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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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規對學生合法權益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教育行政執法的實際,為維護青少年學生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請范圍:
1、學生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受侵害的;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受侵害的;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生證書的權利受侵害的;
4、對學生給予的處理不服的;
5、學校、教師或其他人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訴部門:
1、學校成立以李淑玲為主任、何永根書記為副主任的《學生申訴辦公室》。
2、申訴須寫明申訴人的自然情況,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請求、請訴理由、其它有關情況。
三、調查、聽證辦法:
1、學校申訴委員會或學生管理部門接到學生或監護人的申訴材料后,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作筆錄;
2、屬校內申訴委員會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后召開學校領導、教師、家長和學生以及被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或聽證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檔案。
四、處理:
1、依據《教師法》第八章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B、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情況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學校接到學生或監護人提出的申訴書,在30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其個人檔案,作為今后考核的依據。
篇2
關鍵詞:高校學生申訴制度;高校管理權;現狀;完善
近年來,高校學生把自己的學校推上被告席的案件時有發生,這不禁讓我們提高了對此問題的重視,的確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矛盾和沖突,教育部2005年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制度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有一項稱應當建立高校學生申訴制度,此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的矛盾,但也確實存在著一些問題。
一、高校學生申訴制度概論
(一)高校學生申訴制度的涵義
原國家教委1995年頒布的《關于實施教育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定,建立和健全教師、學生的行政申訴制度。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學生的行政申訴,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受理。”現在,我國高校申訴制度分為兩種,分別是教師申訴制度和學生申訴制度兩種。高校學生申訴制度,即高校學生在接受高等教育過程中,對學校給予的與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處理決定不服,或認為學校和教師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時,請求有關申訴受理部門改變、重做或采取其他措施維護高校學生受侵害權益的一種行政救濟方式。
(二)高校學生申訴制度的相關概念
1、高校學生申訴制度的類型
高校學生神術制度的類型主要分為校內申訴和校外申訴兩種。新《規定》要求學校成立本校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對取消其入學資格、勒令退學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等存在有意義的必須受理他們的申訴,此為校內申訴。校外申訴是指向當地教育部門提出的申述,新《規定》六十三條規定,“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2、高校學生申述制度的特征
高校學生申訴制度具有法定性、專門性以及非訴訟性三個特征。非訴訟性是指學生申訴制度是依據教育法律法規,在高教領域為了保護學生權利由高教管理機關設置的一種非訴救濟途徑,是“不以生效的判決、裁定為必要前提的向司法機關以外機構提出的不服各種處分、處罰,要求改正的申訴”。
3、高校學生申訴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隨著學生法律意識的覺醒開始在高校的管理權中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而高校學生申訴制度的建立更加提升了學生民主意識,維護了學生的合法權益。其次,建立高校學生申訴制度是依法治校、推動建立更好更新的高校管理制度的需要。
二、我國高校學生申訴制度的研究現狀
我國國內內對于學生申訴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及處分行為的定性。國內有種觀點認為,高校有民辦與公辦高校之分,處分的性質也因學校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定性,民辦的屬于高校與學生之間的合同契約關系,而公辦的則為行政授權主體的行政行為中的處分行為。
第二,高校在處理學生申訴過程中應用的原則。在理論上,學者對申述過程中的原則有著不同的見解,一種觀點是應該的嚴格遵守“申訴不加重原則”,執行“回避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普通高等學校處分權的設定應遵循和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第三,高校制定的規則規定與上位法相沖突。比如說某些高校所制定的校規校紀違犯了上位法的要求,通常我們所熟悉的高校校規中“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開除或勸退”,但是在我國的法律中除了賦予學生受教育權、申訴權、權等權利以外,還規定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完善高校的學生申訴解決機構。在學生進行申訴的過程中應當完善告知、復議程序,建立健全中立的解決機構。許多高校引用了正當程序的核心聽證制度,但該制度還存在比如聽證范圍依然狹窄、聽證前置仍待努力、聽證組織獨立性不強、聽證程序的救濟機制缺失等主要問題。
三、我國高校學生申訴制度的完善
首先,應當完善高校學生的申訴范圍。校內申訴機構受理申訴范圍狹窄,校外申訴機構受理范圍不夠明確,是申訴范圍上最大的不足。這樣的現象會嚴重導致學生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救濟,很難達到全面保護學生合法權益的立法初衷,但同時并不是學生申訴的范圍越多越廣越好,要兼顧其現實性和可行性。
其次,應該完善高校學生申訴處理機構。(1)申訴處理機構人員配置方面的完善,直接選舉委員,委員會主席由全體委員投票產生,有利于公開、公正、公平;保證校內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教育界專家學者、律師”的比例;同時,教師代表要兼顧學校的單位性質比例,從而使決定更具有公正性。(2)申訴處理機構職能的完善,申訴處理部門應當具有調查和審查權以及有限變更權,當然,申訴處理機構應更多地呈現出職能的獨立性特征,只有這樣才能夠能夠保證其決定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最后,應該完善高校學生申訴程序,都說“只有公正的程序,才具有產生公正結果的能力”,高校學生申訴制度的完善不僅僅為了程序合法,更重要的是程序公正。就個人意見而言,應該加入告知程序、說明理由程序、聽證程序、送達程序等來進一步完善學生申訴程序。
2013年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立項項目《高效管理權與大學生權利的沖突與權衡》研究成果,項目類別:創新項目,項目編號:20131047605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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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一、建立合法的處罰程序制度
行政管理行為的合法性,不僅表現在合法的內容,而且也包括合法的形式。合法的形式是行政管理行為的有效保證。法律也規定,當事人不服具體行政行為時享有知情權和申述權,是程序上的一般做法。這種做法不僅促進了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且也有助于保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利。由于高校在處分學生時,學生幾乎沒有知情權和申述權,幾乎是無條件地接受處罰的結果,處于絕對的弱勢地位。因此,根據法治的精神和權利至上的理念,在處分學生時,高校必須事先通知學生本人,向學生陳述處分的根據和理由,并允許學生陳述、申辯,并在對學生做出處罰的最終決定的會議上,允許學生聽證,讓學生參與被處分的過程。對于這些系列的程序,高校必須在內容上用文字加以明確,并形成制度。
二、建立有效的申訴制度
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申訴權是救濟的重要方式,也是學生權利受到侵害之后,恢復、補救和縱自身權利的重要途徑。雖然教育法的有關規定賦予了受處分學生的申訴制度,但如何行使申訴權利則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受處罰的學生申訴無門。目前,急需對學生申訴的機構、時效受理期限、不服申訴的救濟途徑加以說明。依筆者之見,高校應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門、校方和學生共同參與、共同協調的申訴制度。比如,處分學生時事先通告學生,向學生說明處分的依據,允許學生的陳述、申述、聽證,學生享有學校對該處分進行復議的權利以及向學校的主管部門提供行政申訴的權利等等。
三、管理制度法律化
高校的管理制度依制定主體和規范內容的不同可大致分為兩類:外部制度和內部制度。外部制度指國家有關機關或部門制定的適用于教育行政或管理的法律規范性文件,或稱教育立法。包括《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就這一部分而言,我國的立法在形式上較為完備,但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保留了較多的“人治”色彩。《高等教育法》作為針對高等教育的特別法竟然未對高校必須依法對學生進行管理以及學生和校方的權利、義務、糾紛的解決等內容加以全面規定,不能不說是一大缺憾。而在這方面國外的立法遠遠走在我們前面:比如在英國,教育管理體制、學生、教師、家長的權利與義務等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法國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了大學校長必須依法管理學校。同時法國的教育司法制度相當健全,學生、學生家長和學校的糾紛可能通過教育系統內部的司法制度或教育系統外部的行政訴訟制度來解決。
在我國,尚沒有規范某一大學內部管理的法。原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1990年《關于〈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有關條文的說明》中指出:《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是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行政法規,不能也不可能規定的太具體,各地區高教部門和各高等學校可在此《規定》的原則下,制定實施細則,由此,各高校可以自行制定校規。
篇4
一、學生教育管理以學生權利為本位的基本內涵
學生權利本位是指在肯定學生權利和義務不可分的前提下,以學生權利而不是以學生義務為起點、軸心和重心的教育管理。高職院校學生教育管理以學生權利為本位,是我國高等教育從精英教育轉向大眾化教育,從以道德和政策管理為主轉向依法管理和以德管理相結合的必然趨勢。從學校看,大學生的合法權利能否實現或不被侵害,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教育管理是否堅持了以人為本,體現了對學生的人文關懷,是否在制度設計或執行時都遵循了合法、公正的原則,尊重了學生的權利。
高職院校學生教育管理以學生權利為本位,必須明確學生權利的范圍。首先,絕大多數高職院校的在校學生不是未成年人而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自主能力的人,其法定權利大于中小學校學生的權利范圍,這是高職院校學生不同于中小學校學生的根本特點。其次,高職院校學生具有雙重身份,一是受教育者,二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公民,由此決定了在校大學生權利的雙重性。作為受教育者,高職院校學生享有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規范規定的受教育權,如學習權、聽課權、結社權、勤工助學權、畢業權、學位權等權利;作為公民,高職院校學生享有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規定的完全的公民權,如人格權、人身權、結婚權、選舉權、財產權等權利。目前,高職院校學生教育管理對于學生兩種權利的關注尤其是對高職院校學生公民權完整性的關注很不平衡,重視學生的受教育權而忽視學生公民權的完整性。所以高職院校學生教育管理無論從形式到內容,都應該充分反映高職院校學生的受教育權和完整的公民權。
二、設計學生管理制度要遵循學生權利本位的原則,完善權利保障機制
高職院校學生教育管理制度從行政法學的角度看屬于學校管理的抽象行范疇,是針對全體在校學生所做出的學校教育管理行為規范。一般而言,應包括三個方面的具體制度:一是實現學生合法權利的制度,包括教育救助制度和教學公開制度、生活保障制度;二是保護學生合法權利的制度,包括學生處分等級、處分決定、處分告知等制度;三是學生合法權益的救濟制度,包括校內申訴制度和聽證制度。學校制定這些教育管理制度的宗旨和目的必須符合學生權利本位的原則。高職院校要真正構建起一套集科學性、合法性、合理性于一體的學生權利保障機制,應注意和解決以下三方面的間題: 首先,制度內容的合法性。這是學生權利保障的前提和基礎。任何模式的學生教育管理都必須首先制定內容相對完備的規章。法治化模式下規章制度的制定絕不能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悖或相抵觸,尤其是涉及學生權利的限制或剝東
其次,處理程序的正當性。這是學生權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正當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沒有程序的正當,就不會有過程的公開和結果的公毛高職院校在學生管理活動中,特別是在做出影響學生權益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時,應當事先告知當事學生,向其說明理由和依據,同時要通過適當方式給當事學生以陳述、申辯的機會,讓當事學生參與到處理程序當中來。
第三,權利救濟的必需性。這是保障學生權利完整性的必要環我有權利就必然有救濟,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法治精神和人文關懷不僅體現在權利的事前保障,還應體現在權利的事后救濟上。就高職院校內部而言,申訴權是救濟的重要方式,也是學生認為權利受到侵害之后,恢復、補救和維護自身權利的重要途徑。雖然新的《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此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機構與人員的設置、申訴主體、申訴范圍、申訴程序、申訴的時效與處理期限等,必須根據本校的實際,形成合法的制度機制,并積極創造條件,使其更加完善。
三、學生教育管理以學生權利為本位并不排斥德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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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管理權;學生權利;沖突;平衡
近幾年,因高校管理而引發的大學生與母校的糾紛案件不斷涌入人們的視野。因高校管理而引發的糾紛其本質上反映了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之間的沖突與對抗。高校作為獨立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基于自身發展和教育目的的需求其應當擁有自主管理的權力;而學生作為受教育主體同樣擁有其作為公民和受教育者所不可或缺的權利。兩種權利(力)在行使的過程中基于多種因素的存在,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沖突,容易使高校與學生的關系對立化,如何化解和平衡二者的權利沖突是高校管理法治化進程中值得研究的問題。
現狀: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沖突的表現
案例:2013年3月10日上午,新疆大學法學院學生李某代替同學補考 “大學英語C”考試。開考十分鐘后,監考教師發現李某替考行為。3月18日,新疆大學法學院出具加蓋公章并由副院長簽字的紀律處分審批單,處理結果為:取消李某申請學士學位資格。李某于當日在學生本人簽字欄中簽字。3月19日,新疆大學學籍科在紀律處分審批單意見欄中的意見為:根據規定開除學籍處理;4月15日,新疆大學教務處在紀律處分審批單意見欄中的意見為:同意開除學籍;同日,新疆大學召開“2013年第4次校長辦公會”,該會議決定開除李某學籍。4月24日,新疆大學作出新大校字2013第58號處理決定,對李某考試作弊行為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未書面向李某送達該決定。李某向學校申訴、教育局申訴,均維持學校決定,遂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新疆大學對李某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后新疆大學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
上述案件是近幾年發生在高校與學生之間最常見的訴訟糾紛。分析案件我們可以發現,高校管理權在行使的過程中可能會與學生的多種權利產生沖突。首先,高校管理權與學生受教育權的沖突。受教育權是指受教育主體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種類型和各種形式教育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第42條規定了受教育者基于受教育權享有的衍生權利,包括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以及對學校處理決定不服進行救濟的權利。該案中,學校最終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剝奪了學生繼續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嚴重影響了學生受教育權的實現。近幾年,學生訴高校的大多數案件均是由于學生對學校作出開除學籍或取消學位授予這樣嚴重影響到學生受教育權實現的行為不滿而發生的,體現了高校管理權與學生受教育權的沖突。其次,高校管理權與學生程序性權利的沖突。盡管我們通常從實體利益的角度來考慮權利,但不應該忽視程序性權利的存在及其意義,任何一種利益或實體性權利都必須通過程序而實現或獲得保障。根據《教育法》的相關規定,學生對學校的處分有告知權、申辯權、聽證權、申訴權、訴訟權等程序性權利。分析該案可以發現,學校學籍科作出的開除學籍的意見、教務處作出的同意開除李某學籍意見均未向李某告知,侵犯了學生的告知權;新疆大學召開校長辦公會前,未聽取李某的陳述和申辯,侵犯了學生的陳述權與申辯權;學校在作出最終處理決定后,未提供證據證實已向李某送交該處理決定,侵犯了學生的送達權。同時,被告新疆大學未考慮開除學籍的處分結果與原告李某替考作弊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程度相當之間的比例關系,在享有多種紀律處分可選擇的情況下,擇其最重者予以處分,侵犯了學生公平對待的權利。最后,高校管理權與學生其他權利的沖突。除了本案所折射出的高校管理權與學生上述兩種權利的沖突,在實踐中,學生的其他權利類型也會與高校管理權產生沖突。例如:因學校隨意對學生罰款而侵犯學生的財產權;學校對學生的行為進行不當言論的評價侵犯學生的名譽權;學校隨意公開學生的個人信息而侵犯學生的隱私權等,都是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的沖突表現。
歸因:權力與權利的博弈失衡
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的沖突表現實質上反映了權力與權利的博弈過程。在高校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對學生進行管理的場域中,高校管理權的性質為行政權力,具有權力屬性。學生作為被管理者,其所享有的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法定權利和作為受教者所享有的特殊權利都屬于權利屬性。在高校對學生管理的過程中,雙方所擁有的“權力”與“權利”將進行博弈,在復雜因素的影響下雙方會作出不同的策略選擇,從而產生不同的結果。
1.權力主體(學校)策略選擇的影響因素
高校作為權力主體的擁有者,其在與學生權利博弈的過程中,會受到自身內在因素和外在因素的雙重影響。從內在因素來說,權力本身具有擴張性。正如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總結出的一條萬古不易的經驗:“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1]高校管理權也不例外,如果沒有外在制度的約束,權力主體必然會選擇對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從而很可能會傷害到行政相對人(學生)的權利。從外在因素來看,目前,高校管理權的外部約束與制衡機制還不夠完善。一是高校管理法律制度還有所欠缺。目前,高校學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訂不夠及時,有些內容明顯滯后,法律規范的用語不夠嚴謹,存在程序性規范少,可操作性差,可訴性弱等問題。其次,學校內部治理結構還沒有形成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學校內部的權力具有多元性,如校長行政權、黨委領導權、民主管理監督權等。目前,高校行政權力特色突出,民主參與權與監督權的權力色彩弱化,如果不同權力主體沒有形成相互制約的平衡機制,那么必然導致某種權力的擴張或濫用,從而侵犯學生的權利。
2.權利主體(學生)策略選擇的影響因素
學生在高校管理過程中作為行政相對人,如何選擇行使自身所享有的權利也會受到內外兩方面因素的影響。從內在因素來看,主要受到自身權利意識與主觀維權態度的影響。當學生對學校處理決定不服時,如果學生權利意識弱化,維權態度不明顯,大多會選擇“忍氣吞聲”,避免與學校發生正面沖突,其結果容易助長高校權力的繼續濫用。不過,隨著我國民眾權利意識的增強,學校如同社會一般,正處在一個“走向權利的時代”。[2]學生的權利意識與主觀維權的態度日漸彰顯,已經開始形成對高校管理權行使的一種制約。從外在因素來看,學生權利救濟渠道是否完善成為學生是否主張權利的重要因素。如果學生權利救濟機制不完善或渠道不暢通,學生尋求不到有效的救濟渠道則只能選擇忍氣吞聲,博弈的結果是高校與學生的沖突日益嚴重,無法達到權利(力)的最優均衡狀態。反之,如果雙方可以尋求到最優的化解糾紛的渠道,那么二者會在合理的范圍內達到權利(力)的平衡。
對策:平衡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沖突的建議
高校對學生的管理并非只是一套靜態的組織結構和制度安排,而是由居于不同利益層次的多方利益主體,也就是權力結構中的不同權力主體之間權責利關系形成的互動和博弈過程。學校治理應當是一種善治,其基本要求是法治。所以,筆者將按照法的動態運行的過程,從法的制定、法的執行和法的適用三個層面來探討平衡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關系的路徑。
1.完善高校學生管理法律制度體系
法的制定是法運行的前提和基礎。法律法規是高校行使自主管理權的基本依據,也是國家對高校行使管理權的規范與監督。我國目前對于高校管理權行使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教育部2005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但隨著教育改革發展的需要,該規定的部分內容已不適合高校管理的規定。2015年11月,教育部就該規定中的學生創業、學籍管理、學分記錄、轉學轉專業、紀律處分等都進行了相應修訂,并公開征求意見,可以說是立法的進步。國家層面的立法應進一步明確國家對高校管理的具體要求,特別是要明確哪些相應的權力可以授權給高校行使,從而使高校的管理權具有合法來源。同時,高校內部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體系。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大學自治的要求,學校有權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以管理學生和維持正常的教學秩序,但是學校制定規章制度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則,符合理性與常識,不得超越法定權限和教育需要設定義務。學校要依據法律的原則與要求,制定并完善教學、科研、學生、人事、資產與財務、后勤、安全、對外合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種辦事程序、內部機構組織規則、議事規則等,形成健全、規范、統一的制度體系。學校制定章程或者關系師生權益的重要規章制度,要遵循民主、公開的程序,廣泛征求校內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保證師生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合理訴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體現。
2.建立高校學生管理過程的正當程序
程序是法治的核心,是法治從法律形態到現實形態必不可少的環節,是實體性權利的保障。依法治校理念要求高校建立正當的管理程序,因為沒有正當程序就難以在管理工作過程中實現公開和公平,學生與高校的沖突與矛盾也會不可避免地產生。學生管理制度應當以學生為中心,體現公平公正和育人為本的價值理念,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基本權利。對學生進行處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依據充分、程序正當。同時,高校還應設立一系列相應的程序制度。例如:聽證制度,當高校作出涉及學生利益的重大事項或者重大決定之前,應允許學生進行陳述,組織不同利益主體的代表充分聽取學生的意見,作出公正客觀的評價;說明理由制度,當高校作出對學生不利的決定時,必須說明作出該決定的事實原因和法律依據;時效制度,高校對學生的處理尤其是對學生的申訴請求不能無限期地拖延,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以保證學生可以及時救濟被侵權利。
3.構建多元化的高校學生權利救濟體系
“有權利就必須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3]救濟作為一種尋求權利保障的行為或過程,對于任何的權利實現都是必不可少的。權利救濟也是法的適用環節。建立多元化的學生權利救濟渠道是平衡高校自主管理權與學生權利沖突的重要保障,也是維護高校學生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首先,完善學生申訴制度,包括校內申訴和行政申訴。雖然目前各校基本都建立了學生申訴委員會,但在申訴的處理程序方面并不完善。學校應當建立相對獨立的學生申訴處理機構,其人員組成、受理及處理規則,應當符合正當程序原則的要求。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應當建立并積極運用聽證方式,保證處理程序的公開、公正。對于行政申訴來說,應盡快出臺辦法確定申訴范圍及管轄,明確申訴的程序,對提出申訴、撤訴、申訴受理及處理的形式、時效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其次,可以引進具有專業性、中立性和綜合性特征的教育仲裁機制。教育仲裁委員會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學校代表和學生聯合組織的代表組成。教育仲裁適用專門的仲裁規則,以憲法、法律和教育類法規為裁決依據。雖然教育仲裁制度目前在我國教育法律救濟領域還處于缺失狀態,但其所具有的效益、公平、及時的特征無疑為我們解決教育糾紛提供了一個新思路。最后,應進一步完善司法救濟途徑。201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九批指導性案例中的38號“田某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案”確認了高校作為授權行政主體的訴訟主體資格,那么哪些事項可以使高校成為可訴主體呢?筆者認為,如果學生與學校所爭議的事實足以影響學生獲得或失去作為學校成員,即學生這一特定身份,如不予錄取、開除學籍、不發放畢業文憑和授予學位等,應允許學生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司法救濟。因為該類事項將導致學生實質性地位的改變,性質嚴重,對學生受教育權的影響重大。如果學校從事的是普通內部事務的管理,如制定作息時間、宿舍樓的管理等,學生因此受到不足以影響其獲得或失去作為學校成員身份的處理決定,則不應成為司法審查的事項。
本文系天津市教育科學“十二五”規劃課題“構建天津市高等教育法律救濟機制研究”(課題批準號:CE4031)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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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高職院校;學生管理;法制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2)18-0231-01
一、高職院校學生管理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體制問題
現有的管理條文,其內容多為禁止性、限制性規定,宏觀規定多,條文過于簡單、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更有許多領域沒有涉及,造成明顯的法律空白。學生管理執法不嚴在對學生的管理工作中,雖然在各個方面都有法可依,但可操作性不強,如在考試中違法亂紀現象層出不窮,但針對這種現象一般學校都只采取的是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有的甚至因為這是小行為,通過走后門的形式取消學校對其的處分,因此在執法方面存在著嚴重的漏洞與問題。學生管理程序不規范,嚴重影響了學校執行法治管理的效果,漏洞使這種法制缺失更加嚴重。
(二)學生管理的立法缺陷
1、學生管理立法沖突嚴重
高校在管理和處分學生時,往往把校規作為直接依據。嚴重忽視了公民的義務,這就有憲法發生了嚴重的沖突。從體系化的角度看,當前我國的教育立法,目前還沒有完全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學生管理程序立法缺位,學校在制定這些制度時,往往只是考慮如何控制學生的行為,至于學生的權利、心理成長和精神發展則考慮不多。
2、校規權利與義務嚴重不對等
在學校的管理制度中,只強調學生“應該”、“不得”,而忽略學生“有權”怎樣。這就相當于在法律中只賦予了公民義務。而沒有給公民享受其應用的權利,似乎學校的一切規章制度只針對學生,只有學生違法亂紀。正當程序與學生權利救濟欠缺學生的正當程序應該加以維護,學生的權利救濟,聽證權,申訴權都屬于正當程序的組成部分,應當在教育法律法規中加以規定,換言之,沒有救濟的權利是沒有保障的。
(三)管理者法治觀念淡薄
教育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學校管理理念陳舊。傳統的高校管理工作正經歷一場適應國家法治發展進程的深刻變革。
二、高職院校學生管理法法制化建設的途徑
(一)管理理念法治化
樹立“以人為本”的人性化管理理念。體現人文關懷與法治理念,加強大學生的自我教育理念大學生作為未來社會的領跑者,應是繼承和創造物質文明、精神文明的優秀青年。
(二)管理依據法治化
1、法律優先
在高職院校的管理中,應對被管理者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并對現有法規進行整理,出臺保障學生權益的法律,建立一脈相承的法律體系。應制定各種法律法規來規范學校和學生的各種行為,在面對任何問題時,都做到法律優先。
2、合理性原則
高校對于學生的管理還存在著大量的自由空間,因此要求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不僅要合法,還應當合理,這里的合理是指應體現公正合理的法治精神。
(三)管理程序法治化
1、完善聽證制度
在做管理條例的同時應該征求學生和意見,多與實施的當事人做溝通,使得制度更合理化。以法律法規為基礎,完善相關法律制度體系。
2、完善申訴制度
學校可以設立專職的申訴委員會,受理學生的申訴請求。健全教育行政復議制度學校應關心學生的心理訴求, 解答學生的疑問,及時糾正基層管理者的違法行為。
3、構建教育仲裁制度
堅持以人為本,建立完善學生的權利,通過一定的途徑和程序,解決權利沖突或糾紛,使其規范權利轉化為現實權利。因此,學校應構建教育仲裁機構,完善仲裁制度。
(四)學生權利救濟制度之間進行合理聯系
1、將校內申訴為前置程序
學校應充分考慮學生的利益,當學生權利受到侵害時,切實保障學生的權益,將校內申訴作為前置程序,那樣不僅將法治公平。透明化,而且成為維護學生權益的有效渠道。
2、申訴制度與訴訟制度銜接問題
學生管理法治化與道德建設相結合高職院校管理的法治化是運用法律的思維模式來管理高校,追求法律精神所體現的公平和正義,積極為師生服務,這就要求高校管理者轉變管理觀念,師生增強法律意識,主動依法行事,一切皆以法,作為行動的最高準則。而在高職院校的法治管理工作中,我們要將法制化與道德建設相結合,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我國高職院校真正走上管理法制化的道路,從而推動高職院校教育事業的全面發展。
篇7
為規范航空貨運黑名單管理,推進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根據《航空貨物發運管理辦法辦法》、《危險品運輸管理辦法辦法(試行)》、《航空貨物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航空貨物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專指民用航空貨物運輸市場黑名單,是指具有違背航空貨運誠信守諾原則、嚴重失信等不良行為的托運人員。
第二條 航空貨運市場黑名單管理堅持客觀公正、公平公開、屬地管理、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三條 托運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有對航空運輸市場產生嚴重影響涉及失信行為的;
(二)連續兩次發現托運貨物不符合航空貨物運輸標準的。
(三)發現托運貨物隱含危險性物品的。
第四條 黑名單每半年認定一次,周期為每年的1月1日到6月31日,黑名單在承運人發現托運貨物不符合條件后及時認定。
第五條黑名單初步認定結果由貨運及安全檢查部門進行審核認定,并將有關信息上報部門、并在服務窗口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六條 黑名單的公示內容主要包括:
(一)托運人信息:姓名、個人身份證號。
(二)對運輸市場產生嚴重影響涉及失信的行為;
(三)行政處理、處罰的主要內容;
篇8
高校管理工作的核心就是保障學生在校學習的合法權利。具體來說,也就是高校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必須表現出誠懇負責的品質或行為合理合法的管理學生,影響學生的學習態度及自身行為,與學生之間建立坦誠、互信、和諧的關系。提高在校學生對學校辦學宗旨認同感,在保障學生自身權利的基礎上,激發學生對學習的積極性和創造力。(1)保障學生人身安全所產生的糾紛,這里的人身傷害糾紛特指學生在高校就讀期間發生的人身傷害事件。這也是高校中頻繁的糾紛事件,現在學生在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內和校外活動中的安全問題越來越被重視,2013月6月20日發生的同濟大學踩踏事件,造成多名學生受傷。這件事件的處理將牽扯到學校、家庭、司法等多方面,加上現在都是獨生子女所造成的傷害將影響一個家庭,如果處理不當將引發很多的社會問題。(2)維護學生財產權利所產生的糾紛,高校學生目前人均擁有手機和電腦的比率非常高,有些不法之徒利用學生沒有社會經驗利用各種騙術騙取或盜取學生財物,高校行政管理措施不完善,很難保證維護學生的財產權利。(3)保障學生受到公平教育所產生的糾紛,每位來高校學習的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的紀律,但是同時學生也有一定的自由范圍,重慶某高校兩位熱戀的學生在教室有親昵行為學校作出開除處理,而后兩位學生學校剝奪他們受教育的權利。
2高校行政管理行為中法律風險分析
2.1高校行政管理法律意識薄弱是造成糾紛的主要原因一直以來我國高校管理工作中對于學生的管理以不違反校紀校規為標準,具有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特征,這就必然導致行政管理和防范糾紛風險措施明顯不足。在制定相關規章制度管理的過程中,主要是規范學生的在校行為而對如何保障學生權益很少有規定,在制定規章制度中學生的權利與義務嚴重失衡。高校通常用行政手段來管理學生過于簡單,沒有明確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只是認為是簡單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法律關系不明確。而管理者在對于如何維護學生的權益、規范高校的行政管理行為沒有充分的重視,目前高校的行政管理面臨嚴峻的考驗,除了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管理者法律意識的提高顯得就尤為重要。2.2在處理與學生的糾紛中過于草率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大學生享有告知、申辯、聽證、申訴、和上訴等程序性權利。目前我國高校在處理與學生糾紛中,很少有高校在學生管理條例中對發生糾紛情況中有關于學生申訴的程序,往往就是一個書面通知或一份處分材料。目前高校管理工作越來越復雜,高校在制定規章不得不考慮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作出詳細合法的可行性制度。2.3相關政策法規滯后隨著學生法律意識的增強,學生自身維權意識到與學校之間是平等的,這給高校管理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學生很多情況下不認為自己犯錯而是學校的規定太過于死板,而目前的法律又不太健全,無法跟上社會出現的諸多問題,造成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權利義務不明確,過錯方不明確,責任不明確。《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也沒有具體的相關規定,高校在嚴格依據各項法律法規處理糾紛時,也應該加強依法管理和依據法律解決糾紛的能力。
3建立高校行政管理行為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篇9
2004年3月,朱某受聘于安徽省某國際度假山莊,擔任綜合部經理。趙某接任總經理職務后,經一段時間的了解,認為朱某不勝任綜合部經理一職,建議朱某主動辭職。朱某對趙某給予的評價保留個人意見,但同意遞交辭職報告。
后趙某立即召開了中層干部會議,宣布鑒于朱某工作不力免去其綜合部經理職務。當日,朱某就此事向總經理室遞交書面專題報告,要求按照《勞動法》《安徽省勞動合同條例》和《某國際度假山莊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辦理離職前的有關手續。2005年3月24日,該度假山莊以文件形式免去了朱某綜合部經理職務,同時對其予以辭退。
由于就有關補償、工資及社保問題與公司多次協商未果,朱某于2005年4月6日申訴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全額支付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及額外賠償金等,還要求以5倍的賠償金對其進行賠償。朱某還認為被訴人沒有按《勞動法》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之申訴人解除勞動關系,要求被訴人賠償相當于申訴人1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并補繳自2004年3月~2005年3月在該度假山莊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同時朱某稱被訴人的行為造成了其社會名譽及精神上的傷害,也應予以賠償。
【處理結果】
對此案,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了如下裁決。
1.被訴人在解除與申訴人朱某勞動關系的同時,一次性付給申訴人5531.01元,其中:
經濟補償金:2個月×1886.17元(申訴人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平均工資)-2020元(扣除已領取部分)=1752.34元;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的標準給予朱某經濟補償,增加額外的經濟補償1752.24元×50%=876.12元;
補發2005年2月份淡季工資1290元;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申訴人2005年2月份工資的額外經濟補償金1290元×25%=322.5元;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前30日通知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申訴人本人1個月工資的賠償金1290元。
2.申訴人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個人所欠的養老金1770.32元,失業保險金246.48元,合計2016.8元,用人單位一次給被訴人。
3.被訴人依法為申訴人繳納申訴人在其工作期間的養老保險金5625.88元,失業金492.96元,合計6118.84元。
上述兩項合計8135.64元。由被訴人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為辦理繳納。
4.申訴人朱某的其他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予以駁回。
【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三個問題。
申訴人與被訴人的勞動關系
朱某進入被訴人安徽省某國際度假山莊工作,雙方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第17條之規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被訴人在免去申訴人綜合部經理職務的同時將其辭退是否合法
申訴人朱某工作不力,根據《某國際度假山莊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規定,經經理辦公室會議研究決定后可以免去其綜合部經理職務。但是被訴人在下文免去申訴人朱某綜合部經理職務的同時,予以辭退,其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之規定。因為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已廢止,對申訴人只能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6條第2款解除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朱某。同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及《安徽省勞動合同條例》之規定,予以經濟補償。
篇10
1.高校教育管理權利定性模糊,主體地位不明
高等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地位及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高等學校教育管理的基本問題,是處理和解決高等教育管理各類問題的前提和基礎。然而,由于我國法制發展起步較晚,教育體制改革仍在進行之中,教育關系本身的復雜性決定了當前我國教育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以及法律關系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及法律責任的不明和混亂。同時,高等學校作為授權行政主體明顯與當前教育體制改革,國辦教育向社會化教育體制轉變,政府簡政放權擴大高校自主辦學權利的方針政策相背離。也正是這種混亂和模糊直接導致了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界限不清,給教育管理帶來困難。
2.我國教育救濟法律制度的缺失
沒有保障的權利就是無權利。我國教育救濟法律制度的明顯缺失注定了公民對受教育權利享有的不充分性。首先,《教育法》第42條受教育者享有權利第四項規定:“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明確規定了受教育者對高等學校處分行為的不可訴性,實際上是剝奪了受教育者的司法保護權利。目前我國的法律還沒有關于教育管理爭議申訴適用的法律規定。此外,申訴受理機關是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與高等學校之間存在密切的利益關系,由其作為申訴裁決機關有悖于裁決的公正性,是嚴重違背法治公正的。
3.高校管理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失范
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守則、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的法律失范和其中越權、違法規范的存在。《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學校可以制定教學管理和學生行為管理的實施細則,但《教育法》及相關的法律卻沒有對高等學校制定相關的規范性文件的原則、權限、程序、備案檢查等事項做出具體規定。從而為這些規范性文件中的越權、違法規范的存在敞開了大門。學校與受教育者之間地位上的不平等決定了受教育者不可能對高等學校教育管理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問題產生質疑。同時,時間上的時效延續,又使這些規范成為教育管理不可辯駁的管理依據。隨著教育體制的改革,法制化水平的提高,高等學校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與法律的必然沖突就成為教育管理引發爭議的另一原因。
二、高校教育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設
1.教育理念的法制化
對人的尊重首先是對人的權利的尊重,學校教育是對人的教育,必須建立在尊重人的基礎。應該明確高等學校教育管理權利的法律性質,完善高等教育管理制度。現行的教育法律制度對高等學校教育管理權利法律性質的規定存在模糊,教育管理者責任的確認存在因難,這是當前困擾教育法治的重要制約因素。在當前的情勢下,實際上就是要在高等學校教育管理權利的法律行政授權、教育民事權利能力和自成一類特殊法律權利中做出選擇。并在此基礎上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高等教育管理制度,徹底從國辦教育體制下的教育管理制度中解放出來。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學校必須依法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自身行為也必須合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已經不再是一種簡單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關系,而是一種對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尊重并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作為教育者的首要義務。因此,應當將教育關系作為一種法律關系,真正將受教育者作為一個平等的法律主體來對待。這才是一種符合時展要求、體現現代法治意識的教育理念。
2.教育行為的法制化
首先,在對學生行為的評價上,應堅持以法律的評價為主。如果以道德這樣一個易流動的概念來評價學生的行為,往往失之偏頗。其次,慎重對待學生的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是憲法和法律所確認并保障的一項公民的基本權利,它不能被任意限制和剝奪。在計劃經濟時代,教育是一種政府行為,政府及其授權的機關或組織可以隨意分配、處置教育資源,可以對受教育者進行處置。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教育更多地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契約行為,不是能夠隨意處置的。因此,要健全高等教育管理救濟法律制度,完善高等教育管理責任制度。首先要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利益維護納入司法保護的范圍,貫徹司法最終的法治原則。其次要在健全申訴等非訴訟救濟法律制度的同時,結合高等學校教育管理權利的性質,確定高等學校教育管理司法救濟適用的法律及規則制度,完善教育救濟法律制度體系。
3.教育制度的法制化
深入貫徹教育體制改革精神,落實高等學校法人地位,堅持依法治校,加強教育管理,遵守法律保留、法律優先、程序公正、比例合理的法治原則,不斷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加強教育法治建設,完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體系,重點解決好以下幾項制度的建設:第一,要建立高等學校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審查制度,確保學校管理依據本身的合法性。第二,要在現行經濟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健全高等學校教育投資、資金管理法律制度,確保國撥資金的依法、合理使用。第三,要貫徹落實國家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把督導和評估的結果作為國家對學校進行撥款投資的重要依據,落實民辦高等學校與公辦高等學校同等法律地位,以適應WTO對我國教育發展的要求。
4.教育管理中法律素質的培養
時代的發展,技術的進步,需要一個良性的學習型社會作為平臺。提高國民素質,也不僅僅是一項政策性的需要,更成為當前構建和諧型社會的迫切需要。公民法律素質,是一個內涵豐富的綜合性概念,涉及公民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識、法律知識、法律情感、法律行為等各個方面。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用法律手段調節的領域越來越廣泛,要求這些這些專業的學生必須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同時,要提升學生和學校的法律素養,宜采用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緊密結合的方式。道德教育重在凈化人的內心,法制教育重在規范人的外在行為。只有從思想和行為兩個維度進行朔造,當代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養才能得到切實提高。再次,應該使學生具備一定的法律實際應用能力。僅僅了解書本上的法律知識還不夠,需要給成人教育對象進行一些實際應用能力方面的培養。分析綜合能力。要逐漸掌握對各種觀點進行分析和綜合,才能做出一個適當的符合法律精神、法律規范的判斷。最后,還需要培養邏輯推理能力。人們在思維時必須遵循一定的邏輯思維規則,否則,其結論會是錯誤的。法律條文的運用須以正確的判斷為前提,特別是當案件撲朔迷離,難辨真偽時,一個人的邏輯思維能力就會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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