關部門進行爭取,真正做好交通產業的相關政策扶持,當地要針對其中所存在的問題召開相關的會議報道,對各項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真正解決軌道交通項目在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2.加大資金支持,創新融資渠道。設立軌道交通專項建設基金,明確資金來源,并建立多渠道的投融資體系。參考國內同行業的做法,歸集相關的稅收、收費和土地出讓收益等,設立我市軌道交通建設發展專項基金。該基金用于市政府對軌道交通項目的資本金投入、償還銀行貸款本金和利息、回購社會資本資產和支付投資回報、彌補政策性虧損以及軌道交通站點周邊土地專項儲備,確保軌道交通建設的資金需要。同時,堅持以政府投入為主導,以市場化運作、社會參與為途徑,以資源性籌資為保障的合理機制籌措軌道交通項目資金,逐步建立起多元化的投融資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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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維護乘客合法權益,促進城市軌道交通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城市快速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的路基、軌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橋梁)、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冷卻塔、停車場、車輛段及控制中心、站場、車輛、機電設備、變電站(所)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標志等。

第四條(管理原則)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科學管理、規范服務、高效便捷的原則。

第五條(監管部門)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實施監督管理。

市安監、公安、城管、規劃、建設、環保、衛生、國有資產監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區管委會應當配合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保障及沿線設施設備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運營單位)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責任,加強運營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運營責任制度,完善安全運營條件,確保運營安全。

第二章建設與運營的銜接

第七條(建設安全要求)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當考慮安全運營的需求,并預留換乘和疏散空間。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中應當確定列車運行、調度指揮、運營輔助系統、安全防范和檢查系統、維修保障系統、換乘和疏散系統、人員組織等內容,并經過運營安全評估。

第八條(試運行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向運營單位提供技術檔案和相關資料,對設施設備進行調試和安全測試,并會同運營單位組織試運行。試運行期不得少于3個月。

第九條(試運營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試運行合格后,運營單位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運營基本條件的評審申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合格并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進行試運營。試運營期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對設施設備運行情況和運營狀況進行安全監測和綜合驗證。試運營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條(正式運營條件)

試運營期滿,建設單位依法報相關部門組織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運營。運營單位應當在投入正式運營30日前書面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保護區范圍)

下列范圍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地面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殘疾人直升電梯等建筑物、構筑物外邊線和車輛基地范圍外側十米內。

第十二條(保護區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嚴格控制下列可能影響安全運營的作業: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道路、建筑物、構筑物;(1)

(二)從事建設勘察、鉆探、打樁、挖掘、爆破、地下頂進、灌漿、降水、錨桿、錨索等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作業;

(三)敷設、埋設、架設污水、雨水、排洪溝渠及電力隧道、高壓線路(方桿)等管線和其他需跨越或橫穿城市軌道交通的設施;

(四)在過河(湖)隧道段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五)其他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產生影響的大面積增加或減少載荷的活動。

確需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上述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護方案(包括監測方案),在征得運營單位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后方可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將經批準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護方案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備案。

上述作業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有較大影響的,安全防護方案還應當通過專家審查論證,并委托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出現危及運營安全的情形時,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作業,采取補救措施,并報告許可作業的行政管理部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

第十三條(相關區域管理)

禁止在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五十米范圍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在城市軌道交通高架垂直投影區域內不得擅自停放機動車輛、搭建設施、作業、堆物等。

第十四條(改擴建要求)

運營單位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的,應按照建設工程相關法律法規及程序執行。運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并報市建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運營單位在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需要暫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或改變運營時間的,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在實施前提前10日通過媒體以及車站、列車廣播等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障礙物控制)

禁止在地面軌道線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過道。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或者高架線路彎道內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妨礙行車?望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妨礙行車安全的植物。

第三章運營服務和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行業監管部門職責)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標準及規范;

(二)會同市公安、城管等部門制定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并向社會公布;

(三)受理公眾對運營單位服務質量的投訴,軌道交通運營服務年度評估報告;

(四)對運營單位服務質量、安全行車、車站設施、列車設施、站容秩序、票務管理、投訴處理、遵章守紀、社會評議等方面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考評運營單位的主要依據;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運營單位服務職責)

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服務職責:

(一)依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運營服務標準及規范,建立駕駛、調度和站務工作等主要崗位的服務作業標準以及車站、列車設施設備和線路運營管理標準,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二)向乘客作出服務承諾并向社會公布,為乘客提供安全、正點的服務;

(三)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間和換乘指示。列車因故延誤15分鐘以上或者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的,應當及時告知乘客。列車因故延誤30分鐘以上的,應當及時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保障車站公共服務設施正常使用;

(五)應當履行的其他服務職責。

第十八條(投訴處理)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接受乘客投訴。

運營單位對乘客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投訴人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情況、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十九條(運營單位安全職責)

運營單位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運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運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過安全培訓,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運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列車駕駛、調度、行車值班等崗位的工作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運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宣傳有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

第二十條(安全設施)

運營單位應當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沿線、站臺、站廳、電梯扶梯、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風亭、列車內及其他運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各類導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標志,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運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關規定,按國家相關標準配置滅火、報警、防汛、防爆、防毒、防護監視、疏散照明、逃生、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并定期檢查、維護、更新,保持其完好有效。

運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定期對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備進行檢查、維護,確保其處于安全狀態。檢查和維護記錄應當保存至土建工程、車輛和設施設備的使用期限到期。

安全設施設備無法滿足運營安全實際需要或者安全設施規范標準修改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整改。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檢查)

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對運營情況進行安全評估,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保證城市軌道交通的安全運營。

在發生地震、火災、洪水等重大災害后,運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性檢查,確認符合安全運營條件后,方可恢復運營。

第二十二條(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規范,對安全檢查工作人員進行備案,并對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安全檢查規范應當包括違禁品范圍、安檢點設置、安全檢查工作人員條件及崗位設置、安檢設施設備配置和操作規程等內容。

運營單位應當對安全檢查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并按照安全檢查規范對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人員攜帶的物品實施必要的安全檢查。安全檢查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安全檢查規范實施安全檢查。

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應當接受、配合安全檢查。不接受安全檢查的,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環境衛生)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落實環境污染防治措施。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管理制度,落實環境衛生管理措施,保持車站、列車的整潔衛生。[3]

第二十四條(廣告設施、商業網點)

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區域內設置廣告設施和商業網點,應當符合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規劃布局方案,并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廣告設施、商業網點應當采用防火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規定。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廣告設施、商業網點的安全檢查。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拍攝電影、電視劇或者廣告,應當征得運營單位同意,并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

第二十五條(運營保障)

供電、供水、通訊等單位應當保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用電、用水、通訊等需要。

第四章乘客行為規范

第二十六條(乘客守則)

乘客應當遵守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和社會公德,接受、配合城市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管理,共同維護乘車秩序。

第二十七條(票務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運營單位應當執行政府依法確定的票價(含票價優惠)并予以公布。

乘客應當使用有效車票乘車,不得無票或使用無效車票乘車;不得持偽造、變造的優惠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購票乘車。

城市軌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運行時,乘客可持當次有效車票要求運營單位按照購票金額退還票款。

第二十八條(禁帶物品)

禁止攜帶下列物品和動物進站,違反規定者,運營單位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一)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品;

(二)非法持有的槍械彈藥和管制器具;

(三)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

(四)犬只等寵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礙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動物;

(五)易污損設施、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和尖銳的物品;

(六)充氣氣球、鐵鋸、鐵棒、自行車(含電動自行車)、運貨平板車等;

(七)長、寬、高之和超過1.8米或長度超過1.6米或重量超過30公斤的物品;

(八)影響公共安全、運營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九條(危害運營安全的禁止行為)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或者安全裝置;

(二)移動、遮蓋或污損警示標志、疏散或導向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三)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列車、工程車、軌道、通風亭、自然通風井、接觸網等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投擲物品;

(四)損壞軌道、隧道、車站、車輛、電纜、機電設備、安防設備、路基、護坡、排水溝等設施設備;

(五)攔截列車、阻斷運輸;

(六)故意干擾城市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

(七)擅自進入軌道、隧道、通風亭、自然通風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標志的區域;

(八)攀爬、翻越或推擠圍墻、欄桿、閘機、車輛、安全門、屏蔽門等;

(九)強行上下車;

(十)在車站、列車車廂、通風亭、自然通風井等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點火;

(十一)阻擋車門、屏蔽門或安全門的正常開啟或關閉;

(十二)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

(十三)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影響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禁止行為)

禁止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車站內擺攤設點,在車站或列車內兜售或派發物品、散發廣告宣傳品等;

(二)在車站或列車內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亂扔果皮、紙屑、包裝物等;(4)

(三)在車站、列車或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上涂寫、刻畫、張貼、懸掛物品等;

(四)在車站或列車內吸煙、躺臥、乞討、賣藝、撿拾廢品等;

(五)在車站或列車內追逐打鬧、大聲喧嘩、彈奏樂器、踩踏座席等;

(六)在車站內停放車輛,在車站或列車內滑滑板、騎獨輪車等;

(七)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特別規定)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行動不便者、學齡前兒童應當在健康成人的陪護下進站乘車。

運營單位有權拒絕醉酒者、赤腳者、赤膊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傳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適宜乘坐城市軌道交通者進站乘車。

第五章應急和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應急預案)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安監等部門制定成都市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與地面交通應急保障聯運機制,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全力配合。

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成都市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的具體應急預案,并報市交通、安監、公安等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應急準備)

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運營情況制定地震、火災、水災、停電、反恐、防爆等專項應急預案。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儲備應急救援物資,開展應急救援培訓,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針對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改相關專項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四條(故障處置)

運營單位因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發生故障而影響運行時,應當及時排除故障,盡快恢復運營。暫時無法恢復運營的,運營單位應當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同時向社會公告并報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大客流處置)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在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情況下,運營單位應當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并在城市軌道交通入口區域以醒目的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告,確保運營安全。

第三十六條(惡劣氣候處置)

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在地面或高架線路行駛中遭遇冰雹、雨、雪、霧、結冰、沙塵等影響運營安全的氣象條件,運營單位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安全處置。

第三十七條(暫停運營)

遭遇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重大疫情等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突發事件,并且無法采取措施保證安全運營時,運營單位可以暫停線路或者部分路段的運營,組織乘客疏散,同時向社會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軌道交通暫停運營或者縮短運營時間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客運協調和安排工作。

第三十八條(協同處置)

發生自然災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組織力量迅速開展應急搶險救援,疏散乘客,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乘客應當服從運營單位的指揮。

突發事件發生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及時恢復城市軌道交通運營。

第三十九條(生產安全事故處理)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及時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四十條(人員傷亡事故處理)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應當按照先搶救受傷者,及時排除故障,恢復正常運行,后處理事故的原則處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運營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保留證據、維護秩序。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檢驗,依法處理現場,出具傷亡鑒定結論。市民政部門及沿線區(市)縣相關部門應當協助做好安撫及善后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人員傷亡事故的善后工作,由運營單位與傷殘者、死者近親屬依法協商處理。

第四十一條(賠償責任)

在運營過程中發生乘客傷亡時,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傷亡是由乘客故意或者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保護區管理的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作業單位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施工,未按規定制定、實施專項施工方案或安全防護方案(包括監測方案),或者未征得運營單位同意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運營單位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的。

第四十三條(違反運營管理的責任)

運營單位有下列第(一)至(五)項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第(六)至(十三)項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未建立駕駛、調度和站務工作等主要崗位的服務作業標準或車站、列車設施設備和線路運營管理標準,或者未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未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間和換乘指示,或者列車因故延誤或者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未及時告知乘客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未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或者拒絕接受乘客投訴的;

(四)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查證確屬運營單位責任的乘客投訴,每100萬乘客人次超過5次的;

(五)未遵守運營服務規范和承諾,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或者列車駕駛、調度、行車值班等崗位工作人員無證上崗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未設置、配置各類標志、器材、設備,或者未定期檢查、維護標志、器材、設施設備的;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未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或安全評估的;

(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未制定專項應急預案,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6]

(十)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發生運營故障,暫時無法恢復運營,未及時組織乘客疏散的;

(十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在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情況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的;

(十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遭遇冰雹、雨、雪、霧、結冰、沙塵等影響運營安全的氣象條件,未按照應急預案和操作規程進行處置的;

(十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暫停運營,未及時向社會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四十四條(危害運營安全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至(五)項、第(七)至(十三)項,由運營單位依職責進行處置,運營單位不能處置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六)項,干擾城市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治安違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票務管理的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無票或使用無效車票乘車的,乘客應當按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票款,運營單位可視其情節加收最高不超過線網單程最高票價五倍的票款;持偽造、變造的優惠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購票乘車的,運營單位可視其情節加收最高不超過線網單程最高票價五倍的票款。

偽造、變造車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車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相關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十條以及本辦法有關規劃、建設、交通、安全生產、城市管理、治安、消防、衛生、通訊、物價、民政、突發事件應對等規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權利救濟)

當事人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運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監察部門或其所在單位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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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軌道交通管理,促進軌道交通建設,保障安全運營,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設施,是指軌道交通的軌道、隧道、高架、車站(含出入口、通道)、車輛、機電設備、通信信號系統和其他附屬設施,以及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而設置的相關設施。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軌道交通管理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并可以委托其所屬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實施本條例規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軌道交通企業具體負責本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并按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軌道交通企業執法人員應當取得執法身份證件,規范執法、文明執法。

市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公安、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實施本條例。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軌道交通建設、運營服務和應急事件處置等有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軌道交通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安全運營、規范服務的原則。

第六條 本市優先發展城市軌道公共客運交通。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軌道交通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給予支持。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軌道交通建設資金、運營和綜合開發收益等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軌道交通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后,納入本市相應的城鄉規劃。

軌道交通專項規劃包括網絡系統規劃、選線專項規劃以及系統配套設施規劃。

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建設、交通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軌道交通企業組織編制網絡系統規劃、選線專項規劃,并劃定軌道交通規劃控制區。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和軌道交通企業組織編制軌道交通系統配套設施規劃。

編制軌道交通專項規劃,應當統籌安排軌道交通不同線路之間、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方式之間的換乘銜接。

編制軌道交通專項規劃,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聽取沿線區、縣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

第九條 軌道交通規劃控制區內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確需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的,市和區、縣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征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依法作出審批。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交通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軌道交通建設規劃。

軌道交通建設規劃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本市鼓勵對新建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按照市場化原則實施綜合開發。實施綜合開發的,開發收益應當用于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

第十二條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在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建設項目的安全風險及其對周邊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并按照建設程序報批。軌道交通企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和減少對上方和周圍已有建筑物、構筑物的影響,保障其安全。

第十三條 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和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軌道交通車站所在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預留換乘樞紐、公共汽(電)車和出租汽車站點、停車場、公共廁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設施用地。

第十四條 軌道交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軌道交通企業在組織工程項目建設時,應當根據國家、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以及軌道交通運營功能配置規范,配置安全可靠的軌道交通設施,建設完善的軌道交通安全監測和施救保障系統,保障乘客乘車安全、便捷。

第十五條 軌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設計標準進行工程初步驗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不載客試運行。

軌道交通工程投入試運營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認定,具備基本運營條件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進行試運營。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運營。

第三章 運營服務

第十六條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設置售票、檢票、自動扶梯、公共廁所、通風、照明、廢物箱等軌道交通服務設施,并定期檢查,及時維修、更新,保持完好,確保軌道交通設施處于可安全運行的狀態。

第十七條 路政管理部門、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本市有關規定,在車站周邊、車站出入口以及車站內設置軌道交通導向標志、安全標志等運營服務標志。

路政管理部門、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做好運營服務標志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十八條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在軌道交通車站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設置指導和提示標志,并進行日常養護和維修。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十九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范,并向社會公布。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服務規范的要求,提供安全、便捷的客運服務,保障乘客的合法權利。

第二十條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根據軌道交通沿線乘客出行規律及變化,以及其他相關線路的列車運行情況,合理編制運營計劃,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列車運營時間、運營間隔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務:

(一)通過廣播、電子顯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車到達、間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車站醒目處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列車運行狀況提示和換乘指示;

(三)在車站提供問訊服務,車站工作人員在接受乘客問訊時,應當及時準確提供解答;

(四)需要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或者發生非正常情況、設施故障影響正常運營時,及時通過多種信息手段對乘客進行告知。

第二十二條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采取以下管理措施,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

(一)建立車站衛生保潔制度,保持站內設施和車廂清潔,出入口和通道暢通;

(二)建立急救協助制度,按照規定在車站配備醫藥箱;

(三)建立緊急關閉裝置巡查制度,軌道交通運營期間遇有緊急情況時,及時啟動緊急關閉裝置。

第二十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和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對各自責任區域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四條 軌道交通企業的駕駛員、調度員、車站值班員等工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后,持證上崗。

軌道交通企業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統一著裝、佩戴標志,禮貌待客、文明服務。

第二十五條 車站、車輛的廣告設置應當合法、規范。廣告設置不得影響服務標志的識別,不得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和服務設施的使用。

車站商業網點的設置應當符合運營安全、方便乘客、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的要求。除軌道交通車站設計方案確定設置的商業網點和設置在站臺的自動售貨機、書報亭外,禁止在車站出入口、站臺及通道設置商業網點。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定期對廣告設施、商業網點進行安全檢查。廣告設施、商業網點使用的材質應當采用難燃材料,并符合有關消防規定。

廣告設施、商業網點的設置作業或者維護作業應當在軌道交通非運營期間進行。

第二十六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通過乘客滿意度調查等形式,對軌道交通運營服務情況進行評價。對評價中發現的問題,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及時改進,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服務評價結果和改進情況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軌道交通票價應當與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價相協調。票價的確定和調整應當依法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經市物價管理部門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執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票價并予以公布。市物價管理部門應當對軌道交通票價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軌道交通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而影響運行時,軌道交通企業應當組織力量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行。一時無法恢復運行的,軌道交通企業應當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并及時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軌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十五分鐘以上的,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出具延誤證明,乘客有權持有效車票要求軌道交通企業按照原票價退還票款。

第二十九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乘客進站、乘車應當遵守《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第三十條 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乘車,乘客越站乘車的,應當補交超過部分的票款。

乘客無車票或者持無效車票乘車的,軌道交通企業可以按照軌道交通網絡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票款。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軌道交通企業加收票款的監督。

享受乘車優惠的乘客應當持本人有效證件乘車。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證件、使用偽造證件乘車。

乘客有冒用他人證件、使用偽造證件乘車和其他逃票行為的,有關信息可以納入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第三十一條 在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攔截列車;

(二)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禁止進入的區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圍墻、柵欄、欄桿、閘機;

(四)強行上下車;

(五)吸煙,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渣,亂扔紙屑等雜物;

(六)擅自涂寫、刻畫或者張貼;

(七)擅自設攤、停放車輛、堆放雜物、賣藝、散發宣傳品或者從事銷售活動;

(八)乞討、躺臥、收撿廢舊物品;

(九)攜帶活禽以及貓、狗(導盲犬除外)等寵物;

(十)攜帶自行車(含折疊式自行車)進站乘車;

(十一)使用滑板、溜冰鞋;

(十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禁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蝕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進站、乘車。危險物品目錄和樣式由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告,由軌道交通企業在車站內予以張貼。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操作規范,設置安全檢查設施,并有權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乘客應當予以配合。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攜帶危險物品的人員,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不聽勸阻,堅持攜帶危險物品進站的,軌道交通企業應當立即按照規定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時報告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公安部門應當對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并依法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公安部門負責軌道交通的治安、消防管理,維護軌道交通的安全運營。

電力、供水、通信等相關單位應當保證軌道交通用電、用水、通信的需要,協助軌道交通企業保障軌道交通正常運營。

第三十四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本條例運營規定行為和服務質量的投訴。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自接受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訴。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受乘客投訴或者申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 軌道交通企業是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維護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第三十六條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設置報警、滅火、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視、緊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定期檢查、維護,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三十七條 軌道交通應當設置安全保護區。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如下: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筑物、構筑物外邊線外側十米內。

第三十八條 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的單位,其作業方案應當經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

(二)從事打樁、基坑施工、挖掘、地下頂進、爆破、架設、降水、鉆探、河道疏浚、地基加固等工程施工作業;

(三)其他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載荷的活動。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先將上述作業方案送軌道交通企業進行技術審查,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及時提出技術審查意見;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技術審查意見作出是否同意作業方案的決定后,應當及時告知軌道交通企業。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軌道交通企業制定安全保護區作業方案技術審查規定,根據作業區域與作業類別的不同明確技術審查期限。

第三十九條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建立相關制度,在安全保護區內組織日常巡查,同時按照技術審查意見,對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有關作業的安全性進行日常監督,對作業項目相鄰的軌道交通設施加強監護監測。

經同意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的作業出現危及軌道交通安全情況的,或者未經同意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軌道交通企業應當通知作業單位立即停止作業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同時報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條 在軌道交通線路彎道內側,不得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禁止向軌道交通軌道、高架或者隧道內拋擲雜物。

第四十一條 禁止下列危害軌道交通設施的行為:

(一)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二)損壞車輛、軌道、路基等設施和隧道、高架、車站及其附屬設施;

(三)干擾機電設備和通信信號系統;

(四)損壞軌道交通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開展日常安全隱患排查,并定期對軌道交通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實施動態監督檢查;需要進行技術檢測的,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實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軌道交通安全評價體系,定期組織專業機構對軌道交通運營情況進行安全評價。

對監督檢查和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出整改意見,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要求予以落實。

第四十三條 市交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組織編制本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根據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本企業的具體應急預案,并報市交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定期組織運營應急演練。

發生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生運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發事件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第四十四條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當發生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而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等緊急情況時,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限制客流量的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采取限制客流量等措施后仍然無法保證運營安全時,軌道交通企業可以停止軌道交通線路部分區段或者全線的運營,并應當立即報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

采取限制客流量、停運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積壓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采取疏運等應對措施。

第四十五條 發生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事故時,軌道交通企業應當立即排查事故原因;經查清原因、消除妨礙后,在確保運營安全的情況下,及時恢復正常運行。

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事故組織調查和處理,公布事故原因和處理結果。

第四十六條 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及時搶救人員,妥善保護現場,維持秩序;公安部門應當及時對現場進行勘查、檢驗,依法進行現場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軌道交通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軌道交通建設不符合運營功能配置規范的,未配置安全可靠的運營、服務設施或者未建設完善的安全監測和施救保障系統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管理和維護好軌道交通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本市有關規定設置、維護軌道交通導向標志、安全標志等運營服務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規定公布或者告示有關事項,或者未按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規定采取管理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關工作人員無證上崗或者工作人員未規范服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在禁止設置區域內設置商業網點或者設置、維護廣告設施、商業網點不符合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冒用他人證件乘車的,由軌道交通企業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使用偽造證件乘車的,由軌道交通企業移交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軌道交通企業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并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由軌道交通企業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同意的作業方案在安全保護區內作業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筑物、構筑物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修剪或者遷移。

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向軌道交通軌道、高架或者隧道內拋擲雜物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拒絕、妨礙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所屬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或者軌道交通企業的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軌道交通設施損壞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因軌道交通建設或者運營造成建筑物、構筑物損壞的,由軌道交通企業根據其損壞程度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

第五十四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所屬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組織軌道交通試運營認定的;

(二)違法實施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作業許可的;

(三)未履行安全檢查、安全評價等安全監管職責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磁浮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軌道交通技術特點準時性

城市軌道交通由于在專用行車道上運行,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擾,不產生線路堵塞現象并且不受氣候影響,是全天候的交通工具,列車能按運行圖運行,具有可信賴的準時性。

速達性

與常規公共交通相比,城市軌道交通由于運行在專用行車道上,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擾,車輛有較高的運行速度,有較高的啟、制動加速度,多數采用高站臺,列車停站時間短,上下車迅速方便,而且換乘方便,從而可以使乘客較快地到達目的地,縮短了出行時間。

舒適性

與常規公共交通相比,城市軌道交通由于運行在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擾的線路上,城市軌道車輛具有較好的運行特性,車輛、車站等裝有空調、引導裝置、自動售票等直接為乘客服務的設備,城市軌道交通具有較好的乘車條件,其舒適性優于公共 電車、公共汽車。

安全性

城市軌道交通由于運行在專用軌道上,沒有平交道口,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擾,并且有先進的通訊信號設備,極少發生交通事故。

充分利用空間

大城市地面擁擠、土地費用昂貴。城市軌道交通由于充分利用了地下和地上空間的開發,不占用地面街道,能有效緩解由于汽車大量發展而造成道路擁擠、堵塞,有利于城市空間合理利用,特別有利于緩解大城市中心區過于擁擠的狀態,提高了土地利用價值,并能改善城市景觀。

運營費用較低

城市軌道交通由于主要采用電氣牽引,而且輪軌摩擦阻力較小,與公共電車、公共汽車相比節省能源,運營費用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